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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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论文

违反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论文

违反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摘要:法律在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问题上的基本历程可表述为:首先承认侵害精神性人格利益的赔偿责任,而后承认侵害物质性人格利益引发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再承认对物的侵害引发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最后承认违反合同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从趋势上分析,法律规定违反合同的精神损害的保护是势在必行。

关键词:合同法精神损害赔偿建议一、违约损害赔偿的趋势按照传统民法理论,违约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过错、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违约责任中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范畴之中。

但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的精神利益不受侵害及内心精神世界的安宁,法律也逐步加强对人的精神利益的保护。

体现对人的人文关怀,成为现代法的发展趋势之一。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救济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

其中,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主要救济形式之一,也最能体现补偿功能的责任形式。

违约行为只要造成了对方的损害就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损失以受害当事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民法通则》第10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对此作了限制性规定,“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从性质上讲,违约损害赔偿实质上是法律强制当事人给受害人一笔金钱,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1}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应当能补偿非违约方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使非违约方当事人能达到与合同被适当履行相当的效果,即非违约方并不最终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而遭受不利的影响;损害赔偿也应能达到惩罚违约方的目的,使其承担不利的后果,当然这一功能应限定在违约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之下;损害赔偿也应能达到鼓励交易、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加速推进,合同已经成为现代经济交易的主要形式。

然而,由于合同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分配问题的存在及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等原因,合同违约事件频繁发生。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行为,就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进而影响到经济发展的稳定。

为了维护合同的权利和利益,加强违约责任的规范与司法保护,以有利于推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有必要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二、主要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将围绕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原则与分类。

介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原则,分析其分类及适用条件等基本问题。

2.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框架。

全面掌握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

3.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

探讨违约当事人如何证明精神损害以及如何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

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优化路径。

探讨如何优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增强其效力和适用性,以达到更好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研究方法将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归纳分析法等科学研究方法,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深入探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从而提出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对策和建议。

三、论文预期成果和创新点本文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系统和深入的研究,期望能够达到以下预期成果和创新点:1.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做出全面、客观、深刻的分析,探索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路径。

2.提出完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建议,有力地推动合同履行水平的提高。

3.针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可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提升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性。

4.为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建议,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合同法律制度,提升法治水平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对个人权益的日益重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逐渐成为法律领域的重要议题。

在合同违约的情境中,当一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精神损害时,其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如何计算和确定赔偿数额,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1. 理论基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源于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当一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精神损害时,应当得到合理的赔偿,以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法律条款解读: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但通过解释和应用相关条款,可以推导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可和保护。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即违约方和受损方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2. 行为要件:指违约方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且该行为与受损方的精神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 损害结果:受损方因违约方的行为而遭受了实际的精神损害,如心理压力、精神痛苦等。

4. 主观过错:违约方在实施违约行为时存在主观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导致对方遭受精神损害。

四、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与计算1. 认定标准:在认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时,应综合考虑受损方的实际损害程度、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

2. 计算方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定性上,考虑受害人的痛苦程度、生活质量的降低等因素;定量上,可参考相关心理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成果,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五、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1. 证据收集困难: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其证据收集往往较为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有效证明受损方的精神损害成为了一大难题。

2. 赔偿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统一的司法解释,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往往存在赔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条件在我国,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立法也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1、精神损害的事实合同债务人违反其合同义务,构成债务不履行。

就是指由于利益的损失导致了精神损害的出现。

损害存在与否应采用客观化的判断标准,只有在债权人人格权受到损害,或债权人系于合同适当履行之上的特殊精神利益目的因债务人违反义务不能实现时,方可推定债权人受到精神损害。

这是解决理论界“否定说”提出的“证据问题”的较为有效的办法。

这种精神损害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和既有精神利益的损失,这对债权人较为有利,也是债权人在责任竞合时不主张侵权责任而主张违约责任的主要原因。

2、违约行为。

精神损害的发生主要由实际违约引起。

只有实施了违反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才会产生不良的心理感受。

3、精神损害与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

精神损害系违约行为造成的,在同时存在合同财产利益损害的情况下,精神损害系同一违约行为造成的。

换而言之,精神损害是因合同相对方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害与行为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归责的客观基础。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的确定,与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实践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有切实有效的规则进行限制。

1、可预见性规则并非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均不可预见,事实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判予物质赔偿的诸多案例,均属于精神损害的发生是违约的确定的、可预见的结果的类型。

我国的相关案例也是如此。

因而学者们认为,在这些案件中需要确定的是,原告遭受的非金钱损失是否可合理预见为违约的可能结果。

如果合同关系存在,且被告的违约导致原告的精神损害,而精神损害为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的可能后果,则损失可获赔偿。

确立违约方对其可预见的因违约导致的对方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一方面可为极富价值的精神利益提供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促使违约方将对方的精神损失内化为其违约成本,一定程度上阻止违约的发生,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益。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案例描述:
小明是一家企业的高级销售经理,他和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个销售合同,约定由供应商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并交付给小明的公司。

根据合同约定,供应商需要按时交付产品并保证产品的质量。

事情并没有按照预期发展。

案例事实:
1. 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临近,供应商并未如约交付所需产品。

2. 小明及时联系了供应商,但供应商以各种理由表示无法按时交付产品,并无明确的解决方案。

3. 由于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小明的公司不能按时履行与客户的销售承诺,导致企业声誉受损、客户投诉增加。

4. 小明在与供应商的沟通中感到沮丧和无力,并在工作中出现了精神压力和焦虑症状。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

对于小明来说,由于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导致企业和个人遭受了精神损害,他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计算:
1. 企业经济损失的计算:小明可以通过计算因供应商违约而导致的销售额损失、降低营业利润等方式,计算出企业的经济损失。

2. 个人精神损害的评估:小明可以通过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心理咨询记录等证据,证明他在违约事件中所遭受的精神压力和焦虑症状。

3. 参考相关判例:小明可以参考类似违约精神损害案例的赔偿额度,当然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判断。

结论:
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将根据合同约定、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对此案进行审理,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分析

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分析

关于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分析摘要:传统的民法理论对于损害赔偿问题一般认为,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财产责任,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补偿,而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运用于具有惩罚性的侵权法领域,因此违约责任不应有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对于有一些带有特殊的合同,如婚庆合同、摄影摄像合同等,乙方一旦出现违约,不仅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损害,同时也造成了受损失方精神上的伤害。

如过违约责任不保护精神损害,那么将会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

本文旨在对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形成的条件进行分析,并对违约责任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必要性分析(一)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中国立法现状1、违约赔偿制度概述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者合同规定应当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者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合同责任中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

2、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迄今为止,我国学术界对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通说仍持否定态度。

我国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极其有限的。

如关于人身权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中有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规定。

在目前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确定,侵害人格性利益的权利时,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其他人格利益,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看出,违约责任中没有明确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因违约责任导致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它可以来自生理的损害,也可来自于精神、心理的损害,亦可来自于精神利益的丧生或减损。

虽然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对精神损害作一个令人信服的认定是困难的,但现代医学的发展已使得该项工作变得更科学。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研究《民法典》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研究《民法典》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研究《民法典》内容提要:民法典颁布前,按照我国规定,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是否可以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

理论上对此问题尚无定论,不少事务界的看法仍采取保守态度,即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在违约责任范围内,当事人若要主张只能以超出合同所预见范围的精神损害为主要理由,通过侵权诉讼来主张。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纯粹以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契约的出现,在违约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精神上的损害,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律依据,突破了不能将传统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一并主张的原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但该条款在适用法律方面仍有不明确之处。

为保证法律的有效使用,对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合理解释。

本文将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在该条款所规定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适用问题、意思自治问题几个方面对该法条做出解释和思考。

一、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目前学界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的研究论断比较有新意:一种观点认为本条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现有违约请求权的一种创新,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请求权性质为人格权请求权,是基于对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解。

通过阅读梁慧星教授的著作,可以从目的解释的方向进行分析:第九百九十六条旨在解决的法律问题之成因在于违约责任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很多人认为该权利为违约请求权。

但我们从法条本身观察,通过进行文义解释,“被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被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传达的是这样一种规则:即使被损害方在主张其享有的(所有种类)违约请求权后,也不影响其继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被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理解这种规则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法条中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分属于不同的责任体系,其所依据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

故其性质并非违约请求权。

考虑到第九百九十六条是置于人格编中,保护的是受侵害的精神利益,因此有观点认为,该法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为人格权请求权。

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如下:
1、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方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
(1)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例如获得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得的纯利润;获得机器设备后投入使用所获得的营业纯利润。

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
(1)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损益相抵: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

销售中的违约赔偿和损害赔偿计算

销售中的违约赔偿和损害赔偿计算

销售中的违约赔偿和损害赔偿计算在商业交易中,销售合同的签订对于买卖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从而导致违约情况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赔偿和损害赔偿的计算成为显著的问题。

一、违约赔偿计算在销售合同中,违约赔偿是受到重视的问题。

当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责任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违约赔偿的计算应基于以下几个因素:1. 合同规定的违约条款销售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违约条款,其中包含了对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的规定。

在计算违约赔偿时,应首先参考合同中的约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计算。

2. 直接损失的计算除了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外,违约方还需要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例如商品损坏、延迟交付引发的损失等。

对于直接损失的计算,应当基于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评估,并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金额。

3. 违约方违法所导致的利益损失在某些情况下,违约行为可能会导致非直接损失,而是导致合同方无法获得本应得的利益。

这种情况下,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对其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利益损失的计算通常基于违约行为对原本预期获得的利润或收入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由专业人士进行评估核算。

二、损害赔偿计算除了违约赔偿计算外,损害赔偿也是销售中的重要问题。

损害赔偿是一种补偿性赔偿措施,当违约行为导致非经济损失时,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行损害赔偿。

在计算损害赔偿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人身损害如果违约行为导致受损方遭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应该基于医疗费用、丧失劳动能力、精神抚慰等因素进行计算。

这一计算通常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专业评估进行,以确保赔偿金额公正合理。

2. 名誉损害在销售中,违约行为有可能对受损方的商誉和声誉产生不良影响。

当受损方因此而遭受名誉损害时,损害赔偿的计算可以考虑破坏的程度、恢复成本以及对受损方形象修复所产生的其他费用进行综合计算。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摘要:传统理论认为精神损害只能通过侵权责任获得救济,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法范畴,不能扩展到违约责任中。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国外许多国家、国际性立法文件均肯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对违约行为所致精神损害的赔偿,然而我国立法却没有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首先介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最后对我国施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首先,违约之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其中,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合同一旦生效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完全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对违约所导致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责任①。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和限制主张建立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不意味着要广泛承认合同责任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对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必须严格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对一般的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否则精神损害赔偿扩及整个合同法领域,大大加重债务人和法院的负担。

因此,我们必须对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加以限制:1、合同类型的限制按合同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合同和非商业合同。

一般认为,商业合同是以纯粹的商业目的为基准的,对商业合同的违反是商业风险的必然产物,对此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一方当事人不宜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反对以实现私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家庭利益为主要目的的非商业合同中,在合同订立之时,合同当事人就对合同实现有极高的期待,期盼通过实现合同目的来获得既定的精神享受,一旦合同不成立将会给受害人带来极大损失包括精神损失。

《2024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今的法治社会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议题。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合同关系中因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需求日益增长。

本文旨在探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适用条件、赔偿标准及限制等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精神损害,由违约方对受损方进行的经济赔偿。

这种赔偿旨在弥补受损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心理压力等非物质性损失。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1.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受损方与违约方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这是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2. 违约行为导致精神损害:违约方的行为必须导致受损方遭受精神损害,如恐惧、焦虑、抑郁等。

3. 精神损害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受损方的精神损害必须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 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还存在其他适用条件,如损害的可预见性、损失的可量化等。

四、赔偿标准及限制1. 赔偿标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因国家、地区而异。

一般来说,赔偿金额应与受损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相匹配,并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受损方的预期利益等因素。

2. 限制:虽然精神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受损方的损失,但并非所有精神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

例如,轻微的、短暂的精神痛苦可能不被视为可赔偿的损失。

此外,赔偿金额也受到一定限制,以防止过度索赔和滥用诉讼。

五、国内外立法及实践比较1. 国内立法及实践:我国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

在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并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2. 国外立法及实践: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实践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而另一些国家则相对保守。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赔偿标准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赔偿标准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赔偿标准1. 背景介绍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合作过程中,劳务者因雇主或劳务中介的过失或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害,引发的法律纠纷。

在中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的扩大,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逐渐增多。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2. 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条款,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雇主或劳务中介应当根据其违约行为给予相应赔偿。

3. 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3.1 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是指因受到侵权行为而导致被侵权方遭受到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工资、福利、医疗费用、伤残补偿金等。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

如果雇主或劳务中介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或福利,应当按照未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二倍支付赔偿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对于造成劳务者伤残或死亡的责任纠纷,应当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补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3.2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是指因受到侵权行为而导致被侵权方遭受到心理上的伤害。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精神损害需要治疗的,由行为人承担治疗费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因人身伤害引起的精神损害,可以适当予以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在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劳务者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其精神损害的治疗费用,并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3.3 违约责任赔偿当雇主或劳务中介违约行为导致劳务者受到损失时,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劳务者有权要求雇主或劳务中介承担违约责任赔偿。

违约责任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法予以合理确定。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文献综述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文献综述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文献综述研究方案:一、引言及背景违约行为在经济活动中是无法回避的现象,它涉及到契约履行的权益、经济效益和市场秩序等重要问题。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保护受损方权益的一种方式,受到了广泛关注和研究。

本研究旨在综述和总结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研究文献,基于已有研究成果,提出新的观点和方法,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方案实施情况(1)文献收集与筛选:在各类数据库(例如CNKI、WanFang Data等)中检索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的文献,根据题目和摘要筛选出与研究主题相关的文献。

(2)文献分类与编码:将筛选得到的文献根据研究主题进行分类,编制文献编码表,为后续的数据整理和分析做准备。

(3)数据整理和分析:对筛选出的文献进行综合整理和分析,总结已有研究成果,并对其中的理论观点、方法和结论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数据采集1. 数据来源:本研究所采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中文论文和研究报告。

2. 数据内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实践案例以及相关法规等。

3. 数据采集方法:文献检索、调研问卷和访谈等方式。

四、数据分析(1)文献综述:对所采集的文献按照时间和主题进行分类,综述已有研究成果。

(2)理论分析:对已有文献中的理论观点、概念和模型进行整理和分析,发现其中的规律性和特点。

(3)实证研究:通过统计分析法和实证案例研究,探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价值,验证或修正已有研究成果。

五、结论(1)总结研究成果:综合分析已有研究成果,总结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和方法。

(2)提出新观点和方法:根据已有研究成果的分析和评价,提出相应的新观点和方法,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3)研究局限和展望:对本研究的局限性进行讨论,同时对未来研究方向和深入探讨的问题进行展望。

六、研究实施情况(1)本研究的方案实施情况良好,完成了文献收集、筛选和分类等工作,采集得到了大量的相关数据。

(2)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了整理和分析,通过研究方法的应用和实证研究的分析,验证了已有研究成果的一致性和可靠性。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人们对于权益的维护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在合同违约后所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压力或心理困扰,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本文将围绕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特点、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深入研究。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在精神上遭受的损失,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认定并由违约方给予经济赔偿。

2. 特点:(1)主观性: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因个体差异而异,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主观感受。

(2)难以量化:精神损害往往难以用货币进行量化,需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3)赔偿目的:旨在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恢复其心理平衡。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有问题1. 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国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认定依据。

2. 认定难度大: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和难以量化的特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难度较大。

3. 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往往存在赔偿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四、解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途径1. 完善立法: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认定依据和赔偿标准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2. 强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等方式,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赔偿标准进行明确和规范。

3. 建立专业评估机构:建立专业的精神损害评估机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为司法实践提供准确的依据。

4. 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水平和认定能力,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5. 引入心理鉴定:在审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引入心理鉴定程序,对受害人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为认定精神损害提供科学依据。

消费欺诈赔偿标准

消费欺诈赔偿标准

消费欺诈赔偿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消费欺诈作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其赔偿标准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消费欺诈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消费欺诈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违约金、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金是指因商家的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支付一定比例的货款作为违约金。

赔偿金则是指消费者因商家欺诈行为而遭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费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商家需要对此进行全额赔偿。

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指因商家欺诈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害,商家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于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并要求赔偿。

在行政投诉方面,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涉嫌欺诈行为的商家进行处罚,并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在民事诉讼方面,消费者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商家,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刑事诉讼方面,商家如果涉嫌欺诈犯罪,消费者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商家进行刑事追究,并要求获得赔偿。

最后,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首先,要保留好购物凭证和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

其次,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不要因为个人原因而放弃维权。

最后,要选择正规渠道进行维权,不要轻信一些不明渠道的承诺,以免造成二次损失。

综上所述,消费欺诈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在维权时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的加大执法力度和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提高,可以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什么叫赔偿精神损失费呢

什么叫赔偿精神损失费呢

什么叫赔偿精神损失费呢赔偿精神损失费是指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因受到侵权行为或合同违约等损害,产生了精神上的痛苦、烦恼、辱骂、恐惧、失望等不良心理反应,并且对其日常生活、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获得的一种经济补偿。

1. 精神损失的定义与特点精神损失是指当事人遭受侵权行为或合同违约所导致的心理上的苦痛和不良情绪。

这种损失是无形的、无法直接量化且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定额标准并不固定,往往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旨在为受害人提供一定的精神安慰,以弥补其因受到损害所产生的心理痛苦。

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我国民法典对于精神损失的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受到侵权行为遭受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而第一千一百零七条则规定:当事人因合同违约遭受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并非固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综合评估。

在评估精神损失费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2.1 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严重程度是评估精神损失费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侵权行为属于恶性或故意侵害,导致受害人遭受了极大的心理伤害,那么相应的精神损失费应当更高。

2.2 受害人的心理状况受害人的心理状况也是评估精神损失费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如果受害人原本就有心理上的脆弱,或者受害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那么相应的精神损失费应当更高。

2.3 受害人受到的损害程度评估精神损失费还要考虑受害人由于侵权行为遭受的具体损害程度。

例如,如果受害人由于侵权行为而导致丧失了工作能力或生活质量下降,那么相应的精神损失费应当更高。

2.4 具体案件的相关因素参考的还包括具体案件的发展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和语言等。

这些因素能够为评估精神损失费提供更加全面的背景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精神损失费并不是对精神损失的直接补偿,它更多的是一种精神安慰的方式。

民法典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有哪些

民法典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有哪些

民法典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有哪些⼀、民法典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有哪些民法典规定,因当事⼈⼀⽅的违约⾏为,损害对⽅⼈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六条【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的违约⾏为,损害对⽅⼈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侵害的⼿段、场合、⾏为⽅式等具体情节以不同的⼿段在不同的场合以不同的⾏为⽅式造成的后果⼀也不同。

⼀般认为,在公共场合传播有损他⼈⼈格权的内容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要⽐在私下场合传播⼤得多。

持续的殴打⾏为也要⽐⾔语上的侮辱伤害⼤得多。

男保安对于⼥顾客的强⾏搜⾝⾏为造成的损害要⽐⼥性服务⼈员搜⾝造成的伤害程度深。

(⼆)侵权⼈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进⾏侵权时的⼼理状态。

⼀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造成的伤害⼀般要⽐过失情况下⼤得多。

同时考虑到侵权⼈的主观恶性,⼀般故意违法⾏为所承担的责任要⽐过失违法⾏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重。

⾏为⼈在故意侵害他⼈权利的时候⼀般会想⽅设法、绞尽脑汁、不择⼿段,其主观的恶性较⼤,因此承担的责任要重⼀些。

(三)侵权⼈的获利情况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的⼀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的⼀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的。

试想如果⼀个⼈以杜撰名⼈的隐私出版⽽赚钱,那么必然会侵害受害⼈的名誉和隐私,对于这样的侵权⾏为如果仅仅是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没有针对其所获得的巨⼤收⼊⼀情节判处巨额的赔偿,那么赔偿就失去了惩罚的意义,侵权⽅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然会有更多的⼈从事这样的事情以取得暴利。

(四)侵权⾏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为对于受害⼈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个重要的因素。

劳务合同纠纷赔偿标准

劳务合同纠纷赔偿标准

劳务合同纠纷赔偿标准
劳务合同纠纷的赔偿标准会因国家、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然而,通常涉及劳务合同的赔偿标准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违约赔偿
- 违约责任: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能需要支付违约赔偿。

- 赔偿范围:违约方通常需要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这可能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

2. 经济损失
- 工资和福利:未支付的工资、加班费、奖金以及其他应得的经济利益可能要求赔偿。

- 其他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行为导致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如因违约而产生的费用等。

3. 精神损害
- 精神损害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精神损害可能被要求赔偿。

这可能需要医疗证明或相关的法律程序来确认。

4. 合同解除或解除赔偿
- 解除合同赔偿:当因特定违约行为解除合同时,违约方可能需要支付解除赔偿,以补偿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5. 法律费用和追偿费用
- 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胜诉的一方可能会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关的法律费用。

- 追偿费用:为追回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可能需要支付的追偿费用。

6. 其他特殊损失
- 特殊损失赔偿:根据具体情况,可能存在其他特殊损失需要被赔偿,这可能涉及到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特殊条款。

劳务合同纠纷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通常会受到当地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和案件具体情况的影响。

当面临劳务合同纠纷时,最好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了解具体的赔偿标准和法律途径。

精神赔偿费合同3篇

精神赔偿费合同3篇

精神赔偿费合同3篇篇1精神赔偿费合同是指在发生侵权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害时,侵权人与被害人签订的一种合同,依据该合同侵权人需向被害人支付一定金额作为精神赔偿。

精神赔偿费合同的签订,有利于维护被侵权人的精神权益,是一种合法有效的维权途径。

在现代社会,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精神赔偿费合同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精神赔偿费合同通常会规定被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了精神损害,如医疗记录、心理咨询记录等。

同时,合同也会规定侵权人需支付的精神赔偿金额,金额通常根据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来确定。

在签订精神赔偿费合同前,双方应该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各自的权益得到保障。

精神赔偿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合同的签订方,一般分为侵权人和被害人两方;其次是精神赔偿的原因,即侵犯精神损害权益的行为;第三是精神赔偿的金额,包括赔偿的方式和支付的时间;最后是合同的效力期限和解除方式等。

签订精神赔偿费合同时,双方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合同的明确性,需要明确约定侵权行为和精神赔偿费的数额;其次是合同的公平性,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第三是合同的合法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后是合同的执行力,双方应该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总的来说,精神赔偿费合同是一种有利于保护个人精神权益的合同形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现代社会,精神赔偿费合同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为保护公民的精神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希望相关法律法规能进一步完善,加强对精神赔偿费合同的监管和规范,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精神权益。

篇2精神赔偿费合同是指在发生侵权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损害时,侵权方需要向被害人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用的合同。

这种合同在法律上被认可,是对精神损害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对精神健康的重视,精神赔偿费合同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精神赔偿费合同的签订通常是在侵权方对被害人进行道歉,并表示愿意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后达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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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内容摘要: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传统的民法理论将其严格地限定在侵权责任中,而否认将其适用于违约责任中。

但在一些特殊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也会产生精神损害,这在我国现行法律救济体制下不能通过违约之诉进行赔偿。

对此本文在分析论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可行性、合理性基础上,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主张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其进行合理科学地构建,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全面有效地保护。

关键字:精神损害违约责任责任竞合违约精神损害赔偿Key Words: mordal damage;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responsibility coincides; compensation for moral damage in breach of contract前言契约的全部意义在于得到有效履行,而违约不仅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受损,也阻碍了社会的正常交易,因此造成的损害必然要进行赔偿,而损害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对违约引起的物质损害进行赔偿是毋庸臵疑的,而对违约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能否纳入违约责任进行赔偿是有争议的。

传统民法理论中违约损害赔偿仅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在违约责任中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但笔者认为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违约损害赔偿中是合理可行的。

本文拟就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再论述其现行法律规定,对我国现行解决途径及司法实践进行分析,最后在前述基础上对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构建。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论证(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符合合同法中可预见性原则的。

契约作为人们经济往来的重要工具,必然要进行一些规定以降低交易成本,合理分配风险,而引入可预见性原则合理限制违约责任的范围便是重要手段之一。

可预见性原则是指‚当双方当事人订立了契约而其中的一方违约时,对于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害应该是被看做是公平合理的看作是自然的,也即依事物通常过程因违约而发生的,或者是可以被合理的看作是当事人在订约时就已预见到的违约可能造成的后果‛。

①一般而言,合同违约会成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害是可以预见的,而精神损害可能不容易预见,但也并不是所有合同中都不能预见精神损害,在一些涉及人身安全及合同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供精神上的利益,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订立合同就是为了获得精神上的享受或排除精神上的困扰,获得精神上的良好状态时,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明显应该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违约行为是可以使另一方得不到应得的精神上的利益而受到精神方面的损害的。

所以对于违约中的精神损害是可以预见的,应该正确认识到这一客观事实,在违约责任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

(二)违约责任的主要性质是补偿性。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也就是说具有补偿性。

而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其主要性质也是补偿性。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目的是使受违约方达到合同得到适当履行的状态,也即回复到违约行为没有发生的状态,只有充分补偿才能达到此目的。

其中损害赔偿是违约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约定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

‛②也就是说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填补所生之损害,回复到应有状况。

因此对违约引起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是符合损害赔偿目的,体现违约责任补偿性的。

(三)责任竞合制度具有一定缺陷。

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行为符合民法规定的数种责任要件情形,③在这里笔者仅指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学说上包括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等主张。

④对此我国立法及大部分学者主张请求权竞合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以同一给付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并存,当事人得选择行使之,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亦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反之就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之原因而消灭(如罹于时效)时,则勿得行使其他请求权‛。

⑤我国对于违约引起合同利益外损害而诉诸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制度解决,只能择一请求权行使,是存在很大缺陷的。

①韩世远译:《欧洲合同法原则》,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64页。

②史尚宽:《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0页。

③张广兴:《债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0页,转引自赵林青:《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④同上。

⑤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页。

首先,此责任竞合不能完全补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在一加害给付的案件中,当事人交付一台有瑕疵的电视机,价格为5000元,后电视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买受方人身伤害,花掉医疗费10000元。

此时当事人若提起违约之诉,只能要求违约方赔偿5000元的合同利益损失,而不能就10000元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若提起侵权之诉,不能就5000元要求赔偿。

所以无论提起哪种诉讼当事人的实际损失都不能得到完全补偿。

其次,此责任竞合制度不能完全涵盖因违约发生精神损害的情况,留有救济的空白地带。

责任竞合制度只有在违约方既对另一方的合同利益造成损害,又对其人身利益造成损害时才适用,而在有些和同纠纷中,一方的违约行为虽然造成了精神损害却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侵权。

如此,当事人的精神损害就得不到救济。

再次,当一方当事人违约行为适用责任竞合时,选择其一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因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选择会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因为两类责任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依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依据侵权法提起侵权之诉,将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①事实上,当事人若想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提起侵权之诉,无疑一定意义上是排斥了当事人的选择自由。

最后,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各自独立而产生的,从历史上看,在古罗马法中,合同法与侵权法原属不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尚未分离,无论是违约行为还是侵权行为,均被视为不法行为而应该受到惩罚。

随着过失概念在追究违约和侵权责任中逐渐发挥作用,并且为了减轻或加重特定债务人的责任,将不履行合同的过失细分为重大过失,抽象过失及具体过失。

自此,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就有了明确的区分。

②可以看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制度是法律为适应社会发展而作地人为划分,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违约引起的精神损害越来越多的背景下,仅仅以精神损害是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分标准之一为由否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实质上是一用静止的,纯逻辑推理的思维,强制性的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划定责任领域。

(四)精神损害具有客观性及可补偿性。

首先,精神损害具有客观存在性。

民法上的损害‚系指权利主体法益遭受侵害所生之损失‛,③精神损害就是权利受到侵害一方在精神上所生之损失,也就是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正常精神活动产生的不利影响。

精神损害是一种事实判断,是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而非指权利①王利明:《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民商法研究第四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18页。

②汪世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研究》,《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第109页。

③王泽鉴:《慰问金》,载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2页。

本身受到的侵害。

现代科技的发展为我们认定精神损害提供了科学的手段和依据。

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这种损害的产生来源于精神、心理的损害。

而违约能引起当事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精神活动的障碍,使人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抑郁、绝望等不良情感,这正是精神、心理受损的表现。

违约中产生的精神损害是具有客观性的,可以认定衡量的。

其次,对精神损害是可以补偿的。

对于精神损害当然可以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进行救济,但是对精神损害进行金钱赔偿是另外的重要的救济途径,具有抚慰功能,精神损害金钱赔偿的实质是通过加害人向受害人的财产赔偿,制造对受害人的精神有力影响的积极事由,以抚慰受害人的精神,平复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实现双方的人格平等。

正如有的学者认为:‚财产损害赔偿制度是消极的,因为它的赔偿总是指向过去,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积极的,因为它的赔偿永远指向未来。

前者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而后者的目的在于帮助受害人战胜痛苦和精神上的打击。

‛①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分析对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不仅具有上述的可行性依据,而且具有相应的法理性依据。

1、符合人权保护的法制原则。

人权是个广泛的概念,它包括了生存权、发展权等内容。

保护人权可以说是法治发展的最终目的,人权保护在我国也越来越得到重视和发展。

二零零四年宪法修正案将人权原则入宪,二零零九年又颁布了中国的人权行动计划,②这都体现了这一发展趋势。

随着物质生活的提高和满足,人的精神利益越来越得到重视,慢慢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当人的感情,感觉是所有的人生活上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他必须得到正当的保护,因此可以想象只限于财产上的损害是多么狭窄。

‛③保护人的精神利益是贯彻保护人权这一原则的重要体现,成为一种趋势。

在合同领域,人们也越来越多的期盼自己的精神利益在合同中得到法律相应的保护,为此应当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引入违约责任中,法律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害①申政武:《论人格权及人格损害的赔偿》,《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2期。

②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第三十三条中加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第3款;2009年4月13日,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③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83页。

赔偿救济与否的客观依据应是精神损害赔偿事实的存在,而不应该是基于侵权还是违约的请求权为标准,毕竟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只是法律技术上的规定,而实践中心理所受的痛苦都是受害人真切的感受。

传统民法理论中将精神损害局限在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中进行救济,使得一些侵权行为以外的精神损害得不到应有的救济,这明显违背了人权保护原则。

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我们应该在合同领域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引入违约责任,实现合同任的扩张,体现人权价值取向,努力促进我国人权保护与国际立法接轨的历史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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