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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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疆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山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重点关注的问题李倍伊

浅谈新疆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山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重点关注的问题李倍伊

浅谈新疆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山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重点关注的问题李倍伊发布时间:2021-10-29T08:44:21.616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9期作者:李倍伊[导读] 新疆地域辽阔,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

露天开采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大,而新疆生态环境脆弱,且破坏后不易恢复。

新疆绿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 830000摘要:新疆地域辽阔,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

露天开采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大,而新疆生态环境脆弱,且破坏后不易恢复。

因此本文讨论新疆露天开采非金属矿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几点问题。

关键词:非金属矿,露天开采,环境影响评价引言新疆现已发现各种非金属矿产138种,矿产地1100多处。

截止2001年底,列人自治区储量表的有62种,276处产地。

其中钠硝石、钾盐、蛭石、膨润土、皂石、白云母、石盐、芒硝、石棉、饰面石材、石灰岩、页岩、红柱石、陶瓷土等,其储量和品质,在全国具有一定优势或名列前茅[1]。

非金属矿山矿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特点存在一定阶段性,基于不同阶段造成的环境影响,项目的侧重点及工程分析内容也存在一定区别。

矿山建设项目属于生态类项目范畴[2],矿山的开采方式业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

露天开发项目主要考虑对地表土地占用、植被及野生动植物生境破坏,开发建设活动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不利影响。

地下开采一般考虑多一点的则是对区域地质构造的分析、对地下水及其他环境要素的不利影响。

本文仅针对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山类项目。

1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山类项目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替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较前版作出了细化,且发生了较大变动,也避免了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山类项目报告类别划分错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资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资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引言为贯彻党的十八大、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精神,落实自治区关于“严格环境准入条件,新建项目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高效益,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技术”的指示,我厅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非金属矿采选、金属矿采选、煤炭采选、化工(电石、氯碱、焦化)、电力、有色金属冶炼、纺织(棉浆粕、粘胶纤维、棉纺、印染行业)等七个主要行业的环境准入条件。

该环境准入条件将作为自治区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和指南,各地、各部门可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环境准入条件的制定和实施将促进我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和“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生态环境保护战略,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在环境准入条件的试行期间,我们将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疆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目录一、通则(一)适用范围 (1)(二)环境准入条件总体要求 (1)二、非金属矿采选行业 (4)(一)选址与空间布局 (4)(二)污染防治 (5)三、金属矿采选行业 (7)(一)选址与空间布局 (7)(二)污染防治 (9)四、煤炭采选行业 (10)(一)选址与空间布局 (10)(二)污染防治 (11)五、化工行业(电石、氯碱、焦化) (14)(一)选址与空间布局 (14)(二)污染防治 (16)六、电力行业 (19)(一)选址与空间布局 (19)(二)污染防治 (20)七、有色金属冶炼行业 (22)(一)选址与空间布局 (22)(二)污染防治 (23)八、纺织行业(棉浆粕、粘胶纤维、棉纺、印染行业) (30)(一)选址与空间布局 (30)(二)污染防治 (31)九、管理与监督 (33)十、附则 (35)一、通则(一)适用范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以下简称“环境准入条件”)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金属矿采选、金属矿采选、煤炭采选、化工(电石、氯碱、焦化)、电力、有色金属冶炼、纺织(棉浆粕、粘胶纤维、棉纺、印染行业)等七个主要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及其相关环境管理活动,编制涉及建设项目的产业和区域发展规划也应遵守本环境准入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全过程监管,规范排污许可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核发的准予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分为重点排污单位和一般排污单位。

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自治区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确定的其他有严重环境影响、需要采取特别治理措施的污染物。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三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排污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包括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规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并载明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要求。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六条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并核发下列排污许可证:1 .总装机容量30 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自备电厂);2 .石油开发单位;3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竣工环保验收的新建项目所在单位。

地(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排污许可证。

地(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核发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1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的;—2精品文档3 .运营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4 .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5 .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新疆维吾尔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新疆维吾尔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
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2]3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2.01.04
【实施日期】2002.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11月29日第253号令)精神,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自治区环保局拟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此《实施
意见》已经自治区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造福我区各族人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防止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各类生态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全面、深入贯彻《条例》,有效地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在我区的实施,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环保准入条件通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环保准入条件通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环保准入条件为保障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有效预防二次污染,严控环境风险,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准入条件》由《环保准入条件·通则》和若干具体危险废物类型准入条件组成。

本次发布以下三个部分。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环保准入条件·通则》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环保准入条件·废矿物油》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环保准入条件·废液》本准入条件属首次发布,自治区环保厅将适时发布其他类型危险废物的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本准入条件自治区环保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环保准入条件·通则前言为保障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有效预防二次污染,严控环境风险,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是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适用范围本准入条件是制定具体类型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环保准入条件的依据。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及危险废物经营资质许可等。

二、选址规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的选址须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的厂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并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下风向。

处置利用项目的厂址必须具有独立且封闭的厂界(围墙或栅栏),且厂界的安全防护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Ⅰ、Ⅱ类水体两岸及周边2公里内,Ⅲ类水体两岸及周边1公里内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禁止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7•【字号】新政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4〕3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断改善全区空气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以分区控制、属地管理、区域协作为原则,采取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加快污染源综合治理等措施,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实现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二、工作目标总体目标:经过努力,到2017年实现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其中乌鲁木齐市等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其他城市空气质量逐步改善。

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区城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乌鲁木齐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昌吉市、阜康市、五家渠市、奎屯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乌苏市、石河子市、伊宁市、和田市、喀什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库尔勒市、吐鲁番市、哈密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5%,克拉玛依市、塔城市、博乐市、阿勒泰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保持2012年水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环保准入条件通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环保准入条件通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环保准入条件为保障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有效预防二次污染,严控环境风险,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准入条件》由《环保准入条件·通则》和若干具体危险废物类型准入条件组成。

本次发布以下三个部分。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环保准入条件·通则》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环保准入条件·废矿物油》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环保准入条件·废液》本准入条件属首次发布,自治区环保厅将适时发布其他类型危险废物的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本准入条件自治区环保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环保准入条件·通则前言为保障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有效预防二次污染,严控环境风险,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是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适用范围本准入条件是制定具体类型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环保准入条件的依据。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及危险废物经营资质许可等。

二、选址规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的选址须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的厂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并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下风向。

处置利用项目的厂址必须具有独立且封闭的厂界(围墙或栅栏),且厂界的安全防护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Ⅰ、Ⅱ类水体两岸及周边2公里内,Ⅲ类水体两岸及周边1公里内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禁止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新环固体发〔2022〕88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新环固体发〔2022〕8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巩固我区“十三五”重金属污染防控成果,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控,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15日(联系人:薛志刚,联系电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十三五”时期,我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提前完成国家下达的减排目标。

为进一步巩固成果,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控,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新疆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把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为目标,以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为抓手,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有效管控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新疆”提供坚强的保障。

新疆重点行业环境准入实践概述

新疆重点行业环境准入实践概述

1 环 境 准 入 条 件 的 要 求 与 特 色
在 全 面 收集 、 分 析 国 家 和 新 疆 有 关 产 业 和 环 保
政策 、 各 地 州市 产 业 布 局 和发 展 情况 、 相 关 产 业 和 区
域发展规划 , 并 参 考 其 他 省 市 环境 准 人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了 新疆 环 境 准 人 条件 , 以期 为 最终 制 定 出 台 符合新疆 实际情况的环境准入政策 、 指 导 区 内重 点 行 业 和 重 点环 境 敏感 区域 产业 健 康 有 序发 展 提 供 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治 区 重 点 行 业 环 境 准 入 条 件 ( 试
其次 , 结 合行 业情 况提 出重 点行 业 准入 要求 。
行) 》 ( 以下 简称 “ 环境 准 入条件 ” ) , 并 逐步 落 实 , 取
得 一定 的实践效 果 , 对于 引导 新疆 维 吾 尔 自治 区资 源 型产业 合 理布 局 、 有 序发 展 发挥 了积极 作用 。
( 新 疆 环 境 工程 评 估 中 心 , 乌鲁木齐 8 3 0 0 6 3 )
摘 要 :为 贯 彻 落 实新 疆 维 吾 尔 自治 区党 委提 出 的 “ 环保优先 、 生 态立 区” 和“ 资源 开 发 可 持 续 、 生态环境可持 续” 要求,
在 对 自治 区 重 点行 业 开展 全 面调 研 的基 础 上 , 因地 制 宜 地 提 出 了新 疆 重 点行 业 环 境 准 入 条 件 并 已试 行 。 自试 行 以 来 ,
环 境 准 入 条 件 已 经成 为新 疆 维 吾 尔 自治 区环 境 保 护厅 建 设 项 目环保 审 批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依 据 和 指 南 , 也 成为新疆各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落实自治区环境监察机构职责划分和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工作精神,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点污染源实施环境监督检查、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重点污染源为国家、自治区、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公示的重点监控企业。

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察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环境监察职责第六条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调度。

第七条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按照委托权限负责全区重点污— 1 —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稽查和考核。

第八条地州市环境监察机构按照委托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负责对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指导、调度、稽查和考核。

第九条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按照委托权限负责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环境监察工作。

第十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实行环境监察属地化责任管理和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责任制,按照环境监察责任网格化管理要求,明确监管任务和要求,明确监管的主管领导、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环境监察要求第十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结合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察工作要点和实际,制定本辖区月、季度、年度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重点污染源企业按照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下发的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模板和程序开展现场环境监察,未制定现场环境监察模板的行业,可按照现场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开展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1•【字号】新政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1〕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2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自治区组织编制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现就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让大美新疆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底线思维。

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改善、不能变差,生产生活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开发建设不突破资源环境承载力,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重点行业准入条件评估审查

重点行业准入条件评估审查

重点行业准入条件评估审查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各个行业都在不断演进和变化。

为了保障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确保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的评估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重点行业通常涵盖了对国民经济有着重大影响的领域,如能源、金融、通信、交通等。

这些行业的稳定运行和合理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命脉和社会的稳定繁荣。

准入条件的评估审查首先需要明确其制定的依据和目标。

这些依据往往来源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等。

其目标在于筛选出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企业或机构进入行业,防止低水平、无序的竞争,推动行业的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在评估审查过程中,对企业的资质和能力的审查是核心环节之一。

这包括企业的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管理能力、人才队伍等方面。

以能源行业为例,一家想要进入的企业必须具备足够的资金来进行大规模的能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拥有先进的能源开采和转化技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减少环境污染。

在金融行业,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资本充足率、信用评级等都是重要的评估指标。

技术创新能力也是评估审查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重点行业需要不断引入新技术、新模式,以提高生产效率、优化产品服务、降低成本。

例如,通信行业中的 5G 技术研发和应用,要求企业具备强大的技术创新能力,能够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对于那些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的企业,可能难以满足准入条件。

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当今的评估审查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许多重点行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如化工、采矿等行业。

因此,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可持续发展方案,以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

市场需求和供应状况也是评估审查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如果一个行业已经处于饱和状态,过多的企业进入可能会导致过度竞争,资源浪费。

相反,如果市场需求较大,而现有供应不足,那么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引入更多有实力的企业,可以促进市场的平衡和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03•【字号】新政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03]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提高我区劳动者整体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在全区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是我国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评价和鉴定。

要求从事技术复杂、具有通用性、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在从业前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这项制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使用劳动力的法律要求和主要依据。

当前,我区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劳动者技能与岗位技术要求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不能适应我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岗位不断变动形势的需要。

一方面,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和新增劳动力就业困难,另一方面许多岗位又缺少技能素质优良的从业人员,影响了自治区社会和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从提高我区劳动者整体素质入手,大力发展职业培训,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

因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充分认识在我区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稳妥的推行这一制度。

环境保护区 产业准入条件

环境保护区 产业准入条件

环境保护区产业准入条件
环境保护区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而设立的特定区域,其产业准入条件是指在环境保护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满足的
条件和要求。

产业准入条件通常涉及到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污染
排放等方面的规定。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产业准入条件通常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在环境保护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
业通常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提
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 资源利用,产业准入条件还会规定对环境保护区内的自然资
源的合理利用方式和限制条件,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3. 污染排放控制,对于环境保护区内的生产企业,通常会对其
污染物排放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管,要求企业达到相关的排放标准
和要求,以保护环境质量和生态平衡。

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产业准入条件也会涉及到对产业结构、技术水平、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要求,以促进环境友好型产业的
发展,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此外,还可能涉及到对企业的投资规模、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
境保护的协调。

总的来说,环境保护区的产业准入条件是为了在保护环境的前
提下,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考虑
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
效益的统一。

这些条件和要求的制定旨在实现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
的良性互动,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产业企事业单位调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产业企事业单位调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产业企事业单位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新环科发[2011]242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产业企事业单位调查的通知(新环科发〔2011〕24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新疆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以来,新疆环境保护产业加快发展步伐,为新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及“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和环保部《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新疆环保产业跨越式发展,现对我区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开展一次调查。

本次调查范围为在新疆范围内从事环保产业及相关业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包含内地注册在新疆开展相关业务的单位)。

纳入本次调查的企(事)业单位类型为:一、环保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二、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服务单位;三、洁净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包括:节能、节水、绿色和有机食品生产等;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五、从事环境监测、环保技术研究开发的单位;六、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的单位;七、从事环保工艺和工程设计、承建环保工程、环保设施运营的企业;八、室内环境检测企业、室内污染治理企业。

请各地、州、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本地环保产业企事业单位进行本次调查,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认真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调查表》(见附件,电子版可从自治区环保厅网站下载),并负责收集本地各单位调查表(纸质版和电子版),集中整理后,于2011年6月20日前统一报送自治区环保产业协会。

联系人:哈妮帕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774号电子信箱:***************.cn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调查表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调查表单位负责人:填表人:电话:说明:1、带有“□”的选项请在“□”内打“√”;数据用阿拉伯数字,小数位保留1位。

2023年新疆对纯碱准入政策

2023年新疆对纯碱准入政策

2023年新疆对纯碱准入政策1. 评估主题2023年新疆对纯碱准入政策,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纯碱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在多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尤其在玻璃制造、造纸、化肥等行业中具有重要地位。

针对纯碱准入政策的调整对于相关行业和供应链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将从多个方面对这一政策进行深入分析,不仅仅是从政策本身的角度出发,更加关注其背后的产业动态和可能的影响。

2. 简要介绍2023年新疆对纯碱准入政策的调整,旨在优化化工原料的供应结构,提高生产质量和环保标准。

在之前的政策下,纯碱产能过剩、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环保压力不断增加,导致供需失衡和产业发展不平衡。

通过调整政策,有望实现产能去杠杠,提升企业竞争力和整体行业水平,从而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和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

3. 深入探讨在深入探讨这一政策调整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

我们可以从立法和政策的角度出发,分析新政策对于纯碱企业的准入条件、生产标准、环保要求等方面的具体变化。

我们需要关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对政策调整的应对措施和战略调整,以及纯碱价格、市场需求、行业集中度等方面的可能变化。

从区域经济和产业升级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分析新政策对于新疆地区经济结构、产业布局、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长期影响。

4. 文章内容在撰写文章时,我会分别围绕上述三个方面展开深入的论述。

我会对新政策的出台背景、内容和宣布带来的预期效果进行阐述。

我会结合市场分析、行业调研和政策评估,探讨政策调整对于纯碱企业生产、市场和发展的具体影响。

我会对政策调整对于新疆地区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长期意义进行综合解读和展望,从而使文章更加全面、深刻和有价值。

5. 个人观点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2023年新疆对纯碱准入政策的调整是一项符合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趋势的重要举措。

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和标准,有望减少低端产能和落后产能,促进优质企业的发展和集中度提升。

政策的调整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促进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疆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疆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疆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年度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环办发[2013]60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3.02.07【实施日期】2013.0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疆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年度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新环办发〔2013〕6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新疆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年度评价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意见》始下发,经研究,2013年度评价申报截止时间延长至3月底,望各地抓紧组织实施。

2013年2月7日新疆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年度评价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和“两个可持续”的发展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环境科学学会、新疆生态学会、新疆环保产业协会、新疆环保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联合组织开展新疆企业(指国控、区控企业、上市公司)、建设项目(指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建设项目,简称项目)环境保护年度评价工作。

一、评价目的全面客观分析新疆企业(项目)环境保护状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指导企业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同时,为自治区环保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二、组织机构新疆环境科学学会、新疆生态学会、新疆环保产业协会、新疆环保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联合成立新疆企业(项目)环境保护年度评价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秘书处下设办公室。

(一)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

秘书长由新疆环境科学学会理事长担任,副秘书长由新疆生态学会、新疆环保产业协会、新疆环保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会长(理事长)或副会长(副理事长)担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实施排污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实施排污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新环控发[2005]49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05.03.17【实施日期】2005.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新环控发[2005]4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兵团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为了加强对污染物排放行为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决定在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开展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现将《自治区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深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手段,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使排污许可证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污者之间的重要纽带,实现在管理模式上的一证式管理,做到依证管理,按证排污,违证处罚,规范排污者的环境行为。

二、时间安排(一)2005年3月20日-4月20日:各级环保局按照各自权限,告知排污单位向排污许可证发证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单位在4月20日完成排污申报登记。

(二) 2005年4月21日-6月30日:各级环保局按照各自权限,根据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内容、排放标准、区域环境功能及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结果,组织现场审核排污单位的申请指标和排污行为及相关事项,包括上年排污量及生产负荷、排污规律、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核定申报单位的允许排污总量及排放去向,完成对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审核。

(三)2005年7月1日-8月1日:各级环保局按照各自权限审核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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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7年1月引言制定和实施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对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导重点行业优化选址布局,促进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提升,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动绿色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新疆工作总目标,按照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要求,自治区环保厅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试行)》(新环发〔2014〕59号)涉及的非金属矿采选、煤炭采选、电力、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石、氯碱、焦化)、纺织等七个行业的环境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并结合实际,补充制定了铸造、合成革与人造革两个行业环境准入条件。

该环境准入条件作为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

目录一、通则 ............................................................................................................................................... - 4 -(一)适用范围............................................................................................................................ - 4 -(二)环境准入条件总体要求.................................................................................................... - 4 -二、非金属矿采选行业........................................................................................................................ - 8 -(一)适用范围............................................................................................................................ - 8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 8 -(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 - 8 -三、煤炭采选行业 ............................................................................................................................. - 12 -(一)适用范围.......................................................................................................................... - 12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 12 -(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 - 13 -四、电力行业 ..................................................................................................................................... - 15 -(一)适用范围.......................................................................................................................... - 15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 15 -(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 - 15 -五、金属矿采选行业 ......................................................................................................................... - 18 -(一)适用范围.......................................................................................................................... - 18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 18 -(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 - 19 -六、有色金属冶炼行业...................................................................................................................... - 21 -(一)适用范围.......................................................................................................................... - 21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 21 -(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 - 22 -七、铸造行业 ..................................................................................................................................... - 29 -(一)适用范围.......................................................................................................................... - 29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 29 -(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 - 29 -八、化工(电石、氯碱、焦化)行业.............................................................................................. - 32 -(一)适用范围.......................................................................................................................... - 32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 32 -(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 - 33 -九、纺织行业 ..................................................................................................................................... - 36 -(一)适用范围.......................................................................................................................... - 36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 36 -(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 - 37 -十、合成革与人造革行业.................................................................................................................. - 40 -(一)适用范围.......................................................................................................................... - 40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 40 -(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 - 41 -十一、附则.......................................................................................................................................... - 44 -一、通则(一)适用范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以下简称“环境准入条件”)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发布准入条件的相关行业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环境管理活动,编制涉及建设项目的产业和区域发展规划也应遵守本环境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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