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包裹票运费抵扣问题的通知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什么是物流企业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二、税务处理(-)增值税1税目(1)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适用9%税率。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⑵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
2.专项优惠(1)物流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2)物流企业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①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3)已执行到期的优惠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3.发票开具(1)备注栏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关于运费发票注意事项
根据财税[1998]114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的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印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可按7%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使用运输费用票据抵扣进项税额应注意以下问题:一、相关规定:1、使用运输票据抵扣的有关范围。
可使用运费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主体的应是一般纳税人(不限于生产企业);可开具运费发票的主体可以是属于自开票纳税人的运输单位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也可以是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运输发票应是一般纳税人销售或采购增值税应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费;可抵扣的金额限于运费发票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保险费等杂费,将所有费用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运费票据,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使用运费发票的几个特殊情况。
⑴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免税货物及销售或采购增值税非应税货物时,其取得的运费发票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⑵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盘运货物而发生的运费,因该项运费不是在销售或采购货物环节发生的,因此也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⑶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生产企业或“先征后退”的外贸企业,其在境内发生的运费,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⑷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或采购货物,其取得的邮局包裹票据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⑸根据国税函[2003]970号文,纳税人接受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如果取得的是票据是“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是“包裹票据”,在能否抵扣问题上,目前各地执行不一,我认为,“包裹票据”实际上属于邮寄费用,不应用于抵扣进项税额;⑹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前在能否抵扣问题上各地也执行不一,国税函[2005]54号文明确,国际货物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受托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收取的中介报酬业务,而非运输劳务,因此该票据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但对于“国际货物运输业发票”是国际货物运输业开具的将企业的货物从企业运输到离岸港口所支付的费用,是可以低扣的。
运费发票抵扣注意问题
扣联后,国税机关不给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在取得货运
发票抵扣联时要注意,不要加盖印章。
⑤、仔细核对发票信息是否正确。特别是发票金额,收货人
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
政策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第7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在 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运费发票开具金额正确,但开具的时公里数与单价出 现错误,能否抵扣?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文件: 二、 关于货运发票填开内容有关问题 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运输项目及 金额”栏的填开内容中,“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一、运费发票的有关规定
1、运费发票的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在我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分为自开 票和代开票纳税人。 同时符合一下六个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 ①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 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 许可证; ②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③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④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⑤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运输企业、控股合资公司(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运输企业)。
各单位财务部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
各营业网点的运输部门负责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物流辅助服务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购买货物、劳务、服务等所取得的进项税专用发票。
运输企业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及非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发票使用单位按税务部门规定进行管理。
铁路运输票据按铁路现行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控风险、确保安全的原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比照有价证券严格管理。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销项发票管理第一节发票的领购第六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点的设置应相对集中,不得跨站段设置,具体设置由运输企业运输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商定。
第七条运输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
每月初财务部门经办人员凭《发票领购簿》、报税盘(卡)、本人身份证明和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并通过税控系统将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分配至各开票点。
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和交接方式由各铁路运输企业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并完善发票交接登记制度,保证专用发票安全。
第八条运输企业财务部门和运输部门结合开票点数量、规模、客户及货票数量等生产经营实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定本单位及所属各开票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数量、开票限额,及时提报发票领用存情况、发票开具信息和数据。
各开票点需追加领用发票时,应及时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向税务部门及时申请领购。
第九条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位于不同省份开票点的,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并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发票。
第二节发票的开具第十条客户办理铁路运输业务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单元六行李、包裹违章运输的处理
单元六行李、包裹违章运输的处理行李、包裹的违章运输,包括品名重量不符及无票运输等情况。
一、对品名不符的处理品名不符系指运送物品与申报品名不同,影响运价计算,甚至把危险品、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伪报成其他可运输的品名,进行隐瞒运输。
对品名不符的处理.关系着维护政府法令,保证运输安全,保障运输收人,贯彻运输政策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发现品名不符时,应采取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区别不同性质,正确处理。
对伪报一般品名的,在发站装车前发现时收回原票,重新制票,应补收已收运费与正当运费的差额;装车后由到站处理,加收应收运费与已收运费差额两倍的运费。
如将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或危险品伪报其他品名托运或在货件中夹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1)在发站发现时,停止装运,通知托运人领取,运费不退,并将原票收回,在记事栏内注明“伪报品名,停止装运运费不退”。
将报销页交托运人做报销凭证,保管费另以“客杂”核收。
(2)在中途站发现时,停止运送,发电报通知发站转告托运人领取,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实际运送区段补收四类包裹运费。
另根据保管日数,核收保管费。
(3)在列车上发现时,编制客运记录交到站处理,属危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
(4)在到站发现时(包括列车移交的),对品名不符的货件补收全程四类包裹的运费及保管费。
车站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认为有必要时,可交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因托运人伪报品名给铁路和其他旅客(收货人)造成的损失,由托运人负完全责任。
车站、列车发现伪报品名的行李、包裹,损坏其他旅客托运人的行李包裹时.应编制客运记录,分别附在伪报品名的行李、包裹票上,交有关到站处理,并由责任者的到站负责追索赔偿。
二、对重量不符的处理重量不符系指行李包裹的实际重量与票据记载的重量有出人。
此种情况的产生,往往由于不认真检斤以及为图省事采取估计重量或盲目信任托运人有关单据记载的重量来代替承运时重量。
由于重量不符,直接影响运费计算的正确性。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规范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规范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规范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并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为增加铁路建设投入,经国务院批准,自4月1日起适当提高铁路货物运输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铁路货运价格。
全路正式营业线和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监管线货运价格平均每吨公里提高1分。
其中:(一)铁路建设基金由现行每吨公里2.8分提高到3.3分,提高0.5分。
对磷矿石、棉花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维持现行每吨公里2.8分的水平不变,农药由现行1.4分提高到1.9分,农用化肥、黄磷继续免征建设基金。
(二)铁路货物运营价格每吨公里由现行3.65分提高到4.15分,提高0.5分。
农用化肥、磷矿石、棉花运营价格暂不调整。
大秦线、京秦线(段甲岭-秦皇岛,含大石庄-段甲岭)、京原线、丰沙大线煤炭分流运价由现行每吨公里6.9分提高到7.4分,提高0.5分。
京九线、京广线继续执行在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价0.6分的分流运价。
兰新复线仍执行在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价2.5分的特殊运价。
鉴于南宁铁路公司已撤消,取消原南宁铁路公司管内每吨公里加价2.15分的规定,执行统一运价。
青藏线运价高于统一运价部分在全路均摊,与宝中线均摊加价一并进入统一运价。
宝中线、青藏线运营支出,由铁道部按需要予以安排。
按上述原理调整后的铁路货物运输运营价格见附件一。
二、允许铁路运价向下浮动。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范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范可抵扣业务类型与凭证1.1采购部门采购货物1.1.1采购非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或13%(盐)、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国税代开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率17%);1.1.2采购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目前公司采购大米,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取得普通发票(公司目前不涉及)。
1.2非采购部门采购其他用品与接受服务1.2.1采购办公用品、更换照明灯具、支付电费等,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支付燃气费,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支付自来水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水费,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6%或3%。
1.2.2除房产及与房产不可分割系统(电气、消防等)外的维修,包括汽车维修、电脑软/硬件、通信设备、监控防盗系统的维修与维护,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1.2.3支付货物运输费用,应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11%,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汇总开具的,需附货物运输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2.4接受广告服务/设计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以及技术咨询服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1.2.5接受装卸搬运服务、铁路货运场站服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1.2.6支付仓储服务费(提供仓储服务方负责保管代储物资,负责代储物资的安全,公司负责按月元/吨支付代储费用),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1.2.7支付通信费用(话费、宽带、托管),以公司名义开户开具发票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1.2.8支付邮政费用、快递费用,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邮政业服务11%;收派业服务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1.2.9接受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车辆、设备租赁(一般纳税人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1.2.10接受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1.2.11随着“营改增”推进,财务人员时时跟踪营改增政策变化,针对纳入营改增项目结合公司实际业务进行分析,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运输发票政策汇总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税收政策汇总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问题,经历了很多发展的阶段。
特别是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的增值税抵扣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政策,这些货运发票到底哪些可以抵扣,哪些不能,同时可以抵扣的项目有哪些,本期为大家一一梳理。
一、准予抵扣的运输发票、费用及时限(一)运输发票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扣除的货运发票的种类1.铁路、空运、公路和水上运输发票根据国税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当然特别地区可以)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tongyifapiao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本法规已被国税发[2009]7号文件于2009年2月2日废止。
)2.管道运输发票根据国税发[1996]155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tongyifapiao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规定计算进项税抵扣。
管道运输一般发生在油运和天然气运输过程中,涉及的企业也较少。
(已被国税发[2006]62号废止)3.汇总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指定单位开具的发票指定daikan的发票。
根据《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daikan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daikan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年12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花?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中国铁道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铁道出版社1 9 9 7年·北京2目录第—章总则 (4)第二章运价里程 (5)第三章旅客票价 (5)第四章行李、包裹运价 (6)第五章特定运价 (7)第六章客运杂费 (9)第七章附则 (15)附件一旅客票价表…………………………………另册附件二行李包裹运价表……………………………另册附件三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另册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客运运价包括旅客票价和行李、包裹运价。
客运运价与客运杂费构成全部运输费用。
第三条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特殊区段可实行特殊运价。
第四条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实行浮动价格;对在铁路局管内运行的旅客列车的票、运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赋予铁路局自行浮动的权力。
第五条国家铁路的客运运价,以元为计算单位,不足1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但半价票价:,棚车票价,市郊单程票价,行李;包裹运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
对浮动票价应分别按票种处理尾数。
第六条除另有规定者外,本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下列用语在本规则内的含义:“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数。
4“超过”、“大于”、“不满”、“小于”、“不足”、“不够”——不包括本数。
“过轨运输”——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的相互运输。
第二章运价里程第八条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则》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铁路运输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等运输费用的总称。
第三条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是指对铁路客货运输票据、运输进款资金运动和运输收入实现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
其基本任务是:(一)监督客、货营业单位正确核收各种运输费用。
(二)负责运输收入进款资金的管理,确保运输收入完整和资金的及时缴拨。
(三)对各项运输收入进行审核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提供准确的运输收入数据信息。
(四)为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结算和运输收入清算提供准确的运输收入数据信息。
(五)负责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供应、使用和保管等管理工作,保证运输生产的需要。
(六)负责编制铁路运输收入预算,并组织落实。
(七)查处各种侵犯铁路运输收入的违章违纪行为。
第四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均应在本级设置运输收入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运输收入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程是铁路运输企业进行铁路运输收入工作的基本规范和管理运输收入的依据。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章运输收入及其构成第六条铁路运输收入分为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铁路建设基金、代收款。
(一)客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
(二)货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运费、杂费。
(三)铁路建设基金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过程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经国家批准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
(四)代收款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或其他专用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下列费用:1.国际联运应清算给外国铁路的旅客票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内陆与香港直通运输中应清算给有关铁路方的旅客票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
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文件及解读
职工福利费的相关文件及解读1、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2)2、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4)3、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 (11)4、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1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19)(国税函〔2009〕3号) (19)6、(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对比分析一(来自中国会计天空) (21)7、(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对比分析二(仅供参考) (25)8、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2006-12-4 (29)9、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29)(企便函[2009]33号) (29)10、解读企便函[2009]33号:企业有关业务所得税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解析 (36)中国税网作者:赵新贵 (36)11、对企便函[2009]33号的理解(来自CPA视野) (47)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准2024年第4批)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准2024年第4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05.10•【文号】国家铁路局公告2024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公告2024年第8号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准2024年第4批)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旅客车站规划建设,从严控制铁路旅客车站规模,推动高铁快运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国家铁路局组织对《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10100-2018相关内容进行局部修订,现公布局部修订条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新增第1.0.3条(原条文号依次顺延)。
新增正文为:铁路旅客车站设计应按照适度超前、不过度超前的原则,从严控制建筑及站前广场规模,铁路客站规模应根据城市规模、城市规划、路网规划、功能定位、客流需求、站场规模、与其他交通设施衔接方式以及综合开发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新增条文说明为:近年来,随着我国铁路网特别是高速铁路网规模和质量大幅跃升,铁路客站设施条件不断提高,有效满足了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促进了铁路客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和经济社会发展,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超出自身发展实际,盲目求大求全,存在过度超前规划建设铁路客站的倾向,造成资源闲置。
为规范铁路客站设施规划建设,发挥以铁路客站为核心的综合交通枢纽作用,促进铁路客站与城市发展的协同配套,按照适度超前、不过度超前的原则,控制建筑及站前广场规模是必要的。
另外,本条明确了影响铁路客站规模的相关因素,铁路客站在规划建设中需进行统筹考虑,并科学确定其规模。
二、新增第1.0.6条。
新增正文为:铁路旅客车站设计应遵循高铁快运快进快出的原则,畅通作业流线,减少货物站内停留时间,为高铁快运提供安全、便捷的作业条件。
新增条文说明为:本条规定高铁快运快进快出,是为减少在站作业和库存等停留时间,提高作业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持续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生产企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时,不再提供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三、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此前未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不再报送;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四、企业在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抵退税时,属于客运的,应当提供《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见附件1);属于货运的,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见附件2),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
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抵退税的企业,应当将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主管国税机关对留存企业备查的原始凭证应当定期进行抽查。
(一)属于客运的,留存以下原始凭证:1.国际客运联运票据(入境除外);2.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3.香港直通车售出直通客票月报。
(二)属于货运的,留存以下原始凭证:1.运输收入会计报表;2.货运联运运单;3.“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服务,按本条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五、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属于2014年及以前海关办理核销的,免税核销期限延长至2015年6月30日。
工作底稿模板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XXXXXXXXX有限公司:我公司受贵单位的委托,对贵公司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审核,查看了x年X-X月份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
在此,就贵单位财务人员对我们工作的积极配合及大力支持表示感谢,现将相关工作记录汇总如下:第一部分增值税方面一、应视同销售的项目:政策依据: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礼品等实物性费用,属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外单位人员或外单位机构等),应视同销售,计缴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计缴增值税其计税基数为【成本×(1+10%)】,适用税率17%。
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以及用于交际应酬,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的问题:政策依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未使用防伪税控清单:政策依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运输发票抵扣规定
下面以运输发票为例介绍一下不允许抵扣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作为试点纳税人,从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本篇文章所涉及的运输发票内容,暂不考虑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规定。
1. 购进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与之相关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通常情况下,企业购进货物支付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运费的进项抵扣与购进货物的进项抵扣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当购进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时,与之相关的运费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 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其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1)自开票纳税人因符合六项条件,即:①证件齐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运输许可证);②年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③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④有银行结算账户;⑤有自备运输工具;⑥账簿设置齐全。
故可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购运输业发票并自行开具。
(2)代开票纳税人包括三类:①不同时具备上述6项条件的单位;②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A、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B、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C、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③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
因上述三类纳税人无法自行开具运输业发票,故只能由其主管地税局或省地税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其代开运输业发票。
如果企业接受运输服务,在对方无法自行开具运输业发票的情况下,取得的是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业发票,则属于不合规发票,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取得的运输发票,无论是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还是代开票纳税人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对方提供了实质性的运输劳务;否则,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受票方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客运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客运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9.25•【文号】•【施行日期】1995.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客运价格的通知(1995年9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并抄国务院办公厅:为了缓解铁路客运价格偏低、运营严重亏损、旅客买票难乘车难的矛盾,支持铁路行业的发展,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调整铁路客运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铁路客运基价,即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票价每人公里从3.861分提高到5.861分,提高2分,快车和行李、包裹等运价同幅度调整;合理安排席别比价,对少数旅客乘坐的硬卧和软座,票价多提一些,对大多数旅客乘坐的硬座,票价少提一些,硬座、软座、硬卧、软卧的席别比价由1∶1.75∶1.8∶3.85调为1∶2.0∶2.2∶3.85;对边远地区继续实行票价递远递减政策,最大递减率不变,理顺价格倒挂区段(见附件一);儿童、学生、伤残军人乘车和市郊车、棚代客车、通勤车票价,继续保留原有优惠政策;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将外籍旅客票价降到调整后的中国籍旅客票价水平上,中外旅客实行同一票价。
经上述调整的,升降相抵,客票平均提价幅度为54%。
由于对客运价格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因此,具体车种、席别、距离提价幅度会有一定差别(见附件二)。
二、整顿票外收费。
在铁路客运调价的同时,取消票外收取订票费的做法:取消软、硬座订票费,软、硬卧订票费计入票价内,不得另行收取。
凡送到最终订票单位的车票,送票费每张不得超过5元,送到车站3公里以外的集中取票点的车票,送票费每张不得超过3元,不送票不得收取送票费。
除此外,铁路企业不得在国家规定的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精品】02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解析
02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解析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客运运价包括旅客票价和行李、包裹运价。
客运运价与客运杂费构成全部运输费用。
第三条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
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特殊区段可实行特殊运价。
第四条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实行浮动价格;对在铁路局内运行的旅客列车的票、运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赋予铁路局自行浮动的权力。
第五条国家铁路的客运运价,以元为计算单位,不足1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但半价票价,棚车票价,市郊单程票价,行李、包裹运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
对浮动票价应分别按票种处理尾数。
第六条除另有规定者外,本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下列用语在本规则内的含义:“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数。
“超过”、“大于”、“不满”、“小于”、“不足”、“不够”—不包括本数。
“过轨运输”—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的相互运输。
第二章运价里程第八条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
发到站间跨及两条及其以上线路时,应按规定的接算站接算;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第九条旅客票价里程,按旅客乘车的实际径路计算。
第十条行李运价里程,按行李实际运送的径路计算,旅客要求行李由近径路运送时,如有直达列车可按近径路计算。
超过车票终到站以远的行李计费径路比照包裹计费径路办理。
第十一条包裹运价里程按最短径路计算,有指定径路时,按指定径路计算。
带运、押运包裹的运价里程按实际径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