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国际商法绪论第一章第一和第二节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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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绪论,课件)

国际商法(绪论,课件)

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 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 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
一,国际商事条约 1,概念 (概念)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 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 解放组织. 2,影响较大的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统 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汇票,本 票统一法公约》等 其它具体例子可参见书本第12页
3,中国法律的渊源 (1)制定法 ) 作为法律渊源的制定法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 作为法律渊源的制定法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 ---宪法 宪法 ---法律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与经济特区法规 地方性法规与经济特区法规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2)法律解释 ) 即有权解释机关对现行法律或法规条 文所作的解释与说明. 文所作的解释与说明. 法律解释通常分为: 法律解释通常分为: 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
三,交易便捷原则
所谓交易的"便捷",是指交易的简便 与快捷,达到迅速交易的目的. 商业贸易活动的跨国界,跨地区性, 商事交易以营利为目的,为实现营利 目的,必须力求交易迅捷.因为只有 交易便捷,从事商事交易之人才能多 次反复交易而达到营利目的.各国立 法都将交易便捷作为商事立法的一个 重要原则.该原则主要体现在:
这里特别提一下美国. 这里特别提一下美国. 美国也属于英美法系. 美国也属于英美法系.美国与英国一样以判 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而把成文法看做是 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 对判例法的补充或修正. 对判例法的补充或修正.美国法采用英国法 的范畴,概念与分类方法, 的范畴,概念与分类方法,也存在普通法与 衡平法的区别, 衡平法的区别,这是美国法与英国法的相同 之处.但是,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 之处.但是,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美 国法律中,既包括联邦法,也包括州法.因 国法律中,既包括联邦法,也包括州法. 此,美国法律的结构与英国法律的结构又有 很大的差异. 很大的差异.

课件《国际商法(本科)》第一章 总论

课件《国际商法(本科)》第一章 总论
200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等等
(三)关于国际商事交易的国内法规范
四、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
(1)国际商事组织法,包括独资企业法、合伙 法、公司法等; (2)国际商事交易法,包括商事合同法,国际货 物买卖法, 代理法,国际海上、航空和铁路 运输法,国际海上保险法,票据法,等等;(3) 国际商事交易主体权利保护法,如物权、 债权、知识产权保护等; (4)国际商事救济法:国际商事诉讼法、国 际商事仲裁法等
法系,成文法系。它是指以古罗马法和1804的 法国民法典为样板仿照制定、构建并发展起来 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陆法系形成于十三世纪的欧洲,以法国、 德国为代表,并扩张到其殖民地。因此大陆法 系包括的主要国家有: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如 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 等均属于大陆法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的渊源。行政 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和法律。本题中,A选项属于法律;C选项 属于地方性法规;D选项属于规章。
(二)中国的司法制度 1.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2.民事商事案件的审判制度
这一概念涉及一下三个要素
(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国际商事交易 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商事法律关系。
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 主体参与的国际商品流转社会关系,
(2)国际商事交易主体 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等上市组织 形式。
(3)国际商法由国际条约、国际上市 交易习惯法规则、主要国家的国内商 事法律规范等组成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第一篇 国际商法总论
第一章 总 论
第一章 总 论

国际商法第1章绪论

国际商法第1章绪论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的特征? 2.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哪些? 3 3.商人习惯法的特点?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结构和渊源上有何 区别? 5.判例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地位有何不 同?
6.什么是英国法的“先例约束力原 则”? 7.衡平法与普通法的主要区别? 8.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3.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 各国制定的关于调整涉外商事交易关 系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规范 性文件。 4.判例 在英美普通法之中,判例是国家法律 的重要渊源。判例虽不是大陆法系国 家的正式渊源,但是,大陆法系国家 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参考上级法院的 有关判例,使得判例在很多场合下实 际上成了“准法律”。
“商事”并不仅仅限于商业活动。 “国际”的含义是指“跨越国境”的 意思。 现代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是非常广泛 的,已经从传统国际商法的范围:商 事组织、合同、代理、买卖、海商、 保险、票据等领域,拓展到技术贸易、 服务贸易、投资、金融、产品责任等 众多的国际经济领域。
1.1.2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具体 的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有四个主要渊源: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或公约是指国家间共同制定的商事规范, 双边性质的称条约,多边性质的则称公约。 2.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形成的, 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商业团体整理编纂成文的, 为广大国际商事当事人所普遍接受的贸易规则。
1.3.2英美法的结构、渊源和特点 英美法的结构、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海洋法系、 普通法系,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 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此模式制定的美 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 英国法的结构、 1 . 3 . 2 . 1 英国法的结构 、 特点及其 渊源 1.英国法的结构和特点 英国法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这种二 元性结构是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

国际商法绪论

国际商法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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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法系按各国法律的历史传统、渊源关
系和特征对各国法律进行分类,形成不同的 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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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大法系的概念
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
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由于该法系首先是在欧洲大陆出现和形成的, 所以称为大陆法系;又因为其受罗马法的影响最为 强烈和广泛,又称为罗马法系。 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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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比较
• 衡平法是为了补充和匡正当时的普通法而出现的。 ① 救济方法不同: 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财产两种救济方法, 且以金钱赔偿为主; 衡平法在普通法这两种方法的基础上,又发展出 实际履行和禁令两种新的救济方法。 ② 诉讼程序不同: 如普通法法院有陪审团制度,而衡平法法院则不 设陪审团; 普通法法院采取口头答辩、口头询问的方式审理 案件,而衡平法法院则采取书面诉讼程序。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合 公 代 伙 司 理 企 法 法 业 法
买 卖 法
货 物 运 输 法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法
支 付 结 算 法
产 品 责 任 法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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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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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目 录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渊源
第三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第四节: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一、国际商法概念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国际商
事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 概念分析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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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A.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 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 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国际商法教案ppt第一讲 绪论

国际商法教案ppt第一讲 绪论

(三)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
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各有特点, 但也有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 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法院分为 三级:
(1) 第一审法院 (2)上诉法院 (3)最高法院
五、普通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一)英国法 (二)美国法
(一)英国法
1、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 2、英国的法院组织 3、英国法的渊源
,道德强调义务。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 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A. 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 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 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 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B. 商事关系包括: (1)商事组织关系 (2)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
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 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
规范的总合。
概念分析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 总合.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法律规范: 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
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与道德规范的不同
(1)起源不同: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 (2)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存在于认的思 维中 (3)具体内容不同: 法律体现权利与义 务的一致性
国际条约: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
际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的意 思表示。 *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 组织、民族解放组织. * 影响较大的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 即在长期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用而逐步确立的行 为规范。 *影响较大国际惯例有: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法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第一章绪论

第一章绪论教学内容:介绍国际商法这门课及其学习的意义和方法,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历史发展及其渊源;西方国家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结构、渊源和主要特点;以及我国法律制度的概述。

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国际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特点),了解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明确国际商法的基本内容和体系。

掌握两大法系的区别,了解我国民商事法律的相关制度。

参考材料:教材《国际商法》(沈四宝主编)第一章第一节课时:4学时(2周)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一、国际商法是一部什么法(一)国际商法的产生及发展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也就产生了商法。

从历史上看,商法经历了一个从国际—国内—国际统一化的发展过程。

(二)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

国际商法主要调整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商事组织这些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国际性的或跨国性的商事交易关系即一国的公司或企业与另一国的公司或企业在商事交易中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规范这些公司或企业自身的组织结构、地位等。

现代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交易关系。

具体是指:(1)货物买卖关系;(2)技术贸易关系,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版权的跨国转让关系;(3)提供跨国运输、保险、金融、旅游、通讯、法律等服务的服务贸易关系。

在上述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各国及国际上都制订了许多法律。

国际商法就是各国及国际上关于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1、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即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和支付方面的法律制度;2、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制度,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版权的跨国转让和国际保护的法律制度;3、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即有关提供运输、保险、金融、旅游、通讯、会计、法律、数据处理等跨国服务的法律制度。

国际商法课件

国际商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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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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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
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然各有特点,但都 有一些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 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 各国法院基本上都分为三级,即第一审法院、 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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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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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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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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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共,也可以说是冷战意识
在美国,反共产党、反共产主义和社会主 义,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反本身就是理 由。马克思主义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反 对资本奴役劳动,最终要消灭资本,解放 劳动,未来要让劳动者自由联合,自己为 自己劳动。所以,共产党传承马克思,美 国则是最崇拜资本、最强大的资本主义国 家,谁有资本、谁的资本大,谁就有权利, 谁可以说了算,没有资本就没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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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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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例约束力的原则"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 都有约束力, 一切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循,但上议院可不受其先例的约束.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 且对上诉法院本
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的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 对高等法院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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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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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的种类
条约又分双边条约和多边条பைடு நூலகம்(又称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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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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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 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 法律上的惯例与习惯是有本质的不同的,前者一旦被当事 人加以采用,便对该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后者只是一种 习惯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国际惯例没有普遍的约 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但在某些具体的当事人 之间却有像国际公约一样的强制力.有些国际惯例已经被 某些国家纳入其国内的成文法,从而具有了法律的普遍约 束力.还有些国家的国内法规定,国际惯例的适用无须当事 人明示表示同意.由此可见,目前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在强 制力上的这种区别已经被渐渐淡化了,采用国际惯例已经 成为国际上的一种趋势.我国对国际商事活动中的国际惯 例,历来给予高度的重视,并严格予以遵守.

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观点 公法: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宪法、行 政法等 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民法、商 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比较: 英国法律具有典型的二元性,即普通法和衡平 法的并存,衡平法是为了补充和匡正当时的普通法 而出现的。 救济方法:普通法系只能采取金钱赔偿和返还 财产,衡平法发展了实际履行和禁令。 诉讼程序 :普通法系设陪审团、口头答辩,衡 平法相对比较灵活。 法院组织系统:普通法:王座法庭;衡平法: 枢秘大臣法庭 法律术语不同:如:判决:judgement, Decree
四、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 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 国国内商事立法。
1、国际(商务)条约
国家间所缔结的而以国际法为准之的国际书面 协定。 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海牙规则》《华沙公约》等 国际商务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其他国家可选 择适用。
二、美国的法律制度 美国独立初期,由于普遍存在着英国统治的敌 视,因而英国的普通法也受到反对,许多州都宣布 禁止援引1776年以后的英国判例 两种主张:一种主张采用英国普通法 另一种主张采用大陆法模式 美国最后还是留在普通法体系内 美国法在法律语言,法律概念和推理等方面,都 与英国法有相同之处,但独立以后,形成了自己的 特点。 美国法律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分为联邦法 和州法 美国法律渊源以判例法为主,成文法为辅。
三、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1、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沿革
旧中国的法律 新中国的法律
2、中国法律的渊源
(1)制定法
a.宪法 b.法律 选举法 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邢法 邢事诉讼法 民事通则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国际商法课件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普通法系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 础,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 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
两个支系 英国法 美国法
(二)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
普通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及过去曾 受英国殖民地统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加拿 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 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香港 南非 、斯里兰卡 、 菲律宾、联合王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娜 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
(二)国内法规范
尽管各国已参加或承认大量的国际商事公 约或惯例,但由于文化背景和自身利益不 同,各国仍在很多的商事领域内保留了独 占的立法权,即使在国际商事公约或惯例 管制的领域,很多国家也已国内法的形式 加以确认 。
第二节 世界两大主要法律体系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 的规定。
(三)法律的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 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 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
英美法系 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 的。普通法代表立法机关(协会)的法律,衡平 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 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第三节 中国现代商事 立法的的产生与发展
一、新中国民商法简介
二、中国商法的构成
一、新中国民商法简介
(一)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今
(一)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
新中国成立后,因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 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商事活动暂时停止, 商事立法几乎没有任何进展。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今

国际商法 笔记

国际商法 笔记

国际商法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1、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区别:国际商事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广泛,包括国家及经济组织。

§2、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务)条约渊源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国内法(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第二节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1、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大陆法系的概念: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别称:法典法系(code family)、民法法系(civil law family)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2、大陆法系的特点①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②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乌尔比安)③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典型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司法判例不是渊源,是对法律的注释)④全面地直接地受到罗马法影响的结果§3、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共性: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第三节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1、普通法系的概念概念: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美国法自19世纪后期起,就离开英国法律独立发展§2、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原是大陆法系,后受英美法影响。

§3、英国的法律制度§3.1英国法的特点:①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二元结构②重视程序法③成文法要通过判例才能起作用1、救济方法普:①金钱赔偿②返还财产(前者为主);衡:①实际履行②紧令普通法与2、诉讼程序普:陪审团,口头询问答辩;衡:不设陪审团,书面审理衡平法的3、法院组织系统:建立统一法院体系,衡平优先;Queen’s bench(普)Chancery 区别(衡)Now,确定那个法院管辖时,以哪个适合用哪个为准4、法律术语Suit, Interests, Decree, Compensation§3.2英国的法院组织§3.3英国法的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先例约束力的原则:①上议院的判例约束各级(除其本身)②上诉法院的判例约束下级及本身③高级法院各庭判例约束下级,说服同级④有些法院需遵循其以前判例总结: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先例成文法需经法院判例加以解释才能适用§4、美国的法律制度§4.1美国法的结构主要特点是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属于例外,但联邦法律效力高于州法律不存在所谓“总的联邦普通法”,除联邦国会法律所管辖的事项外,应适用州法。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绪论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绪论

三,国际商法与相邻法律部门关系
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 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 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

二,国际商法的地位
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具有自身的调整对象——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具有自身的调整对象 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是直接调整方法. 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是直接调整方法. 国际商法己构成内容丰富, 国际商法己构成内容丰富,结构完备的法律规范 体系. 体系.
2. 国际商法的特征
国际商事关系包括:国际商事组织关系, 国际商事关系包括 : 国际商事组织关系, 国际商事行为关 系. 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事关系 , 是国际商事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 行为所发生的财产关系. 行为所发生的财产关系. 传统商法以货物买卖法为核心内容, 传统商法以货物买卖法为核心内容, 随着国际经贸往来的 增多,当代国际商事关系越来越广泛. 增多,当代国际商事关系越来越广泛. 国际商事关系,是指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 国际商事关系,是指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主体以私人主体为主,在少数情形下国家, 国际商法主体以私人主体为主, 在少数情形下国家 , 国际 组织可成为国际商事关系当事人. 组织可成为国际商事关系当事人.
第一章 国际商法绪论
主要内容
一, 国际商法的概念 二, 国际商法的地位 三,国际商法与相邻法律部门关系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1. 国际商法的含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2. 国际商法的特征
1. 国际商法的含义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 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 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换言之, 换言之,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规范的总称.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一阶段为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时期; 第二阶段为17世纪至19世纪,在这段时间里,中 世纪的商人习惯法被纳入各国国内法体系; 第三阶段开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国际上形 成的国际商事统一法运动时期,直至今天。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4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是指在罗马法的原则 和形式的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 年《德国民法典》为样本,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 律体系。
国际商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 作为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国际商法的渊 源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1.2.1 国际贸易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1.2.2 国际商业(贸易)惯例 1.2.3 国内法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3国际商法的沿革
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形成的却经历了一 个较长的过程。一般认为,国际商法的发展经历了 三个阶段: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 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4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续)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在于:
(1)大陆法以成文法为主要标志,而英美法以判例法为 主要标志。
(2)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采用的是“一般到 个别”的演绎推理;而英美法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采用的 是“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1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行为、以 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这里的“国际” 一词是指“跨越国家” 而言,涉及的是私法主体跨越国家进行的商 事行为,而不包括公法意义上的国际关系。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2国际商法的渊源
(3)大陆法以理性主义为哲学基础;而英美法以经验主 义为哲学基础。

国际商法讲稿

国际商法讲稿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第一节国际商法的产生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称。

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有形货物及无形货物(知识产权、劳务)的买卖或交换活动。

商事组织是指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以公司形式组成的企业。

调整是指改变原有情况,使之适应客观环境和要求发挥更大作用。

法律规范是指各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和范围。

惯例是指各国在商事交易中反复应用得并被承认而共同遵守的规则。

上述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法律事实三要素构成,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买方和卖方都是主体。

客体也叫标的物,是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指的对象,包括有形货物和无形货物。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如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或某种劳务完成。

二、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国际商法是商品跨国流动产生国际贸易,随着国际贸易逐步发展而产生调整各种活动和法律规范。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一)概念: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指国际商法的有关法律规范和国际贸易惯例表现的形式或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二)具本表现的形式:1、国际条约;2、国际贸易惯例3、各国国内法1、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之间),为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而达成的符合国际法的书面协议,可分为两种类型的国际条约:1)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国际条约。

是指条约的参加方必须按着条约的有关规定行事,而不能按着本国的规定行事。

如1988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的形式可以不受书面形式限制。

参加条约的国家不管国内法对形式怎么规定的,都要服从该公约的规定,除非声明对此条有保留。

2)统一冲突法规范的国际条约。

它是指某种涉外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国法律规范的国际条约。

冲突规范本身不能最终解决问题,只有同它指明适用的那个国家的法律结合起来才行。

国际商法PPT

国际商法PPT
国内立法 判例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述
三、国际商法基本原则
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平等和公平交易原则
2
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3
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第二节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的影响
一、两大法系的结构特点 (一)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罗 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成 文法系、法典法系等,是世界上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2. 调整对象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具有 涉外或国际因素的商事关系。应该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①具有国际因素,是指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涉 及到不同的国家或区域。
②所谓商事交易活动,不仅包括货物买卖,还包括技术 贸易、服务贸易以及其他新型的国际商事交易方式。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二)设立程序 在中国,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
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有权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 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载明下列 事项: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 方式以及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即为独资 企业成立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说明理由。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中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第一章

负责审理有关刑事方面 上诉 的案件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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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高等)法院
1972年改组后,王座法庭
海事法庭
高级 枢密大
商事法庭
法院 臣法庭
公司法庭
高等 法院
王冠 法院
破产法庭 亲属法庭
上诉法院是高等法院的第二级
审判机关,如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
上诉 在例外的情况下,可向上议院的上诉
法院 委员会上诉。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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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不设检察官制度
英国不设检察官制度其理由 是,检察官出席会破坏司法独立 的原则。
这是表面现象,设与不设检 察官制度,并不影响资产阶级法 的实质。
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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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国法的渊源
英国法的基本渊源主要有:
1.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
但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
院的判决才构成先例,才具有约束
了解以下几个问题 一、普通法系的概念 二、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 三、英国的法律制度 四、美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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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法系的概念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西方资 本主义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法律 传统,它的历史和影响也相当悠久和广泛。 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 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 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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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
有的国家除普通法院外,还设有商事 法院、亲属法院和劳动法院,专门受理有 关商务关系、家庭关系和劳资关系的案件。
此外,有些国家如德国、法国、奥地利、
比利时、意大利、芬兰、卢森堡、瑞典等国, 还设有行政法院并构成独立的审级层次;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第一章 绪论

国际商法第一章 绪论

(一)罗马法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即从公元前 六世纪罗马国家形成时期起至东罗马帝国从奴隶制转变为封 建制时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其中主要是指从公元前五 世纪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开始,到公元六世 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安编纂的《国法大全》为止这一 时期的法律。《国法大全》集罗马法之大成,对世界法学的 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国法大全》由四部法律汇编组成: (1)《学说汇编》它收集了罗马历史上著名的法学家的著作。 (2)《法学阶梯》是一种法学教本。 (3)《优士丁尼安法典》是历代皇帝敕令的汇编。 (4)《新律》是优士丁尼安在编纂上述法典后颁布的敕令,由 私人编纂而成
二、中国法律的渊源
(一)制定法: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二)法律解释: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3行政解释 (三)判例。 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都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
三、中国的民法、经济法与商法
(一)民法与《民法通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分九章,共156条。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
(二)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
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是直接的,而且是深刻的。八世 纪随着罗马帝国的覆灭, 罗马法失去昔日的辉煌,仅存在与 人们的记忆中。但是到十一世纪,地中海经济贸易的繁荣使 罗马法从又复兴,意大利成为最早接受罗马法的国家。《国 法大全》不仅在法学教学中被认为是最理想的法律制度,而 且在法院的实践中也得到了贯彻执行。十三世纪开始法国和 德国大规模的学习和研究罗马法,并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了 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欧洲其他国家也广泛的吸收和借鉴罗 马法,促成了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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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约第9条是两者的结合:第9条1款规定,当 事人已经同意的任何惯例对双方当事人有约 束力。“任何惯例”说明可以不是规范化的, 这体现了惯例效力来源的主观论。当事人同 意的惯例有并入和作为准据法适用两种方式。 第9条2款规定,当事人应视为已经默示地同 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订立适用双方已经知 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此惯例在国际贸易中 为特定交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广泛知道 和惯常遵守。这是规范化惯例,其效力源于 客观论。。
2)是具有全球范围知晓度和可获得性的国际 法,主要的关于公约研究资料、判例可以 在网络获得,当事人选择适用公约不需要 证明。 3)公约的国际性、中立性、法律调整针对性, 与当事人销售合同有更直接联系,使当事 人容易达成适用的协议
(二)公约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主体,销售合同“国际性”标准— —“营业地”标准 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 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 销售合同。 如果:a.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 的法律。 第3款规定,在确定本公约适用范围时,当 事人的国籍或合同的民、商性质不予考虑。
(四)公约的统一解释和统一适用 1,问题的提出,立法的统一没能实现公约 提出的“采用货物销售统一法,减少国际 贸易障碍”的目标;国内法的解释模式的 不适用性。 2,贸易法委员会为公约统一适用采取的措施 1)立法上采取通用的平易的语言 2)在公约文本中规定统一解释和适用原则 3)发展公约判例法制度(《贸易法委员会 公约判例法摘要汇编》,CISG-AC意见)
第二节,调整国际货物销售的商业惯 例和习惯做法
一,商业惯例、习惯做法的含义及约束力 (一)商业惯例 1,定义:是在重复行为基础上产生的固定行 为规则,被行业人士广泛采用而有约束力。 商业惯例的表现形式:规范性、非规范性。 商业惯例的效力有主观论和客观论,前者 认为惯例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明示默示地 同意; 后者认为惯例效力源于客观上的法律 规定。
(二)国际贸易法 • 是调整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结构看,国际贸易法分为两部分: 1,交易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 律关系 私法 任意法 当事 人意思自治(如CISG.UCC) 2,管理法 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 法律关系 公法 强行法 公共 秩序保留(如WTO法)
(三)国际贸易法(交易法)的内容和范围
• • • •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货运保险法 国际贸易支付法 具体交易中上述法律 的运用
支付(支付的法律)
订立合同(买卖法)
备货(买卖法)
运货(运输法,保险法)
二,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3国内立法 4国际组织决议
法的渊源是法的 形式,是,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和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 事合同通则》(UNIDROIT PRINCIPLES) 是主要的调整国际商事的规范化惯例。 • (一)通则(INCOTERMS)的制定、宗 旨、调整范围 • 2000版通则对90版的修改: • FAS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 • DEQ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 明确FCA条件卖方交货、装货义务
所有权争议与合同争议相互交织的 案例
保险求偿 买方印度公司 油棕 买 榈 卖 卖方马来西亚 运输
印度保险公司
物权请求\争议
香港公司 买卖 日本船公司
买卖
中国北方公司
5,公约不适用的货物销售合同 1)货物销售合同含义:是按合同和公约 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和单据转移所有权, 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的合同(30,53 条) 2)尚待制造的货物销售合同视为货物销 售合同,但公约不适用于买方提供制造 货物所需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实质是将 公约适用于定制物custom-made) 3)不适用于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 供劳物或服务的合同(实质是将公约适用 于卖方提供一定服务的合同)
理查德-谢弗等著,邹建华译,<国际商法>,人民 邮电社,03年版. /uncitral/zh/caselaw/digests/cisg.html
第一章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与惯例
三,国际贸易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 (一)与国际商法关系 国际贸易法是以国际货物买卖为核心形 成的法律制度,是商法国际化的产物。随 着20世纪国际商事统一法的出现而产生, 与国际商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国际贸易 法中的交易法部分属于国际商法范围,但 它不包含传统商法中的公司法等;而国际 贸易法中的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也是国际 商法所不涵盖的。 (二)与国际经济法关系
• 认为存在对当事人有约束的客观性惯例的 一方负举证责任,证明: • 1)当事人知道或作为与之处于相同地位的合 理的人应该知道这一惯例。 • 2)该惯例具有国际范围的普遍性(不是仅仅 在某一国家或地区知道),是国际贸易中广泛 知道和惯常遵守。 • 3)应属于规范化的(被固定)。
• 注意两种惯例适用的不同: • 1)客观性惯例的效力来源于客观的法律规定, 而主观性惯例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明示或 默示的同意。 • 2)公约对客观性惯例提出较严格规范要求, 而主观性惯例没有严格规范化要求。 • 3)客观性惯例只能“适用于”当事人合同 或合同订立,而主观性惯例既可适用于合 同;也可并入合同。
四,参考资料及网络资源 施密托夫:《出口贸易-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 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85年版. 杨良宜著:<国际货物买卖>,政法社,99年版 Michael Beidge著,林一飞译<国际货物销售法 律与实务>,法律社,04年1月版. Ray August著<国际商法>高教社,02年版. 王传丽,<国际贸易法>法律社,05年第3版. 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评释>法律 社,02年版.
例:1988年,阿根廷M公司(卖方)与德国A公司(买 方)签定一木碳销售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布伊诺 斯艾丽斯.1989年卖方履行后,买方以货物与合同 不符(水分超标)为由拒绝付款。1994年,卖方在 “布”市起诉买方。阿根廷在公约生效时已是缔 约国,德国于94年加入公约。问题: 1,设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规定法律适用,该案应否 适用公约? 2,设该案适用了公约,但法庭认为“公约没有任何 决定货物质量程序的一般原则”,决定适用国内 法确定货物质量是否与合同相符,拒绝采纳买方 提供的证据,这是否正确?
结论:1) 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2) 公约以“营业地”标准认定国际销售合同。 当事人国籍相同,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 家,可适用公约 ;反之,国籍不同,而营 业地位于相同国家,公约不适用。 2,公约的直接适用、间接适用、选择适用 1)直接适用:即自动适用,根据第1条1款 a项,如果当事人所在国是缔约国,并且他 们没有按意思自治原则明示默示地排除适 用公约,公约应自动适用。
• • • • • • • 第一节调整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 一、国内立法 民法,商法 1民法法系 判例法,制定法 2普通法系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SGA)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 直接适用 国内法用于解决国际争议的方式{
间接适用
二, 国际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CISG) (一)公约的形成和基本特点 1,形成-两个海牙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 ) 《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ULF) 2,公约的特点 1) 是任意性的开放性的国际统一实体法,除 由法院在符合条件时依法适用外,可由当 事人自主选择适用。
• 二,习惯做法 • 1,定义 • 是先前交易过程中重复出现的行为,用以解释他 们的意图和其他行为。先前的行为需有重复频率, 如果因此构成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则对他 们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明确及时反对被重复的 行为,否则变成据以做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 行为的权利。 • 2,习惯做法与惯例的区别 • 1)效力来源不同 • 2)约束范围不同 • 3)规范性不同
• • • • • •
6,公约不适用的货物销售 1)货物的含义 2)公约不适用于: 供私人和家人使用的货物销售(除非卖方 不明知) 拍卖销售 股票、证券、票据、货币的销售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的销售 船舶、飞机、气垫船的销售 电力销售
(三)中国加入公约时所做保留 1,对公约第11条关于销售合同可以不采取 书面形式规定的保留。后果是我国当事人 因合同形式问题引起的关于合同是否成立 的争议不适用公约。而适用相应准据法。 2,对公约第1条1款b项关于公约间接适用规 定的保留。后果是与中国当事人签定合同 的外国当事人所 在国如是非缔约国,即使 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决定适用中国法,也只 能适用中国国内法,不适用公约。涉及我 国当事人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公约的 条件是,要求外方也是 缔约国。
国际商法第一讲 国际贸易法
李巍
绪论 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范围 (一)国际贸易 是国家间(实质是跨关境的)有形商品和 无形商品的交易活动。国际贸易的范围包 括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知 识产权交易。 国际贸易的重要性: 1,增强综合国力 2,提高生活水平 3,促进国际合作
• 资料: • 2008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2万亿美元,世界第二. • 截止2009年,中国政府持有美国政府债券近6000 亿美元,是最大债权人,(其中很多是次级抵押 贷款证券) • 2008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FDI)826亿美元接 近美国。过去15年年均500亿美元。 • 2008年,中国外汇储备1.8万亿美元,超过日本, 居世界第一。人民币信用卡在港澳新泰韩使用, 在台湾成黑市热炒货币。境内居民外汇实行年度 总额管理每人20000美元/年 • 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第3大经济体,仅次于美,日
3,解释和适用公约的原则(公约7.1条) 1)考虑公约的国际性,即用自主方法而不是国 家主义方法理解公约,避免受国内法制度框 架影响。 2)促进公约统一适用,即应考虑别国类似案 件判决。 3)考虑在国际贸易中遵守诚信 的需要,即 法官在裁判时善意解释公约,公平处理案 件;交易方应诚实守信。 4,解释公约的方法:字面解释;历史解释;比较 法和判例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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