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民事起诉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饲养动物侵权的案例1核心内容: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蒋某某、倪某某、龙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和段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被告倪某某,被告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22年9月14日,刘某某将贩卖的牛放在倪某某经营的养牛场内。
当天,刘某某与蒋某某谈好价格,蒋某某购买刘某某的牛。
由于疏于管理,牛从养牛场跑出,刘某某将跑出的牛追回的过程中,牛被龙某某骑行的摩托车惊吓后又跑脱,并将原告致伤。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
故起诉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185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20元/天某8天)、护理费640元(80元/天某8天)、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1996.65元(20249.70元/年某10%某5年=10124.85、陈某某的生活费14974.49元/年某10%某5年÷4=187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20849.25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其已经将牛卖给了蒋某某,蒋某某也当场支付了购牛款6200元,根据交易习惯,蒋某某已经是牛的所有权人,牛致伤原告,应由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蒋某某辩称,其与刘某某协商购买刘某某所有的牛,并向刘某某支付了6200元是事实,但6200元是定金,其与刘某某约定,刘某某将牛送上货车才视为交付,虽然其已支付了定金,但刘某某没有将牛送上货车,牛就跑脱伤人,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刘某某承担。
被告倪某某辩称,其经营养牛场是事实,但刘某某没有将牛放在养牛场内,而是将牛拴在养牛场外的一棵树上,事故发生时,其也不在现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2020年民事起诉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民事起诉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要
因被告饲养的动物,导致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起诉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住址小
号室
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住址小
号室
联系电话
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元(其中:医疗元、后续医元、误工元、伙食元、护理元、交通元、宿元、营养元、残疾赔偿元、残疾辅助器具元、被养人生活元、精神损害抚慰元)
二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时许,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时,被被告饲养的狗追赶,原告躲避不及,摔倒致右脚受伤。
原告的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及后踝粉碎性骨折,花去医元。
后经达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级伤残,后续医疗元
该事故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人民法
具状人(签字或盖章)。
沈维茂、庞翠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维茂、庞翠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桂09民终9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开路陈凤贞李延召【审理法官】梁开路陈凤贞李延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维茂;庞翠清;韦秀芬;沈剑锋;沈剑辉【当事人】沈维茂庞翠清韦秀芬沈剑锋沈剑辉【当事人-个人】沈维茂庞翠清韦秀芬沈剑锋沈剑辉【代理律师/律所】毛仲传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张乔霜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毛仲传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张乔霜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毛仲传张乔霜【代理律所】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沈维茂;庞翠清【被告】韦秀芬;沈剑锋;沈剑辉【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责任的构成不依赖于其存在过失或故意,仅以其违反保证他人安全的绝对义务为基础,换句话说,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纵无过错,其亦须承担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当然,在无过错责任适用中并不排斥过错相抵,即若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责任,但过错相抵适用的前提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事实存在已尽到举证证明责任。
【权责关键词】过错无过错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责任的构成不依赖于其存在过失或故意,仅以其违反保证他人安全的绝对义务为基础,换句话说,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纵无过错,其亦须承担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当然,在无过错责任适用中并不排斥过错相抵,即若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责任,但过错相抵适用的前提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事实存在已尽到举证证明责任。
高敏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敏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05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广辉【审理法官】陈广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元帅霄;高敏【当事人】元帅霄高敏【当事人-个人】元帅霄高敏【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元帅霄;高敏【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对责任比例及医疗费、交通费的认定是否适当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过错紧急避险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对责任比例及医疗费、交通费的认定是否适当的问题。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高敏未能管束好其饲养的狗,致使狗外出咬伤元帅霄,经查,该狗亦未办理犬证,故高敏应对元帅霄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另,根据公安卷宗询问笔录及各方庭审陈述,本次事件起因系元帅霄推搡其父并踢踹狗而发生,元帅霄作为成年人应当能预见狗被激怒后容易伤人的情形,元帅霄对其自身损害亦存在重大过错,应依法减轻高敏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本案纠纷的起因、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认定高敏对元帅霄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医疗费,高敏主张免疫球蛋白注射费825元与本案无关,不应予以支持。
元帅霄主张的免疫球蛋白注射费825元有医院处方笺及医疗费票据为证,且处方笺记载的临床诊断信息为:动物致伤,处方笺出具日期为2020年4月30日,均与元帅霄伤情及就诊情况相吻合,故对该部分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对元帅霄免疫球蛋白注射费825元予以支持是正确的,本院不持异议。
王某1、王某2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王某2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112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褚玉华李伟杨根山【审理法官】褚玉华李伟杨根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当事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当事人-个人】王某1王某2张某某【代理律师/律所】柏琳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柏琳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柏琳【代理律所】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王某2称其因受狗惊吓产生检查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损失,王某2应对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审理期间王某2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对王某2要求被上诉人张某某赔偿检查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于法不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中,上诉人王某1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因缺乏相应证据佐证,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交通费,原审综合案情及现有证据酌情予以认定,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王某1、王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李兰、申琳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兰、申琳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豫05民终20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素萍朱志伟付文华【审理法官】崔素萍朱志伟付文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兰;申琳琳【当事人】李兰申琳琳【当事人-个人】李兰申琳琳【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兰【被告】申琳琳【本院观点】本案案由应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侵权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认可,同意赔偿医疗费,误工期按3天每天60元计算,交通费100元,可见上诉人认可应赔偿被上诉人相应损失。
上诉人现又主张不予赔偿,违反禁止反言规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双方是在交涉宠物狗受伤事宜时发生的狗咬上诉人手的突发情况,被上诉人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应由动物饲养人即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因治疗宠物狗而支出的相关费用,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李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9:23:4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4日上午8点左右,在紫云餐厅门口,原告的右手被被告的狗咬伤。
后原被告双方先后一起到林州市人民医院、××预防中心、××预防控制中心接受治疗,并注射狂犬疫苗,共花费1802.57元。
冉某与王彬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冉某与王彬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琼02民终11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柔翰杨冲冲王晓艳【审理法官】李柔翰杨冲冲王晓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冉高宇;王彬钰【当事人】冉高宇王彬钰【当事人-个人】冉高宇王彬钰【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冉高宇【被告】王彬钰【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侵权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事发当晚,冉高宇及其爷爷奶奶、王彬钰等人来到海南农垦三亚医院后,医生告知冉高宇家人如果有接触最好打狂犬疫苗,并称如果有伤口,碰到犬只的唾液了就要打狂犬疫苗。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规定是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定。
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第五条规定,犬只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要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本案中,王彬钰在小区公共场所遛狗时虽对其金毛犬佩戴束犬链并牵领宠物犬,但未主动避让儿童冉高宇,造成其金毛犬与冉高宇的手部有接触,违反了上述动物管理规定。
因王彬钰饲养的金毛犬与冉高宇有接触,且王彬钰认可冉高宇手部在事发后有红色痕迹,冉高宇家人在听从医生建议后为冉高宇接种狂犬疫苗系合理预防。
张鑫、魏钦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鑫、魏钦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55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玮周克风张月梅【审理法官】郭玮周克风张月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鑫;魏钦义【当事人】张鑫魏钦义【当事人-个人】张鑫魏钦义【代理律师/律所】沈海波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海波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海波孟祥升【代理律所】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鑫【被告】魏钦义【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魏钦义应否对张鑫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证人证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魏钦义应否对张鑫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结合视频资料、张鑫与魏钦义之间录音,以及张鑫摔伤的事实,从证据优势上看,张鑫主张一条黄狗与一条黑狗在追逐过程中造成张鑫的电瓶车倒地的事实真实存在,魏钦义在录音中认可其中的黄狗是自己饲养的狗,因此,魏钦义作为黄狗的饲养人,未尽相应的管理义务,导致张鑫摔倒受伤,魏钦义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鑫作为成年人,其未选择正确的避让方式,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减轻魏钦义的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本院酌定魏钦义对张鑫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张鑫因摔伤发生医疗费用47219.62元,故魏钦义应当赔付张鑫14165.89元。
张鑫其他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朱明翠、周善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明翠、周善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35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涂晶晶江涛柳莉【审理法官】涂晶晶江涛柳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明翠;周善华;周述发【当事人】朱明翠周善华周述发【当事人-个人】朱明翠周善华周述发【代理律师/律所】尹欣鸣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尹欣鸣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尹欣鸣【代理律所】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明翠【被告】周善华;周述发【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被侵权人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
这种推测没有事实依据,且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法律规定不符。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回避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庭前调解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朱明翠上诉主张周述发也是公猪的饲养人、管理人,仅有己方陈述,未提交证据证明周述发饲养、管理公猪。
涉案事故发生时,公猪由周善华驱赶。
朱明翠在一审提交的加盖南漳县龙王冲村民委员会公章的书面说明,载明周善华的猪将朱明翠致伤,已付医疗费6000元,村两委调解,因周善华不想给误工费,未达成调解意见。
吴维莉、王金凤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维莉、王金凤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39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刚邹明宇王勇【审理法官】宋刚邹明宇王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维莉;王金凤【当事人】吴维莉王金凤【当事人-个人】吴维莉王金凤【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维莉【被告】王金凤【本院观点】2018年11月12日,上诉人吴维莉在铁西区双圣晔生鲜超市九部购物期间,被狗撕咬致伤。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书面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8年11月12日,上诉人吴维莉在铁西区双圣晔生鲜超市九部购物期间,被狗撕咬致伤。
吴维莉认为咬人的狗系由超市饲养,并就被狗咬一事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警。
经调查,公安机关确认了狗撕咬顾客、肇事动物已登记、超市时任店长富华宇、超市终极利益关联人王金凤等事实。
一审诉讼中,王金凤自认其现为双圣晔生鲜超市九部实际管理人,但主张其系受雇人员,且在侵权事实发生之后到岗,与案涉事实无关。
因王金凤现系双圣晔生鲜超市九部实际管理人,其拒绝明示超市的真实业主,故意隐瞒侵权责任主体,客观上阻却了吴维莉民事权益的实现,故一审法院以其不是狗的饲养人、管理人,判决驳回吴维莉的赔偿请求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案件基础事实不清的情形。
依照诉讼法律规定,案件应发回重审。
在重审中,应进一步查明双圣晔生鲜超市九部实际权利人及登记权利人的情况,并据实际查明的事实,妥善裁决。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12745号民事判决。
李红玉、陈大贵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红玉、陈大贵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4【案件字号】(2020)豫15民终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峰姚涛马勇【审理法官】朱峰姚涛马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红玉;陈大贵【当事人】李红玉陈大贵【当事人-个人】李红玉陈大贵【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红玉【被告】陈大贵【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李红玉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其起诉的情况,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特别授权开庭审理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红玉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其起诉的情况,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1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李红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红玉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红玉负担。
【更新时间】2021-11-02 20:07:01李红玉、陈大贵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15民终24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红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凤(原告李红玉的女儿)。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长厚,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大贵。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红玉因与被上诉人陈大贵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1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景云、郭希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景云、郭希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32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景晨光吴琦张雷【审理法官】景晨光吴琦张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景云;郭希花【当事人】王景云郭希花【当事人-个人】王景云郭希花【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景云【被告】郭希花【本院观点】涉案事故的发生由无棣县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该证明上明确载明双方当事人事发时称系上诉人饲养的动物与被上诉人发生碰撞导致被上诉人受伤、车辆损坏。
【权责关键词】过错无过错反证新证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事故的发生由无棣县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该证明上明确载明双方当事人事发时称系上诉人饲养的动物与被上诉人发生碰撞导致被上诉人受伤、车辆损坏。
上诉人主张系被上诉人自己的原因导致事故发生,与该证明相矛盾,在上诉人未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对其主张不应支持。
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景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景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1:39:40王景云、郭希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6民终320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景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希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浩,无棣棣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马文福与窦胜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文福与窦胜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青01民终18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洁琼靳玲纳敏【审理法官】张洁琼靳玲纳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文福;窦胜海【当事人】马文福窦胜海【当事人-个人】马文福窦胜海【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马文福【被告】窦胜海【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马文福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严格依照动物饲养的管理规定采取妥善的措施控制好自己所饲养的动物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也避免给自己带来损失。
本案中窦胜海已经举证证明自己系被马文福饲养的狗致伤尽到了相应的举证义务。
从窦胜海受伤后到医疗诊所注射狂犬疫苗及双方协商未果后南川东路派出所警员出警记录的事实情况看窦胜海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还原案件事实,双方就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故本院对马文福该上诉主张不予认可。
马文福称窦胜海对其损害存在重大过失甚至故意,对此其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马文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鲁心蓉、王思敏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鲁心蓉、王思敏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川04民终7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饶庆华胥军李涛【审理法官】饶庆华胥军李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鲁心蓉;王思敏【当事人】鲁心蓉王思敏【当事人-个人】鲁心蓉王思敏【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鲁心蓉【被告】王思敏【本院观点】一、本次纠纷发生后王思敏报警,派出所指派民警出警对纠纷过程进行调查,期间组织王思敏、鲁心蓉进行调解,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说明》,明确王思敏系被鲁心蓉的狗咬伤。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本次纠纷发生后王思敏报警,派出所指派民警出警对纠纷过程进行调查,期间组织王思敏、鲁心蓉进行调解,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说明》,明确王思敏系被鲁心蓉的狗咬伤。
同时,王思敏就诊的医疗机构也出具了王思敏的伤情系狗咬伤的诊断意见,而鲁心蓉抗辩王思敏的伤是被王思敏自己饲养的泰迪犬抓伤的反驳主张,除鲁心蓉本人的陈述外,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由此,本案证据足以证明王思敏的伤系被鲁心蓉饲养的松狮犬咬伤这一事实成立,本院对鲁心蓉上诉主张王思敏是被自己饲养的泰迪犬抓伤这一事实依法不予认定,对其该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同时,本院对鲁心蓉提出鉴定王思敏的伤情是被狗咬伤还是抓伤的鉴定申请,依法不予准许。
二、王思敏受伤系因鲁心蓉饲养的松狮犬咬伤这一事实本院已经依法予以认定,而王思敏受伤地点属于公共场所,依照城市养犬的管理性规定,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进入公共场所的犬只应当采取束犬链、戴嘴套等安全措施。
本案已查明鲁心蓉未对其饲养的松狮犬束犬链、戴嘴套,王思敏未对其饲养的泰迪犬带嘴套,鲁心蓉、王思敏均存在未依法对其饲养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采取安全措施的过错行为。
杨庆进、张凤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庆进、张凤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0【案件字号】(2020)黑11民终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伟梁天元张岩【审理法官】曹伟梁天元张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庆进;张凤英【当事人】杨庆进张凤英【当事人-个人】杨庆进张凤英【代理律师/律所】胡福才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福才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福才【代理律所】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庆进【被告】张凤英【本院观点】杨庆进提交的1号、2号证据并不能否认赵某证言的真实性,牛的颜色并非本案审理的重点,故不予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凤英所受伤害是否系杨庆进饲养的牛所致。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传来证据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凤英所受伤害是否系杨庆进饲养的牛所致。
2018年11月7日,张凤英在罕达汽镇××社区本村街道行走时受伤。
张凤英自述是被牛顶伤,且李某和赵某亦能证实张凤英受伤时有牛在其身旁不远处,结合一审鉴定意见,可以证实张凤英所受伤害系被牛顶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的规定,本案在认定事实时,结合赵某的证言,以及杨庆进饲养牛的特征和其饲养的牛在张凤英受伤后顶伤村民高殿英的事实,可以证明顶伤张凤英的牛系杨庆进饲养的牛,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陈征、肖舒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征、肖舒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9【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3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黎康养李东慧陈俊松【审理法官】黎康养李东慧陈俊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征;肖舒畅【当事人】陈征肖舒畅【当事人-个人】陈征肖舒畅【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征【被告】肖舒畅【本院观点】本案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主要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一审认定受伤狗只治疗费是否正确等。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主要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一审认定受伤狗只治疗费是否正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依照上述规定,动物的管理人对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不管管理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采取无过错的归责原因,是基于动物本身具有的危险性。
本案,按上诉人的陈述,施害狗只是其前同事临时寄养在上诉人处,故上诉人是该狗只的管理人,应当妥善管理好狗只,在允许他人遛狗时,也应当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如系好狗绳、为狗只戴好口罩。
但由于狗只本身具有危险性,只要发生狗只伤害他人的情形,管理人均应承担责任。
本案上诉人作为施害狗只的管理人,其管理的狗只致被上诉人的狗只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狗所咬起诉状
被狗所咬起诉状起诉状被告:狗狗乐园原告:小明案号:2021-XX-XXXXX法庭:XX市人民法院尊敬的法庭:我是原告小明,特此向贵庭提起诉讼,就我在狗狗乐园遭受狗咬事件一事,请求贵庭给予公正的审理,并依法判决狗狗乐园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案件事实1. 我于2021年X月X日前往狗狗乐园参观。
2. 在乐园内,一只狗突然冲向我,并咬住了我的腿部。
3. 我当场感到剧痛,并立即寻求医疗救治。
4. 医院诊断结果显示,我遭受了较为严重的咬伤,需进行治疗和休养。
5. 事发后,我多次与狗狗乐园联系,但未得到任何积极回应。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动物的侵权行为,由动物的饲养人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动物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向贵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判决狗狗乐园承担对我造成的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的赔偿,共计XXXX元。
2. 判决狗狗乐园承担对我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共计XXXX元。
3. 判决狗狗乐园承担对我造成的伤残赔偿,共计XXXX元。
4. 判决狗狗乐园承担对我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赔偿,共计XXXX元。
5. 判决狗狗乐园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证据列表我将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以下证据:1.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治疗记录。
2. 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的发票和收据。
3. 狗狗乐园相关的宣传资料和经营许可证。
4. 与狗狗乐园的通信记录。
5. 目击证人的证言。
五、法律意见根据我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和分析,狗狗乐园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对狗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狗狗乐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狗狗乐园承担。
七、陈述事项1. 我是合法的乐园游客,行为无不当。
2. 狗狗乐园未能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
孩子被猫咬伤如何写诉讼状范文
孩子被猫咬伤如何写诉讼状范文原告:[孩子姓名],[孩子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详细住址],法定代理人:[家长姓名](与孩子关系),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告:[猫主人姓名](如果知道的话),[性别],住址:[详细住址](如果知道的话);如果不知道猫主人具体身份信息,可写为“某小区内喂养猫致使原告孩子被咬伤的猫主人(身份待查)”。
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孩子因被猫咬伤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共计[X]元(以实际发生为准,此处填写目前已经花费的大概金额)。
2.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孩子因被猫咬伤而遭受的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X]元(这个金额根据实际情况估算,比如孩子被咬伤后的照顾成本、受到惊吓等因素考虑进去)。
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我们赶紧带着孩子去医院,又是挂号,又是打针,又是各种检查的。
医生还说这猫咬了可不能大意,得小心感染啥的,所以后续还得复查,又得花不少钱呢。
您说这好好的孩子,平白无故就被猫咬了,这罪受的。
这猫呢,它又不是野生的,明显是有主人的。
主人就得把自家猫看好了呀,不能让它到处乱跑乱咬人啊。
我家孩子多无辜啊,被这猫咬了,身体上遭罪不说,精神上也受了不小的惊吓呢。
晚上睡觉都睡不安稳,老是哭着说有猫要咬他。
我们家长呢,又要照顾孩子,又要担心孩子会不会有啥后遗症,这心里的压力也特别大。
所以啊,我们就觉得这猫主人得对这件事负责。
把我家孩子咬了,就得承担相应的费用,让孩子能好好地恢复健康,也让我们家长心里能好受点儿。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1. 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收费票据等,这些都是在[医院名称]拿到的,能够证明孩子被猫咬伤后的就医情况以及花费的医疗费用。
2. 如果有当时在场的证人,例如[证人姓名],住址:[证人住址],他可以证明孩子是被被告所养的猫咬伤的这一事实。
此致。
[具体的法院名称]附:本起诉状副本[x]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其中:医疗费元、后续医疗费元、误工费元、伙食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住宿费元、营养费元、残疾赔偿金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二、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时许,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径时,被被告饲养的狗追赶,原告躲避不及,摔倒致右脚受伤。原告的伤经过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及后踝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元。后经达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级伤残,后续医疗费元。
该事故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要点
因被告饲养的动物,导致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起诉状原告:姓名:,性 Nhomakorabea:,民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联系电话:
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