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运价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区汽车客货运价计算办法,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发挥汽车运输在各种运输方式中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为自治区工农业生产发展、城乡物资交流和各族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本着运价基本上要和价值相适应,在南昌市运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实行薄利多运和按不同运输条件分别计价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汽车客货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
细则是计算公路汽车客货运费的依据。
凡在我区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客货运输者,一律按本细则规定的汽车客货运价率办理。
第三条涉外运输、国际联运的运率,按特定运率和对外运率计费。
跨省货物整车运输和客运按区内外运价分段计算,零担货物运价按国家统一规定计算。
有跨省客货运输协议者按协议执行。
货物运价第一章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第四条重量单位整车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以吨为单位,吨以下保留至十公斤,尾数不足十公斤的,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以公斤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十公斤,不足十公斤的按十公斤计费,超过十公斤的,以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一公斤的,四舍五入。
第五条重量确定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除专用车辆运专用物资另有规定者外,计费重量均按实际毛重及第四条有关规定计算。
轻浮货物:是指一公斤重的货物,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或每立方米重量不足二百五十公斤的货物。
整车轻浮货物装载的高度、宽度和长度不得超过交通监理部门规定的限度,并以车辆标记吨位计重。
零担轻浮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高、最长、最宽部分为准计算体积,按四立方分米折算二百五十公斤计算重量。
第二章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第六条里程单位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计算单位,长途运输不足一公里的尾数,四舍五入;短途运输计费里程以半公里为计算单位,不足半公里的尾数,进为半公里。
第七条里程确定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以自治区交通厅核定颁发的公路汽车营运里程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运价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区汽车运价,规范汽车运输价格的计算标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我区汽车运输价格制定的依据。
凡在我区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以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城市公交汽车和出租汽车运价另行规定。
第四条地、州、市级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五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客货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六条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第七条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并执行低票价政策。
对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当地政府应给予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八条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协商确定。
包车客运可分计程包车和计时包车计算。
第九条跨省际班车客运运价按省际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起、讫点省份运价协商确定。
同一条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他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他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新交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行政许可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交规〔2020〕1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区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及未设党委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和创新许可服务措施,改善大件运输业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大件物流的高质量发展,经厅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以下统称“大件运输许可”),提高大件运输许可效率与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路基础设施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范围内进行大件运输活动,以及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大件运输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通行管理、服务保障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件运输许可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便民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大件运输,是指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货运车辆超过公路超限超载限定标准,经许可后行驶公路的行为。
第五条大件运输按照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和质量,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一)“一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二)“二类大件运输”为超过一类大件运输标准且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三)“三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及其他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等。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道路运输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统一管理、积极扶持、保障安全、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道路运输工作,地、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工作,县(市)以上交通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业与变更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必须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开业条件。
第七条具备道路运输开业条件,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向当地县(市)以上运政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政机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接到申请后应于15日内、特殊情况在30日内作出书面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非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从事不超过3个月的营业性道路运输的,须向所在地的县(市)运政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营运手续。
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准营业。
第八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项目、区域经营。
需要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的,必须提前30日报原批准开业的部门审批;发生迁移、更名等其他变更以及停业的,应当报原批准开业的部门备案。
第九条运政机构对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境内汽车客运站(中心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交公路发(1996)263号文颁发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我区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客运站是面向社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由于县级以上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行业管理。
第四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自治区交通厅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实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五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停放,车辆安全,车辆保温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规定的费用。
第六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组织客源、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不含客运附加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地、州市级站按8%提取;县(市)及以下站(含口岸站、经济区站)按7%提取。
第七条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为售票、检查等服务,客运站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得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第八条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费的5%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第九条客运站具备对车辆进行清洗条件(清洗台、清洗工具专职人员),应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按每车辆次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费。
外部清洗:大、中型车,每辆次5元;小型车,每辆次3元。
车厢内清洁(含扫、洗):大、中型车,每辆次5元;小型车、每辆次3元。
第十条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发班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
运率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文件新交综 [2005] 144 号关于发布新疆公路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兵团交通局,交通建设局、公路局,各地、州(市)交通局,有关设计、咨询单位:为合理确定公路建设工程造价,根据有关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参照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新疆公路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补充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自治区管理的新建或改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二、本规定与交通部现行的《公路工程估算指标》、《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概(预)算编制的规定》及《新疆公路工程补充概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已审批开工的公路工程项目估概预算不予调整。
四、2005年7月1日起上报审批的项目,应按新的补充规定计算后上报。
五、交通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交通部(96<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新交计[1997]034号)停止使用。
六、本补充规定由新疆公路工程定额站负责解释。
(1)材料原价材料原价按实计取,参照新疆公路工程定额站按季发布的15地州(市)材料价格进行调查确定;自采加工材料按设计成品率进行分析计算,当有社会供应与自采两种方式时,取用经济价格。
(2)运杂费(a)根据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货物运价有关规定和我区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货物分为四个等级,见表2—1《公路货物分等表》。
(b)公路路状分为三类路区,见表2—2《公路路况分区表》。
(c)货物在一类路区运价按《公路货物运率表》(见附表2)计算;以一类路区为基础,二类路区加成20%,三类路区加成80%计算,加成后运率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序号收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收费文件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备注1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检测服务费建设《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检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189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检测检验机构2 建筑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服务费建设《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服务收费标准》(新计价费〔2002〕897号)、《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检测机构3 建设工程交易场地及设施服务收费建设《关于规范和调整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832号)、《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4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建设《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房〔2002〕441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1〕933号)、《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房地产交易机构5 房产测绘收费建设《关于制定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价格的通知》(新计价房〔2005〕466号)、《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房产测绘中介机构6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建设《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新计价房〔2002〕866号)、《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新计价房〔2003〕1016号)、《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7 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建设《关于降低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828号)、《关于降低伊宁市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831号)、《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机构8 污水处理费建设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污水排入城市管网的企业详见文件污水处理企业9 垃圾处理费建设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纳入城市垃圾收集系统的企业详见文件垃圾处理单位10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建设《关于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家审查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830号)、《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11 气象服务收费气象《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8〕82号)、《关于短期天气预报有偿服务补充收费标准的批复》(新计价费〔2004〕287号)、《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气象服务机构12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收费气象《关于新增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6〕1733号)、《关于气象系统部分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10〕1811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防雷检测机构13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司法《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3〕2047号)、《关于交通事故技术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6〕1401号)、《关于重新核定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3〕1048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司法鉴定机构14 律师和乡镇法律服务收费司法《关于制定我区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2〕104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新价非字〔1998〕54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律师事务所及乡镇法律服务所15 公证服务收费司法《关于调整我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8〕50号)、《自治区计委关于公证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新计价费〔2001〕822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公证处16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环保《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委托下放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审批权限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5〕50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危险废物处置机构17 种牛冷配技术服务收费畜牧《关于全疆种牛冷配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新计价费〔2003〕1205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畜牧总站18 屠宰服务费畜牧《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涉及生猪(含牛羊)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1975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屠宰企业19 卫生防治防疫收费卫生《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防治防疫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6〕96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2000〕51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疾控中心20 测绘产品收费测绘《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测绘服务机构21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水利《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3〕134号)、《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水财〔1994〕292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1号)全区、接受水文专业技术服务的企业详见文件水文局22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收费交通《自治区计委关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2001〕487号)、《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公告〔2007〕3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公路工程检测机构23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费交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等计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1842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中介机构24 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除外)交通《关于调整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交综〔2005〕148号)、《关于阿勒泰地区矿山专用道路设置收费权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8〕886号)、《关于印发哈密—罗布泊—若羌公路建设养护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1〕25号)全区、部分企业详见文件公路管理局哈罗若已暂停收费25 道路运输单证价格交通#################################################################################### 全区、企业详见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局26 客运站收费交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交发〔2013〕64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客运站27 航空货物运输延伸服务费民航《关于新疆机场航空货物运输服务延伸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3〕3830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机场集团、各航空公司28 海关经营服务收费海关《关于海关经营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8〕21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乌鲁木齐海关服务中心29 保安服务费公安《关于下放保安服务收费标准审批权限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4〕2206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保安公司30 消防产品及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服务收费公安《关于继续执行消防产品及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3〕1690号)、《关于印发消防产品及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9〕1421号)、《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消防产品及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服务机构31 印章网络维护服务费公安《关于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维护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6〕324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中介机构32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人防《关于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复函》(新计价房〔2003〕1028号)、《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新计价房〔2002〕866号)、《关于公布工全区、企业详见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33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农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704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中介机构34 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国土资源《关于自治区矿业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1〕1847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国土资源交易中心35 土地交易收费国土资源《关于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0〕1809号)、《关于乌鲁木齐市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医价〔2010〕836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土地交易服务中心36 征地事务技术服务收费国土资源《关于自治区征地事务中心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房〔2003〕334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国土资源交易中心37 出入境收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仓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5〕25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38 熏蒸消毒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我区口岸动植物产品熏蒸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费非字〔2000〕55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熏蒸消毒企业39 出入境业务代理收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调整进出境业务代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3〕513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代理报检机构40 阿拉山口口岸服务费口岸《关于阿拉山口陆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服务费事宜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8〕569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阿拉山口陆港公司41 粮食交易服务费粮食《关于规范粮油批发市场交易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新价农字〔1999〕18号)全区纳入专业交易市场成交的企业详见文件专业交易市场42 担保服务费金融《关于全区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公司)担保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2000〕37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金融担保服务机构43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金融《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新全区、企业详见文件各商业银行发改收费〔2014〕390号)44 安全评价服务收费安全生产《关于制定自治区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1〕56号)、《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安全评价服务机构45 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税务《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2〕2166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税控系统开发公司46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和公证计量称重有偿服务收费质检《关于调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和公证计量称重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3〕970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计量检测机构47 防盗安全门、建筑幕墙检验收费质检《关于制定防盗安全门(楼宇对讲系统)、建筑幕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3〕1033号)、《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检验机构48 安全防范工程检验收费质检《关于调整安全防范工程检验收费标准问题的函》(新计价费〔2004〕516号)、《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工程检验机构49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地震《关于调整我区部分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20号)、《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安全评价机构50 棉花监管仓库收费供销《关于印发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4〕2077号)交入监管仓库的棉花经营企业详见文件棉花专业监管仓库51 西行国际货运班列集装箱货物海关监管库服务收费铁路《关于西行国际货运班列集装箱货物海关监管库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4〕1487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集装箱、海关监管仓库52 铁路专用线管理维护服务收费铁路《关于我区非路产铁路专用线管理维护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2〕3333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乌鲁木齐铁路局53 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铁路《关于贯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管〔1998〕587号文件的通知》(新价工交字〔1998〕28号)、《关于部分铁路延伸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0〕1824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铁路企业54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电力《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2〕788号)、《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电网企业55 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电力《关于研究基础能源价格促进产业发展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12〕39号)、《关于保持自治区低电价优势试行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3〕51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电网企业56 价格认定收费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物价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2〕177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价格认定服务机构57 电器设备带电化学清洗维护收费经信委《关于制定电器设备带电化学清洗维护收费标准的函》(新价非字〔2000〕14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企业58 经济信息中心网络服务收费发展改革委《关于自治区经济信息中心网络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新计价费〔2004〕92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计价房〔2003〕39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房〔2003〕1616号)全区、企业详见文件新疆经济信息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北方BFC6120WB型客车运价率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北方BFC6120WB型客
车运价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1.03.29
•【字号】新计价工[2001]391号
•【施行日期】2001.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
北方BFC6120WB型客车运价率的通知
(新计价工[2001]391号二00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
你局要求核定北方BFC6120WB型客车运价率的函收悉。
自治区旅客运输公司购买的北方BFC6120WB型豪华卧铺大客车,经你局评定为高一级大型客车,其运价率经我委研究决定在现行卧铺运价率的基础上加成75%确定,人公里运价率平均为0.21元(其中上铺0.20元,下铺0.22元)。
请通知有关单位自2001年4月10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南疆铁路货物运价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南疆铁路货物运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31•【字号】新计价能[2003]2071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南疆铁路货物运价的通知(新计价能[2003]2071号2003年12月31日)乌鲁木齐铁路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2003年12月16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铁道部对正式营业线的货物运价进行了调整。
南疆铁路自1998年起除四个品种货物外,其他品类货物运价已与正式营业线货物运价接轨,为理顺南疆铁路货物运价结构,避免此次正式营业线货物运价调整后,南疆铁路因货物运价号与正式营业线不一致而带来的核算不便,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南疆铁路部分货物运价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南疆铁路的原油、石灰石、棉花、化肥仍执行现行货物运价不作调整。
二、除上述四个品种外,其它品类的货物运价率和运价号与正式营业线接轨,新路新价均摊运费不再计入基价2,铁路建设基金仍并入基价2,构成南疆铁路货物运价。
三、各品类货物运价率详见附表。
四、以上调整后的价格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单位做好价格公告及宣传工作。
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附表:南疆铁路货物运价率表┌──────┬──────┬─────────────┬─────────────┐│办理│运价号│基价1│基价2││类别│├──────┬──────┼──────┬──────┤│││单位│标准│单位│标准│├──────┼──────┼──────┼──────┼──────┼──────┤││1│元/吨│4.60│元/吨公里│0.0565││├──────┼──────┼──────┼──────┼──────┤││2│元/吨│5.60│元/吨公里│0.0603││├──────┼──────┼──────┼──────┼──────┤││3│元/吨│6.70│元/吨公里│0.0654││├──────┼──────┼──────┼──────┼──────┤││4│元/吨│7.30│元/吨公里│0.0678││├──────┼──────┼──────┼──────┼──────┤│整车│5│元/吨│8.30│元/吨公里│0.0731││├──────┼──────┼──────┼──────┼──────┤││6│元/吨│8.70│元/吨公里│0.0761││├──────┼──────┼──────┼──────┼──────┤││7│元/吨│11.60│元/吨公里│0.0911││├──────┼──────┼──────┼──────┼──────┤││8│││元/吨公里│0.2773││├──────┼──────┼──────┼──────┼──────┤││冰保│元/吨│8.30│元/吨公里│0.0796││├──────┼──────┼──────┼──────┼──────┤││机保│元/吨│9.80│元/吨公里│0.1016││├──────┼──────┼──────┼──────┼──────┤││原油│││元/吨公里│0.175││├──────┼──────┼──────┼──────┼──────┤││石灰石│││元/吨公里│0.075││├──────┼──────┼──────┼──────┼──────┤││棉花│││元/吨公里│0.105││├──────┼──────┼──────┼──────┼──────┤││化肥│││元/吨公里│0.0513│├──────┼──────┼──────┼──────┼──────┼──────┤││21│元/10千克│0.087│元/10千克公│0.000706││零担││││里│││├──────┼──────┼──────┼──────┼──────┤││22│元/10千克│0.104│元/10千克公│0.000779││││││里│││├──────┼──────┼──────┼──────┼──────┤││23│元/10千克│0.125│元/10千克公│0.000867││││││里│││├──────┼──────┼──────┼──────┼──────┤││24│元/10千克│0.150│元/10千克公│0.000972││││││里││├──────┼──────┼──────┼──────┼──────┼──────┤│集装箱│1吨箱│元/箱│7.40│元/箱公里│0.05336││├──────┼──────┼──────┼──────┼──────┤││10吨箱│元/箱│86.20│元/箱公里│0.66824││├──────┼──────┼──────┼──────┼──────┤││20英尺箱│元/箱│161.00│元/箱公里│1.25840││├──────┼──────┼──────┼──────┼──────┤││40英尺箱│元/箱│314.70│元/箱公里│2.55290│└──────┴──────┴──────┴──────┴──────┴──────┘运费计算办法:整车货物每吨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里程零担货物每10千克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里程集装箱货物每箱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里程*整车粮食基价1为7.30元/吨、基价2为0.0348元/吨公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0.07.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厅属相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及未设党委的事业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我厅对2019年12月31日前厅属各单位及厅机关各处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重点清理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经审核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1件,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0件(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2020年7月15日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12.27•【字号】新计价房[2000]1579号•【施行日期】200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0]1579号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各地州、市物价局上报了当地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情况。
结合自治区实际,批复如下:一、对按规定成立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其交易服务费标准为:乌鲁木齐市按车辆交易额的1%收取,伊犁地区、昌吉州、石河子市、巴州按交易额的1.2%收取,其它地、州、市按交易额的1.5%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对没有按规定成立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地、州、市,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交易服务费。
二、各地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按以上标准收取服务费时,必须按照《暂行规定》要求提供全部服务项目和内容;对只提供部分服务项目和内容的,各地、州、市物价局应按照“质价相符”原则根据服务内容核定当地旧车交易服务费标准,并报自治区计委备案。
三、场地使用费标准:大车每天10元,小车每天15元,农用车及摩托车每天5元。
收取场地使用费后,市场管理者应负责妥善保管,对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市场管理方应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四、鉴于目前各地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基本没有配备车辆检测设施,只是在审核交易资格时对车辆的发动机号、底盘号、行驶年限及里程、车况等进行检测,因此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不得收取设施使用费。
待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配备车辆检测设施后,将另行批复设施使用费标准。
五、本文批复标准为试行标准,有效期自2001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中高级客车运价率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中高级客车运价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新计价能[2001]1752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2.11
【实施日期】2001.1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中高级客车运价率的通知
(新计价能[2001]1752号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客车等级运价率的请示》(计财(2001)39号)收悉。
按照现行中高级客车运价率的有关规定,现将经你局评定
1 /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服
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新计价房[2000]1579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12.27
【实施日期】2000.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物价局关于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计价房[2000]1579号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各地州、市物价局上报了当地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情况。
结合自治区实际,批复如下:
一、对按规定成立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其交易服务费标准为:乌鲁木齐市按车辆交易额的1%收取,伊
1 /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对昌吉市西行客车票价问题的复函-新计价能[2001]165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对昌吉市西行客车票价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对昌吉市西行客车票价问题的复函
(新计价能[2001]1651号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昌吉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昌吉西行客运车辆绕道加价等问题的请示》(昌州价工字(2001)135号文)收悉。
关于312国道乌--奎段改建期间临时调整有关票价问题,我委以新计价能(2001)1164号文件批复,但由昌吉市西行的客运车辆,需经昌吉收费站方可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过路费增加后对相关票价的调整在该文件中没有规定。
现经测算,对昌吉收费站的过路费,按1元/人计入客运票价,同时因车辆绕行增加运营里程,票价增加0.5元/人。
以上临时调整票价的规定,自312国道改建完成后自行废止
——结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运价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区汽车运价,规范汽车运输价格的计算标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我区汽车运输价格制定的依据。
凡在我区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以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城市公交汽车和出租汽车运价另行规定。
第四条地、州、市级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五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客货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六条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第七条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并执行低票价政策。
对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当地政府应给予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八条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协商确定。
包车客运可分计程包车和计时包车计算。
第九条跨省际班车客运运价按省际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起、讫点省份运价协商确定。
同一条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他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他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区汽车运价,规范汽车运输价格的计算标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我区汽车运输价格制定的依据。
凡在我区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以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城市公交汽车和出租汽车运价另行规定。
第四条地、州、市级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五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客货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六条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第七条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并执行低票价政策。
对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当地政府应给予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八条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协商确定。
包车客运可分计程包车和计时包车计算。
第九条跨省际班车客运运价按省际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起、讫点省份运价协商确定。
同一条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他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他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十一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道路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道路班车客运计费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核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营运里程图册》为依据确定。
里程图上没有标明新建、改建公路及乡镇(村)公路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核定,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2、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按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计费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4、计程包车客运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客运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地点加下客地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计时包车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时间尾数超过半小时的进整为一小时,不足半小时的舍去。
计费时间按车辆到达约定地点至用车完毕的实际包用时间计算。
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十二条客运车辆类型等级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是核定道路旅客运价的基本依据,自治区道路运输旅客运价按不同的车辆类型等级实行分类运价。
车辆类型等级的评定按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客车分为座席客车、卧铺客车和乘用车(含7座及以下)。
(二)客车类型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含特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三)客车等级的划分1、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级5个等级;2、中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级4个等级;3、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级4个等级;4、卧铺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级5个等级;5、乘用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级4个等级。
第十三条旅客票价计算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平均营运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他法定收费。
(一)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其中,乘用车运价按照每车每千米为单位计算。
凡是从事农村客运班线的乘用车,车辆不分类型等级,一律按照乘用车普通级等级标准计费。
自治区对跨地区客运基本运价(大型普通座席)上限价格确定为0.12元/人·千米,具体车型价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客运车型运价表》执行(见附表一)。
对地区内客运价格水平由各地确定,也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公路客运票价实行递远递减原则:为减轻长途旅客经济负担,按照递远递减的原则分段核定客运票价,运距在1000千米(含1000千米)以内的运价,执行客运车型运价;运距超过1001千米不足1501千米的运价,超出部分里程在同类型客运车型运价的基础上减5%;运距在1501千米以上的运价,超出部分里程在同类型客运车型运价的基础上减10%。
(三)旅客站务费客运站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计算机售票等基本客运服务,客运站应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不得在客票外另行收取。
旅客站务费包含联网售票维护费及客票工本费,不得再向乘客收取微机售票补偿费。
旅客在客运站内上车购票、客运站内无候车室、站内无停车场、无休息坐席等设施的一律不得收取站务费。
旅客站务费的收取,执行站务费收费与客运站等级、客运站星级以及运距挂钩,具体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客站务费收取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四)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费用。
每人次计算公式为:每张客票通行费=通行费用总额÷(额定座位×70%)。
额定座位:特大型、大型客车座位统一按35座,中型客车座位统一按20座,小型客车座位统一按12座计算客票通行费。
其中,7座以下乘用车(含7座)每10元车辆通行费在客票中加收2元。
(五)燃油附加费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建立联动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旅客票价单位旅客票价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
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
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十五条购票规定全票和半票: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
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执行票价的50%计算。
对享受优待票、免票、儿童票的旅客,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十六条行包运价(一)购买全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随身携带行包10千克,购买儿童票的旅客可免费随身携带行包5千克,超出部分按行包计费。
(二)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费;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
(三)行包运价计费行包每100千克· 千米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的2倍折算,我区确定为0.19元/100千克·千米计算。
起码计费单位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四)行包重量不得超过100千克,长不得超过1.8米,宽、高均不得超过0.6米,并以能放置在货舱为限。
第三章货物运价第十七条货物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货物运价里程单位及里程确定,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计价里程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执行,未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价格制定及管理第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公路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跨地区的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并制定区内跨地区客运的最高运价水平。
地、州、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定跨地区客运具体票价,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价格,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
第二十条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上限票价以内实行票价浮动。
需变动票价的,应提前2周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对外公布。
除政策性调价外,票价一经确定原则3个月内不得变动。
法定节假日不得擅自涨价,以保证旅客正常出行。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货运站场、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票价信息,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
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退票。
第二十三条班车客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执行,应当标明具体执行票价、车辆等级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并根据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及社会运输价格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运价。
货物运输经营者应与托运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四)不执行票价申报和备案的;(五)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相关票证、标识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6月20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实施细则不相符的有关办法和规定,一律废止。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以上未尽事宜,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