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备付金账户对账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模版
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协议与账户 (3)第三章客户备付金的存管、使用与划转 (7)第四章信息管理与披露 (11)第五章备付金应急预案 (12)第六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户备付金的管理,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以下称备付金)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xx持有的客户自愿预存或留存的、以及由xx代收或代付的,只能用于客户委托支付业务且日终保留余额的货币资金。
备付金主要包括:(一)收款人或付款人委托xx保管的货币资金;(二)收款人委托xx收取、且xx实际收到但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三)付款人委托xx支付、但xx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办法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预付卡中未使用的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xx在办理支付业务时取得备付金的,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xx应当遵循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协议与账户第五条 xx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其它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为xx集中存放客户备付金,复核、调拨客户备付金头寸,归集报告xx全部客户备付金信息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xx为便于通过行内划转方式接受客户客户备付金、或以行内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选择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备付金存管银行与备付金合作银行统一简称为备付金银行。
第六条选择备付金银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xx银行账户管理对开户银行的要求;(二)具有及时、安全、高效的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xx的资金汇划在限定的时间内到账;(三)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能够保障备付金的安全;(四)网点分布能够满足xx的业务需要。
银行备付金账户协议
银行备付金账户协议甲方:________(下称"开户人")乙方:________银行(下称"银行")鉴于,开户人拟就指定事项开设银行备付金账户,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账户开立及使用条件1. 开户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
2. 开户人通过向银行提交申请并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可开立备付金账户。
3. 开户人应确保备付金账户不被用于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活动,不违背公序良俗,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账户管理1. 开户人应妥善保管账户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号码、密码、密钥等,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其泄露给他人。
2. 开户人应按照银行要求,及时办理账户的有效维护、更新、变更事宜。
3. 开户人及时阅读、理解并接受银行发布的相关规定和业务指南。
三、账户资金管理1. 开户人应按照银行要求,履行存取款、转账、结息等操作程序,确保资金安全。
2. 开户人了解并同意,银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账户资金进行监管、冻结等措施。
四、账户的变更和解除1. 若开户人需要变更账户信息,应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2. 若开户人需要解除账户,应提前通知银行,并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协议的解释与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及争议解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进行。
2. 若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开户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乙方(银行):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银行对账管理办法模版 (2)
银行对账管理办法模版 (2)银行对账管理办法模版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对账业务的管理,保障银行业务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保护客户资金账户安全,促进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对账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需求,对客户账户的资金流动进行核对,以便客户及时掌握资金状况的一种业务。
第三条银行对账业务主要内容包括查询账户余额、查询账户交易明细、查询账户利息和手续费收支情况、账户余额短信通知等。
第四条客户可通过柜台、ATM、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银行对账业务。
第五条银行在办理银行对账业务时,应当妥善保管客户存款账户信息,保护客户账户资金安全。
第六条银行在办理银行对账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客户隐私权,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第七条客户在进行银行对账业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账户信息。
第八条客户在进行银行对账时,应当认真核对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联系银行进行调查。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对账业务管理机制,实行业务分工、审核制度,保证对账业务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银行应当定期对现有的对账业务管理机制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银行对账业务的认识和专业技能。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对账业务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对账业务中出现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
第十三条银行对账业务涉及到客户个人信息和资金,银行应当保护客户权益,建立健全的客户申诉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银行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如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同时,各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宣传,使本办法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银行对账管理办法模版结束。
结算备付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结算备付金管理,保障支付机构资金安全,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支付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支付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
第三条结算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支付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存放在指定银行,用于支付交易资金清算、支付系统风险防范的资金。
第四条结算备付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风险可控;(二)规范操作,透明公开;(三)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四)监管有效,服务优化。
第二章结算备付金的开立与存放第五条支付机构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支付业务许可证;(二)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申请书;(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四)开户银行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支付机构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应当选择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进行。
第七条支付机构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后,应当将账户信息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八条支付机构应当确保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侵占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第九条结算备付金存放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支付结算业务资质;(二)有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三)有较强的资金清算能力;(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支付机构与存放银行应当签订结算备付金存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结算备付金的使用与监管第十一条支付机构使用结算备付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支付业务正常开展;(二)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三)有明确的资金使用计划;(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支付机构使用结算备付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用于支付业务以外的用途;(二)不得用于向股东或者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贷款;(三)不得用于投资或者购买有价证券;(四)不得用于支付机构自身的经营活动;(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银行现金备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现金备付管理,确保银行现金供应充足,保障银行业务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二)安全稳健原则:确保现金备付安全,防范风险;(三)服务客户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现金备付服务;(四)节约成本原则:合理控制现金备付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现金备付管理职责第四条银行总行负责全行现金备付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第五条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具体执行现金备付管理制度,确保现金供应充足;第六条银行各级财务部门负责现金备付计划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第七条银行现金管理部门负责现金备付业务的日常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章现金备付计划第八条银行总行根据全行业务发展、客户需求、现金流通情况等因素,制定现金备付计划;第九条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总行现金备付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现金备付计划;第十条现金备付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现金备付总量;(二)现金备付结构;(三)现金备付期限;(四)现金备付方式;(五)现金备付风险防范措施。
第四章现金备付执行与监督第十一条银行各级财务部门负责现金备付计划的执行,确保现金供应充足;第十二条银行现金管理部门对现金备付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及时纠正;第十三条银行各级领导对现金备付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现金备付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章现金备付风险防范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现金备付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风险识别:识别现金备付业务中的风险点;(二)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三)风险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降低风险损失;(四)风险监测: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银行现金备付管理制度范本,旨在规范银行现金备付管理,提高现金备付效率,保障银行业务正常运营,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现金备付服务。
银行保证金账户及存款管理规定模版
xx银行合规体系文件保证金账户及存款管理规定1 目的为规范保证金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明确保证金划转审批权限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因授信或监管等业务需要时,以客户名义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及该账户的开立、使用、销户及存款的存入、转出、关联、取消等业务。
涉及代客资金业务的保证金,减免、追缴等特殊操作参照资金业务保证金相关规定执行。
3 定义4职责分工5 基本要求5.1保证金账户5.1.1账户种类⑴保证金账户按客户主体不同可划分为个人保证金账户和单位保证金账户。
⑵按账户结构不同可分为单一保证金账户、保证金池账户。
⑶个人保证金账户仅为单一保证金账户,单位保证金账户可分为单一保证金账户、保证金池账户。
5.1.2 相关规定⑴单一保证金账户是以总分户进行管理的,按照“一个客户、一个网点、多个币种、一个总账户”的原则进行开立,按照计息规则不同,可以划分为活期分户与定期分户。
⑵保证金池账户是以单一账户进行管理的,按照“一个客户、一个网点、一个币种、一个账户”的原则进行开立,按照是否引用规则不同,可以划分为未引用保证金与已引用保证金。
⑶目前单一保证金账户适用于银承、保函等业务;保证金池适用于国际业务及经总行规定需要以保证金池模式进行资金管理的其他业务。
5.2账户基本规定5.2.1存入来源规定单一保证金存款可以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存入,保证金池仅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保证金存款不得以贷款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5.2.2账户使用规定⑴保证金账户资金严禁挪用,必须做到“专户专用,专款专用”。
⑵保证金账户不得作为结算账户使用,不得出售支票等支付结算凭证,不得取现,不得办理结算业务。
⑶根据业务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单一保证金账户的活期分户可以实现“多次存入,一次或多次支取”,单一保证金账户的定期分户可以实现“一次存入,部分或全部支取”。
⑷根据业务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保证金池账户的未引用保证金可以实现“多次存入,多次支取”;已引用保证金可以实现“一次引用、部分或全部释放或划转”。
支付公司备付金管理办法(含格式文书)
支付公司备付金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确保备付金安全,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一)本办法以确保备付金安全为主,重点管理备付金的帐户,备付金的存入、资金归集、头寸调拔、日常清算,备付金的存管方式。
(二)备付金由XX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或总部)统一管理,具体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部。
(三)备付金专用账户由XX统一管理,各分公司在总部授权下专户专用。
(四)备付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消,必须经总部审批。
未经批准各分公司不得私自开立、变更或撤销备付金专用账户。
二、备付金专用帐户开立各分公司在当地开设备付金帐户之户名为“XX支付有限公司”的专用账户,用于一卡通销售时资金的存储。
专用账户开立的同时应办理协定存款及自动资金归集业务,视具体情况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以及业务范围。
(一)各分公司应提前提交由门店总经理签字的开户申请,经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人、XX总会计师签批后,由总部财务管理部配合门店在当地开立XX专用账户。
(二)已开立专用账户的分公司因工作需要新增设或变更专用账户时,应事先报总部审批,经批准后办理。
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开立专用账户。
(三)专用账户开户资料(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印鉴卡、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变更以及撤销资料等,由总部财务管理部统一保管,各分公司要及时将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送交总部财务管理部,各分公司应以复印件的形式留存备查。
(四)备付金专用帐户的开立银行,目前以人民银行要求的四大国行,严禁在其他银行开设备付金专用帐户。
开户银行范围发生变化时,由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通知各分公司。
三、专用账户印鉴的制作、保管(一) 专用账户印鉴由总部财务部统一刻制,开户申请批准后与门店相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印鉴交接清单与分公司开户相关账户资料由专人妥善保管。
(二) 各分公司财务部按财务制度要求保管、使用专用账户印鉴,专用账户印鉴只能用于销售一卡通收取支票的背书及维护账户的正常业务等的使用,各门店不得私自挪用或借与他人使用等与销售一卡通直接相关的用途。
备付金管理制度范本
备付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备付金的管理,规范备付金的使用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有使用备付金的项目。
第三条备付金是指公司为保证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提前安排的资金,包括预付账款、预收账款、存出投资款等。
第四条公司对备付金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流动和增值。
第二章备付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五条备付金的筹集应根据公司的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合理预测和安排。
第六条备付金的筹集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债券发行等。
第七条备付金的运用应严格按照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确保资金的高效运用。
第八条备付金的监督应由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备付金监督机制,确保备付金的安全。
第九条备付金的核算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备付金的筹集、运用和变动情况。
第三章备付金的使用第十条备付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确保资金的高效运用。
第十一条备付金的使用应遵循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的原则。
第十二条备付金的使用应经过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和程序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备付金的使用应进行风险评估,确保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备付金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备付金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备付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的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备付金进行审计,确保备付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对备付金的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公司高层。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纪律要求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备付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不得挪用、私分、截留、虚报备付金。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付金管理办法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证券类金融产品交易净额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均应遵守本办法,B股交易的结算业务除外。
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三条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
第四条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
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自营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应当分别开立用于办理自营业务结算和客户业务结算的资金交收账户。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四)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五)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六)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结算参与人应在本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中国证监会未予规定或另予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本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在本公司网站向结算参与人公布.本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结算参与人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存入资金时,应当将资金划入本公司公布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注明其资金交收账户账号。
本公司确认收到款项后将相应金额记入其资金交收账户.第九条根据各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本公司每月为各结算参与人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并按照各结算参与人上月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计算公式为: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上月交易天数×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本条前款规定的上月证券买入金额包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基金、ETF、LOF、权证、债券以及未来新增的、采用净额结算的证券品种的二级市场买入金额、债券回购初始融出资金金额和到期购回金额,但不包括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金额。
备付金实施方案
备付金实施方案一、背景。
备付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障客户存款安全而设置的一种资金,用于支付客户存款的储备资金。
备付金实施方案是指金融机构为规范备付金管理和使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二、备付金管理。
1.备付金存放。
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部门规定,将备付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并定期进行核对和审计,确保备付金的安全和完整性。
2.备付金比例。
金融机构应根据监管部门规定,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备付金,确保备付金规模与存款规模相适应,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3.备付金使用。
备付金应主要用于支付客户存款的提取和结算,确保客户随时可以取回其存款,并且在支付过程中要保证备付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三、备付金监管。
1.监管机构。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备付金的合规管理和使用,防范金融风险。
2.信息披露。
金融机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和客户披露备付金的存量、使用情况和变动情况,提高备付金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3.风险评估。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备付金管理的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备付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障客户存款的安全和稳健增值。
四、备付金实施方案的意义。
备付金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金融机构和客户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能够保障客户存款的安全和流动性,增强客户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和依赖;另一方面,能够规范金融机构的备付金管理和使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五、结论。
备付金实施方案是金融机构为保障客户存款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对于金融机构和客户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备付金实施方案,保障备付金的安全和完整性,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备付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备付金实施方案的有效执行,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银行对账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对账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加强我行对账管理,规范对账业务操作,保证资金安全,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与分行;分行与支行、我行与客户;我行营业网点中营业部与综合业务部;我行各营业网点与各级管理部门(含二级机构)、各管理部门之间以及我行与其它发生业务往来或经济往来的单位之间对账等。
其中:(一)各营业网点是指营业部及各支行;(二)各级管理部门是指总行(或分行)的计划财务部、资金运营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小企业信贷中心以及结算中心、核算中心等相关部门;(三)发生业务往来的单位是指办理同业存放、拆放、转贴现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对账业务要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卡(折)、内外账核对相符。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在对账工作中,分、支行及各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业务范围认真履行其对账职责。
第五条总行会计部负责支付结算及核算业务对账工作制度的制(修)订、对账工作的组织管理与考核。
稽核部负责支行对账数据的收集、统计按季上报。
第六条公司业务部负责组织客户经理落实对信贷类公存客户未返回对账回执的账户进行催收;对贷款(含应收利息)、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及垫款、保函、信贷证明、贷款承诺、抵质押物等按规定应建立台账的账务核对工作。
第七条个人业务部负责组织落实对个人客户的贷款(含应收利息)、理财账户、POS账务、抵质押物等按规定应建立台账的账务核对工作。
第八条资金运营部负责组织落实贴现、转贴现、债券投资、买入返售债券和卖出回购债券的对账工作。
第九条计划财务部负责我行投资理财业务的对账工作。
第十条小企业信贷中心负责组织本部门客户经理落实本部门中小企业客户的贷款(含应收利息)、抵质押物等业务的内外部对账工作。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
客户备付金包括:(一收款人或付款人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货币资金;(二收款人委托支付机构收取、且支付机构实际收到但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三付款人委托支付机构支付、但支付机构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四预付卡中未使用的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为支付机构集中存放客户备付金,复核、调拨客户备付金头寸,归集报告支付机构全部客户备付金信息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为便于支付机构通过行内划转方式接受客户备付金、或以行内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为支付机构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备付金存管银行与备付金合作银行统一简称为备付金银行,包括备付金银行的法人机构及其与支付机构建立了备付金业务关系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应当与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分户管理。
客户备付金应当全额存放在备付金银行账户,且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账户,是指支付机构按规定形式在备付金银行存放客户备付金、并相应开立的各种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备付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进行审批。
第二章备付金银行第六条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二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 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三具有监督管理客户备付金所必需的人员和职能部门;(四具有有效监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客户备付金账务必要的技术能力,以及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能够满足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需要;(六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备付金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一、背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备付金作为支付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储备,其安全性和流动性管理日益受到重视。
为确保备付金安全、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部门特制定以下备付金管理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确保备付金安全,防范风险;2. 提高备付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3. 规范备付金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4. 加强部门内部协作,确保工作落实。
三、工作措施1. 完善备付金管理制度(1)制定备付金管理制度,明确备付金的使用范围、用途、额度、期限等;(2)建立健全备付金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对备付金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3)制定备付金应急预案,应对突发状况。
2. 加强备付金管理流程优化(1)优化备付金提取、支付、结算等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建立备付金管理系统,实现备付金实时监控、动态调整;(3)加强部门内部沟通协作,确保备付金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3. 提高备付金使用效率(1)合理配置备付金,降低资金成本;(2)根据业务发展需求,适时调整备付金规模;(3)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争取更优惠的备付金利率。
4. 加强部门内部培训与监督(1)定期组织部门内部培训,提高员工备付金管理意识和技能;(2)加强对备付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3)对备付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持续优化管理流程。
四、工作计划实施步骤1. 第一阶段(1-3个月):完善备付金管理制度,优化备付金管理流程;2. 第二阶段(4-6个月):加强备付金使用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 第三阶段(7-9个月):加强部门内部培训与监督,确保工作落实;4. 第四阶段(10-12个月):总结经验,持续优化备付金管理工作。
五、工作计划评估1. 定期对备付金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2. 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工作计划,持续优化备付金管理工作;3. 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确保工作计划得到支持与指导。
通过以上措施,本部门将努力提高备付金管理工作的水平,确保备付金安全、合规使用,为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平安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1.0版)
平安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规范和引导我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确保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有序、健康开展,防范、规避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发〔2013〕256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XX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规范和引导我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确保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有序、健康开展,防范、规避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发〔2013〕256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公司备付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备付金业务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备付金是指公司为满足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规定比例留存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
第二章备付金管理原则第四条备付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备付金来源合法,用途合规。
2. 安全稳健:确保备付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保障公司利益。
3. 效率优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4. 透明公开:备付金管理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
第三章备付金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备付金管理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备付金管理制度,明确备付金管理的具体要求。
2. 监督各部门备付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3. 定期对备付金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4. 协调各部门备付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备付金的日常使用,具体职责如下:1. 按照公司规定用途使用备付金,不得挪作他用。
2. 严格执行备付金使用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3. 及时向财务部门报送备付金使用情况,配合财务部门进行备付金管理。
第四章备付金管理措施第七条备付金管理措施包括:1. 设立备付金账户,明确账户使用范围。
2. 制定备付金使用审批流程,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3. 定期对备付金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等级调整备付金比例。
4. 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确保备付金安全。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备付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第九条公司对备付金管理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1. 备付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 备付金使用合规性。
3. 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商业银行大额资金支付及清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资金支付及清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资金支付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外国驻华机构、个人结算和个人储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的大额柜台现金支付及转账业务、大额资金汇划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清算备付金管理及调拨审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大额资金支付分级审批授权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大额现金支付备案制度,《大额现金支付审批权限名单》(附件1)需报财务会计部备案。
人员调整,及时更换。
第五条大额现金支付,需逐级审批。
一、对公存款一般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业务。
二、办理单位及个人存款现金支付,单笔或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XX(含)至50XX(不含)的现金支取或签发5XX(含)至50XX(不含)注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由各支行的会计主管审批;50XX(含)至100XX(不含)的现金支取或签发50XX(含)至100XX(不含)以上注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由各支行行长审批;超过100XX(含)的现金支取,由分管行长审批。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应加强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提现资格备案管理,年初做出用现计划向总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名称、账号、账户类型、提现原因、提现金额等内容。
第七条严格控制各种汇兑结算款项(包括汇票、电汇)通过待支付清算款项科目提现,除现金汇票、注明“现金”字样、用途写明“现金”的汇兑款项外,各营业网点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确需支付部分现金的,每笔汇兑款项支付金额应控制在100XX以下(不含),并经会计主管审批,100XX(含)至200XX(不含)的,由各支行行长审批;超过200XX(含)的,由分管行长审批。
第八条大额支付系统大额业务授权规定。
银行备付金账户对账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备付金账户对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保障银行内部资金安全,提高备付金账户的对账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对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备付金账户对账是指上下级清算机构之间备付金账户的核对。
本办法仅涉及总行清算中心与下级清算机构(包括总行相关部门及各分行)之间备付金账户的对账管理,各分行需参照本办法制定与辖属机构间备付金账户的对账管理办法。
总行相关部门是指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备付金账户、业务独立核算的总行各业务部门。
各分行是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迎泽支行及各异地分行。
- 1 -第三条备付金账户对账主要采取余额对账方式,包括每日余额核对和每月余额对账单对账。
每日余额核对是指总行清算中心每日日终核对各机构备付金账户余额;每月余额对账单对账是指总行清算中心按月向各机构发出“余额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见附件),收回对账回执,落实余额对账情况。
第四条总行清算中心指定专人每天核对各机构备付金账户余额,并每月进行各机构备付金账户对账单的打印、下发、收回及定期整理装订等。
第五条总行相关部门及各分行运营管理部指定专人与总行清算中心进行备付金账户余额的核对。
第二章对账管理第六条每日余额核对总行清算中心每日日终通过核心业务系统查询、核对“分行存放备付金”账户与下级清算机构的“存放总行备付金”账户余额是否一致,并在《工作日志》上记载核对情况。
如核对相符,注明“所有机构备付金账户余额核对正确”;如核对不符,需详细记载对账日期、错账机构、账户、差额、原因,处理时间及结果等。
第七条每月余额对账单对账(一)对账单发放总行清算中心于每月月初二个工作日内打印各机构上月末备付金各账户的余额对账单,加盖银行对账业务专用章及经办人名章后下发至各机构。
1、面对面发放对账单太原地区各机构应指定专人每月到总行清算中心领取对账单,按规定完成对账后再将对账回执返回总行清算中心。
下发和-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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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银行备付金账户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保障银行内部资金安全,提高备付金账户的对账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对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备付金账户对账是指上下级清算机构之间备付金账户的核对。
本办法仅涉及总行清算中心与下级清算机构(包括总行相关部门及各分行)之间备付金账户的对账管理,各分行需参照本办法制定与辖属机构间备付金账户的对账管理办法。
总行相关部门是指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备付金账户、业务独立核算的总行各业务部门。
各分行是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迎泽支行及各异地分行。
第三条备付金账户对账主要采取余额对账方式,包括每日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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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核对和每月余额对账单对账。
每日余额核对是指总行清算中心每日日终核对各机构备付金账户余额;每月余额对账单对账是指总行清算中心按月向各机构发出“余额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见附件),收回对账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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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落实余额对账情况。
第四条总行清算中心指定专人每天核对各机构备付金账户余额,并每月进行各机构备付金账户对账单的打印、下发、收回及定期整理装订等。
第五条总行相关部门及各分行运营管理部指定专人与总行清算中心进行备付金账户余额的核对。
第二章对账管理
第六条每日余额核对
总行清算中心每日日终通过核心业务系统查询、核对“分行存放备付金”账户与下级清算机构的“存放总行备付金”账户余额是否一致,并在《工作日志》上记载核对情况。
如核对相符,注明“所有机构备付金账户余额核对正确”;如核对不符,需详细记载对账日期、错账机构、账户、差额、原因,处理时间及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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