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劳动卫生监察程序和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珍宝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篇(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其职责是:(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得削减,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或不能满足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和有关的图纸资料。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作者:————————————————————————————————日期: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61017【实施日期】 19970101【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4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23号国务院令,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新华社14日受权全文播发这个条例。
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六条,分别为总则、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条例明确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履行的职责,有权采取的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的处理,条例都有明确规定。
此外,条例还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解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最高可罚双倍支付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逾期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的安全工作,包括矿山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和关闭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矿山安全生产检查是对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的目标和要求能够得到有效实现。
第四条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做到全员参与、共同推进。
第五条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格执行程序,确保检查结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六条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充分尊重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相关保护措施,确保检查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七条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矿山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的信息化系统,提高检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二章矿山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第九条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应当由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矿山安全生产检查由下级检查人员和上级检查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下级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业务和管理能力,由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二条上级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较高的安全技术水平,由安全监管机构确定。
第三章矿山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第十三条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对矿山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四条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围绕以下内容展开:(一)对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检查;(二)对主要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三)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四)对通风、瓦斯、灭火等安全工程设施进行检查;(五)对瓦斯、粉尘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查;(六)对矿山的应急救援能力进行检查;(七)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状况进行检查;(八)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九)对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十)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
露天矿山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露天矿山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露天矿山职工的身体健康,维护生产秩序,确保生产安全,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从事露天矿山作业的职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规章所称露天矿山,是指通过露天开采方式进行矿石采掘的矿山。
第四条露天矿山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的宗旨是预防事故和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第五条露天矿山应设立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露天矿山应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职业卫生工作得到有效的开展。
第七条露天矿山应定期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卫生的认识和意识。
第八条露天矿山应妥善保管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
第九条露天矿山应定期组织职业卫生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职业卫生问题。
第十条露天矿山应对职业卫生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第三章职业卫生保护第十一条露天矿山应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装备,并确保职工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露天矿山应加强卫生防护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露天矿山应规定作业场所的通风换气标准,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露天矿山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卫生消毒,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第十五条露天矿山应对特殊的危险作业岗位进行定期体检,确保职工的健康安全。
第四章职业卫生宣传教育第十六条露天矿山应加强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露天矿山应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
第十八条露天矿山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信息发布渠道,及时更新职业卫生知识。
第五章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第十九条露天矿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露天矿山应定期组织对职业卫生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露天矿山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事故应急预案,确保职工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
井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井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建立健全井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维护井下作业环境的卫生和安全,促进职业病防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井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矿井、地下建筑工地等井下作业场所从事生产作业的职工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井下职业卫生管理应当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机构和责任制,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对井下职业卫生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井下职业健康档案,实行台账管理,并定期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
第二章井下职业危害控制第五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确定井下职业危害因素,建立健全危害因素检测和监测体系,及时监测井下空气质量、地质构造情况和水质情况等危害因素。
第六条井下职业危害控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为主,辅之以管理和个体防护措施。
对井下职业危害进行定期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确保职工健康和安全。
第七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的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做好职业危害防护。
第八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和监测,及时发现职业危害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和消除。
第三章井下职业卫生监督第九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对井下作业环境进行卫生监督。
第十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井下作业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定期上报井下职业卫生相关数据,接受相关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井下职业卫生应急处理第十二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井下职业卫生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应急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培训井下作业人员应急处置技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做出反应。
第五章井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宣传与培训第十四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井下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卫生意识和安全意识,促进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
矿山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矿山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职业卫生管理,保障矿工健康,防止职业病危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各类矿山。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矿山职业卫生管理,预防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健康。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配备和维护,保证职工的职业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培养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职业病危害隐患。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职业卫生监测,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检测,定期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健康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记录员工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个人健康情况。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员工职业卫生体检,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职业危害因素防护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工作场所空气质量的监测,及时清理工作环境,保证员工健康。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喷淋、通风等技术处理,缓解职工的危害。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提供给员工使用。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应急预案,及时应对职业病事故,减少职工伤害。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设施和人员,确保职工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接受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职业卫生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颁布日期:20041101 实施日期:200412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颁布日期:20041101 实施日期:200412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电子版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其职责是:(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能削减,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和有关的图纸资料。
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范本
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规范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而制定的,适用于本矿山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
该制度的通行性和有效性需要得到全体员工的共同认同和遵守。
二、检查责任1.矿山安全生产检查由本矿山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岗位负责人协助完成工作。
2.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初制订矿山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及时调整。
3.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4.岗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并按照规定参与检查工作。
三、检查内容1.设备检查:对矿山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没有安全隐患。
2.作业场所检查:对各个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要求工作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3.安全制度检查:对矿山的安全制度进行检查,包括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4.安全培训检查:对矿山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5.应急预案检查:对矿山的应急预案进行检查,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四、检查方法1.现场检查:安全管理机构可以随时对各个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与相关部门、岗位负责人进行配合。
2.随机检查:安全管理机构可以随机选择一部分作业场所进行检查,以确保检查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3.定期检查: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检查计划对矿山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时间、频次要合理安排。
五、检查结果处理1.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或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
2.对于未按规定配合检查工作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3.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做的好的场所或个人,安全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六、监督和检查的程序和方法1.相关部门和岗位负责人应当配合安全管理机构的检查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2.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制发检查报告,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岗位负责人。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是指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采取的对煤矿进行监督检查的一套制度和措施。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1.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明确煤矿的安全生产要求和责任,规定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
2. 监管机构和人员:设立专门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业的监督检查人员。
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 检查计划和周期:制定年度、季度等不同周期的检查计划,确定检查煤矿的次数和周期。
根据煤矿的风险等级和历史记录,优先对高风险煤矿进行检查。
4. 检查内容和要求:明确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包括煤矿的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方面。
检查主要通过现场检查、文件查阅、记录分析等方式进行。
5. 检查程序和报告:规定检查的程序和流程,包括组织检查、实施检查、问题整改和复查等环节。
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煤矿进行通报,并编制检查报告。
6. 处罚和奖励措施: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同时,对于安全生产优秀的煤矿,可给予奖励和表彰。
通过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能够加强对煤矿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范本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职业安全,加强对职业卫生管理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依法独立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受到任何非法干预和影响。
第四条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检查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安排检查工作;(二)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设施设备和职业卫生保护措施进行检查;(三)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查和评估;(四)对职业卫生事故和职业病病例进行调查,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五)对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和跟踪检查;(六)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提高职业卫生意识;(七)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和法律诉讼处理。
第三章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程序第七条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确定检查对象和范围;(二)进行检查计划的编制,明确检查任务和目标;(三)进行现场检查,包括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核查、进行样品采集等;(四)分析和评估检查结果,形成检查报告;(五)整改和跟踪检查;(六)对检查结果进行归档和存档。
第四章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第八条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科学评估,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九条监督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一)合格:指被检查单位符合职业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存在明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卫生问题。
(二)基本合格:指被检查单位存在一些轻微的职业卫生问题,但不影响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三)不合格:指被检查单位存在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卫生问题,严重威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职业安全。
第十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什么是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指厂矿企业等生产单位,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在组织劳动和科学管理方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它是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因此,生产单位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法律所提出的要求,也是保障各种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的具体措施。
[1]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2](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1963年国务院发布、1979年重申继续执行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制度;企业单位内部的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劳动保护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要在企业行政和工程技术的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做好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所有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不得违章冒险作业,并有权拒绝服从各级领导人员的违章指挥和有权制止其他人员的违章作业。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管理制度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是所有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企业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
企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依据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和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清项目的缓急轻重,解决急需解决的问题,并力求少花钱,多办事,效果好。
要明确规定各项计划措施的完成期限和负责人。
安全技术措施的范围,包括一切有关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以及职业中毒为目的的技术措施,即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措施项目、生产辅助设施和安全生产教育等方面的措施。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颁布日期:20041101 实施日期:200412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是负责监督和检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
为了确保委员会的工作能够有效开展,应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以下是可能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
1. 组织机构:明确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包括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和权限,确定秘书处或办事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2. 工作职责:委员会应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包括制定和完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和规章,监督和检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受理劳动保护方面的投诉和举报,组织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等。
3. 工作计划和安排: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重点监督检查的领域和对象,并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具体的监督检查活动。
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工作安排,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4. 信息收集和分析: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及时了解劳动保护方面的最新情况和问题,采集相关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
5. 监督检查方法和程序:委员会应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方法和程序,明确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6. 奖惩机制: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加强日常的督促和考核。
7. 信息公开和反馈:委员会应积极推动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工作进展和结果,及时回应公众的关切和反馈。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共同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改进和发展。
以上是一些可能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内容,具体的制度安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矿井安全机构建立健全检查制度
矿井安全机构建立健全检查制度
的步骤如下:
1.制定检查制度的目标和原则:确定检查制度的总体目标,例如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并确立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2.制定检查制度的程序和方法:明确检查的程序和方法,包括检查的频次、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等,确保检查全面、系统。
同时,要结合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灵活的检查方案。
3.明确检查的责任和权限:确定矿井安全机构的检查人员,明确他们的责任和权限。
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还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培训机制。
4.建立检查记录和报告的制度:建立健全的检查记录和报告制度,详细记录每次检查的情况,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等,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5.建立问题整改跟踪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整改跟踪制度,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要设立相应的督促和考核机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6.定期评估和改进检查制度:定期评估检查制度的运行情况,总结经验和教训,及时调整和改进检查制度,提高检查的效果和水平。
总之,矿井安全机构建立健全检查制度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和原则,制定详细的程序和方法,明确责任和权限,建立记录和报告制度,设立问题整改跟踪制度,并定期评估和改进制度,以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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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劳动卫生监察程序和办法
劳矿字(1992)8号
一、监察范围:
全国各类国营矿山企业。
二、监察办法:
各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劳动卫生监察活动。
根据检查结果对矿山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进行评价。
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者为劳动卫生甲级矿井;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为劳动卫生乙级矿井;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者为劳动卫生丙级矿井;凡得分不足60分的矿井,为劳动卫生不合格矿井。
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针对存在的问题,应以监察意见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
对逾期不改的矿山企业(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除外),按《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三、矿山劳动卫生监察程序:
第一项:防尘、毒、噪声机构和制度
1、防尘、毒、噪声机构;
2、测尘、毒、噪声制度。
第二项:防尘系统和防尘、噪声措施
1、防尘系统;
2、防尘、噪声措施。
(1)天井和掘进工作面;
(2)采场和回采工作面;
(3)大巷和转载点。
第三项:粉尘、毒、噪声标准
1、矿井粉尘浓度;
2、井下防毒;
3、气象条件及噪声。
第四项:职工保健制度
1、制度是否完善;
2、其它。
第五项:计分方法
按每一项检查结果累计总分。
四、矿山劳动卫生监察标准和办法;
五、本程序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六、本程序和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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