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草原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基于环境法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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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1)
一、草原资源概述 (2)
(一)草原资源的定义 (2)
(二)草原资源的特征 (2)
二、我国草原资源保护现状 (2)
(一)法律体系 (2)
(二)原则 (3)
(三)制度 (3)
(四)草原资源责任机制 (4)
(五)单行法 (4)
三、草原资源保护存在问题 (5)
(一)法律法规的保护力度不够 (5)
(二)制度不健全 (5)
(三)草原监理基础设施不完善 (5)
四、保护和利用草原资源的建议 (6)
(一)认识草原保护和建设的重要性 (6)
(二)完善草原法规,强化草原执法 (6)
(三)健全草原制度. (6)
(四)完善草原监理基础设施建设 (7)
结语 (7)
参考文献 (8)
试论我国草原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基于环境法的角度
学生姓名:指导教师:
内容提要我国是世界上草原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草原资源对我国生态经济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加大的对草原的保护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强化草原保护,大力推进草原重大生态工程建设,集中治理生态脆弱和严重退化草原。但是由于长期对草原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草原“局部改善总体恶化”的情况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改善。为此,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草原资源的概况以及我国对草原资源保护的现状,分析我国草原资源保护问题原因的情况下,提出进一步加强我国草原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建议。
关键词草原资源环境法保护和利用
引言
我国是世界上草原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草地遍布各个省(区、市),草原总面积将近4亿hm2,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40%,为现有耕地面积的4倍,森林面积的3.6倍。大面积的天然草原覆盖了辽阔的中国北疆,是我国乃至许多亚洲国家重要的生态屏障,但它也是干旱、高寒等自然环境严酷、生态环境脆弱区域的主体生态系统。
我国草原分布广泛,遍布各个省(区、市),可以划为五个大区:东北草原区、蒙宁甘草原区、新疆草原区、青藏草原区和南方草山草坡区。草原资源对我国生态经济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强化草原保护,大力推进草原重大生态工程建设,集中治理生态脆弱和严重退化草原。重大生态工程区内植被组成发生显著变化,多年生牧草增多,可食鲜草产量提高,有毒有害杂草数量下降,生物多样性明显好转,区域生态显著改善。
但总体看,全国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西南岩溶地区草地治理工程覆盖面仍然较低,70%以上的草原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主要牧区草原超载率仍在30%左右,部分地区的牲畜超载率甚至达到80%。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草原沙化、盐渍化、石漠化依然严重。草原生态呈现“点上好转、面上退化,局部改善、总体恶化”的态势。我国草原生态状况仍不容乐观,草原生态环境治理任务十分艰巨。为此,在分析我国草原资源的情况下,提出进一步加强我国草原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建议。
一、草原资源概述
(一)草原资源的定义
草原资源:草原、草山及其他一切草类资源的总称。包括野生草类和人工种植的草类。是一种生物资源,其实体是草本植物。
法律定义:草原法第二条二款中规定,草原是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第七十四条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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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学者定义:章力建将草地资源定义为“草原资源是由多年生的各类草本、稀疏乔、灌木为主体组成的陆地植被及其环境因素构成的,具有一定的数量、质量、时窄结构特征,有生态、生产多种功能,是主要用作生态环境维系和畜牧业生产的一种自然资源”①。
(二)草原资源的特征
第一、资源分布的广泛性。草本植物的抗逆性和适应性很强,资源分布广泛而量大。
第二、资源结构的整体性。它是在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下形成的植物群落,并与环境因素构成为一个整体。
第三、资源类型的地域性。地球上有多种多样的草地生态环境,从而形成了各种类型草资源的地域性特点。
第四、资源演变的不可逆性。草资源的演变常取决于环境因素的影响,但也改变着环境因素,从而形成了草资源演变过程的不可逆性。
第五、资源量的有限性和生产潜力的无限性。草资源及其利用是有限的,但科学技术的进步可不断提高草资源的量与质,因而生产潜力是无限的。草资源对人类具有生产功能、防护功能和环境功能。它是动物饲养业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具有调节气候、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护水土以及美化环境、净化空气、防治公害等重要作用。
二、我国草原资源保护现状
(一)法律体系
草原立法是对草原进行法制化管理的重要途径,是保护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环境的根本措施。草原法律的概念虽未达成统一但基本可以概括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人们在保护、建设、利用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而对有关草原的保护、建设、利用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就是草原法律体系。从效力层次来看,草原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宪法中有关保护草原资源的规定;国家草原法;有关草原资源的单行法;其他部门法中关于保护草原资源的法律规范,如:刑法;地方性法规;国家和地方有关草原的标准、规程。
1982年我国公布新宪法,第一次明确了我国草原在自然资源中的地位。宪法中关于保护草原资源的规定在整个草原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是草原立法的基础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在草原法律体系中,具有仅次于宪法规定的地位和效力。《草原法》出台于1985年,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它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国家于2003年修订,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除《草原法》外,有些相关草原保护、维护草原生态环境的问题,还可以根据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草原防火条例》、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若干意见》和2006年农业部通过的《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此外,与草原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及地方政府或自治区自定的相应的法规等。
(二)原则
草原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1.科学规划
①章力建,关于加强我国草原资源保护的思考[J].中国草地学报,2009(6):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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