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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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三中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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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华网北京1月3日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医疗卫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3年试点以来已基本覆盖全国农村。

在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进程中,《决定》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尽快惠及全体农民的总体目标出发,对“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使广大农民“病有所医”明确了具体方向。

当前,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条件正在逐步成熟。

近年来,我国开始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支柱之一。

到2007年底,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已达2451个,占全国总数的86%,东部地区覆盖全体农民,中西部地区覆盖85%。

全国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达到7.3亿人,参合率为8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水平不断改进,制度运行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不断提高,统筹补偿模式逐步完善,全国农民累计已有9.24亿人次受益,累计补偿资金591亿元,农民就诊率和住院率明显提高,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有所缓解,亿万农民群众第一次享受到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医疗保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试点到全面推开只有数年时间,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保障水平偏低,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部分年龄组人口对大病威胁估计不足,加上新农合只报销大病住院费用,参合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

《决定》在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绩的基础上,明确了“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新要求,相关政策措施主要有4个方面:一是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全国农村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覆盖,让更多农民群众受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是落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和缴费政策,“提高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

2007、2008两年国家将参合筹资标准由每人50元提高到100元,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村的补助标准由40元提高到8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统筹层次。

新医改以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新医改以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新医改以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作者:林淑周来源:《时代经贸·北京商业》 2018年第29期2009年,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简称:新医改)中提出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要全面覆盖城乡居民,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在新医改思想的指导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取得了长足发展,并在2016年实现了新农合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并,形成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总结新医改以来新农合发展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对于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医改以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取得的成效(一)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农民健康水平显著提高新农合的实施使农民医疗负担有所减轻,卫生保健意识明显增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成效显著。

新农合实行多年以来,随着每年筹资的不断增加,报销补偿比例也不断增加。

开展新农合县(市、区)从2005年678个增加到2012年的2566个;参加新农合人数从2005年的1.79亿人上升到2012年的8.05亿人;参合率从2005年的75.66%上升到2012年的98.26;人均筹资额从2005年的42.10元上升到2012年的308.50元;当年基金支出从2005年的61.75亿元上升到2012年的2408.00亿元;补偿受益人次从2005年的1.22%上升到2012的17.45%。

全国大病补偿从试点初期的26%上升到现今的40%左右。

新农合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负担,增强了农民抵御大病的能力,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农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二)提高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了降低医疗费用,引导农民就近就医,充分利用基层医疗资源,新农合采用了越基层补偿的起付线越低,补偿比例越高的制度设计,吸收农民小病及时到家门口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同时政府也加大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双管齐下,新农合实行以来,基层医疗机构的硬件设施得到了改善许多基层医疗机构的基层设施和医疗器械配备都达到了国家要求,就医环境大大改善;同时基层医疗技术人员也得到了更多的培训机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服务态度逐步变好,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得到提高,医疗资源利用实现了良性循环,农民就医可及性进一步提高,推动了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读
(2007年)
三、我省法规条例:
《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结算报销程序 的通知》(2007年)
《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 加强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见》(2007年)
《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统筹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
《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2008年)
《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9年)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中央财政资助中西部地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 度补助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1. 90年代以来,党和政府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在加大投资改造公共卫生保健 设施和整顿医药市场的同时,寄希望于改革和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 1991年1月17日,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农业部、人事部、国家教委、国 家计委“关于改革和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请示”的通知,指出要“稳 步推行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为人人实现享有卫生保健提供社会保障”。
3. 当时农村的流行语是:“哪里有人,哪里 就有医有药”、“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 乡”。“赤脚医生”成为那个年代受人景 仰的职业,屡屡被宣传,甚至登上中国邮 票。

二、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衰落:
1. 随着80年代初中国取消政社合一的 人民公社体制,实施家庭联产承包 责任制,使家庭重新成为农业生产 的基本单位,以农业合作社为依托 的农村合作医疗快速走向解体、停 办。
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是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实施方案近年来,中国农村的医疗问题日益凸显。

由于基层医疗设施的薄弱,加之医疗费用高昂,导致大量农民难以就医。

针对这一问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制度的建立、实施方案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制度的建立1.1 目标设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目标是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看病不全的问题,实现“大病不致贫、小病不出村”理念。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基层医疗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2)降低农民就医的费用负担,使农村医疗费用更加合理;(3)增强农民医疗保障的可持续性,确保医保制度的长期稳定发展。

1.2 建立机构(1)国家级机构:由国家卫生部门牵头成立一个国家级别的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整个制度的策划、管理和监督。

(2)省级机构:设置省级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协助国家级机构制定实施方案,通过中间调节,优化制度实施效果。

(3)县级机构:每个县都设立一个共济医疗组织协调部门,对具体实施活动进行管理;此外,每个合作医疗组织也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对内部管理和协调进行负责。

1.3 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是该制度的核心,其主要任务是按照规定收取会员费用并对成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每个负责地区设立一到两个合作医疗组织,确保农民有一个最基本的医疗保障。

二、实施方案2.1 范围该制度主要针对是住在农村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时也覆盖农民工和城市流动人员。

2.2 资金来源从业务上来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利用的是集体力量,实际上是由农民自己缴纳的合作医疗费用和集体劳动所得来完成的,以及通过国家、地方拨款等方式。

同时,农牧民住院费用也可以通过新农合报销一定的医疗费用。

2.3 费用标准(1)会员费农村合作医疗的会费主要由农民自己出资,按一定比例缴纳。

根据不同的经济状况,每户农户缴费标准不同,一般为每年几百到上千元不等。

(2)报销比例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一般为60%到80%之间,从而增加农民的就医可承受性和就医积极性。

全科医学(医学高级):基本卫生保健概论测试题(三)

全科医学(医学高级):基本卫生保健概论测试题(三)

全科医学(医学高级):基本卫生保健概论测试题(三)1、单选关于过程评价的描述,正确的是()。

A.分析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科学性B.了解项目确定的目标以及工作计划与实际执行过程C.确定项目实施后对中期目标(江南博哥)如行为或政策改变的作用D.确定项目实施后对最终目的或结果的作用E.监测研究经费使用过程的合理性正确答案:B2、单选关于社区卫生诊断调查的叙述错误的是()。

A.居民卫生调查一般采用整群随机抽样方法B.满意度调查应由机构领导开展调查C.通过机构调查,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资源状况、服务供给与效率D.居民卫生调查的各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质量控制E.满意度调查的对象包括卫技人员和服务对象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为保证满意度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应委托第三方开展调查,并保证随机性与匿名调查。

3、单选用来分析和研究人口发展趋势的基础是().A.人口数B.出生率C.人口自然增长率D.婴儿存活率E.死亡率正确答案:B4、单选经济结构和居民成分复杂,有较健全的初级社会服务系统,开始摆脱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服务方式,逐步建立社会化服务系统。

具有以上特征的属于哪种社区类型()。

A.城市社区B.农村社区C.集镇社区D.海滨社区E.乡镇社区正确答案:C5、单选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

A.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服务B.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C.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社区治疗D.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患者、残疾人的预防E.预防、医疗、保健、康复、科研、教学正确答案:B6、单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不应少于()。

A.400平方米B.600平方米C.800平方米D.1000平方米E.1200平方米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没有全民的健康,就没有全面的小康”理念,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遵循城乡统筹、平稳过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路径,统一政策、完善制度、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强化管理、提升服务,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在全省范围内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到2016年11月底,各州、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本统筹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运行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经办服务、统一统筹层次的制度,确保服务和待遇持续提升、公平可及,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三、基本原则(一)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框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促进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领域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积极稳妥,有序过渡。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周密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逐步整合管理职能和经办机构,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制度顺畅接续、有序平稳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1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1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包括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制度,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现就做好2016年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6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新增40元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

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全国平均达到150元左右。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妥善做好个人参合(保)费用征缴工作。

已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地区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

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支持延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等文件要求,做好贫困人口参合工作。

巩固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将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50%和75%左右。

严格控制目录外费用占比,缩小政策报销比和实际报销比之间的差距。

卫生部关于做好202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做好202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渐完善,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了重要的医疗保障。

为了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效益,我部决定在2024年加大相关工作力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各项工作责任和事项,做到责任到岗、工作到户。

同时,要落实好资金保障,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扩大参保范围以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率存在较大差距,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农村居民参保。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势和政策,引导群众参与并积极参保。

三、规范运行管理要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评估制度,定期对机构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机构要及时予以整改或关闭。

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培训,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四、优化医保服务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的健康管理和医保服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健康教育,引导参保人员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意识。

同时,要完善医保服务体系,在农村设置更多的医疗服务点,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五、加强政策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迅速,需要不断完善政策和制度。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制度的创新和优化。

同时,要关注和倾听参保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意见,并加以采纳。

以上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确保202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服务,提高农村医疗保障水平。

特此通知。

卫生部。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9•【字号】陕政发[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09〕6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精神,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新农合制度的重大意义推行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农合制度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结合当地实际,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要以公平、公开、受益为出发点,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促进新农合制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落实政府责任,推进新农合工作稳步发展(一)提高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机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从2010年开始,全省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

其中,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分别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农民个人缴费由原来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30元。

确有困难的地区,农民个人缴费可以分两年到位。

因地制宜确定缴费方式。

自主选择定时定点交纳、滚动筹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财税机构代收等方式,或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委会统一征缴。

坚持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的原则。

重新参合的要收取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参合费用。

(二)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高经办工作水平。

2024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2024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2024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引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在农村地区建立的一种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旨在解决农村居民看病负担重、医疗服务不充分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适应农村发展变化和居民需求,本文将对2024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一、目标与原则】1. 目标:以全面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为核心目标,实现农村医疗制度的公平、可持续发展。

2. 原则:(1) 公平性原则:保障农村居民享有相对平等的医疗保障待遇。

(2) 可行性原则:制定可操作、可实施的政策和措施,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实施。

(3) 可持续性原则: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提升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覆盖范围与保障内容】1. 覆盖范围:(1) 农村常住户籍居民;(2) 农村流动人口;(3) 退休农民;(4) 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工。

2. 保障内容:(1) 基本医疗保险;(2) 门诊费用报销;(3) 住院费用报销;(4) 大病保险;(5) 妇幼保健;(6) 慢性病管理;(7) 老年人医疗保健;(8) 健康教育与宣传。

【三、筹资与运行机制】1. 筹资机制:(1) 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2) 农村合作医疗费用个人缴费;(3) 政府向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贴;(4) 社会捐赠;(5) 其他合法筹资渠道。

2. 运行机制:(1)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2) 农村居民个人缴费与政府财政预算的合理分配;(3) 建立医疗机构与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联动机制,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配;(4) 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四、组织与管理体系】1. 组织体系:(1) 设立省级、市级、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和监管。

(2) 建立村级农村合作医疗协会,负责村级医疗服务的组织和管理。

2. 管理体系:(1) 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监管,提升服务质量和诚信水平。

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10【实施日期】2010.1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市卫生局组织制定的《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市卫生局2010年12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问题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及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苏卫农卫〔2009〕8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泰州实际,现就完善和发展我市新农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建立新农合制度,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各地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新农合制度的重大意义,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按照建立健全“动态发展的筹资机制,简便统一的补偿机制,安全的基金监管机制,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高效的管理经办体系”总体要求,大力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和发展新农合制度。

要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参合率,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待遇,强化基金监督管理,有效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负担,更好地方便参合农民看病就医。

2011年,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80元以上,实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达45%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

二、逐步提高筹资水平进一步明确参合对象。

户籍在泰州市的农村居民(包括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和学生),以家庭为单位均可自愿参加新农合,城乡结合部可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农村居民;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随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其他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或务工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得重。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曰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解读】本条是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人的规定。

1.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总结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法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人群:一是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这里规定“可以”,表示是自愿参加。

2.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人。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法规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问题。

在立法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有的意见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主要是为了保证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医疗保险顺利转轨,因为过去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既报销大病住院费用,也负担门诊普通疾病的费用,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医保制度改革时引入了个人账户的设计。

这一制度对实现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医疗保险的平稳过渡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问题也日渐显现,如个人账户没有共济功能,资金沉淀过多,使用效率不高;管理复杂,监督困难,等等。

因此,建议本法不作规定。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正文:----------------------------------------------------------------------------------------------------------------------------------------------------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近年来,随着政府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的稳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

根据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为切实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绩效,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参合管理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农村中小学生应当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进城务工的农民及随迁家属、进城就读农村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

各地要逐步建立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加强参合(保)人员身份信息比对,消除重复参合(保)现象。

地方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在准确核查参合人数和个人缴费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要求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划拨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坚决杜绝虚报参合人数、虚报地方补助资金等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行为。

加强合作医疗证(卡)管理。

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实身份,做好缴费、制(发)证(卡)和就医结算工作,引导农民妥善保管合作医疗证(卡),任何单位和他人不得扣留、借用。

二、规范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逐步规范和统一全省(区、市)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5.28•【文号】国发[1997]18号•【施行日期】1997.05.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8号1997年5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若干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若干意见国务院: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做好农村卫生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目前,在我国农村,传染病和地方病仍严重威胁着农民的健康,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危害日益加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比较严格。

我国农村人口多,经济还不够发达,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不可能由国家和集体全包下来,也不能完全靠农村个人自费医疗,只能走互助共济的合作医疗道路。

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十分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因地制宜地发展和完善不同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合作医疗对于保证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落实预防保健任务、防止因病致贫具有重要作用”,“力争到2000年在农村多数地区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并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

实践证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一些坚持实行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不仅使农民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有了保障,减轻了医药费用负担,减少了因病致贫,而且促进了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建设和农村基层卫生队伍的巩固与发展,有利于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02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202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202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随着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逐步完善,202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实施方案也将有所调整和完善。

本文将就该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改善医疗资源分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将致力于改善农村医疗资源的分布。

具体而言,首先要在农村地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高精准服务的能力。

同时,还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吸引大量医务人员到农村地区工作,从而缩小城乡医疗资源差距。

二、拓展医疗保障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还将拓展医疗保障范围。

除了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外,还要逐步扩大保障范围,为低保户、特困户、贫困人口等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

此外,也将逐步建立和完善急诊保障制度,为农村地区提供更及时、更有效的医疗服务。

三、强化医疗服务质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将以强化医疗服务质量为重点,全面提升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技术水平。

具体而言,将采取多种方式,包括加强医护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设,打击医疗乱象等,从而提高农村人民的医疗满意度。

四、加强医疗费用控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也将进一步加强医疗费用控制。

虽然农村医疗同城化和城镇居民医保已经实行多年,但是存在一些医疗费用过高、报销比例不合理等问题,这也是新方案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此,将逐步制定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医疗保障政策等,确保医疗费用可控,同时为农村百姓提供更为优惠的医疗保障。

综上所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将从改善医疗资源分布、拓展医疗保障范围、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四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农村医疗保障水平,为农村人民带来更加优质、便捷、可靠的医疗服务。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6•【字号】日政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日政发〔2008〕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为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和卫生部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身体健康的关怀与爱护,对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明显成效,进一步减轻了农民医疗负担,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

为更好地方便群众、惠及百姓,各级各部门要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简化转诊手续、实现当场报销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实把这件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完善基金筹集方式和监管机制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能力,要不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从今年开始,分两步走:2008年各级政府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达到人均60元,农民个人筹资仍为10元,筹资总额达到人均70元;2009年各级政府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要达到人均80元,农民个人筹资达到20元,筹资总额达到人均100元。

2024年农村合作医疗调查报告_4

2024年农村合作医疗调查报告_4

2024年农村合作医疗调查报告2024年农村合作医疗调查报告1一、工作发展设想1、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宣传方面,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月补偿的宣传工作,做好门诊登记工作。

2.参合农民看病确认身份后,使用新农合专用处方,认真填写新农合医疗证明和门诊登记,严格控制大处方的开药,不滥收费用,并亲自在赔偿账簿上签名并按指纹,以防止欺诈性的资金索赔。

3、严禁假药、过期药品和劣药。

毒品必须通过正规渠道。

4、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标准,严格执行新农合药品目录,合理规范用药。

二、存在问题对新优惠政策了解不够,部分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不到位,少数群众不参与。

今后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使参加“家喻户晓”的农民继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不参加的要积极参加。

三、未来工作计划1加强对辖区内指定医疗机构门诊患者处方和救助场景的入户核查。

2.在今后的工作中,审核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报销费用。

3.是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宣传。

4、加强二次补偿的宣传,让参保群众进一步了解新农合对群众的好处。

通过自查自纠,发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予以纠正,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审计,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安全,促进我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

2024年农村合作医疗调查报告2为加快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更好地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一年多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实施,,在广大农村群众的积极参与下,我市初步建立了“大病统筹、医疗救助、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为一体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型农村医疗制度)。

为了巩固这一体系,进一步探索和建立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对我市新型农药经营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1.04•【字号】鲁卫农卫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卫农卫发[2009]5号)各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精神,根据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在已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以保障参合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建立完善高效的管理和经办体系,动态发展的筹资机制,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安全的基金监管机制,简便易行的补偿规范,不断巩固和发展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

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待遇,新农合封顶线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2009年50%的地区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2010年筹资水平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2011年不低于每人每年150元。

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制度的覆盖面,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推进以市为单位统一统筹补偿方案和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2011年前实现全省以市为单位补偿方案基本统一,2012年前实现参合农民在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结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是当前我国保障农民健康的一项重要政策。

它是指以农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建立稳定的保险制度,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服务。

本文将从实施背景、方案内容、运作机制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入手,对进行探讨。

一、实施背景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到总人口的近一半,但农村地区的医疗资源相对匮乏,医疗费用又相对较高,因此保障农民健康问题亟待解决。

应运而生,旨在为农民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方案的实施,还有助于促进农民健康素质的提高,增强农村居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加快农村健康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方案内容的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标准、参保范围、保险责任等。

其中,费用标准是实施方案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为了让农民“少花、少担、多得”,需要对保险费用、医疗补偿标准、医保支付比例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参保范围则包括常住农村居民、农村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

保险责任则包括含门急诊费用、住院费用等多个方面,保证了农民在各种情况下都能够享受到卫生保健服务。

三、运作机制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农民个人缴费、政府财政投入、医疗机构参与等多个方面。

这些因素相互协调,形成了一个协同作用的运转模式。

具体来说,农民可以向当地的农合组织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而政府则会通过财政投入补充这些保险费用。

医疗机构在其中充当了重要的角色,不仅要积极推行医保实施,还要在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方面发挥其优势。

四、实施效果已经在我国农村地区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根据有关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已有大约8亿农民参加了新农合。

这项政策的实施,为广大农民解决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有效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同时,也为解决农民看病缺医药、医疗卫生设备落后等问题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总结一下,是我国为保障农村居民健康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费用标准、参保范围、运作机制等方面的规划,实现了农民“少花、少担、多得”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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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泰安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农林局:根据省卫生厅等4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卫农卫发〔2009〕5号)要求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在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以便民、利民、为民、切实保障参合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高效的管理和经办体系,动态发展的筹资机制,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安全的基金监管机制,简便实效的补偿规范,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

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待遇,新农合封顶线提高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继续实行以市为单位统一统筹补偿方案和全市范围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结算补偿,确保2010年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并逐步实现参合农民在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结算补偿。

二、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机制2010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45元,市和县级财政补助不低于55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

2011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各级财政的补助不低于12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

医疗消费水平较高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筹资标准。

市财政按县市区财政状况和新农合工作开展情况,对省市补助资金进行调控使用,实施分类补助,合理对县市区进行补助。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全方位落实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扩大新农合制度覆盖面。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农民收入增长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建立动态增长的筹资机制。

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

全面推行农民定时、定点、定额交纳和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的筹资方式,积极探索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参合农民就医报销时代收等方式,不断降低筹资成本,提高筹资工作效率。

不论采取何种缴费方式,都必须向农村居民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及时、足额将农民个人缴费存入财政专户。

三、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在对全市新农合实行“八统一”管理、综合分析历年补偿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2010年筹资标准的提高,进一步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大幅度提高国家基本药物补偿比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补偿比例提高10%),以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一)统一补偿模式,科学分配基金。

全市继续统一实行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含特殊病种门诊)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门诊统筹基金(含健康体检费用等)占当年基金筹资总额的比例不高于35%,住院统筹基金和当年提取风险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5%,其中风险基金的提取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卫生厅鲁财社〔2008〕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合理确定起付线和封顶线。

根据筹资水平,逐步降低起付线和提高封顶线,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2010年开始,市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均为500元,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10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补偿。

参合农民同种疾病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同种疾病在不同级别医院连续住院,只扣除最高一次起付线。

住院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以后随着筹资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逐步调整封顶线。

(三)稳定门诊补偿政策。

在定点村卫生所(室)、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补偿比例为25%。

使用中草药补偿比例可提高到35%,中医适宜技术补偿比例可提高到45%。

以家庭为单位,人均门诊补偿100元封顶。

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除特殊病种外,门诊不予补偿。

(四)适当提高住院补偿比例。

2010年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除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外,不再实行分段补偿;全市乡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一补偿比例。

住院患者的针灸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90%。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可报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70%比例补偿。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5000元按35%比例补偿,5000元以上按40%比例补偿。

在泰安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报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35%比例补偿。

(五)统筹住院分娩补偿费用。

对参合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定额补偿。

在乡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平产(侧切)的给予300元补偿,剖宫产的给予400元补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平产(侧切)、剖宫产的分别给予200、300元补偿。

上述各项补助以不超出孕产妇住院分娩可报总医药费用为限。

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按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六)扩大特殊病种及补偿范围。

2010年全市统一对6种重大特殊病种和11种慢性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给予补偿。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起付线100元,起付线以下费用按照普通门诊补偿比例补偿,从门诊统筹基金中列支。

6种重大特殊病种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结核病在专科医院门诊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血友病及血液疾病中以血液制品进行常规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其门诊相关可报费用起付线以上按40%的比例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8000元;11种慢性特殊病种主要包括:糖尿病、高血压病Ⅲ期、中风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肺心病、冠心病、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肝炎及肝硬化、风湿性关节炎,其门诊相关可报费用起付线以上按35%的比例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2000元。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酌情增加慢性特殊病门诊补偿病种,并报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以上病种门诊补偿必须在乡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偿。

特殊病种,经个人提出申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县级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并发放特殊病种门诊就医卡后,在全市乡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一律实行“一证通”。

四、简化就诊和补偿程序,进一步方便参合农民(一)完善“一证通”和“即时结算补偿”制度。

凡在泰安市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合患者实行“一证通”,让参合农民自主选择就医。

积极创造条件健全完善县市区之间信息网络系统,逐步实现全市县市区之间的新农合即时结算补偿。

(二)严格执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

凡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三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全省范围内互认;全市乡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互认。

(三)简化市外就医转诊手续和医疗费用补偿审批程序。

参合农民在市外省内就医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证明、出院小结、费用一日清单、医院住院收费发票及当地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转诊证明等材料即可回当地补偿,不得要求复印病例。

对于未经转诊备案,在市外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就医和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

(四)明确即时结算补偿相关制度和规程。

开展即时结算补偿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规范相应工作程序,简化服务流程,明确标识,安排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财务和医务人员)管理、经办具体业务,并配备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设施。

要定期将住院参合农民补偿材料送有关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并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即时结算补偿工作顺利开展。

参合农民在开展即时结算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合农民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结算。

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要与开展即时结算补偿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款的结算拨付程序、时间和违规补偿款项扣除等规定,保证垫付款及时结算拨付。

对开展即时结算补偿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补偿费用,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实行先结付后审核的办法,一个月内结付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款。

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在后期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新农合政策的补偿款项,按服务协议在下期回付款中予以扣除。

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在即时结算补偿工作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由确定定点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实的情况或专家会审意见裁定。

五、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配备满足新农合管理需要的人员、设备。

实行服务承诺、医疗收费、药品价格“三公开”,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的原则,禁止将医药费用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增幅控制在8%。

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病种临床路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准确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和标准,建立双向转诊制度,不得接受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患者入院,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患者。

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就诊程序。

要严格核实参合患者身份,主动提醒参合患者带齐即时结算补偿所需材料,免费提供住院费用清单等材料,并适当降低参合农民预交金的数额。

做好宣传工作,加强与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的信息沟通,设置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主动接受监督,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方便、价廉的服务。

严格执行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内的药物,《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目录》内的项目,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药品品种和诊疗项目。

对参合患者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管理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

实施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避免重复检查。

实行目录外用药和诊疗告知制度,目录外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在村和乡、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高于5%、10%、15%、20%。

加强医护文书档案的管理,为参合患者建立门诊和住院病历,并在首页标注“新农合”标识,按照病历(病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诊疗过程,妥善保存病历(病案)资料。

加强信息化建设,在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标识全省统一的新农合基本药物和诊疗项目目录,并实现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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