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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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船上见习记录簿附页,仅供参考, NO 1.1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 IMO 关二海上人命安全的代表性公约,它包含了为改进航行安全的各种各样的强制性措施;而《丨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关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部基本法,也是加强海上交通安全。

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的根本大法,学习这亗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旨在提高高级船员和航运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切实做到依法办亊. 按章操作.自视维护和遵守水上交通秩序.保证航运安全.防止水域污染。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关二船舶在海上航行旪, 保障人命安全的公约,简称 SOLAS 公约,这一公约是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最重要的公约,几经修正,现为 SOLAO74 公约,二 1980 年 5 月 25 日起生敁,我国政府二 1980 年核冸了该公约之后,IMO 又通过了 1978 年和 1988 年两丧议定书,以及若干不同年仹的 SOLAS74 修正案,这亗修正案大都是按照“默讣程序”生敁。

公约觃定 SOLAS 及其 78 议定书和附则三者是不可分割的,它包含了为增进航运安全的各种各样的强制措施,公约附则主要内容有:总则,检验不证书, ;极造,分舱不稳性. 机电设备.防火.探火不灭火);救生设备不裃置;无线通信; 1航行安全;货物裃运;危陌货物裃运;核能船舶;船舶安全营运管理;高速船的安全措施;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丨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法,二 198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共 12 章 53 条,分为:总则; 〈船舶检验不登记〉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航行停泊二作业;安全保障;危陌货物运输;海难救劣;打捞清陋;交通亊敀的调整处理;法律责仸;特别觃定及附则。

丐界海洋总面积占地球总面积的 70%, 我国海洋面积 300 万平方公里,大陆海岸线长达 18000 公里,海洋在社会发展和经浌建设丨占有非常重要地位,海洋环境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资基础,海洋不仅是天然宝库,也是天然的交通大道 ;为大量运输物资和人员提供最廉价的方法,海上运输是丐界各国人民经浌.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殌,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以及人口飞速的增长,海上货运量逐年大幅度增长,丐界船舶总吨位和尺度也不断增加,船舶在通常的营运过程丨不可避免地直接戒间接把一亗物质戒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至二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及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渔业活劢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劢,破坏海水的使用素质和舒适程度的有害影响,及造成海洋污染。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碰规 则作 为单 独的 规则 独立 出来 。
◆实施情 况 : 9 0年 5月 2 日生效 。 18 5


17 9 4年 SOL S公 约 1 7 A 9 8年 议定 书
◆主要 更 新 : 1 7 对 9 4年 公 约进 行 了修 正 ,该 议 定书 在检 验 发证 、操
舵 装置 、雷达 、惰 性气体 装置 和证 书格 式登 记方 面对 公约 提 出了补 充要求 ,
了船 舶安 全状 况的 提升 。 ◆实施情 况 :1 9 9 8年 7月 1日生 效


19 9 8年修 正案
◆主要 更新 : 增加 新 的一章 第 Ⅸ章关 于船 舶安 全曹 运管 理 。
◆实施 情况 : 9 8年 7月 1日生 效 19


20 0 1年修 正案
◆主 要 更新 : 2 0 将 0 2年 推 出 的国 际 船舶 和港 口设施 保 安规 则 (SP I S)


1 60年公 约 9
◆主要 更新 : 许 多技 术要 求作 了修 改 ,包括 3 0总吨 以上 国际航 行 对 0
的货船 的检 验 和发 证要 求 ,要求 各成 员对 事故 进行 调查 并 向 I MCO 提 供相
关信 息 以促进 公 约技 术要 求 的发 展 。以 前仅 适用 于 客I t许 多 安全 措施 扩 1t  ̄


17 9 4年公 约
◆ 主要更新 : 1 6 在 0年 公约 的基 础 上 进 行 了 技 术上 的修 改 ,并 改 9 进 了 公 约 修 正 程 序 ,即 按 照 新 的 程 序 ,如 果 没 有 指 定 数 目的 国 家 反 对 , l O 海 上安 全 委 员会 所 通过 的 修正 案 将 在预 定 的 日期 生 效 。 1 7 MC 9 4年 公 约对 当 时海 运经 验 进行 了总 结 ,作 出 了相 应 的技 术性 修 改 ,对 客船 和 油船 的安 全 要求 有所 提 高 ,对散 装 谷物 防动 装 置 的要 求更 趋 合理 ,特 别是 将避

{安全生产管理}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安全生产管理}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II-1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本章共分为A、B、C、D、E五个部分,分别为:●A部分——通则;A-1部分——船舶结构;●B部分——分舱与稳性;B-1部分——货船分舱和破损稳性;●C部分——机器设备;●D部分——电气装置;●E部分——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附加要求。

​1●海安会决议MSC.99(73)Solas 公约2000年12月修正案于2002年7月1日生效,修改了第II -I 章A-1部分的●第3-4条液货船的应急拖带装置:●第3-5条石棉材料 第II-1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2​机电设备)●第3-4条液货船的应急拖带装置:载重量小于20000t每艘液货船在其首尾两端应配备应急拖带装置。

对于2002年7月1日和以后建造的液货船:该装置始终在被拖船主动力失效适应能迅速展开并且与拖船容易地连接。

至少1台应急拖带装置应预先设置成待命状态用于迅速展开;和​首尾两端的应急拖带装置应有足够强3机电设备)第3-4条液货船的应急拖带装置:对于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的设计与建造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批准。

(见MSC.35(63)关于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的导则)​4机电设备)●第3-5条 含有石棉材料的新颖安装对含有石棉材料的使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除下列三种情况外,不论是新船或现有船一律禁止新装含有石棉材料。

转叶片式压缩机和旋转叶片式真空泵中使用的叶片;有着火、腐蚀毒性危险的高温(超过350℃)或高压下(超过5​机电设备)●第3-6条 油船散货船货物区域的检查通道2005年1月1日生效的SOLAS公约第II-I章新增了第3-6条,油船散货船货物区域的检查通道。

该条要求所有货物区域都应配备合适的检验通道,使得船舶在整个使用年限内,主管当局船公司和船上人员以及其它人员可开展船体结构的总体检验,近观检验和测厚。

同时还要求船上保存经批准的检查通道的手册,该手册应包括所进出通道的平面图、进出通道装置的方式结构强度的说明以及船舶进出通道定期检查和​维护的记录等内容。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生效的通知(1996年4月29日交通部交函外[1996]163号文发布)近接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通知称,按照该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安会")第64届会议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的有关规定,以海安会第MSC.42(64)号决议通过的安全公约第VI章、第VII章修正案(见附件)已于今年1月1日被默认接受,并将于1996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并对上述修正案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应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修正案。

现将上述修正案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作好实施准备,届时遵照执行。

鉴于实施该修正案的导则尚待将于5月28日召开的第66届海安会正式批准,安全公约大多数缔约国要求延期执行该修正案,故该次会议可能作出相应安排,具体内容届时另行通知。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VI/2条-货物资料1 在第VI/2.1条后面增加如下内容:"就本条而言,应提供A.741(17)号大会决议通过的《货物积载与系固安全操作规则》1.9条所要求的货物资料。

任何对1.9条修正的通过、生效和实施,应符合该公约的对第I章以外的其它附则章节的修正程序。

"第VI/5条-积载和系固2 在第VI/5条中增加新的第6段"6 包括集装箱在内的成组货物,在整个航程中,应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的要求进行装载、积载和系固。

该货物系固手册应按至少相当于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来制定。

"第VII/5条--单证3 在第VII/5条后增加新的第6段:"6 包括货物集装箱在内的成组运输货物,在整个航程中应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的要求进行装载、积载和系固。

该货物系固手册应按至少相当于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来制定。

"第VII/6条-积载要求4 第VII/6.1修改为:"危险货物的装载、积载和系固应按照货物的特性安全、适当地进行。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DOC)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DOC)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DOC)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_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_的历史和现状

_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_的历史和现状

76界SHIPPING INDUSTRY《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为保障海上航行船舶上的人命安全,在船舶结构、设备和性能等方面规定统一标准的国际公约。

根据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所属船舶须经本国政府授权的组织或人员的检查,符合公约规定的技术标准,取得合格证书,才能从事国际航运。

因1912年发生“泰坦尼克”号客船碰撞冰山而沉没的事故,在英国政府倡议下,1913年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并于1914年1月20日制定了第一个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公约的主要内容涉及船舶构造、分舱与稳性、救生和消防设备、无线电通信、航行规则和安全证书等方面。

公约只适用于载有12人以上的船舶,但一直未能生效。

1929年召开第二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通过了《1929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它较1914年的公约提出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要求,但也未生效。

直至1952年11月19日,第三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通过的《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才生效。

1960年5月17日至6月17日,国际海事组织(当时叫“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伦敦召开第四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在1948年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了《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了各项船舶安全证书。

该公约于1965年5月26日生效。

1974年10月20日至11月1日,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第五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在修改《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其主要内容涉及船舶检验、船舶证书、船舶构造、消防和救生设备、航行安全、无线电设备、谷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等许多方面。

其技术规则部分,与1960年的公约相比,主要增加了油轮消防安全措施,为救助目的使用的无线电话装置,为避碰应配备雷达等电子助航设备,采用新的散装谷物规则等。

该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共有143个缔约国。

1978年2月6日至17日,国际海事组织召开国际油轮安全和防止污染会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在检验发证、操舵装置、雷达、惰性气体装置和证书格式等方面提出了补充要求。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一、背景介绍
二、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起源
三、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目的与原则
3.1 目的
3.2 原则
四、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主要内容
4.1 定义与适用范围
4.2 国际合作与协助
4.3 人权保障与海上人命案调查
4.3.1 人权保障
4.3.2 海上人命案调查
4.4 制定相关措施与机制
4.4.1 制定适用于海上人命案的刑事法律
4.4.2 存储与交换信息的机制
4.4.3 提供技术援助与培训的机制
4.4.4 海上人命案预防与救助措施
4.5 签署与执行
五、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意义与影响
5.1 人权保障与海上安全
5.2 国际合作与协助的重要性
5.3 促进海上交通与贸易发展
六、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挑战与应对
6.1 法律与执法难题
6.2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的障碍
6.3 资金与资源不足问题
七、结论
参考文献。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 7 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 9 9 5年修正案发布日期:1995-11-29第n —1章构造一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一条适用范围1在3.2款中,述及的第8.9条”用第8 —1条”代替。

第2条定义2在现有第12款后新增加如下第13款:13滚装客船系指具有第n —2/3条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第8条客船破舱稳性3本标题后面圆括号内的文字中述及的“第9款”用“第8—1条”代替。

4删除现有的第2.3.5款。

5在现有第7.4款第一句后增加如下新句:应始终通过计算确定船舶稳性。

”6删除现有第9款。

7在现有第8条后新增加如下第8 —1条及第8—2条:第8 — 1条 滚装客船的破舱稳性第8 -2条 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的特殊要求虽有第8条和第8 — 1条的规定,但:• 1 1 9 9 7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经核证可载运4 0 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在假定船长L 之内的任何地方有破损时,应符合第8条2. 3款的规定;和.2 1 9 9 7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 经核证可载运4 0 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在不晚于第.2. 1、. 2. 2或.2. 3项所述的符合日期(以最晚者为准)后的第一个按照1 9 9 1年6月海上安全委员会第5 9届 号决议为基 m1 9 9 7年7月1日前建造的滚装客船, 会议(MS C/C ire. 5 7 4 )制定的在使用以第A.2 6 5 (VIII)础的简化方法时用以评估现有滚装客船的残存能力的计算程序的附件中所定义的A/A ax 值,应在不晚于下述规定日期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号决议修正的第8条的要求: A/A m a x 值 小于8 5 % 等于或大于8 5 %但小于9 0 % 等于或大于9 0 %但小于9 5 % 等于或大于9 5 %但小于9 7.5% 等于或大于9 7.5%符合经 M S C . 1 2 (56)符合日期1 9 9 8年1 0月1日2 0 0 0年1 0月1日2 0 0 2年10月1日2 0 0 4年1 0月1日2 0 0 5年1 0月1日定期检验日期符合第.1项的要求:小于8 5%船龄系指从安放龙骨的日期, 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或改造为滚装客船的日期起算 的时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缩写为SOLAS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确保海上航行的安全和保护人员的生命。

该公约最初于1914年由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制定,经过多次修订和更新,至今已成为全球范围内海上航行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SOLAS公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船舶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并保护乘客、船员以及船舶运输中的其他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它规定了包括船舶结构和设备、航行安全、火灾防治、救生设备、船员培训和船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SOLAS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使用国际航行航区的商船,以及指定的国内航行航区中的大型客船和商船。

各缔约国通过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中,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和标准,来确保其有效实施和执行。

自SOLAS公约实施以来,全球范围内的海上航行安全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

船舶结构和设备的安全性得到了极大改善,航行安全技术和交通管理手段不断创新和完善,船员的培训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也得到了显著提高。

然而,随着海上贸易的不断发展和船舶规模的增大,海上人命安全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威胁,因此,不断更新和完善SOLAS公约是必要的。

本文将对SOLAS公约中涉及的关键名词进行解释和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理解公约的内容和要求。

通过对这些名词的解释和理解,读者将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和把握海上人命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公约对海上航运行业的积极影响。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信息:文章结构部分是对整篇文章的描写和组织方式进行介绍,以引导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阅读文章的内容。

在这一部分,将详细说明文章的各个章节和内容安排,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救助内容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救助内容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的救助内容
国际海上人命公约,也称为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一项国际公约,旨在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的安全,并规定了海上救助的内容。

根据SOLAS公约,船舶在海上遇险时,其他船舶有责任提供救助,并且必须尽最大努力搜寻并救助处于危险中的人员。

这项公约规定了船舶和海岸站的通信设备、救生设备和训练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在发生海上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助行动。

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公约,船舶在发现其他船只发生事故或遇险时,应立即提供援助,并通知相关海上救助机构。

这种救助行为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人道主义、及时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船舶在进行救助行动时,应尽量避免对自身造成危险,但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尽最大努力救助遇险船只的人员。

此外,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配备的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衣、信号设备等,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疏散和救援。

船舶上的船员也应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在海上遇险时应该如何应对,以提高海上救助行动的效率和成功率。

总的来说,国际海上人命公约规定了海上救助的内容,强调了海上船舶在遇险时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船舶应急设备和船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海上航行中人员的生命安全。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LT(a) 为执行及为准予免除本规则的规定而对船舶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进行。

但主管机关可将这些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为此目的而指定的验船师或由其认可的组织。

(b) 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组织执行本条 (a) 所规定的检查和检验的主管机关,至少应就下列事项对其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进行授权:(ⅰ) 对船舶提出修理要求;(ⅱ) 在受到港口国有关当局请求时,进行检查和检验。

主管机关应将有关授权给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具体职责及条件通知本组织。

(c) 当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确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或会危及船舶或船上人员,因而船舶不适于出海航行时,该验船师或组织应确保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及时通知主管机关。

如未能采取此种纠正措施,则应撤销有关证书并立即通知主管机关;如该船是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内,则还应立即通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

当主管机关的官员、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通知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后,有关的港口国政府应向该官员、验船师或组织提供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所必需的任何帮助。

必要时,有关的港口国政府应确保该船在未具备不危及船舶或船上人员的条件前,不得开航或离港驶往合适的修船厂。

(d) 在所有情况下,主管机关均应充分保证检查和检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确保为履行这一职责作出必要的安排。

3.1.2.2 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检验第8条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检验(a) 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应按 (b) (ⅰ) 所述接受下列规定的检验:(ⅰ)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ⅱ) 换证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如适用第14 (b) 、(e) 、(f) 和 (g) 条时除外;(ⅲ) 定期检验,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或第三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并应取代 (a) (ⅳ) 规定的其中一次年度检验;(ⅳ) 年度检验,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ⅴ) 附加检验,按第7 (b) (ⅲ) 条对客船的规定进行。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佚名
【期刊名称】《船舶标准化工程师》
【年(卷),期】2012(045)004
【摘要】[背景]1912年4月14日,“泰坦尼克”号的沉没震惊了全球,这艘豪
华客轮的沉没引发了人们对于海上安全标准的质疑和思考。

在英国的推动下,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并于1914年1月20日签订了第一个《SOLAS 公约》。

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该公约未能生效。

后续通过的新的《SOLAS
公约》均是在1914年公约的基础上进行更新并增加了新的条款。

如今SOLAS公
约已从简单的结构和设备要求,扩展到人员的操作性要求、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要求、船舶保安要求,从硬件扩展到软件,从船舶扩展到公司,从水上扩展到岸上,为船舶安全营运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总页数】6页(P48-5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65
【相关文献】
1.关于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国际船舶
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生效的公告2.关于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生效的公告3.国际海上
人命安全公约(SOLAS)的几个重大突破4.对航运安全要求更高—解析国际海上人
命安全公约(SOLAS)第五章修正案5.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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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修正案包括了一系列针对船舶设备和船员操作的新要求,旨在提高船舶在海上航行中的安全性。

例如,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船舶在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时的要求,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必要措施。

此外,修正案还规定了船员培训和资质认证的标准,以确保船员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知识来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修正案的通过对于国际海上航运行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进步。

这意味着所有签署公约的国家和船东都必须遵守新的要求,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船员的生命安全。

这对于减少海上事故和人员伤亡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修正案的通过也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于海上安全的高度重视。

作为全球最重要的海上航运标准之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必须不断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更新,以满足不断变化的海上安全需求。

通过这一修正案,国际海事组织和各成员国将继续致力于保障海上安全和人命安全,为全球海上航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修正案的实施将为海上航运行业带来更加安全和稳定的发展环境,促进全球海上贸易和经济的繁荣。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的通过标志着全球海上航运行业在提高安全性和降低风险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

这一举措将使海洋运输在全球范围内变得更加可靠和安全,从而推动全球贸易和经济发展。

修正案涉及的关键领域之一是船舶设备和维护要求。

在海上航行中,船舶设备的完好与否关乎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

新的要求将确保船舶在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时遵循最严格的标准,提高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这将有助于减少因设备故障导致的事故,并提高船舶在恶劣天气和紧急情况下的生存能力。

此外,修正案还着重提及了船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

船员是船舶安全的关键因素,他们的技能和反应速度对应对突发状况至关重要。

新修正案的执行将确保船员接受到最新最严格的培训,以提高他们对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并且要求他们持有符合最高标准的资质证书。

通过这些新要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进一步加强了对船舶和船员的管理和监管,为海上航行的安全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可靠的保障。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 简称SOLAS) (1974) 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一般义务一、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二、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经授权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

法律规则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将下列各项文件送交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秘书长保存:一、受权代表缔约国政府管理海上人命安全措施的非政府机构的名单,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二、就本公约范围内各种事项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文本;三、根据本公约规定所颁发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样本,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第四条折叠不可抗力情况一、在出航时不受本公约规定约束的船舶,并不因天气恶劣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偏离原定航线而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因船长负有搭载失事船舶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义务而登上船的人员,在确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适用于该船时,都不应计算在内。

第五条折叠紧急情况下载运人员一、为了避免对人命安全的威胁而撤离人员时,缔约国政府可准许它的船舶载运多于本公约其他规定所允许的人数。

二、上述许可并不剥夺其他缔约国政府根据本公约享有的对到达其港口的这种船舶的任何监督权。

三、给予此项许可的缔约国政府,应将任何这种许可的通知连同当时情况的说明送交本组织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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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月最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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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发布日期]1988-11-09目录第Ⅰ章总则B部分检验和证书第7条修正条款客船的检验第8条修正条款货船救生设备和其它设备的检验第9条修正条款货船无线电设备的检验第10条修正条款货船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第12条修正条款证书的签发第14条修正条款证书有效期限第Ⅱ-1章构造——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D部分电气装置第42条修正条款客船应急电源第43条修正条款货船应急电源第Ⅲ章救生设备和装置第1条修正条款适用范围第6条修正条款通信第10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筏的配员和监督第38条修正条款救生筏的壹般要求第41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的壹般要求第Ⅳ章无线电通信(替代文本)A部分通则第1条适用范围第2条名词和定义第3条免除第4条功能要求B部分缔约国政府承担的义务第5条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规定C部分船舶要求第6条无线电装置第7条无线电设备——通则第8条无线电装置——A1海区第9条无线电设备——A1和A2海区第10条无线电设备——A1、A2和A3海区第11条无线电设备——A1、A2、A3和A4海区第12条值班第13条电源第14条性能标准第15条维修要求第16条无线电人员第17条无线电记录第Ⅴ章航行安全第12条修正条款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第14条修正条款助航设备第21条修正条款国际信号规则【名称】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GMDSS)修正案【题注】(关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会议于1988年11月9日通过)第Ⅰ章总则B部分检验和证书第7条客船的检验将本条之(b)(i)和(b)(ii)中的第二句的文字“无线电设备、机动救生艇的无线电报设备、救生艇筏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救生设备、防火、探火及灭火设备、雷达、回声测深仪、陀螺罗经、引航员软梯、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及其它设备”改为“无线电设备(包括用于救生设备的无线电设备)、防火和消防安全系统及设备、救生设备和装置、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航海出版物、引航员登船装置及其它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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