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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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直以来都在经历着变化和发展,既包括管理和司法系统的复杂性,也包括公众在行政活动中的参与。

公益诉讼制度是构成政府行政职能和司法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实现了公共政策的司法化,促进行政关系的规范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现行制度以及未来构想等几方面对中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状况进行研究。

一、历史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唐代,当时司法机关就实行了行政改革,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其中。

宋代,司法改革再次推进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行了由特殊权力到全民权利的转变,更加突出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公平性和实效性。

明清时期,随着政府权力的扩展,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一步完善,但受到私有所有制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受到局限。

到20世纪初,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发展:设立了特殊的行政起诉程序,明确了公益诉讼的范围,实行了行政诉讼的监督机制等。

二、现行制度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行了一次重大的变革,2005年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效地改变了行政诉讼的行政程序,极大地促进了行政诉讼的完善。

具体来说,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特色:(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行政诉讼法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认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法院应当以社会公益为前提,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为基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二)明确行政公益诉讼范围。

行政诉讼法清楚地列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范围,包括对政府公共活动的质量进行审查、对行政处罚是否违反法律进行裁定、对政府行为进行检查等。

(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机制。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可以委托其他法院进行审理,并且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为诉讼提供必要的材料和帮助,同时也明确行政法院审理行政公益诉讼的限制条件,确保公益诉讼的公正性。

三、未来构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发展势头也越来越迅猛,为了更好地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未来应注重以下几方面:(一)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行政公益诉讼的看法

行政公益诉讼的看法

行政公益诉讼的看法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司法程序,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方式。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意义1.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通过司法程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公益诉讼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等问题的发生。

3. 增强司法透明度。

通过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1.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权对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2.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第五十条规定,“侵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公益利益的行为,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或者公民提起诉讼”。

4.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或者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1. 条件限制过多。

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仅限于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或者公民,而对于个人来说则无法通过此种方式维权。

2. 司法救济难。

由于司法程序复杂,且需要一定的经济支持,因此很多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并没有能够开展行政公益诉讼。

3. 法律责任不明确。

在一些情况下,即使通过了行政公益诉讼,也无法对违法行为做出有效的惩罚,给违法行为者带来的惩罚不够严厉。

五、加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建议1. 放宽条件限制。

应该适当放宽条件限制,允许更多的个人参与到行政公益诉讼中来。

2. 减少司法救济难度。

应该加强司法救济机构的建设,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救济难度。

试论行政公益诉讼

试论行政公益诉讼

益 诉 讼 中 原告 的处 分权 都 作 了一 定 限 制 。 ( ) 政 公 益诉 讼 判 决 的效 力 未 必仅 限于诉 讼 当事人 五 行
在 行 政 公 益诉 讼 中 , 法 具 备原 告 资 格 的人 为 数 不少 。 依 但
家 和 社会 公 共 利 益 造 成 侵 害 或 存 在 迫 在 眉 睫 侵 害 的 可 能 时 .
或 其 他 新 闻媒 体 报 道 。 是 由 于没 有 可靠 的制 度 保 障 , 侵 害 但 被 的公 共 利 益往 往 得 不 到救 济 ,一方 面不 利 于促 进 行政 机 关 依
不 特定 的一般 主体 .其 本 身 既可 以是 直 接受 到 损 害 的一般 主 体 ,也 可 以是 与违 法 行 政 行 为或 不 当行 政 行 为无 直 接 利益 关 系人 、 团体 或 组 织 。所 以按 照 其 原告 的类 型 。 行政 公 益 诉讼 可 以有 三 种 情况 : 是受 害 人 之 诉 ; 是 民众 之诉 ;三是 机 关 之 一 二
特 征 亦 是行 政 公 益诉 讼 的优 点 之一 。 ( ) 政 公 益诉 讼 凸 现公 益性 三 行 行政 公 益 诉讼 保 护 的是 国家 利 益 、 会公 共 利 益等 公 益 . 社
的 事件 层 出不 穷 , 有对 自然 环境 和资 源 的破 坏 , 有 对人 文 环 也 境 、市 场 环境 的侵 犯 ,曾有 许 多有 识 之 士将 行 政 机 关诉 诸 法 院, 但这 些 案 件 大 都 因原 告 主体 不 适格 而被 驳 回起 诉 . 果 而 无 终 。为 了 长远 利 益 , 了杜 绝 对 公 共利 益 的 恣 意侵 犯 。 立 行 为 建
法 律 允许 不特 定 的 一 般 主 体 ( 括 公 民 、 益 性 社 会 团体 、 包 公 特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护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行政机关或其他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主体提起的寻求司法救济的诉讼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公益诉讼适用的案件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环境资源的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环境资源是行政公益诉讼中最为常见的诉讼对象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当环境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或侵害时,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公益诉讼。

同时,对于生态环境污染、环境违法和生态建设等问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环境资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它自身的价值也需要加以保护,而在诉讼中,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诉讼的目的不止是赢得诉讼,更是必须让被告、相关单位、公众、特别是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机关看到,保护环境资源行动实质上是重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权益,行使起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责任。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公益诉讼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内,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也比较广泛。

消费者在通过消费来满足自己的生活和生产需要时,遇到意外追求赔偿,或是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他们具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资格。

比如,广告违法、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

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还可以用来保护劳动者权益。

但是,由于劳动者的权益有时比较难以把握和维护,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措施来保护劳动者权益,比如调解、仲裁、行政公益诉讼等。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在受案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比例。

比如,社保、劳动合同、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

四、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公益诉讼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行政公益诉讼同样可以有所发挥。

遇到某些侵害知识产权摧毁创造性的行为时,我们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来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以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行政机关主动动用行政诉讼来维护公众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逐渐显现出其独特的作用,得到了广大社会的认可,逐步从行政拒绝发扬光大。

一、制度的构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权的认定、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以及行政公益诉讼的支持保障机制四大部分。

1、行政诉讼权的认定:行政诉讼权可以认定为行政机关所拥有的独立的行政诉讼权,主要表现在对违反行政法律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行政机关可以发挥自身权力,以维护公众利益。

2、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益精神和行政监督资格的法定组织。

3、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行政公益诉讼对象一般由法律规定。

主要有对违反行政法律的行政行为,对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及对公众损害或者危害公共利益的其他个体等行为。

4、行政公益诉讼的支持保障机制:行政公益诉讼的支持保障机制主要是指完善的法律保障措施,鼓励平民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建立行政诉讼保障基金,并设立行政诉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及设立司法援助制度等。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作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建立全民共享法治的社会环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1、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广大公民拥有更多的权利意识和知识,对法治的认同程度会有很大的提升,对社会的廉洁文明也会有积极的影响。

2、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可以有效补充行政管理机制,以此来保护公众的权益,减少社会矛盾的爆发。

3、以自身的司法权力抑制不法行为,从源头上限制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共利益。

4、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可以增强公民参与司法独立、参与审判程序的权利,使法律制度得到充分发挥,有利于社会公平。

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公益诉讼申请难以成功,有时行政公益诉讼申请者面临着数量众多的行政异议,以及复杂的裁决程序,使得他们在申请行政公益诉讼时难以取得成功。

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五大类

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五大类

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五大类
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可以分为以下五大类:
1. 环境保护类:包括对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行为的诉讼,如违法排污、非法采矿等。

2. 自然资源保护类:包括对自然资源破坏、滥用等行为的诉讼,如非法砍伐森林、滥捕滥捞野生动物等。

3. 建设用地保护类:包括对违法建设、占用耕地等行为的诉讼,如非法征地、违法建房等。

4. 食品药品安全类:包括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追责诉讼,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

5. 公共利益保护类:包括对公共利益受侵害行为的诉讼,如违法收费、滥用职权等。

这些范围只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一部分,具体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分。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开始关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工具,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为相关立法和提供参考。

一、必要性分析1.保护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对于那些涉及环境保护、资源管理、社会福利等公共利益的案件,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机制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使公民更便捷地参与到公共利益的保护中,使国家、地方及公民都能从中受益。

2.完善法治体系:行政公益诉讼是法治社会的必然产物,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下,公民可以依法维权,促进法治的深入发展,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

同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推动行政机关合法、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3.应对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面临着环境污染、资源浪费、食品安全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公民的身心健康,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带动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1.国际经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国际上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公共利益,如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日本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等。

这些国家的实践证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确实能够有效保障公众利益,为公民提供了一个行使权利的平台。

2.法律基础:我国已有相关的法律基础来支持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如《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

虽然目前这些法律只是处于一个初步的阶段,但是可以通过进一步的修订完善,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更为牢靠的法律保障。

3.社会基础:我国社会发展迅速,公民意识逐渐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社会公正等问题的关注度也在增加。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激发公民的参与意识,进一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表 公 共 利 益 的 主 要 国 家 机 关 , 着 广 泛 的 行 政 管 有 理 和 行 政 执 法 权 力 , 种 权 力 具 有 天 然 的 主 动 性 这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 理 论 基 础
人 民 主 权 是 宪 法 的 首 要 原 则 , 民是 国家 的 人 主人 , 一 切 公 共 权 力 的 来 源 。我 国《 法 》 是 宪 规 定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一 切 权 力 属 于 人 民 ; 民 中 人
和 利益驱 动性 。因此必 须建 立权 力制 约机制 , 不
仅 要 以 司法权 制 衡行 政 权 , 国家 、 会公 共 利 当 社
益 受到违 法侵 害而 具 有 行 政执 法 权 的机 关 不 作 为 或 怠于 作 为 时 , 当赋 予任 何公 民 、 织 相应 应 组
作者简介 : 潘 媛 ( 9 9 ) 女 , 族 , 17 一, 汉 山西 吕梁 人 , 海 省 委 党 校 讲 师 。 青
行 政权 力 的行 使必 须对选举 它 的人 民负责 , 体现 人 民意 志 , 否则 人 民就可 以通过 救济程 序实 现 自 己 的权 利 , 正是代 议制条 件下人 民监 督 国家权 这 力和 当家作 主的具体 体现 。 因此 , 立行政公 益 建 诉 讼 , 予公 民基于 维护公 共利 益 的需 要提起 诉 赋 讼 的原 告资格 , 是人 民广泛 而真 实地行 使 民主权
利 管理 国家事 务和社 会事务 的新 途径 。
洛克认 为 , 政府 权力如 果成 为绝 对的不受 限
制 的, 会成 为专制 的 , 然 会危 害人 民的生 命 、 就 必
自由、 财产 , 因而 提 出 了人 民权 利 制约 政府 权 力

试述行政公益诉讼

试述行政公益诉讼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匿雹曩_:|_萋i竺婴墅!f叁整I』圭塾金试也行政公孟诉i公林晶晶摘要随着公众权利保护意识的逐渐加强,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

当传统的行政诉讼并不能满足于现实生活的需要时,一种新型的诉讼静j庹——行政公益诉讼应运而生。

本文通过借鉴国外行政公益诉讼的经验,分析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从原告资格、受案范围等方面探讨如何构建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92.02早在古罗马时期,公益诉讼就已产生,其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

“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美国是现代公益诉讼的开创者,《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17条规定:“在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

关于公益诉讼的概念,可以定义为,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而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事实上损害或潜在损害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根据公益诉讼的被告不同,可以将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或不作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存在侵害的紧迫性时,法律允许不特定的一般主体(包括公民、公益性社会团体、特定的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

与传统的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点。

(一)诉讼目的的特殊性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其原告与案件并不存在必然的直接利害关系,这是行政公益诉讼与传统的行政诉讼最为本质的区别。

(二)起诉主体的广泛性传统的行政诉讼要求起诉人与案件必须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行政公益诉讼之诉讼目的的特殊性使其起诉主体并不局限于此,其他机关、团体、个人均可以公众利益受到侵害为由,代表国家和公众提起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我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是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界定(一)公共利益界定我国目前对公共利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说,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学理上,普遍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没有统一解释的,弹性的政治法律概念。

但是公共利益既然能成为限权的标准,就必须有它的法律边界,只是其内容上的动态性。

从定义上来看公共利益是相对于共同体内的少数人而言的,客体对共同体内的大多数人的主客观统一的意义。

共同体的规模大到整个国家、社会,小到某一个集体。

国家作为最大的共同体,具有绝对的公共性。

所谓国家利益,就是一个国家政治统治需要的满足。

1所以,国家利益往往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

在多数人充当统治阶级的情况下,显然,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更具有切合性。

但无论如何,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能划等号,国家利益主要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外交利益、军事利益以及意识形态利益等等,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为目的。

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另一种自治的共同体,与追求政治利益的国家不同,社会以经济关系为核心,靠社会成员之间的文化纽带联结,所以,社会利益的主要内容是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以维护社会的自治和良性运转为目的,并且排斥国家的肆意干涉。

总之,在社会与国家高度融合的情况下,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是重叠的,在社会与国家分离的情况下,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分别代表不同的利益领域,但都从属于公共利益。

集体利益并不完全是公共利益,相对于集体中的少数人来说,集体中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但是相对于集体所从属的更大的共同体中的大多数人来说,集体的利益又是个别利益。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的制作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的制作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的制作一、前言随着我国法治进程不断深入,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意识也逐渐加强,检察机关在其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检察机关除了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扮演着指导、监督等角色外,检察建议书也成为了检察机关在诉前扎实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就关于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检察建议书进行浅析。

二、行政公益诉讼和检察机关的角色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公益诉讼和检察机关在其中的角色。

1. 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捍卫社会公共权益,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公民及其他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提起诉讼,维护生态环境、文化遗产、消费者权益等公益性利益的行政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施旨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增强国家行政监管的活力,提高行政机关的诚信度和责任感。

2. 检察机关的角色中国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角色主要是第三人(介入诉讼)和监督者(诉前监督、诉中监督),他既发挥监督功能,又扮演提供证据和谈判协调的角色,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拥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三、检察建议书的作用检察建议书是检察机关在提供法律意见的同时,提出对相关单位立改的建议,以促进行政机关公正执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行政监督方式,属于检察机关诉前工作的一部分。

检察建议书起着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合法权益的作用,是保障公众权益、统一行政管理、促进行政职能的有效手段。

四、检察建议书的制作检察建议书的制作包含检察机关获取证据、具体分析案情并提出建议的过程。

在撰写检察建议书时,应尽可能全面清晰地呈现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具体操作包括以下几步骤:1. 获取证据检察机关应在获取证据时,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尽量多地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以确保对案件作出科学、公正的结论。

获取证据的途径可以包括调取相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等方式。

2. 分析案情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对底层事实、法律依据、证据等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现实情况和法律原则,提出科学的建议和诉前意见,活跃诉前检察工作的过程。

公益诉讼存在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存在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存在问题及建议一、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 诉讼主体单一目前,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是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而普通公民和社会组织则难以参与其中。

这使得公益诉讼的主体过于单一,难以满足公众对公益诉讼的需求。

2. 诉讼程序复杂公益诉讼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原告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

这使得很多人在面对公益诉讼时望而却步,不敢轻易提起诉讼。

3. 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例如对于公益诉讼的管辖、证据规则、赔偿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和具体,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 监督机制不足在公益诉讼中,监督机制的不足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很容易出现“打折扣”的情况,难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5. 公众参与度低目前,公众对于公益诉讼的认知度和参与度都较低。

很多人对于公益诉讼的概念和意义了解不够,也不清楚如何参与其中。

这使得公益诉讼的社会基础较为薄弱。

二、对公益诉讼的建议1. 扩大诉讼主体范围为了解决公益诉讼主体单一的问题,应该扩大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允许更多的人和组织参与其中。

例如,可以允许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以增加公益诉讼的多样性和广泛性。

2. 简化诉讼程序为了降低公益诉讼的门槛,应该简化诉讼程序,降低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

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绿色通道,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理,同时简化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方便当事人进行维权。

3. 完善法律法规为了保障公益诉讼的有效实施,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可以制定更加详细和具体的公益诉讼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明确公益诉讼的管辖和赔偿责任等规定,为实际操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

4. 加强监督力度为了保障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应该加强监督力度。

例如,可以建立独立的公益诉讼监督机构,对公益诉讼的受理、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加强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

谈谈你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谈谈你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谈谈你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探讨。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该制度允许公民或组织通过法律途径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赔偿。

这种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防止公共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分配。

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旨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

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可能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导致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受损。

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司法机关可以对此类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要求。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通过监督和纠正行政机关的行为,促使政府依法行政。

这有助于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同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还能够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防线在现实生活中,公共利益经常面临着被侵犯的风险。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公众提供了一种法律手段,能够有效地防止和纠正对公共利益的侵害。

通过该制度,公众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公共资源和社会秩序,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

综上所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以及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我们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认识和意识。

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公众能够便捷地行使诉讼权利,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公益诉讼问题浅析

行政公益诉讼问题浅析
为 提 起公 益诉 讼 。
( 四) 授益性行政行为。现代社会中的每一种资源都具 有有 限性 ,对直接相 对人 的授益性行 为 ,对于其 他人来 说 , 则往往表 现为无益性或损益性 。 ( 五) 积 极行政行 为。积极 行政行为 就是要求行 政机关 依据法定 职权 ,在不需要行政相对人 申请 的情况 下即作出行 政行 为。相对来说 ,积极行政行 为容易造成 侵权 ,但是 ,当 行政机关 或其工作人员基 于地 区利 益 、部门利益和个人私利 行政 时 ,往往是借行政行为之名 ,以侵 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为代价 而为相对人谋取利益 ,出现行政机关 与违法犯 罪分子相勾结 ,以行政处罚等合法形式谋取 非法 利益 ,损 害 国家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 益。更应置于公众 监督 之下。
为作为 司法 审查 的对象 。随着我 国行政诉讼 制度的发展 ,将 抽象行政行 为纳入司法审查 的范围 ,是 大势所趋 。 由于抽象 行政行 为是 针对不特定对象作 出的 、 具 有普 遍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 , 其 涉及 面广 ,影 响的相对人较 多 , 允许 对抽象行政 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实现事前救济 , 可 以避免事后无 法救济 的可能性 ,同时也符合诉讼经 济的原则 。 ( 二 )行 政 不作 为。根 据我 国现行 行政 诉讼 法 的规定 , 对不作为提起 的行政诉讼 ,必须是这种不作 为侵犯 了相对 人 的个人利益 。但是 ,当行 政不作为侵犯 国家利益 和社会公 共 利益时 ,由于不存在 明确的受到侵害 的利害关 系人 ,按 照现 行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是无法得 到救济 的 , 而行政机关这种 “ 不 审讯 、不予裁决 , 或 拒绝审讯 、拒绝裁决 ,与错误 的裁决具 有 同样 的危害性 。 ” 因此 ,这种 损害 国家 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 益的不作为 ,应 当纳入公益行政诉讼 的范 围。 ( 三 )公益性 行政行 为。 由政府 出资兴建公 益设施 、实 施公 益性行政行为 的情况 下 ,他人能否 以资金浪费 、违法使 用或 决策失误等为 由对政府决 定提起行政诉讼?有必要基 于 公共 利益的维护 ,允许对损 害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行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摘要: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保证社会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当前法学界一个热点问题。

但这一制度尚未在我国建立,使得许多公共利益遭受相关侵害时,因没有人起诉及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

本文简要介绍行政公益诉讼的涵义和主要特点,分析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并从原告资格角度提出了建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设想。

关键字: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其中,“私益诉讼乃保持个人所有权益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诉讼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由此可见,在古罗马时期市民为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可提起公益诉讼,且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所诉之利益不必有直接利害关系。

而现在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与传统的行政诉讼相比,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第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所谓公共利益,主要有两层涵义:一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即为社会全部或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其涉及文明的社会生活并以这种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包括一般安全利益、保护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方面的利益等。

二是指国家公共利益,其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

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制止行政主体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和社会,促使形成良好社会秩序。

第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广泛性。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局限于具体的合法权利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特定人,也包括无直接利害关系人。

也即,只要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损害的潜在可能,特定国家机关或公益组织等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刘建华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论,笔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容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有如下基本特点:1.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即诉讼的标的是公共利益。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呢?我认为,公共利益是指各种资源利益、公共设施利益、共有财产利益以及各种环境利益,环境利益具体包括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市场环境,如空气、饮用水清洁、噪音、学校环境、消费环境、社会治安环境利益等。

在单纯私人利益直接受损害的情形下,只需诉诸传统的行政诉讼手段即可处理;而在行政公益诉讼之场合“原告申诉的基础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种利益受到侵害或胁迫,而在于希望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公众或一部分公众的利益。

”这是公益诉讼的最本质内涵。

2.行政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

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有社会公益侵害的潜在可能,亦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所以法律有必要在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3.公益诉讼的原告是特定的当事人。

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决定了公益诉讼的原告不同于其他类型的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公益诉讼的案件涉及的往往是某一地区、某一阶层、某一行业的众多人群,甚至可能是普通消费者,是否每个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呢?考虑到个人对公益的代表能力、法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通常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人具备起诉资格。

我国公益诉讼的代表人,笔者认为应由人民检察院中设立专门机构担任。

探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探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探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由检察院、公益诉讼组织、特定组织或个人提起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

该制度的出现,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完善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探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与发展,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探讨。

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的法治体系中,法律保障了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这些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

此时,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有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除了保护个人权益外,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也可以帮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一些环境保护、消费权益保护、劳动就业权益保护等领域,一旦出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公益诉讼就可以发挥作用,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三、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方面,公益诉讼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公益诉讼的存在也会迫使行政机关更加谨慎地履行职责,以免触犯法律或侵害公共利益,从而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针对以上意义,我们也可以看到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一些成效。

与此我们也需要意识到在推进该制度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设计上仍存在着一些不完善之处。

在确定起诉主体、程序安排、诉讼费用等方面还存在一定争议,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运作。

二、相关制度配套不足。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分析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分析

关 键 词 : 政 公 益 诉 讼 ; 案 范 围 ; 告 资 格 ; 证 责任 行 受 原 举
中图分类号 :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 3 9 ( 0 1 1 — 2 6 0 1 7— 18 2 1 ) 00 2—2
近 年 来 , 着 我 国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不 断 完 善 使 形 成 良好 社 会 秩 序 。 随

要 : 政 公 益 诉 讼 又 称 行 政 公 诉 , 指 与行 政 行 为 没 有 法律 上 利 害 关 系 的公 民 、 行 是 法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自己 的 名 义 提 以
起的 , 直接 以维 护 公 共 利 益 为 目 的 的行 政 诉讼 。构 建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 推 进 宪 政 建 设 的题 中之 意 , 行 行 政 诉 讼 目的 是 进 的 必 然 要 求 和保 护 国 家 经 济 利 益 、 顿社 会 经 济 秩 序 的 迫 切 需要 。 整
情 的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越 来 越 具 有 现 实 意 义 , 时 也 是 完 诉 讼 的 原 告 。其 可 以是 特 定 的 国 家 机 关 , 可 以 是 公 民 、 同 也 法
善 我 国法 律 制 度 的 重 要 途 径 。
人或其 他组织 。
1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 含 义
护机制 , 不仅有行政救 济机制 , 也有 司法保 障机 制 。但对 于
缺乏司法救济程 序。
( ) 政 公 诉 制 度 是 推 进 宪 政 建 设 的 题 中 之 意 。“ 果 1行 如

目前 实 行 的 是 行 政 救 济 制 度 , 诉 讼 ” 指 为 保 护 个 人 所 有 权 益 的 诉 讼 , 特 定 的 当 事 人 才 公 益 受 行 政 行 为 侵 害 的 情 形 , 是 仅 可 提 起 ; “ 益 诉 讼 ” 是 保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诉 讼 , 法 而 公 则 除

行政公益诉讼探析

行政公益诉讼探析

社科文化行政公益诉讼探析武思蒙(青岛大学,山东,青岛 266071)摘 要:2017年《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使我国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这有利于使公共利益得到更好地保护,但同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完善该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公共利益保护;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公民、集体、国家的利益在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有时会遭受到不同程度受到损害。

为了避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政府不作为的侵害,我国逐步建立起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其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被侵犯,检察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一项诉讼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适格主体为确保公共利益免遭不法侵害,对做出违法行政行为而侵害公共利益或使公共利益受到威胁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制度。

[1]这一诉讼制度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制度。

由于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以将行政诉讼制度理解为行政私益诉讼。

而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案件并未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所维护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的利益。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沿革及现状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经历了从空白到设立的发展过程。

在建国初期,《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中就有着公益诉讼相关规定的记录。

1997年河南省方城县的国有财产流失一案是我国第一起由检察机关担任原告的公益诉讼案件。

从公益诉讼第一案出现一直到2015年,虽然我国期间也出现了一些以保护公共公益为目的的公益诉讼案件,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内容,并且公益诉讼也并没有明晰划分出行政和民事类型。

2015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份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此次试点,是我国开始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尝试。

在试点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从中取得的经验,为之后这一制度的正式确立提供了宝贵的先行经验。

行政公益诉讼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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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论文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建立,不仅具有其可行性,同时还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下面我们来看看行政公益诉讼论文,欢迎阅读借鉴。

浅谈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之可行性及几点建议摘要:在我国。

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只是限于学术性讨论与研究之用,但如今他已经是一个非常现实的热点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中国法治制度初步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也将会是必然的。

本文就将简要谈谈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关键词:必要性、可行性、行政公益诉讼、建议在中国,公益诉讼是从国外的一种诉讼活动音译过来的,国外叫做“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他并不是一个非常明确地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一种诉讼活动。

在中国,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两种,是从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这两方面进行不同划分的;同时,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将其划分为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则称为一般公益诉讼,后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

由于中国的立法,至少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明确公益诉讼。

所以才有探讨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可能性的价值,由于公益诉讼的广而大,所以我只单独谈谈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现今社会存在的必要及可行性。

一、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建立,不仅具有其可行性,同时还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其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方面监管单位的不作为,对于垄断企业的非法行为的熟视无睹。

就存在于我们身边的如:电信企业的套餐收费、也有铁路,航空等各部门单位的违法涨价行为等等。

那么作为公众的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有的人采取“民告官”的方式进行行政诉讼,也有人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其平等利益。

但结果往往都是不容乐观的。

究其根本原因,是在于我们并没有可靠的有效地公益诉讼制度。

另一方面基于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和保护公共资源利益的需要。

在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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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行政公益诉讼
作者:贾诗航
来源:《法制博览》2019年第01期
摘要:公益诉讼一词在我国最早出现于民事公益诉讼中。

而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最早出现于2015年,意在表达国家积极参与诉讼,以求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功能秩序。

行政公益诉讼在试点地区的问题和优势逐渐显现出来,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要走的路还有很远,从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的职能入手,不难发现作为诉讼一方的监察机关是发挥监察职能还是作为代表诉讼的一方,定位以及法律规范仍需加强。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公益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77-02
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情况分析
自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到2015年的《试点方案》再到制度的正式实施。

在这两年里,关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的试点情况可以说是悲喜交加。

一方面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制度试点,加强了作为公权力的行政部门所实施行为的公平公正,弥补了司法救济公共利益的不足和欠缺;另一方面作为我国近两年新制度的适应仍需完善,制度构建的形成是一个过程,在理论与实践的问题探讨中稳步向前,努力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是重中之重。

根据2015年《授权决定》和《试点方案》的规定,以北京为首的13个地区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的公益诉讼试点的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几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通报相关情况,最近的一次发布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数据如下:截止2017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案件线索23329件;其中受理公益诉讼诉诉前程序案件14109件;而在这中间只有不到百分之十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

在起诉的案件中,从诉讼类型看,行政公益诉讼占86%;民事公益诉讼占8.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占5.3%。

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占
0.1%;在起诉案件中,从案件领域分析,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占69.3%;国有资产保护领域占18.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占9.3%;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占2.3%;自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来对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挽回经济损失起到很大作用。

二、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仍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整体不协调
对于新的制度规划,各个机构之间对制度改革认识不一致,例如检察院在诉讼中的固有地位会影响到——检察院与法院的统一性缺陷,基于认识程度的不同,二者均以各自部门为中心
进行各自为阵营的碎片化改革,这虽然是历史的顽疾,但是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环境等公共利益,应当有所调节。

这次改革以检察机关为先锋,但从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万事都是发展的、普遍联系的,因此,单从检察机关入手必然是失败的,应多加联系其他机关。

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下发的,专属业务且专业性较强的文件各有各的特色,单独下发亦无不可,但如果能够统一制定方案共同推动改革,以联合发文的形式,维护稳定性和权威性,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妙计。

17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可以说是总体上的进行制度规划,但7月实行的制度是由检察院提出的。

2015年的试点中提到“建立与人民法院的配合协调机制”此话从侧面展现了一种原有的不良机制。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代表以公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在行使诉讼权益时,这与普通民事赔偿中的当事人要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审判是审判,不能依其“威严”有碍审判的进行。

然而,实践中不仅仅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甚至刑事审判中也经常会见到检察机关干扰审判的情形。

厘清检察机关的角色是避免类似案件重蹈覆辙的关键,在进行行政公益诉讼时,要摆正好自己的位置,把监督机关的职责放在心里,作为隐性的备用,而不是行动在外。

从案件的起诉之前到案件的执行过程中都要精准定位,不可越雷池半步。

正如行政机关的对外非行政行为一样,例如,政府机关购买文教用品,与他人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而不是行政诉讼,对于诉讼性质的认定,不能依据当事人双方身份判定,而应当根据诉讼关系。

为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区别定位行政机关身份是关键。

三、美国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况
分析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催化剂,而美国是首当其冲的一位,作为公民权利发达的美国,组织(包括社团组织、公益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美国环境公益诉讼更是可以由公民自己提起[1]。

作为借鉴,随着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增加,随着经济发展物质条件的变化,更多专业性法律纠纷逐渐显现,而低智商犯罪的比率逐年下降。

将检察机关的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法律知识与其他组织的技术水平与专业性相结合,更有利于促进资源整合,避免重复诉讼,节约诉讼成本。

例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一些企业单独排放污染物并不超标,然而将多种本不超标的物质共同排放,化学物之间的反应产生的新物质严重危害环境卫生,这时对污染物的种类和性质的判断上,环保组织优于检察机关,即便环保组织尚不能直接参与诉讼,通过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提供帮助,同样有助于公益诉讼案件的解决,至少能增加诉讼中的民主成分。

[2]
四、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完善
诉讼程序的完善是更好更快地消除对公共利益损害的有效手段,能够尽可能快速的解决侵害公共利益的问题,完善的诉前程序有助于增加检察机关涉及新领域相关事件时更有信心和动力的解决,进而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提高解决公益诉讼的能力和当事人双方的信任。

15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从总的大方向来说,详细规定了关于诉讼的相关问题,提到本试点方案没有规定的问题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方案中第三条提到,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这一点类似于行政诉讼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提到,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据,并应当制作公益诉讼起诉书。

这一点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相一致。

虽然,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没有一套完整而独立的诉讼体系,但我国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先于行政诉讼的制定,行政诉讼制定之初也同样有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完善是一步步进行的。

17年的《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进一步推进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公益诉讼的工作,在中期报告中,代表也建议加强诉前程序的完善工作,尤其对于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的规范问题,有待在未来的法律规定中进一步完善。

[ 参考文献 ]
[1]侯佳儒.环境公益诉讼的美国蓝本与中国借鉴[J].交大法学,2015(4).
[2]刘瑜.民主的细节[Z].上海三联书店,2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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