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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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材料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的基本要求
1申报应附送的资料
⑴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⑵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外贸企业提供)
⑶出口发票
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出口退消费税提供)
2、基本要求
⑴必须应用出口退(免)税远程申报系统对生成的预申报数据进行预申报;
⑵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
⑶必须由报关单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
⑷对于经市局确认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时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外贸企业(企业名单市局另行下发),可以没有核销单信息。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1. 外贸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出口货物报关
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按内销处理。(国税发[2004]64号)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特殊原因: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局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国税发[2004]113号)
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
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函[2007]1150号)
2.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的,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上述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国税发[2004]64号)
三、关于出口退税关注企业和关注商品
特别关注企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
2.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
3. 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
4. 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
5. 偷增值税企业
6. 出口骗税企业
7. 涉嫌出口骗税企业
8. 欠缴增值税企业纳税人
9. 享受即征即退(含超税负返还)政策企业
10. 办理税务登记两年以内注销的增值税企业
11. 走私进口企业
12. 走私出口企业
13. 骗购外汇企业
14. 套汇企业
15. 逃汇企业
16. 买卖外汇企业
17. 擅自出口未报检出口商品企业
18. 实际报关出口商品与报件检商品不一致的企业
19. 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检验单证的企业.
关注商品:
1. 出口单价高、退税率高且消费者购买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耐用物品
2. 出口单价高、退税率高并且消费者购买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用商品
3. 体积小、重量轻、出口单价高、退税率高的贵重商品
4.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的商品及其制品
5. 农产品及其制品(经过一两道环节加工)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按内销征税的规定
1.外贸企业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是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
①.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②.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③.外贸企业虽然已申报退(免)税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④.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2、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文件第二款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企
业出口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的出口货物,应计提销项税额。
出口不予退税的出口应税货物以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开始计算应纳税款。
3、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七90日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应税货物计算应纳税款的时间,应从货物出口之日起90天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开始计算。若该笔出口货物提供经市局审批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逾期申请表》,且未超过申请表规定的“终止日”,可暂不按内销处理。若超过“终止日”,则按“终止日”起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开始计算应纳税款。
4、外贸企业虽然已申报退(免)税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是指对于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后,未自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办理出口收
汇核销单的核销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出口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此笔出口货物按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税。
5、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是指委托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货物,外贸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60天)内开具代理出口证明,致使委托企业委在规定时限(90天)内申报出口退(免)税,对于此笔出口货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按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税。
6 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要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销项税额为依据,不得将其他费用在出口货物离岸价中扣除,如招标费、出口商品配额使用费等)。
①.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②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