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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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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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习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意义第二节物权法律关系第三节物权类型体系第一节物权的意义一、物权的概念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我国物权法第一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了物权的定义,《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该条既规定了物权的概念,也列举了物权的类型。

立法对物权的确定,表达了物权作为法律上的概念,具有如下制度信息:1 物权为财产性质的权利。

权利人权利作用的标的为物质性要素,而非人格性要素。

2 物权为支配性财产权。

3 物权为排他性财产权。

二、物权的理念(一)罗马法中的所有权观念(二)占有——物权的基础(三)占有中的“所有”观念(四)物权的本质1 洛克的“劳动占有权说”。

2 康德的“理性占有说”。

3 黑格尔的“物内意志说”。

4 耶林的“物上人格说”。

5 马克思的“占有与所有关系说”。

三、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法的产生(二)物权法的功能四、物权的意义(一)物权是私有财产权1、物权是典型的私权,是私法中确定的权利。

2、物权是私有权,私有就是“自己有”,“所有”,不论是国家、法人还是自然人,当他们进入民法的物权关系中,对自己所属物的支配权本质上都是私有权。

3、物权是财产权。

(二)物权是人与人之间对物的权利关系(三)物权是受制约的权利第二节物权法律关系一、物权法律关系的意义物权法功能的具体体现是通过设定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物权法律关系约束物的所有人、占有人之间的关系。

关于物权法律关系,一直存在不同观点:①对物关系说,认为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②对人关系说,认为物权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③折衷说,认为物权关系既是对人的关系也是对物的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具有主体、权利义务、客体三要素。

二、物权关系的主体(一)物权关系的主体以无差别为原则(二)物权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不特定的人之间的关系三、物权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物权利益的直接实现性和对应义务的消极性是物权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特点。

(完整版)物权法知识点

(完整版)物权法知识点

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概念的发展(词源)1.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确认了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形式),但没有明确物权的概念。

2.物权一词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研究、诠释罗马法时创造的。

3.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使用了物权一词《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

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对物权概念的不同界定民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有着诸多不同的学说主张。

1、对物关系说:即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

2、对人关系说:是人与人的关系。

3、权利归属说: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享受物之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物权的地位物权是债权、继承权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债权、继承权的归宿。

二、物权法律特征(与债权的区别)(一)物权是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债务人的行为(二)物权以物为客体债权的客体要比物权的客体更为广泛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只有特定物才可以行使支配权例如:甲、乙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吨大米,这时的10吨大米是种类物,乙对甲享有债权。

当甲将10吨大米交付给乙时,因其特定化了,乙对10吨大米才享有物权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即经济、法律上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物。

例如:如果不能独立存在的物,如房屋的门窗,是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客体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权利作为客体是他物权中的例外(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以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物权法复习题及其答案

物权法复习题及其答案

物权法复习题及其答案一、选择题1. 物权法中,物权的客体是什么?A. 人B. 物C. 行为D. 权利答案:B2.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哪些条件?A. 必须有合同B. 必须有法律行为C. 必须有登记D. 必须有交付答案:B3. 以下哪项不属于物权法中的物权类型?A. 所有权B. 抵押权C. 租赁权D. 质权答案:C4. 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A. 诉讼B. 仲裁C. 调解D. 所有上述答案:D5. 根据物权法,以下哪种情况不适用善意取得原则?A. 买方不知道卖方无权处分B. 买方明知卖方无权处分C. 买方以合理的价格购买D. 买方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答案:B二、判断题1. 物权法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优先性。

(对)2. 物权法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登记。

(错)3. 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只包括诉讼。

(错)4.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交付。

(错)5. 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

(对)三、简答题1. 简述物权法中物权的基本原则。

答:物权法中物权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优先性、法定性等。

绝对性指物权具有对世性,排他性指物权人可以排除他人对物的占有和使用,优先性指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法定性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创设。

2. 物权法中,什么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答:物权的设立是指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使物权产生;变更是指物权内容的变更,如权利范围的扩大或缩小;转让是指物权从一物权人转移给另一物权人;消灭是指物权因法定原因或当事人约定而终止。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某拥有一套房产,后因经济困难,将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

张某未能按时还款,银行有权如何处理?答:根据物权法,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在张某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张某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张某仍不能履行,银行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其债权。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权利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法律规定的、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限权利。

-物权具有专有性、绝对性和绝对效力的特征。

2.物权的基本权利-占有权: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对一个或多个物进行其中一种行为的权利。

-收益权:对物产生的自然和法律收益享有的权利。

-处分权:对物经济价值实现的权利。

二、不动产和动产1.不动产的概念及种类-不动产是地面、地底和空中的物权对象,包括土地、建筑物和与土地紧密连接的设施等。

-不动产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工矿用地等,按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2.动产的概念及种类-动产是一切可以转移的物权对象,包括货币、有价证券、机动车、动物等。

-动产可分为标准动产(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和非标准动产(机动车、动物等)。

三、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种类-担保物权是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

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享有保管人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以债务人负有的动产暂时占有作为担保。

2.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形式合同的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并办理登记。

-抵押权的变更: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抵押权。

四、共有和共同共有1.共有的概念和种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共同权益的制度。

-共有可分为同物共有和单位共有。

-同物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拥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按份额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2.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和效力-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是共有共享、互利共担、受益共享、分割不得拒绝等。

《物权法》复习题资料.doc

《物权法》复习题资料.doc

《物权法》复习题一、简答题1、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答(P12)所谓一物一权,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同时存在同种类型同种效力的一个物权。

它要求:①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②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即一物只能有一个主人,不能说一项财产既可能属于某人所有,又同时属于他人所有。

③一物之是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④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即一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而一物的某一部分如尚未与该物完全分离,则不能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答:(P10--1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物权法的整体规则,具有指导意义的•般原则。

它在物权整体立法中具有纲领性的意义,任何物权制度的建立都不能违背。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一个统一的法律效力地域内的物权,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

(内容包括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②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只能由权利人依法并根据自己的意愿享有和行使的原则。

(内容主要包括物权意思的对世性、一物一权、物权请求权和物权代位权。

)③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各种变化必须采取法律认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3、物权变动的模式答(P62)物权的变动,就本权而言,是物权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总称。

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发生从权利人的角度予以观察即为权利人取得物权,即特定的标的物与特定之民事主体进行结合。

物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后者则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又可分为创设的继受取得与移转的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创设的继受取得即所有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由他人取得一定的他物权,如房屋所有人在其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和居住权,则他人基于房屋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和居住权的行为取得抵押权和居住权。

物权法期末复习必备

物权法期末复习必备

物权法期末复习必备物权概述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 非基于法律行为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原始取得自物权——所有权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取得方式继受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法体系地役权、他物权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留置权、占有。

第一章物权概述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器官、假牙义肢2、有体性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限电视讯号等。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50条】3、可支配性物的分类(相关法条:物权法2、115、116条;合同法163条)物的分类1.主物与从物条件:非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单独为一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为同一主体所有。

2.原物与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尚未分离,则为原物之组成部分。

注意:孳息的所有权:(1)天然孳息:如无相反约定,归用益物权人,无,则归所有权人(2)法定孳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交易习惯(3)合同法:交付——仅针对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保留所有权期间,孳息归买受人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为财产性质的权利。

2物权为支配性财产权。

3物权为排他性财产权。

特征——(一)物权是私有财产权(二)物权是人与人之间对物的权利关系(三)物权是受制约的权利物权客体的特点是:有体物/特定物/可交易的独立物/非人格性的物质体物权类型体系一、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以物权人对标的物利益支配范围为标准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按照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依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为标准四、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按照物权的变动是否须经登记而划分的五、主物权与从物权——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根据有无期限,物权可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第二章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支配效力——也称物权的支配权效力,这是法律基于物权的本质赋予物权人得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力。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重点复习

物权法重点复习

1.物权法的基本概念,是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于无得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物权,是指民事主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3.物权的特征:a对世性。

这是物权在主体上的特性。

在权利的分类上,物权被称为“对世权”。

b支配性。

这是物权在内容上的特性。

在权利的分类上,物权又被称为是典型的“支配”。

c.特定性。

这是物权在客体上的特性。

d.绝对性。

这是物权在实现方式上的特性。

物权属于“绝对权”。

e排他性。

这是物权在效力方面的特性。

4.,物的分类:a,动产与不动产.b.主物与从物(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皆为主物).C,融通物(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与不融通物(不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d,替代物与不替代物.e.特定物与不特定物,f.消费物与不消费物,g.可分物与不可分物,h.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物权种类之物权的学理分类:(一)自物权与他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而作的分类。

)(二)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这是根据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之不同而作的分类。

)(三)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这是以标的物的种类不同为标准而作的分类。

)(四)用益物权(使用价值)与担保物权(交换价值)(在定限物权中,根据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可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五)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根据物权的存在是否以物权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物权可分为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

(六)意定物权(抵押权)与法定物权(留置权)(根据成立原因的不同,物权可分为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5,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

6,效力分类:a,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通至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得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物权内容的效力.表现形式:(1)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2)当迪亚热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名词解释1、成员权: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业主)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一名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成员可以就具体事项议决。

2、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又称异议抗辩登记,是指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现时登记的权利的异议予以登记。

异议登记的主要效力是对抗现时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其法律本质是对现时登记权利人的处分权设置限制,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可按照登记的内容处分不动产物权。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即使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交付。

4、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亦称返还请求权让与。

5、观念交付:观念交付,亦称替代交付,是指没有交付的事实,仅在观念上认为已为交付,赋予其与现实交付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以替代现实交付。

简答题: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用益物权是指以使用他人所有的物并获得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合称他物权或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对应。

特征: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或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或内容的他物权或限制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主要以不动产特别是土地为标的物的他物权或限制物权。

二、所有权特征?1、全面性。

所有权的全面性,又叫完全性。

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得为全面的及概括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

2、整体性。

所有权为一整体性的权利,而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的简单相加。

3、弹力性。

弹力性又称归一性、伸缩性。

所有权既然具有整体性,则其内容即可自由伸缩。

4、永久性。

所有权随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续,不因所有权人不行使其权利而消灭,只要标的物不灭失,所有权即可永久存续。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六章)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六章)

名词解释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自物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即所有权。

他物权: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有限支配的权利。

法定物权:指因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

意定物权:指必须有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方可设立的物权形态。

主物权:又称独立物权,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能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登记物权:指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或无对抗力的物权。

不登记物权:物权变动只需交付而无需登记即生效或产生对抗的物权。

基础性物权:指那些可以作为其他物权产生基础的物权类型。

功能性物权:指利用物的基础性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物权形式。

本权:相对于占有对物拥有的权利。

占有:是对标的物的事实上的管理和控制。

物权的效力:指基于物权支配权的性质而由法律赋予的特殊作用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达到何人的手中,物权人均有权对其物行使追及的权利,以恢复对物的支配。

公示原则: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公信原则:指当物权的变动已履行了相应的公示程序,而他人依据对该物权公示的信赖而进行交易时,即使公示的事实存在某种瑕疵或者公示反映的物权状态根本不存在,法律仍认许公示所反映的物权状态,并保护信赖公示而为法律行为之人的合法利益。

物权确定原则:又称物权确定原则,指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

物权绝对原则:指物权是一种不需他人协助即可实现的权利,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都是物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尊重物权人权利的义务。

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害物权人对物权的行使。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行为:指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以独立的物权变动意思表示为基础、以公示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行为。

事实: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状态: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指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不动产的状况,特别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于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并赋予这种登记一定效力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依附是指由不同的人所拥有的若干事物被组合成一个事物(复合物或混合物),或者原始事物被所有者以外的人加工成一个新事物(加工对象)的法律事实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的用益物权。

四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占有,以保证债务履行的权利。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实现的,债权人对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5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担保权益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标的物的有限物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财产换取价款,优先受偿,实现其债权。

7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因行使不动产权利而需要相邻各方给以便利和接受限制,法律为调和此种冲突以谋求相邻各方之间的共同利益而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占有、使用和受益国有土地,或者使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9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或者说是权利人对他人的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的人将其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进行补偿。

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的,受让人应当立即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

11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住宅、商品房等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用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复合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立在国有土地上的用益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较为广泛。

物权法复习

物权法复习

第一章物权基本理论(绪论、物权概述、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1、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 )A、债权一般是有期限的,物权则具有永续性B、主物与从物须为同一主体所有,方能成立主物权与从物权的关系C、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所以,在效力上要优先于限制物权D、典权是我国所特有的物权类型2、甲乙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乙10万元,甲将其所有的空闲院落一处作担保;乙有权使用、收益;10年后,甲归还本金,乙归还该院落;如甲无力还款,则该院落由乙任意处置。

对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识,正确的是( )A、不动产作抵押而又移转占有,供抵押权人使用收益,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类型,该担保无效B、该合同中约定如果甲无力还款,则该院落听由乙任意处置,构成“流质”条款,该约定无效,乙只能通过拍卖等方式保障其权利C、可以认定其间成立典权法律关系D、这份借款合同实际上包含一个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

3、某甲委托某乙购买某品牌电视机。

乙至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值该品牌电视机举行有奖销售。

乙选购了一款电视机并按照规定得到3张抽奖券,但未把这3张抽奖券交给甲。

后来开奖,奖券中的一张中了头奖,可得手机一部。

这部手机应当( )A、归某甲所有B、归某乙所有C、归某甲所有,但应适当奖励某乙D、归甲乙二人共有4、甲和乙共有房屋3间,出租给丙开办商店。

现丁要向戊借款5万元,在丁的要求下,征得乙的同意后,甲将其在上述3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并在通知丙后,到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

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达正确的是( )A、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乙享有优先购买权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丙只能与该共有份额的购买者和乙另行租赁合同D、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物权考试复习题

物权考试复习题

物权一:物权的概念:指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权利2、物权是支配权3、物权是绝对权4、物权是财产权5、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6、物权具有法定性7、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效力物权的学理分类: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限制物权: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的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

所有权与限制物权的区别:A、权利主体不同:支配自己的物、支配他人的物。

B、权利内容不同:全部权能、部分权能。

C、权利存在期限不同: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

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其中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否则,物权的变动将不能得到公认和法律上的充分保护。

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变动具有完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亦不负返还义务,仍能取得物权。

二: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权:权利主体对财产的一种实际控制使用权:民事主体依照物的主体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使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收益权:从财产上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所有人对财产进行的消费和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又称所有权的权能。

原始取得: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生产收益添附国家强制取得无主财产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构成要件:1、出让人:合法占有人,但无处分权2、受让人主观上善意3、通过交换有偿取得4、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5、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准予流通的财产如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共有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时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复习整理

物权法复习整理

物权法复习提纲一、名词解释1.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定原则概念:指物权的类型、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的法律原则。

3.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1、所有权是全面的支配权,即所有人概括地对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所有权受法律的限制.4. 物权的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5.物权法定原则概念:指物权的类型、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的法律原则。

6.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包括三项: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所有物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和所有物的妨害预防(防止)请求权。

A. 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概念:又称所有物回复请求权,指所有人对于物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其返还的权利B. 所有物的妨害排除请求权概念:指所有人基于其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法的妨害时,对于妨害人得请求排除的权利。

C. 所有物的妨害预防(防止)请求权概念:指所有人对于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其防治妨害的权利,系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和基于成员团体而产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权利集合。

8. 善意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移转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9. 遗失物拾得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10.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11. 地役权概念: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第一章1.物权的特性:(1)世界主义(主体):对于除业主以外的任何人,主体的普遍性(2)支配(内容):与1(2)相同(3)特定性(客体):物√/行为&非物质×,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4)绝对性(实现方式):承担不侵犯或妨碍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5)排他性(效果):确立排他性效果、实现优先排他性效果、对债权的优先权效果和对物请求权效果(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人:基本交易和目标交易物权债权,人+财产=物权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方式(债权)2)区别:权利性质权利客体物权支配权:自己意思/直接支配物特定、独立、既存、有形动产/不动产(担保物权例外)可以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排他性、排他效力:优于债权范围→任何人妨害保护方式:恢复圆满支配状态+赔偿损失物权法定主义:公示无存续期限,所有物在=所有权在债权请求权:借助义务人给付履行债务/不得支配债务人行为给付行为,给付标的物可以是不特定种类物及在物权债权存在物不可以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相容性、平等性范围→特定人妨害保护方式:赔偿损失契约自由原则:无须公示期限届满,债权消灭或失去法律保护权利效力权利设定权利期限3.物权的排他性效力:(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包含绝对的→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分为设立排他性效力和实现排他性效力。

任何一种物权的排他性都是绝对强或弱的,这是没有问题的。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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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有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2.物权的特征:a物权是绝对权(也称对世权,是指物权是以不特定的任意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b客体为物(特定物,独立物,原则上有体物)c物权是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d物权有排他性3.物权法:是通过规定各种物权,调整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归属关系:是指特定的物质资料归特定的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5.归属关系特征:a自主占有b任意支配c间接占有6.利用关系:是指物之所有人按其意思,将所有物归他人有限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7.利用关系特征:a占有关系b两个财产关系8.物权法的基本原则:a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市场经济制度的原则b平等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物权的原则c物权法定原则d一物一物权原则e公示公信原则f区分原则9.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和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如何具体利用的经济制度10.物权的效力:a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他人妨害或干涉出现缺陷时。

为恢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b优先效力c追及效力11.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12.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的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13.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或依其职权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情况记录与专门设置的记录簿上14.交付的方法: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占有改定d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让与15.公信力:是指物权登记机关在其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正确,全面的效力16.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保护的条件:a须登记之错误不能从登记不上发现b第三人须为善意c第三人取得权利须基于法律行为d须无异议登记17.物权的法律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各种法定方法来保护物权人对其财产进行管领、支配的权利18.物权法律保护方法:a请求确认物权b请求返还原物c请求排除他人干涉d请求恢复原状e请求赔偿损失19.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独占所有物,并依其意愿以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方式利用其所有物,以实现其物之所有人应享利益的权利20.所有权的特征:a自物权b独占权c原始物权d完全物权e具有弹性力、回归力的权利21.所有权负担的社会义务:a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所有权行使上的适用b物权法规定的相邻权制度对不动产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限制c赋予国家队个人财产、集体财产依法进行工艺征收、征用的权利d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负有更重的社会义务22.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获得新物,无主物的所有权,或者是不以原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而根据取得原物的所有权23.原始取得的方法:a生产b取得原物之孳息c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d国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或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漂流物、隐藏物e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f无主动产之先占取得g取得添附物h善意取得24.善意取得:是指通过移转所有权或设定,移转他物权为目的法律行为,受让他人动产或不动产时,纵然转让人五转让权,但善意的受让人自取得物之占有或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时起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25.善意取得的条件:a转让人物权转让b受让人善意c合理价格转让d登记或交付e动产时给予所有人或其他合法占有人的意思26.继受取得:是根据原所有人的权利或意志取得原所有人移转之所有权27.继受取得的方法:a买卖b互易c赠与d继承与遗赠e取得法人终止后一流的财产f其他继受取得的方法28.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9.国家所有权在主体与客体方面的特点:a权利主体具有唯一性b客体具有统一性和无限广泛性30.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31.集体所有权特征:a主体多元性b客体统一性与分散性c客体财产广泛性,但受一定限制d所有与占有既有分离的也有统一的32.个人所有权:是指个人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33.个人所有权的客体:a合法收入b房屋c储蓄d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e林木、牲畜f法律允许个人拥有的生产资料34.共有:是指某项财产拥有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占有其所有权35.共有的特征:a主体是多元的b客体是一项统一的财产c内容共享权利,共负义务。

是平行的不是对立的d所有权的联合36.准共有:是指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37.按份共有:是指按份共有人按照其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分享权力,承担义务38.按份共有的特征:a有一定份额b及于全部共有财产c对其应有份额享有相当于分别所有的权利39.按份共有人权利:a处分自己份额的权利b优先购买权40.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41.共同共有的特征:a不分份额b联系更为紧密的共有c共有关系消灭才能协商确定自己的份额d亲属关系42.分割原则:a遵守法律原则b遵守约定原则c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43.分割方式:a实物分割b变价分割c作价补偿4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用房屋等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与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构成的复合型权利4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a主体的身份具有重合性b所有权内容的复合型c专有权具有主导性d客体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46.其按份共有特征:a共有权从属于专有权b不得请求分割份额和转让份额c共有权随专有权一同转让其他共有权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47.其权利:a使用部分份额的限制b按份额享受收益c改良修缮d共同管理48.其义务:a不得单独处分共有权利和请求分割共有部分b不得随意改动共有部分的结构和设置,不得侵占共有部分c按份额分摊费用d服从全体业主对共同部分管理等事项做出的共同决定49.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冬产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50.用益物权特征:a他物权b限制物权c以利用为目的的他物权d对标的物的占有为条件51.用益物权的取得:a确认用益物权(是指政府对国有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现实使用关系加以确认,进行登记并合法使用权证的行为)b批准使用(是指政府根据使用人的申请,将使用人要求使用之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批给使用人使用)c出让(是指国家以收取出让金为对价,将特定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让给使用人)d承包(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将其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其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原、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交给其组织成员使用5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营造和保有建筑物、其他构筑物、附属设施及附属的花草、竹木为目的,在国家所有的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定的土地用益物权5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特征:a是一种土地空间利用权b是一种长期物权c原则上为有偿取得的物权,其租金之收取方式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必须精心规定的问题54.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客体的,以非农建设为目的而设立的土地使用权55.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是指使用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56.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7.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特征:a非出让、受让之民事方式取得;无偿的b适用范围设有严格限制c无法定的存续期限d不能转让、出租、抵押e 当。

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时,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58.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通过规定农村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整建设用地所有者—农民集体与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用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9.农用地使用权:是指使用权人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的农用地进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土地用益物权60.承包使用权:是指使用人根据与土地发包人依法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取得的对农民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确定给农民集体长期使用的农用地进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用益物权61.家庭承包遵守原则:a平等、自愿原则b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原则c程序合法原则62.流转:是指已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承包人将其依法享有的承包使用权完整地移转给第三人,或者在其承包使用权之上为第三人创设一种新权利,将其承包地交第三人使用的行为63.流转方式:a转让与互换(转让是指取得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承包人,以收取一定转让费为对价,将其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承包使用权完整地移转给第三人的行为;互换是指不同土地的承包使用权人通过土地承包使用权的对应移转,以实现土地交换的行为)b转包与租赁(转包是指取得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承包人,以收取一定转包费为对价,在一定期限内将其承包地的全部或者部分再包给第三人使用的行为;租赁是指取得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承包人,以收取租金为对价,在一定期限内将其承包地的全部或部分租给第三人使用的行为)64.采矿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对依法许可其开采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权、开发权和收益权65.水资源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66.水资源使用权的特征:a水资源使用权不包括对水资源的占有权b水资源使用权不具有排他性c水资源使用权的行使与水相毗邻的土地的权利存在一定的依赖性67.典权: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68.典权的特征:a典权同时具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性质b典权一般通过典权设定行为而取得c典权是有期物权d典权关系的内容为典权人、出典人的权利义务e典权可因期满回赎、典物灭失、回赎权消灭、找贴及留买、作绝、别卖、混同、典物被征用、抛弃典权等原因而消灭69.典权的确认:a只确认房屋典权,不确认土地典权b土改中解决的房屋典权关系,不再变动c私房改造中已转为国家所有的房屋,对其过去的典权关系不得确认70.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71.相邻关系特征:a主体是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b基于不同主体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地理位置的毗邻而发生c内容是相邻一方要求他方为自己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他方应当给予必要方便的义务d客体是相邻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互相给予方便所追求的利益72.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a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b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c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73.地役权:指地役权人依设定行为所定之目的,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74.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a相邻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地役权是当事人约定的b地役权职能基于土地相邻关系而发生,而相邻权可建筑物相邻关系c相邻权法律限制于扩张程度较小,而对地役权较大d地役权取得是有偿的也可以使无偿的,相邻权通常是无偿的75.地役权的取得:a法律行为(设定地役权的行为;转让地役权的行为)b继承c取得时效76.地役权人的权利:a物上请求权b必要行为全c附随行为全d利用供役地的优先权77.地役权人的义务:a适当行使地役权、合理利用供役地的义务b容忍他人对供役地为同样利用的义务c设置维修之义务d支付尝尽的义务78.供役地人的权利:a偿金请求权b同一利用权c使用地役权人工作物的权利d变更地役权使用场所及使用方法的权利79.供役地人的义务:a容忍义务b 不作为义务c工作物设置维修的义务80.地役权的消灭:a存续期间届满或解除条件成就b地役权行使之不能c地役权行使无意义d地役权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混同e地役权抛弃f土地征收及重划81.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物或权力上所设定的他物权82.担保物权的特征:a以担保债权之实现为目的b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的他物权c特定财产上的权利83.反担保:债务人或其他人为担保人将来追偿权的实现而提供的担保84.担保合同的无效:a主合同无效b担保人无订立担保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c担保物属于禁止流通物d其他85.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有限受偿的权利86.抵押权的特征:a物权b担保物权c具有从属性d具有不可分性87.抵押权的设立:a抵押合同b抵押登记88.抵押行为的撤销条件:a抵押行为不是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当时实施的,而是在债务清偿时实施的b该抵押行为害及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债权c恶意串通89.抵押权人在保全上的权利:a足以减少,停止b已经减少,恢复c遭拒绝,提前清偿债务90.抵押权的效力:a抵押权的优先效力(抵押权所具有的是抵押权人得就抵押财产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法力)b抵押权的保全效力(是指抵押权所具有的是抵押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以保全抵押财产价值的法力)c抵押权的物上代为效力(条件:抵押物失灭;抵押物之失灭而获得赔偿请求权或赔偿金)d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抵押权人得跟踪抵押财产而行使抵押权的法力)e抵押权的实行效力(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实现的情形时,依法律规定的抵押权实行程序或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从中实现其债权的法律效力:折价;拍卖;变卖)f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91.共同抵押:是指同一债权的担保于数个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或动产上设定的抵押92.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担保额度内,为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关系引起的债权设定的抵押93.财团抵押:是指以企业财团为标的而设定的抵押94.质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共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95.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a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b标的物有所不同96.动产质权和动产抵押权的区别:a移转占有和不移转占有b公示方式(占有;登记)97.动产质权人权利:a占有抵押财产和收取抵押财产孳息的权利b保全质权的权利98.动产质权人在保全上的权利:a请求出质人另外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b拍卖或变卖质押财产呃权利c物上代为的权利d实行质权的权利99.动产质权人的义务:a保管质物的义务b不得擅自使用和处分质物的义务c返还质物的义务100.动产出质人的权利:a保全质物所有权的权利b行使质物所有权的权利c清偿债务,取回质物的权利d苏海赔偿请求权101.动产出质人的义务:a容忍义务(容忍质权人依法行使质权的行为的义务)b不作为义务(出质人在其财产所有权受限制的范围内对质物不实施行使财产所有权的行为的义务)102.动产质权的消灭:a质权担保的债权的消灭b质权与质物所有权混同c质物灭失d质权之抛弃与质物的返还e质权人处分质物f质权存续期间届满103.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104.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的区别:a客体不同b设定方式不同c保全的方式有所不同d实现的方式有所不同105.权利质权的设立:a订立权利质押合同b移转出质权利得准占有(交付出质的有价证劵;质押登记;质押通知)106.权利质权的实行:a依法处分入质的权利b依法行使入质的权利c 收取入质权利的收益107.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物以保证其债权实现的担保物权108.留置权的特征:a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b留置权的发生晚于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c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留置具有同时履行抗辩的性质d留置权人留置财产期限具有债务履行宽限期的性质109.留置权的成立条件:a须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b须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欲债务人的债务具有牵连关系c须债务的履行期限先于债权人返还占有物的期限或与债权人返还占有物的期限相同110.留置权的消灭原因:a债权的消灭b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111.留置权人的权利:a与债权受全部清偿前继续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权利b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c请求偿还留置物保管费用的权利d以留置物折价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12.留置权人的义务:a保管留置物的义务b不得使用、出租留置物及在留置物上再设立担保的义务c返还留置物的义务113.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114.占有条件:a对物的支配须是现实的b对物的支配须是确定的c对物的支配须具备一定外观,为外人所认识的115.占有权:是指物之占有人根据占有事实而依法享有的权利116.占有制度的意义:a占有制度有利于稳定现实的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b占有制度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c占有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117.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占有118.他主占有:非以所有之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119.直接占有: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直接对物进行管领的占有120.间接占有: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非现实占有其物,仅对物有见解支配力的占有121.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不使用辅助人,仅以自己的行为对物进行管领的占有122.辅助占有:是指占有人在使用副主任的情况下,副主任依占有人的指示对物进行的事实上的管理与支配123.单独占有:是指就同一物只有一个占有人的占有124.共同占有:是指多数人就同一物为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的占有125.正权源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等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126.无权源占有:是指非依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127.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源占有,从而误信其为有权源占有的占有128.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可能知道其占有为无权源占有的占有129.有瑕疵占有:指强暴占有和隐秘占有130.无瑕疵占有:指和平而公然的占有131.准占有:是指行使不包含物的占有权能的财产权的事实132.占有的效力:a权利推定(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适法现有的权利)b善意取得;时效取得c占有物的使用收益d占有人对返还原物请求人的权利和义务e占有人的无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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