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征用权制度改革研究
河南省土地征用权制度改革研究

第六, 结合河南省实际 , 制定 土地利用规划管 理办法 , 明
确 土地 用 途 规 划 的产 生 和 变更 程 序 。 严格 限制 农 用 地转 为 建 设用 地 , 制 建 设用 地 总 量 , 耕 地 实行 特 殊 保 护 。用 地 单 位 控 对
要进一步规范各省辖市 ( 或扩权县 ) 的征地行为 , 在实际的征
警 惕 私权 利 阻碍 国家 土地 征 用 权 的正 常 运 行 。 第 二 , 坚 持省 级 征 地 审批 权 限 的前 提 下 , 一 步 改 革 现 在 进
政府应 当按照 《 刑法 》 《 和 国家赔偿法 》 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和赔偿责任 , 相关责任人不应 以 “ 因公违法” 而免责。 第五 , 建立全方位 的土地征用权监督体系 , 改变主要 由政 府系统内部 自上而下监督监察的局面。 在一个地 区, 某一征地 行为 的法律要件 , 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年度利用计划 、 补充
完 善 的方 案 。
一
、
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国家土地征用权
第四 , 设定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特殊程序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把补偿
安 置 的落 实 作 为 国家 土 地 征用 权 运 行 的前 置 条 件 ,把 补 偿 安 置 不 落 实作 为 否 认 征 地 合 法性 的实 质 要 件 ( 殊情 况例 外 , 特 主要 指 法 律 规定 可 以先行 占地 的情 况 ) 。土 地 征 用行 为 违法 ,
当前 ,国 家 土地 征用 权 问题 的 焦点 在 于 土 地 征 用权 的滥
用, 政府成为 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 。大多数研究者认为 , 土地 征用权的滥用源于我 国征地制度体系本身存在冲突。不可否
认 , 是 一个 非 常 重要 的因 素 , 值 得 我 们 关 注 的 应 当是 如 这 但更
土地发展权: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中的新理念

展货 币会 贬值 ,以及农 民的生 活水 平 也要 提高 .
而不 只是 停 留在 不降低 的水准 上 。被 征土地 ( 主 要指 耕地 ) 的价值 包含 经 济价 值 和外部 价值 两 部 分, 外部 价值 具有 很 大 的社会 效用 。 经济价 值 即
所 有权 价 值 , 外 部 价值 具 有 社 会性 , 为 所 有 而 不
第 1期
NO .1
河 南 科 技 学 院 学 报
J u a fHe a n t u e o ce c n e h oo y o r lo n n I si t fS in ea d T c n lg n t
2 1 年 1月 00 Jn2 1 a .0 0
di 036 0i n17 - 0 02 1 .1 1 o: . 9 .s.6 3 6 6 . 0 . 1 9 s 0 O O1
需 要演 变为广 义 “ 公共 利益 ” 的需 要 。首先是 狭义 “ 共利 益 ” 公 的需 要 . 即为无 直接 经济 效 益 的公 益 型项 目用地 : 次是 城 市化 的需 要 。从 一定 角度 其 来 看 . 市 化是 土地 从农 用 地 向建设 用 地 的转移 城 过 程 , 地 是转 移 的主要 途 径 。再次 是 经济 发展 征 的需要 。 在绝 大部 分 城市 , 二 、 第 三产 业 的发 展必 然 要 占用一 部分 农业 用 地 , 并促 进该 部 分土 地经 济 价值 提升 ,提 高 土地 对社 会 的经 济贡 献率 , 这 是 广义 “ 公共利 益 ” 的需要 I。 自然 的 , 实际操 1很 ] 在 作 中 国家将 征 地 划 分 为公 益性 项 目征 地 和非 公
补偿 款在 大 多数 地 区仍被 层层 削减 , 通常 只能 得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论文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论文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稀缺,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作非农建设。
而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改革现行征地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从我国征地制度的源流和现状入手,从法理角度分析了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农地征用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必要性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非农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在现行制度体制条件下,政府只有通过加大征地规模来保障用地需求。
但是,由于现行土地征地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加之地方政府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的粗放式操作,一方面造成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收益分配严重失衡,失地失业农民又失去生产、生活保障,由此引发了大量群体性冲突事件。
要解决征用农民土地引发的矛盾,最终必须逐步推行征地制度改革。
当前,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党中央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将失地农民问题纳入解决“三农”问题的统一框架下。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必须“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进一步探索改革经验。
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二、我国农地征用制度的现状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一般包括:(一)征地方案的拟定。
需要征地的市县政府拟定有关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征地方案。
具体做法是,用地单位向拟定机关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项目说明书和有关方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认为所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在5日内上报本级政府审核。
本级政府审核同意的,征地方案即为拟定。
(二)批准机关的审批。
有关市县政府对其审核同意的征地方案,连同其他有关材料,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政府所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河南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河南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河南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向农民征用土地时所需支付的补偿费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土地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河南省制定了一套土地征用赔偿标准,以确保公平合理地向农民支付征地补偿。
根据河南省土地征用管理条例,土地征用赔偿标准包括两个方面,即征地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
首先是征地补偿费,即政府向农民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式比较复杂,需要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土地面积、土地位置、土地质量等。
河南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计算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根据土地使用权的类型划分土地等级,并根据土地等级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通常来说,土地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一级土地属于良田,补偿标准最高;二级土地属于中等土地,补偿标准居中;三级土地为一般土地,补偿标准相对较低。
其次,根据征收目的确定补偿比例。
通常情况下,土地征用是为了进行农田水利、城市建设、工业园区等公共设施建设或者重大项目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偿比例。
比如,对于城市建设,河南省规定的补偿比例为土地价格的70%;对于工业园区建设,补偿比例为土地价格的80%。
最后,根据土地利用类型、确权登记状况等确定补偿的具体金额。
补偿金额是以每亩土地补偿标准乘以土地面积计算得出的。
除了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也是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的一部分。
拆迁补偿费是指因土地征用而要求农民搬迁时,政府向农民支付的补偿费用。
拆迁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也比较复杂,需要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搬迁距离、搬迁户型、搬迁面积等。
河南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计算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根据搬迁户型的不同确定补偿标准。
根据住宅类型的不同,河南省将住宅分为砖混结构、钢混结构和木结构,分别对应不同的补偿标准。
其中,砖混结构补偿标准最高,木结构补偿标准最低。
其次,根据搬迁的面积确定补偿标准。
搬迁的面积包括室内面积和室外面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偿比例。
3-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5日_豫财预外字〔1999〕40号)

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豫价房字〔1999〕288号豫土发〔1999〕1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管理,确保我省耕地总量不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均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收费前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和计划核拨,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非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城市和村庄、集镇土地开发利用方案论证时,必须考虑耕地占补平衡问题,并在投资概算中安排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投资。
第五条凡在河南省区域内,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未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的,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凡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核、审批手续时,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耕地开垦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市或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必须实行先补后占。
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农用地转用。
若在本行政区域内未实行先补或无耕地后备资源可开发整理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核、审批手续时,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由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具体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必须实行先补后占。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摘要】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对农民、农村和整个国家都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展开探讨。
在我们先介绍了问题的背景,引起了关于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正文部分则详细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现状,土地征用对农民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然后提出了改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建议,包括加强监督机制。
在总结了思考的收获,展望了未来,并呼吁共同努力建设美丽乡村。
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和思考,可以引起更多人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关注,促进相关政策的完善和实施,为农村发展和农民利益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农民、影响、问题、原因、建议、监督机制、思考、展望、乡村建设。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是中国农村改革中的重要一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不断完善,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用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亟需解决的难题。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建设性的改革建议,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2 问题意识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存在着土地征用程序不规范、程序不透明的情况。
农民在土地被征用时,往往缺乏知情权和参与权,导致征地过程中缺乏公正和公平。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尽合理,往往无法真正保障农民的权益。
不少地方政府在进行土地征用时存在恶意低估土地价值的情况,导致农民得到的补偿远低于实际价值。
土地征用后的农民再就业问题也亟待解决。
很多被征用的农民失去了土地,却没有得到合适的工作安置,导致他们生活陷入困境。
解决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1.3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6•【字号】豫政[2001]74号•【施行日期】200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力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各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批准设立的市辖区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对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
鼓励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城市建设凡能使用存量土地的,必须首先使用存量土地。
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各市、县要在2002年底6月底前,对1999年1月1日后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对批而未用、批多用少和中途停建工程用地要逐项登记,逐宗进行处理。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建立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制度,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土地收回、收购的对象为:因换址扩建而腾出来的土地;为改造街景市面或统一规划而拆迁出来的土地;使用人不明的土地;征地撤组农转非后剩余的土地;驻地部队需盘活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拟转让的土地;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后,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或收购的土地。
关于征地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关于征地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作者:王建设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22期摘要:结合我国目前现行集体土地征用制度实施状况,依据征地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及原则,提出了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看法和意见。
关键词:征地制度;实施状况;改革;思考中图分类号:F301.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
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阶段,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是一个必然趋势。
一、现行集体土地征用制度实施状况随着城镇的大力推进,需要以通过政府征用的方式供应大量建设用地。
但由于我国征用土地制度存在许多缺陷,使农村土地被征地后的农民利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这一问题日益突出。
这些缺陷主要有:一是征地范围过宽。
从实践来看,“滥用”征地权现象十分普遍,所有项目凡涉及占用集体土地,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一律动用国家征地权。
二是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三是征地引起的社会问题多。
由于征地制度不完善,操作随意性大,由征地造成的上访、纠纷居高不下。
四是征地程序不透明。
五是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不完善。
由于上述缺陷的存在,我国征地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因此,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势在必行。
二、征地制度改革的目标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要求来看,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应当是:通过明晰和完善农民集体土地产权体系,以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实现土地产权的转移,即以新的征购制度代替原来的征地补偿制,切实保护农民土地产权利益,合理依法分配土地增值收益,建立农民进城再就业和社会保险的新机制,保障合理的建设用地的需求,加快城市化进程,最终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市场经济体制。
三、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几点看法和思考征地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用法律手段规范农地征用用途,以市场为导向完善农地征用补偿政策,建立一套完备的农地征用体系是当务之急。
关于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一、土地征用的概念一般而言,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目地而强制地、并且通常是有偿地取得其他主体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的一种行为。
土地由于其有限性和不可替代性而成为最普遍的被征用对象。
现代世界各国都建立了为公共利益需要而征用土地的制度。
就所有权而言,这也是所有权社会化的一种必然结果。
在民法上,征用和征收是不同的概念。
征收是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公共权力,以补偿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征收而消灭。
而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因公共事业的需要,以给予补偿为条件,对他人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他项权利的利用,待特定公共事业目的完成时,仍将土地归还其所有者,它所针对的是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我国现行立法所规定的土地征用事实上引起了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即在土地征用的名义下,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变更为国家所有权。
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立法上述及的土地征用实际上是一般所说的土地征收。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有偿或无偿地征用或征收财产,这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由于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实施的土地权利转移。
因此,它是一种特定的行政行为。
其基本构成要素为:1.公共目的性体现在国家征用(征收)的土地必须为公共利益需要,为公共事业所使用。
这是土地征用的前提条件。
2.强制性表现为国家基于公共目的而行使征用(征收)土地的权利高于其它一切土地权利,任何土地权利人都必须服从于国家的土地征用权。
3.补偿性国家不是无偿取得原所有者的土地,而是必须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从民法的角度而言,土地征用关系中并无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是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
国家行使的征用权是公法意义上的权力。
国家行使土地征用权的过程也就是国家征用土地的过程。
因此,一个国家所制定的如何行使土地征用权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这个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
二、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及问题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建立始于1953年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2024修正)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除下列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办理外,其他用地均应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国家机关用地;(二)军事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需划拨的建设用地。
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研究

4 ,我 国土地 征用制度改革的对策
现行 的土地征用制 度还存 在不 完善 的地 方 , 由此而 引发 的农 民信 访 、 访事件时有发生 , 上 已经 成 为 当 前 社 会 各 界 关 注 的 热 点 问 题 之 一 。 因此 , 必 要 对 我 国现 有 的 土 地 征 用 制 度 进 行 研 究 考 量 , 加 快完 善 。 有 并 4 1加 强 土 地 征 用 法 制 建 设 . 应该进一步明确土地征用制度的宪法地位 , 尽快确立一部合理 而完 善的《 土地 征用法》, 虽然现有 的一些法 律法规涉及 这方 面的内容 , 但这 个 问 题 是 需 要单 独 立 法 的 。 这个 问题 涉 及 的群 体 面 大 , 且 已 经 影 响 到 而 社会发展。建立土地征用行政 管理事务 经办 、 监督 仲裁相 分离的管理体 制, 充分发挥 中介机构 在土地评估 中的作 用。完善 司法最终 解决制度 , 充 分 保 护 被 征用 人 的合 法 权 益 。把 有 利 于 土 地 征 用 的 好 办 法 都 尽 可 能 用 法律的形式 固定 下来 。 没有 完善的法律 , 当道德水准 缺失的时候 , 方政府就可能 站到资 地 本 那边 , 民是弱者 , 农 没有法律保 障, 是非常难 以保障其权益 的。制定一 部完善 的土地征用法规是今后土地征用 的关键 , 只有通过严肃 的法律对 土地征用进行全面 的保护 , 才能真正维护征地双方的合法权益。
2 1 地 征 用 具 有 强 制 性 . 土
国家为公共利益 的需要 , 征用集体所有 的土地 或者对 国有土地进行 调整 时 , 征 用 单 位 应 当服 从 国 家 的 需 要 , 得 阻挠 。 土 地 征 用 法 律 关 被 不 系的产生并非基于双方的 自愿 和一致 , 而是基 于国家 的单方 面的意思表 示, 无需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 同意。国家征 用土地 的指令是行 政命令 , 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服从 , 而且在这种法律关系 中也 不遵循
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规定,征用补偿的前提是要保证被征用地区的人民的生活水平不受到影响。单从我省的具体情况分析可以得知,土地被征用主要是用于扩展城市区域,而城市附近的一些农民主要来源不再是单一的从土地上获取民们单一的从种地上获得收入的人数越来越少。根据现征地补偿标准来分析,征地补偿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这些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生活质量没有降低。可是一些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虽然加入了社会保障,却没有了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无法确保生存及生活质量问题,因此不愿意被征用土地。
1.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
1.1土地征用补偿的指标不确切、不统一
土地在征用过程中关键问题之一就是对征用土地如何进行补偿的问题。现在我国征地所依据的补偿规则是: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原来用处进行补偿,是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土地每年能够产生的价值就是计算补偿的一个指标。可是因为每年的土地产量的计算办法、计算的根据等不一样,不同地区的地的每年的产量差距略大,所以没有一个非常统一的指标。在实际的进行征地的过程中,一些征地企业一般都采用包干地价法,就是征用地的企业和被征用的地方进行沟通,确定征用的价格。可是这样会造成一个直接的后果:可能在同一地域、不同的期间、不同的土地征用补偿价格差距很大,因此被征用地区的人对征地的价格预期不断升高,征地单位的征用难度也大大加强。
1.4补偿的金额少,农民损失大
我国的法律法规虽然有明确的补偿规定,可是补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性损失,间接性损失没有被纳入补偿的范围。除此之外,对直接损失进行补偿的标准也很低。根据现在的补偿标准和农民的人均花费来讲,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所获得的补偿最多只能够支持十五年以下的生活。所以对于一些依赖土地来获取生活来源的农民来讲,土地被征用,就代表着他们失去了最稳定的生活来源。
浅谈土地征用制度改革

实践 ・ 思考
浅 谈土地征 用制 度改革
孙 汉 泉
( 山市千山区土地征 用整理事务站 , 宁 鞍 山 l4 4 ) 鞍 辽 10 1
摘 要: 现行土地征 用制度在开发土地资源。 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方面起到 了积极的作用。然而 按照现有的土地征用褂偿标准 , 农民所获得的 土地补偿非常有限, 不仅不能分享 上地增值 , 甚至连基本生活水平也得不到保证。对土地征用制度进行新一轮的改革 已势在必行 , 这一制度很大程 废 E 是计 划经济时代做法的延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 其弊端 日益凸显 , 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 , 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稳定的重 大障碍, 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 关键词 : 土地征 用; 制度 ; 改革 1 土地征用过多、 过滥。 失地问题严峻 依据《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 年至 2 1 年全国非农业建设 ,9 7 00 占用耕地控制指标 2 5 万亩。然而, 19 年至 2 0 年就已占用了 1 5 90 仅 97 01 31 万亩 , 5 %。 占4 . 按照这一速度, 8 这个指标到 2 0 0 5年就要用完。 国土资源黻 布的O 1 .世纪我国耕地资源前景分析及保护对策》 指出, 在严格控制的前提 下,0 0年至 2 3 20 0 0年的 3 O年间全国占用耕地将超过 5 5 4 0万亩。 而且, 上述 用地数据都是合法审批征用前提下的用地数量, 还不包括违法征地的情形。 据卫星遥感资料, 前些年违法用地数量一般 占 用地总量的 2  ̄ 0 0 ̄3%以上, / 有 些地方甚至达到 8 % 0 。失地问题 已 相当严峻。 当土地征用制度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时, 政府会对该制度进行改革。改 革后的一段时期内, 土地征用制度能为经济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 然而 , 随着 时间的推移, 该制度的优势将逐渐消失, 其弊端也将逐步体现并开始阻碍经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2•【字号】豫政办[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的规定,为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和使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监督,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
管好用好这项资金,是保证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中,还存在着分配比例不合理、使用不公开、账务处理不规范甚至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确保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享到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成果。
二、严格确定征地补偿费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
对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农技服务农民教育·187·2017,34(24)作者简介:吴艳(1978.9-)女,辽宁铁岭人,本科,铁岭市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公室,工程师,研究方向:土地管理对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吴 艳(铁岭市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公室,辽宁 铁岭112000)[摘要]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是经营的基本基础以及劳动对象,在保证农民权益时,农民土地财产权利是重要内容。
近些年来,我国城市化、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征用了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使得农民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因此,就农村土地征用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问题解决的策略,旨在优化土地征用效果的同时,维护征地农民的权益。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现如今,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民土地被国家大量的征用,使得农民权利受到威胁,因此必须要对征地农民的权利进行有效保护。
而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不利于被征地农民权益的维护,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改革土地征用制度,优化土地征用的效果。
1土地征用的问题分析1.1土地征用权存在滥用判断土地征用权是否合法的标准是看其是否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只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才能够避免土地征用权利被滥用。
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土地征用的目的是公共利益,但是在实际征用中,公益性与商业性征地相混淆,与土地征用制度的本质不相适应。
土地规划权利是被政府行政部门掌握的,很多土地征用都是商业性的,为获得土地增值收益,政府常常征地,使得被征地人的权利受到侵害。
1.2被征地人的权利地位不明确法律中对土地征用程序有很多规定,但是对于土地征用权利人集体土地成员等的权力地位并不明确,还要求其“不得妨碍和阻挠”[1]。
土地征用是一种合法行为,但是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并不消失。
而在实际征用中,由于被征地人的权利地位不明确,因此其利益维护也存在一定难度,土地征用成为了行政过程。
缺少权利制约,导致权力滥用。
一些地方政府不按照法律程序规定进行征地,以商业为目的低价征用农民土地,然后在公开高价拍卖获得土地增值收益,这就是行政权利滥用的情况,使得社会财产秩序被破坏,侵犯土地权利人的权利。
河南省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成效、问题与对策分析

河南省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成效、问题与对策分析作者:马珂来源:《河南农业·综合版》2024年第02期农村土地改革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而“三权分置”是我国土地改革制度的又一重大创新。
河南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有关精神,通过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不断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格局的形成,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对近年河南省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措施及成效的梳理与分析,提出对策建议,能够积累经验,为深入推进河南省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提供参考。
一、主要改革措施及成效(一)以二輪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为引领,落实集体所有权河南省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于2028年到期的农户数约占承包农户总数的91%,约9%的农户在2028年之前到期。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后,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
2020年以来,农业农村部先后批复济源示范区、平舆县、西平县、泌阳县等地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
2023年9月,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组织部分地方以村组为单位申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省级试点。
目前,济源试点村已完成延包合同签订,试点工作已基本结束;平舆县、泌阳县和西平县分别制订了延包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开展摸底调查等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延包试点工作。
(二)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为抓手,稳定农户承包权按照河南省委、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的工作安排,河南省自2014年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部分试点到全省推进,截至2017年底,全省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
2018年以来,河南省先后开展了3次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回头看”工作,不断提高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质量,有效解决了承包地长期存在的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档案管理不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实现了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登记簿、承包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做到了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四到户”。
关于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和制度的理性思考

88GM 市场透视关于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和制度的理性思考关于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和制度的理性思考*文/韩亚峰摘要:在征地制度体系中,征地补偿制度具有核心地位。
对被征地人进行合理补偿是国家土地征用权运行的必然延伸,对于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人的正当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影响,补偿的标准往往是征地实践中政府、用地单位和被征地人博弈的焦点。
本文系统分析了河南省低征地补偿的诸种因素,以期在实现社会整体公平的理念下提出河南省解决征地补偿安置的系统性方案。
关键词:河南;征地补偿;标准和制度;理性思考一个完整的补偿法律规范包括四个要素:价值目标、补偿标准、分配和支付程序以及法律后果。
对征地补偿制度本身及其实施效果的分析,我们沿着两条线索展开:一是对制度本身的规范分析,主要分析征地补偿规范体系及其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是对补偿制度实施效果的分析,把它放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环境和其他相关因素的联系中描述、分析。
一、造成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低的诸原因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补偿标准包括两个紧密联系的要素:一是补偿倍数,二是年产值标准。
其中,补偿倍数在一定时期内是常量,根据城乡区位也有变化幅度;年产值标准是变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一是地方政府往往根据物价变动因素适时调整,二是不同地区或不同地块产值可以差别,这是造成“同地不同价”的制度原因。
造成对被征地农民补偿相对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大体有五个方面:首先,征地理论基础上的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坚持征地低补偿的思维方式,其主要的理论依据有二:一是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二是国家征地本身的强制性,不能影响到国家的利益。
在这一理论思维的主导下,国家征地总的原则有四条:一是补偿性征地原则;二是坚持以农地补偿的原则;三是坚持国家公共目的建设征地区别于其他用途征地的原则;四是坚持保证征地后农民生活既能保持现有水平,又能逐步提高的原则。
其次,制度上的原因。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3a4ec0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83.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的土地管理创造了机遇。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深入学习《决定》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
《决定》从我国国情出发,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提出了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措施,是指导今后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的各项要求上来。
(二)切实转变用地观念。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我省人多地少的基本省情,进一步增强严格土地管理和保护耕地的紧迫感,正确处理好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走符合我省省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
(三)深入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
以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的领导干部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干部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依法管地、依法用地,进一步提高在法规范围内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用地的能力。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1991)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1991)【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8.21【实施日期】1991.08.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1991年8月2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河南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修改草案)》。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几年来本省土地管理工作的实际,会议决定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省辖市、地区、县(市)土地管理机构,直属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款修改为:“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增加二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村民委员会和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本村的土地管理工作。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工矿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所使用土地的管理工作。
”四、第五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组织编制全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市、地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拟定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谈河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还 将形 成 被 征 地 农 民4 6 万 人 。 河 南 作 为一 个人 口和 农 县 ( 、 区 ) 1 5 失 地 农 户 进 行 了调 查 ,总 体 上 各 地 政 20 市 的 户 O
业 大 省 ,做 好 被 征 地 农 民 的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对 于 构 建 和 谐 府 对 耕 地 占用 工 作 非 常 重 视 ,安 排 到 位 。 但 是 , 由于 种 种 社 会 具有 重要 意 义 。
摘 要 : 城 市化 是 中 国走 向现 代 化 的 必然 趋 势 , 农 业 土地 转化 为 非 农 业 用 地 是 不 可避 免 的 。 但 是 由于 我 国土 地 征用 及 补 偿 制 度 还 不 完善 , 引 发 了一 系 列矛 盾 。本文 将 以河 南 为例 , 结 合实 际 就 如何 解 决 失地 农 民的 社会 保 障 问题 进 行探 索 。
一
堂 教学 过程 中引入 竞争 机 制 ,个人 擂台 、小 组擂 台等 多种 可 爱 的 娃 娃 、 生 动 的 人 物 、动 物 、 植 物 等 等 妙 不 可 言 的 工 形 式 ,让 学 生 在 竞 争 与 合 作 的 氛 围 中 学 习 。 艺 品 、 质 朴 的 装 饰 画 、具 有 创 意 的 立 体 构 成 、 弃 之 可 惜 留 6历 练 职 场 。 以 兴 趣 为 支 点 , 以 自 主 为 核 心 ,以 创 新 之 无 用 的 丝 袜 、 手 揉 纸 、 泡 沫 纸 等 制 作 出 美 丽 的 仿 真 花 。 . 为 灵魂 ,从 而实现 知识 由感 性 到理 性的 升华 把课 堂 当作职 利 用 廉 价 的 T 衫 进 行 创 意 时装 设 计 秀 、用 各 种 废 弃 物 设 计 恤 场 ,引 导 学 生 观 察 生 活 ,发 现 生 活 中 的 美 ,并 能 让 生 活 中 不 同 人 物 性 格 特 征 的 形 象 创 意 制 作 赛 … - 些 原 本 让 人 不 ・ 这 的废 弃物 变废 为宝 ,提 升学 生 自身 的审 美 力和 动手能 力 。 屑 一 顾 的 废 品 在 同 学 们 的 手 中 却 变 成 了 妙 趣 横 生 形 式 多 放 手 让 学 生 去 做 一 做 ,玩 一 玩 ,练 一 练 ,从 中 使 学 生 在 实 样 、 内 容 丰 富 的 手 工 艺 品 , 同 时 同 学 们 也 在 无 形 和 有 意 的 践 中 产 生 问 题 ,带 着 问 题 去 实 践 , 再 在 实 践 中 解 决 问 题 , 加 强 了 环 保 的 意 识 ,不 管 是 在 课 堂 上 还 是 在 课 后 ,都 会 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收稿日期:2007-10-14作者简介:1.韩亚峰(1975—),男,河南濮阳人,河南省地质博物馆馆员;2.崔向前(1977—)男,河南确山人,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河南省土地征用权制度改革研究韩亚峰1,崔向前2(1.河南省地质博物馆,河南郑州450016;2.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2008年1月第16卷第1期河南社会科学HENANSOCIALSCIENCESJan.,2008Vol.16No.1摘要: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南省国家土地征用权的过程中,应准确把握现行国家土地征用权运转的基本框架,高度重视中原崛起战略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平衡,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通过制度变革释放存量建设用地,转变城市发展理念以促进中原城市群的协调和持续发展。
关键词:河南;土地征用权;制度改革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5X(2008)01-0165-03当前,国家土地征用权问题的焦点在于土地征用权的滥用,政府成为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
大多数研究者认为,土地征用权的滥用源于我国征地制度体系本身存在冲突。
不可否认,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但更值得我们关注的应当是如何规范地运用国家土地征用权,完成中原崛起战略的历史任务。
应在这一前提下,寻求河南省国家土地征用权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方案。
一、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国家土地征用权根据我们对河南省征地制度的历史考察和对土地征用权运行效果的实证分析,我们认为,河南省的国家土地征用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
第一,政府必须拥有保证土地征用权正常运行的法律体制和制度环境。
公权力的膨胀可能而且容易造成对私权利的侵犯,私权利的肆虐也同样会削弱公权力的运行效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河南省私权利恶性膨胀的现象仍将长期存在,要警惕私权利阻碍国家土地征用权的正常运行。
第二,在坚持省级征地审批权限的前提下,进一步改革现行土地审批制度,使省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从繁重的土地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
省级征地审批机关的职能应当侧重于征地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侧重于对地方各级土地征用权的监管。
要进一步规范各省辖市(或扩权县)的征地行为,在实际的征地审批过程中,逐步谨慎地赋予部分地方政府征地审批职能。
征地行为的规范和土地审批职能的分解,并不意味着国家征地审批权的下放,而是有限度的职能分割,是缓解省级征地审批事务的压力、提高征地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
当然,其中还有许多环节需要研究。
第三,合理划分和严格确定地方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在土地征用权规范运行中的职权和责任。
政府征地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
要打破司法机关对国家土地征用行为合法性问题保持沉默的局面,支持司法机关对政府土地征用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赋予司法机关对土地征用行为合法性进行判决的权力。
同时,严厉打击国家土地征用权运行过程中的“寻租”或变相“寻租”行为。
第四,设定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特殊程序,把补偿安置的落实作为国家土地征用权运行的前置条件,把补偿安置不落实作为否认征地合法性的实质要件(特殊情况例外,主要指法律规定可以先行占地的情况)。
土地征用行为违法,政府应当按照《刑法》和《国家赔偿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不应以“因公违法”而免责。
第五,建立全方位的土地征用权监督体系,改变主要由政府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监督监察的局面。
在一个地区,某一征地行为的法律要件,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利用计划、补充耕地方案、安置落实情况、土地征用批复等应当公示,为公众所知晓,让被征地人和社会公众成为监督国家土地征用权合法运转的重要主体。
第六,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办法,明确土地用途规划的产生和变更程序。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尽管《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但是对于土地用途规划的制定、变更程序以及用途规划变更的附随补偿义务等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因此,河南省应结合全省・165・城市发展战略,积极制定土地利用规划的地方性法规,完善土地用途的产生和变更程序,明确用途规划变更的补偿义务①。
第七,建立运转协调、规范高效的国家土地征用权运行机制。
这一机制的运行有两个问题迫切需要解决:一是征地审批管理人员的素质问题。
通常情况下,省政府、国土资源厅及各市县政府主管领导的签批,只是形式上的最后把关,而征地审批的实际操作人员却起着实质的审查核准作用(尽管他们有时不起决定作用)。
因此,提高河南全省征地审批管理者的素质是建立运转协调、规范高效的国家土地征用权运行机制的首要前提。
二是土地征用县级政府负责制的推行问题。
应当全面理解这种“县级政府负责制”。
首先,它是一种责任,即保证国家征地权顺利实施的责任;其次,它应当与国家责任追究制度有效结合;再次,这种责任同时意味一种地方权利或地方利益,也意味着“征地单位”保证被征地人生产生活妥善安置的义务不是一种额外的负担。
二、河南省土地征用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一)准确把握现行国家土地征用权运转的基本框架准确而全面地把握我国现行土地征用权运转的基本框架,是保证河南土地征用行为合法运转的基本前提,是拓展河南国家土地征用能力的逻辑起点。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和2004年以后国家颁布的土地管理政策,我国土地征用权运转的基本框架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土地征用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三是保证本省辖区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四是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二)河南省拓展土地征用权运行空间的可能性分析我们认为,未来10年河南省在本辖区内拓展国家土地征用权运行空间具备了两个条件:一是自1999年以来河南省连续8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特别是2004年以来,在全省开展“空心村”、“砖瓦窑场”、“工矿废弃地”三项整治工作,3年共补充耕地66.18万亩,为进一步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②。
二是截至2000年,河南省居民点及工矿用地2780.74万亩,其中农村居民点2180.66万亩,占78.4%,特别是安阳、鹤壁、濮阳、开封、新乡、周口、商丘、许昌、郑州等平原地区更是自然村落紧密相连,新农村建设必将为增加耕地提供广阔的空间③。
据统计,可开垦耕地后备资源总量为156万亩④,通过对后备耕地资源的科学开发改造,耕地面积尚有增加的余地。
根据《河南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纲要》和2001年以来河南占用耕地情况分析、测算,至2020年,河南省需占用耕地300万亩~400万亩。
因此,从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角度看,通过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并稳定增加耕地面积的方式,拓展国家土地征用权的运行空间是可能的。
(三)高度重视中原崛起战略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平衡河南省土地征用权的运行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约,要积极顺应国家宏观经济大势,在中原崛起战略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中间寻求平衡。
我们认为,这种平衡有以下几重含义:第一,要站在政治的高度重新定位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中原崛起战略之间的关系。
保证中央政策在河南政令畅通,既是加强我们党执政能力建设的迫切需要,又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现实考验。
第二,要站在全局的角度,准确把握特定时期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精神实质和调控方向,结合河南实际及时做出政策性调整和应对。
第三,从落实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局出发,突出河南在保护耕地方面必须承担的特殊责任。
其原因有三:一是沿海各省耕地面积已经很少;二是河南农业自然条件优越,是国家粮食主产区;三是到2020年,河南人口将达到1.07亿,人地矛盾更加突出。
第四,在对中原城市群建设发展用地予以倾斜支持的同时,要为河南省2020年后其他城市发展留有战略余地,警惕政策不周延,加剧河南省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四)推进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通过制度变革释放存量建设用地改革开放后,河南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有两条主线:一是农村建设用地开始制度化,试行宅基地计划控制和有偿使用,其主要目的是遏制乱占耕地建房的现象;二是城市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从总体上说,农村建设用地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河南省绝大部分地区农村建设用地低利用率的趋势仍没有改变。
城市建设用地利用率低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急剧增长矛盾依然突出。
从长远来看,我们倾向于通过制度变革的方式逐步释放现有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制度建设(或立法)有效地促进建设用地特别是工矿企业用地优化配置。
具体设想如下:第一,改革现行国有土地出让制度。
把国有土地出让制度和土地年租制度糅合改造。
土地出让制度能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并为国家建设迅速集聚资金;土地年租制,可以保证国家土地资产的持续收益,我们可以根据一个地区、一定时期经济发展水平或者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需要统一调整该地区的土地年租金(每十年或每五年调整一次,以保证企业稳定发展,对于新兴企业也可以制定优惠政策)。
这种制度性改造有四个优势效应:一是可以减轻企业创建初期的资金负担;二是保证政府建设资金有稳定持续来源,更重要的是可以防范政府透支财政资金,改变“寅吃卯粮”的局面;三是可以给企业带来压力,督促企业积极寻求发展空间,通过资源的有效流动释放存量建设用地;四是可以大大加强政府对资源配置和经济宏观调控的力度。
第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和实践⑤。
2000年,国土资源部批复《芜湖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方案》和《芜湖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在坚持国家垄断一级土地市场的前提下,谨慎地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流转。
2005年6月,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上市流转,广东全省包括农村的经营性用地全部走向市场。
该《管理办法》意味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进入了市场化的阶段,这是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突破。
从长远来看,城镇国有土地市场与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有机统一才有利于市场发展和土地资源的配置。
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是整个土地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城镇土地市场最终走向成熟和完善的必要前提。
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它要求在经济上得以实现,其所有权人也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处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
允许集体土地流转必将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为・166・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进而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注入新鲜、强劲和持久的活力。
不可否认,现在各个地方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但是,这些问题的引发不是“流转”本身的错,只是在其配套环节出现了问题。
因此,“流转”是发展的趋势,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相关制度的建构。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以下几点:第一,要认真总结、比较国内外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制度和实践经验,认真研究河南省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