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荐】公司法性质有哪些特点?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二)公司与其他企业法律形态的比较 1、公司与独资企业 相同:营利 区别: (1)设立主体不同 (2)成员人数不同 (3)法律地位不同 (4)财产关系不同 (5)经营管理不同 (6)责任承担不同
2、公司与合伙企业 相同点: 不同点: (1)成立基础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 (3)财产关系不同 (4)信用基础不同 (5)管理权利不同 ( 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 活动满一年,视同歇业” 活动满一年,视同歇业”。公司歇业后,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及其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 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最后,公司的营业还具有行业性特点
(二)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具体表现在: 1、依法设立 2、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 3、公司设有独立的机构 4、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三)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 (三)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 团法人
二、公司企业与其他法律企业形态 (一)企业法律形态概述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组织形式, 从事特定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 组织。 1、按照企业的产权形式、责任形式及企业 的组织形式不同分为: (1)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 2、按照所有制性质不同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 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 公司的特征: (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公司的营利性并非指简单的赚钱,而是通 公司的营利性并非指简单的赚钱,而是通 过经营或营业而取得盈利 过经营或营业而取得盈利 首先,公司必须从事特定 首先,公司必须从事特定的经营活动 特定的经营活动
公司法作业三答案
《公司法》作业三
4、简述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
答:公司法的性质是指公司法的主要属性,即其在法律分类体系中的基本类别属性。
在法律性质的界定上,公司法应属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体法。
(1)公司法属于私法
(2)公司法属于司法中的商事法
(3)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
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从公司法的内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
(2)从公司法的体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3)从公司法的规范性质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4)从公司法所确认的各种规则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公司法特点
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统一下调到3万元。
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则由1000万元下调到500万元。
允许股东先交20%的首期出资即3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允许先交600万元,剩余的2400万元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
当然该制度对投资公司而言,更为优惠。
即投资公司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
不仅货币出资继续获得确认而且其他财产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都可以作价出资:1、可以依法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3、法律规定不禁止。
(不能以劳务、信用、商誉、特许经营权、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等进行出资。
)不良债权也是可以作价出资的,包括对投资公司的债权和对第三人的债权。
新《公司法》时彻底取消了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旧《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对外投资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此次《公司法》修改力排众议,大幅下调上市公司的门槛。
依法允许公司未来担任合伙人。
新《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引进一人公司制度新《公司法》允许股东分红比例与股东出资比例脱钩。
(新《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允许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企业独家发起改制为公司的待遇删除,以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就再也不能采取独家发起的形式。
此次《公司法》修订,将发行公司债的主体范围限制取消,公司只要具备新《证券法》关于发行证券条件的,就可以依法发债,从而一方面扩大了企业融资的平台,另一方面实现了中国证券市场结构的优化。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利用股东有限责任逃废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司向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决议应当由股东会做出而不能由董事会作出,同时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回避表决。
自学考试公司法简答题
1、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1.1.简述公司法的精髓。
答:(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1.2.简述公司与自然人企业的区别。
答: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是:(1)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
(3)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1.3.简述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答: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是:(1)成立基础不同。
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通常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3)法律性质不同。
股东依其出资数或持股数分享对公司的参与权和利润分配权;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1.4.简述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区别。
答: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与集团企业比较而言,公司是单体企业。
功能通常也较单一。
集团企业是多法人的联合体,功能强大而且多元化。
现代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往往成为某一集团的成员。
以增强自身抗风险的能力。
1.5.简述公司的基本原则。
答:(1)公司自治原则。
(2)股权保护原则。
(3)管理科学原则。
(4)交易安全原则。
(5)利益分享原则。
1.6.简述公司法与民法的关系。
答:民法是商品经济活动的基本法。
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于企业法人的规定,因而。
它是制定公司法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依据。
由于我国没有商法典。
公司法实际上成了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一般原则均适用于公司法。
【司考要点】商法:公司法——公司法概述
【司考要点】商法:公司法——公司法概述在19年的推送更新到第100期的今天,我们决定开始,每天推送小法背诵内容。
看了后台大家的留言,吸取了很多好的建议,最终决定,还是优先推送性价比较高的小法内容,五大法的背诵版资料,大家到时直接用纸质书背诵即可。
每日推送的背诵内容,采纳了考友“Viven”的建议,请到时(6月底左右,具体时间公号会发)直接问我索取纸质版背诵资料一套。
每日背诵,每天更新WORD3页左右的内容。
某个章节过长,会分成多期推送,同样,章节内容过少的也会和下一个章节合并推送。
基本保证每天推送3页纸,从时间上来计算,大概在考试前能够推送完全部小法内容。
希望每日背诵内容能帮助到大家,开始今天的背诵吧,加油!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特征★★★★1.具有独立的。
独、独、独。
【注意】股东出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土地外,其余财产形式需要转移给公司。
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
股东除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公司责任,即股东的有限责任。
2.具有性。
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性。
【注意】公司、公司的社团性,不是体现在投资者之间,而是体现在过程中。
3.具有性。
【注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以公司的形式存在,但不具有性,作为公司营利性的例外存在。
【注意】《公司法》的特点:私法(尊重公司自治)、兼具程序内容的法(实体法第一)、法与法的结合。
一、公司的特征★★★★意】股东出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土地外,其余财产形式二、公司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对比★★★★二、公司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对比★★★★三、有限责任及法人人格否认★★★1.责任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的否认。
(1)公司股东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2)滥用公司和股东,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
公司法的属性性质是什么?
公司法的属性性质是什么?我们国家现在有很多的公司,公司的大小和种类都是不同的,所以说为了便于管理,我们国家对公司颁布了公司法。
我们很多人都是在公司当中工作的,所以对公司法最好有了解。
任何法律都是有他的性质的,公司法的属性性质一般都是有着组合法和活动法的性质。
那么公司法的性质是什么?我们国家现在有很多的公司,公司的大小和种类都是不同的,所以说为了便于管理,我们国家对公司颁布了公司法。
我们很多人都是在公司当中工作的,所以对公司法最好有了解。
任何法律都是有他的性质的,公司法的属性性质一般都是有着组合法和活动法的性质。
那么公司法的性质是什么。
▲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有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公司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活动法又称为行为法,它要对公司组织机构的管理活动和公司的某些活动作出规范。
(2)公司法兼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公司法调整公司组织活动,就必须对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作出规定,规定这些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
同时,公司法还要规定程序内容,即规定保障权利实现,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
(3)公司法兼有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公司法中的规定既有强制性的,也有任意性的。
公司法是私法,因此体现了其任意性。
但是公司法也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原则,所以具有强制性。
(4)公司法兼有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公司法是国内法,这不用多说。
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公司日益参与国际竞争,而且外国公司也越来越多地涌入我国,所以公司法必然地要对涉外的内容进行规定,所以公司法也具有涉外法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大大小小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经营的规范。
公司法的性质是双重性的,它兼具着组织法和活动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强制法和任意法,国内法和国外法的双重性质,是一部多元化的法律。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公司法
以公司的管辖为标准划分则有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总公司是指首先设立或同时设立,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分公司是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它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均无独立性。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公司法
在事业单位招考中,商经法所测查的内容所占比重不是非常的大,但是对于基本的商经法常识性知识还是希望学员进行掌握。现将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介绍给大家: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公司具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设立公司的目的及公司的运作,都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母公司和子公司
以公司的组织系统为标准划分,则可以把公司划分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股份从而实际上控制其营业活动的公司;子公司是指受母公司控制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性质有哪些特点?
公司法性质有哪些特点?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公司法的专门法规是约束各个企业的法规。
它对于公司的经营活动、管理权利、组织活动等进行了规范。
公司法性质有哪些特点?公司法有多种双重性质的特点,可同时管理国内公司和涉外公司,和其他法规一样具有强制性,会对公司犯罪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以下是公司法性质相关分析:▲一、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内外的组织关系,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公司是财产的组织形式,公司法还就公司财产的构成、股东参与公司利益的分配等作出规定。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体,要从事各种管理、交易活动。
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同时对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等行为进行规范。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公司法调整公司组织活动,就必须对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公司法除规定实体内容外,还就保障权利实现、追究法律责任等程序法内容作出规定。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1)公司法中的规定,即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但强制性的占大多数。
公司法是商法的组成部分,属于私法范畴,但私法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规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2)公司法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原则。
因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不纯粹是个人私事而是与整个社会想联系的,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方面。
国家通过立法干预,是为了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促进稳定经济秩序。
(3)公司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
公司应严格按公司法规定运行和经营,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法也体现了经济民主的原则,对公司不是一味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内容性质是什么?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内容性质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大大小小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经营的规范。
公司法的性质是双重性的,它兼具着组织法和活动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强制法和任意法,国内法和国外法的双重性质,是一部多元化的法律。
随着全球经济化不断发展壮大,全球贸易流通性不断增强,国内的公司越来越多,公司的发展也参差不齐,很多公司倒闭又有很多公司升起,在这个创业的高峰的时期,我国需要更完善的相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不断完善保障国内很多公司利益,也激发了更多年的年轻人去创业,开公司一定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公司法法律特征实践性 开放性科学性灵活性动态成长性
中国公司法法律特征实践性开放性科学性灵活性动态成长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不断构筑与完善,包括《公司法》在内的有关规范市场主体类法律也陆续出台,并在保证市场运行的有序性、有效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一九九三年底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一九九九年底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无论是在立法观念的重塑,还是在具体条款的适用上,都显现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学性与实践性兼备的一系列鲜明特征,弘扬、倡导了强烈的公正、效率意识,基本具备了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法律特征。
一、立法观念上突出的实践性特征首先,突破了按“所有制”立法的传统观念,代之以“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立法的全新理念。
这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经济立法观念上一次质的飞跃,其法学意义已远远超出了“为企业定规矩”的初始阶段;换言之,中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在毅然跳出“所有制”的旧藩篱之后,已逐步建立起市场经济所倡导的以自由发展与公平竞争为旗帜的现代企业制度,充分遵循了公司内在的“人格独立”属性,而不再人为地“放大”不同公司投资主体的所有制差别,以全新的“本质论”,取代与市场经济不相称甚至格格不入的“血统论”,在公司的设立条件、法定程序以及正常运营机制等方面,为不同所有制企业营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大环境,并在立法层面上明确了在市场主体上的平等参与地位,取得了共同介入与公平竞争的“身份证”。
其次,确立了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
纵观国内外公司法律制度,在“公司”的法律概念外延与内涵上不尽相同。
其中较为普遍的当属“双元制”或“多元制”。
即:公司应由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投资者组成法人实体。
但具体到一九九三年当时中国《公司法》特殊的立法背景:大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客观存在,并且迫切面临着走出经营困境、成为真正独立自由的市场主体的重大历史课题。
而《公司法》的及时出台,不仅为诸多国企改革提供了理性的法律规范,同时还明确了在国企改革这一全新的实践过程中具体的操作步骤与实施要点。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和解散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科目。
作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包括公司的基本法律地位、公司组织、公司成立和存续、公司的财产与收益分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变更、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就公司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公司的基本法律地位公司是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与享有财产权;2.公司可以作为一方参与各类契约的签订与履行;3.公司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诉讼,并享有与承担诉讼主体权限与义务;4.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自身负责,与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无关。
二、公司的组织形式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其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2.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股东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3.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由国家出资设立并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形式,其出资主体为国家及其授权的组织;4.集体企业:集体企业是由以个人或其他组织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出资设立并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形式,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5.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由外商投资设立并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形式,可以是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
三、公司的成立和存续公司的成立和存续有以下几个关键环节:1.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完成公司成立的法律事实;2.公司的注册:公司的注册是指公司成立后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以便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3.公司的组织:公司的组织包括内部组织和外部组织两个方面,内部组织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外部组织包括公司与外部主体的合同、契约关系等;4.公司的年报和财务报告:公司每年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股东等主体进行年报和财务报告的报送,以便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公司法笔记
公司法笔记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一、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即:1、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
2、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3、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1、合法性2、营利性3、独立性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须有5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独资公司:股东仅为一人,股东以其投入的资本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法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有时也称控股公司。
它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权或虽不足半数以上的股权但实际控制了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
子公司:有时也称附属公司,它被母公司控制了多数股权或投票权。
第二讲 公司的本质、公司法的性质及其规则
公司法主要参考书目: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二版施天涛著:《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二版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法律出版社2001年钱卫清著:《公司诉讼——公司司法救济方式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修订版第二讲公司及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特征与类型(一)公司的含义及特征1、公司的含义(1)英美法上的公司Company(英);corporation(美)(2)大陆法上的公司“公司”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被定义为:以从事商行为或以营利为目的的,依照公司法组建、成立的社团法人。
其基本内涵包括法人身份与营利性质和社团特征。
2、公司的特征(1)英美法上公司的特征英美法系:法律实体(法律拟制的)、集中管理、有限责任(分散风险)、永续性(持续盈利的需要)、股票自由转让(风险的转嫁)(2)大陆法上公司的特征营利性——商事性大陆法系法人性——无论股东承担责任方式(有限责任的公司、无限责任的公司)社团性公司特征:法人性/ 股东有限责任社团性/ 资合性营利性/ 利润最大化(3)我国公司的特征企业法上的公司本质上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独资企业。
公司法上的公司具有大陆法公司的特征。
公司法上的公司与传统企业法上的企业、公司法律机制的不同(1)划分标准不同(2)法律地位不同(3)投资经营方式不同(4)行为规范机制不同(5)治理结构不同(6)企业产权制度不同企业公司化(股份化)、公司股份化(资本化)、股权明晰化(股东人格化、身份化)、股权社会化(股权要分散,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流动化(证券化)(4)公司观念的现代修正揭开公司面纱——法人独立性/股东有限责任一人公司——社团性公司社会责任——营利性/利润最大化(二)公司的类型1.公司的法定种类公司形态实行法定主义(商事主体法定原则)(1)大陆法系公司的分类无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两者的异同?(股份、出资额(持份)、股份制企业)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募集设立思考:有限公司与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异同?(2)英美法系公司的分类:在英国: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注册公司无限公司非注册公司在美国:美国法上没有对公司进行进一步的分类,但是,理论和实务上则流行将公司区分为:封闭型公司或称为私人公司与开放型公司或称为公众公司2.公司的法理分类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关联公司)本公司和分公司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3.我国的法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法的性质和特征(一)公司法的性质任意法说(私法)——以合同理论(契约理论)为基础强行法说(公法)——合同理论的反对者折衷说(公司法兼具强行法与任意法)公司合同理论包含了以下观点:(1)公司是一套合同规则。
公司法的性质是什么
公司法的性质是什么公司法是我国设立的用于规范和管理我国各类企业公司的法律,它的作用对于我国的公司管理往往具有双重的性质,公司法双重性质的这种特性,使得他能很好的适应我国的市场环境,规范我国公司的运营管理模式,对市场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今天,律师365就来给您讲解一下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是我国设立的用于规范和管理我国各类企业公司的法律,它的作用对于我国的公司管理往往具有双重的性质,公司法双重性质的这种特性,使得他能很好的适应我国的市场环境,规范我国公司的运营管理模式,对市场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今天,就来给您讲解一下▲公司法的性质。
▲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二、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有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公司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活动法又称为行为法,它要对公司组织机构的管理活动和公司的某些活动作出规范。
(2)公司法兼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公司法调整公司组织活动,就必须对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作出规定,规定这些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
同时,公司法还要规定程序内容,即规定保障权利实现,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
公司法组织法体现了什么特点?
公司法组织法体现了什么特点?首先其是针对公司企业进行管理的,对金融活动具有强制性,同时对公司的清算结算等等都具有规范约束作用,其实公司法是一种规定公司的组织活动以及内部管理,外部关系的一种法律名称,公司法就是组织法,具体请看下文。
▲公司法组织法体现了什么特点?1、公司法规范的对象是公司企业。
2、公司法是组织法,同时兼具活动法的特性。
公司法调整对象的特性决定的公司法首先是组织法,但也正因为如此,公司法又同时具有活动法的特点。
3、公司法主要由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组成,体现了国家对微观经济生活的干预。
公司法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的一切活动,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利润的分配、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都必须严格依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章程不能改变公司法律规范。
(2)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时,将依公司法规定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
作为国内法的公司法之所以具有国际性,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公司法在历史上与商法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
另一方面,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公司作为商事活动的主体,其活动范围必然涉及国内、国际两个方面。
公司法的国际性使其在一国与国际社会的经济交往中具有其他企业法律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以公司这一社会经济组织形式作为调整对象,它规定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资格,因而是一种组织法。
公司法作为一种组织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司法规范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公司法规范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据以设立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章程还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
各国公司法,包括中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中应当记载的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如中国《公司法》对其所调整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都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其应记载的内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请打赏支持我们!不胜感激!
【热荐】公司法性质有哪些特点?
公司法的专门法规是约束各个企业的法规。
它对于公司的经营活动、管理权利、组织活动等进行了规范。
公司法性质有哪些特点?公司法有多种双重性质的特点,可同时管理国内公司和涉外公司,和其他法规一样具有强制性,会对公司犯罪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以下是公司法性质相关分析:
一、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内外的组织关系,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公司是财产的组织形式,公司法还就公司财产的构成、股东参与公司利益的分配等作出规定。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体,要从事各种管理、交易活动。
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同时对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等行为进行规范。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公司法调整公司组织活动,就必须对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公司法除规定实体内容外,还就保障权利实现、追究法律责任等程序法内容作出规定。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1)公司法中的规定,即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但强制性的占大多数。
公司法是商法的组成部分,属于私法范畴,但私法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