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咨询:香港企业内地经营离境运输业务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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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有哪些政策规定

向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有哪些政策规定

向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有哪些政策规定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是指境外企业向中国境内提供服务,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征增值税。

对于这一具体的政策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

首先,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必须是在中国境内进行,并且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常驻地或者其他固定经营场所。

同时,服务的使用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其次,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营改增后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减免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服务、鉴证服务、工程服务、广告服务、咨询服务、金融服务、保险及相关服务等。

这些服务在提供给中国境内的企业和机构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降低了企业的成本。

此外,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还需要进行相关申报和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可以获得相应的免税证明。

同时,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报税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在享受免税政策的同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依法纳税,进行合规经营。

境外企业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还需要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最后,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政策规定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化。

税法和税务政策都是动态的,随着国家经济和税务环境的变化,相关政策可能会进行调整和优化。

因此,境外企业在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时,需要及时了解和遵守最新的政策规定,确保自身的经营合规性。

财税〔2015〕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1.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托管资格,根据香港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该香港基金内地事务的机构。

4.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1.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内地基金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三、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和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营业税问题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6.27•【文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相关修订条款,现就提高自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二、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三、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调整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现有规定维持不变。

四、上述有关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4年6月27日。

港澳台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港澳台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港澳台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背景介绍港澳台合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大陆注册成立的企业,由港澳台地区企业与中国大陆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的合资企业。

为了促进港澳台地区与大陆的经济合作,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港澳台企业来大陆投资。

二、税收优惠政策概述1.税收减免:港澳台合资企业在中国大陆享受与内地企业相同的税收减免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2.税收优惠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港澳台合资企业在中国大陆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为2年至5年不等,具体优惠期限根据企业所在地区以及投资额度等因素而定。

3.免征关税:港澳台合资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等符合条件的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关税的待遇。

4.资本金汇出:港澳台合资企业可以自由汇出其在中国大陆的资本金和利润,没有任何限制。

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1. 企业所得税优惠港澳台合资企业在中国大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优惠税率:港澳台合资企业在中国大陆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低于内地一般企业的税率。

- 免税额度:港澳台合资企业在中国大陆享受一定的免税额度,具体数额根据企业所在地区的政策而定。

- 投资回报免税:对于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合资企业,其投资回报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优惠港澳台合资企业在中国大陆的增值税优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减免税率:港澳台合资企业在中国大陆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3%,低于内地一般企业的税率。

-减免税项目:港澳台合资企业在中国大陆的一些特定行业,如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减免或免征政策。

3. 关税优惠港澳台合资企业在中国大陆的关税优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免征关税:港澳台合资企业进口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等符合条件的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关税的待遇。

- 减免关税:港澳台合资企业进口的一些特定产品,可以享受关税的减免政策。

4. 资本金汇出优惠港澳台合资企业在中国大陆的资本金汇出优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自由汇出:港澳台合资企业可以自由汇出其在中国大陆的资本金和利润,没有任何限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3年 内不 得 重 新 申 请 公 益 性 捐赠 税前 扣 除 资 格 。 对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 ) 、 ( ) 情 形 , 对 其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和 其 他 各 项 收 入 依 法 补 征 企 业 三 项 第 四 项 应 所 得税 。
十~ 、 本通知从 2 。 D 8年 1月 1日起执 行。本通知发布前 已经取, 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 得
明, 如果不 能提供上 述证 明, 公益性 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不得
向其 开 具 公 益 , 畦捐赠 票据 。
十、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的公益性社 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 3 一) A的 ; ( 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的; 二)
证 ” 上 述 许 可 证 上 注 明 的 公 司登 记 地 址 在 台 湾 的 航 运 公 司 。 且
输 收入, 征营业税。 免
对 台湾航运公 司在 2 。 年 1 08 2月 1 5日至文 到之 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 ,从以后应缴
的营 业 税 税 款 中 抵 减 , 度 内抵 减 不 完 的 予 以退 税 。 年
二、 2 O 自 O 8年 1 2月 1 5日起 , 台湾航运公 司从事海 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 对
格 的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 均应 按本 通 知 的规 定 提 出 申 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公 益 救济 性 捐 赠 《
税 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 的通知》 财税( 0 7 6号) ( 2 0) 停止 执行 。
财政 部 、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海 峡两 岸海上 直航 营业 税和 企业 所得 税政 策的通 知

境内的纳税人发生哪些跨境应税行为可免征增值税

境内的纳税人发生哪些跨境应税行为可免征增值税

境内的纳税人发生哪些跨境应税行为可免征增值税境内的纳税人发生哪些跨境应税行为可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2)向境外发行邮票。

(3)出口邮册等邮品。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由普金网整理提供】日前,浙江省某货物运输公司的徐会计询问。

该公司自2013年5月份以来,承接了部分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货物运输服务,据悉,对该部分货物可以有税收优惠,但具体又不是十分清楚,徐会计要求给予明确,同时,对提供该运输服务所外购的项目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称《通知》)第一条明确,经国务院批准,《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所列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该条第二款又明确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而提供港澳台交通运输服务所外购的项目进项税额是否转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以及购进按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颁布时间:2007-4-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6年8月21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安排》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内地执行。

为做好《安排》的执行工作,现就《安排》有关条文解释等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安排》与税收法规的关系《安排》是协调划分两地税收管辖权并对两地纳税人共同适用的法律规范。

在税收法规与《安排》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安排》为准。

但当税收法规所规定的待遇优于《安排》时,可以按照税收法规处理。

二、关于《安排》的执行时间《安排》在内地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适用于纳税人2007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所得。

在对居民企业或个人执行《安排》规定按停留时间判定纳税义务时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三、关于第四条居民(一)居民的定义及判定本条款对居民的定义分别按各自法律做出规定。

是否为本地居民由双方自行判定。

(二)第四条第一款(二)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是指:1. 通常居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即在香港拥有其本人及家人生活、居住的永久性住所的个人;2. 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即临时在香港工作、居住的个人;3. 香港法人居民,是指在香港成立的法团公司(包括具有法团地位的公司,下同);或在香港以外成立的,但通常实际管理或控制中心在香港的法团公司,即公司整体日常业务营运的管理或施行管理层决策,或由董事会制定管理决策等在香港进行(例如外国银行设在香港的分行如并不承担该外国银行整体营运的管理和决策,不应属于享受“安排”待遇的香港居民)。

税总解读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税总解读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税总解读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四议定书于2015年4月1日在香港签署。

该议定书对《安排》做了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了《安排》第八条(海运、空运和陆运)的第一款,规定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海运、空运和陆运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增值税及其它类似税种)。

此修改是从《安排》第八条本意出发,针对内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将《安排》第八条第一款中“营业税”的表述修改为“增值税”,以保持《安排》在执行上的连续性。

二、第二条修改了《安排》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第二款,规定就飞机和船舶租赁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其他情况下的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不变。

三、第三条修改了《安排》第十三条(财产收益),对一方居民转让在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另一方居民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进行了征税权的划分。

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虽有《安排》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一方居民转让在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另一方居民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一方征税。

该项转让仅限于在同一证券交易所买入并卖出的情况。

“在同一证券交易所买入并卖出”是指股票买入和卖出的对象、数量和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而是按照公开证券市场通常交易规则确定的行为。

为什么离岸公司和香港公司都是免税的

为什么离岸公司和香港公司都是免税的

为什么离岸公司和香港公司都是免税的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法区内依据其离岸公司法规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下面本人为你解答离岸公司和香港公司都是免税的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当地政府对这类公司没有任何税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同时,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为其设立银行账号及财务运作提供方便。

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减免税务负担、无外汇管制三大特点。

今天本人主要跟大家讨论的是注册离岸公司和香港公司是否免税?很多人都认为在境外来注册是因为注册后被化为特殊的单位而有别于国内的其它公司,因而会有特殊的免税条款,离岸公司以其税务豁免而著称,很多人都会认为在境外注册公司都会享受到特殊的待遇,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免税了,其中我们揭开离岸公司的税收优势,可以看到的是并不是这种情况,有的时候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是可以的,但在一些地区却是行不通的。

为什么人会有这种想法呢,很多人都认为在境外来注册是因为注册后被化为特殊的单位而有别于国内的其它公司,因而会有特殊的免税条款,事实上这种的想法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说是适合的,但不用于所有的公司。

如我们来拿香港公司来说吧,有人认为我在注册香港公司时与香港人在香港的公司有着不一样的待遇,认为在外地设立的公司被香港政府归为一个特殊的单位,而在本地的香港公司却没有,其实这是大错特错了。

香港公司不会因为公司设立者是什么国籍而有差异,所有我们一定要小心,现在的注册机构鱼目混珠,要小心才好,也不要只听前半部分。

其中在境外注册时也是要征税的,但也有免税的,公司是不是可以有免税的条件,我们可以看看免税的依据。

依据型态类别注册国将享有免税优惠的公司归类为特殊单位,由注册局负责管理并禁止操作者在注册国当地派驻人力或租用办公室。

依据所得定义注册国的当地公司就是当地公司,关键在于该公司是否产生了符合注册国当地法令规范的应税所得,如无的话则不产生税赋负担。

没有法令依据注册国对总机构注册在当地的公司采取属人主义税制,一旦总机构注册在该国,操作者就必须诚实向注册国主管机关申报该公司的全球所得并依法缴纳税赋。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系统与香港事务往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系统与香港事务往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系统与香港事务往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10.28•【文号】国税办发[1996]62号•【施行日期】1996.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系统与香港事务往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发[199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正确处理内地与香港关系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96]8号)文件精神,为遵循“一国两制”方针,正确处理内地与香港的关系,对税务系统与香港方面事务往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国家税务局与港英政府接触并参加有关的活动,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英政府直接联系。

(一)凡香港来访的港英政府司级以上官员由总局报中央批准,处级以下人员由总局报国务院港澳办批准。

(二)凡现任港英政府官员持“回乡证”进入内地访亲探友,要求进行会见、宴请我各级税务官员等活动,一律予以婉拒。

(三)凡税务系统人员被邀请访港,副部级以上人员由总局报国务院批准,司局级以下人员(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局长以下人员)由总局报新华社香港分社批准。

未经批准,全国税务系统工作人员不得通过旅行社等单位到香港进行公务活动。

二、近来,一些香港公司利用“九七”回归之际邀请各地税务官员参加名目繁多的商务活动,为防止因不了解情况在客观上对香港行政长官的选举造成影响,对港商商务活动的邀请可酌情婉拒。

三、“九七”后香港与内地的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任何涉及“九七”后香港的税务问题都以基本法为准,特殊情况,对外表态口径需经总局报国务院批准。

四、以上各项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处理税务部门与澳门的关系。

各级地方税务局处理与香港方面的事务,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包机公司征税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包机公司征税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包机公司征税问
题的函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6]24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05.15
【实施日期】1996.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从事国际运输业务
的包机公司征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1996]247号)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税总向香港有关“包机人”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一事的意见》([96]港办经字第696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香港中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以下简称港中旅等)提出的税收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征税法律依据。

港中旅等与中国航空公司香港办事处签订包机合同,在香港至内地间运载旅客,实际上是在该两地间从事运输服务,并取得来源于内地和香港两地的运输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
规定,外国企业在华经营,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应在我国依法纳税。

对于外国航空公司,仅就其从内地起运部分征收所得税。

另依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包括航空运输服务,均应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7.07•【文号】国税发[1995]128号•【施行日期】1995.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民航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营业税内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1995年7月7日国税发[1995]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从事内地旅游运输的税收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为有利于香港、内地间空运旅游业务的发展,对从事包机运输业务的香港公司(以下简称包机人),准予以其香港、内地往返机票的收入总额(包括在香港、内地和任何地区所售上述机票)的50%作为营业额,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上述机票的收入总额扣除包机费、营业税额后,其余额的50%按照1.65%的计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包机人在内地设有办事处或者代表处,应当由该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直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按月自行申报纳税。

包机人在内地未设办事处或者代表处,应当委托代理人负责按月办理纳税事宜。

三、包机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者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其在内地的关联公司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督促和催缴有关税款;包机人在内地设有办事处、代表处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有关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扣缴上述税款,视具体情况加收滞纳金并予以罚款。

营改增中哪些行业跨境应税服务可免税

营改增中哪些行业跨境应税服务可免税

营改增中哪些行业跨境应税服务可免税
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应税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范围,但不够细化,具体哪些行业可享受免税待遇,什么情况下免税规定业不是很清晰。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发布,详细规定了跨境应税服务免税的条件及行业明细。

神州财税网结合财税[2013]37号附件一《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的规定对行业明细及享受免税的条件进行了详细梳理,希望能对您的工作提供帮助!(作者:王虎)
营改增中跨境应税服务免税行业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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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25•【文号】财税[2009]12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二、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二)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三)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正文:----------------------------------------------------------------------------------------------------------------------------------------------------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为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安排适用于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安排适用于由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安排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内地: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在香港:1.利得税;2.薪俸税;3.物业税,不论是否按个人入息课税征收。

四、本安排也适用于本安排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以及适用于将来征收而又属于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的任何其它税收。

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五、现有税收连同本安排签订后征收的税收,以下分别称为“内地税收”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

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安排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 “一方”和“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二) “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内地税收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三) “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信托、合伙和其它团体;(四) “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五) “企业”一语适用于所有形式的经营活动;(六) “一方企业”和“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七) “海运、空运和陆运”一语是指一方企业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八) “主管当局”一语,在内地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税务局局长或其获授权的代表,或任何获授权执行现时可由税务局局长执行的职能或类似职能的人士或机构;(九) “经营”一语包括专业性劳务活动和其它独立性活动。

香港公司在大陆经营都要处理哪些公司税务

香港公司在大陆经营都要处理哪些公司税务

香港公司在大陆经营都要处理哪些公司税务不管企业做多大,不管一年能赚多少钱,没有人喜欢交税。

但在香港,事实上,税收不是那么困难,不仅是因为香港是世界上税率最低的地方之一,税收制度是简单和透明的,税收回报是非常简单的。

香港是一个创业和发展的理想场所,这里是世界上最优惠的营业税制度,透明度高。

香港的税收制度是简单的,基本上,同一套规则,在香港的各行各业都适用,尤其是香港利得税低至16.5%,但更具有优势,如果在公司注册在香港回内地工作,不需要在香港纳税。

香港的税收制度,因为它的简单而闻名全球,让许多内地企业香港注册公司后在税收方面得到很多优惠。

而且,近年来随着两岸经济、文化交流的不断深入,大陆和香港政府在香港投资拓展业务的内地企业欢迎的态度。

同时,香港的优势在“硬件”和“软件”也吸引了不少内地企业和投资者。

说香港的公司税,大多数人应该都听说过“零申报”这个说法,在没有特殊的洞察力,许多企业家和投资者会误解。

例如,公司在香港的离岸业务可以做到“零申报”,或者“不坐零申报”岂不是要交税了。

香港离岸业务可以做零申报,这是一个非常常见的错误。

例如,有人告诉你,香港的公司在内地和海外地区工作的朋友,永远是零申报的,没有出现任何问题,认为香港的企业可以在境外企业零申报,并以此为经验告诉身边的人,但同时由于知识和经验的缺乏误导了很多人。

在专业人士看来,香港公司只要是企业,都在香港的商业或非商业在香港,需要到税务局香港提交纳税申报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纳税申报税务局帐户。

如果公司没有任何业务交易,包括任何银行进口,收到任何收入或支付任何费用,可以申请零申报。

在一般情况下,零声明只适合公司成立后,未被打开或停止经营业务,并准备毕业的公司。

另一个常见的误解是:不零申报岂不是要纳税吗?熟悉香港的税收法律法规,了解香港是根据公司利得税来征收税款。

所谓的利润税,这是利润的一部分,纳税,如果没有利润,就不需要纳税。

来源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
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3.18
•【文号】国税函[2005]219号
•【施行日期】2005.03.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
的批复
(国税函[2005]21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贯彻〈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有关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15号)收悉,现将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批复如下: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八条第一款“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的规定,可以比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条第一款“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营业税)”的规定执行,澳门企业在内地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内地给予的免税待遇也应包括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

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国际运输劳务是否免征营业税

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国际运输劳务是否免征营业税

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国际运输劳务是否免征营业税
焦顺
【摘要】问:我公司是香港公司在大连的代表处,总公司(瑞士)有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目前在本地所取得的所有国际运输劳务收入都由本地代理代扣代缴营业税.请问,本代表处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收入是否能够享受财税〔2010〕8号文件中的免税政策?
【期刊名称】《纳税》
【年(卷),期】2012(000)007
【总页数】1页(P61-61)
【关键词】国际运输;劳务收入;营业税;境外企业;免征;境内;香港公司;国际班轮运输【作者】焦顺
【作者单位】香港国际运输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11.41
问:我公司是香港公司在大连的代表处,总公司(瑞士)有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目前在本地所取得的所有国际运输劳务收入都由本地代理代扣代缴营业税。

请问,本代表处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收入是否能够享受财税〔2010〕8号文件中的免税
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
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国际运输劳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该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因你处的总公司属境外运输公司,所以,对于总公司在香港但在境内取得的国际运输劳务收入不能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对境外的运输公司在我国从事国际运输劳务取得的收入是否享受减免税待遇应按对方国家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国际海运协定或协议等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代表货主或托运人,为其安排国际货物的运输,并提供相关的海关、报关、仓储、保险等服务。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代理服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提高了货物的快速运输效率,还能够降低货主或托运人的运输成本。

在中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财务账册设在境外,且仅在境外记账的纳税人境外货物的国际运输完毕后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内企事业单位交付给客户或者涉及直接交收的定点集装箱运输活动,按照发票金额为凭据,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这一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服务性质较强的一种业务,主要通过安排货物的运输来满足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高效、安全的物流解决方案。

增值税是对商品的生产环节进行征收的,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并不涉及任何商品的生产环节,因此免征增值税是合理合法的。

其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虽然与货物的运输密切相关,但并不直接参与到运输的实际操作中。

代理商只是充当了一个中介角色,与各类运输公司合作,通过协调安排来实现货物的运输,不直接拥有或操作运输工具。

因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看作是一种纯粹的服务行为,与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无关。

此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特殊性也是免征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因素。

国际货物运输具有跨境性、多环节和复杂性等特点,其中涉及到的费用和税费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也相对较高。

如果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将会进一步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是一个合理的政策安排。

这一政策能够促进国际货物运输行业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客户的运输成本,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和物流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同时,国家也可以通过其他税费和收入来补偿其在这一领域的财政收入,确保国家财政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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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香港企业在内地经营离境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否征税?答: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第二条规定,香港企业在内地经营离境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内地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内地企业在香港经营离境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所得,香港免征利得税。

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所得的范围包括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也包括企业从事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

归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所得应包括: 1.以湿租形式出租船舶或飞机取得的租赁所得;2.一方从事国际运输的企业将货物直接运送至另一方的收货人所包括的另一方的境内运输所得。

3.为其他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所得;4.从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取得的所得;5.往来于机场或码头至货仓或收货人之间的车辆运输所得; 6.以船舶或陆运车辆从事国际运输的企业由于集装箱的使用、维修或者附营或临时性经营集装箱租赁取得的所得;7.企业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旅馆所取得的包含在客票收入中的所得;8.非专门从事国际海运、空运或陆运业务的企业,以其本企业所拥有的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得的所得。

但是,对于根据内地法律规定已构成内地居民法人的两地合作企业从事跨境运输取得的收入、利润,应在内地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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