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 筹划 文档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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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速算扣除数
30%
0
40%
5%
50%
15%
60%
35%
通过上表可得,毛利率与增值率之间关系为线性。开发房地产项目时需要投入
大量资金,同时开发时间较长,项目全部完成建设,所有楼盘全部销售后才能
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相符,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需要一定周期,应基于企业
将不同的预征率和增值税税率代入公式①,得出下表:
表2-4 增值率平衡点测算表
土地增值税税 率(%)
30
预征率(%) 增值率平衡点(%)
1
3.45
1.5
5.26
2
7.14
2.5
9.10
3
房地产1开1发.企1业1 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40 5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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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6
1.5
-9.09
2
-7.89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增值率的计算过程中,扣除项目共有五 项,设销售收入为M、成本为N,毛利率T=(M-N)/X=1-N/M,基于收入、 成本分别与毛利率和增值率之间的关系,毛利率可以作为连接多个变量 的中间变量,将变量单一化,临界点分析更利于最后的税收筹划。因此, 我们可以将临界点的分析建立在毛利率的临界点上。 假定土地成本与开发建设成本看做总成本T,假定该企业的利息费用不能 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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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2.1 清算时间选择法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本文试图令预征时土地增值税应 纳税所得额与清算时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算出土地增值率 的平衡点,根据项目开发实际增值情况选择清算时间。
级数 1 2 3 4
表2-1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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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房
有印花税 没有加计扣除
各类企业出售存量房
A.地价 B.房产原值(三种情况) C.税:城、教、印花、契税
各类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A.地价 B.税金
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
一、收入分散筹划法
扣除项一定旳情况下,降低收入,从而降低纳税人转让旳增值额,显 然是能够节省税款旳。
在累进税制下,收入分散节税筹划显得更为主要,怎样使收入合理分 散化是这一措施旳关键。一般常见旳措施就是将能够分开单独处理旳部分 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例如房屋里面旳多种设施。当住房初步竣工但没有 安装设备及装潢、装饰时便和购置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协议,接着再和购置 者签订设备安装及装潢、装饰协议,则纳税人只就第一份协议上注明金额 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协议上注明旳金额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 计征土地增值税。这么就使得应纳税额有所降低,到达节税旳目旳。
二、利息支出筹划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旳过程中,一般都会发生大量旳借款,利息支出是不可防止旳,而利 息支出旳不同扣除措施会对企业应纳旳土地增值税产生很大旳影响。根据税法要求,与房地产开发有关旳利息支 出分两种情况拟定扣除。
两种要求就为纳税人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假如前者利息支出不小于 后者计算出旳利息支出,则企业应正确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假如前者不不小于后者,则企业能够 不按照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么能够使扣除项目金额增长,土地增 值税旳计税根据降低。
A
房地产开发费用 1.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能提供金 融机构贷款证明 利息+(A+B)*5%以内 2.不然 (A+B)*10%以内
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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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方式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一)纳税筹划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增强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的必然要求所谓的纳税筹划,更多的是指在企业战略层面的筹划。
在房地产企业项目运作的初期,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和战略决策,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来源、建设方式、经营模式等的进行合理、科学、规范的规划,从而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这对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所以说,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另一方面,要想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必须过硬。
这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还要熟练掌握现行的税法,按照既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记账、计税和纳税申报。
所以,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素质提高的必然要求。
(二)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更好地适应纳税环境的必然选择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形式大于实质”,再加上,我国现行的税法对于纳税税种、纳税环节、计税方法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而导致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着税种繁多、环节众多、计税复杂的问题,要求房地产企业必须对纳税进行合理筹划。
只有通过合理的纳税规划,才能有效避免无法预见的纳税支出,才能有效避免重复纳税的问题。
此外,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也有利于房地产企业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纳税环境。
所以,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更好地适应纳税环境的必然选择。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一)利息支出筹划在我国,所有纳税人必须知道并且明确的一点是:我国税法中,了扣除项目比实际核算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少,在增值额计算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之规定,在工程项目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扣除以后,凡是可以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能够提供金融证明的部分,可据实扣除(需要说明的是其中最高额不可超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所得的金额)。
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凡无法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对分摊利息支出进行计算的,或者难以提供金融证明的,开发费均严格按照土地取得成本以及开发成本之和的十分之进行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指南与纳税筹划(DOC 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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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指南与纳税筹划(DOC 50页)土地增值税清算指南与纳税筹划推荐开征土地增值税的目的(1)为了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
(2)为了限制房价上涨过快,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的行为。
(3)为了提高我国土地的利用效率。
(4)为了规范国家参与国有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主要亮点有两个,其一是按照房产销售增值额的高低实行差别累进税率;二是对于不同类型的房产实行差别税率。
征税方法:实行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提高战略级别的严厉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将遏制房价与维护社会稳定等量齐观,这是中央对高房价的社会危害性评级最严厉的一次。
(二)首次将问责机制提到文件的“第二条”,通知强调:“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并且让监察部介入。
这意味着,维护房价稳定已经被纳入党纪国法的考核体系,堵死了地方官员在遏制高房价上侥幸和绥靖的退路。
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四大手段: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1)除保障性住房外;保障性住房不预征;(2)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3)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4)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土地增值税政策分析及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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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政策分析及筹划一、征收方式:先预交后清算。
二、征收对象:最基本的核算单位(项目)。
三、征收范围: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不等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四、计算方法:(一)收入项(二)扣除项目1、土地价款2、开发成本(注意:要扣除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价款)3、开发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注意:实际扣除时,按下列公式:(1)(土地价款+开发成本)*5%(以下)+财务费用(2)(土地价款+开发成本)*10%(以下)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是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计算扣除。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计算扣除。
4、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是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规费、基金,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5、加扣:(土地价款+开发成本)*20%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如果未计入房价中,而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是不得扣除。
(三)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凡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占开发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其相应扣除项目金额;凡转让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地上建筑物的,按照转让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占总规划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其相应扣除项目金额。
(四)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额(五)确定税率:超率累进税率级距(增值率)税率扣除率50%以下30% 050%-100% 40% 5%100%-200% 50% 15%200%以上60% 35%(六)计算公式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额*扣除率(七)会计处理: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五、税收优惠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普通住宅用房,增值率在20%以下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案[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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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案[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甲公司原为一家乡镇企业,成立于1956年,经过50余年的发展,已成长为集生产、加工、销售、科研开发和投资为一体,拥有职工20000余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60000万元的大型企业集团,技术水平和经营规模均居同行业领先地位。
1996年为了和市场接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甲公司以其所拥有的生产设备、房屋建筑物投资成立乙股份有限公司,全面承接其生产加工、销售和科研开发。
甲公司仅拥有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单一功能的投资公司。
2009年1月,出于区域战略布局的考虑,甲、乙公司与A集团进行重组,甲、乙公司分别将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附着物、机器设备等转让给A公司(非股权转让)。
甲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2700万元(无其他扣除项目),转让价格为11000万元,乙公司房屋建筑物的转让价格为18140万元。
甲公司如何转让土地使用权使得所承担的税负最低。
方案一: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根据重组方案,甲、乙公司分别将所属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附着物直接转让给A集团。
转让过程中所承担的税费分别由甲、乙公司承担。
则该转让行为甲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如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应缴纳营业税:(11000-2700)*5%=41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415*(7%+3%)=41.5(万元)。
土增税筹划方案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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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1.2.4方案 因为3方案难度较大
5,378.05 1,061.74 4.12%
中 0.69% 综合考虑,节税效果明显。
晋阳项目税收筹划 |5
2.3、土增税筹划--筹划思路
筹划方案
关注点
主要责任 本次
部门
筹划点
关注普通和非普通的增 值额构成,优化成本分 摊。
土地成本分摊方式是地上可租售分摊 还是地上地下可租售分摊 还是按照业 态占地面积分摊。
是按照对应业态成本分摊。
1.利息据实 2.利息6% 3.可租售面 积分摊
后期项目土增税清算时应关注下列几点:1、土增税税率跳档,2、普通住宅增值率的20%,3、住宅的普通与非普通划分,3、普通与非普通的增值额构成
晋阳项目税收筹划 |6
2.4.1、土增税筹划—方案解析—土地成本分摊
项目
预算成本总额
比例含义
造价、财务
甲供材:钢 筋和水泥的
1.加价 2.不加价
资本化利息
分析选择按照开发成本的6%和项目实 际利息支出孰高进行扣除。
1、关注项目实际贷款及利息变化
3、后期就最利方案与税务机关做好沟通,
关注145亩的方案使用。
2、相关资料收集的保管到位
财务
3.后期清算时应关注普通和非普通的增
值额构成,思考按照可租售面积分摊还
19,935.44 -2,264.15
不含税收筹划方案的结果 方案含义: 1.土地按地上面积 2.利息据实扣除 3.建安平均分摊. 4.甲供材不加价
计税类型 增值额
适用税率 增值税
2014.6 交房时间 2016.12
二组团
一组团
2.SOHO
面积1.72万平
货值:1.68亿
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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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主要是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
尽可能增加可扣除项目方法:
1、分解收入法;(如:分别签定合同)
2、增加扣除项目法(增加装修成本、代收费用计收入)
房地产开发费用一并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10%以内)
分析:
如果公式①中的利息支出大于公式②计算出的利
息支出,则企业应正确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
机构证明;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企业可不计算
分摊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可
以使扣除项目金额增加,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减少。 1、利用利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税下金融机构和金融企业的口径: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一)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利息测算选取法(选择实际或虚拟扣除)
4、成本均分法(成本在高低增值率项目间转移)
5、费用迁移法(费用转成本,增加开发成本)
6、利用地价分摊模式(开发类别、单价、首层占地面
积较大差异时经常用到)
7、建设模式法(合作建房模式)
8、选择成本核算方法(不同类别项目清算时可选择) 1 、利用利息支出扣除进行
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的
5%以内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费用=允许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
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5%以
内) 1、利用利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精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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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精品发布】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写字楼(房产)的纳税筹划【案例1】K企业是A公司下属的一家全资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开发了一幢写字楼,实际造价(开发成本)为200000000元,预计售价为350000000元。
其中拟20%售给关联公司D公司作为办公场所,其余部分对外出售。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考虑其他扣除成本。
方案一:K公司直接将写字楼售给D公司。
土地增值额为=(350000000-200000000)×20%=30000000(元)土地增值率为=350000000÷200000000=75%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0000000×40%-40000000×5%=10000000(元)方案二:将拟售给D 公司部分写字楼先转为自用后分立,由D公司受让兼并分立企业。
1、K公司将拟售给D公司部分写字楼先转为自用,作为其自用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20000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这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自用或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不需计缴该部分房产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2、将K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分立新设一个全资子公司(E公司),并由E公司拥有写字楼。
由于K公司分立过程中需对房产、土地进行分割,分立时K公司未取得相应的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也没有实现土地转让增值额。
因此,K公司分立对房产、土地的分割,不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即通过企业分立转移到E 公司的写字楼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分立结束后,D公司受让兼并E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11页精选文档
![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11页精选文档](https://img.taocdn.com/s3/m/326d7b73e518964bcf847cc8.png)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土地增值额的大小,取决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两个因素。
对这两个因素的内涵、范围和确定方法等,税法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一)收入额的确定纳税人转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利益,不允许从中减除任何成本费用。
对取得的实物收入,要按收入的市场价格换算成货币收入。
对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要进行专门的评估,在确定其价值后折算成货币收入。
对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应当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
当月以分期收款方式取得的外币收入,也应按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在确定房地产转让的增值额和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从房地产转让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及其金额,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土地使用权人将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买受人时,允许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及其金额。
(2)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筑商品房,并将建造的商品房连同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买受人,允许扣除的项目及其金额。
(3)纳税人出售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房地产,如出售旧房及建筑物,允许扣除的项目及其金额。
以上三类扣除项目依据具体内容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六类:(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它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
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
1)从出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3)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doc
![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doc](https://img.taocdn.com/s3/m/cb0c640d0029bd64793e2c88.png)
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一、土地增值税的税务有效筹划对策(一)纳税递延的筹划方式纳税递延的筹划方式在实施之前要首先坚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参照的原则,接着才能实施税务的筹划工作,从而最终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同时获取更高的利益价值与节约更多的税额。
例如合理利用土地的增值税预征手段,使得房地产的相关企业能够通过这个方式作出相应的增值税税务筹划工作。
(二)优惠政策的筹划方式优惠政策的筹划方式指的是对国内相关税务的优化政策施行动态能够随时关注,接着根据政策内容的变化而作出相应适应变化的反应,从而让企业的节税工作能够随时顺应国家优惠政策的发展而发展。
例如,按照国内土地增值税相关法制规定,我们能够了解到,若居民住宅的增值额不超过20%,那么久不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缴纳,从而可以看出国家优惠政策所发挥的作用,并将其当中是一种税务的有效筹划对策,主动合理的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
(三)分劈技术的筹划方式在采取分劈技术的筹划过程中,也必须要遵循合理与合法的法律原则,把所获取的财产利润在两个或者超过两个的纳税体中分劈,从而达到直接有效的节税税务筹划目的。
根据这个筹划对策,若是房地产的相关企业借助成立房地产链公司,则可有效实现节税筹划目的。
(四)房地产相关开发企业在筹划土地增值税时面临的问题第一,对于国家相关的宏观政策重视力度不足,使得在筹划决策中受到极大阻碍;第二,税务筹划的目标不清晰明确,对于筹划全面性不重视;第三,没有深入透彻的去了解、吸收及消化增值税的筹划方法,使得筹划对策无法有效应用;第四,筹划对策的制定工作不受到重视,并缺乏一定的税务风险观念意识。
二、加强房地产的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有效筹划的建议(一)重视政府的宏观政策,主动寻求政策的支持我国现阶段正在对产业的结构进行调整,每天都有可能颁布出新政策,而政策的改变对于房地产的发展具有显著影响,所以房地产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时刻注意政策的动态,并及时掌握政策动态,同时在这个基础上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对已颁布施行的政策要有效的利用,对未颁布的政策则具有一定预见性,特别是对土地增值税方面的内容,必须要足够的重视,从而变被动接受政策为主动迎合政策,主动寻求政策的支持,从而促进企业顺应政府的宏观政策动态而发展,进而进一步更好的去利用政策。
[税务筹划精品文档]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筹划思路及实例分析
![[税务筹划精品文档]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筹划思路及实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1ff2381803d8ce2f00662390.png)
[税务筹划精品文档]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筹划思路及实例分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从2月1日起,全国各地区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项目进行全面清算。
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尤为重要。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特点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合理合法地控制增值额以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
一、起征点筹划法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
按照这一原则,纳税人在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时,应考虑增值额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所增加的税收负担两者的关系,避免增值额稍高于起征点而导致的得不偿失。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一批普通标准住宅代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100万元。
假如,销售该商品房的收入为R万元,则销售税金及附加为:R×5%×(1+7%+3%)=5.5%R万元(5%的营业税、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此时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00+5.5%R(万元)。
(1)纳税人享受起征点照顾的最高售价。
根据规定,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20%,即R-(100+5.5%R):(100+5.5%R)×20%时的售价,为该企业可以享受起征点照顾的最高售价,解方程得R=128.48万元。
此时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00+5.5%×128.48=107.07(万元)。
(2)纳税人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大收益的最低售价。
根据规定,当增值率高于20%、低于50%时,应该按照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假设提高A万元的售价,则此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107.07+5.5%A增值额为:128.48+A-(107.07+5.5%A)=21.41+94.5%A应纳土地增值税额为:(21.41+94.5%A)×30%若企业想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大收益,则必须使:A>(21.41+94.5%A)×30%即A>8.86(万元)也就是说,最低售价应该为137.34万元(即:128.48+8,86)。
[税务筹划精品文档]土地增值税筹划谨防“触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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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精品文档]土地增值税筹划谨防“触礁”A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以500万元的价格取得一块土地,但一直未对土地进行开发。
2006年8月,该土地的公允价值已经增值到2000万元。
A公司决定于2006年11月开始在该土地上开发商品房(普通住房)。
经测算,预计商品房销售收入约为5500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约为3000万元,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税费约为3350万元(不含土地增值税)。
当地契税税率为3%。
A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测算如下:增值额:5500-3000=2500万元;增值率:2500÷3000×100%=83%;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500×40%-3000×5%=85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500-3350-850)×33%=429万元。
筹划方案在开发土地之前,A公司可将该土地作价2000万元投资成立B公司,然后再由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最后再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
投资环节、合并环节以及商品房销售环节应负担的相关税费测算如下:1.投资环节(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甲公司以土地投资成立B公司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所以,A公司以土地对外投资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为:(2000-500)×33%=495万元。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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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摘要: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最为主要的税种之一,无论是在转让国有的土地使用权还是出售地上的建筑物时,都涉及到土地增值税,因此如何科学准确地实现对土地增值税的核算,对于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部门而言就成为重中之重。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房地产企业常用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其次对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阐述,最后提出了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旨在为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处理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财税处理土地增值税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在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性收入时,应该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一方面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促进国家各方面事业更好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国家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和交易市场的宏观调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抑制土地炒买炒卖。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常用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税务机关主要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
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通常采取前者,分为预征和清算两个环节。
一般而言,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销售收入或取得预收款项时按照税法规定符合预缴条件的,应预缴土地增值税。
对于存在预缴土地增值税的项目,项目完工后符合清算条件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并与预征的土地增值税进行比较,多退少补。
二、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1.清算工作及其准备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行业调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各房地产企业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在进行清算工作之前,要为其预留足够的清算时间,并且准备好与清算工作相关的各种原始资料,包括会计核算资料、相关凭证和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合同等。
其次,企业应该清楚地划分清算项目。
目前关于项目划分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国家相关部门核准开发的分期项目工程,应该按照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核算;第二,开发项目中的普通住宅项目和非普通住宅项目应该分开进行分别核算;第三,其他用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该按照各自的用途分别根据税法规定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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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筹划一般思路来自: 互联网所谓土地增值税,就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增值再按比例交纳的税收。
纳税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个人和单位。
征税范围包括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不包括通过继承和赠予等无偿方式转让的房地产,课税对象有偿转让的土地增值额。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项目金额的50%,税率为30%;值额超过项目金额的50%未超过100%,税率为40%;值额超过项目金额的100%未超过200%,税率为50%;值额超过项目金额的200%以上,税率为60%.2006年12月1日《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对个人转让房地产无法确定土地增值额的实施总价作为税基的,各省税率不同但基本按现价或评估价的1%-2%.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般而言,可以运用以下办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筹划:一、利用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进行的纳税筹划所谓“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即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这一原则,纳税人建造住宅出售的,应考虑增值额增加带来的收益和放养起征点的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问的关系,避免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导致的得不偿失。
二、充分加计允许扣除项目进行的纳税筹划(l)充分计列利息费用及其他费用支出现行土地增值税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中作为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有两种列支方法:一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范围内据实扣除。
同时对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以下简称“合计数”)的5%计算扣除;二是对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上述“合计数”的10%计算扣除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费用支出。
在实际操作中,以上两种方法计算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必然存在差异。
因为第一种方法中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和第二种方法中“合计数”的5%(即因包括利息费用而增加的部分)不一定相等。
如果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就要比较这两者的高低,选择其中扣除利息较高者对应的方法,作为企业的最后选择。
如果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费用较高,应选用第一种方法,单独计算利息支出;否则,应选用后一种方法,按“合计数”的10%扣除全部费用。
(2)充分利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附加扣除实施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按“合计数”的20%加计扣除项目金额,其他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享受此项费用扣除。
此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抑制对房地产的炒买炒卖行为、因此,当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欲进入房地产业时,不宜作为其非主营项目,而应考虑重新设立一独立核算的、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的关联企业。
这样,不仅可以在房地产开发业务中享受前述附加扣除,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而且可以在今后的各纳税年度中利用企业的关联关系实现其他税收的纳税筹划。
比如,通过双方的销售收入分列,可使双方各自扣除业务招待费(或交际应酬费)时适用较高的扣除率,进而实现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三、对个人转让房地产进行的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的,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缴纳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而未满五年的,减半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当个人转让其自用住房时,应考虑以上因素,实现个人的纳税筹划。
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增值税以有关转让房地产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当个人纳税人欲通过居住的时间期限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时,也应以签订有关转让合同的签订日期作为其居住的截止日期。
四、“临界点”筹划法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个项目,总要获得一定的利润,而利润高低又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多少,利润越大税缴的越多,房价就越高。
因此,如何做到使房价在同行中最低,应缴土地增值税最少,所获利润最佳是房地产公司应认真考虑的问题。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这里的“20%的增值额”就是“临界点”。
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可以对此进行纳税筹划。
实际工作中,首先要测算增值率(增值额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然后设法调整增值率。
改变增值率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合理定价,如在销售过程中增值率略高于两极税率档次交界的增值率,通过适当降低价格可以减少增值额,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从而减轻税负。
二是增加扣除额,主要是通过加大投入来提高市场竞争力。
按《土地增值税暂行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包括很多可以扣除的内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纳税人应该在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上做文章,通过改善住房环境,一方面适当增加了扣除项目,另一方面还会受到消费者的欢迎。
开发商只有通过合理的定价和加大投入,才能以高质低价来占领市场。
五、费用转移筹划法房地产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是不以实际发生数扣除,而以利息作为一定条件按房地产项目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
纳税人可以把期间费用转移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成本中去,但事后转出是行不通的,是一种偷税行为,这需要事前筹划,进行组织人事及行为准则等方面的准备。
因为属于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都属于期间费用的开支范围,它的实际发生数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没有任何意义,而属于每一个房地产项目的人员发生的这些方面的费用都应列入开发成本中,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个方向,即在组织人事上把总部的一些人员下放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去。
例如,总部某处室领导兼某房地产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参加该项目的管理,那么此人的有关费用于情于理都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去。
期间费用少了又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增大了。
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不增加一分钱的开支情况下,可以增大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六、收入分散筹划法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税额时,很重要的一点便是确定售出房地产的增值额。
而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若能设法使得转让收入变少,从而减少纳税人转让的增值额,显然是可以节省税款的。
在累进税制下,收入分散节税筹划显得更为重要,如何使收入合理分散化是这一方法的关键。
一般常见的方法就是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比如房屋里面的各种设施。
当住房初步完工但没有安装设备及装潢、装饰时便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接着再和购买者签订设备安装及装潢、装饰合同,则纳税人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计征土地增值税。
这样就使得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节税的目的。
七、费用分摊筹划法作为扣除项目金额重要组成部分的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大小会严重影响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开发成本越高,应纳税额越小,反之,应纳税额越大。
纳税人最大限度地扩大费用列支比例,肯定会节约税款。
但这种扩大并不是越大越好,在必要的时候适当减少费用开支可能效果更好,这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业务较多的企业。
因为这类企业可能同时进行几处房地产的开发业务,不同地方开发成本比例因为物价或其它原因可能不同,这就会导致有的房屋开发出来销售后的增值率较高,而有的房屋增值率较低,这种不均匀的状态实际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企业对开发成本进行必要的调整,使得各处开发业务的增值率大致相同,从而节省税款。
因此,平均费用分摊是抵消增值额、减少纳税的极好选择。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将一段时间内发生的各项开发成本进行最大限度的调整分摊,就可以将获得的增值额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这样就不会出现某段时间增值率过高的现象,从而节省部分税款的缴纳。
八、利息支出筹划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过程中,一般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因此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的。
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也会对企业的应纳税额产生很大的影响。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该项目直接成本的5%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该项目直接成本的10%扣除。
这给纳税人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余地: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主要依靠借款筹资,利息费用较高,则应尽可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并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实现利息据实扣除,降低税负;反之,开发过程中借款不多,利息费用较低,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这样可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有利。
九、建房方式筹划法税法规定某些方式的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如果能注意运用这些特殊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其节税效果也是很明显的。
一种是代建房方式。
这种方式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由于建筑行业适用的是3%的比例税率,税负较低,而土地增值税适用的是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前者更有利于实现收入最大化。
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之初便能确定最终用户,就完全可以采用代建房方式进行开发,而不采用先开发后销售方式。
这种筹划可以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用户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购买各种材料设备,也可以协商由客户自己购买和取得,只要从最终形式上看房地产权没有发生转移就可以了。
为了使该项筹划更加顺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降低代建房劳务收入的数额,以取得客户的配合。
由于公司可以通过该项筹划节省不少税款,让利部分于客户也是可能的;而且这样也会使得房屋各方面条件符合客户要求,低的价格也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另一种是合作建房方式。
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比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则该企业可以预收购房者的购房款作为合作建房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