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政许可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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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有关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于经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2月15日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病防治(包括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2013年第91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原卫生部2007年第55号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原卫生部2002年第23号令)、原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以下简称《国家配套文件》)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技术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一)提供职业病诊断的机构;(二)提供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三)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的机构;(四)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卫生防护检测的机构;(五)提供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并动态管理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评审专家库和北京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库。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书模板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书模板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书模板尊敬的卫生行政部门:您好!我是XXX场所的负责人,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现将有关情况向您申请,请您予以审批。

一、场所基本情况1. 场所名称:XXX2. 场所地址:XXX3. 经营范围:XXX4. 场所面积:XXX平方米5. 场所性质:XXX二、从业人员情况1. 从业人员总数:XXX人2.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已全部完成健康体检,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三、公共场所卫生设施情况1. 洗手间:设有足够数量的洗手池,配备洗手液、纸巾等卫生用品。

2. 垃圾桶:合理设置垃圾桶,保持场所内环境整洁。

3. 通风设施:保证场所内空气流通,设有通风设备。

4. 消毒设施:配备消毒剂,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消毒。

5. 卫生防护用品:配备口罩、手套等卫生防护用品。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 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2.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卫生意识。

3. 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场所卫生状况良好。

4. 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记录公共场所卫生检查情况。

五、申请材料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5. 公共场所卫生设施情况说明6.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六、承诺我们承诺,在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将严格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场所卫生安全,为顾客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

如有违反,我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您对我们的申请予以审批,我们期待您的回复。

感谢您对我们场所的关注与支持!此致敬礼!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如有需要,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京卫医政字[2014]100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医政字[2014]100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18日经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14年6月25日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许可工作。

第三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含中医)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医疗机构许可工作。

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类别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特色专科医院。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示。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87号令)(2019年修改)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87号令)(2019年修改)

附件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3.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4.检验结果告知书5.卫生监督意见书6.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7.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8.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9.查封、扣押决定书10.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11.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12.物品清单13.公告14.封条15.案件受理记录16.立案报告17.案件移送书18.现场笔录19.询问笔录2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2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3.合议记录2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5.陈述和申辩笔录26.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2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8.听证笔录29.听证意见书30.行政处罚决定书3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2.送达回执33.催告书34.强制执行申请书35.结案报告36.续页37.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编号: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年月日时采样目的: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及批号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采样地点被采样人签名:采样人签名驻马店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年月日年月日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编号: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年月日时采样目的:采样设备或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采集样品编号:采集样品份数:被采样物品或场所状况:被采样人签名:采样人签名驻马店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年月日年月日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文号::本机关依法于年月日在采集到标识为你单位生产(进口代理)的产品样品,产地为,年月日生产的批号为,规格为,标识为的样品。

根据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日内将样品真实性的确认意见书面回复本机关或派员携带身份证明、单位授权证明到本机关对产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确认。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编号: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年月日时采样目的:采样设备或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采集样品编号:采集样品份数:被采样物品或场所状况:被采样人签名采样人签名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文号::本机关依法于年月日在采集到标识为你单位生产(进口代理)的产品样品,产地为,年月日生产的批号为,规格为,标识为的样品。

根据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日内将样品真实性的确认意见书面回复本机关或派员携带身份证明、单位授权证明到本机关对产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确认。

逾期未回复的,本机关将按照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处理。

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在上述时限内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时间: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年月日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送产品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检验结果告知书文号::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进行采样并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详见检测报告(编号:)。

依据的规定,如对本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申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一、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二、留样超过保质期的;三、留样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影响检验结果的;四、已进行过复检的;五、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六、样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特此告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当事人签收: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送样品生产、代理或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罚责改通字[ ]第号: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45
京卫疾控字„2012‟29 号
2012-5-16
46
京卫疾控字„2012‟35 号
2012-6-25
47
京卫疾控字„2012‟51 号
2012-8-20
关于规范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通知 实施•北京市医疗机构内禁止吸烟、禁止向青少售烟的规定‣的 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厂矿、企业、高校所属医疗机构转建为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站)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意见 关于做好北京市“携手助老送健康—慈善医疗卡”门诊服务的通 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的 通知 关于•做好北京市“携手助老送健康—慈善医疗卡”门诊服务的 通知‣的补充通知 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统计报表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保留) 序号
1 2
文件号
京卫法字„2001‟5 号 京卫法字„2004‟27 号
颁布期
2001-7-18 2004-7-30
文件名称
关于计划生育手术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问题的通知 关于下发•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3
京卫法字„2005‟16 号
2005-9-2
2003-12-19
76
京卫妇字„2004‟6 号
2004-5-27
关于印发•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
77
京卫妇字„2004‟11 号
2004-12-20
关于统一使用北京市计划生育手术病历的通知
78
京卫妇字„2005‟4 号
2005-3-16
关于加强 0--3 岁婴幼儿早教基地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70
京卫妇字„2002‟18 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4.21•【字号】京卫医字[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84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9年12月17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本区县审批的医疗机构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医疗机构整改。

并将《办法》落实情况于2010年7月1日前报北京市卫生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医疗机构设置必须符合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5〕24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镇(乡)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设置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京发〔2008〕5号)以及《北京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卫生法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管理。

本文将就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定义、种类和必备要素进行介绍,并分析其在卫生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定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并使用的用以约束和规范违反卫生法规行为的书面文书,其具有司法效力。

它是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定和使用,能够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和违法行为,可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如下所示: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文书针对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责任人限期改正,且需在文书中明确规定整改措施及期限。

2.《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某个场所存在具有严重卫生风险的情况时,可发出查封扣押决定书,对该场所进行查封或扣押,以确保卫生安全。

3.《责令停产停业通知书》:对于违反卫生法规、存在卫生安全风险的企业或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可发出责令停产停业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或经营活动,直至符合卫生标准。

4.《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发现严重违反卫生法规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责任人予以罚款、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必备要素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件,其应具备以下必要要素:1.文书名称: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应在文书中明确标明文书名称,以便于准确理解和识别。

2.文号:文号是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唯一标识,也是进行文书查找和索引的关键信息。

3.发布机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应注明发布该文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并标注日期。

4.文书内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准确、明确,包括对违法行为的描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以及卫生行政部门采取的执法措施等。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办字[2010]100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办字[2010]100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办字〔2010〕100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公文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处理各类公务活动时使用的具有固定格式和法定效力的文书。

近年来,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报送市卫生局的公文总体上比较规范,较好地发挥了“以文辅政”的作用。

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不遵守行文规则。

报送市卫生局的公文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或审核;将应报市卫生局审批的公文报送给市卫生局领导同志个人或市卫生局机关有关处室;“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没有做到“一文一事”,“请示”没有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文尾不标注单位和时间,或只有单位落款没有加盖印章等。

二是文种使用不符合要求。

有的该用“请示”却用了“报告”,属于“报告”却用“请示”,有的“请示”和“报告”并列合用;在法定公文文种之外随意创造文种等。

三是公文格式不规范。

用没有文头的白纸报送公文,部分公文的字体和字号使用及排版不符合规定、装订不符合要求等。

四是公文密级和缓急程度标记不准确。

不按保密规定正确标注密级,标注公文的缓急程度不规范。

五是审核把关不严。

公文用语不规范、内容表述不准确,错别字较多,甚至把领导同志的姓名、职务写错等。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京政发〔2001〕12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京卫办字〔2010〕60号)等规定,现就各单位报送市卫生局的公文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遵守公文报送程序各单位向市卫生局报送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监督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监督文书

申 请


XX 有限责任公司 XXX 四川省 XX 市(州)XX 县




有限责任 XXX
单 位 负 责 人
法人及法人代表
单 位

址 (街道)XX 镇(乡)XXX 号


XXX-XXXXXXX
职 工


XX 人 XX(万元)
应 体 检 人 数 使 用 面 积
XX 人 XXm² 无
固定资产(万元) 竣工验收认可书号
主管部门意见
收到申请书日期
经办监督员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年 卫生监督人员


卫生监督人员 年 月 日
卫生监督机构审批许可项目
发 证 日 期 及 编 号
年 编 (公章) 年 月 日
月 号

年 有效期限 年
月 月
日 日
备注:原卫生许可证号 Nhomakorabea申请许可项目:消毒剂(液体[净化])、卫生用品[抗抑菌洗剂(液体
[净化])]
申报材料及要求: 编 号 材料名称 XX XX XX 页数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标明比例尺寸的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及设备安装平面图。 XX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XX XX 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监督文书
No: Y-04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XX 有限责任公司 XXXX 年 XX 月 XX 日

卫生行政许可执法文书与示范文本

卫生行政许可执法文书与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卫生许可文书卫生行政许可文书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公共场所:本机关现已收到你(单位提交申请行政许可的下列材料:□1、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3、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总体平面图和周围环境平面图;□4、经营项目布局及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标注各功能区面积;□5、卫生设备和消毒、检验设备清单;□6、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书;□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8、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卫生安全保障措施等;□9、其他: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合格证明资料等。

以上材料共件页。

以上申请材料如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章收件人(签名:年月日申请人(签名: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本行政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苏州市卫生局制卫生行政许可文书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供水单位:本机关现已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行政许可的下列材料:□1、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3、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文件;□4、厂区布局和周围环境平面图;□5、生产区(车间、场所布局平面图;□6、水处理工艺简述及流程简图;;□7、生产设备(设施及检验设备清单;□8、水质检验人员基本情况;□9、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10、卫生管理卫生组织和管理制度(包括水源卫生防护制度,水质检验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饮水生产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制度,饮水水质检测资料报送制度,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生产过程卫生制度,涉水产品索证制度,生产区卫生防护制度等;□11、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项目还应提交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水源水质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验收的水质检测报告和卫生学评价报告;□12、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批件;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资料等。

卫生部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

卫生部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关于暂不将足浴、保健按摩、网吧等场所列入卫生许可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68号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保健按摩等场所是否属于法定公共场所的请示》(浙卫[2004]3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7月1日起实施,许可范围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正在修订中,目前不宜将足浴、保健按摩和网吧等场所列为卫生许可范围。

此复。

二○○四年八月六日卫生部关于暂不宜将健身场所列入卫生许可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31号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公共场所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4]12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7月1日起实施,许可范围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正在修订中,目前不宜将健身场所列入卫生许可范围。

此复。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卫生部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执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10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你厅《关于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中能否没收公共用具的请示》(宁卫监督〔2001〕100号)收悉。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要求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予以取缔。

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采取暂扣工具等行政控制措施。

此复。

二○○一年四月十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按摩减肥场所不应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范围的答复福建省卫生厅:你厅闽卫(2000)函303号文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按摩减肥场所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

在《条例》修改前,此类场所不宜纳入《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范围。

此复。

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中卫生指标解释的函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中卫生指标问题的请示》沪卫法(1996)9号文悉。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要求,为做好我市互联网医院的许可管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坚持依法执业,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北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依托本市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二、互联网医院的准入(一)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2)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与北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3)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4)信息系统三级安全等级保护证明;(5)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

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医院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对核准的第二名称及诊疗科目予以登记。

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卫生行政许可文书(全套)

卫生行政许可文书(全套)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编号:本机关已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行政许可的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工商管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4、原卫生行政许可复印件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6、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验收认可书7、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消毒保洁、采购索证制度必备〕8、设施设备布局或工艺流程示意图9、基本卫生设施清单10、食〔饮〕具、卫生用具、水质检测等卫生检验报告书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共件。

以上申请材料如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当事人〔签字〕卫生行政机关〔盖章〕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年月日年月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卫字[ ]第号经审查,你〔单位〕所提交的关于的申请材料(1.不齐全;2.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以下材料: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卫字[ ]第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根据有关规定,该行政许可需要〔1.招标;2.拍卖;3.检验;4.检测;5.检疫;6.鉴定;7.专家评审〕期限个工作日。

特此告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卫字[ ]第号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具体理由如下: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制度

北京市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制度

北京市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期限第五章听证第六章变更与延续第七章撤销与注销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行政许可行为,表达行政许可效率和便民原则,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合法行使行政许可权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均应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实施卫生行政许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检验和检测、听证、时限等有关程序。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卫生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制度。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统一的卫生行政许可审核办证机构,受理公共卫生、医政、妇幼、血液等行政许可项目。

第五条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职务、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委托的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应当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受理行政许可。

第八条当事人要求对卫生行政许可公示的事项做出说明和解释的,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九条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指导申请人按照申请书示范文本正确填写申请书,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内容应一致,不得前后矛盾;〔二〕除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申请资料原件应盖骑缝章;〔三〕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四〕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五〕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申请者应对所申请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卫生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卫生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卫
生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0.08
•【文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18.10.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18年第12号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就卫生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将委本级卫生行政许可文书和审批服务指南中“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调整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计生委”调整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调整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大厅”调整为“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0月8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工作部署,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05号)要求,在前期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基础上,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管理局决定在全市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进一步推进医疗资源科学配置,提高卫生健康管理效率,保障医务人员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包含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等信息的证照数据文件。

电子证照与现行证照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电子证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机关登记的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的电子证照管理工作。

二、电子证照是现有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的完善、升级和拓展,其签发、生成、修改等与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平台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相衔接。

医疗机构可在电子化注册的机构端,医师、护士可在电子化注册个人端申领电子证照。

医师、护士所在执业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师、护士执业信息的核查确认,医师、护士应依据规定履行本人电子证照申领、执业信息维护等职责。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北京家圆医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结果的批复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北京家圆医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结果的批复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北京家圆医院人类辅助生
殖技术校验结果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7.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7.21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北京家圆医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校验结果的批复
北京家圆医院:
你院《北京家圆医院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请校验的请示》(院字〔2023〕第003号)收悉。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以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我委组织专家对你院正式运行的夫精人工授精、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进行了现场校验和审核。

根据专家审核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院以上技术校验合格。

二、你院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针对校验检查中专家组审核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于3个月内向我委提交整改报告,加强规范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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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行政许可文书
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一、基本情况
卫生许可类别原许可证文号
填表人原证有效期限
填表部门联系电话
申请变更事由
年月日(单位公章)二、申请变更事项
项目原许可证批准项目拟变更项目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地址
许可项目
三、提供变更项目相关资料和文件
(一)不论变更一项或多项,都要提供:
1、工商营业执照或证明;
2、原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二)变更以下各项要提供相关资料:
1、变更“单位名称”: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其它证明文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变更“负责人”:
(1)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任职证明或文件;
(2)其它证明文件。

3、变更“地址”:凡变更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此之外的地址变更提供较详细的变更事由和有关资料。

4、变更“许可项目”:原则上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但原生产经营条件
可满足新项目需要的除外,要求提供较详细的变更事由。

05.10.01-WSXK1.3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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