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支付公司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模版
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与办法
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和办法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支付机构不得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
《办法》明确,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
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能够满足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需要等条件。
同时随着支付牌照的下发,第三方支付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开始明显提速。
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付金存管办法》)也在昨日挂上了央行的网站。
与前者针对多用途预付卡的发行、使用、监管相比,《备付金存管办法》则瞄准了第三方支付行业中的巨额沉淀资金,其中首次明确了客户备付金利息的处理——在扣除10%的风险准备金后,剩余利息收入归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
首次明确利息收入归属去年,央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随后又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虽然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即备付金)属于客户所有,不得挪用,但却都回避了一个敏感问题——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
银行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模版
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协议与账户 (3)第三章客户备付金的存管、使用与划转 (7)第四章信息管理与披露 (11)第五章备付金应急预案 (12)第六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户备付金的管理,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以下称备付金)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xx持有的客户自愿预存或留存的、以及由xx代收或代付的,只能用于客户委托支付业务且日终保留余额的货币资金。
备付金主要包括:(一)收款人或付款人委托xx保管的货币资金;(二)收款人委托xx收取、且xx实际收到但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三)付款人委托xx支付、但xx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办法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预付卡中未使用的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xx在办理支付业务时取得备付金的,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xx应当遵循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协议与账户第五条 xx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其它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为xx集中存放客户备付金,复核、调拨客户备付金头寸,归集报告xx全部客户备付金信息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xx为便于通过行内划转方式接受客户客户备付金、或以行内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选择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备付金存管银行与备付金合作银行统一简称为备付金银行。
第六条选择备付金银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xx银行账户管理对开户银行的要求;(二)具有及时、安全、高效的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xx的资金汇划在限定的时间内到账;(三)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能够保障备付金的安全;(四)网点分布能够满足xx的业务需要。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真实性承诺函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真实性承诺函尊敬的贵公司:感谢您对我们支付机构的信任和支持!作为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者,我们认为备付金是支付机构最核心的资产之一,其管理和使用应该有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同时,备付金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确保备付金的真实性、稳健性、可回收性和风险可控性,以此保障支付机构用户的合法权益和信用安全。
针对备付金管理,我公司作出如下备付金信息真实性承诺:一、备付金信息的真实性1、备付金账户的开立,我公司将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开户信息;2、随时更新备付金账户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一致;3、按照银行和支付清算机构要求,保证备付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信息真实性。
二、备付金资金的安全性1、备付金资金应专款专用,我公司承诺不得挪用、占用备付金资金;2、备付金账户的基础性资金保证比例符合银行和支付清算机构规定要求;3、备付金账户的资金结算和清算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三、备付金的风险可控性1、备付金资金的投资须在合规范围内进行,不得进行不符合备付金监管规定的投资行为;2、我公司针对备付金市场风险,定期进行评估、分析和风险识别,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应急预案。
四、备付金的可回收性1、确保备付金账户的基础性资金保证比例符合银行和支付清算机构规定要求;2、备付金资金结余不得低于我公司所承担的客户备付金管理责任额,并确保资金回笼到位。
承诺如上,希望能在备付金管理中得到监管部门及广大用户的认可与支持。
我公司将一如既往地秉持诚信、稳健、持续的运营理念,不断提升备付金管理能力,为广大用户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支付服务。
此致敬礼!此致敬礼!附:签字确认页。
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模板范文(4篇)
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模板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备用金的管理,合理利用备用金资源,并确保备用金的安全、有效、合规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备用金指公司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形成的、用于应急救助、支付紧急支出或参与业务拓展的一种流动性较高的资金,包括现金、存款、理财产品、股票等。
第三条公司备用金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合法、披露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保证备用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公司备用金的管理负责人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严格的自律意识,忠实履行管理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要求进行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公司备用金的管理工作应遵循节约用途、合理用量、规范程序、专人负责、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和各级职工。
第七条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公司备用金管理工作负责人或委托的机构拥有。
第八条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的执行与未尽事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备用金的设立与使用第九条公司备用金的设立应按照公司业务规模和风险情况合理确定,设立备用金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公司备用金的使用应符合公司的业务需要和公司政策,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备用金申请、审批、报销的流程进行,避免违规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备用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确保备用金使用的公共利益,防止个人或小团体的权益损害。
第十二条公司备用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因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而产生的紧急支出;2. 参与业务拓展、招商引资、合作洽谈等需要支付的费用;3. 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特殊支出。
第十三条公司备用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备用金管理的同意和授权,并在备用金使用申请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公司备用金的使用应及时报备备用金管理工作负责人,备用金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及时跟踪备用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备用金的使用必须按照备用金使用的用途,合理安排使用和节约开支,不得存在浪费、挥霍的情况。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年6号文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三条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四条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1—办法规定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行监督,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第七条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
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银行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该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
(二)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
(三)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分布能够满足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需要,并具有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书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书一、协议双方甲方:支付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客户(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联系人:电话:二、协议背景为了规范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备付金存管关系,保障客户的权益,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三、协议内容1.备付金存管的目的和原则甲方作为支付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将客户的备付金进行存管,以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存管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独立性原则:甲方应将客户备付金与自身资金进行隔离管理,确保客户备付金不受甲方其他业务的影响。
(2)安全性原则:甲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客户备付金的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加密存储、定期审计等。
(3)透明度原则:甲方应向客户提供备付金存管的相关信息,包括备付金的存管账户、余额等。
2.备付金存管的义务和责任(1)甲方的义务: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客户备付金存入指定的存管账户,并按照客户的指令进行操作。
甲方应保证备付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如发生意外情况导致备付金受损,甲方应负责赔偿。
(2)乙方的义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备付金信息,并保证备付金的合法来源。
乙方不得将备付金用于非法活动,如发生违法行为导致备付金被冻结或扣押,乙方应独立承担责任。
3.备付金的使用和监管(1)备付金的使用:乙方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使用备付金,但不得超出存管协议约定的范围。
甲方有权监督和审查乙方对备付金的使用情况。
(2)备付金的监管: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提供备付金的存管情况,包括存管账户的余额、流水等。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备付金存管的相关证明文件。
4.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协议的变更:协议的变更需要经过甲乙双方的书面协商一致,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
(2)协议的解除:协议的解除需要经过甲乙双方的书面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解除手续。
5.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支付公司备付金管理办法(含格式文书)
支付公司备付金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确保备付金安全,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一)本办法以确保备付金安全为主,重点管理备付金的帐户,备付金的存入、资金归集、头寸调拔、日常清算,备付金的存管方式。
(二)备付金由XX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或总部)统一管理,具体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部。
(三)备付金专用账户由XX统一管理,各分公司在总部授权下专户专用。
(四)备付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消,必须经总部审批。
未经批准各分公司不得私自开立、变更或撤销备付金专用账户。
二、备付金专用帐户开立各分公司在当地开设备付金帐户之户名为“XX支付有限公司”的专用账户,用于一卡通销售时资金的存储。
专用账户开立的同时应办理协定存款及自动资金归集业务,视具体情况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以及业务范围。
(一)各分公司应提前提交由门店总经理签字的开户申请,经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人、XX总会计师签批后,由总部财务管理部配合门店在当地开立XX专用账户。
(二)已开立专用账户的分公司因工作需要新增设或变更专用账户时,应事先报总部审批,经批准后办理。
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开立专用账户。
(三)专用账户开户资料(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印鉴卡、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变更以及撤销资料等,由总部财务管理部统一保管,各分公司要及时将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送交总部财务管理部,各分公司应以复印件的形式留存备查。
(四)备付金专用帐户的开立银行,目前以人民银行要求的四大国行,严禁在其他银行开设备付金专用帐户。
开户银行范围发生变化时,由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通知各分公司。
三、专用账户印鉴的制作、保管(一) 专用账户印鉴由总部财务部统一刻制,开户申请批准后与门店相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印鉴交接清单与分公司开户相关账户资料由专人妥善保管。
(二) 各分公司财务部按财务制度要求保管、使用专用账户印鉴,专用账户印鉴只能用于销售一卡通收取支票的背书及维护账户的正常业务等的使用,各门店不得私自挪用或借与他人使用等与销售一卡通直接相关的用途。
客服备用金制度模板
客服备用金制度模板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公司客服备用金的管理,确保客服备用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客服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客服人员及涉及备用金管理的相关部门。
1.3 公司客服备用金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节约、透明的原则。
二、客服备用金的设立和管理2.1 客服备用金的设立(1)公司根据客服业务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客服备用金的总额。
(2)客服备用金从公司运营资金中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2.2 客服备用金的管理(1)客服备用金由客服部门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确保备用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2)客服备用金的存放、使用、报销等事项,应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3)客服备用金的报销审批流程:a. 客服人员因工作需要产生费用,应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备用金。
b. 部门负责人审核申请事项是否符合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备用金。
c. 客服人员使用备用金后,应及时提供相关发票和报销材料,向部门负责人报销。
d. 部门负责人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报销,并将报销情况记录备案。
2.3 客服备用金的监督与检查(1)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客服备用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备用金的使用合规、合理。
(2)公司审计部门应对客服备用金的管理进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客服备用金的使用范围3.1 客服备用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1)客服人员因工作需要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等。
(2)客服人员因工作需要赠送客户的礼品、纪念品等。
(3)客服人员因工作需要支付的临时性费用。
3.2 客服备用金不得用于以下范围:(1)个人消费、娱乐、购物等非工作性质支出。
(2)违规、违纪、违法等支出。
(3)其他不符合公司规定的支出。
四、客服备用金的退还与追责4.1 客服人员调离、离职或不再从事客服工作,应将剩余的客服备用金退还公司。
4.2 客服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客服备用金,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备付金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一、背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备付金作为支付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储备,其安全性和流动性管理日益受到重视。
为确保备付金安全、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部门特制定以下备付金管理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确保备付金安全,防范风险;2. 提高备付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3. 规范备付金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4. 加强部门内部协作,确保工作落实。
三、工作措施1. 完善备付金管理制度(1)制定备付金管理制度,明确备付金的使用范围、用途、额度、期限等;(2)建立健全备付金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对备付金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3)制定备付金应急预案,应对突发状况。
2. 加强备付金管理流程优化(1)优化备付金提取、支付、结算等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建立备付金管理系统,实现备付金实时监控、动态调整;(3)加强部门内部沟通协作,确保备付金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3. 提高备付金使用效率(1)合理配置备付金,降低资金成本;(2)根据业务发展需求,适时调整备付金规模;(3)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争取更优惠的备付金利率。
4. 加强部门内部培训与监督(1)定期组织部门内部培训,提高员工备付金管理意识和技能;(2)加强对备付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3)对备付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持续优化管理流程。
四、工作计划实施步骤1. 第一阶段(1-3个月):完善备付金管理制度,优化备付金管理流程;2. 第二阶段(4-6个月):加强备付金使用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 第三阶段(7-9个月):加强部门内部培训与监督,确保工作落实;4. 第四阶段(10-12个月):总结经验,持续优化备付金管理工作。
五、工作计划评估1. 定期对备付金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2. 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工作计划,持续优化备付金管理工作;3. 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确保工作计划得到支持与指导。
通过以上措施,本部门将努力提高备付金管理工作的水平,确保备付金安全、合规使用,为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XX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规范和引导我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确保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有序、健康开展,防范、规避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发〔2013〕256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支付公司备付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公司备付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支付公司所有涉及备付金业务的部门及员工。
第三条备付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执行;(二)安全性原则:确保备付金安全,防范风险;(三)效率性原则:提高备付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四)透明性原则:备付金管理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备付金定义及范围第四条备付金是指支付公司为保证支付业务顺利进行,按照规定比例从客户资金中预留的、用于支付业务结算的资金。
第五条备付金范围包括:(一)客户交易资金;(二)客户保证金;(三)业务备付金;(四)其他需要预留的资金。
第三章备付金管理制度第六条备付金比例:(一)根据业务类型、客户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备付金比例;(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调整备付金比例。
第七条备付金账户管理:(一)支付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备付金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备付金;(二)备付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用、侵占或借出;(三)定期对备付金账户进行核对,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备付金支付流程:(一)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向财务部门提交备付金支付申请;(二)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规定;(三)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将备付金划拨至指定账户。
第九条备付金使用监督:(一)支付公司应设立备付金使用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备付金的使用情况;(二)监督小组定期对备付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备付金变更及终止第十条备付金比例调整:(一)根据业务发展、监管要求等因素,合理调整备付金比例;(二)调整备付金比例应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和客户。
第十一条备付金终止:(一)支付公司因业务调整、经营需要等原因,可终止备付金业务;(二)终止备付金业务应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和客户,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支付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1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
1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客户备付金包括:收款人或付款人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货币资金;收款人委托支付机构收取、且支付机构实际收到但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付款人委托支付机构支付、但支付机构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预付卡中未使用的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第三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1行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为支付机构集中存放客户备付金并办理其客户备付金支付业务,同时复核、调拨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头寸,归集报告支付机构全部客户备付金信息的商业银行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仅为支付机构存放部分客户备付金、且只采用行内划转或定向划转方式为其办理客户备付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备付金存管银行与备付金合作银行统一简称为备付金银行,包括备付金银行的法人机构及其与支付机构建立了备付金业务关系的分支机构第五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应当与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分户管理客户备付金应当全额存放在备付金银行账户,且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支付机构不得将客户备付金用于或变相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活动或*活动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账户,是指支付机构按规定形式在备付金银行存放客户备付金、并相应开立的各种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备付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其账户资金收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2第二章备付金银行第六条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具有监督管理客户备付金所必需的风险控制机制;具有有效监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客户备付金账务必要的技术能力,以及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能够满足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需要;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第七条支付机构应当与备付金银行的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备付金银行的法人及其授权与支付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的分支机构,统一简称为备付金银行的法人备付金协议应当至少明确以下内容:支付机构划转备付金银行账户内资金提交的支付指令类型及必须记载事项;支付机构关于客户备付金的责任;3备付金银行对客户备付金的监督职责;客户备付金相关数据信息的核对方式;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应当分别承担的责任;关于备付金银行业务连续性的特别责任约定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的,还应当在备付金协议中附有备付金银行的法人出具的授权证明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项所称支付机构关于客户备付金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按规定形式在备付金银行存放客户备付金;按程序在备付金银行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得低于客户备付金总额的规定比例;依法合规向备付金银行提交支付指令;根据备付金协议约定与备付金银行核对客户备付金相关数据信息;依法接受备付金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前款第项所称在备付金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得低于客户备付金总额的规定比例,应当明确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占其客户备付金总额的比例,以及该比例低于规定比例时,支付机构应当从备付金合作银行向备付金存管银行划转资金的要求与操作方式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第项所称备付金银行对客户备付金的监督职责,应当明确以下内容:4备付金存管银行承担的关于客户备付金的集中存放、复核、归集、划转等监督职责;备付金合作银行承担的关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定向划转、行内划转、信息报送等监督职责具体承担监督职责的备付金银行名称和地址第十条备付金银行的法人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具体承担本办法第九条所称客户备付金监督职责,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备付金银行的法人承担对于同一家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的法人只能授权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分支机构具体承担客户备付金监督职责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具体承担监督职责的备付金银行简称为备付金主管行,包括备付金主存管行和备付金主合作行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七条第项所称客户备付金相关数据信息的核对方式,是指备付金银行根据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要求,与支付机构建立的客户备付金数据核对机制以及相应的核对措施客户备付金相关数据信息的核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约定的客户备付金交易信息查询方式;支付机构应当向备付金银行传输的客户备付金交易明细信息、传输时间及传输方式;备付金银行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行的客户备付金相关交易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校验的方式及相应的核对校验标准;备付金主存管行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5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的方式第十二条备付金银行可根据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要求,为支付机构建立专门的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备付金银行建立了专门的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的,本办法第七条第项所称客户备付金相关数据信息的核对方式,除应当明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外,还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备付金银行为支付机构客户提供的客户备付金的银行端查询方式;备付金主管行查询、校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的非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信息的方式及相应的核对校验标准;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项所称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应当分别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应当分别承担偿付责任的情形、偿付额度和偿付方式备付金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发生损失、但备付金协议关于责任的认定约定不明的,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妥善处理,不得因争议等影响客户办理支付业务及相关资金的安全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第项所称关于备付金银行业务连续性的特别责任约定,应当明确在备付金银行业务连续性出现问题、并导致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或支付业务被延误时,备付金银行应当承当的责任第十五条备付金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支付机构应当与备付金银行的法人机构及时办理备付金协议变更手续,并自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6备变更事项第十六条支付机构拟与法人备付金合作银行终止备付金协议的,应当在所涉备付金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其在备付金主存管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后,终止相关备付金协议支付机构拟与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终止备付金协议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相关业务变更处理手续等支付机构应当在获得批准后与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签订备付金协议,并在所涉备付金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其在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后,终止相关备付金协议第十七条备付金银行的法人拟与支付机构终止备付金协议的,应当提前告知支付机构支付机构应当比照本条第十六条办理相关备付金协议终止手续第三章备付金银行账户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可以以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形式,在备付金银行存放客户备付金,并开立相应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备付金银行账户的名称应当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备付金银行账户的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第十九条支付机构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应7当存放在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划分为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备付金收付账户,是指支付机构既可通过现金或者银行划转的方式接受客户备付金,又可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均为备付金收付账户第二十一条对于同一法人备付金合作银行,支付机构只能在备付金主合作行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且该账户仅限于支付机构以现金或行内资金划转方式接受客户备付金,以及以行内资金划转方式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备付金汇缴账户,是指支付机构仅限于以现金或行内划转的方式接受客户备付金,以及通过原路径返回方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退回业务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在同一法人备付金合作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之外的其他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均为备付金汇缴账户备付金合作银行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资金自动划转至支付机构在该备付金主合作行或者备付金主存管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汇缴账户在备付金合作银行每日营业终了时的余额应当为零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以本办法第十八条所称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当确保其以活期存款形式存8放的客户备付金足够满足日常支付业务需要,且其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支付机构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只能在其已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备付金银行开立相应的备付金银行账户该账户资金只能由支付机构在该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转存,且到期后应当转回至该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在开户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说明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必要性、拟选择备付金银行具备的条件、拟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类型、开户银行的名称与地址等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出具相应的批复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在批复文件中明确备付金银行账户的类型及使用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5个以上备付金收付账户的,还应当在支付机构正式开立第5个备付金收付账户前,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其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必要性、支付机构应当适用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及备付金相关考核比例第二十四条对于同一法人备付金银行,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内,只能选择该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开9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支付机构不得在备付金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时,除应向备付金银行出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支付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备付金协议及复印件;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关于其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批复文件支付机构跨省开展支付业务的,还应提交该备付金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同意支付机构在该备付金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文件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自前款规定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备付金银行账户相关信息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只能存放在以支付机构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支付机构不得以其分支机构的名义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不得将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备付金银行账户专款专用外的其他银行账户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按规定可以接受现金形式的客户备10付金的,应当于当日至迟下一工作日全额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四章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第二十九条支付机构按规定可以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按规定将客户备付金直接存放在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以实际收到的客户备付金为客户办理委托的支付业务客户已经发出有效且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但支付机构尚未实际收到备付金的,支付机构可以其自有资金为客户办理预支或者垫付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支付机构尚未实际收到客户备付金的,不得以其受到的其他客户的备付金、自有资金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资金为该客户办理委托的支付业务第三十条备付金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项规定对支付机构提交的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备付金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划转业务支付机构未按备付金协议约定发送支付指令的,备付金银行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备付金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划转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不得低于其接受的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50%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为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的日终平均余额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建立了本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备付金银行能够与支付机构按日核对客户备付金的总账及明细账、实时或按日监测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的,由支付机构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及备付金银行出11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其备付金管理及风险评估情况,可以相应调减前款规定的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放比例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拟调整不同法人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间头寸的,应当通过其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相应的资金划转支付机构办理前款规定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间头寸调整的,应当向备付金主存管行提交调整计划,说明拟调整账户信息、金额、调整原因、调整时间等备付金主存管行同意调整的,应当通知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及时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备付金主存管行拒绝调整的,应当向支付机构出具拒绝理由支付机构不得在其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的不同法人备付金合作银行之间,或者在其他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之间,直接办理客户备付金资金划转业务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存放在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客户备付金,除按规定可直接划转至备付金存管银行外,不得直接进行其他跨行资金划转支付机构确需进行其他跨行资金划转的,只能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办理本条所称其他跨行资金划转,包括将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不属同一法人的备付金合作银行,或划转至备付金银行之外的其他商业银行第三十四条非因客户原因导致支付机构应当退还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机构应当向备付金主存管行提出申请,说明退还客12户备付金的事由、金额等备付金主存管行同意划转资金的,应当通知有关备付金银行及时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备付金主存管行拒绝划转资金的,应当向支付机构出具拒绝理由第三十五条支付机构按规定可通过原路径返回的方式将备付金汇缴账户内的备付金直接退回客户的,应当提前向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主存管行报告下列信息:使用原路径返回方式退回客户备付金的情形;涉及的备付金合作行的名称与地址;涉及的备付金汇缴户基本信息第三十六条支付机构按规定可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应赎回的客户备付金,不得使用接受的现金形式客户备付金坐支支付机构按规定可以现金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自有资金账户为客户办理备付金的赎回,再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从备付金存管银行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机构从备付金存管银行实际划转资金时,应当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提交相应的客户备付金赎回证明文件第三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从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中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专门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等特定损失,防范并化解与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相关的重大风险,确保支付业务正常进行支付机构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其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的10%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了5个以上13备付金收付账户的,自其开立第5个备付金收付账户起,每新增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相应增加5个百分点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方式和比例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建立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的,由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评估,报中国人民银行对其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另行核准,并由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第三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在备付金主存管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专户存放风险准备金,由此产生的利息所得全部转入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该银行账户名称应当注明支付机构名称和“风险准备金”字样支付机构与备付金主存管行应当于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第三十九条支付机构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机构应当在实际划转备付金银行利息余额时,向备付金银行提交相应的风险准备金结转证明,包括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结转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账户信息等支付机构应当在自备付金银行利息余额实际划转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付金主存管行提交相应的备付金利息划转明细信息14第四十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中包含其应收取的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备付金主存管行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支付机构应当与备付金主存管行约定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结转周期,将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并在实际划转时向备付金主存管行提交相应的手续费收入证明等第四十一条支付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以自有资金为客户办理预支或垫付情形的,应当向备付金主存管行提交申请,并通过备付金主存管行向自有资金账户结转相应的资金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所称自有资金账户由支付机构指定,且一家支付机构只能指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不得随意更改备付金银行办理划转时,应当对支付机构提交的支付指令、自有资金账户信息、应划转资金的额度等进行审核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应当于自有资金账户指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支付机构确变更指定自有资金账户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后的自有资金账户等情况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办理备付金汇缴账户内的资金划转、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整、结转手续费收入、划转备付金利息及风险准备金等资金划转业务所产生的费用,不得由客户备付金承担15第四十四条支付机构拟撤销其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向备付金主合作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撤销账户、销户时间、承接账户等信息前款所称承接账户应当为支付机构在该备付金主合作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或者在备付金存管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主合作行审核无误后,应通知有关备付金合作银行将拟撤销账户中的备付金余额划转到承接账户,并办理销户手续。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解读
对备付金银行的影响
备付金银行需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01
由于承担了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职责,备付金银行需要加强风险
管理,确保备付金的安全和合规。
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02
备付金银行可以通过提供备付金管理服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
促进银支付机构合作
03
存管办法的出台将促进银行与支付机构的合作,推动业务创新
和发展。
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严格监管客户备付金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范潜在的风 险。
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
存管办法的出台将促进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
保障消费者权益
通过严格监管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市场公信力。
05 未来趋势展望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实施效果展望
总结词
明确、严格
详细描述
办法明确规定了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账户的设置要求,包括账户类型、开立 方式、使用范围等,要求严格,确保了备付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备付金资金范围及性质解读
总结词
明确、全面
详细描述
办法对备付金的资金范围和性质进行了明确和全面的规定,包括各类预付款、预 收款、保证金等,同时也明确了备付金不是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确保了客户的 权益和资金安全。
04 对行业影响分析
对支付机构的影响
支付机构需调整业务模式
存管办法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支付机 构需要调整业务模式,以符合监管规定。
增加运营成本
由于存管办法对备付金的监管更加严格,支付机构需要投入更多资 源来满足监管要求,这可能会增加运营成本。
促进合规经营
存管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引导支付机构合规经营,减少违规风险。
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的管理制度是指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备付金进行管理和监管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安全、合规和有效利用,以保障用户资金的安全。
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备付金存放: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将备付金存放于符合监管要求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并明确监管部门对存放银行的要求和标准。
2. 备付金监管:规定备付金应由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确保备付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定期检查、审计和报告要求等手段对备付金进行监控和管理。
3. 备付金使用:规定备付金只能用于支付业务相关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支付机构需要建立合理的备付金使用制度,确保备付金的合规利用。
4. 备付金账务和报告: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备付金账务管理制度,确保备付金的账务透明和准确。
同时,要求支付机构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备付金报告,向监管部门提供备付金情况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5. 风险管理: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备付金风
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措施等。
支付机构要及时发现和应对备付金风险,保障备付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6. 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支付机构应加强对与备付金管理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确保备付金相关的技术和管理制度不被侵权或泄露。
以上是常见的一些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管理制度的内容,具体的管理制度会根据国家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管理制度可能存在差异,支付机构需要遵守当地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电商备用金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电商备用金的使用,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电商备用金使用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电商备用金是指公司为保障电商业务运营,预先拨付给相关部门和个人,用于日常业务开支的流动资金。
第二章备用金的管理原则第四条备用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备用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2. 专款专用原则:备用金仅限于电商业务运营的必要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3. 节约高效原则:合理使用备用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
4. 透明公开原则:备用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三章备用金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部门和个人需要使用备用金时,应填写《电商备用金申请单》,详细列明用途、金额、预计使用时间等。
第六条《电商备用金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财务部审批。
第七条财务部在收到《电商备用金申请单》后,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合规、用途明确。
第八条财务部审批通过后,将备用金划拨至申请部门或个人指定的账户。
第四章备用金的使用与报销第九条部门和个人使用备用金时,应严格按照《电商备用金申请单》上的用途和金额执行。
第十条使用备用金发生的支出,应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等。
第十一条使用备用金后,应及时填写《电商备用金报销单》,附上相关票据,报财务部审核。
第十二条财务部在收到《电商备用金报销单》及相关票据后,对报销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合规、用途明确。
第十三条财务部审批通过后,将报销金额划拨至申请部门或个人的账户。
第五章备用金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公司定期对备用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1. 备用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2. 备用金的使用效率;3. 备用金的报销手续是否齐全;4. 备用金的账目是否清晰。
第十五条对备用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电商备用金管理制度模板
电商备用金管理制度模板一、引言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备用金的管理,提高备用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备用金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相关部门和员工。
三、定义备用金:指公司为应对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而预留的、可以随时动用的资金。
四、管理目标1. 提高备用金的使用效率;2. 确保备用金的安全性;3. 规范备用金的使用流程。
五、备用金的设置与使用1.备用金的设置公司应当设立备用金账户,将备用金存入该账户,并明确指定备用金使用负责人。
备用金的设置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与财务部门协商确定。
2.备用金的使用备用金的使用应当严格到账,所用款项必须通过备用金使用申请表的形式并得到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使用备用金应当在备用金使用记录表中做出记录,并在备用金账户中进行明细登记。
3.备用金的补充备用金在使用后应当及时进行补充,补充备用金的资金来源应当经过审批,并在备用金账户中进行登记。
4.备用金的监管备用金的存取必须经备用金使用负责人的严格管理和审批,并够得到财务部门的监督。
六、备用金的安全性保障1.备用金的保管备用金应当存放在公司指定的安全银行账户中,并定期对账。
备用金账户的登陆密码和盾牌应当定期更换,由备用金使用负责人负责保管。
2.备用金的风险控制备用金的使用应遵循严格的审批流程,不得随意挪用或超支;备用金应当定期进行核对,对账,确保备用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备用金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七、备用金的监督与考核1.备用金使用负责人应当定期向公司领导和财务部门提供备用金使用情况和账务记录,并允许相关部门对备用金进行审计和检查;2.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备用金账户进行核对和监督。
八、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备用金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九、其他1.本备用金管理制度将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需要进行不时的修订和补充。
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模板模版
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模板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备用金是指为应对突发情况或者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而设置的资金储备。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三条公司备用金管理范围包括:1. 公司的一切资金储备;2. 由公司出资设立的备用金子公司、备用金合作组织的资金储备。
第四条公司备用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合法、公正、公平、廉洁和谨慎原则进行管理;2.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合理配置备用金;3. 对备用金进行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督;4. 加强备用金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5. 定期对备用金管理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五条公司备用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制定备用金管理制度;2. 配置备用金;3. 使用备用金;4. 监督备用金使用。
第三章配置备用金第六条公司备用金的来源包括:1. 公司自行划拨的资金;2. 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确定划拨的资金;3. 征得公司合法授权设立的备用金子公司、备用金合作组织的资金。
第七条公司备用金的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合理的备用金配额;2. 分类管理备用金,确保备用金用于正当目的;3. 备用金的配置应当依据备用金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公司备用金的配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备用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章使用备用金第九条公司备用金的使用包括:1. 应对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2. 支付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应急开支;3. 用于投资、融资或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条使用备用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在备用金用途符合公司合法经营目的的前提下,确保备用金的合理使用;2. 经营层应当按照合法、正当、公正、公平、廉洁和谨慎的原则使用备用金;3. 使用备用金应当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使用备用金的审批程序:1. 公司经营层提出备用金使用申请,包括所需备用金的金额、用途、时间、经营层的责任承担等内容;2. 财务部门进行资金是否充足的审查;3. 相关部门对备用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备用金用途是否合理、备用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等;4. 实际执行备用金使用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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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xx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支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xx集团境内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修订)》(xx集团财【2010】7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xx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xx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三)xx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公司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xx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xx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四)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1 —二、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一)备付金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
公司在同一备付金银行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该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 亿元。
2.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
3.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分布能够满足xx的支付业务需要,并具有与xx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4.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5.另外,在选择备付金银行时,需结合各业务部门自身业务需要,综合考虑银行成本及公司整体备付金银行账户规划,由xx云商银行合作部提交申请,资金管理部最终确定。
电商备用金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备用金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备用金是指公司为应对日常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支出而设立的一定金额的资金。
第二章备用金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备用金由财务部负责设立和管理,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备用金。
第五条备用金的额度由公司根据经营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六条备用金的账户应当单独设立,不得与其他资金混用。
第七条财务部应当定期对备用金进行盘点,确保资金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备用金的使用第八条备用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 应急支付,如临时性、突发性的业务支出;2. 日常办公费用,如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的采购;3. 应急维修费用,如办公设备、设施突发故障的维修;4. 其他经公司管理层批准的临时性支出。
第九条使用备用金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适度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备用金,避免浪费;2. 透明原则:使用备用金应当有明确的用途和支出凭证;3. 效率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使用备用金的程序:1. 使用部门填写《备用金使用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部备案;2. 财务部审核《备用金使用申请单》的真实性和合规性;3. 财务部根据《备用金使用申请单》办理支付手续;4. 使用部门在使用备用金后,应及时填写《备用金使用报销单》,并附上相关凭证,报财务部报销。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备用金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备用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备用金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财务部对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如因管理不善导致备用金损失,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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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xx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支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xx集团境内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修订)》(xx集团财【2010】7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xx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xx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三)xx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公司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xx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xx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四)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1 —
二、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
(一)备付金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
公司在同一备付金银行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该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 亿元。
2.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
3.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分布能够满足xx的支付业务需要,并具有与xx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4.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5.另外,在选择备付金银行时,需结合各业务部门自身业务需要,综合考虑银行成本及公司整体备付金银行账户规划,由xx云商银行合作部提交申请,资金管理部最终确定。
审批路径为:xx资金管理部报xx云商首席财务官→xx物流财务部→xx物流首席财务官→xx集团财务公司
(二)xx资金管理部负责xx备付金银行账户的整体规划,负责银行账户的开立及账户信息的维护,负责账户手续费收入提取、银行手续费支出、备付金账户收益管理,运营部负责备付金银行账户的商户结算、退款及其他实际业务需求和满足监管机构的其他监管要求。
2 —
xx资金管理部与xx风险合规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备付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在此过程中,xx运营部需配合检查。
(三)应当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xx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xx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四)确定备付金银行后,应当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一个境内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备付金协议应当约定xx从备付金银行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以及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双方应当承担的偿付责任和相关偿付方式。
备付金协议对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的责任约定不明的,xx和备付金银行应当优先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及支付业务的连续性,不得因争议影响客户正当权益。
备付金协议审批路径为:xx银行合作部→会签(xx云商支付业务BG财务部、xx云商风险管控部、xx云商运营部)→xx云商支付业务BG总裁→xx云商首席风控官→xx云商首席执行官。
(五)xx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应当自备付金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xx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备付金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