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5〕45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5〕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20日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坚持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统筹全市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和审批工作。
市、县(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工作;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负责较小救助金额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当将本级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救助需求逐步增长。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一)上级补助。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制度
XX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机制,提高全区应急救助能力,有效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根据≪XX通知》(X政规[2021)X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灾后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障、应急救助、灾后救助和救助款物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包括:(-)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下拨的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的各类救助物资。
(二)使用上级财政、区财政资金采购的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的各类物资。
(三)其它救助物资。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市下拨的各类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二)区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捐助的救灾资金。
第二章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第五条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采购资金预算,送区财政局审核并列入年度预算,经区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规定采购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六条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等不能满足救助需求时,由区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持。
第七条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申请、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三章冬春救助类型和标准第八条救助类型。
分四类:一类救助对象是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严重绝收(绝收面积占比80%以上)、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符合三个条件之一及以上,下同),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二类救助对象是本年度因灾住房严重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绝收面积占50%-79% )、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三类救助对象是本年度因灾住房一般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绝收面积占比30%-49% ),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四类救助对象是本年度因灾致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酌情救助。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20•【文号】民发[2014]135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卫生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2月21日以国务院649号令颁布,自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实现和执政根基的稳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办法》的颁布施行,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既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新形势下社会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阶段。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江西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实施日期】2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工作,完善我省防灾减灾体系,促进我省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洪涝、干旱、冰雹、飓风、雨雪冰冻、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农业救灾、林业救灾及病虫害防治等的专项资金,包括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农业救灾资金、林业救灾资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经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坚持“地方自力更生为主,国家和省支持为辅”的原则。
各市、县、区在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必须及时组织生产自救,遏制灾害面源,不等不靠。
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资金,首先从自有财力中安排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资金,自有财力确有困难的,可向省申请防灾减灾补助资金。
第四条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各级财政、农业、林业、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各项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章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特大防汛补助费用于应急度汛、抗洪抢险(含伙食补助费、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抗洪抢险期间开支的电费、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等),水毁(含震毁,下同)水利工程和设施(包括水文测报设施和防汛通讯设施,下同)修复,以及分蓄洪区、山洪爆发区、暴雨灾害区群众的安全转移等。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现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2月21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承担。
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五条受灾省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的,参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第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核查灾情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和逐级汇总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地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七条民政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专家会商分析灾情。
对确认为特大自然灾害的,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灾害应急救助与灾后重建资金管理
灾害应急救助与灾后重建资金管理灾害应急救助与灾后重建资金管理是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灾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
在灾害发生时,如何合理、高效地使用资金,发挥最大救助效果,成为我们面临的一大挑战。
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灾害应急救助与灾后重建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一、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管理1.快速启动资金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需要迅速启动资金,用于救援物资采购、运输、分发等。
政府部门应建立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快速拨付机制,确保资金在灾后第一时间到达受灾地区。
可设立专门的灾害救助资金账户,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规范资金使用为确保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发挥最大救助效果,政府部门应制定详细、明确的钱款使用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
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挪用、挤占等现象发生。
3.社会捐赠资金管理灾害发生后,社会捐赠资金成为救助的重要来源。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制度,明确捐赠资金的接收、使用和监管职责。
同时,加强与社会各界合作,提高捐赠资金的使用透明度,赢得公众信任。
二、灾后重建资金管理1.重建规划与资金安排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应遵循“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
政府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受灾地区进行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重建规划。
在资金安排上,要确保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资金需求,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2.重建资金拨付与监管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建资金拨付与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及时、准确地拨付到重建项目。
同时,加强对重建资金使用的监督,防止资金浪费、滥用等现象。
对于重大重建项目,可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
3.社会资本参与灾后重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灾后重建,有利于提高重建速度和质量。
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为社会资本参与灾后重建提供便利。
在资金管理上,要确保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社会资本参与机制。
三、结论灾害应急救助与灾后重建资金管理是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灾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与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相对应的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是指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乡村人口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储运等项支出。
第三条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三)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五)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四条依据《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将受灾区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划分一般自然灾害、较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和特大自然灾害四个等级。
达到《预案》规定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视为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未达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视为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
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县承担、省级补助,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的支持。
一般和较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由市县筹集。
第五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市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及时统计、核查和汇总上报所辖县(市、区)灾情。
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六条省民政厅接到市级民政部门的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灾情。
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办法
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政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救济资金及时拨付和运行安全,充分发挥救灾救济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救灾救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救济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下拨的和本市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倒房恢复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分级负责,分级负担。
救灾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救灾救济资金实行分级负担。
市、县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积极争取上级给予支持和补助。
(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根据灾民受灾程度、经济状况和自救能力,分类给予救助。
(三)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包括工作经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救灾救济和接收捐赠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工作正常开展。
(四)公开、公平、公正。
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受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二)受灾人员口粮、饮用水、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三)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四)受灾人员伤病救治;(五)抚慰因灾遇难人员亲属;(六)救灾物资采购、储存及运输。
第五条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应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由民政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公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公布)把握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坚持以户申报、整户进入的原则;坚持按照“九步工作法”的原则;坚持听证评议、“三榜公示”的原则;坚持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严格评定标准。
2017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按照差额救助原则。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现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2月21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01.20•【文号】财社〔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和民政部制定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民政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附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承担。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余府办发〔2015〕59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余府办发〔2015〕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力量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一项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形成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是促进社会公平、为人民谋福祉的庄严承诺。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57号)要求,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救助政策和措施《办法》确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要求,结合实际,突出救助重点,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办法》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要求和操作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实施细则。
要科学制定、及时公XXX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低保标准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城乡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煤气、教育等费用,同时根据省人民政府指导性意见合理确定。
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0.06.28•【文号】财建〔2020〕245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局:为加强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应急部2020年6月28日附件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加强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救灾资金是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前款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应急部(或者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下同)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
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由应急部商财政部按照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补助。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的,按照指示批示精神落实。
第三条救灾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应急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
应急部提出预算管理及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救灾资金使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救灾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到2028年。
到期后,财政部会同应急部对救灾资金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实施期限。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已经2014年6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2014年6月9日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人员开展救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台风、风雹、雷电、低温冷冻、大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国家减灾委员会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根据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自然灾害救助实际支出等因素,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有关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省属自然保护区、中国林科院亚林中心:为加强和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和《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事业性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是指由各级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制度4篇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制度4篇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制度第一篇:1. 背景:自然灾害是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对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
为了应对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建立一套完善的资金物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2. 目标:资金物资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救助资金物资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满足受灾地区的紧急需求,最大程度地帮助灾区人民恢复正常生活。
3. 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资金物资管理制度必须公开透明,确保任何人都能了解到灾区的实际需求和救助进展情况。
- 效率优先:在救助工作中,需要确保资金物资的快速到达灾区,以便及时满足受灾人民的需求。
- 公正分配:根据受灾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公正分配救助资金物资,确保灾区人民通过救助得到公平待遇。
4. 管理流程:- 灾害发生后,设立专门的资金物资管理机构,由专业人员负责管理灾区的救助资金物资。
- 收集灾区的需求信息,根据需求优先级制定救助计划,确保救助资金物资能够真正满足受灾人民的需求。
- 建立资金物资流转机制,确保资金物资的流动迅速和安全。
定期公开资金物资流转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建立灾后评估机制,对救助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为今后的救助工作提供经验和教训。
第二篇:1. 权责分明: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制度中,需要明确每个管理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每个环节的顺畅进行。
2. 资金管理:- 建立经费审计制度,确保救助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并能够追溯。
- 设立资金监管机制,确保救助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 定期公布救助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受益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3. 物资管理:- 建立物资采购制度,确保物资的质量和供应渠道的透明可靠。
- 设立物资仓库,确保物资的储存和管理。
- 建立物资调配机制,根据需求情况优先分配物资,并确保物资安全到达受灾地区。
4. 灾后评估:- 在救助工作结束后,对救助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为今后的救助工作提供经验和教训。
- 评估包括对资金物资的使用效果、灾区人民得到的帮助和灾后恢复情况的评估等。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制度4篇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制度4篇篇一: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能够更加有效地应对自然灾害,确保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格管理救助资金和物资。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救助资金物资能够到达受灾群众手中,并达到最大程度的利用效益。
二、救助资金物资的来源1.政府统筹安排:政府部门通过财政预算,对受灾地区进行专项拨款,用于保障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捐赠: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均可通过捐赠等方式为受灾地区提供救助资金物资。
三、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1.资金管理(1)建立资金专户,确保灾后救助资金的专项用途;(2)实行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3)建立科学的资金核算体系,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真实、准确、完整;(4)建立资金审核审批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安全有效。
2.物资管理(1)建立物资管理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物资使用监管;(2)建立物资统计系统,完善物资确权、损失鉴定和核算;(3)根据受灾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所需物资数量和种类,保障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4)定期检查物资储备情况,及时更新、调整和完善物资储备体系。
四、救助资金物资的使用1.救助资金的使用(1)以人为本,确保受灾群众优先;(2)严格执行救助对象认定制度;(3)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审计和风险控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2.救助物资的使用(1)充分考虑受灾地区的特点和需求,确保物资使用的精准度和适应性;(2)强化物资安全、保管和监管,依法依规开展救灾活动;(3)根据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调整物资使用计划,确保物资的最大利用率。
五、救助资金物资的监督检查1.政府主管部门对救助资金物资进行监督检查;2.社会各界可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和信函等方式,对救助资金物资的使用进行监督。
六、制度的宣传和交流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和交流,提高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和受灾群众的监督。
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 第8期●政策法规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局:为加强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应急部2020年6月28日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加强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救灾资金是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前款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应急部(或者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下同)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
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由应急部商财政部按照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补助。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的,按照指示批示精神落实。
第三条 救灾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应急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
应急部提出预算管理及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救灾资金使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救灾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到2028年。
到期后,财政部会同应急部对救灾资金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实施期限。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第五条 救灾资金管理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保管中央救灾储备物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灾情救助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灾情救助管理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灾情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灾情救助,是指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受灾人员给予的基本生活救助,包括临时救助和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灾情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分级负责、公开透明、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灾情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情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灾情预警和信息报告第五条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发布灾情预警。
第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制度,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灾情信息。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灾情信息,及时启动救助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准备工作。
第三章灾情救助第八条受灾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灾情救助。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灾情救助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对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给予相应的救助。
第十条临时救助主要包括受灾人员的口粮、衣物、被褥、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一条过渡性救助主要包括受灾人员的口粮、衣物、被褥、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需求,以及因灾造成的房屋倒塌、毁损重建的资助。
第四章救助资金和物资第十二条灾情救助资金和物资应当根据受灾人员的实际需求和灾情程度,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灾情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对灾情救助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和物资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灾情救助资金和物资。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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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社[2011]61号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江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附件:江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第四条对遭遇特大自然灾害的设区市、县(市、区),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省、县(市、区)按比例承担;对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的设区市、县(市、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省、县(市、区)按比例承担。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五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自然灾害级别划分和资金分担比例第六条全省或某一设区市、县(市、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明确的灾情,且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对我省灾区启动四级以上(含四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某一设区市、县(市、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重大灾情,省减灾委、省民政厅启动四级以上(含四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
干旱灾害造成某一设区市、县(市、区)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的,参照《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视为重大或特大自然灾害。
第七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核查灾情、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统计和逐级汇总上报灾情,并及时启动地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省减灾委、省民政厅接到灾情报告后,及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
对确认为重大或特大自然灾害的,及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视情提请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启动国家应急预案。
第八条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对不同级别的自然灾害实行对应的资金分担机制。
遭遇特大自然灾害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省、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
总的资金分担比例为:中央财政负担70%,地方财政负担30%。
地方负担部分,按省、县(市、区)8:2比例分担。
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地区所需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和当地财政共同承担,资金分担办法参照特大自然灾害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地方负担部分所明确的比例执行。
遭遇一般自然灾害地区所需救灾资金主要由当地财政承担。
第九条设区市财政应按要求安排救灾资金,大力支持县(市、区)救灾工作。
第十条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或局部地区在敏感时期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由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确定省与县(市、区)的资金分担比例,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第三章资金预算安排和补助项目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当地常年灾情和财力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
省财政按照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省级救灾事业费。
设区市、县(市、区)要严格落实省政府民生工程要求,分别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2‰—3‰、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当年结存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全省或某一设区市、县(市、区)遭遇特别重大灾情,各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不足时,省、设区市和县(市、区)按照救灾工作实际需要,追加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第十三条省、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按以下项目编制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并下拨补助资金: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第十四条省级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于采购、管理、储运省级救灾储备物资。
设区市、县(市、区)救灾物资的管理、储运费用,在本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或救灾管理工作经费中解决。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根据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结合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并确定相应的省级补助标准。
第四章资金申请第十七条设区市、县(市、区)遭受重大或特大自然灾害,通过自身努力难以解决困难时,可申请省财政支持。
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由设区市或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申请。
其中: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本级财政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分县或分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本级财政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分县或分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和倒房台帐。
过渡性生活救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本级财政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分县或分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和受灾群众需过渡性救助台帐。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分县或分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应包括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本级财政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分县或分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
在上述申请文件中,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如实上报地方救灾资金安排情况。
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上报。
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信息。
第十八条全省或某一设区市、县(市、区)遭受重大或特大自然灾害,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及时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各项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第五章资金拨付第十九条重大或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对灾区县(市、区)未先行安排救灾资金的,省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
紧急情况下,省财政可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县级财政、民政部门的申请,参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核定灾情、补助标准以及资金分担比例,先行安排部分省级补助资金。
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下拨前,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省财政先行安排省级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收到财政部、民政部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省民政厅及时商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迅速下达至各设区市、县(市、区)。
同时将拨款文件报民政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央下达我省的补助资金情况和资金分担比例要求,省民政厅及时商省财政厅提出省级补助资金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迅速下拨。
第二十二条紧急情况下,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后,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可先行下拨中央安排我省的补助资金和省本级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
设区市接到救灾应急资金拨款后,必须在2日内下达到所辖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必须在3日内下达到所辖区。
各县(市、区)接到救灾应急资金拨款后,必须在5日内落实到受灾群众手中;过渡性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必须在10日内落实到受灾群众手中。
各地应建立救灾资金快速下拨机制,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提高救灾资金拨付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每年年底按救灾资金分担比例对县(市、区)落实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情况进行考核。
对未落实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或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在当年底和次年初安排中央和省级冬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资金时,视情核减或不安排补助资金。
县(市、区)所需的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从本级列支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中解决。
第六章资金管理使用和发放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要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专账,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乡(镇)民政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第二十七条救灾资金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不得平均分配,不得向无灾区拨付,不得优亲厚友。
第二十八条除灾害应急救助阶段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采取实物救助和现金救助等形式外,其他各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原则上均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