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户案件doc
美国钉子户案
【美国钉子户案】2009年5月末,美国西裔女法官索托马约尔被提名大法官之后,我写了一系列的批评文章。
其中一篇,提到了美国高院著名案例“凯洛诉新伦敦市案”。
因为,索托马约尔的迪登诉切斯特港村案就是依据“凯洛案”来判决的。
这几天,有学者在微信说处理钉子户时,顺便讲到了美国的“凯洛案”,于是我把老早的文章翻出来,整理一下,给大家看看“凯洛案”是怎么回事。
首先介绍一下,凯洛全名是Susette Kelo,是一位普通的中年妇女。
1997年,凯洛婚姻失败后,回了自己故乡新伦敦市。
她打算以后在这儿养老了,于是精挑细选在特朗布尔堡区东街买了栋小房子。
可是三年后,凯洛突然收到政府通告,说这地方要重新规划了,居民都得搬走。
新伦敦市是小城,住着1万来人,人少,经济也好不了。
市府财政一直紧缺,官员们则急着要发展当地的经济,经济好,税收才收得到。
这时,一家私企,新伦敦市开发公司找到市府说,他们可以让大药厂辉瑞公司在这儿扩大研发基地,并投资旅馆,运动馆,高端住宅楼。
政府官员当然乐意了,于是让新伦敦市开发公司收购特朗布尔堡区的地产。
大部分人搬迁了,但还有15家钉子户不肯出售自己的房屋,凯洛女士也是其中之一。
市政府眼看计划不能实施,于是决定动用“征用权”(Eminent Domain power)。
市政命令开发公司充任市府合法指定代理,强行征收他们的地产。
虽然,政府出160万美元补偿这些钉子户,但凯洛女士等人就是不肯搬,并且还把市府告进了康涅狄格州的法院,告市府滥用“征用权”,结果这官司越打越大,一直打到了高等法院。
凯洛和其他上诉人的理由很简单,他们认为开发公司所陈述的商业开发目的违背了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公用”限制。
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说“不给予公正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这个“公用”英文是public use,词面上讲是公共用途或者公共使用。
显然新伦敦市要征收的地产不是政府拥有,也不是公共设施,公众更没有权利使用或者享受,谈不上是公共用途,政府认为开发能够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但这只是一个公共目的而已。
重庆钉子户事件 从“最牛钉子户”事件看传媒角色的多元展现.txt_2910.doc
被网友戏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的事件,一度成为占据各大媒体重要版面的热门话题。
笔者认为,“最牛钉子户”事件中的传媒角色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引导者、“看戏”者和“?望”者,三类角色的话语表现也姿态各异。
1.引导者角色直言不讳引导社会舆论,服务现实政治,是我国媒体作为“引导者”角色的一个不言自明的传统。
当前,媒体的舆论引导力量更被明确为一种执政资源,并因此与党的执政能力、执政地位联结起来,可见媒体“引导者”角色在我国政治社会格局中的重要性。
“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①是我国媒体的一项基本职能。
在“最牛钉子户”事件中,可以明晰地见到这种传媒引导的话语实践。
这个引人瞩目的拆迁风波实际上早在2004年就发生了。
2004年10月后,由于没有达成协议拒绝搬迁,吴苹家被断水断电,小楼的四周被开发商挖出十米多的深坑,成为“孤岛”。
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曾明确规定:“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这件看似只是因为拆迁户与开发商协商未成而引发的纠纷,由于我国城镇房屋拆迁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事实上给予的行政支持背景,一开始就在“民”“民”冲突中沾染了“官”“民”冲突的意蕴。
在当地房管局、法院先后做出拆迁裁决后,这种色彩就更加浓厚了。
这就能够解释,两年多来当地媒体何以对“孤岛”低调处理,当京、粤等地媒体热议纷纭时又能够保持一致的政府立场的原因。
尽管政府拆迁政策、措施的缺陷和当地媒体的消极观望使“孤岛”最终成为了传媒新闻风暴的中心,但作为当地政府下的媒体,在解决、处理这一已经蜕变的公共事件时就注定不能无所作为。
于是,传媒新闻风暴中就产生了这样的“言说”:“杨家坪鹤兴路片区旧城改造工程有四大公益性”(华龙网,重庆日报2007年4月2日);“钉子户接到10日最后通牒强拆利于社会进步”、“拆迁项目符合公众利益”、“决不会迁就不合法诉求”(重庆晨报,2007年4月1日);“鹤兴路片区拆迁行为合法”(重庆晚报,2007年3月27日);“王鸿举:妥善处理‘钉子户’绝不迁就漫天要价”(华龙网,2007年3月26日);“法学专家看旧城强拆案:不要造成对物权法的误读”(华龙网,重庆日报2007年3月24日)……重庆主流媒体还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的传播功能,如重庆日报网站在“王鸿举:妥善处理‘钉子户’绝不迁就漫天要价”的新闻下,还特意贴放了“鹤兴路旧貌”和“鹤兴路片区改造后的效果”的对比图片,做了“‘最牛钉子’户所在地鹤兴路旧貌!!![附视频]”和“红网评论:宣扬最牛钉子户的榜样作用是危险的”的新闻链接;重庆晚报网站的“热点评论”则设置了“评:鹤兴路片区拆迁行为合法”议题,供网友评论。
惊现最强钉子户,自制火炮抗强拆
惊现最强钉子户,自制火炮抗强拆
暴力拆迁下引发的是暴力反抗,压迫到一定程度就会爆发。
为了反对强制拆迁,东西湖一农民杨友德自学“阿凡达”,在自己承包的田地里搭了个“炮楼”,自制火炮两次打退拆迁队。
“炮楼”上放着价值2000多元的礼炮,杨友德将它们拆成单个,一个筒子就是一枚“炮弹”。
杨友德拿出一个礼炮筒子,将它放在一个自制的铁筒内,随后他一手握铁筒下面绑定的木棍,另一手点燃礼炮引线。
“轰”一声,“炮弹”飞出去,在百米外的空中爆炸,威力惊人。
十六筒炮车
炮楼
指导思想
宣传教育
近日在武汉东西湖区惊曝一位史上最强的抗“强拆”户,当事人老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开发商的非法强拆,自制了“火炮”
进行抵抗,并且不断地改进和发明新式“武器”,还在自家屋顶搭建了炮楼。
曾成功击退了好几波拆迁保安!老杨表示,一定要将维权进行
到底!。
信访拆迁案例分析(考试版真题卷)
信访拆迁案例分析(考试版真题卷)近年来,每个城市在房屋拆迁安置中出现钉子户不断进行缠访、闹访、越级访、无理访现象,钉子户发展而来的信访户或信访户发展成为的钉子户,边缘化的至富心态策略和手段,要求之高,手段近乎敲诈,并在信访活动中不断呈专业化、特定化、组织化、技巧化发展。
在每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党代会或省市人大政协会议、省市党代会等国家重大、重要政治活动期间,冲击首都、省会的重要部门和重要场所,制造不和谐因素。
本文通过案例集中分析钉子信访户的非常心态与法律基础,指导拆迁安置和信访工作的改良。
一、钉子户发展而来的信访户或信访户发展成为的钉子户2007年10月,为维护“国庆”和“十七大”期间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保证“国庆”和“十七大”期间信访工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有关安排,各省市区与信访事项发生地街道、社区、及单位排查所在辖区涉及拆迁安置的异常上访人员,协调了部分信访事项。
同时,经过认真排查和梳理,对稳控对象和劝访对象进行分类:对可能主动进京越级上访,可能发生破坏社会和谐温度的相关上访人要求盯死、防死。
对曾进京上访,可能正在观察形势、寻找机会进京上访;或可能被人煽动,跟随他人进京上访的,进行重点关注,积极劝访,发现异常立即采取稳控措施。
与往年首都国家重大活动期间一样,稳控前,区委、区政府的布置不可谓不周详,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提前介入,一方面耐心听取信访人员的具体要求,一方面耐性做好说服劝导工作,一方面协调安排信访人员与建设单位进行拆迁安置协商、洽谈。
同时,稳控中街道社区和建设单位动用的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工作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
处处小心。
但仍然有住户最终在十七大会议期间到了北京,有的则已经踏上了去北京的列车。
稳控效国与理想状态尚有一定的差距。
历来的稳控,使稳控对象也练就了一定的反稳控技巧。
稳控后,更多的问题需要反思。
是什么幕后推手,把信访人越推越远,种种迹象表明,信访人群体不断呈专业化、特定化、组织化、技巧化发展。
广州猎德村诉讼案例
○猎德村钉子户诉讼2007年年底,备受关注的广州猎德“钉子户”案在天河区人民法院宣判:判决书下达3日内,4户钉子户需“将涉诉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广州市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早在2002年,原广州市天河区猎德村民委员会就经批准改制为猎德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村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
猎德公司也因此有权对猎德村所有的宅基地进行管理。
猎德改造方案已经广州市、天河区两级政府批准同意实施,作为涉讼宅基地使用权的原批准用地机关,天河区政府也同意并批准原告收回涉讼宅基地。
“因土地与地上建筑物是不可分割的,涉讼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后,被告所建设的地上建筑物亦应一并交回原告。
”4钉子户遂提起上诉。
这也是广州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
2008年1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上诉案判决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猎德的“钉子户”影响了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其土地归集体所有,村里有权收回,由于土地上的房子和土地不可分割,房子也应该一并交付拆除;至于补偿,则按村里股东大会通过的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缘起2007年10月16日,猎德村开拆。
曾经密密麻麻盖满了“握手楼”的猎德村,迅速成为一片空旷的大工地,村屋几被拆完。
然而,残垣断壁中,一栋楼房依然耸立,从高处看去很是显眼。
事情始发于2007年11月,猎德拆迁接近尾声,在东二区的拆迁工地中,一栋楼房矗立在拆迁工地中央。
据了解,像这栋房子一样,猎德村共计尚有4户村民未与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协议,这四户也就成了俗称的“钉子户”。
事实上,在2007年10月底,原本有5户村民拒绝签署拆迁安置协议而被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村集体”)起诉至天河区人民法院;其后,1户村民在法庭的调解下与村集体达成协议,最后真正成为“钉子户”的共有4名:李应开、李应光、李泽民及卢燕生。
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村集体要求4“钉子户”立刻清空房屋,迁出。
重庆最牛钉子户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04年重庆市九龙坡区的杨武、吴苹夫妇楼房所在地 区被划为旧城改造区域。开发商于2004年8月取得了拆迁 许可证,并陆续与被拆迁的住户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但杨武夫妇坚决要求原地安置,拒绝了异地安置和货币安 置。开发商不能满足其条件,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为此,开发商向九龙坡区房管局申请仲裁。房管局做出裁 决,要求杨武夫妇接受拆迁人的安置方案,并在收到裁决 书15日内搬迁。但杨武夫妇仍拒绝搬迁,房管局向区法院 申请强制拆迁。法院裁定,被拆迁人必须在3日内搬离, 否则将采取强制拆迁。最终,通过各方努力和协商,杨武 夫妇接受了异地安置和补偿差价的方案,这一事件得到圆 满解决。
焦点问题
二、政府在房屋征用拆迁中的角色如何界定
疑问:政府是不是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讨论:土地征收是行政机关运用公权力对土地所有权
的强制剥夺,在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既是决定者又 是执行者,很容易从自身利益出发,滥用行政权力, 任意征收土地,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焦点问题
三、强制拆迁如何执行
这一个案中反映的是 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 的冲突;房屋拆迁条例与 物权法的冲突;个人权利 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一个已经被挖成大坑的工地中 间,孤零零地伫立着一幢两层 小楼,四周被挖成了悬崖峭 壁……
“钉子户”问题的成因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 城市的地域性正逐步扩大, 新城建设、旧城改造是整 个城市建设的主要问题。 然而在征地赔偿问题上, 政府、开发商与拆迁户却 难以达成一致,而且实际 执行过程中有存在暴力拆 迁、强制拆迁的现象,最 终导致拆迁户不愿意拆迁, 成为所谓的“钉子户”
报告人:重庆工商大学 旅游与国土资源学院 2010级土管一班 XXXXXX
背景
重庆“最牛钉子户”案例分析
锋绘2019年第3(下)期277㊀作者简介:林鹏程,山东烟台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重庆 最牛钉子户 案例分析林鹏程(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00)摘㊀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地域性逐渐扩大.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是整个城市建设的主要问题.但在征地补偿问题上,政府㊁开发商与拆迁户难以达成一致,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暴力拆迁和强制拆迁,最终导致拆迁户不愿成为所谓的 钉子户.关键词:公共利益;私益;拆迁;土地征收㊀㊀案情介绍㊀2004年起重庆市九龙坡区的鹤兴路片区旧城改造工程开始启动,杨武㊁吴苹夫妇楼房所在地区被划为旧城改造区域.开发商于2004年8月取得了拆迁许可证,自拆迁公告发布以来,该片区住户和非住宅户,除杨武㊁吴苹夫妇一户外,均陆续与开发商达成协议搬迁.杨武夫妇坚决要求原地安置,拒绝了异地安置和货币安置.开发商不能满足其条件,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为此,开发商2005年2月拆迁人向房管局提出拆迁行政裁决,要求裁决吴家限期搬迁.房管局做出裁决,要求杨武夫妇接受拆迁人的安置方案,并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搬迁.但杨武夫妇仍拒绝搬迁,房管局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九龙坡区法院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要求被拆迁人在3日内拆除该房屋,否则将采取强制拆迁.最终,通过各方努力和协商,杨武夫妇接受了异地安置和补偿差价的方案,达成协议并签署拆迁安置同意书,这一事件得到圆满解决.1㊀焦点问题 公共利益 已成为本案的一个关键点.政府部门提出,«中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 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㊁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 . 钉子户 认为:根据宪法的规定,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规定的土地和资源管理办公室13条规定,经过登记注册的使用土地的拥有人,不受任何个人和单位的侵犯,那么按照刚通过的物权法的规定,更明确的规定我的私有合法财产应该收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国有企业开发商重庆盛博实业有限公司所代表的利益是公共利益吗?征用的土地是否代表重建商场的公共利益?2㊀法理分析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或大多数人的利益.国家的宗旨是最大限度地促进公共利益,实现 社会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幸福 .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立的概念.首先,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统一的.二者的统一在于二者的实现都依赖于对方利益形式的存在.为了个人利益最大化,我们需要以公共利益为基础.这是因为公共利益为个人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为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创造了外部环境.同样,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也离不开个人利益的实现.只有当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个人利益的实现达成一致时,公共利益才能大于个人利益之和.其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也存在矛盾.公共利益优先时,公共利益的实现自然不能满足个人利益,因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对 公共利益 缺乏明确的界定,居民所遇到的问题并不能阻止以非公共利益为手段的土地征收,而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防止非法的土地征收.从整个历史进程来看,各国征地法律制度的共同特点是:征地目的的公益性㊁征地补偿的公平性㊁征地程序的合法性㊁征地救济的多样性.行政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只能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限制或剥夺公民的权利,通过实施法律来实现合法的公共利益目标.例如,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后,第十条明确规定, 国家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者征收公民的私有财产,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强调要充分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正式确立了依法界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进一步确立了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宪法精神.当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怎么做?西塞罗,一位罗马学者,曾经说过公共福利高于个人利益.这种认识是以公共本位思想为基础的,是古代国家倡导 共同善 的结果.然而,自启蒙运动以来,特别是康德 个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的思想,现代国家逐渐转向以个人为导向.在这种思想下,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道德基础就丧失了.因此,有必要建立新的规则来解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这一新规则要求中立的第三方以 质 和 量 来评价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从而决定哪些利益应该首先让步.在现代社会中,要解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关键是要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分别进行质与量的评价.所谓定性评价,是指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否具有不同类型的价值.所谓定量评价,是指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否具有相同的价值类型.当然, 质 与 量 的评价并不是普遍的,它必须基于具体的 案例 来衡量.公共福利的价值必须是数量上最广泛㊁质量上最高的.所谓 最大数量 ,是指受益人人数最多;与人类生存关系越密切,就越符合 最高质量 的标准.当等价性较广且质量较高时,质量优于数量.3㊀启示公共利益具有模糊性或不确定性的特征. 法律必须对社会关系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调整,这样两者之间就会出现紧张和矛盾. 然后,法律应尽可能明确公共利益,使公共利益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利益.公共利益的制度化建设,以行使收集权进行直观㊁规范的认定,从而完善现有收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赋予行政机关权力可以以损害个人利益为代价追求公共利益,这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只有立法机关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明确什么情况下公共利益可以优先于个人利益,社会才有必要的私人空间成为民主社会.法律之外,没有必要运用行政权力积极维护公共利益.法律不允许牺牲较大的私人利益来换取较小的公共利益.在法律面前,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是平等的.只有当他们权衡和比较,公共利益可以不惜牺牲个人利益.因此,在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时,我们应该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参考文献[1]汪辉勇.公共价值论.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4.[2]胡建淼,邢益精.公共利益概念透析.法学,2004,10.[3]陈庆云,等.论公共管理中的社会利益.中国行政管理,2005,9.。
政府与钉子户谈判案例
政府与钉子户谈判案例
说起钉子户,想必大家不会陌生了,很多钉子户因为拆迁款的问题谈不拢,有的是确实拆迁款不合理,有的是想借此机会成为拆二代。
而我们今天要说的钉子户可不简单,被称为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对于他们来说,无论政府、组织或个人如何施压谈判,都不能动摇钉子户搬家的决心,他们的回应只有两个字:不搬! ? 这几家钉子户位于日本"成田机场"的飞机跑道正中央,因为他们非常团结,形象的被人们称为"团结小屋",由于双方就拆迁款的问题一直未能谈拢,机场飞机被迫绕道起降飞行了35年之久,机场的噪音非常大,为了不影响钉子户们的正常工作休息,机场方面考虑的非常周全,被迫将飞机起降时间定在了每天晚上11点之前,最终导致机场付出了高昂的维护成本。
? 政府也曾因为这些钉子户出面谈判,35年过去了,不但没有进展,反而为他们花费巨资修建了专门的公路,这里的公路和普通公路不一样,因为是机场公路,要求就略显"高端"。
"成田机场"修建于1978年,因为这些钉子户态度坚定,至今没能正式完工,就连机场的唯一一个跑道,也是历时12年才勉强完工。
在这35年的时间了,双方经历了无数次的谈判,谈判专家来了一拨又一波,拆迁款也是成倍的增长,可是这些钉子户们像吃了秤砣一样,就是不搬。
钉子户从哪里来的这么大底气?原来,他们手里有一份该房屋的地契,比房产证的法律效力还大,正因如此,机场和当地政府拿他们没有办法,如果一旦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带来的后果将是无法挽回的。
好多人由此想到了自己,想到了我们的现状,这种情况如果放在中国,会是什么结果呢?。
中国最悲剧三大钉子户
中国最悲剧三大钉子户
1、上海普陀区武宁路光复西路光复里小区,网友更喜欢叫这个小区“上海最牛钉子户”。
在光复西路壮观的高楼大厦的背后,藏着中国最贵的一片废墟。
因为这片废墟上,还零星住着几户钉子户。
当初拆迁时,由于房地产火热,加上这里的位置优越,有居民开口就是“没有一个亿不搬走”,此后光复里小区变成了“上海最牛钉子户”。
由于双方没有谈拢,拆迁的事就搁置了下来,这一搁就变得遥遥无期。
眼见已经搬走的邻居早已回归正常生活,留在这里的钉子户心境也发生很大变化。
当记者再次到这里采访时,钉子户老江全家都急了:“这里到处是垃圾,苍蝇蚊子满天飞,只要给我们足够住的房子,哪怕在嘉定(上海郊区),我们也愿意搬走”。
2、北京朝阳区曙光西路,一处未被拆除的房屋,将一条双向8车道的干道,生生“挤”成两车道。
本来为了缓解拥堵而建的新干道,反而使得这片区域更堵了。
屋主叫张长福,他一直对拆迁价格耿耿于怀:“值一块钱的东西,你给三毛,你干吗?”张长福的房子在道路中间“坚守”了八年后,被朝阳法院强制拆除,他用八年时间等到了一个他最不想看到的结果。
3、浙江绍兴市袍江区,杭甬高铁路基下一栋孤零零的小房子,已经“钉”在这里五年。
同样是因为拆迁方与屋主没有谈拢,屋主
决定不给到理想价位就不搬走。
但如今铁路已经开通,也没人再来找他协商拆迁。
错过了最佳时机,屋主就像一个在赌桌前没有筹码的赌徒。
除了拆迁费落空,再看看房子与铁路的间距,几乎全天候运行的铁路让小憩一会都变成了奢望,不知道如今这个处境的屋主心理阴影得有多大。
民国史上最牛钉子户 不给蒋介石扩建老家让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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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史上最牛钉子户不给蒋介石扩建老家让道
导语:蒋介石想把老家的旧房子拆掉扩建一下。
邻居们得知后,都纷纷让出自己的宅基地,可是隔壁卖千层饼的周顺房的主人却不愿意腾出自己家的地盘。
蒋介石想把老家的旧房子拆掉扩建一下。
邻居们得知后,都纷纷让出自己的宅基地,可是隔壁卖千层饼的周顺房的主人却不愿意腾出自己家的地盘。
今天我们到蒋氏故居,就会看到蒋家面临剡溪的大院右侧,有一个“周顺房千层饼店”,嵌在蒋家大院的一角,显得有些“另类”。
什么叫“钉子户”?《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在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时,讨价还价,不肯迁走的住户。
其实,在历史上,也不乏这样的拒不搬迁的主,其中有六个不畏强实力的牛气冲天的“钉子户”,令要求其迁走者无可奈何。
抗旨不遵的少林寺
大唐武德五年五月,皇帝李渊下了诏,责令拆毁少林寺,解散众僧。
少林寺在十三立功僧的率领下,以少林寺虽居伪郑之地,却曾助大唐攻下州并曾劫救秦王为由,硬是抗旨不遵。
因为,就在一年前,也就是武德四年的四月底,少林寺刚刚为大唐平定夏国和郑国立下大功,并被秦王李世民亲书嘉奖并赐寺田四千亩,少林寺惠场、昙宗、志坚等十三立功僧被晋封为将军僧。
而当时的秦王李世民正被太子一党挤兑,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
少林寺众僧,竟敢在一千五百年前的帝王时代,也就是绝对专制的年代,大唐皇帝亲自下诏,寺院和众僧竟敢不听从,不拆迁,不离寺,堪称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唐高祖李渊当时颁布的减寺疏僧诏(节选)是这样的:
“释迦阐教,清净为先,远离尘垢,断除贪欲。
所以弘宣胜业,修植生活常识分享。
钉子户的行为就是敲诈
钉子户的行为就是敲诈
那些钉子户不想搬走的目的,就是要以搬迁为由,进行敲诈勒索,因为有些开发商就在旁边几十米远处有不拆的楼房中找到相同楼层、相同大小而且装修更好的楼房和钉子户换,他们也不换,政府坐视不管也助长了他们的私欲,他们便得寸进尺满口要价不达目的誓不休,本来不管是回迁还是赔偿都让搬迁户只赚不赔,而且远远高于原来要搬迁房子的成本,可是这些钉子户贪心不足蛇吞象,为此使很多急于回迁的住户长时间回迁不了,还有每年开发商要损失几千万,为此使建房成本加大,这个成本就转嫁到房价上,所以如果有80%以上的住户同意搬迁,政府应该强迫钉子户搬迁,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搬迁的,可以在附近联系不拆的房子中找相同楼层或者更好楼层及相同大小和更大更好的房子进行调换,因为周围有很多人盼望拆迁,新建房不仅节能、环境还好等等好处,如果不回迁就有赔偿款可以去买离自己工作更近的房子,所以愿意调换的人很多。
(整理)从物权法看“钉子户”中的法律问题.
从物权法看“钉子户”中的法律问题自3月份以来,引起中外媒体广泛关注的重庆“钉子户”事件,终于在2007年4月2日以和解的方式尘埃落定。
但是,主人公杨武站在房屋顶上挥舞五星红旗的画面,以及他打出的一面写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标语,依然历历在目。
这一事件之所以倍受关注,成为各界谈论的焦点,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适逢《物权法》通过。
有学者将其作为物权法实施的标志性事件,它对普及物权法所起的巨大作用,可以说是无法估量;其对人心的深刻影响,是多少堂课、多少本书都难以企及的。
而如果就重庆“钉子户”事件展开更为长远的思考,我们将获益更多。
透过事件的背后,我们可以看出其中主要涉及到以下这么几个问题:第一,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性质到底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第二,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有什么判断标准?第三,在拆迁过程中,如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围绕以上问题一一展开论述。
一、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性质(一)拆迁行为的定义及性质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拆迁许可证,依法拆除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我国现行房屋拆迁制度,主要由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来规范。
对于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定位,代表性的观点是“城市房屋拆迁既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又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混合。
” [1]依据《条例》的规定,此两种性质具体表现为:第一是行政法律关系,即行政主管部门向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法律关系。
在这一个法律关系中,政府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能,双方当事人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二是民事法律关系,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平等的法律关系。
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只要符合拆迁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进行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定位是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基石,这将直接影响到房屋拆迁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
从某种意义上讲,《条例》对房屋拆迁法律性质的认识错位,是导致现行房屋拆迁制度存在瑕疵、乃至房屋拆迁纠纷不断、野蛮拆迁时有发生的根源所在。
案例1“黄埔最牛钉子户”经营小店面临停业
案例1:“黄埔最牛钉子户”经营小店面临停业 2011年10月16日06:00 南方都市报微博因阻路又不同意拆迁补偿方案的“黄埔最牛钉子户”陆家再次跃入媒体视野。
前日为其召开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上除了拆迁补偿谈不拢,陆家人当前最关心的是自家杂货铺还能否经营。
黄埔区工商局表示,该处商铺去年底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已经到期,目前处于无证经营状态。
这意味着,“黄埔最牛钉子户”经营的小店随时面临停业。
杂货店生意冷清一间杂货铺占据了一楼厨房以外所有面积,货柜上的儿童小玩具、小食等都覆着厚厚一层土,半天也不见一个客人。
陆家代表陆秀华称,她家是黄埔最早开办自选超市的商户,一楼是杂货铺、二楼是甜品店,二楼早就关门,第一次拆迁以来,周边都变成了工地,一楼杂货铺一直苦撑,卖卖水、报纸、烟等,营业额微乎其微。
从2005年底地铁5号线建设需要征拆开始至今,它已经“挺”了6年。
当年,因为它的存在,地铁5号线文冲站施工由明挖改成暗挖,致使工期严重滞后、成本大增。
它“挺”过了第一次拆迁,如今,它又成为大沙东路东拓的“咽喉”。
营业执照已过期黄埔区工商局有关工作人员称,位于石化南一街6号的黄埔红山裕兴糖烟酒食杂店,于1983年3月1日经个体户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现该个体户营业执照确已过期失效。
由于该个体户注册作为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按照2010年8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10]73号)纳入建设用地征收土地位置的范围内,及《广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穗国房字〔2010〕351号)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建设通告或征地预公告发布后,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权限,在用地范围内,对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停止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因此,相关单位不能对石化南一街6号房屋批准临时商用。
据悉,今年9月30日,黄埔区工商局已经对陆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剧本_钉子户的故事
剧本:钉子户的故事
剧本简述:不愿意拆迁的钉子户
画面1
老板:你在这已经做了三年的钉子户了,我决定把钱给你加到8000万,钉子户:哼,
老板:别太贪心,不然有你好看,
钉子户:滚,
邻居:别怪他,他孩子被拐了,他怕房子要是没有了,哪天孩子要是回来找不到家了。
画面2
钉子户的儿子回到了家
钉子户:孩子孩子,你怎么回来的,
老板:我找回来的,
钉子户:谢谢,谢谢。
我的孩子
画面3
老板:小刘,动用我的一切人脉给钉子户找孩子。
End.
建议:
1.结合语境拍摄。
2. 仅参考建议,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酌情加减音乐、台词、道
具、服装,切勿生搬硬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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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日报》说法殷清利律师评邢台“怪异”拆迁案邯郸日报》说法殷清利律师评邢台“怪异”拆迁案客座律师: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贾增军、律师殷清利案件回放:2007年初,邢台市启动中兴大街拓宽改造项目,该项目全长10085米,涉及拆迁单位和个人85户,尚有郑某等11户未达成协议。
该11户的房屋其中一部分在项目红线内,被列入拆迁范围。
2007年4月拆迁人邢台市城投开发公司委托邢台市金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11户红线内土地房屋评估,评估选用重置成本法,11户除郑某、石某两房按门市分别补偿152325元、237076元外,其他9户按住宅补偿27144元至71128元不等。
2007年8月24日,邢台市建设局向拆迁人颁发拆许字(07)第0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拆迁期限为2007年8月24日至当年10月9日。
后均因11户要求按同地段商业用房补偿,每平方米价格不低于16800元,双方因补偿差距太大未能达成协议。
后拆迁人于2007年9月14日提出房屋拆迁裁决申请,至2007年9月14日邢台市建设局对11户作出(2007)邢市房拆迁裁字第5至8号、10至16号裁决书。
11名拆迁户委托邯郸律师代理,以拆迁人未依法向拆迁户转交分户报告、评估机构评估方法不符合法律要求、有异议未做专家评估、裁决只裁货币补偿剥夺拆迁户补偿选择权、拆迁项目未做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审批备案等20点理由,于2007年9月29日向河北省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河北省建设厅予以受理。
复议受理后,11名申请人通过阅卷又补充提出此拆迁为“先估价后发拆迁许可证”系违法等意见。
同时被申请人邢台市建设局答辩时,未正面谈及复议申请书所提内容,一再主张该拆迁项目为公益事业项目,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等。
复议机关以情况复杂为由,对该案延期至2008年1月19日。
最终,复议机关在2008年1月18日就11户的复议申请下达了冀建复字(2008)4至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该决定书认定了此次房拆裁决中存在的“怪异”现象。
认为:邢台市建设局在对拆迁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和程序进行审查时,对拆迁人在评估时点、评估方法上存在的问题未予指出,属于审查不严;在核实补偿安置标准时,明知当事人对拆迁结果有异议且未经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在此情况下而未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就进行了裁决,属于程序缺陷。
据此认为,邢台市建设局在裁决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裁决不当,做出撤销决定。
律师点评:该案系通过复议方式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的典型判例,这在河北省房拆行政复议领域被业界称之为“很少有的撤销拆迁裁决的复议决定”。
具体分析此次房拆裁决中违法之怪异现象如下:第一种,先评估后发拆迁许可证。
关于此次房屋拆迁,许可证明确拆迁期限为2007年8月24日至2007年10月9日止。
而11户的拆迁评估报告书均载明估价时点为2007年4月22日,说明该次拆迁系典型的先估价后发证。
这严重违背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11条第2款规定:“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这样早做估价的裁决也肯定不能反映房屋拆迁时的市场价格。
第二种,未送估价报告,拆迁户何来知情权?拆迁人作为委托人未依法向11名拆迁户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拆迁户的复估、再行评估等权利无法实施。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18条第2款规定:“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
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三种,未采用市场比较法,且未说明理由。
评估报告所载选用重置成本法并参考市场交易价格进行估价,并没有说明原因。
显然此举违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
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第四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未做专家评估。
邢台市建设局在11名拆迁户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拒绝调解的情况下,且未经房地产专家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未以专家鉴定做为最后裁决依据。
属程序上严重违法,因此无法保障评估的真实性。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0条第1款第4项规定: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初充:本案系殷清利律师代理,殷清利律师专业做房屋拆迁,曾著《城市房屋拆迁制胜宝典》一书,曾代理的邯郸县东柳林拆迁案,《中国青年报》、《中华工商时报》、《工人日报》、《经济参考报》、《燕赵都市报》等均进行了报道,在房屋拆迁领域深受广大被拆迁人好评,被誉为“抗拆英雄”。
新闻背景:重庆“钉子户”拆迁案始末2007年04月03日 14:49:28 来源:新华网重庆市九龙坡区拆迁“钉子户”吴苹夫妇与开发商达成和解后,2日19时左右,重庆市九龙坡区开始对拆迁“钉子户”的房屋实施拆除,截至记者发稿时,吴苹夫妇的房屋已经拆完。
新华社记者周衡义摄组图|更多现场图片·“重庆最牛钉子户”建筑4月2日夜已经被拆除·重庆“钉子户”获拆迁安置房及90万元营业损失·法院透露重庆“最牛钉子户”走下“孤岛”详情·重庆“最牛钉子户”已觉疲惫不想再面对媒体网民看法>>>新华网重庆4月3日电(记者张桂林张琴)重庆“钉子户”拆迁案已协商解决,进程和结果广受社会关注。
此案过程简录如下:2004年,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对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进行开发,拆迁工作从2004年9月开始,该片区280户均已搬迁,仅剩一户未搬迁。
这幢户主为杨武、吴苹夫妻的两层小楼一直伫立在工地上。
2004年10月,吴苹夫妇的房屋被断水,2005年2月房屋被断电,施工队进场后,房屋与外界的道路也被阻断。
2005年2月,开发商向九龙坡区房管局提出拆迁行政裁决,要求裁决被拆迁人限期搬迁。
九龙坡区房管局于2007年1月11日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2月1日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先予强制拆迁申请书》,法院受理了此案。
3月19日,九龙坡区法院组织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吴苹、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听证,并当庭裁定限吴苹夫妇在3月22日前自动搬迁。
3月21日,法院多次组织拆迁三方进行协商,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南隆开发有限公司的代表和吴苹参加了协商。
3月23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3月25日,吴苹向九龙坡区法院提出要求院长接待,当日法院院长和执行法官接待了吴苹,表示愿意协商。
3月26日,九龙坡区法院组织拆迁双方进行了协商,由于拆迁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协商未果。
法院于当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吴苹夫妇在3月29日前自动搬迁。
3月27日,法院再次组织拆迁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分歧仍然较大,并表示拒绝继续接触。
吴苹要求面见九龙坡区委书记郑洪。
3月28日,吴苹与九龙坡区委书记郑洪面谈,吴苹的态度有了较大的转变。
3月30日,九龙坡区法院发布公告,责令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并将九龙坡区鹤兴路区17号房屋交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否则法院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4月2日,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和吴苹夫妇达成协议。
吴苹夫妇接受异地商品房安置,自愿搬迁,并获得90万元营业损失补偿。
4月2日下午,户主杨武自愿离开房屋,当日19时拆除施工开始,至22时36分,房屋被顺利拆除。
========================相关评论======================从重庆拆迁纠纷和解看物权制度4月2日,备受关注的重庆杨家坪拆迁纠纷终以双方和解顺利解决。
这个令人欣慰的结果,以及房主三年拒不搬迁的坚持、开发商难能可贵的耐心、众多群众倾注热情的关注,无不从一个角度呈现了刚通过的《物权法》产生的时代背景:私人物产的价值观念其实早在人们心中根植。
尊重法律就好此事毁誉不一,其间包含了复杂的背景和情感因素。
担心者有之,如果因无理要求而成为“钉子户”,无疑也在侵犯公众的合法权益。
进而,如果以此为范,势必会影响城市正常的建设发展。
赞成者有之,甚至有人称房主为“英雄”,因为他们“以个人卑微的力量捍卫着按照自己意愿处置自己财产的自然权利”。
重庆的这座“孤岛”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没有从地球上消失,足以说明开发商对法律仍心存畏惧,从这点来说堪称进步。
钉子户事件:法治背景下的深深忧虑最近几天,“史上最牛的拆迁户”受到了极大的关注。
且不去论地方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也不说“钉子户”的抗拒行为是否合理,单就一个基层法院做出的裁定书,并未按照裁定的内容予以实施而言,给我们的感觉是“执行难”问题并未得到太大的改善,法院裁决的权威受到了其它因素的左右。
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拆迁案”的法治思考作者:尹建国发布时间:2007-04-10 09:35:46案中探寻编者按: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拆迁案”,原本为一个普通的房屋拆迁案件,但由于法院一次次通知限期搬迁而未果,被拆迁人手拿法律、房插国旗竭力维权,而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物权法刚刚公布就面临这一考验,加上拆迁本是我国近年来非常敏感的焦点问题,孤岛般的拆迁现场引起了世人关注。
现在尘埃落定,结果皆大欢喜,然而,也留下了许多需要深刻思考的问题:如何看待这一案件对法治建设的影响?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法律和法院的权威如何维护?怎样在法治的前提下构建社会的和谐稳定?等等。
个案的解决,并不意味着这些问题的解决。
4月2日前几个月,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的繁华闹市里,一个被挖了十几米深的地基坑中“巍然”矗立着一栋二层小楼,“别样景致”异常引人注目。
这就是被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拆迁案的现场,自3月以来引发了境内外诸多媒体和民众的广泛关注。
围绕着这栋小楼拆与不拆,一方是誓与楼房共存亡的平民夫妻,另一方是心急如焚的房地产开发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先后被卷入其中,出现了严峻的对峙形势。
一桩普通的拆迁案经媒体的广泛报道和渲染后,俨然已经演变成物权法出台后公民私有财产权对抗国家强权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毋庸置疑,该案之于法治建设的“标本”意义,不可谓不大。
首先,借物权法颁布之机,该案将法治社会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推至“风口浪尖”,引发全民的空前关注,触及国家强制征收权力行使的合法性边界。
我国物权法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物权法草案说明”中称,“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
”而住宅作为公民所有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和公民生活的“城堡”,无疑应得到最全面、最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