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船舶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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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概论2

海商法概论2

第 二 章 船 舶
(3)光船租赁权登记,是指为改变光船租 )光船租赁权登记, 赁船舶的国籍以及确认承租人对所租赁船舶 的使用经营权等事项而进行的登记。 的使用经营权等事项而进行的登记。 光船租赁权登记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 进行。 我国《船舶登记条例》 进行。如: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42条规 条规 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时, 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时,出租人应 当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 登 记,并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 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封存原船舶国 籍证书,发给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 籍证书,发给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 特殊情况下, 特殊情况下,船舶登记机关可以发给将于重 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 书。
第 二 章 船 舶
(2)船舶抵押权登记,是指抵押权人与抵 )船舶抵押权登记, 押人为设置船舶抵押权而进行的登记。 押人为设置船舶抵押权而进行的登记。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条件主要有: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条件主要有:只能在船舶 登记国进行;限于商业目的的船舶; 登记国进行;限于商业目的的船舶;进行了 所有权登记;提交申请书、借贷合同等。 所有权登记;提交申请书、借贷合同等。 船舶抵押权登记完毕, 船舶抵押权登记完毕,由登记机关发给抵押 证书。在抵押的原因消失之后, 证书。在抵押的原因消失之后,原登记人可 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 二 章
(2)船舶是被当作不动产看待的动产 船舶是被当作不动产看待的动产 船舶的功能就是在海上移动, 船舶的功能就是在海上移动,并且不会因为 移动而改变其形状和损害其经济价值, 移动而改变其形状和损害其经济价值,这就 决定了它是动产。一般动产物权的取得、 决定了它是动产。一般动产物权的取得、转 让和消灭无须进行登记, 让和消灭无须进行登记,并且不登记也可对 抗第三人;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抗第三人;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灭,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向船舶登记 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此外,对船舶的抵押权、租赁权等, 此外,对船舶的抵押权、租赁权等,也都按 不动产处理。 不动产处理。

海商法上船舶的法律属性研究

海商法上船舶的法律属性研究

海商法上船舶的法律属性研究(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内容摘要:海商法上的船舶是一种兼具人格特征并被作为不动产处理的独特的海上财产;船舶法律制度建立在人类对其法律属性深刻认识的基础上,这种认识及其研究仍在进一步发展;从船舶属性新认识的产生到建立与之相呼应的法律制度之间目前仍存在一些法律障碍并需要经过许多探讨与跨越。

关键词:船舶,船舶的不动产性,船舶的拟人化,船舶的准法人化船舶是海上航行的运输工具和重要的海上财产,是海上航运业得以发展的物质基础,船舶在海上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海商法律关系中始终占有重要的位置,海商法上具有悠久历史的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法律制度的建立也都离不开船舶,船舶制度因此成为各国海商法上最基本的法律制度。

随着现代海商立法已从以货物为中心向着以船舶为中心的趋势转化,船舶在海上安全航行和预防海洋污染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对船舶法律制度的研究应该更为深入。

一、海商法上船舶的概念海商法上的船舶是特指的,它并非包括所有的船舶,只是各类水上移动式装置的一部分。

各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不尽相同,决定了适用各该国家海商法的船舶的范围也不完全一样,综合各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的定义,可以得知,海商法上的船舶除具备一般船舶必须是水上浮动式装置的特征与能够供航行之用或有特定用途的性能外,各国海商法对它们还有以下特别的限制或要求:㈠对船舶的使用目的作了限制海商法上的船舶多以营利为目的,有些国家立法将船舶限于商业营运,专指用于载运货物与旅客、渔捞、海洋资源开发的船舶,如日本《商法典》第684条规定,“本法所指船舶,是指以进行商业行为为目的而供航海之用的船舶。

”韩国《商法典》第740条对船舶的定义与日本《商法典》的船舶定义基本一致。

菲律宾《商法》第573条规定,“商法上的船舶为商船,即以从事自甲港至乙港间货物或旅客运送为营业之船舶。

强制拍卖船舶的法律性质及客体研究

强制拍卖船舶的法律性质及客体研究

强制拍卖船舶的法律性质及客体研究【摘要】强制拍卖船舶是海事诉讼法中一项极具特色的制度,但也存在着很多争议问题。

本文通过对相关学说的比较辨析,探析强制拍卖船舶的法律性质,得出并补充折中说的结论。

同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国际公约,兼考虑法律操作中的实践问题,界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客体范围,并对该法律背景下的几种特殊船舶进行阐述,希望在理论上有所突破,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模糊问题。

【关键词】强制拍卖船舶;法律性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一、强制拍卖船舶的法律性质关于强制拍卖船舶的法律性质,学说上暂无通说,但国际上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一)私法说认为强制拍卖属私法上的买卖行为,此种买卖的特殊性体现在,其以拍卖公告为要约邀请,以应买人的应价为要约,而以拍定为承诺。

这种学说把法院的强制拍卖完全等同于私法上的买卖契约,而忽视了强制拍卖过程中法院审判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其所发挥的作用,因此也就无法解释为何法律对于强制拍卖法律效果的规定完全不同于私法买卖。

(二)公法说认为强制拍卖是公法上的处分行为,只不过是采取了买卖的形式,虽以买卖的方式进行,但其法律效果并不同于民法上的买卖契约,故法院强制拍卖买受人能够原始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此种学说把强制拍卖视同为一种公法上的行为,较之私法说,公法说注重强调法院审判权在强制拍卖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从而将强制拍卖与私法买卖区别开来,但是强制拍卖的目的是将债务人的财产折价变现,保证将来的判决得以执行,债权人因此得以受偿,买受人亦通过强制拍卖取得了拍卖物的所有权。

因此在强制拍卖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私法性质,完全将强制拍卖界定为一种公法行为,则忽视了强制拍卖中的私法性。

(三)折衷说折衷说则认为强制拍卖具有双重法律性质,一方面就程序法而言,属于公法上的强制处分,而另一方面在实体上,强制拍卖又具有一定意义私法上买卖的性质和效果。

①相比之下,笔者认为折衷说更为合理。

强制拍卖中不可避免的会有国家审判权的介入,势必具有一定的公法性质,也就不能完全等同于私法契约买卖;同时强制拍卖又以买卖为存在形式,其中一定具有私法性质的因素。

关于国际船舶买卖的几个法律问题

关于国际船舶买卖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者: 李巍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34-36页
主题词: 船舶建造 船舶买卖 造船合同 不动产 船舶所有权 船东 合同条款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摘要: <正> 一、船舶的性质与船舶买卖船舶,在法律上是视为动产,还是不动产,各国法律规定是不同的.罗马法中船舶是作为动产,而中世纪的日尔曼法则将船舶当作浮动的岛屿而视为不动产.目前,英美等国认为船舶是动产,日本、秘鲁等国则把船舶视为不动产,尽管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但在实践上,大多数国家还是将船舶视为不动产处理的.因为船舶是运输工具,对其进行买卖并非仅仅是买卖的目的,其价值很高,流转不易,因此,船舶所有人变更也不频繁,这些均与不动产性质相似,加之船舶登记制度的保障,识别起来也较容易,所以船舶的所有权、抵押、委托、强制执行和拍卖。

船舶规范与法律合规

船舶规范与法律合规

船舶规范与法律合规船舶作为一种运输工具,在海洋贸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航行安全和海事环境保护,船舶必须遵守一系列规范和法律法规。

本文将探讨船舶规范与法律合规的重要性,并介绍船舶行业中的一些常见规范和法律要求。

一、船舶规范的重要性船舶规范是确保船舶操作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

遵守规范可以降低航行事故的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此外,船舶规范还有助于提高航行效率,减少航行时间和燃料消耗。

通过合规操作,船舶公司可以增强其声誉,并获得良好的商业机会。

二、船舶规范1. 国际海事组织(IMO)规范IMO是负责制定全球航行安全和环境保护准则的主要国际组织。

其规范包括国际公约、法规、准则和指南。

其中最重要的公约是国际海上人员培训、证书和值勤规定公约(STCW公约)以及国际船舶安全管理规范(ISM规范)。

船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并取得相应认证。

2. 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是确保船舶载人安全的重要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船舶的结构、设备、装载和油污染防控等方面的要求。

船舶必须通过SOLAS公约的验船,取得国际船舶安全证书并保持其有效性。

3. MARPOL公约国际海上油污染防止公约(MARPOL公约)是确保船舶在航行和货物操作过程中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船舶在油污染防控、船舶垃圾处理、球astewater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船舶必须符合MARPOL公约的相关规定。

4. 国家和地区规范除了国际规范外,每个国家和地区都可能有自己的船舶规范。

船舶必须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并获得相应的许可和认可。

这些规范可能涉及航行许可、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等方面的要求。

三、船舶法律合规1. 船舶注册和证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船舶必须注册并取得船旗国的注册证书。

该证书是船舶合法运营的重要证明,也是被其他国家港口接受的必要条件。

船舶还需要取得相应的船级社证书,证明其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2. 航行许可和报告船舶必须获得航行许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其航行计划和货物信息。

船舶船舶法律与探索船舶法律和的重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船舶船舶法律与探索船舶法律和的重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船舶船舶法律与探索船舶法律和的重要问题和解决方案船舶法律与探索船舶法律的重要问题和解决方案船舶法律是指与船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体系,涵盖了船舶的注册、运营、维护以及与船舶运输有关的各种法律事务。

在航海活动中,船舶法律起着重要的作用,保障船舶活动的安全、顺畅以及各方利益的平衡。

本文将探讨船舶法律的重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船舶责任与赔偿问题在船舶运输活动中,船舶发生意外事故时,涉及责任和赔偿问题是其中的重点。

首先,需要确定责任归属,即具体导致事故的船舶、个人或团体。

其次,需要确定受害方的损失,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1.加强船舶安全管理。

船舶所有者和运营者应加强对船舶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运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建立完善的责任保险制度。

船舶所有者和运营者应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赔偿受害方,并解决可能产生的纠纷。

3.加强法律监管和执法力度。

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和执行相应的船舶安全法律法规,并对船舶活动进行监管,确保法律的落地和实施,维护公平公正的船舶法律环境。

二、船舶环境保护问题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船舶环境保护也成为了船舶法律中的重要问题。

船舶燃油的排放、污染物的处理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置等问题已经引起广泛关注。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1.推广清洁能源。

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如液化天然气(LNG)、风能、太阳能等,减少对空气和水环境的污染。

2.加强排放控制。

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船舶排放标准,对船舶燃油的硫含量、氮氧化物排放等进行限制,减少对大气和海洋环境的损害。

3.加强固体废弃物管理。

加强对船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理,鼓励船舶在港口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减少海洋污染。

三、航海安全问题航海安全是船舶法律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关系到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航海活动中,船舶碰撞、火灾、沉没等事故时有发生,因此需要采取措施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绪论 船舶类型与船舶事故概论

绪论 船舶类型与船舶事故概论

2~5万吨 > 4万吨 6~7.5万吨 15万吨(铁矿石) 3万吨
8万吨 15万吨(百万桶) <30万吨 >30万吨 8~15万吨
5. 主要油轮类型

一、船舶的概念和分类(图片)
散货船 Bulk Carriers (bulkers)
可以装运煤炭、铁矿、五谷、硫磺、 废金属等大宗货
一、船舶的概念和分类(图片)
一、船舶的概念和分类(图片)
Cattle Carriers 运输大数量的牛和绵羊,主要来 自澳洲对中东和亚洲的贸易。一 艘现代船可运载25,000只绵羊。 活动物运输要求老练和专业的操 作员。疾病、拒食、受伤和死亡 在活动物运输中特别高当牲畜船 有火灾或浸水, 丧生动物的可能是 骇人的。
一、船舶的概念和分类(图片)
Heavy Lift Vessels 运载不适合在常规船上运输、大 小形状异常的货物(甚至是小船)
一、船舶的概念和分类(图片)
Shaped quite unlike any other cargo vessels, some heavy lift vessels can be ballasted down, so that cargoes (often on pontoons) can be floated on. The vessel is then raised, lifting the cargo, (now resting on the deck of the heavy lift vessel), out of the water, ready for transit. Often used in the oil industry for the carriage of jack up rigs. Other unusual cargoes include power plants, desalination units, generators and yachts.

浅论船舶优先权

浅论船舶优先权
因船舶所有权 的转让而灭失。 我国 海商法 》第2 条规定 : “ 9 船舶 优先权 ,除 本法 第 2 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 因之一而消灭 : ( 6 一)具有船舶优先 权的海事请求 ,自优先权产生之 日起 满一年不行使 ; ( 二)船 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 ( 三)船舶灭失 。”另外,我国 海商法> ) 第2 条还规定,船舶转让时 ,船舶优先权 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 6 以公告之 日起满六十 日不行使权利的,船舶优先权即告消灭。 关于船舶优先权 ,笔者认为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其与责 任限制之问的冲突 。船 船舶优先权与 责任 限制共存于海商法之 中。由于限制性债 权中存在着一 些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 加之 ,船 舶价款与 责任基金 的分 配方法又完全不同 ;因此,二 者就有可能发生冲突 。 长期 以来 ,上述 问题似 乎并没有 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现 已出现 的有关船舶优先权的 国际公约 ,尽管注意到了此问题 , 但所规定 的解决办法似乎仍不够科学和全面。根据 目前 的 ( < 里 斯本 草案 > )与 1 3 99 年船 舶优 先权 和抵 押权 国际公 约 》来 看 ,就国际立法的趋 势 ,当船 舶优 先权与责任 限制之 间发生冲
浅论船舶优先权
2 0 9 南京 大 学 法 学 院 王 莹 10 3
【 摘 要】 船舶优先权( R EI S 是海 商法 中 M M E ) A T LN , 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 ,它以法定的形式赋 予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人 对产生 该海事请 求的船舶以优先受偿之权利 。本文通过对船舶优 先权 的法律性质等 问题的分析 旨在对其作较 为系统全面的阐述。 【 关键词 】 船舶优 先权 法律性质 责任限制
据责任 限制 的有关 , 应 当注意 的是 ,应 当如何解决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 之 间的冲突 ,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如果 ,在任何情况下都 优先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 规定 ,这不仅会使船舶优先 权 的法律规 定在 很多情况下都 几乎形同虚设 ,而且使船舶优先 权 制度的立法 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笔者认为 ,前述 “ 公约冲 突条款 ”所提 出的解决 办法 ,并不是最佳方案。两全齐美的解

船舶所有权与登记法律规定

船舶所有权与登记法律规定
刑事责任
严重违反船舶登记制度,如伪造、 变造船舶证书等行为,可能构成犯 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途径和程序
协商
当船舶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当事 人首先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01
调解
02 若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向海事 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仲裁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
者在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的
03
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船舶登记信息的公开和监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维护市场秩序。
推动国际合作
政府应积极参与国际航运组织和相关国家的合作,推动国际船舶登记 制度的统一和标准化,为跨国船舶交易和运营提供便利。
谢谢您的聆听
THANKS
强化信息公开
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竞争,未来船舶登记信 息将更加公开和透明,便于各方查询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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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与统一标准
为消除跨国船舶交易的法律障碍,各国将加强国 际合作,推动船舶登记制度的统一和标准化。
政策建议和完善方向
优化登记流程
建议政府部门优化船舶所有权登记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提高登记效率。
未登记船舶所有权风险
所有权争议
未登记的船舶所有权可能存在争议,无法 有效证明所有权的归属。
无法对抗第三人
未登记的船舶所有权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 人,可能导致所有权被侵犯。
交易风险
未登记的船舶在交易时可能存在风险,买 方可能因不了解所有权状况而遭受损失。
登记与船舶优先权关系
优先权产生
登记是船舶优先权产生的前提条件, 只有经过登记的船舶才能享有优先权 。
船舶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 排他性和对世性,除法律另有规 定外,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 犯。

[法学]海商法学第二章船舶_OK

[法学]海商法学第二章船舶_OK

202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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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 (一)船舶优先权的定义 • 依据我国《海商法》第21条的规定,船 • 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 • 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 • 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 • 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 • 的权利。
• 我国《海商法》第8条规定:“国家所有的 船舶
• 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经
• 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 于
•2021/该8/18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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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船舶抵押权
• 海商法》第11条的规定,“船舶抵押 权,是抵押
• 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 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 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 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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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 • 船舶优先权不必登记即可对抗第三者,因而是

• 密的。 • 4.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 • 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先于一船债权受偿。 • 3.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 • 4.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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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有些国家仅规定了船 • 舶,例如,我国《海商法》第21条规定的船舶 • 优先权的标的为“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依 • 我国《海商法》第3条的规定,“产生海事请求 • 的船舶”亦应包括了船舶属具。 • 另一些国家除了船舶以外,还规定了船舶属具、 • 运费及从属权利或利益。作为优先权标的的运
方便旗船
• “方便旗船”又称开放登记船,是 战后发展起来
• 的一种经营不定期货物运输的船舶。
• 方便旗船产生的原因:

船舶法基本知识

船舶法基本知识

船舶法基本知识船舶法是以船舶为对象,调整和规范海上航行、海商活动以及海上事故处理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介绍船舶法的基本知识,包括船舶的定义、船舶登记、船舶所有权、船舶责任等方面内容。

一、船舶的定义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船舶是指任何能够浮在水上航行的结构,包括船体、装置和设备。

船舶可分为民用船舶和军用船舶。

民用船舶又可分为商船、渔船、客船等。

二、船舶登记船舶登记是指将船舶的基本信息录入特定的注册机构,以便确认船舶合法所有权和便于国际交往。

船舶登记需提供详细信息,如船舶的名称、型号、建造日期、所有权等。

登记可分为国内登记和国际登记两种形式。

国内登记主要由各国的船舶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后颁发船舶证书作为船舶合法身份的证明。

国际登记则由国际船级社(如Lloyd's Register)管理,船舶所有人可选择适合自己船舶运营需求的注册国。

三、船舶所有权与买卖船舶所有权指船舶合法所有人对船舶所享有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可通过船舶买卖转移,需办理相应手续并签订船舶买卖合同。

在船舶买卖中,买方需核实船舶的所有权状况、质量、性能等,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船舶检验,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船舶责任与保险船舶责任包括船舶在海上航行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人身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

船舶所有人需购买船舶责任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

船舶责任保险可分为第三者责任险、雇员责任险、货物运输责任险等不同类型,具体保险责任由保险合同约定。

此外,船舶在发生船舶事故后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造成环境污染的船舶需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扩散,并承担清理污染和赔偿受害方的责任。

五、航行安全与海事调查为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的安全,各国制定了一系列航行规则和标准,如船舶航行管理规定、海上交通管制规则等。

船舶所有人和操作人员需熟悉航行规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在发生船舶事故后,相关当局将进行海事调查,以确定事故原因和相关责任。

海事调查机构可依法对船舶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以保障航行安全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船舶的行政法属性研究

船舶的行政法属性研究
指 出赋 予船舶 行政法的特殊主体 资格 才是最佳选择 ,并提 出 了相 关的立法建议
关键 词 : 船 舶 行政法 属 性
关 于 船 舶 是 否 可 作 为行 政 相 对 人 这 一 问题 , 目前 理 论 界 和 实务 界仍存在争议 。是 否有法律体系来支撑船舶在 行政 法中具 有主 体资格 ?有观 点认 为 ,海事行政法具有 的海 上性、专业技 术性 、涉外性 风险性 、传统 性等特 点,使其与 “ 陆域行 政法 ” 有极大 不 同,大连海事 大学的王世涛教授认 为 “ 由于人类的海 域活动 与陆域活动 毕竟 存在重大差异, 在具体法律规范 中, 不可 能不反映其特殊性 。因此, 陆域行 政法 以陆域行政为基准确立 , 但 却不一定能够完全适用于海上行政领域 。 ” 他的意思是 由于人 类 活动主要在陆地 ,导致陆域行政法 的发达 ,普通 的行政法理 论主要是 以陆域行政 法的理论为基础 ,但 是海 事行 政法的某些 观 点不能从 “ 陆域行政 法 ”角度来思考 ,因此 就出现 了一些观 点上的冲突 , 自然也包 括 “ 船舶在行政法 中属性是否是行政相 对 人 ”这个经典话题 ,形成 了两派鲜 明的观 点,一派是肯定说 , 另一派是否定说 。 船舶行政法属性 的两类 观点 ( 一 )主体否定说 的观 点 1 .“ 主体 资格 重合 ”说认为 ,船舶类似 于土地、房屋 、设 备、流动现金一样被计 算为船公 司的法人 资产 ; 由于法人资格 的获得必须满足 一定的财产条件 ,船 舶欲 获得准法人资格 ,还 需要 再 以其本身 的价值 作重复计算 。这就 导致 船公司法人主体 与船 舶准法人主体 的主体资格重合 的问题 ,一船公司下,是完 全重合 ;多船 公司下,则是一个船 公司法 人与多个船舶准法人

继承 了 “ 姐 妹船 舶 ”理论 ,海事请求权人在提起 诉讼之前 ,可 以申请海事法 院扣押船舶 ,可 以扣押 的船舶包 括当事船舶和 当 事船舶 的姊 妹船舶 ( 或称 为关联财产) 。承担责任的主体是 该船 舶所有人或者承租人 ,而 不是船舶 。 5 .“ 船 舶工具 ”说在我 国是主流 的观 点 ,它认为法律 主体 和诉讼 参与人只有公 民、法人 、其他组织 这三大类 ,没有 所谓 的 “ 船 舶”这个类型 ,在 “ 陆域行政法 ”主流观点认 为 “ 行政 行 为的受领者必 须是人 ” 。 船舶作为运输工具和物体本 身属 于客 体 的范 畴,船舶不能转变 为主体 , 自然 在行政法 中不应 当成为 行政 处罚的当事人。

船舶的法律性质

船舶的法律性质

船舶的法律性质船舶的法律性质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运输工具,拥有其特殊的法律地位。

船舶可以被视为一种财产,或称为移动物。

根据法律的规定,船舶是可以被买卖、转让和抵押的。

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和交易需要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例如通过签订购买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等。

船舶作为财产的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保护船舶所有权、维护买卖双方权益等方面。

此外,船舶也可以被视为一种运输工具,具有运输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运输合同法的规定,船舶作为运输工具,承担着运送货物或乘客的义务。

船舶经营者和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负责确保货物或乘客的安全和顺利运输。

同时,船舶的运输合同也涉及到运输费用的支付、货物的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另外,船舶还有一些特殊的法律性质。

首先,船舶的航行和操作需要遵守航海法的规定。

航海法规定了关于船舶的安全、导航、信号、救援等各个方面的规则,以确保船舶的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事故的发生。

其次,船舶的使用也需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包括对海洋环境、港口设施、废物处理等方面的法规。

此外,船舶在国际贸易中也需要遵守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包括关税、进出口管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船舶的法律性质还可以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进行考察。

船舶经营者、船东等船舶相关的主体,在船舶使用过程中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船舶的安全和环境污染问题,相关主体需要承担起监管和管理的责任,防止船舶事故的发生和环境污染的产生。

此外,船舶在国际贸易中,相关主体也需要承担合同履行、付款和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总结起来,船舶的法律性质主要包括作为财产的法律地位、运输工具的法律性质,以及船舶特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

了解和遵守船舶的法律性质,对于船舶所有人、船东、船舶经营者以及船员等相关主体来说,是确保船舶正常运营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础。

同时,加强船舶相关法律的监管和执行,对于维护船舶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以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海事法海上事故船舶所有权和运输的法律问题

海事法海上事故船舶所有权和运输的法律问题

海事法海上事故船舶所有权和运输的法律问题海上事故是指在海上发生的意外事件,其中船舶所有权和运输方面存在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分析海事法在海上事故中涉及船舶所有权和运输的法律问题,并探讨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解决途径。

一、船舶所有权的法律问题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的合法所有人对船舶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

在海事法中,船舶所有权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护措施。

1.1 船舶所有权的确立和转让根据海事法,船舶所有权可以通过合同或法律程序来确立。

船舶所有人可以将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和手续。

1.2 船舶所有权的保护为了保护船舶所有权人的权益,海事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登记制度、保险制度和损害赔偿等。

船舶所有权人可以将其船舶登记在相关的机构,以确保其合法地位;同时,船舶所有权人还可以购买保险来保护其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影响。

二、船舶运输的法律问题船舶运输涉及到货物的运输、航线的规划以及合同的履行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以下将对其中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讨论。

2.1 航道和港口管理船舶在海上运输时需要依赖航道和港口设施。

海事法规定了相关的航道和港口管理制度,包括航道的划定、航行安全规定、港口使用费等。

船舶运输方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并按照相关程序获得航道和港口使用的许可。

2.2 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的海上运输通常通过货物运输合同进行约定。

这些合同规定了货物的运输方式、运输期限、运费、保险责任等条款。

海事法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指导。

2.3 航运保险船舶运输中存在着许多风险,如海难、货损等。

航运保险是保护货物及船舶所有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海事法规定了航运保险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等方面的问题,确保船舶运输的安全和稳定。

三、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在海上事故中出现的船舶所有权和运输的法律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3.1 仲裁机构仲裁是海事纠纷解决的常用方式之一。

船舶所有权人和船舶运输方可以协商选择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

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船舶是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承载着大量的人和物,因此船舶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船舶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探讨其对航海安全的重要性。

一、航海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发展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当时的人们通过制定基本的海上行为规则,以确保船只的安全。

随着船舶建设和船舶使用的不断发展,各国开始制定更加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船舶的安全管理。

现代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发展主要可分为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

二、国际层面的航海法律法规国际海事组织(IMO)是全球航海领域最高权威的国际组织,负责制定和推动航海安全的国际标准。

IMO颁布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准则对船舶安全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其中最著名的公约是《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该公约规定了船舶的安全建造、装备和操作要求,旨在确保乘员和旅客的生命安全。

此外,IMO还制定了其他多项国际公约,涵盖了船舶的各个方面,如防火安全、污染防治和应急救援等。

三、国内层面的航海法律法规各国根据自身的法律制度和国情制定适应国内情况的航海法律法规。

以中国为例,中国海事局是负责制定和管理船舶安全规则的主管部门。

中国的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和《船舶安全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设备的要求和事故调查等内容,以确保船舶在中国领域的安全运营。

四、航海法律法规对航海安全的重要性航海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航海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航海法律法规规定了船舶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为船舶持有人和船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有利于规范船舶的运营行为,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航海法律法规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各主体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船舶安全的监督和检查。

最后,航海法律法规还有助于加强国际合作,提升全球航海安全水平,共同应对海上安全挑战。

船舶海事法律介绍船舶行业的海事法律和法规

船舶海事法律介绍船舶行业的海事法律和法规

船舶海事法律介绍船舶行业的海事法律和法规船舶海事法律和法规,作为船舶行业运营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保障航海安全、维护船舶经营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船舶海事法律进行介绍。

一、船舶海事法律的意义船舶海事法律是为了规范船舶行业的运作,维护船舶安全、防范船舶事故、保障船员权益等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

它为船舶的注册、建造、营运等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为船舶行业的有序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船舶行业的主要海事法律和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该法律规定了航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明确了国家对船舶行业的管理职责和权利,对船舶的航行、登记、保险、调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船舶行业的正常运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该法律规定了海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明确了海商法律地位和海商法律关系,为船舶运营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调整船舶租赁、海上保险等交易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该法律对海上交通安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船舶安全管理、航道通航安全、海事处置等方面,为确保航海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该法律规定了港口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港口运营的法律关系,包括港口的设置、经营、安全等方面,为船舶停靠港口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船舶海事法律的实施1. 船舶安全检查根据以上法律和法规,相关机构会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满足安全运营的要求,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进行整改。

2. 事故调查在船舶发生事故时,相关机构将会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事故调查有助于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船舶安全管理。

3. 航海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根据船舶海事法律的要求,航海人员需要接受相应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这将确保船舶上有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提高船舶运营的安全性。

四、船舶海事法律的改进与发展船舶海事法律的改进与发展是与时俱进的过程。

随着船舶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跟进和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什么是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

什么是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

什么是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在我国,对海商法中船舶已做出明确定义,而船上机器设备上各部分单独存在时,则不能使船舶发挥其效能,也就是说每一个体都不能脱离船舶这个整体而在法律上独立存在。

对此,我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是什么意思,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什么是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船舶的概念是这样定义的: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其法律性质如下:1、船舶的不动产性。

法律上将船舶作为不动产处理(1)船舶的所有权需要登记(2)船舶是领土的延伸2、船舶的人格性(1)船舶有名称,一经登记未经许可不得有更改(2)船舶有国籍,无国籍或不悬挂一国国旗的船舶,在海上航行均不受法律的保护(3)船舶有船籍港即住所(4)船舶有失踪或行踪不明等问题3、船舶是合成物船舶是由船体(也称船壳)、船上机器设备、甲板、桅樯和船舱等两个以上个体所组成的统一物,各部分单独存在时都不能使船舶发挥其效能,即每一个体都不能脱离船舶这个整体而在法律上独立存在。

强调船舶合成物的属性主要是从船舶作为海上运输工具的角度出发的,但船舶在法律上的这种不可分性并非是绝对的,也有例外,如为船舶保险时,因船舶的各部分有相对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可仅就船体投保、就船体或属具分别投保。

综合上述,我整理有关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对船舶做出的规定并非绝对不可分性,比如在购买船舶保险时,因船舶的各部分有相对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可仅就船体投保、就船体或属具分别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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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的法律性质

船舶的法律性质

船舶的法律性质
高胜军
【期刊名称】《中国船检》
【年(卷),期】2006(000)002
【摘要】海商法上的船舶除具备一般船舶必须是水上浮动式装置的特征与能够供
航行之用或有特定用途的性能外,大多数国家的海商法对船舶进行了一些限制。

譬如,对船舶的使用目的,一般限制在“是指以进行商业行为为目的而供航海之用的船舶”;对船舶吨位的下限,有些海商立法规定了船舶吨位的下限为排除小型船艇,我国,韩国等海商法均排除了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总页数】2页(P76-77)
【作者】高胜军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
【相关文献】
1.船舶融资租赁中备用租约的法律性质和风险辨析 [J], 郑蕾
2.船舶安检滞留法律性质探析 [J],
3.我国船舶抵押权登记法律性质及审查标准分析 [J], 陶亮;汪翔
4.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探析——兼谈民法典制定中的船舶优先权问题 [J], 谌瑜
5.PSC检查中船舶滞留的法律性质辨析 [J], 林兴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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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的行政法属性研究

船舶的行政法属性研究

新经济2014年2月(上、中旬合刊)-70-船舶的行政法属性研究黄恺摘要:船舶在行政法中的属性是物还是“人”是法律界争论不休的经典议题,本文列举了支持方和反对方的各种观点,从国际立法、“港口国监管”政策、我国海事行政立法、海事行政实践、海事行政效率原则等方面对船舶的行政法属性进行分析、考量,指出赋予船舶行政法的特殊主体资格才是最佳选择,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船舶行政法属性关于船舶是否可作为行政相对人这一问题,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争议。

是否有法律体系来支撑船舶在行政法中具有主体资格?有观点认为,海事行政法具有的海上性、专业技术性、涉外性、风险性、传统性等特点,使其与“陆域行政法”有极大不同,大连海事大学的王世涛教授认为“由于人类的海域活动与陆域活动毕竟存在重大差异,在具体法律规范中,不可能不反映其特殊性。

因此,陆域行政法以陆域行政为基准确立,但却不一定能够完全适用于海上行政领域。

”他的意思是由于人类活动主要在陆地,导致陆域行政法的发达,普通的行政法理论主要是以陆域行政法的理论为基础,但是海事行政法的某些观点不能从“陆域行政法”角度来思考,因此就出现了一些观点上的冲突,自然也包括“船舶在行政法中属性是否是行政相对人”这个经典话题,形成了两派鲜明的观点,一派是肯定说,另一派是否定说。

一、船舶行政法属性的两类观点(一)主体否定说的观点1.“主体资格重合”说认为,船舶类似于土地、房屋、设备、流动现金一样被计算为船公司的法人资产;由于法人资格的获得必须满足一定的财产条件,船舶欲获得准法人资格,还需要再以其本身的价值作重复计算。

这就导致船公司法人主体与船舶准法人主体的主体资格重合的问题,一船公司下,是完全重合;多船公司下,则是一个船公司法人与多个船舶准法人资格的重合,这种主体资格的重合会产生法律与常理所无法解决的问题。

2.“构成要件不足”说认为船舶不能达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应具备的三个条件:独立意志、拥有独立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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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船舶的法律性质河北省唐山市地方海事局高胜军内容摘要 : 本文简要分析了船舶的法律属性,她是一种兼具人格特征并被作为不动产处理的独特的海上财产。

关键词船舶船舶的不动产性船舶的人格特性船舶是海上航行的运输工具和重要的海上财产,是海上航运业得以发展的物质基础,船舶在海上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海商法律关系中始终占有重要的位置,海商法上具有悠久历史的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法律制度的建立也都离不开船舶,船舶制度因此成为各国海商法上最基本的法律制度。

随着现代海商立法已从以货物为中心向着以船舶为中心的趋势转化,船舶在海上安全航行和预防海洋污染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对船舶法律制度的研究应该更为深入,对其法律属性应有更清晰的认识。

一、海商法上船舶的概念海商法上的船舶是特指的,它并非包括所有的船舶,只是各类水上移动式装置的一部分。

各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不尽相同,决定了适用各该国家海商法的船舶的范围也不完全一样,综合各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的定义,可以得知,海商法上的船舶除具备一般船舶必须是水上浮动式装置的特征与能够供航行之用或有特定用途的性能外,大多数国家的海商法对船舶进行了一些限制:譬如,对船舶的使用目的作了限制,一般限制在“是指以进行商业行为为目的而供航海之用的船舶。

”;对船舶吨位的下限有一定要求,有些海商立法规定了船舶吨位的下限以排除小型船艇,我国《海商法》、台湾地区及韩国等海商法均排除了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二、船舶法律性质的传统分析各国立法一般视船舶为一种动产,但船舶与民法上的其他动产不同,传统理论认为海商法上的船舶具有以下特殊的性质:㈠船舶是合成物说船舶是合成物,主要是就船舶本身的构成而言,船舶是由船体(也称船壳)、船上机器设备、甲板、桅樯和船舱等两个以上个体所组成的统一物,各部分单独存在时都不能使船舶发挥其效能,即每一个体都不能脱离船舶这个整体而在法律上独立存在。

强调船舶合成物的属性主要是从船舶作为海上运输工具的角度出发的,但船舶在法律上的这种不可分性并非是绝对的,例如在国际海上保险市场上,船东既可以把船壳、船机、船舶属具等作为整体一并投保则为例外;也可因船舶的各部分有相对独立的使用价值而仅就船壳、船体或属具等分别单独投保。

海商法一般还就并非船舶构成部分、但为达到海上航行的经济目的而从属于船舶的器具或物品等船舶属具与船舶一起作出规定,船舶属具一般包括罗经、锚链、海图、消防与救生设施、探测仪等,除以上各种器具外,还包括船舶通常需配备的物料、备件、淡水和船员给养等,各国对属具范围一般不作规定,因其种类太多且不确定而无法规定,我国也未规定属具项目,其具体范围取决于船舶的种类及特定用途。

德国海商法第478条规定,船用救生艇为船舶属具;如有争议,则列入船舶财产清单的项目,应视为船舶属具。

韩国海商法第742条规定,凡在船舶属具目录中记载之物品,均应推定为船舶从属物。

属具是为船舶服务并与船舶有一定空间联系的附属物,但以下几方面反映了船舶与属具的关系与一般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并不完全一样:①海商法上船舶作为主物和其属具作为从物的关系是明确的,二者之主导与附属的地位在使用中不会发生变动;但各国民法一般并不就某一具体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作出规定,即并不明确规定某物为主物,其从物是什么,因为民法中主物与从物的地位是相对的,是按物在实际使用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类的,同一物在甲关系中是主物,在乙关系中有可能变成从物,如在土地上建房屋,土地是主物,房屋是从物;在房屋里安门窗,房屋则成了主物,门窗是从物。

②船舶属具是否具有单独存在的法律地位,各国的规定不完全一样,我国、美国等规定船舶包括属具,使属具成为与船舶不可分的从物,在船舶所有权转移、光船租赁、继承等场合,船舶与其属具一并处理;法国规定属具是船舶的附属物,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随船舶所有权一并转移,即属具的地位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将由其所有人决定它是否与船舶共命运;日本海商法不以属具和主物船舶属同一所有人为条件,但日本民法规定主物与从物必须属于同一所有人,可见,日本将船舶属具与民法上的从物视为不同的概念,认可了属具的特殊地位。

各国民法对从物地位的确定一般比较一致,即概括性规定除法律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主物转移时,从物应一并转移。

我国《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7条也规定“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③在海商法规定船舶包括属具的国家,船舶与船舶属具在法律上已取得了不可分物的地位,不能象民法上的主物与从物那样,可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行约定是否一并转移,而是必须一并转移。

④无论在法律上怎样规定船舶与其属具的关系,在实务中,处理船舶时并不分离其属具,这主要是由于船舶如不配备罗经、锚链、海图、消防与救生设施、探测仪等属具,则不具备航海能力,成为不适航的船舶,海上承运人不能以这样的船舶去承运货物或是去进行旅客运输。

可见,船舶与其属具的不可分离是海上航行的客观需要;反之,船舶在海上航行必备的属具单独存在时也无法发挥其作为船舶属具的作用,即它们单独存在时会失去原有的价值或其使用价值将大打折扣;另外,船舶价值巨大,如果属具与船舶分离使船舶不能航行或需另行购置属具的话,将造成巨大的浪费或船期延误的损失,而民法上一般主物与其从物的关系如何处置则不会产生如此大的影响。

㈡船舶具有人格性船舶是有体物,是海上各类财产权关系的客体,但它具有一般物所不具备的人格性,这是因为船舶被法律作了拟人化处理或法律赋予船舶一定的人格特征,要求船舶象人一样须有船名、国籍、船籍港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营运的船舶须有船名,须履行船名登记的程序,经过登记的船名应在船体上标明,登记某一确定船名的船舶即与其他船舶从法律上区别开来。

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登记机关核定,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名重名或者同音。

②海上航行的船舶须有国籍,船舶国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根据船舶登记的有关法律规定,在一国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依法取得船舶隶属于船舶登记国的法律上的确认关系。

船舶国籍具有国际法上的意义,依1958年《公海公约》,只有悬挂一国国旗的船舶才有权在公海上自由航行,船舶在公海受船旗国的主权保护,同时接受船旗国的法律监督。

船舶国籍还具有国内法上的意义,悬挂一国国旗的船舶在船旗国的领海和内海享有完全的自由航行权,可在船旗国的水域内进行捕鱼、海底勘探和开发,还可在海运政策、税收和造船补贴等方面享受船旗国的优惠政策。

《船舶登记条例》第3条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依《海商法》第4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其他各国海商法或航运法也都有类似的由本国船舶垄断沿海运输的规定。

③船舶具有船籍港,依《船舶登记条例》第9条,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船籍港由船舶所有人自行选定,它是确定诉讼管辖的标准之一,也是送达法律文书、确定船舶失踪等的标志。

④船舶存在失踪制度,它虽然无需象自然人失踪那样经过宣告程序,但船舶失踪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它一般被作为船舶灭失来处理,海上保险中将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海商法》第248条)。

依《船舶登记条例》第40条,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的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⑤船舶具有船龄,船龄被作为衡量船舶是否适航,以及确定船舶的价值、运费或租金、保险责任范围及收取保险费等诸多行为或事实的标准。

㈢船舶具有不动产性对船舶物属性的法律认识经历了将其作为动产----不动产----动产的回复过程。

所谓动产是指能够自行移动或用外力移动而不改变其性质和价值的有体物;不动产是指不能自行移动,也不能用外力移动,否则就会改变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的有体物。

船舶因为具备动产的特质在罗马法中即被认定是一种动产;在中世纪日尔曼法中船舶被认为是具有不动产属性的浮动的岛屿与海上的房屋,涉及船舶的法律行为均依不动产处理,船舶转让、抵押等须登记在公簿上且排除动产法的适用;罗马法复兴后的一段时间内日尔曼法关于船舶不动产性的法律思想逐渐被排除,回归为船舶具有动产性的法律认识,法王路易十四的《海事敕令》中明确了船舶为动产,大陆法系各国从此在立法上也基本上视船舶为动产,但允许对船舶作不动产处理,把不动产法的一些规则引入了船舶法,这是由于船舶具有以下一些不动产的特征:①船舶主要是运输工具,它可以被作为买卖标的,但买卖并非船舶存在的主要目的,购买船舶也是为了将其投入营运;就单一船舶而言,其所有权的变更并不频繁。

②船舶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一样价格昂贵,例如载重量在20万吨以上的巨型油轮或30万吨以上的超巨型油轮、燃气船、核动力船等的造价动辄上亿美元,那些专用于装运集装箱货物的全集装箱船或其他各类专用船也都价值巨大。

③须履行登记确权的程序,正因为船舶具有所有权变更不频繁及价值巨大的特点,因此产生了进行登记确权的客观需要,法律也就规范了船舶的登记事项及其效力,如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的权利人经过相应的船舶登记即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可以因此避免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光船租赁权的登记则主要是对境外光船租进或境内光船租出的船舶进行登记,以便注销原登记国的国籍和取得营运国的国籍。

海商法把船舶作为不动产处理,其实也主要表现为以船舶为标的所发生的各种物权关系须履行法定的登记确权程序,如我国《船舶登记条例》对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及光船租赁权的取得、变更与消灭,均规定了相应的登记条件和程序,稳定了海商法上的船舶制度。

我国现行民事基本法并未作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而从动产与不动产的角度讨论船舶性质有助于认清船舶作为海上财产所具有的特殊之处。

船舶在物本质上仍属动产,海商法无特别规定之处,仍应适用民法上有关动产的规定。

船舶作为独特的海上财产,在各国司法实践中,还有其他的一些法律特征,譬如船舶的拟法人化性质,也就是赋予船舶以“主体地位”。

在不同的关于船舶的诉讼中,船舶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对不同的船舶权利人,他们可能根据船舶不同的法律性质主张他们各自的权利。

本文作者:高胜军河北省唐山市地方海事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大里路125号邮编:0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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