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草案)
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规定(2019修改)
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规定(2015年11月24日以沪规土资政规〔2015〕843号文发布,根据2019年3月15日《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19〕2号)修改后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交通工程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市政交通工程,指城市道路(包括高架道路)、公路、立体交通设施、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和地道以及各类轨道交通等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各类市政交通工程,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及各类专业系统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市政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与城市市政公用管线、铁路、航道、水利、绿化及沿线各类建筑等方面协调配合。
第五条(管理制度)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规划管理分工)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分工分别进行规划管理审批。
第七条(平面位置控制)市政交通工程的平面位置,应当根据已批准的道路规划红线和其它控制线来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八条(标高的控制)市政交通工程的标高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及各类专业规划中确定的标高来控制,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九条(净空控制)桥梁(除廊道以外)净空高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跨越城市道路的不得小于4.5米,但通行无轨电车的不得小于5.0米,通行超高车辆的不得小于5.5米。
(二)通行内燃机车的不得小于6.0米;通行电气化机车的不得小于6.5米;通行高速铁路的不得小于7.7米。
(三)在跨越河流时,应当满足通航要求,并征得航务和防汛水利管理部门的同意,非通航河道应当征得防汛水利管理部门的同意。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1.0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01年12月24日在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局长刘桂林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必要性《上海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于1997年12月12日由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8年1月15日施行。
《上海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的施行,对促进本市地铁发展,规范本市地铁建设和运营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其内容是符合本市地铁管理实际的。
2000年本市实施了市政府机构改革,《上海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中确定的地铁行政主管部门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调整为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
2001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了《关于完善上海轨道交通“四分开”体制意见》(沪府〔2001〕13号)(以下简称“四分开意见”),明确本市轨道交通体制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四分开”原则。
据此,上海市人民政府对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原来由市地铁总公司独家承担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的职能,改由上海申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铁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和现代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分别承担。
在法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方面,《上海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调整的仅是本市地铁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中的法律关系,而对轻轨和磁悬浮等轨道交通的法律关系缺乏针对性的规范要求。
据统计,到2000年年底,本市轨道交通通车里程已达65公里,其中地铁一号线和二号线总长35.7公里,高架轨道为主的明珠线一期长29.3公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2020学年北京必修一新人教版第三章综合测评(100分)一、选择题(本题包括16小题,每小题3分,共48分,每小题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意。
) 1.(2019·合肥一中测试)向盛有氯化亚铁和氯化铜混合溶液的烧杯中加入一定量的锌粉,充分反应后,得到固体M和溶液N。
下列叙述错误的是( )A.锌有剩余时,M中一定有Fe、Cu和ZnB.锌有剩余时,N中一定没有FeCl2和CuCl2C.锌无剩余时,M中一定有Cu,可能有FeD.锌无剩余时,N中一定只有FeCl2和ZnCl2答案 D2.(2019·山西省实验中学月考)铁元素在地壳中的含量丰富。
关于铁及其化合物的说法错误的是( ) A.铁合金是使用最早的合金B.Fe2O3常用作红色油漆的原料C.Fe(OH)3胶体可作净水剂D.Fe3O4是具有磁性的黑色晶体答案 A4.下表中对离子方程式书写的评价正确的是( )答案 B5.下列推理正确的是( )A.铝粉在氧气中燃烧生成Al2O3,故钠在氧气中燃烧生成Na2OB.铁能从硫酸铜溶液中置换出铜,故钠也能从硫酸铜溶液中置换出铜C.活泼金属钠保存在煤油中,故活泼金属铝也保存在煤油中D.钠与氧气、水等反应时钠均作还原剂,故金属单质参与反应时金属单质均作还原剂答案 D6.下列各组物质中,X是主体物质,Y是少量杂质,Z是为除去杂质所要加入的试剂,其中所加试剂正确的一组是( )答案 C7.(2019·遵义习水县一中月考)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铜丝在空气中加热表面变为黑色B.铜制品长期置于潮湿空气中表面变为绿色C.无水硫酸铜遇水蒸气变为蓝色D.氯化亚铁溶于水后加入硫氰化钾变为红色答案 D8.将固体X投入过量的Y溶液中,能生成白色沉淀并放出一种无色气体,该气体能燃烧,不易溶于水,则X和Y分别可能是( )A.钠和氯化铝溶液B.铝和烧碱溶液C.过氧化钠和氯化亚铁D.锌和稀硫酸答案 A9..(2019·天津市蓟州区月考)下列关于铁及其化合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赤铁矿的主要成分是Fe3O4B.某溶液中先加入KSCN溶液无现象,再通入Cl2,发现溶液变红,则证明原溶液含有Fe2+C.磁铁矿粉末溶于盐酸后,加入KSCN溶液,生成红色沉淀D.Fe与水蒸气在高温下发生反应生成Fe2O3和H2答案 B10.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钠在空气中燃烧时,先熔化,再燃烧,最后所得产物为Na2O2B.镁因在空气中形成一薄层致密的氧化膜保护了里面的镁,故镁不需要像钠那样的特殊保护C.铝制品在生活中非常普遍,是因为铝不活泼D.铁因在潮湿的空气中生成的氧化物疏松多孔,不能保护内层金属,故铁制品往往需要涂保护层答案 C11.下列各图示中能较长时间看到Fe(OH)2白色沉淀的是(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②③④D.②③④答案 B12.为了探究铁及其化合物的氧化性和还原性,某同学设计如下实验方案,其中符合实验要求且正确的是( )选项实验操作实验现象离子反应实验结论A在氯化亚铁溶液中滴加新制氯水浅绿色溶液变成棕黄色溶液2Fe2++Cl2===2Fe3++2Cl-Fe2+具有氧化性B在氯化亚铁溶液中加入锌片浅绿色溶液变成无色溶液Fe2++Zn===Fe+Zn2+Zn具有还原性C在氯化铁溶液中加入铁粉棕黄色溶液变成浅绿色溶液Fe3++Fe===2Fe2+铁单质具有还原性D在氯化铁溶液中加入铜粉棕黄色溶液变成蓝色溶液2Fe3++Cu===2Fe2++Cu2+Fe3+具有还原性答案 B13.根据以下反应,判断Cu2+、Fe2+、Fe3+的氧化性从强到弱的顺序为( ) ①Fe+CuCl2===FeCl2+Cu ②2FeCl3+Cu===2FeCl2+CuCl2A.Fe3+>Fe2+>Cu2+B.Fe3+>Cu2+>Fe2+C.Fe2+>Cu2+>Fe3+D.Cu2+>Fe2+>Fe3+答案 B14.将等物质的量的Na2O2和Al同时放入足量的水中,充分反应后收集到混合气体4.48 L(标准状况下),再向反应后的溶液中缓慢滴入1 mol·L-1盐酸至沉淀恰好溶解。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5]第77号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5]第77号)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管理,保障该系统顺利联网、正常运行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及与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是指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称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立的,由信息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发布等设备组成,具有服务和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系统运行方,是指受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委托,并按委托合同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网和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热线,是指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共停车网络服务平台和利用公共通讯网建立的公共停车电话服务平台。
第四条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管理第三章客运、货运管理第四章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第五章其他相关业务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客运经营包括省际的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
上海城市综合交通信息中心建设方案研究
上海城市综合交通信息中心建设方案研究摘要:面对上海市城市的新一轮发展目标,交通信息技术的应用也面领着从独立建设和实验性应用阶段到系统集成和大规模推广应用阶段的转变。
上海市综合交通信息中心运用城市交通信息化战略导向下的系统分析方法,在整体设计上以信息资源规划为基础,在组织架构上以组织协同思想作为指导,在技术构成上以标准化、可靠性、先进性、开放性为原则,通过对交通信息化功能领域和应用划分,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分析、组织体系结构分析和技术体系分析等核心技术环节的研究,提出了网络化中心和层次化支持平台构成的组织体系框架和以公用信息平台为核心的技术体系框架。
并从领导机制、建设运营模式、数据标准和核心技术等几个方面就其建设策略提了有益建议,提出了分阶段实现模式。
关键词:综合交通信息中心;信息资源;组织体系;共用信息平台。
上海市采用高新技术改善城市交通状况的尝试已有近20年的时间,在道路监控、收费、可变信息指标、公交信息服务、停车诱导系统等领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大大促进城市交通信息化的发展。
但是,上海市ITS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城市相比还存在有相当的差距,与国内主要城市相比也无明显优势。
同时,面对上海市交通信息化的旺盛社会需求、广阔发展空间和巨大市场潜力,有必要对交通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以促进城市交通管理目标的实现和交通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1 综合交通信息中心建设的必要性、目标及思路1.1 建设的必要性自从20实际90年代末,上海已经建成许多专用的交通信息系统,但是各系统基本是独立存在,造成了网络背景下的信息孤岛,一级信息资源重复采集和低水平利用。
在上海城市的新一轮发展进程中,诸多发展目标勾绘出上海城市发展蓝图《航海士城市交通白皮书》、2010年世博会、建设世界级城市、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等目标队交通信息技术的应用提出更高的要求。
因此,打破信息资源垄断和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星辰共享,实现从传统的操作模式逐步向信息化模式的转变,从单个业务系统逐步向行业平台及跨行业平台建设和转变,从主要为行业管理服务逐步向兼顾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转变已是普遍的愿望。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4)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沪建管联[2014]463号•【施行日期】201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463号)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现将《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交通卡及其系统的管理,保障持卡人的有效使用,推动公共交通管理现代化,根据本市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交通卡的发行、使用及其系统运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共交通卡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卡系统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物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上海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共交通卡公司)负责公共交通卡的发行、资金结算和清分,以及公共交通卡系统的建设、运营服务。
公共交通卡公司应当建立公共交通客流数据信息平台,开展相关数据统计分析,为制定本市公共交通发展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条公共交通卡系统应当遵循维护公共利益、强化公共服务、保障安全运行和方便市民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和统一监管。
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公共交通卡系统规划和公共交通卡系统标准。
第六条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卡,使用公共交通卡可以依据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公共交通卡的发行第七条本市发行使用的公共交通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行业标准。
公共交通卡分为普通卡和特色卡,不记名、不挂失。
公共交通卡有效使用期不得低于3年。
使用期到期后,可以免费激活继续使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沪建交[2013]232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交〔2013〕232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委2012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测信息系统是为建设工程检测活动进行信息采集和辅助管理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检测信息系统是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建管平台”)的子系统之一,检测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建管平台的数据标准和联网要求,并实现和建管平台信息共享。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检测协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检测协会应当按照设计的性能指标建设检测信息系统,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二级标准的要求。
市检测协会应当配备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加强检测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
第五条检测机构及企业内部试验室应当依托检测信息系统开展检测活动,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硬件、软件、网络等条件,并设立信息管理员岗位,负责企业端系统运行维护。
第六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合同备案后,携带检测合同到市检测协会获取该项目的检测编码。
第七条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在见证取样时,应当对检测样品张贴或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并在24小时内将样品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的检测样品管理平台。
上海市公共交通信息化建设综述
式将 数 据 定 时 上 传 。系 统 将 接 收 的 文 件 进 行 分
析 , 后 导人 系 统数 据库 。数 据 主要 包 括 企 业 上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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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上 海 市 公 交行 业 监 管与 灾 备 系统 与 其 他 系统 的 数 据 关联 图
信 息服务 质量 。 决 策 辅 助 : 策 辅 助 支 持 , 成 决 策 辅 助 数 决 生 据 。 比如 判断 公 交 服务 供 应 是 否满 足 实 际 需 要 、 公 交服 务 质 量 的 详 细 情 况 、 交 线 路 经 营 情 况 公
( 流 、 耗 等 运 营 数 据 ) 据 此 计算 公 交 补 贴 、 客 油 并 线路 经 营权考 核等 。
息数据 等 。
《 城市公用事业 》
维普资讯
系统 开放 F P服 务 , T r 由公 交 企业 根 据规 定 格
报 的每 日计划 行车 时刻 表和 线路 站点 对照 表 。企 业根 据分 配 的权 限 , 入 系统 查 询 相 关 的运 营 监 进
关 键词 :公 共交通 管理 服务 信息 化 智能 化 上 海 市
1 建设背 景和 目标
数 据评 估 : 车 载 终 端 ( 对 由各 个 公 交 企 业 建 设 ) 行数 据 质量 评估 , 断 车 载 终 端 数 据 是 否 进 判
公 共 交通是 上 海 市 民的主 要 出行 方 式 , 市 是 民最关 心 、 最直 接 、 现 实 的 民生 问题 , 先 发 展 最 优
区、 县管 理部 门可 进 入 系 统 查 询本 辖 区 过境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1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0年4月19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局长孙建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政府的委托,就《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改的必要性本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轮渡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
市政府转发的《关于优先发展上海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明确指出,公共汽电车客运在本市公共交通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
截至2009年底,本市共有公共汽电车企业43家,从业人员64165人,线路1129条,车辆16272辆,日均营运里程306万公里,日均客运量741万人次,占全市公共交通日均客运总量的52.8%。
2001年1月1日,《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当时国内第一部公共汽电车行业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巩固本市第一轮公交改革成果,推动公共汽电车行业“体制、机制、票制”的转变,提高服务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3年和2006年,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城市交通差别化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对《条例》先后作了两次修正。
随着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市民群众对公共交通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在国家层面确立了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
2007年,为贯彻国家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市政府转发了《关于优先发展上海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对本市公共汽电车行业实施了多项扶持政策。
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情况开展了专项监督,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上海交通领域信息化建设——上海城市管理信息化研究系列之三
上海在 2 0 0 5年先后 完成 了 l 2和 3号线 AF 、 C系统 的 一票
维普资讯
上海交通领域信息化建设
上海城 市管理信 息化研究 系列之三
文 : 伟 民 上 海社 会 科 学 院部 门经 济 研 究 所 博 士 、 究 员 、 导 葛 研 博
一
J巴 囊交曩翎■值毫他现状
路交通信息采集 与发布 系统 , 目前已实现了区域内道路交通信息
距连续计算”方便了市民出行 , . 提高了交通效率 。 0 5 20 年年底投
运的 4 号线 上已有“ l” G S 电子地 图 。 用红 / 两种指示 灯显示列 绿
统。 深受百姓关注 和喜爱。 自网站 开通 以来 。 电子地图查询栏 目的
访 问量已突破 8 0万人次, 0 为网站栏 目访 问量之首。 目前 . 新的电 车途经 和即将 抵达的站 点。今后 。 新投八运营 的地铁线路都将安 子地 图查 询系统覆盖 了整个上海市 ( 包括所有郊县 】 的城市交 通 装可视设备 , 失聪乘客能够 看到到站信息 , 让 所有线路也 都考虑
础。 调度系统 由上海市出租汽车结算管理中心 、 该 行业协会 以及业内骨 上海 出租汽 车信息服务公 司具体 运
在 9 0路等 6条公交线路 的公交车 上安装和开通 了车 载智能设备 . 1 并 使用车辆资源 、提 高营运效能 、减少车辆 空驶和交通排堵保畅 奠定基 信息服务等功能 . 为乘客提供车辆 到站预报等实时信息 . 公交服 务更 干企业共 同组 建的股份制企业一 使 10 00多辆公 交车载系统 、1 块 电子站牌建设。2 0 年 还完成了对内 17 05
城市交通智慧交通系统建设方案
城市交通智慧交通系统建设方案第一章概述 (3)1.1 项目背景 (3)1.2 项目目标 (3)1.3 项目意义 (3)第二章城市交通现状分析 (4)2.1 交通流量分析 (4)2.2 交通拥堵原因 (4)2.3 交通设施现状 (4)第三章智慧交通系统架构设计 (5)3.1 系统架构概述 (5)3.2 关键技术分析 (5)3.3 系统模块划分 (6)第四章交通信息采集与处理 (6)4.1 信息采集技术 (6)4.2 信息处理方法 (7)4.3 数据挖掘与分析 (7)第五章智能交通信号控制系统 (8)5.1 信号控制策略 (8)5.2 信号优化方法 (8)5.3 实时交通信号调整 (8)第六章智能交通诱导系统 (9)6.1 路径规划算法 (9)6.1.1 算法选择 (9)6.1.2 算法优化 (9)6.1.3 算法实现 (9)6.2 实时交通诱导信息发布 (9)6.2.1 信息采集 (9)6.2.2 信息处理 (10)6.2.3 信息发布 (10)6.3 交通诱导效果评估 (10)6.3.1 路径规划准确性 (10)6.3.2 实时交通信息准确性 (10)6.3.3 驾驶员满意度 (10)6.3.4 交通拥堵缓解效果 (10)第七章智能停车管理系统 (10)7.1 停车资源管理 (10)7.1.1 管理概述 (10)7.1.2 停车信息采集 (11)7.1.3 数据处理与分析 (11)7.1.4 资源优化配置 (11)7.2 停车诱导服务 (11)7.2.2 诱导信息发布 (12)7.2.3 诱导方式 (12)7.2.4 服务效果评估 (12)7.3 停车费用管理 (12)7.3.1 费用管理概述 (12)7.3.2 停车费用制定 (12)7.3.3 收费方式 (12)7.3.4 费用管理效果评估 (13)第八章公共交通优化 (13)8.1 公共交通线路优化 (13)8.1.1 线路规划原则 (13)8.1.2 线路优化方法 (13)8.2 公共交通调度管理 (13)8.2.1 调度管理原则 (13)8.2.2 调度管理方法 (14)8.3 公共交通乘客服务 (14)8.3.1 服务质量提升 (14)8.3.2 乘客出行指引 (14)第九章智慧交通系统安全保障 (14)9.1 信息安全防护 (14)9.1.1 安全策略制定 (14)9.1.2 安全防护技术 (15)9.2 系统稳定性保障 (15)9.2.1 系统冗余设计 (15)9.2.2 系统监控与维护 (15)9.3 系统应急响应 (16)9.3.1 应急预案制定 (16)9.3.2 应急响应措施 (16)第十章项目实施与推进策略 (16)10.1 项目实施步骤 (16)10.1.1 项目启动 (16)10.1.2 需求分析 (16)10.1.3 系统设计 (17)10.1.4 设备采购与安装 (17)10.1.5 系统集成与调试 (17)10.1.6 项目验收与交付 (17)10.2 项目推进措施 (17)10.2.1 建立项目管理体系 (17)10.2.2 加强沟通与协调 (17)10.2.3 技术支持与培训 (17)10.2.4 监督与评估 (17)10.3 项目后期维护与优化 (17)10.3.1 建立运维团队 (17)10.3.3 数据分析与优化 (18)10.3.4 用户反馈与改进 (18)10.3.5 跟踪评价与升级 (18)第一章概述1.1 项目背景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交通问题日益突出,交通拥堵、环境污染、出行效率低下等问题严重困扰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4.07•【字号】沪规法〔2000〕0219号•【施行日期】2000.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0〕0219号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管理局、各区规划管理局(规划土地局)、各县规划管理局(建设局、建委):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加强城市道路(包括高架道路)、公路、立体交通设施、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和地道,以及各类轨道交通等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现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并请在执行中将情况及时报告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〇〇〇年四月七日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4月7日沪规法〔2000〕219号文发布施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交通工程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市政交通工程,指城市道路(包括高架道路)、公路、立体交通设施、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和地道以及各类轨道交通等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各类市政交通工程,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及各类专业系统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市政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与城市市政公用管线、铁路、航道、水利、绿化及沿线各类建筑等方面协调配合。
第五条(管理制度)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5.18•【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05年8月8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局长卞百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1996年1月26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上海运输条例》)。
《上海运输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上海运输条例》实施以来,本市道路运输业有了迅速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省际道路客运方面,至2004年底,全市开行的客运班线已达1683条,营运总里程达79.5万公里,分别是1996年的3.2倍和5.8倍。
日发班次由1996年的1600班次增加到2004年的3405班次,增加了约2.1倍。
基本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呈扇形辐射苏浙皖等17个省市,496个地、县的公路客运网。
2004年发送旅客总量2465万人次,比1996年的717.2万人次增长了约3.4倍。
(二)道路货物运输方面,2004年本市各类专业道路货运企业共有5400多户,运输车辆64000多辆,货运总量为3.2亿吨,分别是1996年的1.2倍、1.2倍和1.3倍;其中道路集装箱货物运输发展尤为迅速,2004年本市集装箱货物运输企业388户、集装箱运输车辆12944辆、总载重箱位19669标准箱、集疏运总量达819万标准箱,分别是1996年的2.6倍、3.5倍、3.8倍和4.0倍。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沪府办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4日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治理数字化转型工作要求,深入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在更高起点上推动“一网通办”改革向纵深发展,着力提升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化。
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数字化、智慧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建设对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生态的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修订草案).doc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修订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立,保障平安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立、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日常管理和监视工作。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分。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企业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立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分。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开展改革、建立、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平安生产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管理原那么)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立、标准运营、集中管理、平安便捷的原那么。
第六条(优先开展)本市优先开展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轨道交通的投资、建立和运营给予支持。
第七条(规划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编制,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本市相应的城乡规划。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包括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以及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开展改革、建立、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解读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解读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解读记者:今年市人大将修订《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列为年度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
6月份,这一项目转为正式项目。
本周,《条例(修改草案)》提交一审。
社会各方对这部法的修订都非常关注。
沈志先:的确如此。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于1997年,其后于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作过三次修改完善。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上海的道路交通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突出表现在车辆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持续增长而路车矛盾日益突出、综合交通管理面临诸多短板等方面,条例已明显滞后于现实管理需要。
与此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务院实施条例相继于2003年、2004年颁布实施。
交通管理状况最能体现一座城市科学管理、系统管理的真实水平。
过去几个月来,在全市一线干警的辛勤努力和广大市民的参与支持下,交通大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交通秩序明显改善,为条例的顺利修订积累了实践经验、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维护法制统一,加强依法治理,解决突出矛盾,固化交通大整治有效措施,为上海道路交通管理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亟需尽快对条例作出修改。
记者:在修订过程中,怎么体现“开门立法”?沈志先:坚持开门立法,广泛汇聚民意民智,可以说是这部法规修订的一大特点。
为了解民意,市人大内司委会同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开展人大代表问卷调查,请人大代表带着立法重点难点问题下社区,召开座谈会倾听群众意见。
我们回收的代表和市民问卷分别为356份和8566份。
问卷调查显示,代表和市民都充分肯定交通大整治成效,希望通过立法进一步坚持法治引领,完善城市交通的常态长效管理机制。
代表和市民也提了不少建议,比如对机动车驾驶人多次违法逾期未接受处理问题,近80%的人大代表和市民赞成对这种妨碍行政执法程序、影响法律权威的行为设定相应的处罚。
而鉴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种类多、情节轻重及逾期原因不一,有必要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再作研究完善。
《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数据和⼀⽹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民政府令第9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和⼀⽹通办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9⽉26⽇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8年11⽉1⽇起施⾏。
市长 应勇2018年9⽉30⽇上海市公共数据和⼀⽹通办管理办法(2018年9⽉30⽇上海市⼈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第⼀章 总则第⼀条(⽬的和依据)为促进本市公共数据整合应⽤,推进“⼀⽹通办”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和公共服务⽔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适⽤范围)本市⾏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通办”⼯作的规划、建设、运维、应⽤、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管理活动,适⽤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政机关以及履⾏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通办”,是指依托全流程⼀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办事窗⼝,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群众和企业办事线上⼀个总门户、⼀次登录、全⽹通办,线下只进⼀扇门、最多跑⼀次。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公共数据和“⼀⽹通办”⼯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精准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公共数据和电⼦政务⼯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本市公共数据和“⼀⽹通办”⼯作。
市⼤数据中⼼具体承担本市公共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管理,组织实施“⼀⽹通办”⼯作。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公共数据开放、数据开发应⽤和产业发展。
市其他⾏政机关在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和“⼀⽹通办”的相关⼯作。
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是本⾏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政务⼯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是本⾏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政务⼯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通办”⼯作。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智慧交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智慧交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智慧交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信息化与交通行业的融合发展,形成覆盖全行业的智慧交通体系,《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智慧交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交通委党组2015年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各有关单位深入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智慧交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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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为公众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交通公共信息服务,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交通公共信息,是指本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公共客运、道路运输、枢纽站点、停车场(库)等领域,向社会提供的有关出行服务提示、运输服务指导、安全警示、行业监管的信息。
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的具体范围由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包括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平台(含基础数据库、应用与交换平台)和数据采集报送、信息发布等设施设备。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局负责本市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交通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的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的管理工作。
市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局、市市容环卫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行业协会)
本市城市交通各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和规范作用,并可接受市运输管理处的委托,协助做好本市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的推进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原则)
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规范建设、资源共享、安全可靠、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系统规划)
市交通局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市民出行需求、运输指导和行业监管需要,组织编制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规划,经市信息委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信息化总体规划。
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规划,并结合本区县实际组织编制区县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规划,在征求市交通局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编制的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规划。
第八条(建设责任)
市运输管理处、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平台和信息发布设施设备的建设。
市运输管理处、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招标等形式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财务能力的相关单位(以下称为系统建设运行方)建设运行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
城市交通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公共信息采集、报送和发布的要求,配备具有城市交通
公共信息数据采集报送功能的设施设备。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平台不符合数据采集报送要求的,应当进行改建。
市和区县财政应当保障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平台和信息发布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运行资金(含改建资金)投入。
第九条(建设要求)
本市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信息化等相关建设标准;没有标准的,市交通局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技术规范。
第十条(性能测试和安全测评)
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平台和信息发布设施设备建设完成后,市运输管理处、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按照《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办法》等本市相关规定、规范以及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和后评估,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平台和信息发布设施设备经性能测试和安全测评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数据报送)
城市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城市交通行业管理数据联网报送技术要求》中有关技术规格、报送频度、通讯接口和数据安全等规定,及时地向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平台报送相关数据,并保证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信息发布)
市交通局应当建立城市交通公共信息发布制度,明确各类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的发布主体和发布要求。
发布主体应当按市交通局的要求发布城市交通公共信息。
发布信息可以通过电子站(牌)、视频、广播、手机、因特网、车载设施等多种方式向公众提供,并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
在出现城市交通运行重大事项或紧急状况时,市运输管理处、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信息共享)
市和区县建设的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平台应当联网互通。
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应当与市政、公安等本市其他城市管理公共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本市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应当与周边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实现联网共享。
第十四条(对城市交通企业的服务)
城市交通企业按照规定完成报送义务的,可以无偿获得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平台的信息反馈。
第十五条(系统维护)
市运输管理处、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维护制度,保证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平台和信息发布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系统维护需要暂时中止对外发布信息的,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城市交通企业负责数据采集报送设施设备的维护工作,保证数据采集报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数据采集报送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数据采集报送的,城市交通企业应当及时向市运输管理处、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系统应急)
市运输管理处、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安全应急制度,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尽可能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影响和损失。
第十七条(商业秘密保护)
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运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系统建设运行方、系统维护人员、政府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并不得将此类秘密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第十八条(终止委托的处理)
系统建设运行方需要提前终止委托合同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保证自报告后三个月内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平台正常运行,并向市运输管理处、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必要技术资料和数据。
市运输管理处、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接管城市交通公共信息系统平台,市交通局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相应的专项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配备数据采集报送设施设备的,或者配备不符合数据采集报送设施设备的,每次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拒不报送数据或报送数据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拒不联网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数据采集报送设施设备发生故障不报告,影响数据报送的,每次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泄漏商业秘密的,应当对泄密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