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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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淬火与时效(1)

第六章  淬火与时效(1)

为塑性提高,虽然强度有下降)。
3. 与铸造态合金比较:塑性提高。铸态组织(第二相)
MSE___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中南大学
c. 固溶处理的应用
金属材料热处理
1.目的:获得过饱和固溶体(尽可能使基体成分均匀)。
热处理强化铝合金中常用
2.在某些合金如QBe 、Cr18Ni9钢等可作为冷变形前的软化处 理(中间退火)。
中南大学
金属材料热处理
Note:
At the early stage of formation of G.P zone, the clustering sequence is changeable, e.g. in the Al-Mg-Si alloys. The general sequence is as follows: Through Atomic Probe Field Ion Microscopy-(APFIM) Clusters of Si atoms Clusters of Mg atoms
金属材料热处理

G.P(spheric)→’(flake) →(Ag2Al) G.P(pole) → ’’→ → ’→ (Mg2Si) G.P(plate)→’’(plate)→ ’ → (CuAl2)
Cu
Fe Ni
Cu-Be
Fe-C (pure Fe) Ni-Cr-Al-Ti
G.P(plate)→’ →(2)(CuBe)
分解驱动力:体积Gibbs能之差。
分解阻力: 梯度能:化学键失去平衡导致能量增加。浓度梯度 应变能:成分分离必然引起晶格常数变化从而导致共格应变能。
MSE___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中南大学 G T
2’
2

民法典总则 条款汇总

民法典总则 条款汇总

民法典总则条款汇总
《民法典总则》共有7个章节,共计99条。

以下是各章节的条款汇总:
第一章:总则
条款1-16
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民法典的适用范围、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条款17-29
自然人部分主要规定了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自然人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第三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条款30-44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部分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权利和义务、代表人和负责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

第四章:民事权利
条款45-73
民事权利部分规定了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各类民事权利的内容和保护。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
条款74-88
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部分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
要件、效力和无效、撤销等,并确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规则。

第六章:民事责任
条款89-93
民事责任部分规定了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基本规则和责任承担方式。

第七章:时效
条款94-99
时效部分规定了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索赔的时效规则。

以上是《民法典总则》各章节的条款汇总。

物权法第六章

物权法第六章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效力与保护
一、占有的推定
1、占有的状态推定(事实的推定) 、占有的状态推定(事实的推定)
标准: 标准: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 意义: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 意义: 法律关系
概述
5、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
标准: 标准: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标的物 意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 意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交易时应认清真正的 占有人
6、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
标准: 标准:占有人的人数 意义:共同占有时, 意义:共同占有时,各占有人就物的使用不得互相请 求占有的保护
第六章 占有
概述 效力与保护 取得与消灭
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控制的理解:物理性控制 控制的理解:物理性控制or+对处分的控制 对处分的控制
占有制度的独立性 占有是不是一种权利 占有与持有
二、占有的分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
标准: 标准: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 立足于心态, 立足于心态,不考虑真正权属 意义:时效取得和先占取得所有权, 意义:时效取得和先占取得所有权,要求自主占有
如无相反证明, 如无相反证明,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为无瑕疵的占有
2、占有的权利推定 、
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有权利,如 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有权利, 有人主张其无权利, 有人主张其无权利,应负举证责任 未登记的不动产也可以进行占有的权利推定

【20170317】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20170317】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六章 诉讼时与除斥期间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 中止、中断
•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 【定义】
– 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 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 中止、中断
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 最长保护期
•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的申请决定延长。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 期间
•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一般规定】
–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 【特征】
– 一般是法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 债权请求权以外某些权利的存续期间;
– 不变期间。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三节 除斥期间
• 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 【法律效果】
• 期间届满:权利消灭;利益不得抛弃。
• 法院应当主动援用除斥期间规则。
• 【期间计算】
•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 期间
• 一、普通诉讼时效
–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 定期间。
• 期间是指从某一特定的时间点到另一特定时间点所经过的时间。
–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 的诉讼时效。

第六章 项目的时间管理课后答案-个人总结

第六章  项目的时间管理课后答案-个人总结

第六章项目的时间管理1.你是如何理解项目时间管理的?项目的时间管理又叫项目工期管理或项目进度管理。

项目的时间管理是为确保项目按时完工所开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与过程。

这包括:项目活动的界定和确认(即分析确定为达到项目目标所必须进行的各种作业活动),项目活动内容的排序(即分析确定工作之间的相互关联关系并形成项目活动排序的文件),估算项目活动工期(即对项目各项活动所需时间做出估算),估算整个项目的工期,制定项目工期计划,对作业顺序、活动工期和所需资源进行分析,制定项目工期进度计划;管理与控制项目工期进度等。

这些项目时间管理的过程与活动既相互影响,又相互关联,它们在理论上是分阶段展开的,但在实际项目实施和管理中,它们却是相互交叉和垂叠的。

2.项目时间管理与其他项目专项管理是什么关系和什么不同之处?严格的时间管理是有效项目管理的关键之一。

通常来讲,如果一个项目经理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时间,那么他也不可能对项目加以控制。

在规定的时间、费用和绩效要求下进行项目管理,说着容易做着难。

项目管理的环境是极为杂乱的,总是由大量的回忆、数模报告、冲突解决、持续的计划、再计划和客户的沟通以及危机管理等组成。

理想的讲,左右成效的项目经理是个管理者,而不是执行者。

但实际情况确实,项目经理总是发现时间既花在了管理上,也用在了执行中。

3.项目时间管理与项目集成管理是什么关系?为什么?项目集成管理是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为确保各种项目工作能够很好的协调与配合而开展的一种整体性、综合性的项目管理工作。

项目的集成管理,从本质上就是从全局的观点出发,以项目整体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以项目各专项管理(包括:项目时间管理、项目成本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采购管理等等)的协调与整合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综合性管理活动与过程。

4.项目时间管理有哪些基本特性,什么决定了它会有这些特性?项目时间管理的核心和特点是时效性及时性5.项目进度计划有哪些主要作用?为什么会有这些作用?项目工期计划实施情况无论快还是慢都会对项目的最终完工时间产生影响。

经济法 第六章 时效

经济法 第六章  时效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 (一)成立条件不同。 成立条件不同。
STAT
• 诉讼时效只有在同时具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 诉讼时效只有在同时具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 以及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 事实状态以及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两 事实状态以及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两 个条件时,才能成立; 个条件时,才能成立; • 除斥期间只需具备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已经经 除斥期间只需具备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已经经 一个条件即可成立。 过一个条件即可成立。 • (二)法律效果不同。 法律效果不同。 • 诉讼时效届满后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效果,不 诉讼时效届满后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效果, 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效果; 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效果;除斥期间届满后发 实体权利消灭的效果。 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效果。
STAT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就是开始计算诉讼时 效期间。 民法通则》 137条规定 条规定: 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 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 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 计算。但是, 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节 诉讼时效
•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点
STAT
•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 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请求, 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请求,就丧失请求法院 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 民法通则》 135条规定 条规定: 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二年, 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有规定的除外。

快递员客户服务规范

快递员客户服务规范

快递员客户服务规范第一章:职业操守与基本素养 (4)1.1 职业道德 (4)1.1.1 诚信为本。

快递员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承诺,保证客户权益不受损害。

(5)1.1.2 尊重客户。

尊重客户的隐私、权益和意愿,维护客户利益,不泄露客户信息。

51.1.3 爱岗敬业。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5)1.1.4 遵纪守法。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自觉维护行业秩序。

(5)1.1.5 团队协作。

与同事相互支持、共同进步,共同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5)1.2 仪容仪表 (5)1.2.1 穿着整洁。

工作期间应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保持干净、整洁。

(5)1.2.2 佩戴工牌。

工作时需佩戴工牌,以表明身份,便于客户识别。

(5)1.2.3 保持卫生。

保持个人卫生,不使用浓烈香水,不吸烟、饮酒。

(5)1.2.4 修饰得体。

不佩戴过多饰品,发型、指甲整洁,不涂抹指甲油。

(5)1.3 服务态度 (5)1.3.1 热情主动。

对待客户要热情、友好,主动询问客户需求,提供帮助。

(5)1.3.2 耐心细致。

对待客户的问题和需求,要耐心倾听,细心解答,保证客户满意。

51.3.3 语言文明。

使用文明用语,避免使用粗俗、侮辱性语言。

(5)1.3.4 礼貌待人。

尊重客户,礼貌待人,不与客户发生争执。

(5)1.3.5 及时反馈。

对客户反映的问题和需求,及时予以关注并处理,保证客户满意度。

(5)第二章:客户沟通与服务技巧 (5)2.1 沟通基本要求 (5)2.1.1 尊重客户 (6)2.1.2 明确沟通目的 (6)2.1.3 简洁明了 (6)2.1.4 保持诚信 (6)2.2 电话沟通技巧 (6)2.2.1 主动问候 (6)2.2.2 倾听客户需求 (6)2.2.3 语言亲切自然 (6)2.2.4 善于引导 (6)2.3 面对面沟通技巧 (6)2.3.1 保持微笑 (6)2.3.2 注意仪态 (7)2.3.3 适时表达观点 (7)2.3.4 注意非语言沟通 (7)第三章:快递收寄服务规范 (7)3.1 收寄流程 (7)3.1.1 接收客户委托 (7)3.1.2 核实客户身份 (7)3.1.3 填写快递单据 (7)3.1.4 快件封装 (7)3.2 快件验收 (7)3.2.1 快件重量、体积验收 (8)3.2.2 快件外观验收 (8)3.2.3 快件内件验收 (8)3.3 客户资料管理 (8)3.3.1 客户资料收集 (8)3.3.2 客户资料保管 (8)3.3.3 客户资料使用 (8)3.3.4 客户资料销毁 (8)第四章:快递派送服务规范 (8)4.1 派送流程 (8)4.1.1 接收任务:快递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接收派送任务,明确派送区域、快件数量及派送要求。

第6章 时效强化的位错理论

第6章 时效强化的位错理论

三、Friedel关系
Friedel关系近似地给出了粒子能被滑动位错切割情况下的有效间距。 Friedel假定,在屈服过程,位错采取一种稳定态的形状,即一个位错每 次切过一个障碍物粒子B,它只与另外一个障碍物粒子B´相遇,弓出 成圆弧。
因此,每切一次粒子位错就扫过面积为A的滑移面如上图阴影部分 所示。 按平均,A值与单位滑移面上粒子数目成反比。如果滑移面上粒子 的平均间距为l,单位面积滑移面上粒子的数目为Ns,假定粒子是规则 平方排列。 l = Ns-1/2 l 2 = 1/Ns = A
2014合金
第三节
位错与第二相的交互作用
位错与第二相粒子相遇: 切过、绕过、爬过 第二相粒子(位错运动的障碍物)可分为两类: 可变形 粒子- 位错可切过 不可变形粒子 - 位错只能绕过或爬过 对于可变形的第二相粒子, 其强化效果取决于粒子的本性 对于不可变形的第二相粒子, 其强化效果取决于粒子尺寸和粒子间的平均距离。
单位长度螺位错线的能量E1
2
1
b r E ln E c 4 ro
2
单位长度刃位错线的能量E2
b r E2 ln E c 4 (1 - ) ro
r0=0.5~1nm
式中b为位错柏氏矢量,μ为剪切模量, ν为泊松比
对位错中心区域能量的估算表明,当r >10-4厘米时(即考虑位 错线周围半径已经达到10-4cm范围的弹性应变能时),相比之下位 错中心区域能量仅占位错总能量的五分之一左右,因此位错中心区域 的能量可以忽略。所以通常把单位长度螺位错线的能量E1和刃位错线 的能量E2分别写成:
通过分解成半位错, 位错更易移动, 但形成层错, 若层错能高, 不易分解成半位错。
四、气团拖曳与动态应变时效

客户投诉时效管理制度范文

客户投诉时效管理制度范文

客户投诉时效管理制度范文客户投诉时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加强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确保客户投诉的及时处理和满意解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与客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四条本制度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和优化客户投诉处理的流程和时效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第五条客户投诉指客户向公司提出的对产品或服务不满意的意见或建议的行为。

第二章投诉受理和处理流程第六条客户投诉的受理渠道包括公司客服热线、邮件、投诉信函等。

第七条客户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对于口头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登记;对于书面投诉,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登记。

第八条收到客户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并对投诉分类,优先处理真实性和严重性较高的投诉。

第九条客户投诉的处理流程包括受理、调查核实、处理解决和跟踪反馈四个环节。

第十条受理环节是指客户投诉受理人员对投诉内容进行登记并将其转交给相关责任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调查核实环节是指相关责任部门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搜集证据和了解情况,并进行初步判断和分析。

第十二条处理解决环节是指相关责任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投诉进行处理和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客户。

第十三条跟踪反馈环节是指相关责任部门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反馈,确保客户对处理结果满意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客户投诉的处理时效为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对于复杂的投诉,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效,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对于未能在规定时效内处理的客户投诉,应当向客户说明原因并及时解释处理进展情况。

第三章投诉处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六条客服部门是客户投诉的主要接受部门,负责客户投诉的受理、登记和转交。

第十七条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配合客服部门进行投诉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处理方案。

第十八条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客服部门,并由客服部门负责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客户。

司法考试第六章专利

司法考试第六章专利
第二十一条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
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 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 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 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 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 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 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 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 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 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
〔二〕假冒专利
第八十四条 以下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 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 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 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 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A.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
B.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C.在甲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丙公 司应为被告,乙公司应列为第三人
D.该案只能由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4.甲公司的游戏软件工程师刘某利用业余 时间开发的“四国演义〞游戏软件被乙公司非 法复制,丙书店从无证书贩手中低价购进该盗 版软件,丁公司从丙书店以正常价格购置该软 件在其经营的游戏机上安装使用。以下哪些说 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多项选择〕
专利权的内容及专利侵权
一、专利权的内容及限制〔详见教材 P297—316〕
〔一〕内容:
1、独占实施权
2、转让权
3、实施许可权
〔二〕限制:
1、强制许可制度〔第48-50条〕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第63条〕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共分为六章,包括了总则、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赔偿标准、抚慰金、诉讼时效等内容,下面将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司法解释。

该条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立法依据和目的,即在依法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第二条本解释所称人身损害,是指对自然人身体、健康、生命造成的直接侵害,包括当事人死亡、受伤、伤残,以及其他身体损伤等。

该条定义了人身损害的范围,其中明确了人身损害的涵盖范围,包括了死亡、受伤、伤残和其他身体损伤等情形。

第三条侵权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以犯罪的判决、裁定为由认定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在民事诉讼中提供相关依据。

该条规定了侵权行为人的证明责任,即侵权行为人如果以犯罪的判决、裁定为由认定不承担侵权责任的,需要在民事诉讼中提供相关依据。

第四条被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殡葬费、抚恤金。

该条阐明了被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了直接经济损失、殡葬费和抚恤金。

第二章责任承担第五条未成年子女构成侵权,对其不成年人的侵权行为,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了未成年子女构成侵权的责任承担,即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第六条提供者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人及其行为所造成的伤害,适用侵权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人及其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的情形,适用侵权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第七条非侵权行为人在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期限届满前,请求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人及其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规定了非侵权行为人在证明期限届满前,请求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人及其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章损害赔偿第八条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新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新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新前言自2020年1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正式实施。

该解释的出台,将会给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等方面的纠纷处理提供重要法律依据。

解释内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责任和诉讼时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规定了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原则和相关术语。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原则中的“合同自主原则”,即合同是自愿订立并由双方自主确定内容和条款。

这一原则的明确,鼓励双方自主协商,增强其对自身权益的把控和保护。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买卖合同的订立方式、内容、要素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规定了非法机构与个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当尽到合同履行的义务,维护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三章是本司法解释的重点章节,规定了买卖合同履行时产生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其中规定了,履行保证的范围包括产品质量、量、时限等方面,并细化了售后服务的义务和相关时效。

同时给出了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退货、换货、减价等赔偿方式,并规定了谁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

第四章合同变更和转让第四章规定了买卖合同变更和转让方面的相关内容,包括变更方式、原合同效力、转让方权利义务等方面。

此外,本章还规定了法律上承认个体工商户作为合同主体地位,为其在买卖合同中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章合同责任第五章明确了当买卖合同存在违约行为时,如何依法处理违约,赔偿计算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了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取得违约方的违约记录,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基础性支持。

第六章诉讼时效最后一章规定了《买卖合同法》中的时效问题,包括诉讼期间的计算、中止、恢复、中止和终止等方面的问题。

本章节相当于是对于上述五章的总结和梳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或确切时间范围。

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内容概括

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内容概括

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内容概括
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
第四章: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该章主要规定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责任减轻和豁免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犯罪和法律责任的时效。

该章主要规定犯罪行为的时效,包括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起诉时效、判决时效、执行时效等。

第六章:犯罪的处罚。

该章主要规定了刑罚的种类与用途、量刑的准则与限制、刑期的测算、并对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进行了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颁布单位:最⾼⼈民法院⽂号:法(办)发[1988]6号颁布⽇期:1988-04-02执⾏⽇期:1988-04-02时效性:现⾏有效⽬录第⼀章公民第⼀节关于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问题第⼆节关于监护问题第三节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问题第四节关于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合伙问题第⼆章法⼈第三章民事法律⾏为和代理第四章民事权利第⼀节关于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问题第⼆节关于债权问题第三节关于知识产权、⼈⾝权问题第五章民事责任第六章诉讼时效第七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第⼋章其他注:《民法典》于2021年1⽉1⽇⽣效,《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此条例与民法典相抵触内容,以《民法典》为准。

民法典https:///tiaoli/153012.aspx(本篇法规中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已被《最⾼⼈民法院关于废⽌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发布⽇期:2008年12⽉18⽇ 实施⽇期:2008年12⽉24⽇)废⽌(原因: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第⼀章公民第⼀节关于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问题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出⽣时开始。

出⽣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六周岁以上不满⼗⼋周岁的公民,能够以⾃⼰的劳动取得收⼊,并能维持当地群众⼀般⽣活⽔平的,可以认定为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完全民事⾏为能⼒⼈。

3、⼗周岁以上的未成年⼈进⾏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状况相适应,可以从⾏为与本⼈⽣活相关联的程度、本⼈的智⼒能否理解其⾏为,并预见相应的⾏为后果,以及⾏为标的数额等⽅⾯认定。

4、不能完全辨认⾃⼰⾏为的精神病⼈进⾏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为与本⼈⽣活相关联的程度、本⼈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为,并预见相应的⾏为后果,以及⾏为标的数额等⽅⾯认定。

湖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湖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湖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12.19【实施日期】1988.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87年12月19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第三章消费者的权利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时效及处理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活资料的生产、经营及向消费者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均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第二章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必须坚持对消费者负责、公平、诚实、守信、热诚服务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生产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不准生产和销售;过期失效的商品,不准销售。

(二)除按消费者的特殊要求约定生产的商品外,没有产品质量标准的商品,不准生产和销售;规定应进行质量检验而未经检验的商品,不准销售。

(三)未按国家规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

(四)按规定必须附有说明书、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及有效期限而未执行的商品,不准销售。

(五)生产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和卫生标准,腐烂变质,危及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等有毒有害商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六)生产经营的商品价格及服务收费,不准违反国家价格管理的规定。

(七)生产经营的商品,不准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劣充优、掺杂使假,短尺少秤。

(八)不准冒充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九)广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准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蒙蔽或者欺骗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发文字号】国发〔1987〕105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7.12.03【实施日期】1987.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7]1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章防尘第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九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十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第十二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时效原则名词解释

时效原则名词解释

时效原则名词解释
时效原则主要涉及事物在特定时间范围内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具体来说,时效原则是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某种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能够产生约束力或法律效力,而超过这个时间范围,其约束力或法律效力可能会消失或减弱。

时效原则在不同领域中有不同的应用。

例如,在法律领域中,时效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或义务的有效期,超过有效期则无法律效力;在市场营销中,时效原则是指商品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销售期,超过销售期则无法销售;在生产管理中,时效原则是指产品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保质期,超过保质期则可能变质。

总之,时效原则强调时间的限制和要求,是保障各领域正常运行的重要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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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
2001年1月30日,甲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租用 乙公司商业用房一间,至2003年7月30日期满。2002年2 月1日,因乙公司欠丙银行贷款,法院依法将该房屋强制 执行给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告知甲对房屋享有优 先购买权,甲未主张该权利。同年3月3日,丙银行领取了 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3月4日,丙银行与第三人签订房屋 买卖协议,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于当日向丙银 行交清房款。3月7日,丙银行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第三 人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将其买房情况告知甲,要求 甲向其交纳房租费或迁让房屋,甲当即表示异议。2003年 6月6日甲以丙银行的行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向法院 起诉,请求宣布丙银行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维 护其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案例3
2003年,中原公司委托蒋炬文处理中原公司在北京市的一 切业务事宜。2006年3月1日,蒋矩文又委托王久生为中 原公司北京某项目经理。同年4月4日,王久生代表中原公 司与金双燕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货齐后中原 公司付金双燕公司总货款的50%,余款封顶付清;交付标 的物的地点为施工现场。合同签订后,金双燕公司于2006 年4月13日供应了货物。2007年4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 法院在案过程中,金双燕公司曾请求该院将上述货款作为 债权进行追索,以偿还该案欠款。但该案承办人通过金双 燕公司提供的电话与蒋矩文联系后,蒋矩文答复此笔欠款 存在,但有纠纷,故不同意给付。该款中原公司至今未向 金双燕公司支付。中原公司承建的北京某项目已停工,至 今未封顶。2009年1月金双燕公司提起诉讼。
第六章 时效
许云辉
第一节 时效的概念及意义
一、时效的概念 指法律规定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的持续 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 律效力。 二、意义 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有利于法院审结案件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 请求保护他的民事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一 种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4年。
案例分析
第三种观点认为,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甲在此案中享有两次行 使优先购买权的机会,当法院将房屋执行给丙银 行时,其未主张优先购买权。丙银行与第三人有 理由相信其放弃优先购买权而买卖,现甲又行使 该项权利,其前后行为发生矛盾,属权利滥用。 第四种观点认为,依《合同法》第229条、第230 条之规定,原租赁合同对甲、丙银行继续有效, 甲当然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优先购买权属形成权, 依其性质应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而非适用诉讼 时效的规定。
案例8
2001年6月,张某以威胁、恐吓手段逼迫陈 某将某被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陈某得知张某 被判刑后,于2003年11月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要求张某赔偿被迫低价转让杉木山 场的损失。 问: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第五节 除斥期间
案例6
王某于2005年3月向张某出售一批大米,价值约 三万元,由于一时资金短缺,张某遂与王某商量, 写下欠条,待以后有钱时再付,但没有注明付款 日期。经咨询,有关人士告诉王某,没有注明还 款日期的借条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从主张权利的 次日起重新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得到这样的回答 后王某就放心了,心想,反正有欠条,不怕张某 不付款。谁知,眼看4年过去了,张某还是没有付 款,遂向法院起诉,而张某则以王某起诉已超过 诉讼时效作为抗辩。 问:张某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成立?
第二节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从权利受到侵害的 人或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事实和 致害人或单位的时候起。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 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期间,特殊情况是指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 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第二节 诉讼时效
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 权。
第二节 诉讼时效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时效期间、 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 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 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 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 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7
2000年9月至12月,原告泰安建材公司与被告陈 某发生口头买卖水泥业务,同年12月1日,陈某 向泰安公司出具对帐单,内容为“经双方对帐, 至2000年12月1日,结欠泰安公司23.5万 元”2001年9月,陈某给付19.5万元,2002年2月, 陈某给付2万元,2006年9月20日,原告泰安建材 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尚欠水泥货款2万 元。审理中,被告以双方对帐已四年多,泰安公 司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请求法院驳回原 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4
1998年11月28日被告甲向原告乙借现金 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注明还款时 间); 2001年底甲用工程款归还乙15000 元。证人丙的证词证明了在2005年底曾与 乙一起找甲追要过本案欠款。2007年乙上 诉。 问:原告的上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5
张某于2003年6月1日借给李某一万元,李 某出具了借条,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 张某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1日 曾多次找李某要求还钱,李某未还钱。张 某于2007年4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 还款。李某辩称,该案从2003年6月1日计 算,已过两年,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张 某称其多次找李某要钱,发生了诉讼时效 中断,但只有其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 佐证,李某也不承认。
案例2
张某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于2005年7月7日向彭某 借款1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05年8月7日。由 于彭某自己的疏忽,一直未向张某主张权利,直 到2007年8月1日原告才想起此事,眼看诉讼时效 将过,彭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障自己的权益。 8月3日,法院向被告张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8 月5日,原告来到法院,称自己已与被告协商,被 告已同意还他钱了,不告了,申请撤诉,当日法 院作出了准许撤诉的裁定。不料想,8月23日因 为张某仍未还他的钱,彭某再次来到法院起诉。
第三节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 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 讼时效暂停。 二、诉讼时效中断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为法定事由的发生 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 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三节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 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债权等具有 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 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 形除外。 对于连带债权(债务)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的效力。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 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 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 之日中断。
案例1
1997年1月3日原告甲在乙医院妇产科出生, 出现了口周青紫,呼吸急促的症状,后经 过急救后脱险。年满三岁后,其父母发现 其无法与他人交流,引起恐慌,为其四处 寻医。2000年被确诊为双耳感音神经性耳 聋,但未能查明病因,直至2007年,某医 生怀疑为出生时护理不当所至。07年6月甲 父到乙医院调取原始病案,但遭到种种理 由的拒绝。2007年11月,甲父将乙医院诉 至法院。
案例分析
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买卖不击破租赁”原则,原租赁 合同对甲、丙银行继续有效。丙银行在出卖该房屋之前, 没有通知甲也未给其合理的答复期,应认定丙银行未履行 法定的通知义务,其行为侵害了甲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而 甲从第三人处得知房屋出卖情况,是其得知权利侵害之日, 由此计算的期间为诉讼时效的期间,而非法定的优先购买 权的计算期间。所以,应维护甲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租赁合同对甲、丙银行继续有效。甲 在明知丙银行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应当在法定 的合理期限内(3个月)主张自已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而其没有主张,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所以,应驳回甲 的诉讼请求。
一、概念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在此期间内不行 使权利,权利即行消灭。又叫预定期间。 二、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经过除斥期间,当然发生权利消灭的效力。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应诉讼时效中止、中 断的规定。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期间仅限定于 请求权。
案例9
1999年1月28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60 万元,借期4个月。同日,丙公司为该借款签订抵押合同, 以该公司所有的一处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 款到期后,甲未偿还借款,2002年乙向法院起诉甲公司及 丙公司。2003年3月13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甲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等。该判决生效 后,甲一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04年6月25日,乙银行 将本借款债权及抵押权利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2005年3月9日,信达公司向丙发出了《履行抵押担保义 务通知书》,但催款未果。之后,因甲仍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于2005年11月14日,裁定终结执行。2007年1月30 日,信达公司向法院起诉甲与丙,请求判决其在债权范围 内对丙公司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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