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付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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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与办法

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与办法

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和办法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支付机构不得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

《办法》明确,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

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能够满足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需要等条件。

同时随着支付牌照的下发,第三方支付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开始明显提速。

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付金存管办法》)也在昨日挂上了央行的网站。

与前者针对多用途预付卡的发行、使用、监管相比,《备付金存管办法》则瞄准了第三方支付行业中的巨额沉淀资金,其中首次明确了客户备付金利息的处理——在扣除10%的风险准备金后,剩余利息收入归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

首次明确利息收入归属去年,央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随后又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虽然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即备付金)属于客户所有,不得挪用,但却都回避了一个敏感问题——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旨在建立健全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体系,实现客户备付金安全可靠的存管管理。

①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由当地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存管银行或其他银行机构来实现;
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客户备付金登记在当地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存管银行或其他银行机构,并实行分户管理;
③银行存管机构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状况和流转应当实行审查、监督,非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④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款人和使用人均应当采取安全措施,要求存管银行或其他银行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存管等事宜;
⑤存管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就客户备付金存管办理达成协议,明确存管银行或其他银行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管理的责任,由存管银行或其他银行机构定期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客户备付金存管情况。

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管理暂行办法

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管理暂行办法

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日期:2002-11-27 执行日期:2002-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结算风险,维护基金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算备付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在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存放的、用于基金结算的资金。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须以法人名义为其名下的每只基金在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开立“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销售代理人须以法人名义选择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之一开立“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下统称“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取得本公司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参与人资格后,到本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仅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发照机关印章);(二)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三)开户申请表和印鉴卡;(四)指定收款账户证明;(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时,按规定缴纳最低标准的结算备付金。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应在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终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向本公司发出划款指令,本公司据此执行后,导致相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则本公司有权拒绝执行该第1页共2页。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与原备付金办法有什么不同?答:遵照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已于2019年1月全部集中存管。

为规范集中存管后备付金业务,人民银行起草并发布了部门规章《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与原备付金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

二是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三是《办法》详细规定了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四是《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各方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是《办法》增加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条款。

二、备付金监管职责如何划分?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承担哪些职责?答:为顺应监管需要,《办法》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组成的备付金监督管理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开展检查。

清算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

备付金银行对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备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21年第3期·总第32807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

由于支付机构可同时选择多家清算机构进行合作,因此,《办法》规定其应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主监督机构,对其所有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整体监督。

其余合作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配合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实施备付金监督。

三、《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对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账户有何规定?答:《办法》在前期《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8〕114号)基础上,充分考虑市场机构诉求,优化了三类特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

结算备付金管理规定(3篇)

结算备付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结算备付金管理,保障支付机构资金安全,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支付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支付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

第三条结算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支付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存放在指定银行,用于支付交易资金清算、支付系统风险防范的资金。

第四条结算备付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风险可控;(二)规范操作,透明公开;(三)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四)监管有效,服务优化。

第二章结算备付金的开立与存放第五条支付机构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支付业务许可证;(二)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申请书;(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四)开户银行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支付机构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应当选择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进行。

第七条支付机构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后,应当将账户信息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八条支付机构应当确保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侵占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第九条结算备付金存放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支付结算业务资质;(二)有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三)有较强的资金清算能力;(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支付机构与存放银行应当签订结算备付金存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结算备付金的使用与监管第十一条支付机构使用结算备付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支付业务正常开展;(二)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三)有明确的资金使用计划;(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支付机构使用结算备付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用于支付业务以外的用途;(二)不得用于向股东或者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贷款;(三)不得用于投资或者购买有价证券;(四)不得用于支付机构自身的经营活动;(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13备付金制度及专项说明

13备付金制度及专项说明

13备付金制度及专项说明预付卡业务备付金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保证备付金收付准确、使用合法,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办理备付金管理的各项业务为保证本公司预付卡业务备付金的安全、完整,确保有效合法使用备付金,避免营私舞弊行为,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预付卡业务备付金管理的相关事项第3条本办法中的备付金是指预付卡售出后尚未消费结算,由我司代为收取的货币资金第2章备付金账户管理规定第4条公司备付金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也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第5条公司备付金账户只供本公司预付卡业务的备付金的专收专付,不准用于其它业务第6条公司只可设立一个备付金账户,不得同时开立多个备付金账户第7条公司开设备付金账户的审批程序,如下图所示业务部门申请财务主管核准总裁审批公司开设备付金账户审批程序图第8条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提交合法有效的证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材料,与托管银行签署备付金存管协议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实行分离,实行专户管理,并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备账户开立情况第9条财务部门开设备付金账户时要依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第10条开立备付金账户时,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全国性的、信誉和服务良好的大银行第11条备付金账户信息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第12条公司备付金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而转移第13条由财务主管牵头组织不定期地审查银行账户,发现问题时,须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3章备付金管理使用流程第14条备付金的实际所有权属于预付卡的消费者,本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提取、挪用第15条预付卡销售人员售卡成功后,应与对方商定收付款的方式和时间,并以合同或其他契约的形式加以明确第16条无论是以现金、刷卡或银行转账等任何方式销售所得的售卡款,必须交财务部门统一转入备付金帐户第17条根据消费者使用预付卡的结算情况,由业务部门申请,经结算中心复核和财务主管核准,最终由总裁审批后方能进行备付金的支取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业务部门申请财务结算中心复核财务主管核准总裁审批公司支取备付金审批程序图第18条备付金的支取必须采取转账方式,严禁取现第19条业务部门申请支取备付金的,必须提供与商户或合作单位的结算证明,且结算证明需经商户或合作单位签章确认第4章附则第20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第21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1备付金使用情况说明:公司在中信银行世纪城支行开设专用备付金账户,所有预付卡客户的备付金均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放在该专用账户严格执行公司及银行的《预付卡业务备付金管理办法》目前备付金账户的余额为零元2备付金及其利息收入核算方法:备付金及其利息收入按收支情况记入“银行存款-中信备付金专户”、“其他应付款-备付金”和“其他应付款-备付金利息收入”等科目收到客户预存备付金时,借记“银行存款-中信备付金专户”,贷记“其他应付款-备付金”;结算支付下游供应商备付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备付金”,贷记“银行存款-中信备付金专户”收到银行按季支付的备付金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中信备付金专户”,贷记“其他应付款-备付金利息收入”;支付备付金利息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备付金利息收入”,贷记“银行存款-中信备付金专户”声明我公司声明:一、截至申请日,我公司未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户备付金二、如果我公司获得业务许可后,不会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如与事实不符,承担一切后果特此声明!XX年月日重大突发事件下客户备付金权益保障应急预案备付金风险分析备付金是指公司持有的客户预存或预留的货币资金,不属于公司自有财产备付金风险是指本公司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过程中由于吸储资金而形成的沉淀资金因各种原因遭遇损失,从而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失的风险备付金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司支付清算系统因不可抗力或人为因素中断运行,从而给客户备付金造成损失;预付卡在运输途中或销售网点发生抢劫、盗窃从而给客户备付金造成损失;公司客户身份信息、支付业务信息发生大规模泄露事件,从而给客户备付金造成损失;公司操作人员违规操作,发生重大支付业务差错导致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公司违规挪用客户备付金,造成客户备付金重大损失公司发生客户备付金挤兑现象公司发生重大经营风险、重大违法违规行或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应急预案组织架构公司建立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是易通宝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由易通宝总裁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相关负责人组成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委派应急处置专员,负责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公司专设应急管理中心,负责影响客户备付金权益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1预防预警对于可以预警的重大突发事件及其风险,应急处置专员认真开展日常监测预警工作发现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设立备付金专用账户并严格清算业务公司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提交合法有效的证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材料,与托管银行签署备付金存管协议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实行分离,实行专户管理,并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备账户开立情况公司将收取的客户备付金将及时全额缴存到托管银行所设立的备付金专用账户,备付金的转移严格按照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执行,并坚持多级审核制度,保证备付金资金的安全公司建立客户备付金收支双线管理制度,清晰反映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强化客户备付金内部审计,由不承担具体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专司审计监督的职能,监督客户备付金的操作和管理是否有效公司备付金账户资金的拨付与交收均由托管银行负责,公司提供完整准确的电子信息数据作为清算依据,并通过多级交叉核对和信息安全技术保证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增强公司客户备付金资金安全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保证公司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10%,保证客户备付金的资金安全增强客户备付金支付平台的安全性推广和使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加强内部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合理有效地设置防火墙,提高支付终端和线下自助支付终端的防伪能力建立有效的备份机制建立异地灾备系统,保证系统的故障恢复处理能力,保障客户备付金数据的连续可用建立双岗复核机制确保与卡业务有关的所有操作均由双人复核,防止重大支付业务差错的发生2应急响应当重大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在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专员要将事件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处置该事件相关的主办部门以及易通宝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主办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派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对事件的影响范围及程度、事件发展趋势等情况做进一步地核实、评估,初步分析事件性质和原因,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处置的措施和工作部署各成员部门要立即到达各自的工作岗位,按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处置突发事件在发生特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以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a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措施:发生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时,应急处置专员第一时间拨打紧急救援电话,迅速组织人员自救,如有客户在售卡网点,应尽快疏导客户撤离按照灾害处理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应急处置专员组织员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组织员工有序转移相关部门迅速向分管领导及易通宝应急预案小组报告灾情应急处置专员组织员工转移售卡网点的柜台现金、凭证、账簿等到安全地方,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售卡网点负责人应紧急调配人员,加强防卫,做好售卡网点卡片仓库、保险箱等重点场所的防盗、防抢工作,最大限度保护客户权益上级分管领导及易通宝应急处置专员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保护客户信息和相关资金凭证的安全,保护客户交易、恢复有关数据如易通宝及其分支机构、售卡网点因灾情不能正常营业,上级分管领导及易通宝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示网点营业变更安排,做好客户安抚工作,消除社会影响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分管领导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售卡网点正常对外营业b发生重大案件的应急措施与易通宝履行职责直接相关或涉及到易通宝的金融重大突发事件和刑事案件发生重大案件时,应急处置专员应及时向上级分管领导以及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汇报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性质、涉及金额及人数以及事件造成的主要危害、客户反应、事态发展趋势和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分管领导、应急处置专员迅速研究分析事件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当地相关*部门报告立即调动安全保卫人员赶赴现场,并请求协调当地公安部门维持秩序,防止事态扩大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保护售卡资金、重要凭证、卡片等,确保交易系统的正常稳定,保证客户正常交易上级分管领导及易通宝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消除社会影响c影响公共形象事件的应急措施危害易通宝的公共关系和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危害易通宝的重大和失实信息传播事件,易通宝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第一时间报告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应急处置专员迅速研究分析事件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联系相关信息传播渠道,进行解释说明,敦促相关信息传播渠道澄清事实主动联络受理商户进行解释说明,敦促受理商户维持正常的客户业务受理遇媒体记者访问易通宝及其分支机构,相关负责人应主动接待,及时报告上级分管领导,由应急预案领导小组以统一口径对外发布信息如相关信息传播渠道拒绝更正错误失实信息,必要时由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挽回不良社会影响d业务系统故障应急措施发生业务系统故障,造成系统停机、运行中断等情况,应急处置专员应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及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告知客户,做好客户解释安抚,维持营业秩序,同时检查了解供电、设备运行、网络运行等情况分管领导、应急处置专员研究分析业务系统故障情况,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通过灾难备份数据,及时、准确恢复与客户有关的数据,确保客户交易资料、资金账户安全根据业务系统故障处理实际情况,由上级分管领导及易通宝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如因业务系统故障导致支付业务中止超过2小时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的原因、影响及补救措施e《支付业务许可证》发生变更或到期不予续期的应急措施:易通宝发生企业经营事件,包括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有重大经营风险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或者《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未准予续展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发生变更或不予续期后,易通宝应保管好易通宝系统中资金、客户信息数据,以及账册等重要凭证主动停止预付卡的发行业务。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文档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文档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settlement pro vision编订:JinTai College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结算备付金是证监会和银监会首次提出的概念。

结算备付金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给出,但对缴纳数额作出了界定,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

下文是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证券类金融产品交易全部或部分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均应遵守本办法,B股交易的结算业务除外。

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三条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

第四条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

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四)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五)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六)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结算参与人应在本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

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中国证监会未予规定或另予规定的除外。

备付金管理办法

备付金管理办法

备付金管理办法备付金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三条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四条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行监督,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第七条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

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银行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该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

(二)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

(三)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分布能够满足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需要,并具有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支付公司备付金管理办法(含格式文书)

支付公司备付金管理办法(含格式文书)

支付公司备付金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确保备付金安全,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一)本办法以确保备付金安全为主,重点管理备付金的帐户,备付金的存入、资金归集、头寸调拔、日常清算,备付金的存管方式。

(二)备付金由XX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或总部)统一管理,具体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部。

(三)备付金专用账户由XX统一管理,各分公司在总部授权下专户专用。

(四)备付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消,必须经总部审批。

未经批准各分公司不得私自开立、变更或撤销备付金专用账户。

二、备付金专用帐户开立各分公司在当地开设备付金帐户之户名为“XX支付有限公司”的专用账户,用于一卡通销售时资金的存储。

专用账户开立的同时应办理协定存款及自动资金归集业务,视具体情况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以及业务范围。

(一)各分公司应提前提交由门店总经理签字的开户申请,经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人、XX总会计师签批后,由总部财务管理部配合门店在当地开立XX专用账户。

(二)已开立专用账户的分公司因工作需要新增设或变更专用账户时,应事先报总部审批,经批准后办理。

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开立专用账户。

(三)专用账户开户资料(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印鉴卡、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变更以及撤销资料等,由总部财务管理部统一保管,各分公司要及时将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送交总部财务管理部,各分公司应以复印件的形式留存备查。

(四)备付金专用帐户的开立银行,目前以人民银行要求的四大国行,严禁在其他银行开设备付金专用帐户。

开户银行范围发生变化时,由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通知各分公司。

三、专用账户印鉴的制作、保管(一) 专用账户印鉴由总部财务部统一刻制,开户申请批准后与门店相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印鉴交接清单与分公司开户相关账户资料由专人妥善保管。

(二) 各分公司财务部按财务制度要求保管、使用专用账户印鉴,专用账户印鉴只能用于销售一卡通收取支票的背书及维护账户的正常业务等的使用,各门店不得私自挪用或借与他人使用等与销售一卡通直接相关的用途。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证券类金融产品交易净额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均应遵守本办法,B 股交易的结算业务除外。

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三条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

第四条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

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自营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应当分别开立用于办理自营业务结算和客户业务结算的资金交收账户。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一)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四)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五)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六)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结算参与人应在本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

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中国证监会未予规定或另予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本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在本公司网站向结算参与人公布。

本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结算参与人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存入资金时,应当将资金划入本公司公布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注明其资金交收账户账号。

本公司确认收到款项后将相应金额记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第九条根据各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本公司每月为各结算参与人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并按照各结算参与人上月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其最低― 2 ―结算备付金限额。

备付金管理办法

备付金管理办法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证券类金融产品交易净额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均应遵守本办法,B股交易的结算业务除外。

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三条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

第四条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

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自营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应当分别开立用于办理自营业务结算和客户业务结算的资金交收账户。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四)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五)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六)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结算参与人应在本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中国证监会未予规定或另予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本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在本公司网站向结算参与人公布.本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结算参与人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存入资金时,应当将资金划入本公司公布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注明其资金交收账户账号。

本公司确认收到款项后将相应金额记入其资金交收账户.第九条根据各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本公司每月为各结算参与人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并按照各结算参与人上月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计算公式为: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上月交易天数×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本条前款规定的上月证券买入金额包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基金、ETF、LOF、权证、债券以及未来新增的、采用净额结算的证券品种的二级市场买入金额、债券回购初始融出资金金额和到期购回金额,但不包括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金额。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跨境外汇支付等特定业务时,已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付出或者尚未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归集的待付资金。

特定业务银行,是指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备相关业务资质,为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存管等服务的商业银行。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特定业务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账户。

备付金银行,是指符合本办法要求,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备付金账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及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称为备付金账户。

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所有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并监督的清算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第四条非银行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全额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发行预付卡或者为预付卡充值所直接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通过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一交存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24•【文号】汇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自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11月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特许业务)试点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达到了预期效果。

为进一步深化特许业务试点工作,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含分支机构及网点),应根据《试点办法》第八条或第十八条及第三、四章的规定,完善软硬件设施及管理,并于2012年8月1日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提交本机构符合上述要求(注册资本、申请前业务量及网点家数除外)的报告,申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

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核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未能按时提交报告或不符合要求的,所在地外汇分支局应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上述具备法人资格的特许机构,注册资本低于《试点办法》第八条或第十八条要求的,应及时增加注册资本,并于2013年5月1日前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注册资本达标的报告。

未能按时提交达标报告的,外汇分局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终止其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三、《试点办法》发布前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外汇分局,可根据《试点办法》及辖区内个人本外币兑换实际需求状况,注意适当把握节奏,自行决定增加辖内试点城市,避免机构和网点的盲目扩张。

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

xx市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xx银[xx]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内部控制,确保对外支付安全,保障我行存款准备金管理符合央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准备金包括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备付金)。

第三条法定准备金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按比例缴存的资金。

第四条超额准备金即备付金,指存放在人行存款帐户中超出法定准备金的部分,是为保证正常的业务支付而准备的资金。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会计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帐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确立法定准备金的交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工作,测算法定准备金的金额,确保正确无误。

第六条综合计划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存款准备金帐户余额不能小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应缴的金额,在缴足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额度上留足日常备付金,使存款准备金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安全、高效地使用资金。

第七条综合计划部负责新业务、新产品的报备工作,在新业务、新产品开办前,综合计划部需将新业务、新产品的名称、特征和会计科目等内容向人民银行报备,以确定是否缴纳存款准备金。

第八条稽核监察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监督、审核工作,对存款准备金缴存的范围、比例、金额是否按人民银行要求进行审核。

第三章操作规程第九条总行在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准备金帐户,统一向人民银行缴存法定准备金,统一办理同城和异地的汇差资金清算,统一办理对外资金流通。

第十条会计部门每旬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缴存范围和比例调整、留存足额法定准备金。

第十一条当发现存款准备金帐户余额不足以满足资金清算时,会出部应及时通知综合计划部。

综合计划部必须立即调度资金,汇划至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帐户。

第十二条通过存款准备金帐户办理收支的款项、笔数、金额,与本行核算系统的记帐笔数、金额严格一致,收到人民银行发来的利息清单审核无误后记帐。

第十三条存款准备金帐户必须指定专人进行帐户核对,发现未达款项,及时查清原因进行处理。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控制证券结算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结算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称“登记结算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直接与登记结算公司进行清算、交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或经登记结算公司确认的参与与登记结算公司直接进行清算、交收的责任人(以下统称“会员”)。

第四条会员须以法人名义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资金结算帐户。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结算备付金是指会员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资金结算帐户内存放的、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资金。

会员应在其资金结算帐户上备有足额资金,以满足资金交收的需要。

第六条会员资金结算帐户的余额不得低于登记结算公司规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由登记结算公司每季度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根据会员上一季度日平均交易金额的10%进行计算、调整。

计算公式为:上季度总交易金额本季度最低结算备付金=---------×10%上季度交易天数第七条遇下列情况之一,登记结算公司可视具体情况调整所有会员或个别会员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与时间:一、市场总体的日平均交易量出现巨额变动的;二、会员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其正常交收的;三、会员多次出现交收违约的;四、登记结算公司认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最低结算备付金可用于会员应急交收,但不能用做其他用途。

因交收或其它原因造成最低结算备付金不足的,会员须在次日补足。

第九条登记结算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会员资金结算帐户的结算备付金余额计付利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2022年5月修订版)》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2022年5月修订版)》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2022年5月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中国结算发〔2022〕78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2022年5月修订版)》的通知中国结算发〔2022〕78号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配合货银对付改革工作,提高结算备付金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市场资金使用效率,中国结算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6月20日起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相关市场主体按照《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及中国结算统一部署,做好差异化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相关的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

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以及附件(《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算规则》)暂不实施。

具体实施时间,中国结算将根据市场准备情况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货银对付改革的相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附件(《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算规则》)实施之前,债券品种(包括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适用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按10%计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品种适用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按16%计收。

第十三条实施之前,中国结算在每月前3个交易日内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2022年5月修订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5月20日。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结算备付金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结算备付金的定义与范围第一条结算备付金是指金融机构设立的用于保证结算交易安全的资金,用于弥补结算参与方违约的损失。

第二条结算备付金的范围包括存款、债券、股票等金融工具以及货币基金等。

第三章结算备付金的管理机构和责任结算备付金的管理机构为金融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条金融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结算备付金管理的具体规定,监督和检查结算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清算等活动。

第四章结算备付金的存放和使用第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结算备付金并存放于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严禁挪用和占用结算备付金。

第二条结算备付金只能用于弥补结算参与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章结算备付金的清算和追偿金融机构在发生违约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结算备付金的清算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偿。

第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与相关结算参与方签订结算参与方责任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追偿时使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金融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条对于挪用、占用结算备付金的行为,金融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承担可能造成的其他法律后果。

第七章附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以及与结算备付金管理相关的各方。

第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结算备付金的内部管理体系,确保结算备付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详细规定可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平安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1.0版)

平安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1.0版)

平安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规范和引导我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确保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有序、健康开展,防范、规避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发〔2013〕256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银行备付金账户对账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备付金账户对账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备付金账户对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保障银行内部资金安全,提高备付金账户的对账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对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备付金账户对账是指上下级清算机构之间备付金账户的核对。

本办法仅涉及总行清算中心与下级清算机构(包括总行相关部门及各分行)之间备付金账户的对账管理,各分行需参照本办法制定与辖属机构间备付金账户的对账管理办法。

总行相关部门是指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备付金账户、业务独立核算的总行各业务部门。

各分行是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迎泽支行及各异地分行。

- 1 -第三条备付金账户对账主要采取余额对账方式,包括每日余额核对和每月余额对账单对账。

每日余额核对是指总行清算中心每日日终核对各机构备付金账户余额;每月余额对账单对账是指总行清算中心按月向各机构发出“余额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见附件),收回对账回执,落实余额对账情况。

第四条总行清算中心指定专人每天核对各机构备付金账户余额,并每月进行各机构备付金账户对账单的打印、下发、收回及定期整理装订等。

第五条总行相关部门及各分行运营管理部指定专人与总行清算中心进行备付金账户余额的核对。

第二章对账管理第六条每日余额核对总行清算中心每日日终通过核心业务系统查询、核对“分行存放备付金”账户与下级清算机构的“存放总行备付金”账户余额是否一致,并在《工作日志》上记载核对情况。

如核对相符,注明“所有机构备付金账户余额核对正确”;如核对不符,需详细记载对账日期、错账机构、账户、差额、原因,处理时间及结果等。

第七条每月余额对账单对账(一)对账单发放总行清算中心于每月月初二个工作日内打印各机构上月末备付金各账户的余额对账单,加盖银行对账业务专用章及经办人名章后下发至各机构。

1、面对面发放对账单太原地区各机构应指定专人每月到总行清算中心领取对账单,按规定完成对账后再将对账回执返回总行清算中心。

下发和-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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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三条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四条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行监督,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第七条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

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银行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该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

(二)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

(三)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分布能够满足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需要,并具有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四)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八条支付机构应当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第九条支付机构应当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一个境内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备付金协议应当约定支付机构从备付金银行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以及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双方应当承担的偿付责任和相关偿付方式。

备付金协议对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的责任约定不明的,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优先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及支付业务的连续性,不得因争议影响客户正当权益。

第十条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应当自备付金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备付金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至少一个自有资金账户。

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与自有资金账户分户管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二条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十三条备付金收付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十四条备付金汇缴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银行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备付金汇缴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将客户备付金直接退回[lf2]至原资金转出账户。

第十五条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备付金协议。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应当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第十六条支付机构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lf3]。

支付机构以前款规定的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将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备付金收付账户内的客户备付金转存至支付机构在同一开户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该银行账户视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支付机构通过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的非活期存款,存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非活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的,应退回至原转存的备付金账户。

第十七条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支付机构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自身的名义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书面告知该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并于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额转入承接账户后,办理销户手续。

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存管账户的,承接账户为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拟撤销备付金收付账户的,承接账户为备付金存管账户;拟撤销备付金汇缴账户的,承接账户为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并撤销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以及承接账户信息等事项。

变更前的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于资金划转结清当日,撤销支付机构在该行开立的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条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银行账户撤销事项,并根据批复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合作银行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当日分别书面告知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起5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起2个工作日内,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银行账户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三章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应当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提前办理。

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每月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额合计数的50%。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只能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办理客户委托的跨行付款业务,以及调整不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头寸。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得跨行划转至备付金存管银行之外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七条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之间不得办理客户备付金的划转。

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办理,再从其备付金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lf4]。

第二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风险准备金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

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少于4家(含)时,计提比例为10%。

支付机构增加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的,计提比例动态提高。

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与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划转至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结转至自有资金账户[lf5]。

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因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费用,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因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涉及的自有资金账户,应当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自有资金账户中确定,且一家支付机构只能确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自自有资金账户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支付机构拟变更自有资金账户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原因、变更后的自有资金账户、变更时间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备付金协议约定向备付金银行提交支付指令,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备付金银行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支付机构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备付金银行有权拒绝执行支付机构未按约定发送的支付指令。

第三十四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逐日核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保存核对记录。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实施非现场监管以及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相关交易、会计处理和档案资料,要求支付机构对其客户备付金等相关项目进行外部专项审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监测、核对校验制度,组织建设相关系统。

第三十六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监督管理支付机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放比例、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账户中存放客户备付金以外资金的,可以在计算前款规定的比例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扣减。

第三十八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支付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适当调整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比例:(一)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能够被备付金银行实时监测;(二)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能够逐日逐笔核对客户备付金交易明细;(三)支付机构能通过备付金银行为客户提供备付金信息查询;(四)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规范、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措施有效,以及能够主动配合备付金银行监督、备付金银行对其业务合规性评价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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