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华沙公约vs蒙特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华沙公约)
(1999年5月28日签订于蒙特利尔)
本公约的当事国:
认识到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称“华沙公约”),和其他有关文件在统一国际航空私法方面作出的重要贡献;
认识到使华沙公约和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的必要性;
第四条 货 物
一、就货物运输而言,应当出具航空货运单。
二、任何保存将要履行的运输的记录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用来代替出具航空货运单。采用此种其他方法的,承运人应当应托运人的要求,向托运人出具货物收据,以便识别货物并能获得此种其他方法所保存记录中的内容。
第五条 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的内容
三、承运人承认托运行李已经遗失,或者托运行李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二十一日后仍未到达的,旅客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四、除另有规定外,本公约中“行李”一词系指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第十八条 货物损失
一、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货物的交付
一、除托运人已经根据第十二条行使其权利外,收货人于货物到达目的地点,并在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向其交付货物。
二、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责在货物到达后立即通知收货人。
三、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者货物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七日后仍未到达的,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最新1929《华沙公约》和1999《蒙特利尔公约》的比较教学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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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
@秦杰 郑丽萍 张庆辉
7.7 多处理机实例
系统频带宽度:
处理器数
8
频宽(无快速连线)*
1.56Gb/s
16
3.12Gb/s
32
6.24Gb/s
64
12.5Gb/s
128
25Gb/s
*相当于虚线情况
频宽(有快速连线)*
同一数据在各个Cache中将保持一致。 Origin系统的Cache采用写作废协议。
2006年2月
@秦杰 郑丽萍 张庆辉
7.7 多处理机实例
Origin采用基于目录的协议。在Origin的结点中, 有一个存储器和一个目录存储器。存储器被划分为 存储器块(每个存储器块对应于一个Cache行)。
每块对应一个目录项,每个目录项包含其对应 存储器块的状态信息和系统中各Cache共享存储情况 的位向量,根据位向量可以知道本存储器块在哪些 Cache中有拷贝。
1929《华沙公约》和1999《蒙 特利尔公约》的比较
第7章 多处理机
7.7 多处理机实例
Origin 2000分布共享存储器结构的大规模并行 多处理机系统,采用超结点的模块结构,可以从 1个处理器扩展到128个处理器。
Origin 2000采用超标量MIPS R10000处理器,运 行Unix的64位IRIX操作系统。
L2 Cache安装在结点卡中,统一存放指令和数 据,由SRAM组成。
2006年2月
@秦杰 郑丽萍 张庆辉7. Nhomakorabea 多处理机实例
Origin的主存储器地址是统一编址的, 每个处理器通过互连网络可访问系统中任一 存储单元。
华沙公约的主要内容
《华沙公约的主要内容》华沙公约,又称《欧洲保护公海免受污染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了保护公海环境,避免污染和破坏而在公海环境保护方面达成的一项重要国际法律文件。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公海环境保护的义务缔约国应当承担起保护公海环境的首要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染物质进入公海。
这包括禁止排放有害物质、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以及禁止倾倒废弃物等行为。
二、公海污染的监测和报告缔约国应当建立有效的监测系统,对公海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并定期向国际海事组织报告监测结果。
如果发现有污染物质进入公海,缔约国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国际合作与援助为了共同应对公海污染问题,缔约国应当加强国际合作与援助。
国际海事组织应积极协调各国行动,共同应对公海污染问题。
同时,各国也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监测、预警、应急等方面的合作,共同保护公海环境。
四、法律责任与惩罚措施对于违反公约规定的行为,缔约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
对于严重违反公约规定的行为,其他缔约国可以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甚至提交国际海事组织处理。
五、技术和科学研究支持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海环境,缔约国应当为公海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支持和合作。
国际海事组织应积极推动各国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共同推动公海环境保护的发展。
六、与其他国际法律文书的协调华沙公约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其他国际法律文书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
因此,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也应当遵守其他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书的规定。
总的来说,华沙公约的主要内容涉及到公海环境保护的义务、污染的监测和报告、国际合作与援助、法律责任与惩罚措施、科学研究支持以及与其他国际法律文书的协调等多个方面。
这些内容为保护公海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行动指南,对于推动公海环境保护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929年华沙公约
1929年华沙公约(1929年10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公约缔约国认为,国际航空运输的条件,在所用文件和承运人的责任方面,有统一规定的必要,为此目的,各派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签订本公约如下:第一章范围和定义第一条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二、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的意义是:根据有关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在运输中是否有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
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对本公约来说不作为国际运输。
三、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果被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无论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的形式订立的,就本公约的适用来说,应作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第二条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其他公法人在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所办理的运输。
二、本公约不适用于按照国际邮政公约的规定而办理的运输。
第二章运输凭证第三条一、承运人运送旅客时必须出具客票,客票上应该包括以下各项:(一)出票地点和日期;(二)出发地和目的地;(三)约定的经停地点,但承运人保留在必要时变更经停地点的权利,承运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输由于这种变更而丧失其国际性质;(四)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五)声明运输应受本公约所规定责任制的约束。
二、如果没有客票、或客票不合规定或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这项运输合同仍将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
但是如果承运人承运旅客而不出具客票,承运人就无权引用本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第二节行李票、第四条、一、运送行李时,除由旅客自行保管的小件个人用品外,承运人必须出具行李票。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关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目前存在着三个主要的国际公约,即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年 9月28日在海牙订立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和1961年 9月18日在墨西哥瓜达拉哈拉签订的《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
它们分别调整着不同国家货物运输方面的法律问题。
截至1982年2月18日止,参加和批准《华沙公约》的共有132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和批准《海牙议定书》的有10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瓜达拉哈拉公约》的,至1982年2月18日止,共有60个国家和地区。
中国先后于1958年7月15日和1975年 8月20日递交了加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通知书,上述两公约分别自1958年10月18日和1975年10月15日起对中国生效。
三个公约的关系上述三个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公约都是独立的公约,对某个国家来说,可以参加其中的一个,或同时参加两个或三个。
就参加国之间的关系来说,如果某个国家同时参加了上述三公约,则它与《华沙公约》参加国之间的关系适用《华沙公约》的规定;与《海牙议定书》参加国之间或与同时参加《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国家之间的关系适用《海牙议定书》的规定;与同时参加上述三公约国家之间的关系亦适用《海牙议定书》的规定,因为《瓜达拉哈拉公约》是以适用《华沙公约》或《海牙议定书》的有关规定为前提的。
从公约的实质内容看,除了《瓜达拉哈拉公约》未对实质性的条款作出单独的规定外,其他两个公约已在内容上达到了很大程度的一致,其中《华沙公约》是最基本的,《海牙议定书》和《瓜达拉哈拉公约》都是从《华沙公约》中派生出来的,是对《华沙公约》的修正和补充。
根据《华沙公约》中规定的统一实体规范,就可确知运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华沙公约
1929年华沙公约(1929年10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公约缔约国认为,国际航空运输的条件,在所用文件和承运人的责任方面,有统一规定的必要,为此目的,各派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签订本公约如下:第一章范围和定义第一条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二、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的意义是:根据有关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在运输中是否有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
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对本公约来说不作为国际运输。
三、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果被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无论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的形式订立的,就本公约的适用来说,应作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第二条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其他公法人在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所办理的运输。
二、本公约不适用于按照国际邮政公约的规定而办理的运输。
第二章运输凭证第一节客票第三条一、承运人运送旅客时必须出具客票,客票上应该包括以下各项:(一)出票地点和日期;(二)出发地和目的地;(三)约定的经停地点,但承运人保留在必要时变更经停地点的权利,承运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输由于这种变更而丧失其国际性质;(四)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五)声明运输应受本公约所规定责任制的约束。
二、如果没有客票、或客票不合规定或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这项运输合同仍将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
但是如果承运人承运旅客而不出具客票,承运人就无权引用本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第二节行李票第四条一、运送行李时,除由旅客自行保管的小件个人用品外,承运人必须出具行李票。
其他运输方式
托运人需要提供各种必要资料以便于完成货交收货人前的海关、税务 或者公安手续,并且将相关证件附货运单交给承运人并且承担因资料 或者证件缺乏、不足或者不合规定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3.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如下: 承运人对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货损、货物灭失、延误承担责任。 航空运输期间,是指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 航空器上或者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不包括航空站外任何陆运、 海运或者河运。但如果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空运合同,是为了装货、 交货或者转运,则也视为航空期间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航空货运单或货物收据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三项 起运地和目的地 如起运地和目的地是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 国领土内有一个或者几个约定的经停地点,则至少要标示 出一个经停地点。 货运重量。根据《公约》NO.9 即使未遵守上述关于货运 单的规定,也不会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该运输 合同收到公约规则的约束包括有关责任限制的约束 如果承运人接受了货物但未填写货运单,则承运人无权 援引《公约》关于免除或者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3)运送危险品的特殊规则 发货人将危险品交多式联运经营人时,应告知危险品的危险特性, 必要时告知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否则,要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因运送这 类货物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
四、索赔与诉讼 1、通知义务 (1)收货人的通知 收货人在收货的次一工作日应将货损、灭失情况的书面通知送交多 式联运经营人。 延迟交货,收货人应在交货后60日内由联运经营人提交书面通知, 否则联运经营人对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通知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在损失发生后90日内,或在提交货物90日内,以 较迟者为准,将损失通知递交发货人 2、时效 在货物交付后6个月内或在货物未交付时,在应交付之日后6个月内没 有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则诉讼在此期限届满后失去时效
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1955年5月14日,苏联、捷克和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波兰、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8国针对美、英、法决定吸收联邦德国加入北约一事,在华沙签订了《友好互助合作条约》,同年6月条约生效时正式成立了军事政治同盟──华沙条约组织,简称华约。
总部设在莫斯科。
条约规定:“如果在欧洲发生了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武装进攻,每一缔约国应......个别地或通过同其他缔约国的协议,以一切它认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装部队,立即对遭受这种进攻的某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给予援助。
”该组织成员国有保、捷、民主德国(1990年9月24日正式退出华约组织)、匈、波、罗、苏、阿尔巴尼亚(1968年9月13日宣布退出华约组织)。
1991年2月25日在布达佩斯举行的华约政治协商委员会特别会议上,华约6个成员国(保加利亚、波兰、捷克和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匈牙利、苏联)的外长和国防部长分别代表本国在一项议定书上签字,宣布华沙条约组织所有的军事机构从1991年4月1日起全部解散,同时停止一切军事行动。
1991年7月1日,华沙条约缔约国政治磋商委员会在布拉格举行的会议上,与会各国领导人签署了关于华沙条约停止生效的议定书和会议公报,至此华沙条约正式解体。
《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
1933年2月13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1957年7月通知加入,1958年10月对我国生效。
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等,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上的“华沙体系”。
《华沙公约》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其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推定过失责任制。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缔约国认为,国际航空运输的条件,在所用文件和承运人的责任方面,有统一规定的必要,为此目的,各派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签订本公约如下:第一章范围和定义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蒙特利尔公约第55条
蒙特利尔公约第55条
该公约第55条规定,该公约生效时,如果缔约双方均为公约缔约国,则公约效力优先于华沙体系的所有法律;如果两国并非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华沙体系相关的法律仍然有效。
该公约的生效将为权利请求人在国际航空运输出现死亡或受伤的情况下,提供更多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与其他华沙公约文件的关系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约应当优先于国际航空运输所适用的任何规则:
一、该项国际航空运输在本公约当事国之间履行,而这些当事国同为下列条约的当事国:
(一)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二)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订于海牙的《修订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
(三)一九六一年九月十八日在瓜达拉哈拉签订的《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以下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
(四)一九七一年三月八日在危地马拉城签订的《修订经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订于海牙的议定书修正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危地马拉城议定书);
(五)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修订经海牙议定书或者经海牙议定书和危地马拉城议定书修正的华沙公约的第一号至第三号附加议定书以及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以下简称各个蒙特利尔议定书);或者
二、该项国际航空运输在本公约的一个当事国领土内履行,而该当事国是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所指一个或者几个文件的当事国。
航空法(3)
三.运输是一种合同
• 运输活动是航空承运人和旅客或货主的一 种合同关系.
• 运输凭证(机票 行李票和航空货运单)是双 方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
• 合同的 标的 是运输服务,即位移.
• CASE:保罗案
CASE:保罗案
• 2002年,谢军与俄罗斯棋手的棋后争霸 赛在沈阳举行。裁判长为法国棋类协会主 席保罗,体重为260磅,乘坐法航班机从 巴黎——沈阳时,在飞机上发现只能坐下 两个座位,但被要求购买两张机票。
• 当出现航空诉讼案件时,法院一般是首先 认定航空承运人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 责任;然后由航空承运人拿出证据,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 任。
• 它结合了: • 1)过错责任制度;2)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举证责任倒置
• 传统法: • 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的人承当。民法“谁
主张, 谁举证”. • 现代法: • 一般把举证责任加诸大公司 大财团身上,
• 华沙公约(The Warsaw Convention), 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 约》。确立了航空承运人的赔偿规则,以 及航空运输的凭证规则。
• 1929.10.12在华沙通过,33.2.13生效。我 国加入于58.7.20。
• 是世界第一部航空私法(国际)法典。是 国际通用的华沙体系的基础性文件。
• 二、死亡
• 1、死亡补偿费(同左) • 2、丧葬费(六个月的平均工
资×6); • 3、被抚养人生活费;(同左) • 4、住宿费; • 5、交通费; • 6、误工费; • 7、其他合理费用。
2003年天津城镇居民 可支配收入标准
• 可支配收入:10313元 • 人均消费性支出:7867元 • 在岗职工月均工资:1554元
各国海事条约缔约一览. 2015
1/42/43/4* NAME OF CONVENTIONS1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69 <CLC Convention 69>2Protocol of 1976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69 <CLC Protocol 76>3Protocol of 1992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69 <CLC Protocol 92> 4Protocol of 1992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Fund for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71 <FUND Protocol 92>5Protocol of 2003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Fund for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 1992 <FUND Protocol 2003>6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1924 <Hague Rules>7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1968 <Hague-Visby Protocol>8Protocol of 1979 to amend the Hague Visby Rules <Hague-Visby Protocol 1979>9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1978 <Hamburg Rules>10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Limitation of the Liability of Owners of Sea-Going Ships, 1957 <1957 Limitation Convention>11Convention on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1976 <LLMC Convention 76>121996 Protocol to the 1976 Convention on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LLMC Protocol 96>13-1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amended (Annex I & II) <MARPOL 73/78(Annex I & II)>13-2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amended (Annex III) <MARPOL 73/78(Annex III)>13-3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amended (Annex IV) <MARPOL 73/78(Annex IV)>13-4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amended (Annex V) <MARPOL 73/78(Annex V)>13-5Protocol of 1997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hereto <MARPOL Protocol 97(Annex VI)>14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as amended <SOLAS Convention 74>15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OLAS <SOLAS Protocol 78>16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 amended <STCW Convention 78>17Athen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Carriage of Passengers and their Luggage by Sea, 1974 <PAL Convention 74>18Protocol of 2002 to amend the Athen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Carriage of Passengers and their Luggage by Sea, 1974 <APL Protocol 2002>19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 2001 <Bunkers Convention 01>20Nairobi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Removal of Wrecks, 2007 <NAIROBI WRC 2007>21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 <MLC, 2006>。
第3讲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三章国际物资运输与保险第一节国际海上物资运输一、班轮运输〔一〕班轮运输的概念班轮运输是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二〕班轮运输的当事人班轮运输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承运人即担当运输工作的航运公司,托运人即与承运人订立海上物资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三〕提单的概念和性质提单是指用以证实海上物资运输合同和物资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物资的单证。
提单具有以下三个的性质: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国际海上物资运输合同的证实提单要紧适用于班轮运输。
承运人签发提单前,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订舱的意思表示,订舱一经承运人同意,即构成海上运输合同。
承运人签发提单仅属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故提单是合同的一种证实。
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这时提单就成了约束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的合同。
2、提单是承运人接管物资或物资装船的收据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表示承运人已收到了提单上载明的物资或该物资已装船了。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物资的物权凭证提单是物权凭证,它代表着提单内记载物资的物权,提单持有人对提单内的物资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向承运人提货。
提单具有物权性质也决定了它能够在一定条件下转让、抵押、结汇等。
〔四〕提单的种类1、按物资是否已装船提单分类〔1〕已装船提单是指物资装船后,由承运人签托运人的提单。
提单注有船名、装船日期,讲明物资已在该日期装于该船舶。
要是信用证要求提单作为运输单证时,银行只同意物资已装船或已指明船舱的提单。
〔2〕收货待运提单是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托运的物资后,应托运人的请求,于物资装船前签发的提单。
在此提单作成装运记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并加注日期,即可视为已装上指明船舶的提单。
2、按收货人的抬头分类〔1〕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载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这种提单只有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才能提货。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
⑵但对于在航空站以外的陆运、海运或河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 灭失或损坏,只有当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或者 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时,承运人才予以负责。
5
一、《华沙公约》
2.提高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10万SDR,两级责任制。
3.恢复了运输凭证的正常功能,引人了电子凭证。
4.增加了旅客诉讼的第五管辖权:
承运人的住所地法院
承运人的主营业地法院
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机构所在地法院
④目的地法院
⑤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地法院
14
五、承运人的免责
《华沙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三项免责:
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承担每公斤17特别全的责任限额,除非托 运人在交运包件时特别声明其交付利益,并支付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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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延误的损失赔偿 只要承运人证明其为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
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 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否则,承运人应当承担责 任,旅客的延误赔偿以每名旅客4150特别提款 权为限。 5.管辖权范围的扩大 如果承运人在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住地有义务 经营,则旅客或其家属可以在该居住地的当事 国领土内起诉讼。
1955年9月28日签订于海牙,自1963年8月1日生效。 我国于1975年8月20日递交加入书,同年11月18日对我国生效。 目前共有13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 《海牙议定书》与《华沙公约》构成一个不可分离的统一文件,
称之为《1955年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的主要修改部分如下。
⑴如承运人证明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⑵承运人在驾驶、操作或领航时的过失; ⑶如承运人证明是因受害人自己的过失。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表格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
当今国际社会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最重要的统一实体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1988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1986海牙
国际贸易术语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41年修订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调整提单的法律
1924《海牙规则》
钩至钩原则
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1979《维斯比规则》
1992《汉堡规则》
接到交原则
关于货物运输的任何诉讼时效为2年
国际铁路运输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COTIF)
(国际货约)
1890.10.14签订
1893.1.1生效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
是中国与有关国际之间处理铁路货物运输事务的主要法律依据
诉讼时效:2年
关于票据的国际公约
日内瓦公约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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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想承运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和诉讼,承运人对发货人或收货人寡欲运费、罚款和赔偿损失的要求和诉讼:9年
(2)货物逾期支付的赔偿请求和诉讼:2个月
国1955《海牙议定书》
1961《瓜达拉哈拉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接到交原则,推定过失责任制
2019年法考三国《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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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作为国际贸易运输的一种方式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国际航空运输具有速度快、安全性高、破损率低、不受地面条件限制等特点,涉及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被划分为芝加哥公约体系、华沙公约体系和航空刑法体系,其中涉及国际货物运输的是华沙公约体系,该体系以192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为核心,还包括修改《华沙公约》的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以下简称《瓜拉达哈拉公约》),以及其后的修订或补充性文件,华沙体系主要规范私法行为,我国是《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参加国。
(一)航空货运单依《华沙公约》的规定,航空运货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航空货运单的缺少、不合规定或灭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这项凭证。
(二)承运人的责任依《华沙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负责。
航空运输期间包括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整个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但如果该项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装载、交货或转运空运货物的运输,如发生损失,也应视为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承运人也应对该损失负责,承运人还应对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而造成的货物的损失负责。
(三)承运人责任的免除与减轻依《华沙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责任:①如承运人能证明他和他的代理人或雇用人为了避免损失,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可不负责任;②如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时由于驾驶中、航空器的操作中或航行中的过失引起的,并证明他和他的代理人已经在其他一切方面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可不负责任;③如承运人证明受害人自己的过失是造成损失的原因或原因之一,则法院可依法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运输一三个公约比较s解读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1978) 简称《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1992年11月1日生效,中国没有加入。
1.承运人最低责任
Hague Rules第3条第1款规定:
5.托运人责任
Art.3(5). The shipper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guaranteed to the carrier the accuracy at the time of shipment of the marks, number, quantity and weight, as furnished by him, and the shipper shall indemnity the carrier against all loss, damages and expenses arising or resulting from inaccuracies in such particulars. The right of the carrier to such indemnity shall in no way limit his responsibility and liability under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to any person other than the shipper. 保证义务 通知义务
(j) strikes or lock-outs or stoppage or restraint of labour from whatever cause, whether partial or general; (10) 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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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
類目
華沙公約(1929)
蒙特婁公約(1999)
由來
源自1929年的國際航空運送統一規章公約,俗稱華沙公約。(為冷戰時期,華沙公約組織與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對抗下的產物,但是經過1955年海牙議定書等的修正。目前仍是通稱華沙公約國際航空運送公約)
聯合國國際民航組織(ICAO)在1999年5月10日至28日在加拿大蒙特婁製定的,將求償上限取消,過程也更有效率。
1.蒙特婁公約內容與華沙公約相比,更站在旅客的立場做賠償的動作。
2.蒙特婁公約對原「華沙體系」的新突破在於,建立雙軌責任制(在國際航空旅客運輸中,承運人的責任性質是「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並存。在承運人為被告的前提下,原告只要提供造成旅客死亡或者傷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過程中發生的法律事實即可,承運人想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責任的舉證負擔也加重了。可以預見,國際航空運輸合約糾紛的處理將越來越透明。)但是一般的「精神傷害」也不予賠償,因為這是一個充滿高風險的行業,承擔嚴格責任,如果為無形的單純精神損害買單,勢必造成大量的無可測量標準的損害賠償糾紛,這將不.國籍航空公司對人身或行李的賠償規定多是遵循「華沙公約」的條款,因為台灣並非是ICAO的會員國。
2.對於航空運送人的責任採推定過失責任原則(第十八條),華沙公約第二十二條中有關貨物或行李之賠償規定,明確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就其託運貨物或登記行李之毀損或滅失所負之賠償責任,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美金20元。但託運人託運貨物或行李之性質、價值,於託運前已向運送人聲明並載明於貨物運送單或客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