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区域联防,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保护水生态资源,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流域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的建设、开发综合规划。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流域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流域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流域建设、开发综合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理进行流域产业布局,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第五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河道的安全稳定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河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河道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河道的管理应当注重综合协调、按需分配、分类施策、因地制宜的原则,以社会经济可行性为前提,以环境保护为重点。
第五条河道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河道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河道规划和评估第六条河道规划应当根据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态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河道的基本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科学规划河道的水利、航运、水电、旅游等各种功能,明确河流水文、水质、生态、灾害等问题,提出完善的治理方案和实施措施。
第七条河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发展规划和规划法规,遵循市场需求和社会共识,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预防和控制河流污染、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问题。
第八条河道规划应当以公益为前提,充分咨询社会各界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河道管理工作更具议政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河道评估应当根据河道规划和按照国家、地方的质量标准,对河道进行环境影响、生态保护、安全稳定、利用效益等多方面评估。
评估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做出公正、准确的结论。
第三章河道建设第十条河道建设应当遵循规划要求,高度重视安全、环保和质量,保障河道的稳定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河道的综合效益。
第十一条河道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社会满意度和沿岸发展需求,突出造福人民和促进经济的主要目的,注重增强河流的生态性、景观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河道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规划和图纸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安全、环保和工期,遵循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达到预期的效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
全文共计5048字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实施
情况的检查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安排,今年3月份,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例”),研究制定了检查工作方案及检查重点内容,于3月7—8日和3月21—22日,通过实地察看、查阅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我市贯彻实施“一法一例”的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
检查组深入19个乡镇(街道),重点查看了防洪堤、河道、采砂点、水库、排涝站、易涝低洼地带及防汛物资仓库等40多个不同类型的点,听取了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关于“一法一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全面了解我市贯彻实施“一法一例”的基本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
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河流及洪水灾害概况
我市境内河流众多,20km2以上河流有27条,河流主要是赛江水系,主河道长129km,上游有东、西溪在湖塘坂汇合后流经福安市区,中下游有茜洋溪、穆阳溪在赛岐汇合,于白马门注入三都澳。
赛江北部陡峻,南部接滨海平原,在台风的影响下,通常在北部山区形成暴雨中心,沿海又受暴潮影响。
我市洪水灾害频繁,根据史书记载,从宋朝绍兴16年至民国11年,我市共发生过28次特大洪水,解放后出现的最大一次洪水为1965年8月20日,房屋倒塌334座,死亡16
1。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福建省流域的水环境,预防水资源的短缺和水环境的恶化,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福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内流域范围内的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第三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 综合管控。
通过整合各方力量,综合监管和治理流域水环境,实现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综合保护。
2. 公众参与。
鼓励公众参与流域水环境保护,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水环境保护的能力。
3. 打击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破坏流域水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保护流域水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4. 先预防、后治理。
强调预防为主,加强源头治理和风险防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水资源的损失。
5. 政策支持。
加大财政投入,优化政策体系,为流域水环境保护提供必要的经济和政策支持。
6. 科学施策。
依据流域特点和科学数据,采取科学的管理和保护措施,实现流域水环境的恢复与保持。
第四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流域综合管理机制,建立流域保护联动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保护格局。
第五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注重以下工作重点:1. 水资源保护。
加强水资源管理,推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水资源。
2. 水污染防治。
加强工业、农业、生活等各个领域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环境友好型产品。
3. 水生态修复与保护。
加强湿地保护,保持河道、湖泊、湿地的生态完整性和水生物多样性。
4. 水安全管理。
加强水源地保护,抓好水源地的环境保护,确保水质安全和水资源的持续供应。
第三章水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福建省政府是流域水环境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加大投入力度,推动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
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八号《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防潮、除涝、灌溉、水力发电、水资源配置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泵站和水电站等工程。
城乡供水、水土保持、水文、水电、航道等工程的管理、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气象、应急管理、公安、海洋与渔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保护有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
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管理责任。
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09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09征求意见稿)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江河入海河口、水库库区、湖泊、行洪区、蓄滞洪区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 河道管理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合理利用,河道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
第四条(政府管理体制)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和按行政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河道管理权限) 省内河道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实行分级管理。
一级河道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二级河道、三级河道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四级河道、五级河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规划、治理、保护和利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河道管理工作协调1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河道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规划与治理第七条(规划编制总体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所在流域综合规划、江河防洪规划,统筹本区域其它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河道整治、河道岸线、河道采砂、河口整治等专项规划。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福建省流域水环境的保护,更好地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境内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应遵循科学、统筹、综合、循环、公开原则。
第四条福建省人民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坚持生态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应统筹考虑流域内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的水质和水量的平衡。
第七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应注重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配置。
第八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加强水污染防治,切实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高水环境质量。
第三章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组织和管理第九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指导流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健全流域水环境数据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流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三条禁止向流域水体排放含有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的废水和污染物。
第十四条禁止违法占用、破坏流域湿地、水域、水源保护区等水环境敏感区。
第十五条对流域内重点污染源,应制定污染排放许可制度,实行准入制管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2.《福建省流域水环境监测标准》3.《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4.《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常见问题解答》法律名词及注释:1.生态优先: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
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5日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资源保护第四章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第五章绿色发展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高资源合理利用效益,保障生态安全,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闽江、九龙江流域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闽江、九龙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研究流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流域保护管理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流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福州市河道防洪岸线管理若干规定-
福州市河道防洪岸线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福州市河道防洪岸线管理若干规定(1996年8月2日福建省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防洪岸线管理,加快防洪工程建设,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防洪岸线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确定的洪水水面与陆域的交接线。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闽江、敖江、大樟溪的河道防洪岸线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河道防洪岸线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福州市水利电力局是本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岸线。
敖江、大樟溪的防洪岸线由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闽江河道福州段防洪岸线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敖江、大樟溪河道防洪岸线规划由所在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洪岸线的规划和防洪工程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筹集专项资金用于防洪岸线规划和防洪工程建设。
第六条防洪工程应当按照防洪岸线规划进行建设。
防洪工程建成后,新增未依法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
新增土地的开发利用,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开发”的原则,由所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部门制订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守护生命之源——《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流 域水环境 保护条 例》 以下 简称条 划编制 过程 中组 织进行 流域环 境影 规定 ;对备 用水源 问题作 了补充 规 ( 例) 。条例结合 我省实 际 , 善 了关 响评价 ,编写该 流域规 划有关 环境 定 。 完 二是对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
守护 生命 之源
— —
《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解读
★景亚 南
水是 生命 之源 ,加 强水 环境保 列入 同级财政预算 , 流域水环境 水 源的保护 和管理作 了与上位法 相 确保
护是关系千秋万代 的事 。2 1 年 1 保护的需要 。二是 省 、 区的市人 民 衔接 的规定 ; 0 1 2 设 根据推进城乡共 同发展
于 流 域水 环境 保 护规 划 的 编制 、 流 影响 的篇章或者 说 明。县级 以上地 流域干 流、 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 域 生态保护 补偿机 制 、流域 水环境 方人 民政府 的有关 部 门在制定 专项 生态公益林 建设 、 矿产 开采 、 尾矿 库
协 调管理体 制 以及监 督管理 等方 面 发展规 划时 , 当根据 流域建设 、 应 开 建设 、 工程弃渣弃土倾倒等活动作 了 的内容 ,进一 步 明确 了政府 及相关 发综合规划进行规 划环境影 响评价 , 规定 。三是对流域水 电项 目的规划 、 部 门的职责 ,还在 限制可能 造成水 合理进行流域产业 布局 , 时调整产 建设作 了严格限定 , 及 并要求坚持生态 污 染的经济 活动 、提 高污染 行为违 业发展 指导意见 。三是 实行 目标责 保 护优先原则 , 科学制定辖 区内水 电 法 成本等方 面作 了严 格规定 ,是加 任制 和考核评 价制 。县级 以上 地方 站最小生态 下泄流 量 以及 根据流 域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水是生命之源,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福建省拥有丰富的水资源和众多的流域,保护好流域水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了加强流域水环境保护,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福建省制定了相关的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流域水环境保护中,规划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福建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编制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工业企业是流域水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为了减少工业污染,福建省要求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工业集聚区。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已建成的工业集聚区,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或者排放不达标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同时,禁止在流域内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农业面源污染也是流域水环境保护需要关注的重点。
福建省鼓励和支持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在流域内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
生活污水的治理同样不可忽视。
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道的管理,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河道管理活动。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坚持河道生态优先、综合治理、保护为主的原则,注重河道水文和生态环境的恢复与保护。
第四条河道管理应当秉持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河道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第五条河道管理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河道资源,维护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第二章河道保护与修复第六条河道保护和修复应当根据河道的特点制定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立河道保护与修复的长效机制,加强保护与修复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严禁违法占用、破坏河道资源,保证河道生态环境的完整和稳定。
(三)加强生态水位与河道生态环境的恢复,改善水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
(四)推动生态河道修复工程,修复退化的河道,恢复河道原貌和生态功能。
(五)加强对扰乱河道水域秩序和破坏河道生态的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第七条河道保护与修复中,应当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形成联防联治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河道治理与管理第八条河道治理与管理主要涉及河道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方面,应当按照河道的特点和功能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河道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可行、可持续的原则,明确河道的结构和功能布局。
第十条河道建设应当注重河道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河道的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十一条河道运营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改善河道服务水平,提升水运效益。
第十二条河道维护应当按照责任主体明确、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开展定期巡查、清理和维护工作。
第四章河道环境保护第十三条河道环境保护是河道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河道水质的改善和河道生态环境的恢复。
第十四条河道环境保护应当严格控制排放源,防止污染物进入河道,保护河水的水质和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河道环境保护应当推动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河道生态环境的保护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1月27日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保护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入海河口、水库库区、湖泊、行洪区、蓄滞洪区)的规划、保护、整治、利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河道规划、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河道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保洁和清淤疏浚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福建省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试行)-
福建省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试行)正文:---------------------------------------------------------------------------------------------------------------------------------------------------- 福建省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试行)(1985年2月12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体和水质的保护第三章防洪与水电第四章发展航运第五章水产资源的保护第六章水土保持与森林保护第七章奖惩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多目标地开发利用闽江水系(简称闽江,下同)的水资源,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的闽江流域内从事与水资源有关的任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闽江流域规划开发管理委员会和地、市闽江流域规划开发管理机构(简称省和地、市闽江委员会,下同),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是保护和开发利用闽江水资源的综合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省闽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检查督促本流域内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本条例的实施;编制本流域综合利用规划并下达任务;审查各有关部门的规划成果,统一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规划方案;协同省计委安排本流域内开发治理的年度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对地、市闽江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闽江流域内县以上人民政府的环保、水利水电、交通、卫生、水产、林业、水土保持等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各司其职,积极协同同级闽江委员会,共同实施本条例,做好闽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水体和水质的保护第五条凡直接或间接向闽江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进行登记。
福建省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2)
福建省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实施
方案编制大纲
标题:福建省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一、引言
1. 编制目的
2. 编制依据
3. 编制范围
二、目标与原则
1. 目标
2. 原则
三、研究方法与步骤
1. 研究方法
2. 研究步骤
四、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1. 相关法律法规
2. 考虑因素
3.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原则
4.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法
5.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结果
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1. 相关法律法规
2. 考虑因素
3.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原则
4.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方法
5.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结果
六、实施方案编制
1. 任务分工
2. 工作计划
3. 实施步骤
4. 实施时间安排
5. 实施要求
七、预期成果与评估
1. 预期成果
2. 评估指标
八、编制工作进度安排
九、参考文献
附录:相关图表、数据、调研问卷等。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2023年修正)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9号•【施行日期】2023.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福建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四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五章水资源配置与节约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利用、配置、节约、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保护、开发、利用、配置、节约、管理水资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科学配置、讲求效益的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宏观管理、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改善水环境。
第五条水资源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跨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正文:---------------------------------------------------------------------------------------------------------------------------------------------------- 国务院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已经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
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法规类别】水土保持【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7.07.15【实施日期】1987.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失效]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1987年7月15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土的保持第三章水土流失的治理第四章教育与科学研究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执行以防为主,防治并举,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治管结合的方针;开发水土资源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开发,谁开发谁保护,谁经营谁治理的原则;采取以植物措施为主、工程措施和农业技术措施相结合,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办法,达到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目的。
第三条防治水土流失,要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国家在经费、物资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加强领导,拨出专项资金,组织协调,检查落实。
各级水土保持委员会是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土资源进行勘查,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宣传工作;管好用好水土保持经费和物资。
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置专职或者兼职水土保持检查员,由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委员会颁发水土保持检查证,执行水土保持工作的检查、监督任务。
有关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制定规划,建立制度,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在防治水土流失、进行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或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拦水、蓄水工程应当按照调度方案运行,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流放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
(二)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三)洗砂、制砂以及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四)侵占河道规划岸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无关的设施。
《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为保护河道和水工程的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二)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和种植水生作物;
(三)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
(四)在水库内炸鱼等危害水库安全。
《福建省防洪条例》
第二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影响防洪安全的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一)爆破、钻探、打井的;
(二)临时堆放物料的;
(三)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四)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禁止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等固体废弃物。
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破坏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清淤和赔偿责任;建设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