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土地征收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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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闫家村改造补偿方案公示

通辽市闫家村改造补偿方案公示

通辽市闫家村改造补偿方案公示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京通铁路朝阳地至通辽段电气化改造工程项目拟征收科尔沁区闫家村0.5231公顷集体土地。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范围、位置该项目征收土地位于科尔沁区闫家村中部,征收土地具体位置以《京通铁路朝阳地至通辽段电气化改造工程项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为准。

二、土地现状、面积该项目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0.5231公顷,地类为:耕地0.2930公顷、沟渠0.0263公顷、农村道路0.2038公顷,其中永久基本农田0.0725公顷。

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三、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2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类建设活动,因京通铁路朝阳地至通辽段电气化改造工程项目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该项目用地规模及布局已列入正在编制的科尔沁区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位于正在编制的科尔沁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以外。

四、征地补偿标准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涉及1个征地区片地价片区。

其中,3.3075亩耕地补偿标准为8万元/亩、1.0875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8万元/亩、3.4515亩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8万元/亩。

征地范围内无青苗、地上附着物。

五、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5人(其中劳动力13人)。

拟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方式安置。

六、社会保障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通政字〔2015〕165号)文件规定,该项目征收土地不涉及社保安置农牧业人口。

七、其他事项你村对征地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工作持有异议者,可到通辽市自然资源局科尔沁区分局或征地小组质询,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30日内向通辽市自然资源局科尔沁区分局或征地小组申请举行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通政发[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6]7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通辽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

第四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建设局是本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旗、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旗、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安排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25%;(二)机关团体、宾馆、医院、学校、部队不低于35%;(三)工业企业、仓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20%;其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四)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五)公园不低于70%;(六)风景名胜区不低于80%。

通辽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土地征收补偿暂行办法

通辽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土地征收补偿暂行办法

通辽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土地征收补偿暂行办法《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土地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4]17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通辽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土地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5月9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04年5月15日起实施。

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通辽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土地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通辽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管理,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切实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通辽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补偿,是指依法征用土地(包括集体土地)和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合理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第三条凡是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市场化运作,以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土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第四条第四条通辽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土地收回、收购、储备、交易工作由市城投公司(即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代表政府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经过授权的专业拍卖行所拍卖的土地或房地产合一的资产,必须由转让方事先向市国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批准,按规定交齐相关费用后方可拍卖。

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

第六条第六条对下列土地实行无偿收回:(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或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四)城市规划区内的无主地;(五)破产企业和企业改制后剩余的土地;(六)闲置两年未使用的国有土地。

第七条第七条为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一)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给付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费。

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

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

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重要的农牧业区,也是资源丰富的地区之一。

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地补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补偿。

土地补偿费是指政府按照土地利用补偿标准向被征收农民支付的费用,根据土地类型和地段的不同,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安置补助费是指政府为了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基本生活,给予的一次性补助费用。

其他补偿包括过渡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等。

其次,内蒙古自治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遵循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政府会充分考虑土地的等级、土地的利用价值、农民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符合实际情况,能够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也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修订,保持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再次,内蒙古自治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严格监督,确保补偿款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政府会建立健全的征地补偿管理机制,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的监管和使用,防止出现挪用、滞留等问题。

同时,政府还会建立健全的征地补偿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征地补偿标准和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最后,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促进农民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同时,政府也会加强对征地补偿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农民依法维权,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内蒙古自治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和执行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希望各地区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保障农民的利益,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通辽市扎鲁特旗草牧场补偿规定

通辽市扎鲁特旗草牧场补偿规定

通辽市扎鲁特旗草牧场补偿规定扎鲁特旗草牧场补偿规定一、内蒙古自治区的扎鲁特旗草牧场征用补偿是多少?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土地赔偿标准是什么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如下:1.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2.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3.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通政字〔2018〕176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通政字〔2018〕176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通政字〔2018〕176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23日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自治区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要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和补偿主体)。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旗县市区房地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通政办字〔2017〕318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通政办字〔2017〕318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通政办字〔2017〕318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9日通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促进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相关要求,对通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及内容进行规范,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及特定地区总体规划修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要求执行。

旗县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适用本工作规则,其他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由旗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工作规则制定。

二、旗县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镇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相互融合,促进“多规合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旗县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通辽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国土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国土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用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工
作的建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布部门】通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12
【实施日期】2012.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用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的建议》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促进经济发展,保护耕地红线,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做好征地补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用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的建议》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用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的建议
通辽市人民政府:
随着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交通、水利、能源、基础设施等重点工业项目和民生项目对用地需求越来越大,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越来越多,因征地引发的矛盾也越来越多,为保证经济发展,保护耕地红线,保障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国家已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

但在实际征用土地过程中,因情况复杂导致诸多难以解决又必须解决的问题,如征地补偿费分配原则、方式、对象、比例。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闲置土地处置的通告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闲置土地处置的通告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闲置土地处置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通政通告[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闲置土地处置的通告(通政通告[2010]4号)根据市政府《关于清理新城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通知》(通政字[2009]232号)要求,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通辽市新城区范围内闲置国有土地进行了清查,现将清查结果通告如下:一、闲置土地超过两年,依法收回的地块有:(一)通辽市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6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东至碧桂园、南至碧桂园、西至建国北路、北至叫来河大街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17.9亩。

至今未动工。

(二)通辽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1日取得东至河北路、南至清河大街、西至华申、北至孝庄河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50亩。

至今未动工。

(三)通辽市鑫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5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东至前进路、南至永清大街、西至胜利路、北至新兴大街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0.15亩。

至今未动工。

(四)通辽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5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东、北至农行小区、南至科尔沁区公安局刑警大队、西至前进路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24亩。

至今未动工。

二、闲置土地超过一年,收取闲置费的地块有:通辽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5日以出让方式取得新城区东至库伦路、南至柳荫路、西至霍林郭勒路、北至阿古拉大街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4.30亩。

按合同约定应于2008年10月1日前动工建设,现仍未动工,闲置土地超过一年。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收取该宗土地出让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请上述土地使用者于通告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领取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或收取土地闲置费的通知,办理相关注销手续,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2018)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2018)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
(201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8.31
•【字号】通政发〔2018〕94号
•【施行日期】2018.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
通政发〔2018〕9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内政发〔2018〕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需修订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内政办发〔2018〕2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截止2018年5月31日出台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列为废止和失效的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5件)
2.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
3.拟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
2018年8月3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内蒙古通辽土地承包政策

内蒙古通辽土地承包政策

内蒙古通辽土地承包政策
内蒙古通辽市的土地承包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承包期限延长:根据国家政策要求,通辽市将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届满后可以续期。

2. 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通辽市鼓励农民依法依规流转土地经营权,确保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3. 分散经营土地优先:通辽市支持农户集体经营土地,同时也鼓励分散经营土地,促进农民增收。

4. 稳定农地流转市场:通辽市加强农地流转市场的管理和规范,严禁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保障土地流转的公平公正。

5. 强化土地管理执法:通辽市建立完善土地管理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通辽房产交易中心拆迁公告

通辽房产交易中心拆迁公告

通辽房产交易中心拆迁公告
根据通辽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要求,通辽房产交易中心将对以下房产进行拆迁:
1. 地址:通辽市XX区XX街XX号
房产所有人:XXX
拆迁原因:城市规划需要进行道路扩建工程
拆迁补偿:房产所有人将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搬迁补助、安置补助等
2. 地址:通辽市XX区XX街XX号
房产所有人:XXX
拆迁原因:进行城市公共设施建设
拆迁补偿:房产所有人将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搬迁补助、安置补助等
请拆迁相关的房产所有人尽快与通辽房产交易中心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并了解详细的拆迁补偿政策。

如有疑问,请致电通辽房产交易中心咨询。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通政办发〔2014〕66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4〕66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通辽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通辽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12月31日通辽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45号)精神,设立通辽市规划局,为通辽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审批管理、城市各类违法建设监察职能。

(三)强化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划管理服务工作。

(四)统筹开展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全面加强对市辖区规划的直属管理,强化对旗县市规划工作的指导、协调。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关于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通辽市城乡规划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开展通辽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评审、报批、备案和评估,指导协调旗县市区规划工作。

(三)负责全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和规划编制设计行业管理。

(四)负责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市政工程、乡村建设规划审批管理,核发建设项目“一书三证”;组织各项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和规划竣工核实。

(五)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雕塑规划许可审批。

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

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

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重要的农牧业区,也是资源丰富的地区之一。

在经济发展
的过程中,土地征用和补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农民和牧民的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的征地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利益。

首先,内蒙古自治区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土地的类型和用途。

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和地理位置,征地补偿标准有所不同。

对于耕地、林地、草原等不同类型的土地,征地补偿标准都有详细的规定,以确保被征地农牧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内蒙古自治区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充分考虑了土地的市场价格和农
民的实际损失。

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政府会参考当地土地市场价格,同时也会考虑到农民因征地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失地补偿、生活补助等方面的费用,以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除此之外,内蒙古自治区还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和检查。

政府会对于征地补偿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同时也确保农民能够及时、全额地收到补偿款项。

总的来说,内蒙古自治区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都非常重视,以保障
农民和牧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理制定补偿标准、考虑市场价格和农民实际损失、严格监督执行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努力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利益,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在未来,内蒙古自治区将继续加大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研究和完善,进一步提高
征地补偿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为农民和牧民的利益保驾护航,为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城区规划建设和土地收储管理事项的通告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城区规划建设和土地收储管理事项的通告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城区规划建设和土地收储管理事项的
通告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政通告[2010]5号
【发布部门】通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9
【实施日期】2010.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城区规划建设和土地收储管理事项的通告
(通政通告[2010]5号)
为加强通辽市新城区规划建设和土地收储工作,推进新城区建设步伐,依据《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通党字[2008]20号文件推进新城区在过渡期做好规划建设管理的补充意见》(通政字[2010]4号)有关规定,对新城区的规划建设区域予以调整,由辽河大街向北扩展到双合尔大街,向东扩展到环城东路,向西扩展到保康路,增加规划建设面积9.3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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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通政字[2009]118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通政字[2009]118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正文:----------------------------------------------------------------------------------------------------------------------------------------------------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通政字[2009]118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了《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补充意见》,并经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备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附属物拆迁补偿价格2、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拆迁补偿价格3、住宅房屋装修标准二OO九年六月八日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补充意见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66号)精神,结合我市主城区房屋拆迁的实际,对《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发[2005]12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回迁)的方式。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不能实行原地回迁且拆迁人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二、拆迁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平房按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乘以1.2的系数再乘以被拆迁房屋同等地段新建商品住宅楼的平均售价确定拆迁补偿价格;楼房按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乘以同等地段新建商品住宅楼与所拆楼房对应层数的平均售价进行补偿。

通辽市人民政府对新建商品住宅楼房的平均售价和楼层平均售价,根据不同区位每季度公布一次,同时公布经济适用房楼层价格和不同区位的房地产二级市场房屋交易价格。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对通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对通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对通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内国土资函〔2018〕189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对通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批复内国土资函〔2018〕189号通辽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批通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请示》(通政发〔2017〕130号),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通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

二、你市要牢固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按照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进一步优化用地布局和结构,构建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体系。

三、调整后,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14200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922500.0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34900.00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8800.00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481.80平方米/人以内。

四、你市要按照《调整方案》确定的各项指标和调整原则,积极推进所属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五、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经批准后,请于2018年3月26日前将规划数据库统一整理汇交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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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土地征收补偿暂行办法
《通辽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土地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5月9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04年5月15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通辽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管理,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切实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通辽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补偿,是指依法征用土地(包括集体土地)和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合理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凡是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市场化运作,以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土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第四条通辽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土地收回、收购、储备、交易工作由市城投公司(即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代表政府实施。

第五条经过授权的专业拍卖行所拍卖的土地或房地产合一的资产,必须由转让方事先向市国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批准,按规定交齐相关费用后方可拍卖。

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

第六条对下列土地实行无偿收回:
(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或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无主地;
(五)破产企业和企业改制后剩余的土地;
(六)闲置两年未使用的国有土地。

第七条为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一)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给付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费。

(二)对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按规定付拆迁补偿费;土地补偿依照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交付土地出让金占当时地价的比率,按基准地价的同比率补偿,无票据的按基准地价的30%给付。

(三)收购社保局在企业改制时用于抵缴养老保险金的土地资产,其补偿标准按当时所抵缴的金额给予补偿。

(四)收购企业改制时经市政府批准用以安置职工而处置的土地,补偿标准按当时处置土地资产实际发生的金额给予补偿。

(五)收购用于抵补银行债务的划拨土地资产,按现时土地基准地价的40%以下补偿。

(六)对于旧城区连片改造用地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土地出
让金可用于拆迁费补偿,即先由建设方交缴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扣除土地出让金2%的业务费后,以政府投入的方式足额返还给开发企业用于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

(七)战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时,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按《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评估作价补偿,土地按每亩8000元标准补偿。

对村集体的补偿全部用于村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

第八条耕地补偿费的组成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按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计算。

(三)地上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按当年成本价折旧后给予补偿。

(四)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产值给予补偿。

第九条耕地补偿费依法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其中50%优先用于被征地的村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

第十条林地和草地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凡已纳入城市规划建成区的镇村,经市政府批准逐步依法转达为街道办事处和居民民委员会,原集体所有制土地随之转达为国有土地,其农用地转为国有农用地,其工业用地、宅基地和商业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原村民转为居民,转为居民后仍拥有原使用土地的使用权,除国有农用地外,上述土地收购转贮时,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七款的标准补偿。

第十二条规划建成区内因土地征收而失去全部农用地的农民,享受
城市居民有关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使用权归居民所有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按集体所有制土地征收标准补偿,由城投公司根据年度用地计划收购转用。

国有农用地转用补偿费可一次性给付,也可分年给付。

分年给付时,其剩余部分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给予利息。

第十四条原集体所有制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拆迁改造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时,按《通辽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其中,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村转成的社区居委会所有。

第十五条农用地产值由市统计部门依法确认。

第十六条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城市建设或开发性建设。

第十七条严格按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的,必须报市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并补交土地差价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凡纳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原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必须按规定交付土地,不得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妨碍、阻挠土地征收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原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可拒绝交付土地。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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