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引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
该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起源、目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概念及起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有关民事活动进行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的监督。
该制度起源于我国法制的发展进程,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创新。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首次被法律明确规定是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二、目的和效果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通过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和纠正民事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能够促进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增强社会信仰和社会凝聚力。
三、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司法机关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推行信息化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措施,不断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尽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操作瑕疵,导致民事检察监督难以顺利进行。
其次,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侧重性,容易出现被动和被动作为的情况。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的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一些重大民事案件中,仍然存在舆论关注度偏低、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
四、完善和发展为了弥补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完善和发展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首先,应该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加强法律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其次,应该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研究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探讨。
这种监督方式的存在,旨在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分别从打击妨害诉讼犯罪、监督民事执行、提起公益诉讼等方面来探究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方式,并列举相应的案例予以说明。
一、打击妨害诉讼犯罪----以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为例妨害诉讼犯罪是指利用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挠、破坏司法活动的犯罪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此类犯罪经常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为了打击妨害诉讼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采取了多项措施。
例如,加强对诉前调解、庭审排班、文书制作等程序的监督,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于蓄意诋毁司法机关、滋扰法庭秩序、暴力威胁等妨害公正司法的行为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妨害诉讼犯罪,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
二、监督民事执行----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为例民事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监督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执行监督十分重视,采取了有效的措施,督促执行法院及时履行判决、裁定。
例如,加强对执行案件的检查和监督,及时跟进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情况,通过协商、仲裁等方式进行执行调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院还利用网络平台对司法拍卖的情况进行实时监管,杜绝司法拍卖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利益。
三、提起公益诉讼----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为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有关公共利益所提起的诉讼活动,广泛涉及了环境保护、消费维权、知识产权等领域。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利用公益诉讼的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群众服务。
例如,该院曾对一家涉嫌违法排污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其停止排污、整改环保措施不足等问题。
通过该案的公益诉讼,不仅使企业重新做起了规范化的生产和运营,同时也保障了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
则 。之所 以要 引入 效率 的原 则 ,主要理 由在 于 ,民 事执 行作 为一 项带 有行 政权 力 的司法 权 ( 特 别 是执
应 该说 ,赋予 检察 机关 民事执 行监 督 权 ,一 方 面 从权 力配 置 一 L 确 实可 以体 现一 切权 力均 应该 受 到 监 督 制约 的法 治原 则 ,另一 方 面 ,也 可 以遏 制 “ 执 行 乱 ” ,有 效 防止 法 院执行 人员 违法 犯罪 行 为 的发 生 ,适 应 社 会 现实 的需 要 。 但 是 ,赋 予 检 察机 关
主动地 履行 监督 职 责 。 0
( 三 )保 障公 平 、兼顾 效率的原 则
事 强 制 执 行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过 程 中应 当遵 循 的 、具
有 普遍 性 的指 导准 则 ,这一 准则 ,对 于监 督者 检察
机 关与 被监 督者 人 民法 院均具 有 约束 力 ,两者 均不
括 “ 被动 监督 原则 ” 、 “ 同级 监督 原则 ” 、 “ 监 督
民事 执 行检 察监 督制 度设 立 的 目的在 于通 过监 督 ,规 范 法 院 的执 行 行 为 ( 包 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执 行 实 施 行 为 与 执 行 审 查 行 为 ),保 障 民事 执 行 中 申请 执 行 人 、 被 执 行 人 、案 外 人 及 第 人 的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公 正 执 行 。从 这 个 角 度 讲 ,民事 执 行 检 察 监 督 主要
目的在 于 制 止 “ 执 行 乱 ” ,防 止 执 行 机 关 的乱 作 为 、违法 不 作 为等 。 但 是 ,民事 执 行 检 察监 督 在 ■
浅析民事执行监督
院 1 9 年《 90 关于开展民 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 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要求人民 检察院“ 应人民法院邀请或当事人请求 , 派员参加对判决 、 裁定的强制执行, 发 现问题 , 民法 院提 出” “ 向人 。 两高 ” 以文 件形 式确认 了检察 机关 对 民事 执行 活动 的监 督权 。 当前 , 院执 行难 的问题 得 到一定 程 度的缓 解 , 制执行 措 施进 一 步加 法 强 强 。在这种 情况 下 , 察机 关对 法院违法 执行 进行法 律监 督的 重要 性与现 实 检
的 , 从起 诉 、 直至 执行 等 的整个 诉讼 活 动 的全过 程 , 同 “ 民法 院 执他亨第 2 号批复认为: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 包括 审理 这 人 5 “ 独立行使审判权” 中的“ 审判” 一词的内涵和外延完全一致。“ 执行” 审判活 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 , 是“ 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 , 需要执行回转 动” 实现价值的最后环节, 审判活动” 是“ 的重要组成部分 , 因此检察机关有权 的, 则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 ; 如已执行的标的额没有超出新 的执行 依据 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符合立法本意。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所确定的标的额 , 民法院应继续执行” 则人 。五是超期限执行或怠予执行。 超
1 民事执 行监督 的法 律依据 、 实必 要性 现 但违法拍卖 、 变卖财产仍时有发生 , 且在这道程序中受贿问题表现突出。 具体 我 国《 宪法》 第一 百二 十九 条规 定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家 表 现为 : 过正 常途 径委托 评估 、 卖 , “ 不通 拍 以及 串通拍 卖等 。三 是执行 裁定 越 的法律 监督机关 ” 。宪法赋 予人 民检察 院全 面 、 门 的法律 监督杈 , 民事执 俎代 庖 。执行 裁定 一般 是针对执 行 程序 以及强 制措施 而作 出 , 宜对 实体 性 专 对 不 行 活动 的全面监 督 当然 包含 在检察 监督 之中 。《 民事 ’ 斥讼法 》 十 四条规定 : 法律 事实 进行 认定 , 第 甭则 就会 以执 代审 , 剥夺 当事 人行政 或 司法 救济权 利。 四 “ 民检 察院有 权对 民事审判 活 动实行法 律监 督” 审判 活动 ” 内容是广 义 是违 法执 行 同转 。再 审判 决生效 后 , 人 。“ 是否 一概执 行 回转 , 高人 民法 院(o ̄ 最 zo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浅析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浅析[摘要]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执行活动正式纳入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畴。
但是,对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方式等具体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却没有具体明文规定,有待实践中摸索、探讨和进一步解决。
[关键词]民事执行;基本原则;监督范围;监督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修改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改增加了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笔者认为,此次修改,使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进行法律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对于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却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现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范围、方式等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予以检察监督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树立一种检察机关的权威,更不是为了体现一种法律监督机关应有的威信,其实质上是为了确保民事执行的公正性,为了司法公正。
笔者认为,要做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应该遵循以下六个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民事诉讼是国家法律实施的集中体现,检察机关作为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才能担起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
在对民事执行实施检察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一定要摆正位置,“超越”当事人,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诉讼活动。
既不能担当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免费律师”,也不能做执行法官的包庇者或保护者,必须“跳出来”站在更高更中立的立场上审查案件。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公正地做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二)有限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活动不宜干预过多。
即除了执行活动中出现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人员有职务犯罪的嫌疑等情形,检察机关不应该主动介入纠错,而应该是接受来自执行当事人等主体的救济诉求有限地介入。
①这是为了避免公权力对私权领域的不当干预,因为民事执行涉及的是私权的处分,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此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浅谈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
浅谈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摘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有相当一部分义务人由于没有履行能力而难以执行,“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个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发现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并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予以监督。
那么,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是否可行呢?[关键词]民事;执行案件;检察监督众所周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有相当一部分义务人由于没有履行能力而难以执行,“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时下,人们把这种执行不能的裁判文书称之为“法律白条”。
它不仅严重的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更为严重的是,“执行难”的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是当前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不满意的原因所在。
内部影响也是制约人民法院执行,导致“执行难”的主要因素。
内部影响是指法院内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院受现行体制约束,不能真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制约着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多年来形成的“重审轻执”的思想依然存在。
有些审判人员认为把案件审理好是自己的职责,至于执行人员能否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到位,则与其无关,较少考虑到执行的因素。
三是判决不公或因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不高而造成的执行难。
在执行程序中,因判决不公而导致被执行人抵触情绪较大,影响执行;因法律文书存在不同程序的差错,有些案件执行标的表述不明确、不具体或对案件事实没有搞清,就匆忙调解或判决,虽然在是非责任上没有大的问题,但由于事实不清在当事人之间容易发生争议,以至无法执行,无形中增加了许多执行困难。
浅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权 J 就 的 民事 审判活动 实行监 督。该 条规定 明确 了检 察机关 对“ ” 民事 审 法 实践 L, 力制 衡理 论 法 瀹精 神 引 导 F 自然转化 为法件 监
判活动 ” 行监 督 , 进 但对于 “ 民事审判 活动 ” 否包括 民事 执 行活 督 的形 式 。列 民事 执 仃权进 行 检察监 督 完全 符 合现 代法 治 的精 是
( ) 一 民事 执行 检 察监督 的法理 依据
权 力制约 是 指 各种 国家权 力在 行使 l 卡 : } H 制约 的政 治法律 1
诉 讼法和最 商人 民法 院的司 法解释 中 。 修改后 的 《 中华人 民 和
国 民事诉讼法》 总则第十 四条规 定: 人 民检 察 院有 权对 人 民法 院 制 度, 力制约 理 论要求 民事 执行 权接 受外部 舴督 。 我国 的司 “ 权
在缺 位 问题 。而 执 行作为 审判权 的一部 分, 一旦 丧 失 了监 督 , 却 华 人 民 和 困 民事诉 讼法》 的规定 , 人 愉 察院 对人 民浊院 生效 极 易 导致 权力滥 用和 司法腐 败 。所 以, 何完 善立法 , 立检 察 如 确 民事判 决提 出暂 缓执 行的建 议没 仃 律依据 。 可以[ 看…, ” J I J 最 高人 民法 院的 司法 释几 乎d f 了民事 俭察 临督 民事执 程 li  ̄-
一
文章 编号 :090 9(0 0l一5 ・ l0 —522 l)2l3O 2
院 《 于检察 机关 对九予执 行的 氏事裁定捉 山抗 诉人 民法 院应 当 关
规定 : 对 j 人民法 院在案 件审理过 程I f “ l乍 j 环, 在整 个 民事 诉讼中 占据 举足 轻重 的地位 , 它的 正确执 行与 如何 审理 问题 的批 复》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若干问题思考
第 3 期 1
S IN E&T C N OG F R CE C E H OL YI O MATON N I
0科技与法制考
金 亮
( 余 市 渝 水 区人 民 检 察 院 民 行 科 江 西 新
新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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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检 察机 关 对 法 院 民 事执 行 的监 督 ,从 2 0 0 1年 我 国 立 法 机 关 围 , 全 面监 督 说 和 有 限 监 督 说 . 全 面监 督 为 大 多 数人 所 抛 弃 。 有 但
一
拟制定《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强制 执 行 法 》 始 , 事 执行 制 度 的建 构 开 民
。
度 :各 地 榆察 机 关 开 展 民 事 执行 监 督 的 实 践 也 没 有 形 成 统 一 的 做 法 。 裁 判 , 不包 括执 行 程 序 中的 裁 判 , 日还 必 须 满 足 “ 后 监 督 ” 要 求 。 并 事 的 基 于 对 开 展 民事 执 行 检 察 监督 工 作 的 实 践 ,本 文 对 民事 执 行 权 的 性 第 三 种 观 点 则 认 为 , 据 现 行 法 律 的 规 定 . 察 机 关 的抗 诉 范 围 应 当 根 检 质 、 事执 行 检 察 监 督 的 范 围 、 式 等 进 行 探 讨 。 民 方 受 到 时 问 和程 序 的双 重 限 制 , 但 对 审 判 程 序 中 的 财 产 保 全 和 先 予执 不 行 等裁 定 不 能 抗 诉 , 且对 于不 能按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予 以 解 决 或 者 不 而
“ 限监 督 说 ”即 检 察 机关 只需 监 督 已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裁 判是 否 有 , 问 题 就成 为 民诉 法 学 界 、 院和 检 察 院 等 实 务 部 门关 注 的焦 点 问题 之 有错 误 , 行 人 员 在 执 行 过 程 中是 否有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 具体 又有 以下 法 执 迄 今 为 止 , 论 上对 民事 执 行 检 察 监督 的理 论 依 据 、 督 的程 序 几 种 观 点 : 一 种 观 点认 为 , 院作 出 的 所 有 生效 判 决 和裁 定 , 理 监 第 法 只要 符 手段 和方 式 、民 事执 行 权 的 性 质 和 运行 规 律 等 尚未 形 成 权 威 观 点 : 实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抗 诉条 件 , 察 机 关 都 可 以 提 出抗 诉 ; 二 种 观 点 认 为 , 检 第 务 中 , 院 对 检察 机关 针 对 民 事 执行 监督 总 体 上 来 说还 是 持 “ 斥 ” 法 排 态 检 察 机 关 可 以提 出抗 诉 的 裁 判 只 限 于法 院 在 审判 程 序 中 作 出 的 某 些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思考
定, 然后 依 据 审委 会 决 定 移 送 给 执行 部 门进 行 执 行 , 行 部 门 执
应 当参 照 民诉 法 的 回避 规定 重 新 确 定 执 行 人 员 ,依 法 重 新 执 行 , 执 行 回转 的 , 以 执行 回转 , 实现 该 执 行 程 序 的 终结 。 该 予 以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思考
口 沈明红
文 书 的 法 律行 为 。 民事 诉讼 法第 一 百 八 十 七 条 的规 定 : 最 高 “
人 民检 察 院对 各 级 人 民法 院 已经 发生 法 律 效 力 的判 决 、 定 . 裁
上 级 人 民检 察 院对 下级 人 民 法 院 已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的 相 关 司法 解 释规 定 :人 民 法 院 为保 证 生 效 判
决 、 定 及 其 他 法 律 文 书 的 执 行 而 在 执 行 程 序 中 作 出 的裁 定 , 裁 不属 于 抗 诉 的 范 围 。 就 存 在 着 一 种 矛盾 : 察 院 有 权对 民 事 这 检
面 通 知 下级 人 民法 院 暂 缓 执行 … … ” 实 , 条 款 在 《 其 该 民诉 法 》 上 同样 找 不 到 法 律 依 据 。检 察 建 议 是 法 律 赋 予 检 察 机 关 行 使
监 督 权 的一 个 重 要 形 式 , 这 里 则 轻 而 易举 被 监 督 者 否 决 。 在 监 督 者 弱 小 , 监 督 者 强 大 , 然 会 导 致 监督 者 地 位 下 降 , 督 被 必 监 权威 沦丧 .连 专 职 国 家 法 律监 督 职 能 的 检 察 机 关 都 无 法 对 审 判 机 关 的执 行 活 动 予 以监 督 ,检 察 机 关 的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又 如 何 得 到具 体 体 现 ? 法 律 的公 正 、 一 实施 又从 何 谈 起 ? 统
浅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制定
诉
9 9 1 T " 1
一
市 并 曾于 2 0 0 7 年 进行 了第一次修正 。2 O 年后 , 民事诉讼
, 、
、
…
民事执 行检察 监督 必须 遵循 的原则
一 一 … 一” ~ … 最 高人 民法 院和 最高人 民检察 院于 2 0 1 1 年3 月1 0日联
法又 迎来 了一 次较大规模 的修改 。从 2 0 1 1 年1 0 月, 十一届
第2 6 卷第 2 期 2 0 1 3 年2 月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 社 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C h a n g c h u n U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全 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 三次会议对 民事诉讼法修 正案草 案 进行初次审议到 2 0 1 2 年8 月3 1 E t , 经过三次审议 ,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 的决定》 终 于在第 十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予 以通过 。 新修 改的 民事诉讼法 , 把原 民诉 法 的第 1 4 条( 人 民检察
条款 中看到 , 新修 改的民事诉讼 法第一次在立法层面上对 民 事执行检察监督明文确认 , 使得检察机关的 民事执行监督在 法律上 的依据 。同时 , 民事执行检 察监督 的确 立 , 也为解决 民事“ 执行难 ” 、 “ 执行乱 ” 等问题提供 了曙光 。因为在 民事诉 讼法修改前 , 许多法律界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把对 民事执行
论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法院的监督, 属于内部监督和行政性的监j 督模式虽然起刮 了一定的作用 , 但它仍然
人监 督 自己人 ” 的缺 点和 弊端 。 ( ) 端。最高法 院通过 司法解 释 。 二 弊
督方式很少有程序性规定 , 且没有赋予 事人或者案外 l 斫
人 程序启 动权 , 法 院对下 级法 院 的执行 活 动 的监 督是 上级
否启动 , 程序启动后是如何进行监督的等, 当书人无法通
过法 定 的途 径知悉 。这 种现 状 , 人情 社 会的 中 H很 濉使 在
行监督的内部监督和行政性的监督模式。
监督。不容甭认 , 在当前 的民事执行 , t 违法执行 、 执行不 公的现象十分常见。主要表现为 : 执行机关受理债权人的
执 行 申请 后 , 不在 法定期 限 内对被 执 行人 采取 积极 的执行 措 施 , 延执 行 ; 用 执行 权 利 , 拖 滥 以罚 款 、 留作 为强 制 执 拘
作者 筒介 : 西江(97 】 耳. 州 余废人 . 安 1 一 . 骨 6 贵州聱官 职业 学院法 律一 承 主任 . 剐 刮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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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贵州警官职 业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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肛《 l运川 ( 父f ・ 人民 和 民 诉蹬法 ) 卜l题的 乍 井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体现出权力必须受监督的规律,切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规范和完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有利于我国民事审判权的规范运行,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1、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决错误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决必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行错误的裁决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执行依据错误即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的依据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力,错误执行了未生效或无效的文书,如执行了正在上诉期的判决、裁定;或执行了当事人案外达成的和解书;或执行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等。
3、执行的范围错误即执行范围超出了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规定,如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标的额执行、执行到位数高于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错误地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或未按法律规定保留公民自身及其抚养的亲属必要的生活费。
4、执行中的不作为行为法院执行工作中,有些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不予及时执行,而是工作拖拉,延误时机,甚至在申请人不请客送礼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执行措施,均是执行中的不作为。
5、执行中的枉法行为执行中的枉法行为是指执行人员为了自身利益或是案外人为了地方和局部利益出面干预等出现在执行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一)事前备案:即执行前备案制对当地影响重大的民事执行案件,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不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将案件执行的裁定书和执行依据书面告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二)事中参与:即规定检察机关民事执行参与权为落实法院法律文书的内容,检察机关可以:1、促成或者参与民事执行和解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审查程序中,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或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该执行和解协议送交原审法院,对法院起到的一种监督作用。
2、列席执行案件讨论制度法院对执行中出现的重大、疑难案件,需要集体讨论的,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提前了解案件情况。
浅议民事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
( ) 二 民事执 行检 察监督 的特征
从其 概 念 可 以看 出 , 事 执 行 检 察 监 督 具 有 以下 四 个特 征 : 民 1 民 事 执 行 检 察 监 督 的 监 督 权 力 主 体 是 依 法 具 有 执 行 监 督 权 的 .
机 关。这 里对 民事执 行活动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应当是享有检 察监督 权 的人 民检察院。因此 ,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 即由民
事执 行 权 行 使 主 体 之 外 的 机 关 进 行 的 监 督 。
领域, 人民检 察院的检察监 督权 已经 受到了应有 的重 视, 刑事诉讼检 察监督体系 日趋 完善 。但是 , 民事诉讼领域 , 在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 督权仅表现为人民检察 院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的监督, 至于民事执行 活动是 否为检 察监督 的对象 , 法律 并没有作 出明确规 定。因此可见 , 我国目前的民事检 察监督体系仍 不完整 , 民事执行领域 中检察监督制 度的缺 失就是其 中一个很大 的缺 口。 这个缺 口的存在 , 使得民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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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父民 事 裁 判 执 , 戈 亍的 检 察 监 督 制 度
王 慰
摘 要 综观 整 个 民事诉 讼 的各 个环 节 , 最重要 的阶段 是 审判和执 行 两个 环节 。但 是 , 正 的裁 判并 不意味 着合 法 民事权 公 利 的最终 实现 , 需要 通过执 行来 实现 当事人 的权 利 , 它 尤其是 在 大量 的给 付 财产 内容 的诉讼 中 , 审判机 关的执 行程序 运 用更
在 民 事 司法 改 革 实 践 的推 进 中 , 改 现 行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修 中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意义、困境和对策
监督在 实施 过程 中仍存 在 很多 困境 。主要有 如下几 点:
( ) 法不 完善 一 立
( ) 一 有利 于法律 的统一 正确 实施
人 民检 察院是 国家的法律 监督机 关, 是宪法 贼予检 察机关 的 权利 , 承担维护 国家法律 正确统一 实施 的耳 责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j 《 {
中图 分类 号: 9 6 D 2. 3
检 察 院
文 献标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 0 ) 1 8 - 1 0 .5 22 9 1. 40 0 1 2
不 民事执行 检察监 督是 指 由人 民检 察 院依法 对 民事执行 行 为 院执法 方面的 原因 , 可否认 的是 由于民事执 行的监 督机制 不理
往往 由于缺乏相应 有效 的监 督而 时有腐败现 象发 生, 民检 察院 事裁 定提 出抗 诉人 民法 院应 当如 何审理 问题批 复》 人 规定 :对 于人 “
作为 国家 的法 律监 督机 关 ,负有对 民事 执行 活动进 行监 督 的职
民法 院在 案件审 理过程 中作 出先 予执 行裁定 , 因案件 尚未审 结,
责, 其对 民事执行 活动 实行监督 , 有利 于保 障法律 的统~ 正确实 不涉及 再审 , 民检 察院提 出抗 诉 , 人 于法 无据 , 如其 坚持抗 诉 , 人
施。
民法 院 以书面通 知形 式将 抗 诉书退 回抗 诉 的人 民检察 院。 由于 立 法上 的不 完善 , 大削 了检 察机 关对 民事执 行监督 的开展 ,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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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意义、 困境和对策
温 远 智
摘 要 实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但由于目前立法、 意识等主客观原因, 造成民事执行检
浅谈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浅谈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摘要]新《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至此,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有了法律的依据。
然而,我国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只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要想具体落实到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目的;原则民事执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落实得不是很好,“执行难”、“执行乱”更是长期困扰司法工作的突出问题。
此次新《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对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一项具有进步意义的条款,这使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正式踏入法院的执行领域。
然而,该法第235条的规定抽象,我们仍然需要更深一步的研究。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新《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修改后用“民事诉讼”替代“民事审判”,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已不仅局限于民事审判,同时这一修改也为该法第235条的增加埋下了伏笔。
那么为何要将监督权涉入到执行领域,增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关于此,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归纳起来大致分成这样两种:一种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是解决法院“执行乱”的问题,而认为“执行难”是由各种复杂的社会原因共同作用而成,即使法院的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去执行仍然不能避免“执行难”的存在。
[1]由于“执行难”的促成原因复杂多样,因此不宜用检察监督加以控制。
而“执行乱”是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公权力的不当使用所致,检察院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就是一种公权力,应当由公权力来制约公权力,所以这种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是要解决“执行乱”。
另一种观点认为检察监督的目的既要解决“执行乱”,也要解决“执行难”。
这种观点是杨荣馨教授首先提出的,他将监督的目的归纳为:支持、纠错与共进。
具体来说,民事执行是为了实现公正与效率,检察监督的目的不是为了阻碍执行而是为了促进执行的有效落实。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移送涉嫌职务 犯罪线索的…
具有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或 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的作用 。
03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
申请程序
01
02
03
申请条件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 误,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 申请检察监督。
增强社会监督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增强社会公众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认 识和意识。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提高 监督的广泛性和公正性。
完善社会监督渠道
完善社会监督渠道,如设立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等方式,方便社 会公众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和反映问题。
06
总结
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 2 3
1. 法律规定不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规定较为 笼统,缺乏具体操作规程和标准,导致实践中 难以把握和操作。
2. 观念认识不到位
一些检察机关和工作人员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 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影响了监 督效果。
3. 监督能力不足
一些检察机关和工作人员对民事诉讼相关知识 掌握不够,监督能力不足,难以有效地开展监 督工作。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2023-11-05
contents
目录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概述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实践问题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完善建议 • 总结
01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概述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定义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 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
民事执行程序中检察监督的原则有哪些
Mistakes are occasional mistakes, but misses are always regret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执行程序中检察监督的原则有哪些建立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目的在于促使检法两家的协调配合、求同存异、共同努力, 追求司法公正, 维护司法权威。
1、依法监督原则。
2、同级监督原则3、有限监督原则4、主动与被动相结合原则。
5、不干预人民法院正常民事执行活动原则。
在民事执行程序过程中,检察监督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与价值,也是民事执行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因此有效地开展检察监督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中的诸多问题。
下面主要对民事执行程序中检察监督的原则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以加强人们对此法律问题的认识与理解。
民事执行程序中检察监督的原则建立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目的在于促使检法两家的协调配合、求同存异、共同努力, 追求司法公正, 维护司法权威。
因此, 并不是在执行程序的全部过程都需要检察院的介入, 也并不是所有类型的执行案件检察院都应该介入,检察监督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依法监督原则。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包括民事实体法、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检察监督要建立在自身合法的基础上, 做到在严格依法办事, 确保监督程序严谨、有序、合法。
然而这一条件目前还不具备, 只有寄希望于相关法律的及时修订, 以使得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可以早日有法可依。
2、同级监督原则。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应由执行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实施, 以适应部门的对等性, 确保监督效率。
3、有限监督原则。
为了不妨碍执行程序的高效运行,同时也为了节省司法资源,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应该是有限的, 实施监督要有所侧重有,所选择。
对一些案件标的额比较大的(比如十万元以上)才应该介入, 对普通的,小额案件没有必要启动监督程序。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在于维护人民法院民事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保证民事裁判全面及时地执行, 因此,监督的范围应只要限于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问题。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陈定良【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机关的一项新权力,在权力设置及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限监督、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为主,主动监督为辅及保障公平、兼顾效率等3个基本原则;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控制、处分性执行实施行为、实体性执行审查行为以及执行人员消极执行、违法犯罪等行为;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包括抗诉、检察建议及移送刑事立案3种监督方式抗诉主要针对具有审判权性质且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影响较大的实体性执行审查行为,主要为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检察建议主要针对具有行政权属性且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影响较大的控制、处分性的执行实施行为;而移送刑事立案主要针对执行人员存在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挪用执行款物巨大、贪污受贿等行为.【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5)003【总页数】5页(P84-88)【关键词】险察监督;执行审查;执行实施【作者】陈定良【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嘉兴 314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应该说这一规定平息了长期以来检、法两家就是否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争议,但是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活动应该如何进行监督,即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应该如何设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各执己见,莫衷一是。
笔者试从民事执行权性质出发,结合民事执行工作实际,就上述3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原则,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
[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指的是检察机关在对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具有普遍性的指导准则,这一准则,对于监督者检察机关与被监督者人民法院均具有约束力,两者均不能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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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摘要]民事执行在民事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对于民事执行的监督体制。
文章主要论述了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监督中的范围和方式,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检察权在民事执行中的运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范围;监督方式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
民事执行制度作为实行法律的重要途径之一,其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没有权力制约的权力必将成为特权。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及功能的优越性。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察与督促,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执行错误的意见,从而规范民事执行权合法、合理运行的法律制度。
”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别于法院内部监督,它既是外部监督也是平行监督,有利于形成长效、客观、专业的监督机制。
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相对的是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检察机关可对五种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即(一)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三)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四)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五)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学界有不少观点认为,前述检察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对此,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重点,并作相应的职能延伸。
检察权是宪法赋予的监督法律的权力,其监督范围涵盖民事审判活动全过程。
需要指出的是,有学者主张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前述“审判活动”改为“诉讼活动”。
王汉斌在《的说明》中指出:“执行是审判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法律和人民法院的尊严,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目前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
”因此,检察机关当然有权监督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实施。
现在被广泛接受的观点是,民事执行合法性当受检察机关监督。
②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对于民事执行合法性的监督固然要铺开,但受当前各方面条件限制,还是要有所侧重。
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执行监督权时,务必要将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牢牢把握,统筹监督民事执行的合法运行。
随着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监督水平的提升、监督经验的积累及监督条件的优化,必将逐步形成权能明晰且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届时,甚至可以将民事执行的合理性也有条件的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即只在执行措施具体实施过程中,对明显有违事理、不符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不过,就目前而言,监督范围不宜太宽,具体如下: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执行中止、执行终结和关于执行异议、执行回转所作的裁定和决定等违反法律;人民法院违法实施查询、提取、扣押、查封、冻结、变卖、拍卖、迁出等执行措施;人民法院错误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额执行,未依法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行为。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民事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执行行为较多,针对不同的情形,采取的监督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指“检察机关对执行中较严重违法行为作出书面纠正意见,通知人民法院纠正的一种监督方式。
”③至于何谓“较严重违法行为”,可从两方面衡量:其一是行为性质,包括凡是能够直接影响执行利害关系人实体权利的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执行行为,如拒绝执行,执行措施违反法律等。
其二是行为结果,即执行行为导致执行利害关系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受到非法限制,财产无故减损等。
由此,可大致分为四类:1.执行人员不按照法律文书执行,或没有执行依据而违法强制执行的。
2.截留、扣押已执行的财物不交付申请执行人;3.贱价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4.执行人员违反职务廉洁规定。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可知,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涉嫌渎职行为调查完毕后,对于确有渎职违法行为,但是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执行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将证明其渎职行为的材料移送法院相关部门处理。
对于确有严重违反法律的渎职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被调查人继续承办案件将严重影响正在进行的执行活动的公正性,且执行法院未更换办案人的,应当建议更换办案人。
(二)抗诉执行监督中的抗诉是指,执行法院的上级检察机关认为执行中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实体权利的执行裁定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抗诉书,要求重新裁决的监督方式。
对此,有学者建议,用其他名称代以前述监督方式,因为“抗诉”的说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相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己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
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坚持抗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另起他名以实现检察监督权。
因为“从程序上讲,执行裁决权和审判权适用的程序是完全一致的,都具有精密性、慎重性、公开性等特点,是完全意义上的诉讼程序。
对执行裁决权的监督方式可以采取与审判监督程序基本相同的检察监督模式。
”④即以抗诉方式对其进行监督,对有再审必要的执行裁定,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查。
随着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两高对该问题的愈发重视,就前述分歧达成统一意见只是时间问题。
(三)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对轻微违法的执行行为,可以通过向执行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执行法院予以纠正。
从监督效率和监督成本的角度出发,检察建议由执行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提出较为妥当。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检察建议一直被认为柔性有余,而刚性不足。
为了增强检察建议的效力,《试点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
”然而,检察建议仅适用于前文提及的五种情形。
考虑到轻微违法的执行行为的瑕疵较小,且不具明显的违法性。
⑤笔者认为,结合检察建议在实践中较易被法院接受的特性,其可更灵活地被运用于未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的轻微违法情形。
(四)检察公函检察公函是检察机关为督促法院改善、更正和消除不当执行行为,用以商调工作,询问答复的文书。
不当的执行行为主要涉及执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难被证明,且是否不当具有一定主观性。
⑥故只能以原则性标准加以区分:1.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怠于执行或消极执行;2.严重不文明执法;3.有违法律职业准则或者社会公共道德,侵犯公民、集体、国家权益的其他不当行为。
(五)现场监督是否有必要进行现场监督,学界就该种方式基本持肯定态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应人民法院邀请或当事人请求,派员参加对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发现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
”有学者还认为,“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执行当事人人数众多、执行国有资产的案件,都可以允许人民检察院参与执行过程。
”⑦对此,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检察院享有了民事执行权。
赋予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参与权,是便于在特殊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更好行使监督权。
不过,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共识是,检察机关在监督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事后监督”和“克制歉抑”的原则,否则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及异化,违背制度设置之初衷。
何况执行现场情况复杂,可能存在无法预见的因素,检察机关在场时若未能发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事后再进行监督就会处于被动尴尬的境地。
所以,即便在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是否有必要现场监督法院执行仍是值得商榷的,笔者倾向于持否定态度。
(六)立案查处在执行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执行人员存在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情形的以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贪污受贿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展开调查,充分发挥职能,促进司法公正。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在运作时应严谨审慎。
“一定要只能赋予检察机关程序性权力,而不是实体性权力,也就是说不能有终局性的权力。
”⑧监督审判者不能成为审判者,因为审判监督本身便是对监督权的最好监督。
换言之,检察机关只是监督程序的启动者,而非最后的裁判者,决定权依然要归于法院。
[注释]①田凯:《执行监督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140页。
②王永芬:《浅析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实践探索》,载《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2期。
③王军:《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初探》,载《检察实践》2001年第2期。
④韩丙振:《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⑤许方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载《济宁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⑥孙伟峰:《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载《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期。
⑦李奎卿、刘怀印、张新华:《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立案及执行的监督[》,载《检察实践》2001年第6期。
⑧范彦雯:《民事执行监督理论研究——以检察监督为考察对象》,复旦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