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发股份: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手册
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手册 (5)第1章前言 (5)1.1手册编制的意义和目的 (5)1.2内部控制的目标 (5)1.3遵循的基本原则 (5)1.4适用范围和管理 (6)1.5内部控制体系的组织架构、职责与权限 (7)第2章内部环境 (9)2.1内部机构设置 (9)2.2子公司管理 (12)2.3内部机构与子公司控制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14)第3章关联交易管理 (15)3.1关联交易管理目标 (15)3.2关联交易业务风险 (15)3.3关联交易业务流程 (17)3.4关联交易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18)第4章企业发展战略 (19)4.1企业发展战略管理目标 (19)4.2企业发展战略管理风险 (19)4.3发展战略管理流程 (19)4.4企业发展战略制订管理的方法、规范、制度 (19)第5章企业文化与制度建设 (20)5.1企业文化内涵 (20)5.2企业文化建设 (20)5.3企业制度建设 (21)5.4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方法、规范、制度 (22)第6章人力资源管理 (23)6.1人力资源管理目标 (23)6.2人力资源管理风险 (23)6.3人力资源管理流程 (25)6.4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29)第7章环境与健康安全 (30)7.1环境与健康安全目标 (30)7.2环境与健康安全风险 (30)7.3环境与健康安全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31)第8章质量管理 (32)8.1质量管理目标 (32)8.2质量管理风险 (32)8.3质量管理控制流程 (32)8.4质量控制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34)第9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35)9.1职工代表大会的管理目标 (35)9.2职工代表大会的管理风险 (35)9.3职工代表大会控制流程 (35)9.4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及控制办法 (36)1 / 99第10章资金管理 (37)10.1资金管理目标 (37)10.2资金业务风险 (37)10.3资金管理业务流程 (38)10.4资金管理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39)第11章筹资管理 (40)11.1筹资管理目标 (40)11.2筹资业务风险 (40)11.3筹资业务流程 (41)11.4筹资业务相关的办法、规范及制度 (42)第12章小额信贷管理 (43)12.1小额信贷管理目标 (43)12.2小额信贷管理风险 (43)12.3小额信贷控制流程 (44)12.4小额贷款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45)第13章长期股权投资 (46)13.1长期股权投资管理目标 (46)13.2长期股权投资业务风险 (46)13.3长期股权投资管理流程 (47)13.4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48)第14章并购管理 (49)14.1并购管理目标 (49)14.2并购业务风险 (49)14.3并购业务流程 (50)14.4并购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52)第15章衍生工具管理 (53)15.1衍生工具管理目标 (53)15.2衍生工具业务风险 (53)15.3衍生工具业务控制流程 (54)15.4衍生工具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54)第16章采购管理 (55)16.1采购业务管理目标 (55)16.2采购业务风险 (56)16.3采购业务相关流程 (57)16.4采购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58)第17章招标内部控制 (59)17.1招标内部控制目标 (59)17.2招标管理控制风险 (59)17.3招标管理流程 (60)17.4招标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60)第18章销售管理 (61)18.1销售管理目标 (61)18.2销售业务风险 (61)18.3销售管理业务流程 (62)18.4销售管理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63)2 / 99第19章存货管理 (64)19.1存货管理目标 (64)19.2存货管理风险 (64)19.3存货管理流程 (65)19.4存货管理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66)第20章固定资产管理 (67)20.1固定资产管理目标 (67)20.2固定资产业务风险 (67)20.3固定资产业务流程 (68)20.4固定资产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69)第21章无形资产 (70)21.1无形资产管理目标 (70)21.2无形资产业务风险 (70)21.3无形资产管理业务流程 (71)21.4无形资产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71)第22章科研开发 (72)22.1科研开发的管理目标 (72)22.2科研开发的管理风险 (72)22.3科研开发控制流程 (73)22.4科研开发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和制度 (73)第23章工程项目管理 (74)23.1工程项目管理目标 (74)23.2工程项目业务风险 (74)23.3工程项目管理流程 (75)23.4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76)第24章对外担保管理 (77)24.1担保管理目标 (77)24.2担保业务风险 (77)24.3担保业务流程 (78)24.4对外担保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78)第25章合同管理 (79)25.1合同管理目标 (79)25.2合同业务风险 (79)25.3合同管理控制流程 (80)25.4合同管理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80)第26章业务外包管理 (81)26.1业务外包管理目标 (81)26.2业务外包业务风险 (81)26.3业务外包控制流程 (82)26.4业务外包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82)第27章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 (83)27.1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目标 (83)27.2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风险 (83)27.3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流程 (84)27.4财务报表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85)3 / 99第28章信息系统管理 (86)28.1信息系统管理目标 (86)28.2信息系统业务风险 (86)28.3信息系统业务流程 (87)28.4信息系统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88)第29章内部信息传递 (89)29.1内部信息传递管理目标 (89)29.2内部信息传递风险 (89)29.3内部信息传递控制流程 (89)29.4内部信息传递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91)第30章全面预算管理 (92)30.1全面预算管理目标 (92)30.2预算业务风险 (92)30.3预算业务流程 (93)30.4预算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94)第31章内部审计 (95)31.1内部审计管理目标 (95)31.2内部审计业务风险 (95)31.3内部审计业务流程 (96)31.4内部审计及监督相关业务办法、规范、制度 (97)第32章风险管理 (98)32.1风险管理目标 (98)32.2风险管理流程 (98)32.3风险管理业务相关办法、规范、制度 (99)4 / 99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第1章前言1.1手册编制的意义和目的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形成常态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与《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遵照企业各项内部规章制度,特编制《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手册》,作为建立、执行、评价及验证内部控制的依据,确保公司从思想上提高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保证公司协调、持续、快速发展。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01 号)、《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凡是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销售行为,不得采取赊销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六)其他方式。
朱俊、桂林国奥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俊、桂林国奥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桂03民终15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秀文蒋子秀秦桂珍【审理法官】吕秀文蒋子秀秦桂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俊;桂林国奥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朱俊桂林国奥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朱俊【当事人-公司】桂林国奥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苏力俭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黄敏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力俭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黄敏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力俭黄敏【代理律所】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俊【被告】桂林国奥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如何认定本案通知收房时间,本院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涉案《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封面载明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但参加验收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时间为2018年7月19日,应当认为涉案商品房于2018年7月19日经五方验收合格。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被上诉人是否构成逾期交房;二、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约定的交房之日以来多次协调、沟通交房事宜,上诉人并非不知道交付房屋这一事项,只是以房屋整改为由并未收房,但根据双方签订的《。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被上诉人是否构成逾期交房;二、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4篇)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4篇)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一一、企业资质变化情况:企业名称为安全生产自查报告,厂址是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开发区,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37010307092,新证正在办理中。
本厂证照齐全,经营范围是味精、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
二、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本厂主要采购的原料为鸡肉精膏、麦芽糊精、柠檬黄、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盐、谷氨酸钠、淀粉、白砂糖、包装袋、纸箱等。
所有物品均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够仅仅,购进时索取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
我厂生产的味精没有食品添加剂。
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严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详细的相应记录。
食品添加剂还备有单独的进货台账。
四、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我厂配备了架盘天平、分析天平、电热干燥箱、水浴锅、旋光仪、分光光度计、ph计、超净工作台、台式培养箱、显微镜、蒸汽压力灭菌器等检验设备,具有检验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均符合相关规定。
检验人员经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具有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的检验资格证书。
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出的每个单元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
五、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我厂生产需要的各种原料均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并索取相关的证件。
严格按照产品生产工艺及《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组织生产,未遇到购买不合格原料和出现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六、食品标识标注情况:我厂生产的各个单元产品的包装上按照相关规定印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识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产品的贮藏方式和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七、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我厂建立了食品的销售台账,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生产批号以及购货者的相关信息,包括购货者的名字,地址、销货场所等。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
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篇一:我国上市公司公告解读和分析】目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作用 (1)基本义务 (2)披露信息 (3)内容与格式 (4)披露媒体 (5)公告审查 (5)常见问题 (6)为何上市公司要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 .......6 披露的信息可以在何处查找? ....................7提前公告的信息可靠吗? (7)市场上对上市公司新闻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的信息是否算公司的信息披露? ....................8 上市公司所有的重要动态信息都必须公告吗? ..............................................................9 上市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公司答记者问算不算信息披露? . (10)1我可以就公司公告咨询哪些公司负责人? .. 11 我可以随时查阅公司公告吗? (11)投资者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获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 12 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可以刊登在任何一家报刊或网站媒体? .. (12)信息披露出现错误怎么办? ..................... 13 哪些信息的披露需作“事前审查”? (13)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主要有哪些? (14)暂停上市的公司也要公告吗? (15)定期报告年度报告 (16)中期报告 (17)季度报告 (17)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8)2关注要点 ............................................... 18 公告时间 ............................................... 20公告形式 (20)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 (21)关注要点 ............................................... 21 公告内容 ............................................... 22 注意事项 (22)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3)公告要求 ............................................... 24 公告内容 ............................................... 26关注要点 (28)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告 (29)公告要求 ............................................... 29 公告时间 (30)关联交易公告 (30)公告要求 ............................................... 31 关注要点 ............................................... 32 注意事项 ............................................... 33 公告时间 (34)提示公告 (3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36)【篇二:第二讲上市公司公告阅读】第二讲阅读上市公司公告第一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3个方面): 1 .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2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且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湛江市万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谢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湛江市万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谢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20)粤08民终26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小红林竹郑玉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湛江市万有房地产有限公司;谢敏【当事人】湛江市万有房地产有限公司谢敏【当事人-个人】谢敏【当事人-公司】湛江市万有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邓亚玲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莫奕钦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李泽如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亚玲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莫奕钦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李泽如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亚玲莫奕钦李泽如【代理律所】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湛江市万有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谢敏【本院观点】本案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根据万有公司的上诉请求的理由和谢敏的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二审争议以下问题:一、关于本案是否具有合同约定免责事由的问题。
万有公司主张因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影响涉案商品房项目办理人防、消防验收和备案业务,故本案具有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五点约定的免责事由,应相应扣除计算违约金的天数126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的规定,因万有公司所主张的上述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事实发生于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后,故无论相关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是否确实影响万有公司办理人防、消防验收及备案业务的进度,万有公司均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逾期交房的责任。
中信国安: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000839 证券简称:中信国安公告编号:2006-44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双城公寓商铺的议案。
上述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参加本次董事会的10名关联董事(包括李士林、孙亚雷、夏桂兰、罗宁、李雄、鄢钢、李建一、张建昕、秦永忠、李恒发)全部回避表决,5名非关联董事(全部为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将交易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关联交易概述为促进公司物业资产整体盈利能力的提高,公司决定受让中信国安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安集团”)所拥有的双城公寓地下1层至地上2层商铺(以下简称“双城公寓商铺”),受让价格以截至2006年9月30日双城公寓商铺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为人民币13,824.04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不需其他部门的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关联方国安集团系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89年,注册资本为5亿元,法定代表人李士林,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办公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经营范围包括通信、能源、房地产、文化、体育、旅游、广告项目的投资、投资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等。
截至2005年12月31日,国安集团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78.80亿元,净资产为40.67亿元。
国安集团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国安集团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中信国安有限公司50%的股权,并直接持有本公司2.56%的股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本次交易标的为国安集团拥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东木樨园9号双城公寓地下1层至地上2层商铺房地产,即建筑面积10,120.0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及1,636.11平方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至2038年2月22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何英华与和记黄埔地产(长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英华与和记黄埔地产(长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8【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10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迪贺银婷张海胶【审理法官】李迪贺银婷张海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英华;和记黄埔地产(长春)有限公司【当事人】何英华和记黄埔地产(长春)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何英华【当事人-公司】和记黄埔地产(长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立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童文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立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童文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立伟童文娟【代理律所】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英华【被告】和记黄埔地产(长春)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何英华主张应以实际办理入住手续时间作为节点按逾期交房2512天计算违约金,但和黄地产公司已于2012年5月7日向其邮寄了送达交付使用通知书、业主办理入伙手续须知等文件。
何英华与和黄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回避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外,另查明:2010年8月12日何英华与和黄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八条双方同意对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作如下补充:在验收过程中,如买受人发现交付使用的该商品房存在任何瑕疵或任何非属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的,应记录在交接文件中,出卖人应按买卖合同的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整改,但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迟延或拒绝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何英华与和黄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2020-09-30 华发股份 关于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公告编号:2020-073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与控股股东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集团”)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所需,交易遵循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带来影响,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华发集团为综合性企业集团,业务覆盖城市运营、房地产开发(以华发股份为主体)、金融产业、产业投资、商贸服务、现代服务等领域,具备丰富的产业链及资源,且在珠海区域具备较强的专业优势和品牌优势,能够与公司主业形成良好的协同效应。
因此在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化水平的前提下,经审慎研究考察对比后,公司选择向华发集团采购物资、商品等,并向其提供相关劳务服务等。
随着公司建筑施工、装修装饰等业务的发展,未来公司通过参与公开招投标的形式向华发集团提供相关劳务、服务的规模将逐步增加,采购所需原材料和商品的规模亦随之增加。
因此,公司拟对2020年度与华发集团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本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局第七十七次会议,会议以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关联董事李光宁、郭凌勇、谢伟、许继莉对上述议案均回避了表决。
因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调整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具体情况单位:元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1、名称: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0363258N3、法定代表人:李光宁4、成立日期:1986年05月14日5、注册资本:人民币111,978.97万元6、住所:珠海市拱北联安路9号7、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房屋出租,轻工业品、黑金属等商品的出口和轻工业品、仪器仪表等商品的进口(具体按粤经贸进字[1993]254号文经营),保税仓储业务(按海关批准项目),转口贸易(按粤经贸进字[1993]256号文经营);建筑材料,五金,工艺美术品,服装,纺织品的批发、零售;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
股权架构及顶层设计方案
股权架构及顶层设计方案目录一、内容综述 (3)1.1 背景与目的 (3)1.2 股权架构的重要性 (4)1.3 顶层设计方案的定义 (5)二、股权架构概述 (6)2.1 股权架构的定义 (7)2.2 股权架构的类型 (8)2.2.1 集中式股权架构 (9)2.2.2 分散式股权架构 (10)2.2.3 混合式股权架构 (11)三、顶层设计方案 (12)3.1 设计原则 (13)3.1.1 公平性原则 (14)3.1.3 稳定性原则 (16)3.1.4 灵活性原则 (17)3.2 设计要素 (18)3.2.1 股东权益 (19)3.2.2 股权比例 (20)3.2.3 股权转让与退出机制 (22)3.2.4 股权激励与约束 (23)四、具体设计方案 (24)4.1 股权结构调整 (25)4.1.1 股权转让 (26)4.1.2 增资扩股 (27)4.1.3 股权回购 (29)4.2 股权激励方案 (30)4.2.1 限制性股票 (31)4.2.3 股票增值权 (34)4.2.4 员工持股计划 (35)4.3 股权退出机制 (36)4.3.1 股权转让退出 (37)4.3.2 股权回购退出 (39)4.3.3 股权置换退出 (40)五、实施与风险管理 (41)5.1 实施步骤 (42)5.1.1 制定详细实施方案 (43)5.1.2 股权结构调整与激励方案设计 (44)5.1.3 实施与调整 (46)5.1.4 监督与评估 (47)5.2 风险管理 (48)5.2.1 风险识别 (49)5.2.3 风险防范与控制 (51)5.2.4 风险应对措施 (53)六、结论与展望 (54)一、内容综述本文档旨在为企业提供全面而深入的股权架构及顶层设计方案,以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并维护股东权益。
我们将详细解析现有的股权结构,识别潜在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优化建议。
结合企业的战略目标和市场环境,我们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方案,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权激励机制、投融资策略等关键领域。
减持计划公告
减持计划公告尊敬的广大投资者: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本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在此,我们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向您公告一项重要的减持计划。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本次计划进行减持的主体为_____(以下简称“减持股东”)。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减持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1、减持原因减持股东出于自身的资金需求,决定对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进行减持。
2、减持股份来源减持股东所持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以及公司上市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不超过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_____%。
4、减持方式减持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减持。
5、减持期间集中竞价交易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_____个月内进行;大宗交易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_____个月内进行。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减持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曾作出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股份锁定承诺、减持意向承诺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减持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以及实施的数量和价格。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将督促减持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华发股份:2020年一季度经营情况简报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公告编号:2020-032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一季度经营情况简报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要求,公司现将2020年一季度房地产业务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一、销售情况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实现合同销售金额152.48亿元,合同销售面积58.02万平方米。
二、新增土地项目情况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新增土地项目如下:1、金湾航空新城R11、R12地块:珠海市金湾区金河东路南侧、金辉路西侧。
土地出让面积为94,184.01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绿地、商业、道路,容积率2.4。
公司拥有该项目50%权益。
2、绍兴镜湖新区湖东1号地:东至观塘西路、地限线,南至群贤中路,西至兴中路、问贤路,北至建贤路、观塘西路。
土地出让面积为191,268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商务,容积率 2.64-2.88。
公司拥有该项目100%权益。
3、绍兴镜湖新区湖东2号地:东至观塘西路、兴中路,南至建贤路、观塘西路,西至问贤路,北至育贤路。
土地出让面积为199,326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商务,容积率2.75-2.88。
公司拥有该项目100%权益。
4、绍兴镜湖新区湖东3号地:东至问贤路,南至群贤中路,西至地限线,北至观塘西路。
土地出让面积为22,371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商业商务,容积率3.5-3.8。
公司拥有该项目100%权益。
5、旅顺口区湾山置业项目:大连旅顺口区龙头街道盐厂新村,旅顺南路西侧,塔河湾项目西南侧,土地出让面积为100,512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住宅,容积率1.1。
公司拥有该项目54.48%权益。
三、房地产开发情况2020年1-3月,公司新开工156.24万平方米,竣工25.24万平方米;截至2020年3月末,公司在建面积1,498.04万平方米。
房地产租赁关联交易公示范文模板
英文回答: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uch as the Companies Act, the Act on the Management of Companies for Real Estate Investment Funds, and in order to regulate transactions linked to real estate leases and to protect investors ' interests, this model document has been prepared for publicity in the event of transactions related to real estate leases. Real estate lease—related transactions are transactions involving real estate leases carried out bypanies and their related parti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rental, lease and sub—lease activities. To prevent the transmission of benefits to the detriment ofpanies and investors,panies should be subject to publicity and supervis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We must strictly abide by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be transpar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panies and investors.根据《公司法》、《房地产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房地产租赁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公示范文,用于在房地产租赁关联交易发生时进行公示。
冯张应贤与珠海横琴灏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冯张应贤与珠海横琴灏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粤04民终24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莹郭建勇唐育萍【审理法官】陈莹郭建勇唐育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张应贤;珠海横琴灏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冯张应贤珠海横琴灏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冯张应贤【当事人-公司】珠海横琴灏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黎文健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陈文武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陈昱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修婧涵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黎文健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陈文武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陈昱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修婧涵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黎文健陈文武陈昱修婧涵【代理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冯张应贤【被告】珠海横琴灏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冯张应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涉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参照我国有关涉外民事法律适用的法律规定,选择处理本案实体争议的准据法。
首先,冯张应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内地认购价值接近2000万元的物业,应尽相应的审慎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已载明冯张应贤诉讼请求变更情况,判决判项也仅针对冯张应贤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作出回应,判决中涉及案涉《商铺认购协议书》是否具备可撤销情形的论述系裁判说理的一部分,而非对是否撤销《商铺认购协议书》作出判决。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处分原则民事权利合同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撤销社会公共利益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胁迫欺诈执行质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查明,一、《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第三条第(十)项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
岳阳金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岳阳金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湘06民终43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震鹏刘景镔王延红【审理法官】许震鹏刘景镔王延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岳阳金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娟【当事人】岳阳金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娟【当事人-个人】谭娟【当事人-公司】岳阳金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杜静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毛懿鹏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静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毛懿鹏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静毛懿鹏【代理律所】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岳阳金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谭娟【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支付标准是否妥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支付标准是否妥当。
虽然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办证日期及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约定,但办理产权证属于金刚公司应承担的合同基本义务,不因双方没有约定而免除。
一审法院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参照“金地花园”楼盘类似合同相关办证期限及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约定确定本案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即按照已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亦符合实践中违约金支付的正常标准。
金刚公司上诉主张逾期交房的损失显然大于逾期办证的损失,一审法院以相同标准计算两项损失明显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珠海横琴钜联实业有限公司、张熙亮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珠海横琴钜联实业有限公司、张熙亮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6【案件字号】(2021)粤04民终7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素平廖世娟王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珠海横琴钜联实业有限公司;张熙亮;王芝芳【当事人】珠海横琴钜联实业有限公司张熙亮王芝芳【当事人-个人】张熙亮王芝芳【当事人-公司】珠海横琴钜联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蒋联平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刘嘉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孙敏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邢况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联平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刘嘉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孙敏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邢况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联平刘嘉孙敏邢况【代理律所】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珠海横琴钜联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张熙亮;王芝芳【本院观点】截至本案二审法庭调查时,钜联公司仍未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距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2019年12月31日已经逾期400多天,故钜联公司明显构成违约,其上诉主张存在延期交房的诸多因素均不能支持其上诉主张。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明力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0 02:40:40珠海横琴钜联实业有限公司、张熙亮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4民终736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横琴钜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52473(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296186823。
2024年度房地产权属转移具体合同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房地产权属转移具体合同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房地产权属转移1.1 房源信息1.1.1 房源地址1.1.2 房源面积1.1.3 房源户型1.1.4 房源楼层1.2 权属转移事项1.2.1 房产证号1.2.2 土地使用权证号1.2.3 权利人信息1.2.4 共有情况1.2.5 是否存在抵押1.2.6 是否存在租赁1.3 购房款项及支付方式1.3.1 成交价格1.3.2 定金金额及支付时间1.3.3 首付款金额及支付时间1.3.4 贷款金额及银行1.3.5 剩余款项支付时间1.3.6 支付方式2. 购房资格及购房政策2.1 购房人资格2.1.1 自然人购房资格2.1.2 法人购房资格2.2 购房政策2.2.1 首套房政策2.2.2 二套房政策2.2.3 限购政策2.2.4 税费政策3. 房屋交付及验收3.1 交付时间3.2 交付条件3.3 验收事项3.4 质量保修4. 产权过户及登记4.1 过户所需材料4.2 过户流程4.3 登记所需材料4.4 登记流程5. 违约责任5.1 卖方违约5.2 买方违约5.3 违约金计算方式6. 争议解决6.1 协商解决6.2 调解解决6.3 仲裁解决6.4 诉讼解决7.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7.1 合同生效条件7.2 合同变更7.3 合同解除8. 其他约定8.1 装修事项8.2 家具家电赠送8.3 物业管理费8.4 户口迁移9. 双方签字盖章9.1 卖方签字9.2 买方签字9.3 见证人签字10. 附件10.1 房产证复印件10.2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0.3 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10.4 贷款合同复印件10.5 其他相关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地产权属转移1.1 房源信息1.1.1 房源地址:市区街道号1.1.2 房源面积:平方米1.1.3 房源户型:室厅卫1.1.4 房源楼层:层1.2 权属转移事项1.2.1 房产证号:字第号1.2.2 土地使用权证号:字第号1.2.3 权利人信息:卖方(权利人):姓名:X身份证号:X联系方式:X买方(权利人):姓名:X身份证号:X联系方式:X1.2.4 共有情况:该房产为共有财产,共有人,本合同签订后,共有人同意将该房产过户给买方。
华发股份:关于子公司向关联人申请保理融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公告编号:2020-060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向关联人申请保理融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交易内容: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铧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国商贸”)拟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华金国际商业保理(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保理”),由华金保理为其开展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业务。
本次保理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本数)。
●本次交易的实施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七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公司全资子公司铧国商贸拟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华金保理,由华金保理为其开展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业务。
本次保理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本数),融资期限不超过24个月,单笔融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可按资金需求分批次提款;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6%/年(含本数)。
铧国商贸对转让给华金保理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义务。
有关本次保理融资业务的具体事宜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办理。
珠海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投控集团”)持有华金保理100%股权,华发投控集团与本公司属于受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集团”)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七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商业保理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其中关联董事李光宁、郭凌勇、谢伟、许继莉均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出具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关系及关联方基本情况(一)关联关系华发投控集团持有华金保理100%股权,华发投控集团与本公司属于受华发集团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本公司董事局主席李光宁先生担任华发投控集团董事长,本公司董事谢伟先生担任华发投控集团董事、总经理,本公司董事许继莉女士担任华发投控集团董事。
2014新企业会计准则-CAS 33 合并财务报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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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主体(CAS33.21-25)
定义的基本要素 (同时满足) ■ 从投资者处获得资金是为了提 供投资管理服务; ■ 唯一的经营目的,是为获得资 本增值收益、投资收益,或两 者兼有; ■ 按公允价值考量与评价其几乎 所有投资的业绩。
典型特征
■ 该主体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 ■ 主体中拥有一个以上投资; ■ 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 以及, ■ 该主体所拥有的所有者权益通 常采用股权或类似权益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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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框架体系
2014年2月2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自2014 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 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因首次采用本准则导致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 共六章 五十四条 总则 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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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的主要变化
(九)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相关内容纳入准则正文 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2 号、4 号、5 号以及“复函”中相关内 容纳入准则正文。 包括:
• • • • •
1、购买少数股权、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 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处理。 2、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 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 异的,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确认相应的所得税。 3、丧失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视为处 置子公司同时取得一项新的投资性资产,对剩余股权应按照其丧 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4、子公司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需划分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列示。 5、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减少数股东权益的, 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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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公告编号:2020-042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为加快公司商业房产去化力度,盘活库存,增加现金收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华泓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泓尚隆”)拟将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099号、汶水路265号、263号、261号的上海静安华邸项目项下38#、39#、40#、41#办公楼及配套的地下产权停车位、机械车位使用权(以下简称“交易标的”)出售给公司关联方上海华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锴”)。
交易标的总建筑面积约34,645.11㎡,交易作价人民币1,122,815,468元。
●本次交易的实施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七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为加快公司商业房产去化力度,盘活库存,增加现金收入,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泓尚隆(珠海华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50%、超智资源有限公司持股50%)拟将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099号、汶水路265号、263号、261号的上海静安华邸项目项下38#、39#、40#、41#办公楼及配套的地下停车位出售给公司关联方上海华锴,并与上海华锴签署交易标的之《转让框架协议》。
本次交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物业进行了估价,并出具了书面意见:在报告假设前提成立的条件下,于基准日2020年04月30日,上海华泓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大宁路街道484街坊1丘38~41号办公楼及车位房地产价值估值(含增值税,38号楼增值税税率设定为9%,39~41号楼增值税税率设定为5%)为108,087.77万元。
本次交易拟作价为人民币1,122,815,468元,交易所涉及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二、关联关系及关联方基本情况(一)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集团”)通过珠海华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投控”)间接持有上海华锴100%的股份。
本公司董事局主席李光宁先生担任华发投控董事长,本公司董事谢伟先生担任华发投控总经理、董事。
因此,上海华锴与本公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关联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光宁、郭凌勇、谢伟、许继莉需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名称:上海华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8月。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叶宁。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江场三路76、78号507室。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实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财务状况(经审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121,094.56万元,净资产12,127.83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4,240.22万元,净利润2,015.92万元。
股东信息及持股比例:华发投控间接持有华金资管100%的股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一)交易标的1.交易标的名称交易标的为上海静安华邸项目项下38#、39#、40#、41#办公楼及配套的地下产权停车位、机械车位使用权,具体如下:办公部分地上规划建筑面积合计约34,645.11平方米(其中38#办公楼的地上建筑面积约23,918.21平方米,39#办公楼的地上建筑面积约4,068.27平方米,40#办公楼的地上建筑面积约3,293.37平方米,41#办公楼的地上建筑面积约3,365.26平方米),38#栋办公楼公共区域为精装交付,39#、40#、41#栋办公楼为毛坯交付;产权车位102个(具体数量以项目竣工验收最终测绘报告为准);配套建设的175个地下机械立体式停车位的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2.交易标的权属状况该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及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交易标的估价情况本次交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物业进行了估价,并出具了《上海华泓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了解其位于大宁路街道484街坊1丘38~41号楼办公楼及车位房地产价值估值报告》(以下简称《房地产价值估值报告》),交易标的评估情况如下:估值机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法,在报告假设前提成立的条件下,于基准日2020年04月30日,上海华泓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大宁路街道484街坊1丘38~41号办公楼及车位房地产价值估值(含增值税,38号楼增值税税率设定为9%,39~41号楼增值税税率设定为5%)为108,087.77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本次交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交易标的进行了估价,并出具了《房地产价值估值报告》,在报告假设前提成立的条件下,项目资产价值估值(含增值税,38#办公楼增值税税率设定为9%,39#、40#、41#办公楼增值税税率设定为5%)为108,087.77万元。
(四)转让协议主要条款1、交易主体甲方:上海华泓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上海华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2、标的物业之转让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转让、乙方同意通过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受让标的物业。
标的物业的概况如下:(1)标的物业所在地块为上海市闸北区市北高新技术服务业园区N070501单元09-03住宅办公地块:东至规划云照路,西至万荣路,南至汶水路,北至规划云飞路的地块;(2)上海静安华邸38#、39#、40#、41#办公楼指门牌号为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265号、263号、261号;万荣路1099号的办公楼之全部物业;(3)地下产权停车位位于上海静安华邸38#、39#、40#、41#办公楼B1、B2层,共计102个;(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物业尚未完全竣工。
其中,38#标的物业尚未竣工;39#、40#、41#标的物业办公部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静安房管(2019)预字000023号);产权停车位未取得销售许可证。
各方确认,标的物业转让予项目公司的同时,甲方应将下列权利一并转让予项目公司,且乙方或项目公司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对价:(1)标的物业屋顶层和外立面的独家使用权和收益权;(2)标的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固着物、机器、设备和装置等,具体配套设施设备详见本协议附件三交付标准;(3)标的物业命名权,即乙方或项目公司可通过于标的物业某部位进行标识安装的行为对标的物进行“命名”,但整体风格应与静安华邸项目品质及水准保持一致;乙方或项目公司命名前应就效果图征求甲方意见,如无正当理由甲方不得拒绝;(4)甲方就标的物业配套建设的175个地下机械立体式停车位的使用权;(5)其他与标的物业相关的权利。
甲方将通过合理及合适的方式保障乙方及项目公司的前述权利。
3、交易价款标的物业的购买总价暂定为人民币1,122,815,468 元(下称“标的物业暂定总价”)。
除根据协议所述情形下发生调整的情形外,标的物业暂定总价应为乙方及项目公司根据本协议购买标的物业而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 除该等金额外,乙方及项目公司无需就标的物业之受让并持有向甲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4、价款调整安排(1)关于标的物业办公部分的价款调整根据标的物业办公部分的产权证上所载之建筑面积为准,交易总价款应根据以下方式调整:a)如标的物业办公部分的实测建筑面积与预测建筑面积不一致时,双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标的物业办公部分总价款应按实测建筑面积乘以对应部分的单价(以《标的物业分价分标明细》作为标的物业办公部分的单价计价依据,下同)进行计算调整,多退少补;b)甲方应在取得实测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向乙方及/或项目公司发出价款调整的通知,甲乙双方在乙方及/或项目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之内就调整价款多退少补,同时,乙方应将发票退还甲方,甲方另行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
(2)关于地下产权停车位的价款调整根据地下产权停车位最终取得销售许可证的数量,地下产权停车位的交易总价款应根据以下方式调整:a)地下产权停车位数量应以102个为限,若少于102个,则地下产权停车位的交易价款应根据对应单价进行调整。
地下产权停车位部分的价款在满足销售条件(即甲方取得该等地下产权停车位部分对应的销售许可证)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签署销售法律文件并办理网签备案。
地下产权停车位的名义价格按照协议附件《标的物业分价分标明细》约定执行;b)甲方应在销售许可证颁发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与乙方或项目公司对地下产权停车位的交易价款作相应调整。
甲方与乙方或项目公司根据协议的约定就标的物业办公部分、地下产权停车位的价款进行调整的(如有),则标的物业的最终交易价款为调整后的合计价款(下称“标的物业最终总价”)。
5、整体付款安排本次交易总价款以标的物业暂定总价为初步价格;若各方根据协议的约定调整交易价款的,则本次交易总价款以标的物业最终总价为准。
本次易总价款将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标的物业的分组而支付。
标的物业相应部分的价款将分别按下述各期条款支付:(1)上海静安华邸38#办公楼地上办公部分的支付方式a)第一期付款:当以下第一期意向金付款先决条件均满足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或项目公司向甲方支付第一笔金额为147,336,174元的意向金:甲乙双方已签署本协议并生效;甲方已根据其目前有效的章程获得授权,批准签署本协议、本协议附件以及与本次转让相关的协议文件,并履行该等协议文件项下的义务;甲方确认所披露的信息及声明、陈述与保证仍然全部有效、准确、无误导性陈述、无遗漏;b)第二期付款:自上海静安华邸38#办公楼基础底板浇筑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金额为73,668,087元的意向金;c)第三期付款:自上海静安华邸38#办公楼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后3个工作日内或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以孰者优先届至之日为准),支付第三笔金额为147,336,174元的意向金;待甲方取得上海静安华邸38#办公楼之预售许可证且双方签署《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前述三笔意向金均转为乙方或项目公司支付的交易价款;d)第四期付款:甲方取得38#办公楼之预售许可证且双方签署《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且上海静安华邸38#办公楼物业公共区域精装修经乙方或项目公司书面认可,竣工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海静安华邸38#办公楼总价款的50%,即368,340,4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