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认定与没收
犯罪工具的认定与没收
犯罪工具的认定与没收犯罪工具是指能够被用来实施犯罪行为的任何物品,例如枪支、刀具、爆炸物、麻醉药品等等。
在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工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它可以成为辅助证据来证明嫌犯的罪行。
犯罪工具的认定是一个比较综合的过程,在具体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一般来说,认定犯罪工具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物品本身的属性。
通常情况下,刀、枪、斧、棍等具有明显犯罪工具特征的物品都可以很容易地被认定为犯罪工具。
但是,对于一些非常规的物品,如麻醉药品、化学药品等,需要通过专业的检测和鉴定来确定其是否为犯罪工具。
第二,物品的使用环境。
虽然一些物品本身看起来并没有什么犯罪工具的特征,但是如果它们出现在某些犯罪现场或被用来实施某些犯罪行为,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工具。
第三,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
犯罪工具往往是与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密切相关的,因此研究嫌犯作案手段的过程中会综合考虑所使用的物品是否为犯罪工具。
第四,配件和衍生物。
犯罪工具不仅仅是指单独的物品,还包括与之相关的配件和衍生物。
例如,弹夹、子弹、炸弹引爆器、毒药注射器等都可以被认定为犯罪工具。
一旦确认某个物品为犯罪工具,警方就有权对其进行没收。
在中国,犯罪工具的没收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进行的。
如果警方发现了犯罪工具,可以首先进行暂扣,但必须在48小时内向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
经申请批准后,警方可以进行犯罪工具的正式没收,或者销毁或者没收到国家机关指定的地点保管。
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工具,如爆炸物、危险化学品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防止它们对社会造成威胁。
总之,认定犯罪工具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其中关键是物品本身的属性、使用环境和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但也包括配件和衍生物等因素。
警方有权对犯罪工具进行暂扣和正式没收,而且需要遵循具体的程序,确保合法有效地处置这些物品。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5: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5: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条文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一、条文释义1.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的收缴认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要注意两点: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而不是“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
如赌博行为人专门用于赌博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属于“直接用于”赌博活动的工具,但赌博行为人非专门用于赌博活动,而是在实施赌博行为的过程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不属于“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有”的工具,而不是“他人所有”的工具。
“本人所有”,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对该工具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租、借或者偷、抢来的属于他人合法所有的工具。
2.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
当非法所得表现为一定的物时,非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物外,还包括该物所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以及利用该物进行经营所获得的物质利益。
例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则该货币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也应当一并追缴。
“退还被侵害人”中的“被侵害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安机关追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中,如果属于被侵害人无合法根据而事实上拥有的财产,则应当退还给真正的合法权利享有者,亦即更深层意义上的“被侵害人”。
3.关于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处理和保管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检察、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等规定,现对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工作要求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前款所称处理既包括对涉案财产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其他等值财产等依法追缴、没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等依法返还。
2.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以及涉案财产处置。
3.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4.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
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5.要深挖细查并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组织进行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
犯罪工具的认定与没收
犯罪工具的认定与没收犯罪工具是指被人使用或准备使用于犯罪行为的工具、器具、设备或其他物品。
认定和没收犯罪工具是公安部门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预防的重要措施之一。
本文将从认定犯罪工具的标准和程序、没收犯罪工具的依据和程序以及国际上的相关做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犯罪工具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对于犯罪工具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其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公安部门通常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认定:1.物证鉴定:通过科学的方法对犯罪现场的物证进行鉴定,确认物品的用途和与犯罪行为的关联。
常见的物证鉴定方法包括指纹鉴定、DNA鉴定、工具痕迹鉴定等。
2.证据分析:通过对案发现场的犯罪工具进行分析,推断其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
发现案发现场附近有大量的工具箱、锁具等物品,可以推定这些物品与犯罪行为有关。
3.嫌疑人供述:可以通过审讯犯罪嫌疑人获取到其使用的犯罪工具的信息,进而确认其与犯罪行为的关联。
犯罪工具的认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现场勘察:公安部门在发现犯罪行为后,会派出专门的人员对现场进行勘察,并收集相关的物证。
2.物证鉴定:将收集到的物证送交鉴定机构进行物证鉴定,确定物品的用途和与犯罪行为的关联。
3.相关证据收集:收集目击证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进一步确认物品与犯罪行为的关联。
4.认定报告:公安部门根据物证鉴定和相关证据的结果,出具认定报告,确认物品为犯罪工具。
犯罪工具的没收是公安部门打击犯罪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工具的没收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物证鉴定结果:根据物证鉴定的结果,确认物品与犯罪行为的关联,可以依据这一结果对犯罪工具进行没收。
1.认定程序:根据前文所述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对犯罪工具进行认定。
2.没收通知:公安部门出具没收通知书,通知物品的持有人对犯罪工具进行交付。
3.没收手续:物品的持有人接到通知后,应与公安机关进行协商,对物品进行交付和办理没收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64条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条文注释
对犯罪物品的处理有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违法所得的财物,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或者物品。
所谓追缴,是指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强制收归国有。
“责令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已将违法所得使用、挥霍或者毁坏的,也要责令其按违法所得财物的价值退赔。
(2)对于追缴和退赔的违法所得,如果是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损坏或者已经不存在的,应当折价退赔。
(3)对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
所谓违禁品,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
如枪支、弹药、毒品以及淫秽物品等等。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是指供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而使用的属于他本人所有的钱款和物品。
(4)对于依法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即由最后结案的单位统一上缴国家财政,不得挪作他用。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款的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后被告人死亡的经济犯罪案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
《刑法》第64条财物处理措施的反思与完善
《刑法》第64条财物处理措施的反思与完善作者:张磊来源:《现代法学》2016年第06期摘要:《刑法》第64条的现有规定造成了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等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措施含义的模糊和逻辑关系的混乱,也无法同刑诉法的相关措施进行协调。
只有在明确追缴和责令退赔是程序性处理措施,返还和没收是实体性处理措施的前提下,合理界定各项措施的适用对象,并将第64条之规定分为两款,才能理顺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制度,为依法顺利追赃奠定基础。
关键词: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中图分类号:DF613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6.11一、前言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该条主要规定了对于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措施和处理对象问题。
前者包括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上缴等;后者包括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
上述处理措施和处理对象的内涵以及彼此之间的逻辑关系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第64条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从该条现有规定来看,并没有界定各术语之间的内涵和理顺彼此的逻辑关系,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并不一致,严重影响了对于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
特别是近年来,基于打击腐败犯罪的需要,我国掀起了前所未有的境外追逃追赃风暴,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但是《刑法》第64条规定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措施(以下简称“刑事措施”)存在的上述问题,并不利于境外追赃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反思,理清各项措施的内涵和彼此的逻辑关系,进而提出完善《刑法》第64条的建议,以推动实践中对于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
二、反思: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措施存在的问题从条文规定来看,刑事处理措施包括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上缴五种。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理解与适用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理解与适用一、问题: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认定标准不明确公安司法机关在侦查犯罪过程中大多要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经济犯罪案件、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涉众型犯罪案件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数额往往巨大,哪些财物应当作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是必须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就“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认定规定明确的标准,以致何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不同司法机关有不同的标准,甚至同一司法机关在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判断。
让我们看一个案例。
案例一:年关将至,狗肉畅销。
为牟取利益,某年的冬天,张三开着自己所有的小卡车(价值5万元)盗窃农民喂养的狗。
张三以这种手段盗窃三次,共窃得狗5条,杀死卖肉获利1600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张三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盗窃时所用的小卡车作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二审法院维持了盗窃罪的判决,但撤销了将小卡车作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的部分。
[1]这个案例中,张三在盗窃他人狗的过程中确实使用了他平时用于给别人送货的小卡车,那辆小卡车是否就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应当没收;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就应当退回。
关于何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是指直接用于实施犯罪之物,如杀人的枪支、印刷假币的印刷机。
[2]按照这种观点,如果不是直接用于实施犯罪之物,则不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这个案例中张三只是借助那辆小卡车到达犯罪现场,事后将偷来的狗运走,并没有将那辆小卡车用于盗窃罪的实行行为,所以不能认定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还有人认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3]即犯罪过程中使用过的所有财物都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没收财产
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没收财产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相关法条】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六十三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知识要点】1.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1)必须是犯罪分子所有的合法财产。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经典考题】(2021年试卷二第11题)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
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B.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
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C.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D.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
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元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对犯罪数额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4.09•【文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等规定,现对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工作要求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前款所称处理既包括对涉案财产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其他等值财产等依法追缴、没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等依法返还。
2.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以及涉案财产处置。
3.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4.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
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证明包括哪些?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证明包括哪些?(一)没收财产不同于罚金,也不同于追缴非法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二)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的只能是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包括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及其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有的份额。
那我们的时候生活当中,对于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是需要进行严厉的处罚的,因为只有这种严厉的处罚,才能够达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比如说我国刑事方面的犯罪就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这种规定。
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证明包括哪些?一、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证明包括哪些?没收财产没收的是哪些财产(一)没收财产不同于罚金,也不同于追缴非法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罚金是较轻的财产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犯罪;没收财产是较重的财产刑,适用于情节较重的犯罪。
罚金是让犯罪分子缴纳一定的金钱;没收财产剥夺的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没收财产是刑罚方法,追缴非法所得、没收违禁品和犯罪物品不是刑罚方法。
任何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财物,都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是没收一部分还是全部,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论是没收一部分还是全部,都应当对没收的财产名称、数量等在判决中写明,不能笼统地写判决没收被告人财产一部分或者全部。
(二)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的只能是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包括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及其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有的份额。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这是我国罪责自负不株连他人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所谓犯罪分子家属所有财产,是指所有权明确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本人专有的财产。
犯罪分子家属应有的财产,是指在共有财产中应归犯罪分子享有的份额。
此外,如果犯罪分子家属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原来就依靠犯罪分子赡养、抚养、扶养的,人民法院判决没收财产时,就必须给其留下维持生计所必要的财产。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刘贵)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刘贵祥 闫 燕2014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这部司法解释的实施,对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刑罚的严肃性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现结合起草制定《规定》的有关情况,就《规定》的出台背景、把握原则以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关于《规定》的出台背景和把握的原则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长期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无明确规定、规定过于原则、标准难以把握,准用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无法解决实践中的所有问题。
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相对薄弱,严重制约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与实施,对于执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作出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在此背景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初稿。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慎重研究,反复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本《规定》。
《规定》的起草着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确保相关规定符合立法精神,并充分考虑与其他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二是弥补现有规定以及单纯适用民事执行规定的不足;三是遵循刑事财产执行的规律特点,确保规定符合执行工作实际;四是仅就现已达成共识的问题予以规定,而对于争议较大、把握不准的问题,留待将来再作进一步规范。
二、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1.关于赃款赃物的继续追缴。
对于判决继续追缴的执行主体,由于法律无明确规定,长期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追缴是侦查机关的职责,判后应由侦查机关继续执行;侦查机关享有刑事侦查权,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手段,而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对案件执行的措施、手段有限,难以承担继续追缴任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均有继续追缴的责任和义务,在侦查机关已经侦查终结的情况下,承担继续追缴任务不具现实性,适宜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此外,中政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未查控在案的违法所得,应由人民法院判决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
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涉案财物称谓不统一,认定不一致,处理结果也不一样,总是存在诸多争议。
尽管《刑事诉讼法》刚修改不久,但其相关规定仍然比较模糊,问题较多。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目前立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关于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问题厘清思路,以飨读者。
一、关于涉案财物的认定财物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包括国家财产、私人财产。
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主要包括: 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或查缴的现金和其他财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
关于涉案财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部门法规中。
最早的是1965 年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最新的是最高检2010 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
2013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以及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也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除了依法确需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需要销毁的违禁品外,赃款赃物必须如实上缴国库,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需要上缴国库的,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3、作为证据的物品,应当列出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一起随案移送; 4、被指控人死亡的,追诉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发出通知,将其被冻结的存款、汇款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 5、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赃款赃物在民法上,作为赃款的货币,属于物的一种,具有高度的替代性,又是典型的消费物,因此是一种特殊的物,所以一般将赃款赃物并列使用。
赃款是赃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有时亦简称为赃物。
所谓赃款赃物,是指犯罪分子用非法手段获取的金钱,以及用非法手段获取的物资称作赃物。
犯罪违法所得的认定
一、犯罪违法所得的认定
犯罪违法所得的认定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3.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也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二、违法犯罪所得如何处理
1.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法院都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2.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予及时返还给被害人;
3.对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应上缴国库。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三、犯罪所得和违法所得的区别
犯罪所得和违法所得的区别体现在二者的法律概念不同。
犯罪所得就是因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既可以是物质性利益,如常说的“赃物”、“赃款”,豪宅、高档轿车、珠宝,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如毁损他人名誉、损害他人的精神健康。
法律快车提醒您,违法所得是指行政相对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了国家法律、法
规禁止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获利额。
在司法上,对于判刑确定的不法所得,大多会没收,或加征罚锾。
而收受他人之不法所得,可能会被视为受益人,而视同共犯。
犯罪工具的认定与没收
犯罪工具的认定与没收犯罪工具的认定与没收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对犯罪工具的界定和辨识,以及对犯罪工具合法性的审查和没收。
犯罪工具是犯罪活动中使用的工具、装备、器材等,它们可能是凶器、盗窃工具、毒品制作工具等,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犯罪工具的认定和没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犯罪工具认定的法律基础犯罪工具的认定,首先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和界定。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工具的认定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工具是犯罪活动中使用的物品,用以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成果的犯罪证据。
这一规定为犯罪工具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明确了犯罪工具的性质和功能,即它们是用于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证明犯罪事实的物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工具的认定也需要考虑到具体的犯罪行为和情节。
除了刑法中的规定,还需要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案例法和实践经验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在认定犯罪工具时,司法机关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确保认定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对于犯罪工具的认定,司法机关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方法。
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特征,判断所涉及的物品是否具有犯罪工具的特征和功能。
需要对犯罪工具的使用方式和作用进行分析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与犯罪行为存在直接的关联和联系。
需要考虑犯罪工具的证据价值和合法性,对其进行确切的证据链分析和审查。
在具体操作中,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现场勘验、物证鉴定、技术鉴定等方式,对涉嫌的犯罪工具进行认定和鉴定。
也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询问和陈述,了解其对犯罪工具的使用和作用等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认定和处理决定。
三、犯罪工具的没收犯罪工具的没收是指对于犯罪行为中使用的工具、装备等物品的强制性收缴和处理。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明显具有犯罪工具性质的物品,可以依法进行没收,以防止其继续对社会造成危害。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第六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
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处理是怎样的
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处理是怎样的如果犯罪嫌疑⼈、被告⼈涉嫌刑事犯罪的话,是需要由⼈民检察院或者⾃诉⼈向⼈民法院提起刑事案件的,⼈民法院是需要对犯罪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处理的。
那么,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处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四条之规定,对相关财物的处理有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上缴国库这⼏种⽅式。
1、追缴对于犯罪分⼦的违法犯罪所得尚存的情况,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就应当随时予以追缴,这既是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因为原物也是证据,也是为保障审判结果的顺利实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追缴。
追缴犯罪分⼦违法所得应注意以下⼏点:第⼀,违法所得是物的,应当追缴原物,若⾮原物,则不宜追缴。
即犯罪分⼦违法所得的物应是特定物,⽽⾮种类物。
如前所述,犯罪分⼦违法所得具有证据作⽤,应当是原物。
第⼆,对于违法所得的钱款,应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学界存在争论。
笔者认为,货币本⾝就是⼀般等价物,特点就是流通性和统⼀性,因此违法所得的货币不是特定物,⽽是种类物,只要有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且犯罪分⼦有钱款可以执⾏的,都应当追缴。
2、责令退赔在犯罪分⼦违法所得原物及款项⽆法追缴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应责令犯罪分⼦退赔。
⽆法追缴指以下⼏种情况:第⼀,原物灭失或丧失原有价值。
对于犯罪分⼦违法所得的物,原物灭失的情况下,本着犯罪分⼦不应从犯罪中获利的原则,应责令其按原物的价值赔偿相应的钱款。
关于原物的价值,在《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其第五条第五项中规定,对于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法追缴或是⼏经转⼿、最初形态被破坏的被盗物品的价值,应当根据失主、证⼈的陈述、证⾔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的供述,再按相关的核价⽅法确定。
这⾥要求失主、证⼈的陈述与被告⼈的供述相互印证,且提出有效凭证,然⽽司法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即被告⼈不清楚⾃⼰盗窃的物品的特征,⽆法与失主的陈述相印证,⽽失主⼜提供不出有效凭证,则⽆法确定被窃物品的价值,此种情况下,被盗物品不应计⼊犯罪分⼦盗窃数额,也不应要求其作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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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谓 供犯 罪 所用 之 本 人财 物 , 指 “ 是犯 罪 行 为 是 不
不可 缺 少 的 要 素 . 是 行 为人 实 施 犯 罪 时所 使 用 的物 , 只 包括 经 供 犯罪 所 用 或将 要 供 犯罪 所 用 的物 。 言之 , 换
供 犯 罪所 用 之 本 人财 物 , 必须 直接 用 于 犯 罪 , 于犯 罪 中
某 某 又致 电何 某 某 .要 求 以每 克 3 0元 的价 格 购 买 1 6
1 与 犯 罪 的关 系 上 . 是 直接 且 专 门 用 于犯 罪 之 . 在 应 物。 所谓 “ 直接 ” 指与犯 罪必须 有直接 关 系 , 是 即对犯罪 的 完 成起决 定性或 促进性 的犯 罪工 具 。前 者如 赌博 犯罪 中
辆 当然 是 为供 犯 罪所 用 之 物 . 自然 应 在 没 收之 列 。
2此 处 的 “ 罪 ” 作 扩 大 理 解 , 应 当包 括 实 行 . 犯 应 既
阶段 , 包括 犯 罪 预 备 阶段 。德 、 也 日刑 法 对 供犯 罪 所 用 之 物 . 犯 罪发 展 阶段 不 同 而 细划 出供 犯 罪 预备 之 物 。 依
【 讼过 程 及 争议 焦 点 ] 诉 本 案 争议 的焦 点 在 于 法 院 是否 应 没 收何 某 某 的别 克 牌小 汽 车 。一 审法 院 判 决 认定 扣 押 在 案 的犯 罪 用 工 具 被 告人 何 某 某 所有 的别 克 牌 小 汽 车一 辆 、三星 牌 手 机 1台 ,被 告 人 黄某 某 所 有 的 金 鹏 牌手 机 l台 、毒 资 3 0元 及缴 获 的毒 品 , 以 没 收 。” 某某 不 服 , 出上 0 予 何 提
诉 。 二审 法 院 认 为 , 于原 判 没 收 的别 克 牌 小 汽 车 , 关 因
没 有 证据 是 专 门 或 主要 用 于犯 罪 的 工具 , 宜没 收 。 不 原 判 没 收不 当 , 予 以 纠正 。在 此 基础 上 , 一 审判 决 作 应 对 出 了改 判 :扣 押 在 案 的 上诉 人 何 某 某 所有 的三 星 牌 手 “ 机 1台 、 审被 告 人 黄 某 某所 有 的金 鹏 牌 手机 1台 、 原 毒
誓田 萸 呆 呆 、 栗 采 败 卖 毒 品 菲 柔 何圄“ 供犯罪所用的本源自财物’ ’ 的认定与没收
文◎ 润 华 李
[ 本 案 情 ]0 0年 1 基 21 0月 2 1日 1 0时许 , 告 人 黄 被
某 某打 电话 给被 告 人 何 某某 .要 求 以每 克 3 0元 的价 6
起 决 定性 或 促 进性 作 用 且 属 于 犯 罪 人本 人 之 财 物 。应 从 以下三 个 方 面把 握 :
格 赊 购 1 冰毒 ,后 双 方在 珠 海 市斗 门区黄 某某 住 处 克
的楼 下 完成 交 易。 同 日 1 9时许 , 某 某携 带购 得 的部 黄 分毒 品 以 10元 的价 格 卖给 蔡 某 某 。 次 日 1 0 5时 许 , 黄
北 京 市顺 义 区人 民检 察 院 [ 0 3 0 1 10 ]
2 l g第 3期 ( O2 经典案例 ) 总第 1 4 / 4 ]
系可 以从 三个 方 面 进 行 考 察 :一 是 犯 罪 预备 之 物 对 犯 罪 实行 行 为 的促 进 程 度 ,对 此 应 当考 虑 预备 行 为 的性 质及 其 对 实行 行 为能 否顺 利完 成 的作 用 大 小 。二 是 犯 罪预 备 之 物对 预 备 行 为 的 实现 产 生 的影 响 大小 。三 是 犯 罪预 备 之 物 的使 用 频 次 与存 续 时 间 ,如 果频 繁 性 的 使用 且 存 续 的 时 间较 长 , 关 系 就密 切 。 其 3属 犯 罪 本人 财 物 。立 法 惯 例 认 为 没 收 的 供 犯 罪 . 所 用之 物 应 属犯 罪 本 人 财 物 。此 处 本 人 财 物意 指 犯 罪 分 子对 财 物享 有 所 有 权 。然 而 , 司 法 实 践 中 , 罪 人 在 犯 对 财物 享 有 的 所有 权 却 存 在 诸 多情 形 ,如 与他 人 共 有 此 物 , 对 此 物享 有 其 他 物 权 、 权 等 权 利 。正是 由于 或 债 存 在上 述 种种 情形 ,导 致 刑 法理 论 界 和 司 法 实践 部 门 对认 定 犯 罪 “ 本人 ” 物存 在 不 同 的认 识 。 观 点认 为 , 财 有 从刑 法 条 文规 定 看 ,本 人 财 物应 只 限于 犯 罪人 对 没 收 物 独 自享 有 所 有权 .且 他 人 对该 物 在 法 律 上 不得 主张 权 利 . 则 则 侵犯 了第 三人 的财 产权 益 。 否 而有 观 点则 认
的赌 资 、 赌博 用具 等 . 者 如抢 劫 犯罪 中所 用 的刀具 、 后 枪
支等 。 当然 , 种 区分并不 是绝 对的 , 此 应视具 体情 况而定 。 比如对 同样是平 常用 于装载 旅客 的汽 车 ,在 用来 直接 撞 击被 害人 的场 合 可能 就是 具有 决 定性 作 用 的犯 罪 工具 , 而在仅 用来 接送 凶手 的场 合 ,则 可能 对犯 罪 的完成 仅具 有促进 作用 。所谓 “ 门” 专 则排 除将平 常有 其他 合法 用途 仅偶 尔用 于犯罪 的物作 为犯罪 工具对 待 ,如平 常用 于载 客偶 尔夹 带赃物 的客车 , 不得 以犯 罪工具 予 以没收 。1 1 ]
[ 裁判 理 由及 法理 评 析 ]
f )供 犯 罪 所 用 的 本 人 财 物 ” 认 定 一 ‘ ‘ 的
究 其法 理 。只要 准 备 了 , “ 即使 实 际未 被 使 用 , 是 没 收 也
的 对象 。 是考 虑 了社 会 保 安 的意 思 ” 可见 , 犯 罪所 这 。 供 用 之物 不 仪包 括 犯 罪 实 施 阶 段 的实 行 工 具 ,而且 供 犯 罪 预备 之 物 , 果 与 犯 罪 的联 系 密切 . 应 对其 予 以没 如 也 收 。 断 供 犯罪 预 备 之物 是 否 为犯 罪 工 具 时 , 密 切 联 判 其
此外 . 供犯 罪所 用 之 物 为 直接 且 专 门用 于 犯 罪 , 则 犯 罪类 型仅 是 故 意犯 罪 而 排 除 过 失犯 罪 。 因过 失犯 罪
克 冰毒 ,双 方 约 定在 斗 门 区信 禾汽 车站 附 近 交 易 。随
后 . 某 某 驾驶 其 别 克牌 小汽 车到 信 禾 车站 。 何 两人 正 准 备 交 易 时 。 公 安 民警 当场 抓 获 。 被
资 3 0元 及 缴 获 的毒 品一 批 , 予 以 没 收 。” 0 均
的被 告人 在 主 观 上不 存 在 故 意 实施 犯 罪 ,也 就 谈 不上 有 专 门 为实 施 犯 罪所 用 之物 。 交通 肇 事 中 之车 辆 , 如 则
不 应 予 以没 收 。 若 行 为人 故 意 以车 冲撞 杀 伤行 人 , 但 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