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税培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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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出口退(免)税培训大纲

第一部分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

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

出口退(免)税是指国家对出口货物已经承担或者应当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的退还或者免除。

出口退税是指出口货物在出口前,国家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实际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在货物申报出口后返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货物税负为零。

免税出口是指出口货物在中国境内生产过程中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出口后不予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并被我国普遍接受的税收措施,旨在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

二。出口退(免)税方式

退(免)税:1。“退税”;2.“进退”;3.“免、抵、退”税;4.“免税”税;5.“免税”。

消费税退(免)税:1。“进征退”;2.“免税”。

出口货物现行退(免)税方式:

1.外贸企业出口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免征出口增值税,退税办法在货物出口后实行;出口消费税货物退税办法。

2.对增值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应征消费税的自产产品,免征消费税。

第二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规定

一、各地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资本性生产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

3.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4.特殊退税企业;

5.指定一家从事贵重物品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施新的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各地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

1.享受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必须是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二)必须是申报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已经财务销售的商品;(4)必须是已出口收汇核销的货物。

2.出口免税商品

(一)来料加工转口货物;(二)出口卷烟的计划;(三)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出口和外贸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3.不退(免)税的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货物。

企业自行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不予退(免)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税率

1.税收:我国出口货物只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

2.退税率:现行退税率按照国家公布的2004年退税率库执行。

(1)调整后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和5%,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详情如下:

(一)2003年以前,农产品适用5%和13%的退税率,2003年退税率不变;

(二)2003年以前减按17%税率征收退税率的产品,但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数控机床、加工

中心、组合机床、起重和工程机械、机械起重设备、建筑和矿山机械、程序控制、电报开关、光通信设备、医疗仪器和器械、铁路机车、便携式数字自动数据处理器、金属冶炼设备、航空航天车辆、印刷电

路及其他产品除外。

(三)2003年以前实行15%退税率的产品,退税率降为13%,主要包括钢材及其制品、五金制品、有机

和无机化工原料、塑料制品、玩具、鞋、手表、瓷器、化纤、橡胶制品、体育用品、皮革制品、旅行用

品和箱包等。

(四)2003年以前,退税率为13%的产品,除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外,与按现行政策实行17%税率

的产品相比,仍维持现行13%的退税率(个别产品除外),其他产品退税率降为11%,主要包括煤炭和化肥;

(五)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原木、针叶木板、木

质一次性筷子、软木及软木制品、木浆、纸板、纸浆、羊绒、鳗鱼苗等。对上述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出口

退(免)税同时取消;

将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至8%和5%。降至8%的产品主要包括铝、磷、钼、镍和铁合金等。降至5%的产品主要有铜、焦煤、焦炭等。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农产品除外)出口的,按6%办理退税。

(三)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费按照出口货物对应的出口退税率退税。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购进货物发票不含增值税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包括委托加工货物购买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限于指定的12类货物)÷(1+征收率)。

2.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的FOB价格,如果在陆地上结算,扣除海运溢价。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规定

根据最新规定,请参阅“第二部分”。

不及物动词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

1.外贸企业退税的计算

企业外贸退税采用单票对应法,即出口和采购的采购数据和装运数据一起申报,采购数据加权平均,合理分配每次出口所占数量,计算每次出口实际退税额。

退税额=不含增值税的外贸采购额×退税率(出口一票或多票对采购一票)

Or =出口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出口一票或多票对购买多票)

外贸企业委托货物退税的依据和计算;

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应纳税额×适用退税率+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税额×复出口货物适用退

税率。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税,实行“免、抵、退”的税收管理方式,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原材料、零部件等应退还的进项税额。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消耗的,抵减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已退税款”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当期因抵扣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扣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还。

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和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①“免、抵、退”税额=本月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人民币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上期结转税额(有进料加工业务企业后两项数据,其中:“免、抵、退”税额=免税采购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②退税额=本期期末免税额(本期期末免税额≤本期免税额)

Or =本期可抵扣税额(本期期末可抵扣税额>本期可抵扣税额)

③“可抵扣税额”=“可抵扣税额”-应退税额

增值税申报时,应计算可抵扣税额和可抵扣税额,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不予免税、退税=出口货物现行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汇率×(出口货物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不予免税、退税金额-上期结转的扣税金额不予免税、抵扣(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最后两项有数据,其中:不予免税或抵扣的免税退税金额=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税率-出口货物退税额)

3.可退还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退税额计算:退税额=出口货物购进金额(出口数量)×消费税比

例税率(单位固定税率)。

对于香烟(免税但不退税)和酒精饮料,公式为:退税金额=购买金额×比例税率+出口数量×配额。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退(免)税计算: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税货物,实行免税方式,即不征

不退。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税,可退税消费的计算与外贸企业相同。

七。加工贸易退税政策

(一)进口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是指企业从国外购买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再出口的贸易方式。退税方式与一般贸易退税

方式基本相同。但由于进口料件的减免税程度不同,退税时应扣除进口环节的减免税,避免出现多次退

税的现象。

1、外贸企业进口加工复出口。

(1)外贸企业进口料件的定价加工方式:

外贸企业将减免税进口料件销售给生产企业进行加工时,应先填写《进口加工贸易报关单》,报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核准后,再将此报关单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在开具销售进口料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并注明销项税额。主管出口企业税收的税务机关对该部分物资销售入库不征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纳税额,但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税率计算进口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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