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投资促进第三章 投资保护第四章 投资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外商投资企业法讲义
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概念与种类概念: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单独投资特征:(1)外商直接投资(2)外国私人投(3)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投资者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合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问题:中外投资者范围的规定](二)投资项目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允许类*鼓励类: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类: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发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禁止类: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环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适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允许类:不属于以上三类的,属于允许类。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1、并购形式(1)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①先设立、再并购:外国投资者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并运营该资产。
②先并购,再设立:外国投资者协议先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
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引言外商投资是指在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参股设立的外国(地区)个人、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行为。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行为,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并建立了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一、外商投资准入管理制度1.1 外商投资准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我国外商投资准入采取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即在负面清单中规定了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敏感行业和相关限制条件,其他行业及领域对外商投资一律放宽、开放。
1.2 投资项目核准制度的改革我国通过简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将部分行业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地方,提高核准效率。
1.3 外商投资审查制度在外商投资准入环节,我国依法设立外商投资审查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领域的外商投资进行审查。
二、外商投资经营管理制度2.1 外商投资企业治理结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企业治理结构,并明确投资者的权益和责任。
2.2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后,需按照我国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等手续。
2.3 外商投资者合规经营管理要求我国要求外商投资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税收义务,保护劳动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等。
2.4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要求,定期报告企业经营相关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外商投资退出管理制度3.1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期满退出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期满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退出处理。
3.2 外商投资主动退出管理外商投资者如有主动退出的意愿,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出手续。
3.3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变更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等投资者变更时,需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变更合法合规。
四、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优势与挑战4.1 优势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建立,使外商投资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和规范,增强了我国的投资吸引力,并提高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重点普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
重点普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义务
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P139
第七章: 第七章: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与公司法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公司是依法组成,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公司特征: a 是企业的一种形式 b 具有法人资格 c 以营利为目的 d 以法设立 公司是确认公司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调整公司的组织和经济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无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以股东的公司所负责任为基础公为 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以公司组成为基础分为 资合公司 公司的分类 母公司 以组织系统为基础分为 子公司 总公司 以公司管辖系统为基础分为 分公司 本国公司 外国公司 跨国公司 封闭式公司 开放式公司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一)组织形式: 我国《合营企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和,应为合营各方 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是合营企业承担风险责任的依据,也是利润分配的依据。 注册资本的变更与转让:“优先购买权”。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我国合营企业属有限责任公司、以注册资本作为企业对外债务 所立责任的限度。 (三)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合营各方面通过什么具体方式来认缴出资。 (四)投资比例: 《合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和投资比例一般不低 于25%。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P120
二、预算法
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衽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 预算 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法 《预算法》的主要内容: 预算法》的主要内容 (一)法定预算收支范围 法定预算收入项目 法定预算支出项目
《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名额 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 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 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 能举行。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 件:①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②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③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④ 由 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⑤ 审批机 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我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 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 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以前年度的 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 利润分配。
(4)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 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 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①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②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③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上述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②、③、④项文件可同时用 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 准。批准后,由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整理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设立条件与程序
设立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满足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资格、注册资本、投资领域等。
设立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需经过商务部门审批,并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必要的证照。
变更事项与程序
变更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包括变更投资者、注册资本、投资领域等。
感谢您的观看Biblioteka 度,确保员工的工资水平和支付合法合规。
福利待遇
02
外商投资企业应关注员工的福利待遇,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社保、公积金等福利。
工资发放与支付
03
外商投资企业应确保员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遵守中国的工
资支付规定。
CHAPTER 06
外商投资企业保护与促进措 施
投资保护措施
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
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治理结构
01
02
03
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战 略方向和监督公司的管理 层。
股东大会制度
股东大会负责批准公司的 重大决策和预算,以及选 举董事会成员。
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 会的决策,并直接管理公 司的日常运营。
决议和表决规则
决议类型
包括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 通决议通常由出席股东大会并 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多数通过; 特别决议通常需要持有特定比
例的股东投票通过。
表决权分配
在许多公司中,普通决议通常 由所有股东平等地分配表决权 ;对于特别决议,可能需要持 有特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才有
表决权。
代理投票
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以授权 其他人代表他们在股东大会上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外商投资成为了许多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生产、经营等方面要遵守各国家法律法规,并在当地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
本文将主要介绍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指的是外国投资者以货币或货物等有形或无形资产对中国企业进行投资或者与中国企业共同筹建一家企业的组织形式。
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相关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文件。
其中,外商投资法作为最核心、最基础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1. 合资企业合资企业是指中外方各自出资成立的企业,共同承担经营责任并按照约定共享经营收益,也共同承担经营风险。
在合资企业设立上,中方必须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方必须是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 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独资或者与中国企业共同出资成立的企业,外方独资企业可以是外国企业或者个人。
3. 合作企业合作企业是指中外方共同承担经营责任、共享经营收益、共同承担经营风险的企业。
合作方式包括中方合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监管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主要由外交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机构等进行监管。
其中,商务部主要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备案、变更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销、变更等,税务机构主要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管理等。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可以开展的业务范围主要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殊管理措施等决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哪些领域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而外商投资准入特殊管理措施则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在相关领域的投资门槛和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制度与国内企业一样,主要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组成。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0601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网上辅导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第六章)第1页 第六章 涉外投资法律实务 考情分析本章主要内容是: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境外投资管理及外汇管理制度、涉外投资交易流程、法律尽职调查;在考试中需要记忆的知识点比较多,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预计2013分值在5左右。
第一节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一、概述外商投资指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实体和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或购买资产或股权的经济行为。
外商投资可分为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间接投资。
二、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一)外商投资行业准入制度根据该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单选题】我国实行外商投资行业准入制度,未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类别是( )。
(2012年)A.鼓励类B.允许类C.限制类D.禁止类[答疑编号506300060101]【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项目的类别。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形式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2)资本制度: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①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②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国投资者为主要出资人或控股人,成立在我国境内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加强我国与外国的经济联系、实现经济发展、吸引外资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构成了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外商投资企业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地位主要包括企业法人地位和外国投资者投资地位。
依据《企业法》等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拥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一样,有独立的财产、经营权、民事权利和义务等法律地位。
在投资地位方面,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享有不同的投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投资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地位划分,即按照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的高低分为中外合资企业、外方独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制度,根据不同的行业领域,制定不同的准入条件和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外资企业投资法》规定,外方投资比例不超过25%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省级人民政府认可的投资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而不需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运营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遵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公正、诚信。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建立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纠纷解决机制,以规避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发生的纠纷。
外商投资企业退出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有时会出现经营不善等问题,需要退出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投资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和条件,包括企业解散、转让出资等多种方式。
在退出时,外商投资企业需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实践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实践证明,该制度对于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与外国的经济联系、吸引外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投资准入
明确外商投资的领域、条件和程 序,包括禁止和限制投资的领域
、投资方式、投资比例等。
权益保障
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包括知识产权、经营管理权 、收益分配权等。
监管与规范
对外商投资行为进行监管和规 范,包括外资并购、国家安全 审查、反垄断审查等。
促进与便利化
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提供政策 优惠和便利化措施,如税收优惠
02 03
发展阶段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不断完善外商投资法律制 度,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法律和政策,如《外商投资 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等。
成熟阶段
近年来,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逐步成熟和完善,形成了以《外商投资 法》为核心,以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配套的法律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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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组庭、开庭、裁决等步骤。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可执行性,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诉讼解决争议
诉讼管辖
外商投资争议可以选择在中国法院进行 诉讼,也可以选择在其他国家法院进行 诉讼,具体取决于双方协议和法律规定 。
VS
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 执行等步骤。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概述 • 外商投资准入制度 •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与管理制度 • 外商投资税收制度 • 外商投资合同制度 • 外商投资争议解决制度
01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概述
定义与作用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定义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吸引和规范外商投资行为, 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节外资企业法第一节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概念和特点外国(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大陆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营企业外商独营企业共同举办、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盈亏比较灵活;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股权式合营契约式合营法律地位中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国法人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中国法人中国非法人管辖受中国法律管辖保护不实行国有化有条件征收特殊情况法定程序相应的补偿二、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概念和调整对象是调整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关系(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参照国际惯例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一、设立设立条件基本要求五种情况不予批准设立程序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呈报拟经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商签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构审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审批登记审批机关及登记主管机关审批机关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一千万美元,需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合同、章程、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投资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同意由地方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审批。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外投资管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在国际上的作用。
第三条国家对外投资管理应当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既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实现资源的国际化配置,又支持外国企业引进来,促进国内产业结构优化。
第四条国家鼓励企业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赴国外投资、参与国际合作和资源开发,推动国际资源的有序配置,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同时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
第五条国家扶持企业利用国外资本、技术、市场等优势资源,发展跨国经营和国际合作,并鼓励企业参与对外投资政策制定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研究。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政策的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境外业务布局,以及由企业通过境外融资扩大海外投资。
第七条外国投资者依法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投资者权益,并接受国家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国际投资合作,支持非政府机构投资项目,以促进浙江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九条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局,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的体制和政策措施。
第二章投资主体第十条对外投资主体包括境内企业和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对外投资主体从事对外投资,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第十一条境内企业和个人从事对外投资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对外投资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拿到相应的倡议,依法缴纳税款。
第十二条境内企业从事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定,依法取得贷款或股权融资,并接受国家对外投资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对外投资主体应当根据国家对外投资政策的要求,进行对外投资审核,确保对外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利益和安全。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主体应不断提升自身对外投资的风险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合规开展对外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对外投资主体应当严格执行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国际上通行的商业道德和国际法律准则。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正文:----------------------------------------------------------------------------------------------------------------------------------------------------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令2003年第2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投资企业法
• (2)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相关链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 (3)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 (4)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 (5)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 需要进口的,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 1、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 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 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 营期限:
• (1)服务性行业;
•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 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 总额
•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 投资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 于25%
•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是两个不同 的概念(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 和企业借款)
•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 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7/10)。
•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 1、合资企业的物资购买 • 合营企业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
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 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买,但在同等条件下, 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 2、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售 • 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探的项目 • 参考答案:AC •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又称“三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简称。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我国制定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外资企业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中外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3]很显然,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组织形式。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按照法律分类,外商投资企业法属于我国公司法规的一个组成部分。
如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管辖国内所有公司的一般法,那么外商投资企业法则属于解决具有涉外投资因素的公司制度的特别法。
[4]基于这一特别法所设立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资本的含义、股权转让的条件、公司的权力机构等诸多方面,与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实质性区别。
[5]因此笔者认为,基于外商投资企业法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一种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以中外合作形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方式和利润分配方式更有别于一般的公司。
在我国引进外资的实践中,因上述公司制度本身的缺陷而导致的纠纷屡屡发生。
本文将结合笔者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践中所接触到的实际情况和案例,剖析与此类具有涉外投资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相关的法律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及其运作机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依照该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就是说,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谁拥有的股权比例大,其所代表的表决权就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6.24•【文号】[92]财工字第294号•【施行日期】1992.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2年6月24日财政部,(92)财工字第29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国家、企业和投资人的利益,根据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活动,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机关)具体管理本地区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
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所属企业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生产经营期间,投资人增资、转让投资权益或者改变合作条件的,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二章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制度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设置财务会计机构。
规模较小,设置财务会计机构确有困难的,可以不设,但须报知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办理财务会计工作。
财会人员因故离职时,须办妥交接手续,不得中断财务会计工作。
企业财务会计机构的具体设置,由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下同)依照健全、有效的原则确定。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 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 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3)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二年 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
第四页,共70页。
•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及纳税对象
• 1.纳税人。
• ①外商投资企业(qǐyè)
• 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qǐyè),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qǐyè)、中外合作经 营和外资企业(qǐyè);
• ②外国企业(qǐyè)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分为 两部分
• 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 经营和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 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qǐyè) 和其他经济组织。
计提标准 比例 适用范围 年销货净额 1500万元以下 5‰ 交纳增值税企业
1500万元以上 3‰ (工、商、种植等) 年业务收入 500万元以下 10‰ 交纳营业税企业
500万元以上 5‰ (交通、娱乐等)
第二十一页,共70页。
• (4)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产生兑损益,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所属期间的 损益。P261
• (12)企业为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 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可以在企 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二十五页,共70页。
• 4、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P264
•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 定外,下列项目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2)无形 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3)资本的利息; (4)各项所得税税款;(5)违法经营的罚款 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6)各项税收的滞纳 金和罚款;(7)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 赔偿的部分;(8)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 性质以外的捐赠;(9)支付(zhīfù)给总机构 的特许权使用费;(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 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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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
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在约定收益分配方式时可以 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 无论采取何种分配方式,分配的具体比例由合 作各方在合作合同中加以约定,而不必按出资 分配比例。亏损及风险的责任分担,均由合作 合同或章程做出规定。 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也应在合作合同中 约定,如果合作各方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全 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外方可以在合作 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但不得少于
三人
2.经营管理机构(执行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由总经理一人和副总经理若干人
组成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 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性质、组织形式与法 律地位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 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与期限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外国
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限和解散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决定,并在合作企业
合同中订明。
解散
合作期限届满
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受到严
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中外合作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 程规定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 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 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分四节
重点介绍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3.外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 内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 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如下特征: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一)出资方式
货币:人民币或外币(外国合营者只能
以外币缴付出资) 实物: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 物料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场地使用权
(二)出资期限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出资期限,合营各方 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合营合同可以选择两种出资期限。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 国合作者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 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中国合作者包括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 织 外国合作者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外国个人,也包括港澳台。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性质、组织 形式与法律地位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 (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
四、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比例
1.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 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 2.出资比例: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 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 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而
是采取分别立法的方式进行立法。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是指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依据中国法律, 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投资 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告,并签订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审批
各种法律文件编制完成后,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
机关报送审批。
登记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 营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 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认缴的出资额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 同意投入的资金数额。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要符合以下两条要求: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 资比例不能低于25%
性质:契约式企业。所谓“契约式”就是出资者依 据合作合同的约定确定其权利。契约式企业建立在 合作合同基础上,强调意思自治原则,通过自由协 商确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契约式企业 较之以股权大小决定权益分配的股权式企业具有相 当的灵活性。 组织形式与法律地位: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 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二是不具有法人 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
自然人 外资企业不同于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我国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国家对外资企 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 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法征收, 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与期限
1.出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
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经批准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 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
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 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 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三)合营企业的清算
当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必须对合营企业 依法进行清算。 (1)普通清算
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适用于
普通清算程序
(2)特别清算
合营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
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 的,合营企业权力机构、投资人或者债权人可 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
本额享有其权利。出资者在企业中的权利义务 划分均以股权为基准,即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 润和分担风险。
法律地位:中国法人资格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设立的条件 设立的程序
(一)设立的条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 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现代化建设。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 予批准: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在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 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 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一方逾期未缴或未缴清的,视同违 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书。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制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采取董事会。
2.联合管理委员会制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一般采用联合管理制。
3.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后,在组织管理方面可以
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之外第三人经营管理。 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 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 经营管理合同。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 (一)合营期限,有两种情况:
举办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或情况的,合营
各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 限。
服务性行业
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从事资源勘察开发的
国家限制投资项目的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国家允许的投资项目,除上述行业或情况以外
的,合营各方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 定合营期限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 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 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 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 因已经出现
外商投资企业是以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
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因此, 它具有中国国籍。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
管理、经营和终止等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
有损中国主权的;
违反中国法律的;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造成环境污染的; 签订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
利益的。
(二)设立的程序
申请
应由中国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
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报告分析。
谈判
中外双方谈判的主要任务就是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
五、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
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 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定, 经审批机关批准。 有下列情形,应予以终止:
经营期限届满 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