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农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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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滨州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滨州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滨州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滨州市农业局及其执法机构将农业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局机关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农业执法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

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以本级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为主,以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和办公场所公示为补充。

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执法办案系统应与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对接,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第六条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联系方式、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办事指南、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三)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四)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一)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戴执法标志;(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四)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3.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管理,农业农村部起草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集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执法监督处(综合执法指导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农业农村部2022年3月31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过罚相当】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树立包容审慎执法观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18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鲁农政法字〔2018〕23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18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鲁农政法字〔2018〕23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18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18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鲁农政法字〔2018〕23号各市农业局(农委):为提高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水平,我厅组织开展了2018年度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经各市推荐和省评查专家小组集中评选,济南市农业局制作的《山东国商种业有限公司经营假种子产品案》等32个案卷被评为优秀案卷,现予以通报(名单见附件)。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案卷制作和评查工作,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制度,加强培训,规范执法,不断提升执法人员办案水平,为全省农业农村发展保驾护航。

附件:2018年全省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18年11月23日附件2018年全省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1.山东国商种业有限公司经营假种子产品案处罚机关:济南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济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李嘉奇、王洪勇、王海燕2.山东丰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假冒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案处罚机关:罗庄区农业局承办机构:罗庄区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王要龙、程磊3.临邑县临南镇金正大农资超市违法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德州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德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石刚、李文燕4.关于沂水县姚洼惠民蔬菜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处罚机关:沂水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沂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牛伟、袁茂明5.关于蓬莱市绿源有机复合肥有限公司生产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案处罚机关:烟台市农业局承办机构:烟台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张富海、刘松6.平度市钟波农资经营部(钟波)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青岛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青岛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程林、郭元成7.关于高青地银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处罚机关:淄博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淄博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韩冰、刘新浩8.关于烟台绿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假农药案处罚机关:烟台市农业局承办机构:烟台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杨志峰、初长江、吕云飞9.彭守合违法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杂交种、大豆种案处罚机关:薛城区农业局承办机构:薛城区农业局办案人员:时银玖、刘国芳10.关于胡东升经营劣质农药产品案处罚机关:牡丹区农业局承办机构:牡丹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李欣、李瑞志11.平度市信誉种苗商店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处罚机关:青岛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青岛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宋国通、李倩、孟宇航12.胶州市恒运源商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案处罚机关: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办机构: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案人员:姜超群、曹全忠13.关于淄博高新区石桥诚信农资经营部销售氯离子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案处罚机关:淄博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淄博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臧传军、王辉14.关于高青县赵店镇包福李村广胜农资销售点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处罚机关:淄博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淄博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张峰、韩兆朴15.烟台永沃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案处罚机关: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办机构: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案人员:郭连军、王清江16.张连贵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处罚机关:日照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日照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张先锋、张金志17.夏津县丰收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夏津县农业局承办机构:夏津县农业局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李莉丽、王以水18.赵有燕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滨州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滨州市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刘悦上、史东19.新泰市中万种子站秦英香违法经营未审定种子案处罚机关:新泰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新泰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杨士玲、郇存海20.枣庄市龙岩现代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处罚机关:滕州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滕州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闫东、吴建军21.潍坊市众和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处罚机关:潍坊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潍坊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李得福、程元刚22.王建华违规销售未取得农肥登记证的肥料案处罚机关:金乡县农业局承办机构:金乡县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李军、杨保华23.王万智生产农药非法农药案件处罚机关:梁山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梁山县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郑允恩、王恩春24.李成军违法销售散装玉米种子和未审定先推玉米杂交种子案处罚机关:德州市陵城区农林局承办机构:德州市陵城区农林局种子管理站办案人员:刘成祥、孔令玉25.临清市更道街先锋种业良种销售处销售涂改标签的种子案处罚机关:临清农业局承办机构:临清农业局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邢军、王刚26.滨州市隆丰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滨州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滨州市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高庆华、刘悦上27.长城精细化工厂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处罚机关:东昌府区农业局承办机构:东昌府区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立刚、段法尧28.关于临沭猪知源兽药销售有限公司青云分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处罚机关:临沭县农业局承办机构:临沭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立军、袁迎春29.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案处罚机关:曹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曹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高保明、张晓华、李雁军30.钟奇代无证生产兽药案处罚机关:济南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济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王蓓、杨军31.山东华尔康兽药有限公司生产劣兽药案处罚机关:济南市长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承办机构:济南市长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案人员:伊圣庆、袭著宏32.威海正方蛋禽养殖场销售不合格鸡蛋案处罚机关:威海市环翠区农业局承办机构:威海市环翠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陶洋、王锦程——结束——。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市城市管理局有关科室、单位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职责,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和案件运转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包括:日常巡查、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制作行政决定书、法律文书送达、执行等;局法制科负责重大执法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局执法监督科负责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执法支队内部运转完毕后,送局法制科审查。

法制科审查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执法支队根据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结果,作出执法决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执法案件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1、对公民没收价值五千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价值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2、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3、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1、查封、扣押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2、查封、扣押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3、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4、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滨政发[2014]22号【发布部门】滨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29【实施日期】2015.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滨政发〔2014〕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9日滨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应对突发事件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但是,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有关方面的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等)、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确定和调整市级管理权限内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省授权市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农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模板】

县农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模板】

XX县农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农业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对作出农业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法制审核是指作出农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对其合法性、适当性提出书面意见的程序。

农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有法制审核意见。

未经农业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集体讨论。

第四条农业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是法制审核机构,具体实施农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由本级农业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五条农业行政机关应当设置法制机构并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法制审核人员,以适应法制审核工作需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农业重大行政许可主要包括:(一)适用听证的农业行政许可事项;(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事项;(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农业行政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农业重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农业重大行政强制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九条农业行政机关执法机构应当在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后,将案件相关资料送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条拟作出的农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案件基本情况;(二)相关证据;(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四)经听证的,提交听证笔录;(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六)其他相关材料。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承 办 科 室
法 制 科 室
承 办 科 室
提交相关材料及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 决定意见建议及情况说明
法制审核的主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 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 交。 1
审核方式: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 为主;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 召开专家论证会、 听证会或者进行社 会风险评估。 承办科室应当予以协助 配合。
示例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法制审核范围:根据《山东省重大 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 我局对下列重大执 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 拟对单个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 得 50 万元以上或罚款 30 万元以上行政 处罚的; (二) 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四)案情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 易引起行政争议的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 法制审核的。 送审时间: 按照程序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案 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向法制机构提交 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 审核时间: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 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 7 个工作 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法 制审核机构分管负责人批准,可延 长 5 个工作日。 采纳: 承办科室应当
报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批
报法制科室负责人审批
充分研究采纳法制审核 意见和建议, 根据情况对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进行修改。 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经复核委员会审核 同意, 应当提交局长办公 会集体讨论决定的, 由承 办科室提交集体讨论。 法 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 见不一致的, 提交局领导 裁决或局长办公会集体 讨论决定。 执行: 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作出后, 由机构负责 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 作。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天台县农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6〕103号)和《台州市农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台农〔2016〕108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单位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县农业局及其所属单位,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三)拟作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四)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拟对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以农业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由局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局直属事业单位法制员进行审核。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法制机构(含法制员,下同)审核。

第六条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 个工作日。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内容是否适当。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9号)和《XX市即墨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具有承担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等。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相关执法承办科室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事前内部执法审核的活动。

第五条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法制审核工作,对相关科室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按照省住建厅要求的不少于行政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配备从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承担法律审核业务。

住建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孙元鹏副组长:王心亮组员:李年启(住建局法律顾问)、具有执法证的各科科长等。

第七条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增强法学理论研究和综合运用能力。

第八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对外作出决定:(一)法律适用有异议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二)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三)加重、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四)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五)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六)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决定;(七)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决定;(八)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或者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决定;(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决定。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日照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行政权力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

第三条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再提交法制审核的,法制审核科室不再进行法制审核,同时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报请法制分管负责人作处理决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立案、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结案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审核,审核程序由执法科室自行制定。

法制审核科室负责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章审核内容第五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四)查封场所,查封或扣押设施、设备、器材、物品、原材料、运输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五)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六)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措施;(七)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八)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法制审核科室应当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应当包括执法类别、事项名称、适用情形、事实依据等。

第七条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向法制审核科室提交以下材料:(一)拟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二)拟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三)调查取证材料;(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农办法〔2021〕1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农办法〔2021〕1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农办法〔2021〕1号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2020年我部继续在农业农村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农法综函〔2020〕58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组织开展本辖区案卷评查工作基础上,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145卷。

经我部组织专家从执法主体、当事人、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共评出优秀案卷56卷(附件1)、优秀文书12份(附件2)。

从评查情况看,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广西、内蒙古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案卷优秀率位居前列,但全国案卷质量整体有所下降,区域、行业不平衡问题仍然存在,一些省份报送的案卷案情简单,不符合评查要求。

二、主要问题(一)事实认定问题。

有的认定当事人不准确,将非法人组织认定为个人或法人,或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为个人。

有的证据收集不充分,仅凭询问笔录、产品标签、企业回函、上级通报等孤证证明主要违法事实,或仅凭当事人自认情况认定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

有的认定当事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缺乏相应证据。

有的入卷证据相互矛盾,询问笔录、处罚决定书关于主要违法事实表述不一致,未予甄别取舍或说明。

(二)法律适用问题。

有的适用法律未具体到款或项,或款项混淆不清。

有的违法行为定性不准,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局长代表市局对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工作。

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或局领导确定的意见承办相关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一)决策启动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1)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2)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向市局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办公室依照职权分工拟定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报局长决定;决策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科室、直属单位职责的,应明确牵头承办科室、直属单位。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决策方案。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暂行)》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暂行)》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滨政发[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暂行)》的通知(滨政发〔2009〕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暂行)》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滨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制作和收集的有关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法律文书和材料,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组织)通过对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农业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农业法制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农业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行政许可事项类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2.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3.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十人以上的行政许可;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违法及不当行政许可;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许可。

6.其他情况复杂、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1.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2.拟作出对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3.存在法律适用疑难、案情复杂或者定性争议较大的行政处罚;4.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十人以上的行政处罚;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曝光反映的违法及不当行政处罚;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7.其他情况复杂、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类1.扣押公民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或者冻结公民存款、汇款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案件;2.扣押法人(或其他其他组织)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或者冻结法人(或其他其他组织)存款、汇款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及价值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4.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人(或其他其他组织)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及价值五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5.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强制;6.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十人以上的行政强制;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曝光反映的违法及不当行政强制;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9.其他情况复杂、对行政相对人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强制。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鲁农法字〔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鲁农法字〔2023〕19号各市农业农村局、司法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提升我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效能,根据省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监督计划》安排,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拟于8-10月联合开展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范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含渔业主管部门,下同)及其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规范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建设情况;行政执法队伍和人员管理情况;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情况;“稳粮保供”专项执法行动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任务落实情况;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诉讼纠错情况;行政处罚案卷规范化建设情况。

(二)行政执法体系队伍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落实情况;执法机构编制落实和执法人员配备情况;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情况;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情况;执法人员能力提升和执法培训情况等。

(三)行政执法条件保障情况。

主要包括:农业农村部《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2022年版)》《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山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落实情况;执法设施装备管理和执法经费保障情况等。

(四)《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

主要包括:开展行政处罚法学习培训情况;健全完善行政处罚配套制度情况;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落实情况;县级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与行业监管衔接情况;县级农业农村行政处罚权是否存在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情况;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情况等。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暂行)》的通知-滨政发[2009]47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暂行)》的通知-滨政发[2009]47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暂行)》的通知(滨政发〔2009〕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暂行)》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滨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一)对公民罚款50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对法人或其它组织罚款50000元以上的;(二)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0000元以上的;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0000元以上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五)10日以上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及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送备案工作。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5]6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5]6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3日滨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科学化、标准化和动态化管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实施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事项,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上级政府下放本市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进行统一管理。

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是《目录》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清理、编制目录、动态管理、统计分析、监督检查等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的通知-滨政发[2008]71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的通知-滨政发[2008]71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的通知(滨政发〔2008〕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滨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机构和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或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或幅度的权力。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工作。

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四)公平合理原则。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决策结果的合法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所有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集体会议研究.第四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具体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事项的承办科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五条承办单位在起草决策方案时,应当保证决策建议的合法性。

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前,承办单位应当提请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决策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决策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说明);(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三)有关征求意见的材料。

应当举行听证的,还应提供听证材料;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应提供专家论证材料;(四)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包括:(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法律咨询或论证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征求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第九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局负责同志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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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农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我局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滨州市农业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属于重大处罚案件应当报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的;
(四)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六)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和省农业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作出下列许可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多人同时申请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外);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其他同业经营者重大经济利益的;
(三)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其相邻权人重大利益的;
(四)拟作出不予许可或者撤销许可决定的。

第五条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四)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000元以上的;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0000元以上的;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提交局政策法规科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材料;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应当载明列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五)调查取证以及证据的分析认定情况;
(六)听证情况;
(七)评估、鉴定情况;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办案人员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政策法规科收到承办机构送审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发现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提交。

第十条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局政策法规科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审核论证,也可以书面请示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执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适当;
(七)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提出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审,直至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法制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书,由执法机构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滨州市农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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