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X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研究生新生须持《XX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一年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取得学籍的研究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发学字〔2016〕88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研究所”)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国科大与各研究所的高等教育工作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办学,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以学生为本,将规范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在学期间应当:一、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做好肩负服务人民、报效祖国责任的准备;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四、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五、积极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培养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资助;四、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五、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构成研究生学籍由准生、招生、在籍和离校四个阶段组成。
准生阶段是指进入研究生学习前,准备阶段的学籍;招生阶段是指报到后,但正式进行学习前的学籍;在籍阶段是指已开始正式学习,且未毕业的学籍;离校阶段是指研究生正式毕业后,未进入学位授权与学位授权期间的学籍。
二、学籍登记学籍登记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程序。
学校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籍管理单位进行学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学籍管理承诺书。
对于尚未报到的研究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其进行登记,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籍状态学籍状态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不同情况和身份。
常见的学籍状态有:在读、离退、停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在校研究生的学籍包括在读和保留两种状态。
四、在读管理在读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并完成相关论文或科研项目。
同时,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延期和休学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或休学。
延期和休学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延期和休学期间,研究生不得进行学术活动,但可以参加与学位授权无关的项目或工作。
六、保留学籍对于因个人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学校相关资源和福利,但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学籍管理工作责任。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研究生可以休学吗
研究生可以休学吗
研究生可以休学,休学是指在学业期间,学生因个人原因暂时停止继续学习,暂时脱离学校的学习状态,并经过学校的批准,可以保留学籍。
研究生休学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例如:个人身体原因,需要休息和治疗;个人发展需要,需要参加实习或者参与创业项目;个人家庭原因,需要照顾家庭成员等等。
无论是哪种原因,研究生都有休学的权利。
休学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年之内的休学被认为是暂时性的,一般不会影响研究生的学业进展。
但是,如果休学时间超过一年,就需要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了。
休学前,研究生需要与导师、学院进行沟通,说明自己休学的原因和计划,并且提出休学申请。
学校会根据个人的情况和需要进行审核,如果申请通过,学校会开具休学证明,研究生才能正式休学。
休学期间,研究生一般可以享受一部分学生权益,例如:可以继续使用学校的图书馆、实验室等学习资源;可以申请学校的资助或奖学金;可以参加一些学术活动和讲座等。
休学结束后,研究生需要及时向学校复学,提交相关复学手续。
学校在接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确认研究生是否具备继续学习的条件。
如果通过审核,学校会为研究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安排相应的学习计划。
总的来说,研究生可以休学,但是休学期间需要与学校进行沟通和申请,同时需要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休学过程中,研究生也需要自己做好个人规划,确保能够充分利用休学期间的时间和资源,同时确保能够顺利复学。
休学对于个别研究生来说是一种可以帮助自己调整状态、思考未来方向的机会,但也需要谨慎对待,避免因休学导致学业进展受到不利影响。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科学发展,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学籍注册与划定1.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学院(系)进行学籍登记,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入学手续,并领取学籍证书。
2.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学制。
3. 研究生学籍划定原则为按时报到、缴费、注册并获得学籍证书。
三、学籍变动1. 研究生转专业: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若认识到自己的专业与兴趣不符,可以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
转专业需经学校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2. 研究生休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因个人原因需要休学,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 研究生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等情况,学校有权依规给予退学处分。
4. 研究生改名:研究生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改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改名手续。
四、学籍管理与绩效考核1. 研究生学籍管理责任由学院(系)负责,学院(系)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研究生学籍进行核查。
2. 研究生绩效考核包括学术表现、科研成果、课程考核以及各种学术活动参与等。
根据研究生规划,每学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并按照一定权重进行综合评定。
3.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违反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五、学籍复查与权益保护1. 研究生如对学籍管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提出学籍复查申请。
学校应成立相关机构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2. 研究生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申诉机制,对研究生的诉求进行认真对待并给予合理的回复和解决办法。
六、附则1.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由学校制定或修订,并及时向全体研究生公示。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经所录取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其所属二级党委批准,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予以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随下一级研究生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的,可继续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次保留时间为一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得超过两次。
复查合格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严格校风校纪,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通过入学考试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必须持《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的规定日期到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事先应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
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病假一个月期满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各院(系、所)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方面的全面复查。
复查合格者,方可在有关院(系、所)办理注册手续,填写研究生登记表,取得研究生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三条新生健康复查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到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四条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拟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入学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院招生部门审核、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经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者;(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拟返校入学的研究生,在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入学后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返校,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所)办理注册手续(不得代办)。
(一)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出具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院(系、所)和导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以旷课论处(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予以通报批评;超过两周者,按退学处理。
(二)在注册时间内,如本人已到校,但不按时到所在院(系、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XX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培养单位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审批。
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各培养单位负责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身份证明、个人档案、学历学位证书、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一)由于身心状况原因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二)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的;(三)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开展支教服务的;(四)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应征参加解放军(含武警),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因身心状况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指标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硕士研究生休学政策
硕士研究生休学政策是针对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学业的一种管理措施。
它旨在保障研究生的权益,同时也为研究生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学习方式。
本文将从休学的申请条件、流程、期限、复学等方面对硕士研究生休学政策进行详细介绍。
一、申请条件1. 研究生因个人原因需要暂停学业,如身体健康、家庭经济困难、创业等。
2. 研究生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表现良好。
3. 研究生已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4. 研究生已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二、申请流程1. 研究生需登录学校研究生管理系统,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选择“休学”类型。
2. 提交申请后,学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如有需要,会要求研究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学院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4. 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休学证明,研究生需打印并签字确认。
5. 研究生将休学证明交给学院和导师备案。
三、休学期限1. 硕士研究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对于参军、创业或中外合作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根据国家政策和中外合作联合培养协议书约定可适当放宽。
除参军、服兵役外,研究生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2. 休学期满后,研究生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学申请,否则学校将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四、复学流程1. 研究生需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登录学校研究生管理系统,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选择“复学”类型。
2. 提交申请后,学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如有需要,会要求研究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学院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4. 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复学证明,研究生需打印并签字确认。
5. 研究生将复学证明交给学院和导师备案。
五、注意事项1. 休学期间,研究生的学籍仍然保留在学校,但不再享有在校生的权利和待遇。
2. 休学期间,研究生的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不退还。
3. 休学期满后,如研究生未能按时复学,学校将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维护北京大学的正常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法规,结合北京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培养质量的基础。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新生入学注册、课程考核、学籍异动、毕业审核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同时参考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文件。
三、学籍注册第一条: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第二条:研究生入学时应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并签订《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协议》。
第三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院系报到,并按照院系的要求进行学籍注册。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注册的具体流程详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四、学籍异动第一条:研究生学籍异动包括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情形。
第二条:研究生因故需要休学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暂停其学籍相关权利和义务。
休学期满后,应按时复学。
第四条:研究生因故需要转学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条:研究生因故需要退学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手续。
五、学籍审核第一条:研究生毕业时应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学籍审核。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课程学习情况、科研成果、学位论文质量等方面。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审核的具体流程详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六、学籍保密第一条:研究生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应予以保护。
第二条: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公开或泄露研究生个人信息。
违反规定者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校研〔201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各院(系)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通过入学考试(考核)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必须持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的规定日期到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事先应向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
事假不得超过半个月,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病假一个月期满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各院(系)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填写研究生登记表;学校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安排,登录学籍学历信息平台为新生进行学籍注册。
研究生入学后,各院(系)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录取资格、录取程序、学生身份、业务和健康等方面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第六条新生健康复查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到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七条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拟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入学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研究生院招生部门审核、校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一)经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三)保留入学资格拟返校入学的研究生,在入学当年的三月底前,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入学后经复查不合格的。
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研究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招生政策录取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的领导,努力学习;遵守、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确有特殊情况者,经研究生处批准可缓期报到。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经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者,填写《XX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表》,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长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可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一)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二)入学前已怀孕或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怀孕者,凭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证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三)自愿或根据上级要求去边疆、贫困地区等基层部门工作锻炼,并有具体接收单位者,可推迟入学1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推迟入学的研究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由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因不可抗的原因以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二)入学复审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四)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前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持本人研究生证按规定程序到研究生处报到与注册。
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根据《苏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的文件精神,为规范学院研窕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和服务社会的积极性,促进创新人才培养,特制定此细则。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口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一、参评对象与评定条件(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对象是基本学制年限内在校在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并且其人事档案(己参加工作的包含工资关系)须转入我校。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2、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者;3、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手续注册者;4、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5、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延长学习期限者;6、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或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藏事实或有虚假内容者;7、在研究生培养环节中未达到规定要求者;8、违反科学道德、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9、各类考试作弊或违纪者,以及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10、其他经学院认定不符合参评条件者。
二、奖励等级与标准硕士研窕生学业奖学金分四个等级:特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
(每个等级的具体名额以学校下达名额为准)三、评审原则和依据(一)评审工作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二)研窕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在同一学年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能与国家奖学金兼得,但可与研究生其他奖助学金兼得。
(三)硕士研窕生一年级学生的学业奖学金主要依据报考情况和入学考试综合成绩进行评定。
入学考试综合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15%的硕士推免生第一学年可直接获得特等或一等学业奖学金,其中西部支教推免研究生直接获得一等奖学金;对于毕业于国内九大音乐院校(中央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四川音乐学院、武汉音乐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天津音乐学院、沈阳音乐学院、西安音乐学院)的推免生,优先考虑;其他硕士推免生根据入学考试综合成绩排名先后顺序获得一等或二等学业奖学金。
北航研究生学籍管理
北航研究生学籍管理
1.学籍档案管理。
研究生学籍档案是学生个人的重要资料,对于学校对学生的全面了解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北航要求研究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学位论文、科研成果、奖惩情况等内容,档案管理要求保密、准确、完整。
2. 学习进度管理。
北航要求研究生按照指导教师的要求,制定学习计划并按时完成,同时学校要求学生每学期必须完成指定学分。
学校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学习进度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帮助和引导。
3. 学位论文管理。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习的重要成果,对于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和后续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北航要求研究生必须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学校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对学位论文的审核、评审、答辩等环节进行管理,确保学位论文的质量和规范。
4. 研究生学籍变更管理。
研究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需要进行学籍变更,如转导师、休学、退学、转专业等。
北航要求研究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学籍变更,并及时向学校报备变更原因和结果。
学校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学籍变更进行管理,确保变更过程的规范和透明。
总之,北航研究生学籍管理是学校对研究生进行全面管理的重要手段,学籍管理的规范和有效性对于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培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定向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定向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甲方(定向生本人):
乙方(招生单位):中国音乐学院
丙方(定向单位):
一、据甲方申请和乙方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甲方为定
向研究生。
二、定向研究生学制三年,学习时间自2xx7年9月至2xx0年7月。
三、定向研究生培养按乙方硕士生培养方案进行。
学习结束成绩合
格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可按规定申请并授予学位。
甲方在学期间,必须遵守乙方的学籍管理规定及其他规章制度。
四、定向研究生入学时,不转户口,不调档案。
在学期间不发给研
究生普通奖学金,其医疗费用等均由甲方自行解决。
甲方可参
加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并按规定获得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五、定向研究生按乙方规定准予在校住宿者,应于每学年开学时交
纳住宿费(具体标准详见新生入学须知)。
不在规定期间交费者,按学校管理规定执行。
六、定向研究生毕业时,回定向单位。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双方各保留一份,自签定之日起有效。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中国音乐学院
2xx7年月日2xx7年6 月1 日2xx7年月日。
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褒奖为我国音乐事业发展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造就德才兼备的音乐人才,使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全面发展。
第二条 为了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和集体荣誉感,增强班集体的凝聚力,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班风,发挥每一位同学在集体中关心他人、团结互助的作用,同时为了鼓励先进集体的创建,发挥班集体在我院文明校园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三好学生”、“学院奖学金”及单项奖评定办法第四条 学生获奖的奖项、评定比例和奖学金发放标准一、奖项:(一)国家奖学金(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三)“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四)学院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五)单项奖1、优秀学生干部奖2、社会实践优异奖3、学习积极分子奖4、工作积极分子奖二、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和发放标准:(一)国家奖学金评定比例按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所下达的名额确定。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比例按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所下达的名额确定。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学院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本学年度参评学生总数的3%。
奖学金金额为本学年所交学费的60%;研究生为1000元;(四)学院二等奖学金为本学年度参评学生总数的7%。
奖学金金额为本学年所交学费的40%;研究生为800元;(五)学院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本学年度参评学生总数的10%。
奖学金金额为本学年所交学费的20%;研究生为500元;(六)单项奖评定比例为该学年度参评学生总数的10%。
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生奖金发放标准为500元;研究生为300元;(七)院学生工作系统单项奖评定比例为2%;(八)总获奖人数不超过本学年度参评学生总数的30%。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 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艺术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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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凭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并备案。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审查程序和办法详见《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因病或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入学的,学校可以为其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回家或回原工作单位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
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我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对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是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回原工作单位。
(一)三个月内健康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二)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我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康复无望者;(三)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四)入学前隐瞒,录取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经济、学术品德问题者;(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者。
第六条在校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当年学费及住宿费,方能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者,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如因故(除因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等临时特殊事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暂缓注册手续。
不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
不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在学期间经研究生院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实习的研究生,原则上亦应按时到校注册。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校注册者,须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
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注册者,亦以旷课论。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与毕业年限第七条我校研究生学制为三年。
硕士研究生毕业与获得学位年限可延长至五年,博士研究生毕业与获得学位年限可延长至六年,休学时间计入延长年限。
凡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延期毕业者,学校不再提供住宿与琴房,也不承担主课课时费。
第三章考勤与请假第八条研究生应该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实践等各项教学和科研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
第九条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
平时须坚持在校学习,不得任意离校,因故离校须事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
第十条研究生因私出国(境),应在校历规定的假期期间。
第十一条研究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申请。
请假申请中需说明请假原因,请假起止时间。
第十二条研究生请病假,可以病中请假,也可病愈后请假。
病愈后请假必须在5个(含)工作日内提交请假单,过期请病假一律无效。
请病假须提交校医务室或经校医务室指定的三级甲等医疗单位的病假证明,否则不予批准。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
第十三条研究生请事假,须事先提交请假单和证明材料,由所属系查实并报研究生院审核。
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提出的,须于返校后5个(含)工作日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所属系查实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如不符合事假准假原则,请假不予批准,仍按旷课处理。
事假准假原则:(一)亲人或直系亲属发生重大事件,必须由本人到场的;(二)非学院公派的国内外比赛、实践等专业学术性活动。
第十四条研究生请公假,必须事先提交由所属系核实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的证明材料,并报研究生院核准备案。
公假必须事前请假,一律不接受事后请假。
第十五条研究生请假,若时间不超过一周,由学生主课教师签字同意,所属班级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两周以内,由学生主课教师、所属班级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系主任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两周以上,由学生主课教师、所属班级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系主任审批,报研究生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研究生请假到期后,须按时到所属班级班主任或辅导员处销假。
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需要续假时,手续与请假相同。
第十七条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均按旷课论,一天按4学时计算。
第十八条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研究生应予退学。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九条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要求学习规定课程,参加学术研究、教学、学术实践与艺术实践,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试纪律,遵守实践考核和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研究生应按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的培养计划。
博士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港澳台研究生、外国留学生)总学分不得低于50学分,全日制、非全日制硕士(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港澳台研究生、外国留学生)研究生总学分不得低于50学分。
方能取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在每学期开学初登录我校网站进行选课,并在试听周内确定所选课程及办理课程补退选手续,逾期将不受理学生退选课的申请。
未正式办理手续而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
未参加选课或未中选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擅自考核者不计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考核。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规定学分。
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为及格,主科85分为及格。
不及格的科目不能取得学分。
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在我校攻读研究生可免修研究生政治理论课及英语课,以专业基础课(选修)学分补足。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详见《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科研实践学分计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必修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须按规定程序申请重修。
重修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重修成绩如实记载,并在成绩单中标注“重修”字样。
研究生不得重修已及格的课程。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因病或其它个人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在考试前2周内申请缓考。
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经任课老师同意,系主管领导签字,报研究生院备案,方能缓考。
因病须有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应申请参加同一门课程的下一次考核,并按正常考试记分。
缓考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旷考论。
凡旷考的研究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
同一门课程(含主课)不得连续申请两次(含)缓考。
第二十五条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研究生累计缺勤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
如出现违纪或作弊行为,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分计,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申请该课程重修。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详见《中国音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办法》。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在下学期开学后应及时登陆我校研究生管理系统“成绩查询”模块,查询本人上学期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
若发现成绩没有登录,须在开学三周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以便查找原因。
逾期不再接受申请,所修课程学分无效。
第三十条研究生若认为课程成绩与自己实际答卷有较大出入需要复查时,需由本人填写《研究生课程试卷复查申请表》,由所在系部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试卷由研究生院复查,复查结果将通知学生本人。
研究生本人不能直接查阅相关试卷。
第五章转学、转专业(含专业方向)与更换导师第三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到其它学校。
我校原则上不接收外校转学学生,如确有特殊理由要求转入本院的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同时,需经我校审查合格后进行不低于招生入学考试难度的转学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经主管院长批准,凭我校转学通知书入学。
转学只在暑假前办理。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