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社保处转发关于公布2004年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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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的通知【标 签】工会经费【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地税发﹝2006﹞183号【发文日期】2006-11-29【实施时间】2007-01-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市地方税务局,各市总工会: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规范工会经费的代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地税局为工会经费代收主体的通知》(辽政﹝2006﹞90号)、《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机关试行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发﹝2005﹞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会经费代收的主体:辽宁省各级地税机关。

实行工会经费代收地区的地方总工会要与同级地税机关签订委托代收协议。

第三条 工会经费代收的范围: 省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四条 工会经费的计缴依据: 缴费单位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缴纳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对工资总额核算不实的缴费单位,由代收地税机关按该市上年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第五条 工会经费代收的计缴比例: 地方总工会所辖缴费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

全国、省产业工会所辖缴费单位按地方总工会应分成比例缴纳工会经费。

二○○四年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二○○四年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二○○四年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统计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二○○四年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沈阳市统计局2005年)2004年,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决策指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开拓创新,勇于进取,全市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发展态势,经济活力明显增强,运行质量进一步提高。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城市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人民生活水平继续提高。

一、经济发展经济总量国民经济保持快速增长,经济总量实现大幅提高。

初步核算,2004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900.7亿元,比上年增长15.5%,为10年来最高增长水平。

产业结构在调整中不断优化,第二产业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增强。

全年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110.7亿元,增长14.2%;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940.5亿元,增长19.8%;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849.5亿元,增长11.1%。

三次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调整为5.8:49.5:44.7,第二产业所占比重提高2.2个百分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2.1%,拉动经济增长9.6个百分点。

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效进一步显现,第二产业特别是工业快速增长,工业增加值所占比重达到43.7%,为“八五”以来最高水平,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52.4%,拉动全市经济增长8.1个百分点,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

地方财力迅速扩张,财政收支快速增长。

2004年,全市完成地方财政收入138.2亿元,比上年增长33.5%,并连续第四年保持30%以上的增速。

其中,税收收入83.0亿元,增长30.6%。

地方财政支出首次突破200亿元大关,达到200.2亿元,增长27.9%,政府对宏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调控能力进一步增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征收管理处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征收管理处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户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征收管理处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户籍管理和修改文书的通知【标 签】管理和修改文书,社会保险费征收户籍【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 号】社保便函﹝2001﹞8号【发文日期】2001-06-26【实施时间】2001-06-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市地税局(不发大连),省局沈阳、大连分局:根据省地税局、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辽地税发[2001]78号)精神,现将加强社会保险征收户籍管理、规范使用社会保险费统一规定文书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证是地税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户籍管理的依据,与税务登记相统一。

有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税务登记号为户籍管理编码。

没有税务登记证的单位,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为户籍管理编码。

其他独立缴费的个人,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户籍管理编码。

基层征收机关要建立社会保险费户籍档案,其内容包括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中“以下由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在印制时,只印制“以下由地方税务机关填写”,表体底部须注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统一规定文书”字样。

三、《未登记企业(事业单位)通知书》和《未登记企业(事业单位)名单》,在文书底部须注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统一规定文书”字样。

四、将原《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通知书》附件调整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月汇总表》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分单位明细表》。

五、省局《社会保险费统一规定文书格式》(辽地税发[2000]28号)中《未登记企业(事业单位)通知书》、《未登记企业(事业单位)名单》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通知书》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统计表》和《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统计表》以及省局《关于修改有关社会保险费统一规定文书的函》(辽地税社函[2000]3号)中《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停止使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标 签】社会保险费【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地税发﹝2003﹞72号【发文日期】2003-07-14【实施时间】2003-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籍管理和档案管理 第三条 社会保险登记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唯一合法依据,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对其征收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转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对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接续缴费人员(以下简称为纳费人)进行社会保险费户籍管理,其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内容。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户籍管理分为单位和个人两种类型。

单位户籍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编码;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社保机构;缴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类型;注册类型;产业;行业;统筹行业;省级企业编码;管理区域;专管员;代理人;代理机构地址及其他相关信息。

个人户籍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编码;社保机构;姓名;住址;性别;身份证号及其他相关信息。

户籍管理实行计算机管理,有关纸质资料归档备查。

第六条 县(区)分局税政股(科)(以下简称税政股(科))根据社保机构移交或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建立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户籍管理档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社会保险费【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地税发﹝2005﹞52号【发文日期】2005-05-25【实施时间】2012-08-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沈阳、大连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现将《》(国税发﹝2005﹞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坚持“税费并重、税费统征”的指导思想,齐抓共管。

《通知》既明确了当前的工作重点,又指明了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对指导全国税务机关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以贯彻《通知》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深入贯彻“税费并重、税费统征”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税费五个同步”工作原则,通盘考虑和统筹安排税费工作,创造各种有利条件促进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将社保费征收工作真正融入到税收征管中,形成税费并举,齐抓共管,互为促进,齐头并进的工作局面。

二、进一步发挥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作用。

确立和巩固征收主体地位是地税机关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重要前提,各级地税机关要增强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努力做好目前负责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争创一流业绩,赢得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在巩固征收主体地位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理顺体制,实现规范化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正确执行政策,完善户籍信息,强化费源管理,规范征收程序,促进社会保险费征收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一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的规定,纠正社会统筹缴费基数核定和一个企业多基数的错误做法,杜绝多征和入错级次现象的发生,坚持依法征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标 签】社会保险费征收问题【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地税发﹝2001﹞78号【发文日期】2001-06-11【实施时间】2001-06-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和《关于明确地方税务机关为全省社会保险费唯一征收主体的通知》(辽政传[2001]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凡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故宫、自由职业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接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以下统称为个体从业人员),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年检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向单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向个人从业人员发放《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关于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的规定 每年3―4月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下一社保年度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缴费申报情况,审核《辽宁省从业人员――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 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应与每月15日前填报 《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见附表3)向地税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

如缴费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或实际缴费数额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额不符,应同时报送《辽宁省从业人员___年___月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基数增减变动表》(见附表4)和《辽宁省从业人员___年___月社会保险费实际缴费人数基数表》(见附表5)、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最迟于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见附表3)进行申报.如有人员变动,同时填报《辽宁省从业人员___年___月社会保险费人数基数增减变动表》(见附表4),以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变动情况核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代收省级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代收省级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代收省级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的通知【标 签】工会经费【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地税发﹝2012﹞44号【发文日期】2012-06-04【实施时间】2012-06-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省直机关工会工委、省(中)直企业工会工委、沈阳市总工会、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社保费征收局: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规范工会经费的代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地税局为工会经费代收主体的通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和时间 (一)原由省直机关工会工委负责收缴工会经费的省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2012年7月1日起由省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负责征收,此前发生的欠费等事宜由省直机关工会工委负责追缴及处理。

(二)原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代省(中)直企业工会工委征收的工会经费自2012年7月1日起由省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负责征收,此前发生的欠费等问题由省(中)直企业工会工委、省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负责追缴及处理。

二、有关要求 (一)省直机关工会工委、省(中)直企业工会工委与沈阳市地税局、省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在交接工作中要相互支持、密切协作,确保交接工作顺利完成,不出差错。

(二)省(中)直企业工会工委、沈阳市总工会要在交接过程中将所涉及的各项资料和工作情况交接细致、准确、清晰。

同时,做好与缴费单位的沟通、协调和宣传工作,统一思想、明确要求,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交接工作。

(三)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省(中)直企业工会工委将现有缴纳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基础信息核准后,提供给省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

2004年以来全市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款

2004年以来全市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款
2004年以来全市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款
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004年12935元÷12月=1077.90元
2004年14472元÷12月=1 Nhomakorabea06元2005年14824元÷12月=1235.53元
2005年16132元÷12月=1344.33元
2006年16195元÷12月=1349.58元
2006年17358元÷12月=1446.50元
2007年18840元÷12月=1570.00元
2007年20105元÷12月=1675.42元
2008年22058元÷12月=1838.17元
(22210元÷12月=1850.83元)
从2006年开始每年增长机制执行情况如下(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006年1235元-1078元=157元÷1078元=14.11%×400元=58.26元
2007年1349.58元-1235元=114.58元÷1235元=9.25%×400元=37元
2008年1570元-1349.58元=220.42元÷1349.58元=16.34%×495元=80.88元
2009年人事局在4月29日下发31号文件先通知发每月57元(源城区和连平县当月已发),后市直6月又改为发55.70元的错误做法,因为他们以在2008年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838.17元-200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675.42元=9.7%×574.20元=55.70元.而退休人员也应该是1838.17元-1570元=268.17元÷1570元=17.1%×574.20元=98.11元(而不是55.70元),或者按上岗和下岗都按1850元-1570元=280元÷1570元=17.8%×574.20元=102.21元

2009年沈阳市职工平均工资

2009年沈阳市职工平均工资

关于公布2009年沈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各直属局(不发各稽查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关于公布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沈人社函[2010]57号)文件精神,现将沈阳市2009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资标准。

《关于公布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沈人社函[2010]57号)规定:200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4,281元,月平均工资为2,856.75元;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8,576元,月平均工资为3,214.67元。

二、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执行期限: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

三、从2010年9月份开始按新工资标准进行申报缴费。

经与人社局商定,对7、8月份已按原工资标准最低或最高缴费基数(即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95.33元的60%为1,677.20元,300%为8,385.99元)申报缴费的企业,要在9月份补缴差额部分,即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统筹和个人部分、工伤保险费。

四、补缴方法:对7、8月份已按原工资标准最低缴费基数(即1,677.20元)申报缴费的企业,其应缴纳的基数差额部分,即(3214.67元-2795.33元)×60%=251.60元/月,加入9月份的缴费基数统一申报补缴。

对7、8月份已按原工资标准最高缴费基数(即8,385.99元)申报缴费的企业,其应缴纳的基数差额部分,即(3214.67元-2795.33元)×300%=1258.02元/月,加入9月份的缴费基数统一申报补缴,但加入后不能超过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3214.67元×300%=9644.01元。

附件:《关于公布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沈人社函[2010]57号)市局社保处2010年8月23日。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6年沈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6年沈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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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6年沈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标 签】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颁布单位】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沈地税社函﹝2007﹞12号
【发文日期】2007-06-12
【实施时间】2007-06-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费职工平均工资执行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缴费基数确定。

《转发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7﹞20号)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从2007年7月1日起,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工资标准。

《关于公布200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个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沈劳社函﹝2007﹞27号)规定:“2006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3392元,月平均工资为1949.33.”
三、2006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执行期限: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

附件:《关于公布200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个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2006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执行期限: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txt每个女孩都曾是无泪的天使,当遇到自己喜欢的男孩时,便会流泪一一,于是坠落凡间变为女孩,所以,男孩一定不要辜负女孩,因为女孩为你放弃整个天堂。

朋友,别哭,今夜我如昙花绽放在最美的瞬间凋谢,你的泪水也无法挽回我的枯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2]39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企业主管局(行业、集团、公司),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2年7月1日起不再实行“社会保险年度”,上年的职工平均工资执行时间为自然《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发[201]2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号)中有关“社会保险年度”的规定停止执行。

年初在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办理退休的,其基本养老金发发实行预发办法。

二、2002年1月1日至6月30日间退休的人员(不含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金可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重新计算,操作时间从2003年1月开始。

《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系指沈政办发[2001]26号文件计发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通知》中:“辽政发[1997]41号文件计发数额”系指按沈阳市政府令[1998]第16号确定的月基本养老金;“辽政发[2001]24号计发的数额”系指按沈政办发[2001]26号文件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核发2014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核发2014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核发2014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核发2014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市直各单位,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商业银行,中央、部队驻沈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用人单位工资基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96号令),现就我市核发2014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下称《工资手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资手册》的使用和管理(一)凡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且在沈阳市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用人单位,均属核发《工资手册》范围。

(二)《工资手册》是用人单位在其开户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付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合法凭证。

用人单位应当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工资手册》,在其开户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取工资性现金,不准从其营业收取的现金中坐支。

用人单位无论采取何种工资支付形式,如现金、转账(含信用卡、委托代发)、内扣等均应在《工资手册》中予以记载。

(三)各用人单位在使用《工资手册》时,遇有合理调整因素,应及时到所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调整工资总额的备案手续。

(四)《工资手册》的管理工作,实行市、区两级分级分类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1.中央(法人单位)、部队在沈企业;2.市直各委办局、行业管理办所属企业;3.市各企业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4.在沈各金融机构(法人单位);5.上述企业与港澳台、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6.在我市注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度年审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度年审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度年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沈国税函[2004]85号【发布部门】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04.08【实施日期】2004.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度年审工作的通知(沈国税函〔2004〕85号)各分局、县(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办法》(辽国税一字〔1999〕28号)的规定,每年定期对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年度审验。

现将2004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明确如下:一、年审时间本次年审从2004年4月1日起到2004年6月30日止。

二、年审对象凡在2004年3月31日前已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一般纳税人都应参加年审。

三、年审内容(一)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主要是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以年应税销售额为标准)以及固定资产规模、流动资金运行等情况;(二)法人代表、财务主管人员和办税人员有效证件(包括有无防伪税控系统上岗证)的真实性;(三)应用防伪税控系统“两卡”与防伪税控登记是否相符;(四)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抄税、报税、认证等运行情况;(五)财务核算及管理情况,包括各类凭证、账、表、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资格审查等情况;(六)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等资料;(七)纳税申报情况,进、销项税额计算及有关表证、凭证审核;(八)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用、存情况,包括领购手续、填开管理、结存报结及有关账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版增量是否按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沈国税发〔2001〕166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公告

国家统计局关于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公告

国家统计局关于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
•【公布日期】2005.03.29
•【文号】
•【施行日期】2005.03.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公

根据2004年有关统计结果,现将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告如下:
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024元(2003年为14040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职工的日工资按此进行折算,即:职工日平均工资=年平均工资÷12个月÷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2004年度企业单位职工,自由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规定一览表

2004年度企业单位职工,自由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规定一览表
×80%
2672.46
18%
481.04
5772.48元/年
300%
10021.74
1803.91
2041.75
24501.00
城乡居民
医疗保险
一档(少年儿童)
200元/年
其中孤儿、“三无”人员、优抚对象、及持有有效期内《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或《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残疾证》的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免缴。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年度职工个人实得月平均工资为基准,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高于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核定。
(此表仅供参考)
基本医疗保 险
住院
6%
200.43
/
/
在职门诊
2.5%
2%
40.1
退休门诊
1.5%
/
/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及医疗困难救助费
一档(成人)
500元/年
二档(少年儿童)
200元/年
二档(成人)
300元/年
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
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个 人 缴 费 档 次
一档
100元/年
二档
300元/年
三档
600元/年
四档
900元/年
五档
1200元/年
六档
1500元/年
注:2012年度浙江省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0087元
80%
2672.46
481.04
233.84
4
718.88
8626.56
医疗
40087/12
3340.58
7%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1年我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以来,社会保险费收入稳步增长,已成为我省社会保险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为社保试点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可靠保证。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制试点成果,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各级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指标的完成。

各级地税部门是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费征收规定,加大征收力度,强化征收措施,依据政府下达的征收计划,组织好社会保险费收入;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个人帐户的记清做实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等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费8%部分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明细。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为强化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工作中的责任,从2004年起,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同时下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收计划及其参保人员缴费率计划,对两项保费征收工作实行双重考核。

各市政府要结合本市实际,向征收机构下达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计划,并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省政府将把社会保险费计划完成、提高实际缴费率、欠费清查和清理等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市政府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并与省对市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补助挂钩。

辽宁社保缴费基数新规定

辽宁社保缴费基数新规定

辽宁社保缴费基数新规定有关辽宁社保缴费基数新规定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征收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根据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印发的《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要求(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统一社会保险费五险缴费基数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第二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的规定,为规范征收管理,将同一企业上述五险的单位部分缴费基数均统一为一个基数,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的缴费基数。

二、关于劳务输出缴费问题对劳务输出机构提供劳务工,按照《通知》第四条(八)款10项规定的“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执行。

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由劳务输出方计入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由劳务使用方计入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缴费问题对建筑安装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采取建筑工程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即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后,办理招标或工程承发包手续前,向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社会保险费,凭缴费凭证向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办理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经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验核的实际工程造价结算社会保险费,多退少补。

对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建设单位,建筑工程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建设工程造价,征收率原则上定为2%,各市政府可按当地实际适当调整。

在全部社会保险费收入中,各险种所占份额由各市政府按当地各险种实际费率确定。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市企事业单位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市企事业单位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市企事业单位通讯费税前
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11.30
•【字号】沈国税函[2004]368号
•【施行日期】2004.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市企事业单位通讯费税前扣除标
准的通知
(沈国税函〔2004〕368号)
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3〕88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除省国税局明确的单位报请省国税局审批外,其他企事业单位通讯费标准,按企事业单位发给在职员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取得真实合法凭证的,可据实税前扣除。

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第八条的决定(2004)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第八条的决定(2004)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第八条的决定(200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6.26
•【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施行日期】2004.07.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法制工作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第八条的决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
定》第八条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八条关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修改为:
凡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企业,按照本单位上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口径计算)的20%,从业人员按本人上月工资收入的8%,按月向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之和大于单位工资总额的,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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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社保处转发关于公布2004年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标 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颁布单位】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沈地税社函﹝2005﹞4号
【发文日期】2005-06-15
【实施时间】2005-06-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关于公布2004年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沈劳社函﹝2005﹞26号)转发给你们。

通知中规定:“2004年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含离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3815元,月职工平均工资为1151.25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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