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税控机打发票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年 月 日
(纳税人签章)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附件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行业属于(请从下表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0.0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本篇法规第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2018年第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2018年第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
正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
2018年第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扎实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制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现予以发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内容,并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布。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单位纳税人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2.自然人纳税人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30日
附件1
单位纳税人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附件2
自然人纳税人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结束——。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依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于2023年6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

市、县两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挂牌。

现将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一、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

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涉及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连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承继。

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

2023年6月15日前由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连续使用。

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连续使用。

四、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

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连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3年6月15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制发的背景依据党中心、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为明确改革涉及的有关税收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关于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公告》第一条明确,挂牌后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新税务机构启用新的业务印章,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关于法律救济《公告》其次条明确,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承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1.03.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15号)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多为消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零散且发票用量大。

为解决这些特殊行业开具普通发票的实际困难,上述3个行业中的企业可依据国税发[2006]78号文件的规定,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告施行前发生的事项,可依据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
公告2022年第4号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3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为单位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存在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总页数】1页(P92-92)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
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2023年北京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题

2023年北京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题

2023年北京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题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应该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适度集中B.方便税务机关C.合理布局D.方便纳税人2.以下属于发票发放事项基本规范的是()。

A.实现网上登记、网上核对、网上反馈办理结果,并提供邮寄发票服务B.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服务,实现纳税人自助领取发票C.纳税信用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D.提供同城通办服务E.通过比对开票信息,提示纳税人及时调整发票版别和用量3.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下列有关固定资产成本的说法中不准确的是()。

A.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B.投资者投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C.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确定D.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4. ()要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带好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为民、务实、清廉,以人格力量感召群众、引领风尚。

A.人民群众,特别是知识分子B.人民群众,特别是工人阶级C.党员,特别是新入党的党员D.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5.根据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B.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C.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授权性法规D.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不能课及E.但可以课及V部分6.纳税人税控机发票被盗,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丢失被盗报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为加强我局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规定,现就有关管理措施公告如下:一、由我市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备案工作适用本公告。

二、本公告所称的汇总纳税企业是指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及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汇总纳税企业。

三、新设立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于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纳税企业备案。

备案时应按照汇总纳税企业备案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将备案信息分别填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备案表》和《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报主管税务机关。

四、在外省市设立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备案时,应提供书面说明。

五、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前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补充修改备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3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及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备案表2.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备案表填报说明4.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备案管理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9月16日附件1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备案表上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是□否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总机构计算机代码:总机构纳税人名称:总机构主附件2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类型: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计算机代码:分支机构纳税人名称:层附件3:汇总纳税企业备案表填报说明一、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备案表1.本表由总机构负责填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0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四)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用户操作手册(格式模板)

用户操作手册(格式模板)

1. 软件安装
功能描述
纳税人使用该软件采集非税控机打发票开票信息(可单条录入或使用自己开票软件生成符合北 京地税要求的xml文件,详见“非税控机打发票信息采集报数文件说明”。由开票软件生成的报数 文件在申报前需使用“批量导入”功能进行格式校验,格式校验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生成申报 文件后,通过存储介质(u盘)去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通过北京地税TAX861门户网站中“北京地税 发票税控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点击完成按钮软件安装成功图14安装成功后在pc机桌面上生成一个快捷图标如图15图15双击非税控机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打开软件软件给出功能使用提醒如图16北京地税非税控机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用户使用手册第6页共21页图16北京地税非税控机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用户使用手册第7页共21页2
非税控机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 使用手册
2.3. 纳税人信息维护
图 2.2-4
操作说明
依次点击数据录入——纳税人信息维护,打开纳税人信息维护页面,如图 2.3-1. 纳税人可通过该模块维护纳税人计算机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和名称。
图 2.3-1 录入纳税人计算机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点击【保存】按钮,提示保存成功,如图 2.3-2
图 2.3-2
操作说明
纳税人在税务局拷贝到北京地税非税控机打 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后,双击.exe文件,如图1-1
双击打开安装程序窗口,如图1-2
图 1-1
图 1-2 选择安装路径,点击【更改】按钮,打开选择路径窗口,如图1-3
图 1-3 选择好路径后,点击【确定】,返回安装程序页面,点击【下一步】,之后提示安装成功,如图1-4。 点击【完成】按钮,软件安装成功
2.1. 单条手工录入 ...................................................... 7 2.2. 批量导入 ......................................................... 10 2.3. 纳税人信息维护 ................................................... 12 3. 查询管理 ............................................................ 13 3.1. 手工录入发票管理 ................................................. 13 4. 报数管理 ............................................................ 16 4.1. 文件生成 ......................................................... 1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2013-03-30 阅读次数:13667 [ 字体大小:大中小 ]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要求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相关问题为加强对定价过高、价格上涨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收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见附件1)。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京建发〔2010〕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677号)文件中确定的政策执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有关问题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有关问题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有关问题通知【标 签】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计﹝2008﹞253号【发文日期】2008-10-28【实施时间】2008-10-28【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解决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再开具完税凭证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要求,决定于2008年11月1日起启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在办理完税凭证时,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

二、《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由税务机关负责开具,不得发给代收代缴单位代开。

此凭证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金。

办理结报时需将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同时交回。

三、在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试点时期,各局要做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用量计划制定和上报工作,避免浪费现象。

四、《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京地税计〔1998〕311号)文件要求进行管理使用,对违规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税务机关及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式样关联知识: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6.30•【字号】2015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用新的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税等9个税(费)种的纳税申报表。

现将相关表样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启用的纳税申报表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进入首页“办税通道”栏目中的“纳税申报”子栏目,下载安装“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软件,通过“财行税明细申报”模块对本公告第一条所列的、除契税以外的相关税种进行纳税申报;未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上门进行纳税申报。

有关契税的纳税申报,仍采用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7.05•【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北京市国税、地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全市国税、地税机关)将于2016年8月上线启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

为确保金税三期系统如期顺利上线,最大限度降低系统上线对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系统上线期间暂停业务办理安排(一)全市国税机关暂停业务办理安排2016年7月27日00:00至8月8日9:00,全市国税机关的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纳税申报等网上应用服务暂停使用;各办税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服务终端)将暂停办理除以下业务外的所有涉税(费)业务:1.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抄(报)税;2.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报送;3.税控收款机发票抄税;4.涉税咨询业务等。

(二)全市地税机关暂停业务办理安排2016年7月25日00:00至8月8日9:00,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的网上纳税申报等网上应用服务暂停使用;各办税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服务终端)将暂停办理除以下业务外的所有涉税(费)业务:1.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仅限于个税完税证明自助开具);2.涉税咨询业务等。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2016年8月8日上午9:00起,全市国税、地税机关各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等涉税(费)事项办理场所(渠道)恢复办理各项业务。

填开国税收购特种凭证须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填开国税收购特种凭证须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填开国税收购特种凭证须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填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注意事项 一是使用税控器开具。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 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 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规定购置使用税控器开具收购特种凭 证。 二是不得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开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项 目。 三是“开票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业分类”录入“收购业” 。 四是在发票的镂空部分,依次录入“品名” 、“规格” 、“单位” 、“数 量” 、“单价” 、“金额” 、“大写合计” 、“小写” ;录入“出售人名 称” ,出售人为单位的,录入出售单位的全称,出售人为个人的,录入个 人姓名;出售人为个人的,录入“出售人身份证号” ;录入“付款单位名 称” 、“付款单位税号”和“开票人” 。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

北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北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北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工作总结、实习报告、活动方案、规章制度、心得体会、合同协议、条据文书、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such as work summaries, internship reports, activity plans, rules and regulations, personal experiences, contract agreements, documentary evidence, teaching materials, complete essays, and other sample essays. If you would like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北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北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5篇调节和控制市场经济运转:税收可以通过调节和控制市场经济运转,推动实现人·民币及金融转移、煤炭、品种期货行业税费扣除、消费税的减免,优化税收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3.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发文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8.09【实施日期】2016.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为加强土地增值税规范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7月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现将相关报表修订情况予以公告,并做出以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相应内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下列文件内容同时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05号)中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7号)中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一)、《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二)、《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2016年第7号)第七条。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8月9日附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在立项后及每次转让时填报。

2.凡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所列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放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标准接口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放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标准接口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放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标准接口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04.02
•【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18.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放财务会计报
表数据标准接口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编制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标准接口清单v1.0.00》(以下简称《接口清单》),供纳税人将财务会计报表转换为符合税务机关报送格式的报表,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有关税收业务。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根据《接口清单》自行将本单位财务报表转化为符合税务机关格式要求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可选择采取现有手工填写或自行转换的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纳税人采用《接口清单》自行转换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通过国税局、地税局后台数据分享的形式获得
相关信息。

四、《接口清单》可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网(网址:)办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模块下载。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税控机打发票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标 签】税控机打发票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3-07-31
【实施时间】2013-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实现发票网络报数授权,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我市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发票数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公告所称的税控装置为外挂式税控器和税控一体机。

二、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的机打发票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和卷式)和《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三、 发票数据是通过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汇总数据及明细数据。

四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为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提供以下3种方式报送发票数据并取得授权:
(一)通过外挂式税控器连接网络自动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报送发票数据并取得授权;
(二)携带税控用户卡和USB闪存驱动器到主管税务机关服务窗口报送发票数据并取得授权;
(三)使用数字证书和读卡器,通过计算机连接网络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在发票税控网上服务模块中报送发票数据并取得授权。

使用外挂式税控器的纳税人可在上述3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使用税控一体机的纳税人可在上述第2、第3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上述3种方式所涉及的网络环境、USB闪存驱动器、数字证书、读卡器等由纳税人根据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自行配备。

五、外挂式税控器须先由税控装置服务部门免费为开票软件升级后方可通过网络报送发票数据并取得授权。

六、纳税人首次通过网络报送发票数据并取得授权时,应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
站查阅相关操作说明。

七、通过网络报送发票数据并取得授权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用新发票时,应持税控用户卡及上次领用发票后开具的退票及废票原件到税务机关接受查验。

查验通过后,按规定领用发票。

八、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文件内容同时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标税控发票核定和领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京地税票〔2007〕27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第1目中“应持用户卡到主管税务机关先报数”的规定。

(二)《》(京地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国标税控收款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票〔2007〕274号)中第五条第(一)款的第一段和第五条第(二)款的第一段。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税控机打发票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附件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税控机打发票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 为什么要报送税控机打发票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答:《》第二十三条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据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发了税控完善性建设项目,并于2013年8月份上线,我市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机打发票的纳税人,自2013年9月1日起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发票数据。

二、 为什么要实现网络报送发票数据并取得授权?
答:实现网络报送发票数据并取得授权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轻纳税人负担、利用信息化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足不出户报送发票数据并取得授权,改变纳税人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服务窗口办理的现状,增强网上办税功能,降低办税成本。

三、 税控装置是指什么?
答:税控装置是指完全符合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gb18240),具有税控功能,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递,实现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设备。

具体分为外挂式税控器和税控一体机。

四、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的机打发票包括什么?
答: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机打发票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和卷式机打发票两种。

平推式机打发票规格为210 mm&times;139.7 mm,两联,即发票联和记账联;卷式机打发票规格
为76mm&times;177.8mm,两联,即发票联和记账联。

二是《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规格为240mm&times;152.4mm,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和业务联。

五、如何通过网络报送发票数据并取得授权?
答:网络报送发票数据并取得授权是利用网络在线报送发票开具汇总数据和明细数据并取得授权的方式,需要纳税人具备网络环境。

北京地方税务局提供以下两种网络方式报送发票数据并取得授权:
第一种方式,通过外挂式税控器连接网络自动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报送发票数据并取得授权。

第二种方式,首先使用税控用户卡抄报当期发票开具汇总数据,使用USB闪存驱动器抄报当期发票明细数据;其次将插入税控用户卡的读卡器及USB闪存驱动器与计算机相连;最后通过计算机连接网络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发票税控网上服务模块,使用数字证书验证身份后报送发票数据并取得授权。

使用外挂式税控器的纳税人可在上述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使用税控一体机的纳税人可以使用第二种方式。

六、如何使用税控用户卡和USB闪存驱动器到税务机关报送发票数据并取得授权?
答:纳税人税控装置的授权期满或开具金额达到开具限额时,应使用税控用户卡抄报当期开具发票的汇总数据,使用USB闪存驱动器抄报当期开具发票的明细数据。

之后持税控用户卡和USB闪存驱动器到税务机关服务窗口报送数据并取得授权。

当期开票少于100份的,纳税人直接使用税控用户卡抄报当期发票开具汇总数据及明细数据。

之后持税控用户卡到税务机关服务窗口报送数据并取得授权。

使用税控一体机和外挂式税控器的纳税人在选择网络报数授权方式之外,也可采取此种方式到税务机关报送发票数据并取得授权。

七、 外挂式税控器开票软件如何升级?
答:纳税人可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到主管税务机关查阅开票软件升级事宜,对于可以进行网上升级的,纳税人可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服务专区&mdash;资料下
载&mdash;发票管理类)下载软件并自行升级;对于无法进行网上升级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税控装置服务部门为纳税人免费升级开票软件。

八、 升级外挂式税控器开票软件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

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税控装置服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方式向纳税人收取软件费及升级费,不得强行推销其它产品。

对于税控装置服务部门出现的违规行为,纳税人可通过12366热线、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各级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九、 如何了解报送税控机打发票数据的操作步骤?
答:纳税人可以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服务专区&mdash;资料下载&mdash;发票管理类)查阅相关操作说明。

十、 数字证书、USB闪存驱动器及读卡器技术标准是什么?
答:1.数字证书是指由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核发的合法有效的数字证书。

B闪存驱动器(又称U盘)技术标准:须符合USB1.1或2.0、容量不小于128兆,不大
于4G(128兆&le;容量&le;4G)。

3.读卡器标准:
(1)符合税控收款机《GB18240》中终端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满足税控卡的操作要求;(2)完全兼容CPU智能卡的读写,支持税控收款机标准的税控IC卡的读写,CPU智能卡符
合ISO7816-3标准的A和B;
(3)符合带触点集成电路卡标准GB/T16649.1-4-2006;
(4)符合GB/T18239-2000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规范;
(5)符合GB4943-2001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eqv IEC80950:1999)
(6)读卡器供货方具备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IC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7)采用USB接口通信,通讯满足USB2.0全速(12Mbps);由USB线从计算机取电,不用外接电源;
(8)至少支持1个ID-1型卡(GB/T16916&mdash;2006)的滑动式卡座和至少2个符合GSM11.11标准的内嵌式SAM卡卡座;
(9)可支持各种Windows操作系统,适用于Windows 2000/XP/2003/Vista等操作系统;(10)支持所有符合GB/T16649 T=0的传输协议的智能卡;
(11)应用层满足PC/SC V1.0接口标准,并符合CCID V1.1;(检验方法是使用微软驱动文件并用USB-HOUND监控USB指令),(CCID 使用微软自己的驱动,与微软系统的兼容性好);
(12)具有卡片短路保护功能;
(13)支持带电热插拔;
(14)配置显示卡片进行读和写状态的指示灯;
(15)接口每次从卡片取出的字节数,一次取出数据域的最大可达到255字节;并支持循环取出后续数据,支持对大文件的分块快速读出;
(16)结构上:ID-1插卡在侧面,小卡在下面。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国标税控收款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