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土地增值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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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六大变化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六大变化
取一般计税方法,预收款 1000 万,土地增值税预
征率为 2%,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1000-1000÷(1+9%)×3%)×2%=19.45。当
然,文件规定是“可”按照,意味着也可不按
照。在不按照的情况下,应预缴土地增值税=1000
÷(1+9%)×2%=18.35 元。从上述结果来看,虽
÷(1+9%)×9%=(1090-400)÷(1+9%)×
9%=56.97 万元,应确认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
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1090-
56.97=1033.03 万元。
针对涉及营改增前已开始的老项目,其收入期间
包含营改增前后期情况下,土地增值税清算应税收入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六大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6〕43 号,以下简称财税
〔2016〕43 号)文件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收
入不含增值税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土地增值税预征
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预
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
征率。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
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0 号的规
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
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

营改增前后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问题

营改增前后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问题

营改增前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销售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0%,征收率为3%。

营改增后转让土地使用权,区分营改增前取得和营改增后取得,并且在房地产企业和非房地产企业也有区别:一、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房地产企业还是非房地产企业,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且可差额缴纳增值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不选择差额计税的,则应当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非房地产企业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由于现行政策中,对转让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无差额纳税的规定。

所以,非房地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经建造房屋后销售,应当按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土地价款),按照10%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非房地产企业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 016年5月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三、房地产企业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如何确认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如何确认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如何确认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如何确认在中国房地产市场,卖方将土地转让给购房者时,往往会涉及土地增值税。

营改增政策自2016年开始实施,对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方式也做了一系列的调整。

在新的政策下,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方式也需进行相应调整。

首先,为了了解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搞清楚两个关键概念:视同销售和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视同销售是指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一定比例销售商品房,从而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应纳税款项。

这一税款通常以计税依据和税率为基础进行计算,并由纳税人缴纳给国家。

针对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的相关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析:首先,税务主管部门应明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转让价款减去相关的税费、费用和本次交易中的土地增值额。

其次,对于视同销售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确定税费和费用计算的合理性。

税费和费用是将纳税义务人需要支付的费用和税款进行扣除,用以计算应纳税款额的部分。

例如,税费和费用计算可能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增值费、拆迁安置费等,通过确保计算的合理性,可以减少非必要的纳税额。

(二)认定土地增值额。

土地增值额是指土地转让时土地价格的差额,是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的基础。

在认定土地增值额时,应结合市场行情、评估报告等相关数据来确定。

(三)确保应税收入的准确确认。

应税收入是指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基础,是开发商转让土地使用权所获取的款项。

应税收入的确认需要根据实际交易价格和相关费用进行计算,并与土地增值额相对应。

此外,在确保准确确认应税收入的同时,还需要遵循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在纳税申报和缴税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二篇)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二篇)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等。

下面将对每个税目进行详细的总结。

一、增值税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服务的增加值额征税的一种税种。

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适用增值税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一般货物和服务:一般货物和服务的销售和应税劳务都适用增值税。

具体来说,包括商品的制造、加工、销售;服务的提供、传递、转让等。

2. 进口货物和服务:进口的货物和服务也适用增值税。

对进口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征收主要是通过增值税税率来实现的。

3. 定购税:定购是指在境外购买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境外向国内运输或者向国内的买方进行承运过程中,价款包括增值税在内的消费税以及关税的租金、代理费等。

对定购进行增值税征收的情况主要包括境外电商和跨境电商等。

4. 不动产:增值税对不动产的适用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具体来说,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增值税、二手房交易的增值税等。

5. 金融业:金融业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

但是,金融产品的购买、销售和服务等环节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消费税消费税是按照特定物品的消费额征税的一种税种。

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适用消费税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酒类:包括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等。

2. 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叶等。

3. 糖类:包括白砂糖、棉糖、果糖、蜂蜜等。

4. 高档消费品:包括高档化妆品、名牌手表、名牌饰品等。

三、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按照土地增值额征税的一种税种。

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适用土地增值税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交易:对于土地的出售或者转让交易,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具体征收标准和税率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而定。

2. 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对其房地产项目的销售额中的土地增值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3篇)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3篇)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我国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

以下是对这些税目的总结。

1. 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2024年后是全面营改增的关键税种。

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增值额来征收的税种。

增值税适用于商品和劳务的生产、销售环节,对于纳税人而言,需要按照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算增值税。

2024年后,增值税将涵盖更广泛的服务业领域,包括金融、保险、房地产等行业。

2. 消费税:消费税是一种特殊的税种,适用于一些特定商品和劳务。

消费税通常是按照商品的价格或销售额来征收的。

消费税的目的是调节和约束某些特定领域的消费行为,例如高烟酒、奢侈品等。

2024年后,消费税将更加重视对环境友好和健康的产品的征税,例如高污染、高能耗产品。

3. 资源税:资源税是指对我国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行为征收的税款。

资源税的征收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的自然资源。

资源税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的开采和生产环节。

2024年后,资源税将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考量,加大对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的税收调节力度。

4.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增值所得进行征收的税款。

土地增值税的目的是通过对土地增值的调节和纳税,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市场的稳定。

土地增值税适用于土地转让、出让等行为,按照土地增值额进行征收。

2024年后,土地增值税将更加注重对不合理的土地增值行为的税收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总体而言,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将更加注重对环境、资源和市场的调节作用。

税收政策将更加注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市场的稳定。

这将有助于优化税收结构,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2)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中国税制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资源税。

河北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一)至(五)

河北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一)至(五)

目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 (6)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 (6)二、关于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问题 (6)三、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7)四、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票面栏次无法满足开具需求的,如何填写?. 8五、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如何填列? (8)六、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七、餐饮行业购进农产品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8)八、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9)九、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9)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10)十一、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应按照什么征税? (10)十二、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10)十三、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10)十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什么? (11)十五、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11)十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允许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存在? (12)十七、酒店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12)十八、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12)十九、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房间内的单独收费物品如何征税? (12)二十、关于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优惠政策执行时间问题 (1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13)一、关于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申报问题 (13)二、关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申报问题 (14)三、关于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开具发票问题 (15)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及开票申报问题 (15)五、关于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16)六、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地点问题 (16)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预缴税款问题 (16)八、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问题 (17)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18)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开发房产预缴税款问题 (18)十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问题 (18)十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视同销售问题 (19)十三、关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19)十四、关于股权转让涉及的不动产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19)十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范围问题 (20)十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销售问题 (20)十七、关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允许扣除土地价款问题 (21)十八、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款已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 (21)十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是否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问题 (21)二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用于出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21)二十一、关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完工后用于出租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22)二十二、关于转租房产是否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22)二十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征收方式备案问题 (22)二十四、关于无工程承包合同或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不明确的开发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23)二十五、关于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征税问题 (23)二十六、建筑服务已在营改增前完成,按合同规定营改增后收取工程款征税问题 (23)二十七、关于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问题 (24)二十八、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 (24)二十九、关于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扣除凭证问题 (24)三十、关于建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是否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问题 (24)三十一、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2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 (26)一、如何理解“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 (26)二、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26)三、关于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销售预存卡、储值卡方式销售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27)四、关于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向农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采购的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27)五、关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是按照交通运输业还是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业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27)六、关于景区经营单位收取景区线路管理费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27)七、关于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 (28)八、社会举办的英语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教育培训学校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8)九、关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所属停车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的问题 (28)十、关于宾馆(酒店)提供洗涤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2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四) (29)表1.建筑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29)表2.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31)表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36)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38)表5.其他特殊行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40)表1.建筑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47)表2.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49)表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53)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56)表5.其他特殊行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58)附件2举例 (60)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 (74)一、关于典当是否属于提供金融服务问题 (74)二、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 (74)三、关于购买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74)四、关于银行发生4月2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问题 (74)五、关于金融机构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征收增值税问题 (75)六、关于营改增后银行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业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问题 (75)七、关于银行转让理财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 (75)八、关于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75)九、关于河北省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76)十、关于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76)十一、关于农村信用社提供金融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76)十二、关于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业务发票开具问题 (76)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77)十四、关于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处理问题 (77)十五、关于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征收增值税问题 (77)十六、关于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77)十七、关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征免增值税问题 (77)十八、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77)十九、关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填列税款信息问题 (78)二十、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实物赔付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7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规定:自2016 年5 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房地产行业一直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增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房地产市场也逐渐走向成熟,各种政策和制度的改革也在不断进行。

而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变革。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旨在减轻企业负担、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高税制的效率和公平性。

在营改增政策下,房地产行业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行业的一项重要税收,直接关系到房地产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税收贡献。

如何根据营改增政策的要求,合理清算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成为房地产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的税收政策和市场变化,房地产企业需要深入研究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及影响因素,探讨解决方案,并有效推进实施过程。

【200字】1.2 问题提出房地产行业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很多开发商在过去购置了大量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而随着政策调整,老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也随之改变。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准确清算老项目土地的增值税成为了众多开发商和地产公司面临的难题。

问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如何合理计算土地的增值额,如何确定老项目土地的评估价值,以及如何根据最新的政策要求来进行清算。

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还涉及到税费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的管理政策等各种因素,使得问题更加复杂。

解决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不仅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也需要更加清晰、完善的政策支持和监管措施。

如何有效解决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成为了当前房地产行业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1.3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的深入分析,探讨旧制度下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提出解决方案并探讨其实施过程,从而为该行业在新政策下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我国近年来推行的一项重要改革。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房地产行业也不例外。

房地产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营改增政策对房地产行业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土地增值税税率变化营改增之前,房地产行业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变为11%。

这就意味着,房地产开发商需要承担更多的土地增值税的负担。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为:土地增值额×土地增值税税率×地方所在地县区财政局认定的适用税率,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变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扣除类进项-免税销售额-减按5%计征增值税后余额×11%。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开发商,纳税对象是开发商在土地复垦后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变为了土地所有权归属单位,纳税对象变为了土地使用权人,也就是开发商。

1、符合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规定》的老项目该类老项目能够直接套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财地〔2010〕49号)中的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和处理。

即对于该类项目所属的城市和县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计算处置土地增值税,并能够享受减免政策。

该类老项目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计算及处理。

开发商需要自行承担土地增值税,并不能享受到减免政策。

3、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老项目是用于公益事业或经营性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等方面,开发商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

此项政策通常只适用于政府或公益性组织所办的项目。

4、采用“税前利润”解决方案在营改增前的项目中,如果已经签署了已成交的买卖合同,那么可以采用“税前利润”解决方案。

即原来开发商计提的3%土地增值税可以按照最初的计提比例先行计入拆迁成本,以此缓解土地增值税对开发商的财务负担。

财税2016 43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财税2016 43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 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 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 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 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 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 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 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 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 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 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 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 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 2016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 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 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4-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 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 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 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 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 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 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 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 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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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知识]营改增后土地款怎么抵扣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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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土地款怎么抵扣计算,财务人员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营改增后土地款怎么抵扣计算
可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这个是很明确,即如果有货物采购、如果是建筑服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则是不能再作为扣除项目的。

出让的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是不是受限于财税[2016]43号文件中的“进项税额”认定呢?从处理上,相当于是作为减少土地成本处理,同时视为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抵减)”中,这跟文件中的进项处理是一样的,但在定性上,是减少销售额,在增值税的申报中也是作为销售额减少处理的,这才是核心,只是会计记录上是作为独立进项管理处理的,这样是清晰的反映销、进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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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0号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

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

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

附件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战略部署,根据土地整治工程计价实际需要,制订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以下简称《定额标准》)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投资预算中工程施工费编制;其他投资或其他阶段的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费编制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调整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

(三)《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六)《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

(七)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费用组成(一)营改增后土地整治工程费用的组成内容除本方案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定额标准》的有关内容一致。

(二)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费中的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调整到企业管理费中。

四、计价规定(一)营改增后,土地整治工程造价(工程施工费)应按“价税分离”原则计算。

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工程造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材料价差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税前工程造价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三)土地整治项目设备购置费及其他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也应按“价税分离”原则进行调整。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同时也引起了许多相关政策的调整与改革。

其中最显著的变化之一就是“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该政策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影响非常显著。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对这一话题进行一些浅析,探讨“营改增”政策对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影响。

需要了解的是,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老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是如何计算的。

在之前的政策下,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需要依据土地增值税税率,计算出土地的增值部分,并进行缴纳。

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得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得到了调整,同时也对计算方式进行了一些变化。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清算方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

在实际操作中,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清算需要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税率的变化、优惠政策的适用、审计机构的意见等等。

这些因素的综合考虑对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清算有着重要的影响。

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也需要纳入到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并需要进行相关的申报与审计工作。

这就需要房地产企业具有一定的财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应对“营改增”政策带来的新的挑战。

关于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展望。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深入实施,对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将会越来越趋向完善。

同时也希望政府能够通过相关政策的适时调整,为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提供更多的便利与支持。

房地产企业也需要加强自身的财务、税务等方面的管理能力,以更好地适应新政策的实施。

财税实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

财税实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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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

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

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不再将已经预缴税款的预收款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

山东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一)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的指引同时废止。

二、关于“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问题
23号公告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述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事宜如何衔接以及具体的时限要求,纳税。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在2016年5月1日,我国房地产行业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的政策,这对于该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老项目来说,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成为了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对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深入分析。

我们需要了解营改增政策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在以前的营业税制度下,土地增值是按照增值额的70%计征营业税,而增值税则是按照增值额的5%计征。

而在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将直接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按照增值额的5%计算。

接下来,我们需要看到,老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一定的困难。

这是因为,在老项目中,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而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老项目涉及到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发生了变化,使得开发商需要对以前未计征的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

这对于开发商来说是一项较大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老旧住宅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和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涉及核减土地出让款项目增值税清算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对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公告,老项目可以按照个别房屋销售弥补依法减按比例计征土地增值税后的损失,以减免税款。

根据具体情况,退还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补偿。

国家税务局还鼓励开发商与购房人协商共同承担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责任。

开发商可以将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屋销售价格的一部分,由购房人负担。

这样不仅能够减轻开发商的负担,还可以避免因为清算土地增值税而导致房价上涨的情况。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但是通过国家税务局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开发商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并与购房人协商共同承担责任。

这样既能够保障老项目的顺利进行,又能够保证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截至2024年,中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已经进一步完善。

营改增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全面营改增后,税制的适用税目明确重点如下:1. 增值税增值税是营改增的核心税种。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适用范围扩大,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同时,增值税税率有所调整和分类,根据不同行业和商品的特点设置不同税率,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消费升级。

增值税税目包括商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餐饮服务等。

2. 资源税资源税是针对自然资源开采与利用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种,全面营改增后,资源税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在税率机制上进行了调整。

资源税税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稀土等自然资源的采掘和开采活动。

3. 企业所得税全面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包括一般企业和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税税基有所调整,包括扣除费用、折旧摊销等因素,以促进企业减税降费,激发企业投资和创新活力。

4.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收入进行征收的税种,全面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征收的原则,设置多档税率,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

5.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针对土地的增值所征收的一种税种,全面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在土地出售、转让、赠与等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土地增值。

土地增值税税目的征收将有助于有效调控土地市场,防止土地过度投机。

6. 物业税物业税是针对不动产所有权人的一种税种,全面营改增后,物业税适用范围包括房地产、土地、设备等不动产的拥有者。

物业税税目的征收有助于优化不动产资源配置,调控房地产市场。

总之,全面营改增后税制的适用税目进一步明确,涵盖了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物业税等。

这些税目的征收和调整将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和转型升级,并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近年来,中国房地产行业一直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房地产开发成为了各大房地产开发商竞相争夺的焦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在这一过程中,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而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也成为了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货物和劳务税改为增值税。

从2012年试点开始,到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改变了我国的税收体制,对房地产行业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房地产行业中,营改增政策主要影响土地增值税和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政策。

在过去,土地增值税是在房地产项目竣工时一次性缴纳的,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后,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现在,房地产开发商可以选择将土地增值税分期缴纳,这对于降低开发商的资金压力是非常有利的。

但对于一些老项目来说,由于其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也比较复杂,需要对其进行清算。

对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需要首先明确一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项目的建设时间和竣工时间,这将决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

其次是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包括土地交易、划拨、政府补偿等方式。

最后是项目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同的土地使用年限也会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产生影响。

对于建设时间和竣工时间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的老项目,它们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和缴纳方式将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政府部门应该根据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文件来确定,从而决定项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缴纳方式。

对于土地使用年限,也需要根据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文件来确定,以此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数额。

在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过程中,也需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不同的情况可能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包括简易计税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实际利润法等。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随着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全面推开,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关注。

因为清算土地增值税,对于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投资收益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么,如何进行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呢?一、清算土地增值税前需要做好何种准备工作首先,在清算土地增值税前,需要进行立项审批、合法土地获取手续以及房地产开发规划等准备工作。

其次,应对土地的估值进行精密计算,要对土地增值进行逐一核算。

因为不同的土地在不同的地段、地区,土地成交价格也是不同的。

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必须正确评估土地的市场价值和实际成本,这样才能准确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交额度。

最后,需要准备好申报材料,包括《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土地证明、合同、发票、土地估价报告等必要材料。

这一点,需要注意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合法性。

二、老项目土地增值税如何进行清算?1.清算时点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时点,应该是在房产转让交易时进行,而非在房屋建成之后。

在房屋转让过程中,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然后由购房人直接向财政部门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在房屋交易时,开发商需要为土地增值税和房产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开具发票,这样才能保证整个交易流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早期,国家将土地增值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部门,导致土地增值税率存在差异。

随着营改增税制的推行,土地增值税率不再因地区而异,采用全国统一税率,并调低了土地增值税率,为1%至30%不等。

一般来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额X土地增值税税率-扣除数=应缴土地增值税额。

3.优惠政策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中,也存在优惠政策。

以个人购房为例,如果购买三年内首套住宅,土地增值税可以减免20%,购房人只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80%即可。

此外,如果购房人是低保户或者残疾人,可以减免40%的土地增值税。

总之,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需要进行细致的准备工作,包括目标标租审批及土地获取、土地估价、申报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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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营改增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后,对于转让房地产将同时征收“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形式上看,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有所重复,土地增值税如何定位必将成为下一阶段税制改革不可回避的问题之一。

笔者认为,中央出于税收收入职能的角度考虑,土地增值税短期内废止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更有可能的一种方向是,随着房地产税收立法与地方税制体系的构建,土地增值税可能会进行简并、调整,并入到房地产税收中进行考虑。

无论土地增值税改革方向如何,作为基层税收执法机关,现阶段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重点工作之一,有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的收入如何确定?与营业税作为价内税不同,增值税为价外税。

营业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核算;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相关科目核算,不通过利润表反映。

所以营改增后,确认土地增值税收入时,应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一)不含增值税收入的确定,应结合纳税人类型、征税方式进行理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相关规定,增值税对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差额征税。

第一种情况,对于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征收方式转让自建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人可以以销售额扣减地价后的余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二种情况,对于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方式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以销售额扣减上一手购入价格的余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上述两种方式,43号文中“不含税增值税收入”应理解为不含差额前的销项税还是不含差额后的销项税?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我们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考虑。

1.纳税人销售自建房地产项目(1)如果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由于不存在差额征税的情况,不含增值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1+5%)。

(2)如果纳税人选择一般征收方式,如例1:A⊙ 王 波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土地增值政策解析政策解读公司销售一套房屋111万元,该房屋对应的土地成本为30万元,假设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并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则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增值税收入应为111÷(1+11%)=100(万元)。

具体原因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 23号公告是对36号文的补充,也就是说,对于差额征税如果未明确必须差额开票的,应可全额开票。

因此,例1中的A公司可以全额开票,而且从实际征管来看,A公司也并不适合差额开票。

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卖房时,一般还在预售阶段,如果此时差额开票,需要把土地成本分摊到每一套房屋,这在房屋面积、分摊方法都未确定的情况下很难做到;其次,差额开票的方法影响了市场主体正常经济决策,比如购房者花同样的价格购买的房屋,仅仅是因为上游房地产企业土地成本不一样,就导致购房成本不一样是不合理的;最后,差额开票会导致上游的成本利润向下游进行了披露,这也是不合理的。

综上,对于纳税人选择一般征收方式销售自建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人应全额开票,如例1中,按不扣地价前的销售额确认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1万元。

而不是按照扣减土地成本后的差额计算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然后倒挤不含税收入的方式得出。

这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的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列方式中可以得到印证。

2.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动产的(1)如果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由于不存在差额征税的情况,不含增值税收入=含税销售收入÷(1+11%)。

(2)如果纳税人选取简易计税方式,按照上级目前规定的执行口径,仍然按照23号公告中差额征税的规定,按成交价格扣减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即按差额征税方法计算的税额)后的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

(二)转让房地产价格偏低时,土地增值税核定计税价格的方法严于增值税根据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第三条规定,在转让房地产价格偏低时,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计税价格的方式有所不同,增值税多了一种“成本利润率”确认收入的方式,而土地增值税没有。

以广东省为例,营业税的成本利润率是10%,若土地增值税用成本利润率法倒求组成计税价格,收入将仅比成本增加10%,比土地增值税的加计扣除20%还要低,比较不合理。

因此,转让房地产价格偏低时仍按照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处理,允许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处理差异。

(三)房地产非直接销售时,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大于增值税根据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的增值税视同销售为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而参考187号文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均为土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因此,由于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对视同销售的定义有所不同,在纳税人将房地产用于非直接销售时,应按照187号文的相关规定,确定土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范围。

二、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成本如何确定?43号文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在确认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时着重把握:(一)以纳税人取得发票的类型来确认扣除项目金额按照43号文对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确认原则,可以按照纳税人取得扣除成本的发票形式进行确认:1.取得的发票为营业税发票的,应根据营改增之前的规定,按照发票价格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30 2016年第8期312.取得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需按照发票确认的不含税价格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

3.取得的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由于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不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照发票确认的含税价格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不需进行价税分离。

(二)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建议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根据36号文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取得进项税额不允许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非正常损失等),此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从合理性的角度,土地增值税类似于“所得税”,未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允许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但实际操作时难度较大,如:土地增值税归地税局管理,增值税归国税局管理,地税局难以确定未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即使能够确定进项税额,也难以按照土地增值税规定的清算单位再进行分摊。

因此,对未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建议视同房地产管理费用,在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合计5%内计算扣除。

(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含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扣除”,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时不再缴纳营业税,应缴纳增值税,根据43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已经在确认土地增值税收入时扣除,因此,在确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不应再包含增值税,但是纳税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仍应按照原规定进行扣除。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按照差额征税的差异调减土地成本参考本文中的例1:A 公司销售一套房屋111万元,该房屋对应的土地成本为30万元,A 公司向购房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实际收取销项税额11万元。

但根据36号文差额征税的规定,A 公司实际缴纳增值税仅为(111-30)÷(1+11%)×11%=8.03(万元),A 公司由于营改增得到11-8.03=2.97(万元)的政策红利。

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因此,由于差额征税导致A 公司少缴的2.97万元增值税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对应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笔者认为,A 公司实际可扣除的土地成本为30-2.97=27.03(万元)。

(五)旧房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按照原规定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的规定,旧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时,可能提供营业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确定“发票所载金额”时,处理原则应与43号文的规定一致,即:如果取得的是营业税发票,按发票价格确定;如果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按含税价格确定;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不含税价确定。

三、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管应如何加强?营改增前土地增值税的项目管理、征收管理,与营业税高度相关,以票管税是房地产项目中重要的征管措施。

而在营改增后,随着企业所得税跟随主税种移交国税征收,地税部门单独征收土地增值税将会困难重重:地税部门缺少对企业的管控方法,在收入核对、成本费用核查、发票鉴定等均有非常大的难度。

因此,为加强房地产项目管理,各级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应建立合作机制,包括数据共享,发票管理等,以提高土地增值税征管效率。

如:以国税部门协助提供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信息、销售不动产申报记录等,便于地税部门开展数据比对,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作者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责任编辑:赵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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