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评选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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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为推进全国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发展基础与机遇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历史悠久,连绵不断。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懈努力,地方志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形成以修志编鉴为主业、各项工作协调开展的事业格局,拓展了方志文化的内涵,为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了独特作用。

(一)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建立。

基本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逐步形成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政府工作任务,“认识、领导、机构、编制、经费、设施、规划、工作”到位(以下统称“一纳入、八到位”)的工作机制。

(二)法治建设取得新进展。

2006年国务院公布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各地相继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责任,加强地方志工作机构履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的职责,确保地方志工作依法开展。

(三)编修成果不断丰富。

目前,首轮修志结束,第二轮修志进入关键时期,已出版7000多部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2万多部行业志、部门志、军事志、武警志、专题志、乡镇(街道)志、村(社区)志等,1900多种、1.5万多部地方综合年鉴,1000多种、7000多部专业年鉴,大量地情文献。

这些与现存的8000多种、10万多卷旧志及其整理成果,共同构成了一座以国情地情为主要内容并不断丰富的地方志资源宝库。

(四)理论研究逐渐深化。

紧密结合修志编鉴实践,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已出版各种志鉴理论著作1000多部,发表论文6万多篇,取得显著成果,有力地指导了地方志工作开展,推动了方志学、年鉴学学科建设。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2.10•【文号】中指组发[1998]01号•【施行日期】1998.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指组发〔1998〕01号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1997年5月8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二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予以颁发,请遵照执行。

原《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停止使用。

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二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为使我国地方志编纂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纂地方志是一项长期的具有连续性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对全面了解和反映我国地情国情,对推进我国两个文明建设,对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编纂地方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编纂地方志应继承我国历代修志优良传统,贯彻存真求实的方针,坚持改革创新,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

第五条编纂地方志应延续不断。

各级地方志每二十年左右续修一次。

各地在上届志书完成后,要着手为下届志书续修积累资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从政策上和业务上指导全国修志工作,对修志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负责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对各地制定规划提出建议和要求,督促检查各地修志工作,组织交流经验和开展各种学术活动。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体制。

地方志工作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

地方志工作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

地方志工作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地方志工作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加快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背景下,加强地方志工作更加凸显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地方志工作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仅供参考。

地方志工作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篇1同志们:听了大家的汇报和这两天的实地调研,我首先谈一下我的感受。

之前通过到新疆开展信息化专题调研,以及与廖运建书记在不同场合的沟通交流,对新疆地方志工作有了较深的了解。

这次陪同伟光组长再次来新疆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大家在汇报中介绍了许多成绩、经验和做法,使我对新疆地方志工作有了更深的了解和认识。

新疆地方志工作在廖运建书记的领导下,在人员少,但又承担多项任务的形势下,主动作为,谋划有方,攻坚克难,乘势而上,成绩突出,信息化等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可谓难能可贵。

下面,我就廖运建、胡国强两位同志提出的几个建议,简要做个回应。

第一,关于19省市援疆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中指组有一个明确的指示,中指办按照中指组的要求,正在进一步修订完善援疆援藏工作方案。

在这期间,一直与廖运建同志保持密切沟通和联系。

第二,关于专业人才匮乏,希望加大培训力度。

20xx年11月,伟光组长在福建省调研地方志工作时提出要把20xx年确定为全国地方志工作的培训年以来,中指办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从20xx年年初至今,已举办13次包括志、鉴、方志馆等方面的全国性培训班,新疆都派人员参加了培训。

8月16日还要在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举办全国地方志工作机构新任负责人培训班,新疆也派人员参加培训。

除此之外,中指办还协调有条件的省份加强对新疆、西藏等地区地方志人才的培训,比如8月20日山东省将要举办的全省精品志书编修培训班,通过沟通协调,在人才培训上给予新疆较大的支持。

第三,关于对少数民族地区地方志经费方面的支持问题。

20xx年,伟光组长就这个问题在兰州召开的甘青宁地方志工作调研座谈会上提出明确要求。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都包括哪些单位?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都包括哪些单位?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都包括哪些单位?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包括中央党群机关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主要包括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

另外,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也被列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序列。

一、中央党群机关(一)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主要包括:(1)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2)中央办公厅(3)中央组织部(4)中央宣传部(5)中央统战部(6)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7)中央政法委(8)中央政研室(9)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0)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11)中央台办(12)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13)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4)中央直属机关工委(15)中央国家机关工委(16)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二)全国人大机关(三)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四)最高人民法院(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六)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中央机关,主要包括:(1)民革中央(2)民建中央(3)民进中央(4)农工党中央(5)致公党中央(6)九三学社中央(7)台盟中央(8)民盟中央(9)全国工商联(七)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主要包括:(1)中华全国总工会(2)申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4)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5)中国作家协会(6)中国科学技术协会(7)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8)中国法学会(9)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10)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11)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1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15)中国人民外交学会(16)中国宋庆龄基金会(17)黄埔军校同学会(18)欧美同学会(19)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20)中华职业教育社(21)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八)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包括:(1)中央党校(2)中央编译局(3)中国外文局(4)中国浦东干部学院(5)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6)中国延安干部学院(7)中央社会主义学院(8)中国藏学研究中心(9)中央党史研究室(10)中央文献研究室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一)中央国家行政机关1、国务院办公厅2、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郡、环保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4、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5、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6、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7、国务院议事机构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1、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储备物资管理局,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办事处、上海办事处、浙江办事处、深圳办事处2、公安部出入境边防检查系统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汕头、海口、深圳、珠海、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3、司法部系统司法部燕城监狱4、财政部财政监察系统财政部驻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5、交通运输部系统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海事局系统(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长江、广东、广西、海南、深圳海事局)6、审计署驻各地特派办审计署京津冀、太原、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重庆、成都、昆明、西安、兰州、深圳特派员办事处7、海关系统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满洲里、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深圳、拱北、汕头、海口、湛江、江门、南宁、成都、重庆、贵阳、昆明、拉萨、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海关,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8、国家税务局系统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国家税务局9、中国民航安监系统中国民用航空局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新疆管理局10、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1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系统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珠海、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2、国家海洋局系统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13、测绘地理信息局系统黑龙江、四川、陕西、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1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15、国家邮政局系统16、国土资源部直属系统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武汉局、广州局、成都局、西安局17、铁道部铁路公安局系统北京、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哈尔滨、上海、南昌、济南、郑州、武汉、广州、南宁、成都、昆明、青藏、西安、兰州、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三)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南方监管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西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贵州省、新疆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2)国家行政学院(3)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5)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6)中国地震局及其省级地震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地震局(7)中国工程院机关(8)中国气象局及其市级以上垂直管理机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气象局(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深圳监管局(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深圳监管局(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监管局(12)中华供销合作总社机关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务院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1)安监总局调度中心(2)安监总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3)安监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4)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5)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6)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7)财政部国库支付中心(8)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评估中心(9)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10)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局)(11)工商总局商标注册中心(商标局)(12)公安部办公厅档案局(13)公安部国际友谊促进会(14)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15)公安部网络侦察技术研发中心(16)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17)公安部信息通信中心(18)国防科工委三线调整协调中心(19)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国家粮食局军粮供应服务中心(21)国家林业局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22)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23)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24)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25)国家林业局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建设局(26)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27)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及派驻内蒙古、长春、黑龙江、大兴安岭、合肥、福州、武汉、海口、成都、贵阳、云南、西安、兰州、乌鲁木齐的14个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28)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29)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30)国家民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31)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32)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33)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34)国家外专局中国国际人才交流中心(35)国信办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36)诲关总署全国海关电子通关中心(37)海关总署全国海关教育培训中心(38)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39)海洋局海监总队(40)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41)环保总局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42)环保总局环境监理机构(包括: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和东北5个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及上海、广东、四川、北方、东北、西北6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43)建设部稽查办公室(44)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45)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46)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47)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48)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49)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50)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51)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52)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53)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5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争议仲裁中心(5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5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57)水利部7个流域机构各级机关水利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58)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局)(59)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60)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61)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各级直属调查队国家统计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查总队(62)统计局普查中心(63)外交部档案馆(64)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65)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66)知识产权局专利局(67)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机关(68)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69)质检总局中国纤维检验局(70)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71)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72)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73)中国人民银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本文来源:浙江中公教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表彰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表彰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表彰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2.07.04•【文号】人社部发[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表彰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人社部发〔201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文物局(文化厅),福建省公务员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党的十七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文物系统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和国家文物工作方针,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推动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激励全国文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开创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新局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决定,授予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特区办事处等50个单位“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廖静文等30名同志“全国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被授予“全国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同志,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立新功。

全国文物系统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信心、振奋精神、锐意进取、无私奉献,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优异成绩,为建设文化遗产强国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名单(50个)2.全国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30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附件1: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名单(50个)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孔庙和国子监博物馆天津市西青区文物保护所河北省承德市文物局黄骅市博物馆山西省太原市文物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文物管理所呼伦贝尔民族博物院辽宁省朝阳市牛河梁遗址管理处铁岭市博物馆吉林省吉林省博物院四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博物馆上海市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址纪念馆江苏省扬州市文物局张家港市文物局浙江省余姚市河姆渡遗址博物馆嘉兴市文物局安徽省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寿县文物管理局福建省闽西革命历史博物馆江西省井冈山革命博物馆山东省青岛市文物局山东博物馆河南省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洛阳市文物管理局湖北省湖北省钟祥市显陵管理处荆州文物保护中心湖南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广东省广东省文物鉴定站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起义纪念馆海南省海南省博物馆重庆市北碚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巫山县文物管理所(巫山博物馆)四川省汶川县文化体育局安岳县文物管理局贵州省黄平县文物局云南省大理市文物保护管理所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文物局布达拉宫管理处陕西省西安碑林博物馆延安市文物局(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甘肃省甘肃省文物保护维修研究所庆城县博物馆青海省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文化体育局文化艺术科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博物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古迹保护中心新疆吐鲁番地区文物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图木舒克市文物管理局附件2:全国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30名)北京市廖静文(女)徐悲鸿纪念馆馆长天津市梅鹏云天津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河北省谷同伟河北省博物馆馆长山西省张庆捷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党支部书记兼副所长辽宁省李向东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长吉林省李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黑龙江省张凤礼大庆市博物馆馆长上海市宋浩杰上海市徐汇区文化局副局长浙江省刘斌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副所长安徽省蔡文静(女)固镇县文物管理局局长福建省林跃先闽清县博物馆馆长江西省詹祥生婺源博物馆馆长山东省孙美荣(女)济宁市文物局局长河南省赵新海巩义市文物和旅游局局长湖北省刘钢潜江市文化旅游局党委副书记湖南省何强湖南省文物局副局长广东省张建雄鸦片战争博物馆馆长广西壮族自治区周海桂林甄皮岩遗址博物馆馆长海南省XXX平海口市博物馆馆长兼海口市五公祠管理处负责人重庆市黎方银大足石刻研究院院长四川省谢辉成都武侯祠博物馆馆长贵州省龙虎(布依族)何应钦故居管理所所长云南省包震德蒙自市文物管理所所长西藏自治区拥忠达瓦(藏族)昌都地区文物局局长陕西省田亚岐陕西省考古研究院秦汉研究室主任甘肃省李宁民天水市博物馆馆长青海省索南旦周(藏族)玉树藏族自治州文物管理所科员宁夏回族自治区王金铎固原市原州区文物管理所所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梁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古迹保护中心主任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詹长法文物修复与培训中心主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评选全国地方志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评选全国地方志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评选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发布日期】2014.07.14【实施日期】2014.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评选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志办公室(编委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广大地方志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努力拼搏,与时俱进,在“艰苦、辛苦、清苦”的岗位上默默耕耘、无私奉献,弘扬了“淡泊名利、甘于奉献、恪尽职守、锲而不舍、开拓进取”的修志人精神,开辟了全国地方志工作和事业发展的大好局面,为传承中华文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促进文化强国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激励全国广大地方志工作者奋发向上,进一步推进地方志事业全面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1.“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内设部门,市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

2.“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省、市、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在职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在近5年内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和推荐名额1.表彰名额: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32个,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工作者10名。

2.推荐名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别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工作者。

先进集体推荐对象由各省级评选机构差额评选后推荐。

朱佳木在全国地方志系统表彰先进会议上的讲话 - 广西地情网

朱佳木在全国地方志系统表彰先进会议上的讲话 - 广西地情网

朱佳木在全国地方志系统表彰先进会议上的讲话- 广西地情网朱佳木在全国地方志系统表彰先进会议上的讲话19 [字体:小大]在全国地方志系统表彰先进会议上的讲话(2010年12月17日)朱佳木同志们:今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在庄严的首都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会议,隆重表彰为地方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会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组长陈奎元同志亲切接见了与会代表。

刘延东同志在接见时还发表了重要讲话。

这些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全国地方志工作者的关怀,表达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获得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崇高敬意和对地方志事业的殷切希望。

刚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的领导同志,分别宣读了受表彰的名单,并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颁发了奖状、奖章和证书。

在此,我谨代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和陈奎元同志,向所有受到表彰的集体和同志们表示热烈的祝贺!并通过你们向全国广大地方志工作者转达诚挚的问候!这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联合开展的全国地方志系统表彰先进活动,是自2005年开展首次表彰先进活动以来的第二次。

五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在各地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大力主持下,在广大地方志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地方志事业在几代修志人奋斗的基础上,又取得新的显著进步和成就。

首先,在这五年里,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使地方志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新阶段。

中国自从有了地方志以来,历朝历代都把它当成国家行为,作为官职官责。

到了明清时期,更由朝廷反复颁布修志诏谕。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地方志工作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但在很长一个时间内,这一工作都是靠文件推动的。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再像过去那样仅仅依靠文件,显然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了。

获评第九届全国地方志优秀成果

获评第九届全国地方志优秀成果

获评第九届全国地方志优秀成果
第九届全国地方志优秀成果评选活动是由中国地方志协会主办的。

该评选活动旨在推动地方志事业的发展,提高地方志研究的水平和质量。

获评第九届全国地方志优秀成果的地方志项目包括了各个地方的志书、研究论文、数字资源等。

这些成果在地方志研究领域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具体获奖的地方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优秀地方志书籍:获奖的地方志书籍在内容、体例、编纂方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独特性,能够全面、准确地呈现地方的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情况。

2. 优秀地方志研究论文:获奖的地方志研究论文在选题、研究方法、论证逻辑等方面具有独到之处,对地方志研究领域的学术研究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3. 优秀地方志数字资源:获奖的地方志数字资源通过数字化技术手段,将地方志的内容进行数字化整理和存储,为地方志的研究和利用提供了便利。

获得第九届全国地方志优秀成果的地方志项目,不仅得到了专家学者的认可和肯定,也为地方志研究领域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
力。

这些优秀成果的出现,将有助于推动地方志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促进地方志研究的深入和广泛应用。

2005年中国地方志十件大事

2005年中国地方志十件大事
予 24 4 个集体 “ 国方志先进集体” 全 荣誉称号。
三、 河南省南阳市地方史志办公室主任秦俊荣膺全 国劳动模范称号。
4 3 月 0日,秦俊在北京人 民大会堂受到胡锦涛总书记等党和国家领导人 的接见 , 成
为全国方志界骄傲。< 中国地方志》 在刊发秦俊事迹的长篇通讯时所加的编者按 中指出: 秦俊对地方史志文化有执着的热爱与探求 ,积极将方志资源优势转化为资政与服务地方 经济建设方面的优势 , 在推动方志事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 也再次验证 了大家
并扩大 了知 名度 。

秦俊以勤奋踏实 、 严于律 己、 事事表率的作风, 承担多种职务, 赢得多种荣誉 。在一年 度的南阳市 目标考核中, 班子及秦俊个人优秀率为 10 0 %。这样的成果连续了 l O年, 实
属罕见 。 除全 国劳模外 , 他还 是全 国五 一劳动 奖章获 得者 、 河南 省修 志先进 工作 者 、 省 河南 政协 委员 、 南省跨世 纪学 术带头 人 、 阳市 首届 十大杰 出青年 等 。 河 南
各个方面和每个公民配合与支持 ; 地方志记载一个地方 自 然和社会 的历史与现状 , 事涉百
科, 必须符合辩证唯物主义 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 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 方针 、 政策 , 坚持 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 人事 部、 中国地方志指导 小组首次联 合表彰全 国地方志 系统先进集体
和先进工作者 。
旧方志整理与开发利用工作 2 O多年来成绩显著 , 编辑出版了多种 1方志目录、 日 提要 、
索引, 出版 了多种 旧方 志 , 少 数 民族 文 字 的旧方 志和历 史 文 献进 行 了普查 , 对 注意 收集 了
海内外收藏的1方志, 日 一些稀见方志得到了抢救性的整理。在开发利用方面, 各地从为编 修新方 志提供资料开始 , 逐步发展 到为领导决策 , 为科学专题 研究 、 发展地方 社会经 济 、 开展 文化旅游活动、 宣传家乡、 联谊乡情服务等做了大量工作 , 但也存在质量有待提高的问题。 今后 , 将从长远考虑制订1方志整理工作的整体规划和长期有效的保障机制 , 日 推动此 项工作的开展 , 普查国内外收藏 旧方志的基本情况 .Ⅱ 力 强基础情况研究 .Ⅱ 力 强地方志系统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5.18•【文号】国务院令第467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务院令(第467号)现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1]11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1.11.25【实施日期】2011.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沪公局发〔2011〕114号)各区县地方志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修志机构,各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修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本市方志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鼓励本市方志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规定和《上海市地方志工作2006-2010年规划》(沪府办发[2007]16号)“搞好三年一次的本市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和地方志优秀成果的表彰奖励”的规定,市地方志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决定:在本市地方志系统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活动。

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各区县地方志办公室,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修志机构,各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修志机构。

已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参加评选活动。

二、表彰名额上海市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15名,先进工作者50名。

三、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本市地。

年鉴基础知识概述

年鉴基础知识概述

年鉴基础知识概述年鉴基础知识概述1.年鉴是资料性⼯具书年鉴基础知识概述⼀、关于年鉴的定义什么是年鉴?年是年景、⼀年的意思;鉴是照、察的意思。

把两个字连起来的“年鉴”,指的是现代意义上的⼀种⼯具书。

对年鉴,现在⽐较⼀致的定义是:年鉴是系统汇集上⼀年⼯具书的特点是体例严谨,编排系统,使⽤⽅便。

对宏观信息分成若⼲部类,每个部类再分为若⼲细⽬,每个细⽬有若⼲条⽬或其他资料组成,形成⼀个符合科学分类、社会分⼯和本⾏政区域、系统或单位实际的科学体系。

层次分明,结构保持基本稳定,⼀般设有篇⽬、栏⽬、条⽬三个层次,并前有⽬录,后有索引,便于查阅。

年鉴所刊载的是资料,是各种重要信息。

对年鉴,⼈们⼀般不像读⼩说、杂志、理论⽂章那样进⾏从头到尾的阅读,⽽是在⼯作和⽣活需要时,对某⼀⽅⾯的具体、准确情况进⾏查找。

2.年鉴是逐年编纂、连续出版的年鉴同其他⼯具书是不⼀样的。

年鉴是⼀年出版⼀部,逐年连续出版的;⽽其他⼯具书很少有⼀年出版⼀部的。

⼏年的资料编为⼀部书、在⼀年出版,⼀般不应称为年鉴。

在年鉴创办之初,把⼏年的资料汇集成⼀部书称为年鉴也是可以的。

但是,作为严格意义上的年鉴,应该坚持⼀年出版⼀部。

为了缩短出版周期,增强资料的时效性,年鉴应该在编辑出版年的10⽉底前出版,不能再跨年度出版。

年鉴封⾯所标年份,是编辑出版时间,不是记载内容的时间。

记载内容时间应表现在⽂章或条⽬之中。

每种年鉴因为体例⼀致、结构⼀致、编排⼀致,只是每年的部分栏⽬和条⽬信息内容有所变化,⽽且⼀年⼀部,连续出版,所以读者能对其信息资料进⾏分析。

正因为如此,年鉴也才有特殊的资政、存史、研究价值。

3.年鉴刊载的是资料是年度系统资料每部年鉴刊载的是上⼀年度的全年性的资料,不刊载半年或⼏个⽉的⾮全年性资料。

对上⼏年的资料⼀般只在统计资料中以表格的形式年份连续或只取重要年份刊载。

对⾃然、地理、⽓候、资源、历史沿⾰、⾏政区划、民族等相对变化不⼤的资料,⼀般在概况中刊载,⽽在年鉴的主体“百科”中,只刊载上⼀年度的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测绘局关于评选全国测绘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测绘局关于评选全国测绘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测绘局关于评选全国测绘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2010.05.11•【文号】人社部函[2010]144号•【施行日期】2010.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测绘局关于评选全国测绘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测绘主管部门,国家测绘局所属各单位:近年来,全国测绘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为宗旨,发扬“热爱祖国,忠诚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着力构建数字中国、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地理信息产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测绘保障服务,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国测绘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继续奋发向上、开拓创新,不断开创测绘事业发展的新局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测绘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测绘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全国测绘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全国测绘系统从事测绘生产、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基层单位(部门)以及市(地)级及以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全国测绘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全国测绘系统工作满3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

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此次评选表彰“全国测绘系统先进集体”名额为33个,“全国测绘系统先进工作者”名额为30名(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一)全国测绘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方志质量及质量标准问题(1)

方志质量及质量标准问题(1)

第三,关于“体例”
体例是指地方志书的表达形式。一部优秀的地方志,不仅 要有正确的观点,丰富的资料,还应有科学的表达形式。 《规定》没有讨论什么是“志体”,只是明确志书体例应 包括志书的书名、体裁、结构、章法等。由于“章法”主 要是指记述的方式方法,内容丰富,篇幅较大,故被分解 为“记述”和“行文”两大标准而独立出去,没有纳入 “体例”标准之中。
第四,关于《内容》
共2条。明确志书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 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要求重点、特色突出。
第五,关于《记述》
共8条。大致按编纂原则和记述方法两个方面,明确了 实现志书质量的关键——编纂质量方面的问题,包括 越境不书、遵守断限、述而不论、升降格适度、处理 重复交叉、人物传和人物简介写法、以事系人、前后 志衔接等。
其二资料标准,资料要详备,内容包括纵不断线,横 不缺项;资料真实;记述资料用语要准确;资料出处 要详记;选用价值大的资料。
其三突出特点,内容包括地方特点、时代特点、行业 特点和人物特点。
其四体例标准,体例要完善,五体具备;篇目有纲有 目,归属得体;以类系事,横分竖写,纵横结合;体 裁要全,文图并茂,以文为主;详略得体。
1990年10月,“城市志质量研讨会”在大连举行。这次 会议在4月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 志书质量是一个综合概念,是一个总体衡量标准。要 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质量意识。并提出“总纂是 志书编纂的关键环节”。此后,“全面质量管理”的 概念在方志界逐步树立起来。
避免“政治化”的倾向,是胡乔木同志在1986年全国 第一次地方志工作会议上,针对新志质量提出的一个 重要原则问题。
第二,关于“观点”
在起草《规定》的过程中,对究竟是用“思想”标准, 还是用“政治”标准的提法,一直有争论。在征求指 导小组成员意见时,有领导同志建议将“政治”改为 “观点”,因为在总体框架中把政治和体例、内容、 资料等并列不科学,它们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此外, “政治”是指政治内容还是政治观点,也比较模糊。 如果指政治内容,那么相对应的是经济、文化、社会 等;如果是指政治观点,那么相对应的是学术观点、 生活观点等,也有片面之嫌。把“政治”改为“观 点”,则可以避免上述诸问题。《规定》采用了这种 意见。

全国、全省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全国、全省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全国、全省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方案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省地方志系统开展全国和全省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以下简称“评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一、评先层次和类别这次评先工作共分以下三个层次类别:(一)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全国先进”)。

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联合组织,在全国共评选表彰“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32个(其中分配给我省1个名额);“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工作者”10名(享受省部级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在全国各地、各系统推荐上报的候选人中产生。

具体详见“人社部函…2010‟157号”文。

(二)全国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先进”)。

由中指组组织,将在全国地方志系统内评选表彰“全国方志系统先进集体”234个(其中分配给我省名额5个),“全国方志系统先进工作者”464名(其中分配给我省名额12名)。

具体详见“中指组字…2010‟1号”文。

(三)全省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全省先进”)。

近年来,由于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由于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全省各级地方志机构和广大地方志工作者以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为准绳,以“为党立言、为政存绩、为民立传、为史留鉴,服务当代、惠及后世”为己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大省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总结经验,激励先进,促进全省地方志事业持续发展,应各地要求,按以往惯例,并借鉴省党史研究等系统经验,决定在配合做好全国评先工作的同时,再在全省地方志系统内,评选表彰一批省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具体分配名额为:全省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33个,先进个人若干名。

其中各市先进个人的名额按市、县(市、区)行政区划数分配,共101名;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各1名;已开展方志编纂工作的省直有关单位各推荐1名。

山西省荣获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

山西省荣获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

山西省荣获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
佚名
【期刊名称】《沧桑》
【年(卷),期】2011(000)001
【摘要】本刊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评选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以及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评选全国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山西省地方志办公室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核推荐程序,并经公示。

经全国方志系统先进工作指导小组的评审,山西省30个集体和个人获得表彰,名单如下:
【总页数】1页(P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9-27
【相关文献】
1.山西省荣获全国地方志系统第二届年鉴评奖获奖名单
2.陕西省荣获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名单
3.江苏省建材行业荣获全国建材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4.荣获2010年度广西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以及荣获广西QC小组活动30周年组织推动奖、个人突出贡献奖获奖名单
5.公司系统荣获2020年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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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评选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志办公室(编委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广大地方志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努力拼搏,与时俱进,在“艰苦、辛苦、清苦”的岗位上默默耕耘、无私奉献,弘扬了“淡泊名利、甘于奉献、恪尽职守、锲而不舍、开拓进取”的修志人精神,开辟了全国地方志工作和事业发展的大好局面,为传承中华文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促进文化强国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激励全国广大地方志工作者奋发向上,进一步推进地方志事业全面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内设部门,市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

2.“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省、市、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在职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在近5年内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和推荐名额
1.表彰名额: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32个,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工作者10名。

2.推荐名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别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工作者。

先进集体推荐对象由各省级评选机构差额评选后推荐。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作为先进集体推荐对象: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决策部署,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推进地方志事业全面发展。

3.不断加强对本区域地方志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督促检查,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志鉴编修和出版任务。

4.重视修志人才培养,造就一批业务骨干;积极组织地方志理论研究,有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

5.重视加强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6.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作风民主,团结和谐,有一支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执行。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作为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模范践行“淡泊名利、甘于奉献、恪尽职守、锲而不舍、开拓进取”的修志人精神,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洁,团结同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3.勤奋工作,任劳任怨,甘于奉献,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为志鉴编纂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

4.坚持良好的学风,努力学习地方志理论知识,积极从事地方志理论研究,有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

5.坚持经世致用,努力发扬地方志文化,为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或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6.连续在地方志系统工作5年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地方志工作机构可根据以上条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量化标准,报送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

严格执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公示的“两审三公示”制度。

(一)拟推荐对象要经过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二)拟推荐对象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地方志工作机构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方志工作机构共同审核后,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召开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委员会会议进行评选,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反馈给各省级评选机构,各省级评选机构在省级范围内对拟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正式推荐审批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四、评选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

评选重点要向基层单位和一线人员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和女职工。

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二)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

坚持以政治素质、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对象要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

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各级评选机构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杜绝带“病”表彰。

各单位在审核、公示环节中被差额或筛除的名额,不另补报。

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须征求卫生计生、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等部门意见。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单位推荐评审过程中,将根据情况安排实地调研,确保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防止“弱势陪选”、“戴帽推荐”。

要建立推荐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并撤销该地区或有关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

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各参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

各省级评选工作机构于2014年10月30日前将初审材料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初审材料包括:省级评选机构推荐工作报告、《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推荐登记表》(附件2)、《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登记表》(附件3)、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其中,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内容准确,业绩突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推荐登记表内事迹简介字数在300字左右,另附详实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各省级评选工作机构于2014年12月30日前将正式推荐审批材料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正式推荐审批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4)、《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5)、《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6)。

其中,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内容准确,业绩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6寸反映本单位工作的不同内容彩色照片8张,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附2寸免冠红底彩色近照6张、5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初审材料以电子版形式报送,正式推荐审批材料及照片请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

纸质版用A4纸打印,一式6份。

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

表格电子版可在中国地方志网站(http:///)下载。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六、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联合成立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评选表彰工作和办理领导小组授权交办的事项。

组织成立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委员会,成员由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志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地方志工作部门要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评选工作。

评选工作机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方式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东里9号国家方志馆
邮政编码:100021
联系人:陈旭李俊池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邮政编码:1000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
2014年7月14日来源: /fg/detail532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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