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

合集下载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和办学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管理职能)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县级管理为主,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建设江苏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县(市、区)内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机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当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学籍系统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管理方式)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的学籍建立、变动等须在学籍系统中完成。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5]4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5.05【实施日期】2015.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5日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照《江苏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建设、管理、督导和评价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含规划保留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参照执行本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相关办学标准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根据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变化趋势、生源分布、地形地貌、周边交通等因素综合确定,统筹考虑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第五条学校选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原则上1万至2万人设1所完全小学,2万至4万人设1所初级中学,必要时可设置分部或教学点。

第六条新建学校宜按以下规模设置:完全小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初级中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为36班、45班、54班。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近日,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文将全文解读这两个规定,以帮助广大家长和学生更好地了解学籍管理相关政策,助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该规定共分为十个章节,主要涉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的法律依据、学籍管理要求、考核评价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介绍了该规定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以及适用范围,旨在确保学籍管理公平、公正、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与维护该章节主要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职责、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保有效期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学籍入学该章节主要规定学校对入学者必须审核的内容、学籍查询及核对、学籍录取程序等方面。

第四章:学籍变更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籍变更的种类、变更申请审核流程、学籍变更的记录和查询等。

第五章:学籍核查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籍核查的目的、方式及程序。

第六章:学籍注销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籍注销的种类、注销审核、注销程序、注销后处理等方面。

第七章: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籍管理信息化的应用范围、信息采集与存储、信息传输安全等方面。

第八章:学籍管理制度建设该章节主要规定各级学籍管理机构应制订学籍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学籍管理流程等方面。

第九章:学生考核评价管理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生考核评价的种类、考核评价程序、不同等级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

第十章:法律责任该章节主要规定学籍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和处罚罚则等。

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该规定共分为十个章节,主要涉及普通高中阶段学籍管理的法律依据、学籍管理要求、考核评价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介绍了该规定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以及适用范围,旨在确保学籍管理公平、公正、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与维护该章节主要规定普通高中阶段学籍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职责、普通高中阶段学籍保有效期等相关要求。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范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范

(二)学校校园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美观大方,教学、 运动、生活等功能区划分合理,环境布置风格协调,突出学校 文化特点,体现教育功能,具有现代气息。
(三)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 20 平方米,初中不 低于 25 平方米。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增加 10.5 平方米。中心 城区小学生均占地不低于 10 平方米,初中不低于 12 平方米。
(十一)小学校舍原则上不高于 4 层,初中校舍不高于 5 层。多层校舍建筑每幢不少于 2 部楼梯,楼梯坡度不大于 30 度, 护栏坚固。教室和宿舍内外墙面平整,无明显尖锐突出物体, 室内无裸露电线。教学用房内采光良好,光线充足。要根据残 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需要,配建符合标准的无障碍通道及设施 设备
(十二)学校应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 置设置标准的升旗台、旗杆。
第三章 校园建设标准
(一)校园应有足够的空间和用地。校园规划建设基本用 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集中绿化用地和道路广场停 车场用地等。有条件的学校要根据课程特色建设的需要留有足 够的课程实施用地。城市学校用地较小无法扩展的可在地下和 楼顶上适当扩建。
2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1根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0不工资仅艺料可高试以中卷解资配决料置吊试技顶卷术层要是配求指置,机不对组规电在范气进高设行中备继资进电料行保试空护卷载高问与中题带资2负料2,荷试而下卷且高总可中体保资配障料置2试时32卷,3各调需类控要管试在路验最习;大题对限到设度位备内。进来在行确管调保路整机敷使组设其高过在中程正资1常料中工试,况卷要下安加与全强过,看度并25工且52作尽22下可护都能1关可地于以缩管正小路常故高工障中作高资;中料对资试于料卷继试连电卷接保破管护坏口进范处行围理整,高核或中对者资定对料值某试,些卷审异弯核常扁与高度校中固对资定图料盒纸试位,卷置编工.写况保复进护杂行层设自防备动腐与处跨装理接置,地高尤线中其弯资要曲料避半试免径卷错标调误高试高等方中,案资要,料求编试技5写、卷术重电保交要气护底设设装。备备置管4高调、动线中试电作敷资高气,设料中课并技3试资件且、术卷料中拒管试试调绝路包验卷试动敷含方技作设线案术,技槽以来术、及避管系免架统不等启必多动要项方高方案中式;资,对料为整试解套卷决启突高动然中过停语程机文中。电高因气中此课资,件料电中试力管卷高壁电中薄气资、设料接备试口进卷不行保严调护等试装问工置题作调,并试合且技理进术利行,用过要管关求线运电敷行力设高保技中护术资装。料置线试做缆卷到敷技准设术确原指灵则导活:。。在对对分于于线调差盒试动处过保,程护当中装不高置同中高电资中压料资回试料路卷试交技卷叉术调时问试,题技应,术采作是用为指金调发属试电隔人机板员一进,变行需压隔要器开在组处事在理前发;掌生同握内一图部线纸故槽资障内料时,、,强设需电备要回制进路造行须厂外同家部时出电切具源断高高习中中题资资电料料源试试,卷卷线试切缆验除敷报从设告而完与采毕相用,关高要技中进术资行资料检料试查,卷和并主检且要测了保处解护理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学生信息管理和学业评估,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学校及其有关部门和人员,以及在江苏省境内进行义务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在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立德树人的教育方针,落实素质教育要求,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学籍管理涉及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学籍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工作。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第五条学籍登记是学生入学阶段的重要工作,学校应当在学生入学时及时办理学籍登记手续,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条学籍登记应当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入学信息等内容。

学校应当妥善保存学籍登记相关材料,确保安全可靠。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学籍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学业评价、教育指导等,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生信息的记录、查询、统计等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便捷化。

第三章学校评价与学籍变动第九条学校评价是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依据,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实际表现,进行公平、合理、客观的评价。

第十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复学、休学、退学等,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调整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籍变动的管理,严格执行学籍变动手续,防止学籍变动产生的信息丢失或错误。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学生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学籍管理应当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享有教育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权益,学校应当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处理学生的投诉和举报,保障学生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附则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1:学校管理1.1 学校类型划分- 小学- 初中1.2 学校等级划分- 一级学校- 二级学校- 三级学校1.3 学校组织架构- 校长办公室- 行政部门- 教育部门- 学科部门- 教师团队- 学生班级2:师资力量2.1 师资要求- 拥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具备相关学科专业背景- 具备一定教学经验2.2 师资配备- 按照班级数量和学生人数比例确定师资配备- 根据学科需求确定不同学科教师人数3:教学管理3.1 教学计划- 制定全年教学计划- 制定学科教学计划3.2 课程设置- 小学课程设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社会、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学科- 初中课程设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历史、政治、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学科3.3 教学方法- 组织授课- 个性化教学辅导- 小组合作学习4:学生管理4.1 招生与录取- 依据招生政策进行招生与录取- 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招生与录取工作4.2 日常管理- 学生考勤管理- 学生纪律管理- 学生学业管理4.3 学生培养- 注重综合素质培养- 引导学生科学学习方法- 关注学生心理健康附件:1:学校管理组织架构图2:学校师资配备表3:学校教学计划示例4:学校课程设置表5:学生招生政策法律名词及注释:- 义务教育: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接受的基本教育,一般包括小学和初中阶段的教育。

- 学校管理:指对学校的各项事务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的工作。

- 师资力量:指学校拥有的教职员工的数量和质量。

- 教学管理:指对学校的教学活动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的工作。

- 学生管理:指对学校的学生进行管理和引导的工作。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和教育强省建设,根据《义务教育法》、《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主要指标》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义务教育学校最基本的办学标准,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建设、管理、评价和监督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标准。

(三)《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含规划保留的村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有关办学标准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学校设置标准(一)学校布局应根据城镇及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分布、地形地貌、周边交通、环境等综合因素确定,合理布点。

(二) 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就近入学为原则,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方便学生就学等因素确定。

城镇居住区服务半径原则上完全小学为500米,初级中学为1000米。

农村学校可根据道路交通和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布局,原则上2万人设立一所完全小学,4万人设立一所初级中学,必要时可设置非完全小学或教学点。

(三)新建学校宜按下列几类规模设置:完全小学为24班、30班、36班。

初级中学为24班、30班、36班。

九年一贯制学校为36班、45班、54班。

(四)学校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45人。

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推行小班化教学。

(五)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便捷、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确保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卫生、和谐,保障师生身心健康。

第三章校园建设标准(一)校园应有足够的空间和用地。

校园规划建设基本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集中绿化用地和道路广场停车场用地等。

1986~1989年发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三)

1986~1989年发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三)

1986~1989年发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三)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9.01.01•【文号】•【施行日期】198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1986~1989年发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三)1986年发布的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河北省普及义务教育条例*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办法筹措农村牧区学校办学经费的暂行办法辽宁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上海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普及义务教育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幼儿教育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福建省普通教育事业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江西省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关于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有关规定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关于建立合格稳定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暂行规定贵州省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甘肃省扫除文盲试行条例保护学校校园、校产若干规定*青海省扫除文盲标准及检查验收试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试用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成都市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城郊结合部管理工作方案关于中小学在职教师外出兼课管理暂行规定武汉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石家庄市普及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哈尔滨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方案三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鞍山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大连市关于从城镇住宅建设投资中提取2%用于中小学教师住宅建设的实施办法青岛市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重庆市关于巩固普及小学教育成果的基本要求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普及小学教育复查验收细则关于社会力量办初、中等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的试行条例关于教师到外单位兼课的暂行规定1987年发布的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天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青少年保护条例*江苏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普通教育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贯彻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山东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河南省乡(镇)开征教育事业费附加试行办法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湖北省关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若干问题的规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暂行条例*扫除文盲条例*青海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日制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沈阳市从城镇住宅建设面积中提取2%用于中小学教师住房的实施办法托幼工作暂行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补充规定乡(镇)村扶持中小学举办校办工厂、农(林)场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哈尔滨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成人教育工作若干规定南京市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暂行办法施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暂行办法合肥市关于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发展校办企业的若干暂行规定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规则武汉市关于兴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定关于保护校舍、场地暂行规定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规定保护中小学生暂行规定西安市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方案兰州市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暂行规定银川市中小学勤工俭学管理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中小学、职业学校(班)招生、学籍实行统一管理的决定三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大同市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细则抚顺市发展职业中学教育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吉林市“七五”期间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方案*无锡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重庆市中小学水平基础评价试行办法幼儿园办园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及办法1988年发布的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学校校办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天津市农村地区实现小学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农村地区实施和实现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基础教育暂行规定山西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吉林省高等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幼儿园管理办法上海市职工教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河南省扫除文盲实施办法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陕西省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甘肃省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社会力量办学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关于基础教育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太原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规定关于解决中小学建设资金的若干规定沈阳市职工学校管理暂行规定长春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勤工俭学的规定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扶持和发展勤工俭学的规定福州市实施《义务教育法》细则*南昌市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济南市关于收取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的规定广州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办法成都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规定*西安市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兰州市农村教育分级管理暂行办法西宁市保护学校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暂行规定*三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唐山市关于多渠道筹资办学的几项规定1989年发布的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天津市中等师范学校、职业高中、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一九八九年各类成人高校招生规定黑龙江省保护未成年人条例*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自学考试实施细则*普通教育督导工作暂行规定云南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实施小学阶段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的标准实施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的标准西藏自治区教师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关于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收童工的处罚办法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暂行办法青海省扫除文盲条例实施细则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暂行规定农村、牧区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规定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太原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教育条例*哈尔滨市区县(市)政府教育工作评估标准中小学教师退休后发给生活补贴费的暂行办法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南昌市校园校舍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征收教育附加费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广州市职工教育管理条例*西安市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的决议*三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齐齐哈尔市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抚顺市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规定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辍学的暂行规定鞍山市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辍学的决定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无锡市关于无锡市乡(镇)依法宣布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程序淮南市筹措义务教育经费暂行办法*①重庆市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暂行办法①注:上列各项几标有*者,均为地方人大或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其余未标记号的,均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1、义务教育阶段可以处分,不可以开除 2、学籍档案不记录
一、《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解读
(七)毕业升学
第三十一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成 绩优秀的学生,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 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 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1、不留级 2、新增可以跳级,视同完成义务教育
县迁移(不含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 (三)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
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 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1、迁户口、迁暂住地 2、特教、工读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一、《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解读
(五)转学
第十四条:
转入学校
1、 “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对建学籍、转学籍、用学籍提 出明确要求 2、特教、工读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一、《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解读
(四)转学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
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
1、明确出国可办理休学,不能复学的也可以注销,如在义务教育年限, 回国读书,可以恢复学籍,根据年龄推算安排年级,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2、如加入外国籍,可以不考虑按照此规定,由家长自行解决
一、《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解读
(六)评价奖惩
第三十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 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表彰奖励。学生严重违 反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 理等有关规定的,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应 给予处分。处分不得包含开除。学籍档案不记载 学校处分信息。

江苏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

江苏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

江苏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Quantity, price, time and space are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s in investment.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教育厅制定的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省教育厅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全面提升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制订本标准;一、办学理念与办学行为一教育理念先进;坚持依法治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育人为本,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个性,强化人人成才、多样成才和终身学习、系统培养的理念,让每位学生都能得到全面和充分发展;二办学行为规范;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公办学校择校生比例低于招生总数的10%并逐步减少;学校均衡编班,没有分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实验班等违规和各种变相违规行为;无违规编写和订用教辅材料等行为;三助学体系完善;学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完成学业;留守儿童少年、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习困难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四办学规模适度;学校办学规模与办学条件相适应,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原则上小学班额不超过4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45人;二、学校人才与队伍建设五领导班子团结进取;校长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办学思想端正,思路清晰,法规意识强;校级领导成员年龄、专业等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的政策、管理和业务水平;领导班子作风民主、凝聚力强,中层干部精干健全,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威信;六教师结构优化合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编制标准以及教育教学需要,配齐配足学校专任教师及卫生保健教师等教学辅助人员;小学、初中专任教师学历比例符合省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序时要求,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量占专任教师的15%以上,其中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数量占骨干教师总数的10%以上;七师德建设成效显着;全体教师具有较强的教书育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人师表,关爱学生,重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注重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师生关系融洽,无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无有偿家教和到社会培训机构兼职等现象;坚持师德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八教师业务水平较高;教师教学理念先进、执教风格鲜明,能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注重发挥校内外教育教学资源功能,具有较强的课程建设能力、专业开发能力和学具使用研发能力;教师培训进修制度健全,专业发展规划完善,学校学习型组织建设卓有成效,年度公用经费总额中用于教师培训部分不低于5%;九教研科研形成制度;学校教研科研机构健全,教研科研工作扎实开展,校本研修制度化,教研科研成果交流和推广机制完善;教师具有较强的教研科研意识,有一定的教研科研能力,有切合本校实际的课题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三、素质教育与学生发展十德育为先全面落实;建立完整、务实、高效的德育体系,班主任、辅导员和学科教师等全员德育工作到位、网络健全;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课堂教学、社会实践和学校管理等各方面,各学科教学体现德育内容,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十一课程管理制度健全;全面实施国家课程,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无随意增减科目和课时、随意调整教学进度和课程难度等现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特色鲜明,各类专题教育活动丰富多彩,体现地方特色的校本课程开发科学有序,课程实施载体建设形式多样; 十二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普遍开展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注重因材施教,学习困难学生得到针对性帮助;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有机整合,教学质量管理科学、保障有力;广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学校教学实践体系基本形成;十三体育美育切实加强;坚持健康第一,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严格落实1小时“阳光体育”活动;加强美育,提升学生的审美素养,艺术教育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强化体育艺术“2+1”专项教育活动,并形成学校特色项目;十四评价体系科学合理;把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作为评价的基本标准,实施适合的学习评价策略,学校、家长及社会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基本形成,素质教育校本评价体系不断完善,课业负担监测与问责制度建立健全;十五学生综合素质较高;初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学习态度端正,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的习惯基本养成,学业合格率达95%以上;身体、心理健康,体质健康测试合格率达90%以上、优良率达30%以上,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无违法犯罪现象;兴趣爱好广泛,超过80%的学生有一项以上爱好或特长;四、硬件设施与条件保障十六校园布局合理美观;校园建设规划和功能区划科学,周边环境良好,学生交通方便;生均占地面积小学20平方米以上、初中25平方米以上,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增加10.5平方米,生均绿化面积5平方米以上;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跑道和一定标准的风雨操场,生均校舍面积和活动场地高于国家建设标准;十七基础设施配套齐全;配齐配足专用教室和办公用房,其他辅助用房数量充足,满足教育教学、学生兴趣特长发展需要;食堂、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安全卫生;配有适合残疾学生学习与生活的基本设施;自备校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十八教学仪器设备先进;学校教育装备按江苏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Ⅰ类要求配备;积极推进新技术和新媒体进学校、进课堂;教学仪器设备有效使用、科学管理,并形成制度;十九财务管理规范公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科学合理使用公用经费,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情况;五、学校管理与办学特色二十常规管理制度健全;全面落实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校园校务管理、教师学生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后勤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工作落实到位;学校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安保人员和安全设施齐全,有突发事件预警处理预案;二十一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基本建立,学校管理实现信息化、科学化;校长负责制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成效明显,教师绩效考核和流动服务考评制度完善;二十二校园文化丰富多彩;充分挖掘学校历史传统,校园环境建设富有文化底蕴和教育内涵;整体规划学校科技、体育、艺术等活动,打造特色节日文化;重视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学生社团活动丰富多样,班级文化富有特色;注重开发和利用社区文化资源,促进学校文化与社区文化的融合互通;组织文化凝聚力强,教师合作发展机制完善,体现共同的教育信念和卓越的文化追求;二十三学校办学特色鲜明;有独特的办学风格和先进的办学理念,教育教学、课程建设、教育科研、学校管理富有特色,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二十四社会各界满意度高;学校办学成绩显着,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评价较好,满意度达90%以上;主题词:教育现代化△标准通知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3月16日印发。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一、总则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任务学籍管理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工作之一。

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当经过各方面的统筹、协调,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深入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学籍管理体制建设,切实履行教育教学的职责。

三、学籍管理的组织机构学校应当设立学籍管理工作机构,为学籍管理提供有力的组织、协调和服务。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是学校学籍管理的选派单位。

四、学籍注册和档案管理1、学籍注册学校应当定期对新入学的学生进行注册,确认学生的身份和学籍信息,并为学生开立学籍档案。

2、档案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和档案的管理体制,保证学籍和档案的完整、准确、及时和安全性。

学生学籍和档案必须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五、学籍异动管理学校应当及时准确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包括学籍转入转出、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并做好相关书面登记、撤销手续。

同时,对于不再在该校就读的学生,应当归档保管学籍和档案,并对学籍作出相应标记。

六、学籍评价管理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开展学籍评价工作,对学生的表现、学习成绩、综合素质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和家长。

七、家长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家长和学生有权按教育法规的规定参与学籍管理。

家长和学生应当根据学籍管理的规定,履行学生的义务,支持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和考核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各项工作规范落实。

学校定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自查,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学籍管理进行考核。

综上所述,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推动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9年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9年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教师第四章学校和教育教学第五章经费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本省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决定免收其他费用。

第四条义务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审美、心理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自考教育法学试题

自考教育法学试题

全国2008年7月自考教育法学试卷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终身教育体系中,居主体地位的是()A.职业教育B.基础教育C.成人教育D.高等教育2.农村成人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积极参加()A.丰收计划的实施B.燎原计划的实施C.星火计划的实施D.新农村计划的实施3.学校对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所颁发的一种学历凭证叫()A.结业证书B.专业证书C.资格证书D.毕业证书4.自学考试者完成了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考核,成绩合格,思想品德符合要求,其领到的毕业证书应当由()A.省考委签署B.省考委和主考校共同签署C.主考校签署D.国家教育部签署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水平考试的是()A.汉语水平考试B.学历认证考试C.高中会考D.外语水平考试6.教育督导的基本程序是()A.计划、实施、检查、总结B.决策、协调、指导、评估C.监督、检查、评估、指导D.预测、目标、组织、激励7.学校事故中侵权行为的必具要件是()A.教育惩戒B.教育放任C.过错 D.无过错8.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9.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是一种()A.人与物为内容的关系B.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关系C.以物质占有为内容的社会关系D.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10.构成法律规范的三要素是()A.普适性、明确性、肯定性B.假定、处理、奖惩C.对象、程度、效力D.性质、内容、范围11.立法程序中最重要和最有决定意义的阶段是()A.法律议案的提出B.法律草案的审议C.法律的通过D.法律的公布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最基本最主要的活动是()A.招收学生B.学籍管理C.聘任教师D.教育教学13.政府与学校之间的纵向关系是()A.教育民事关系B.教育平等关系C.教育行政关系D.教育合作关系14.下列选项中,属于学历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是()A.新任教师培训B.提高学历层次培训C.教师岗位培讨训D.骨干教师培训15.从教师与学校的劳动关系看,教师属于()A.教学人员B.聘用人员C.任命人员D.专业人员16.学生的学业成绩评价是指()2A.道德品质评定B.政治觉悟评定C.知识能力评定D.劳动态度评定17.新生取得学籍和老生保留学籍的必经程序是()A.报到B.注册C.入学 D.学习18.高等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体现的教育平等主要是指()A.就学权利的平等B.教育条件的平等C.教育效果的平等D.受教育机会的平等19.伴随着《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基本被取消的初等学校类型是()A.强迫学校教育B.青年和成人的初等学校C.扫盲学校D.社区学校20.我国义务教育的办学主体是()A.国家B.企业C.事业单位D.中小学校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教育部关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关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关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83.08.16•【文号】•【施行日期】1983.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中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六日教育部发布)普及初等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前提,是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奠基工程。

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全国要在八十年代基本实现初等教育的普及。

为了便于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规划,实行分类指导,并进行检查验收,现对普及初等教育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暂作如下规定:一、基本要求:普及初等教育要求学龄儿童都能按时入学,坚持读满修业年限,并达到小学毕业程度。

鉴于我国各地自然条件差异很大,经济和文化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在现阶段一般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为:(一)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二)在校学生的年巩固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七以上;(三)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城市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达到百分之九十左右,其他地区达到百分之八十左右;(四)在十二至十五周岁少年儿童中,初等教育的普及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各省、市、自治区应参照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对不同类型的县(市、区、自治县、旗)实现普及初等教育分别提出具体要求。

其中对经济、教育基础较差地区的要求,还可以适当低一点,宽一点。

二、对基本要求的解释:(一)学龄儿童入学率是指已入全日制小学和多种形式简易小学(包括教学班、组)的学龄儿童数占学龄儿童总数的百分比。

学龄儿童在小学实行五年制的地区系指七至十一周岁儿童,在小学实行六年制的地区系指七至十二周岁儿童(六周岁入学的地区,可依此推算学龄儿童年龄)。

居住分散、教育基础差的少数民族地区学龄儿童的入学年龄是否需要适当放宽,由有关省、自治区自行规定。

要加强在盲、聋哑和弱智儿童中的普及教育工作。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9.09•【字号】•【施行日期】1986.09.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6年9月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于新学年开始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实行七周岁或者六周岁半入学的地区,可逐步过渡为六周岁入学。

入学年龄的过渡,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各级人民政府应坚持义务教育的全面质量标准,加强对教育改革的领导。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必须端正教育思想,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条实施义务教育,应首先巩固普及初等教育的成果,提高普及程度和教育水平,在按质按量地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含初级职业技术教育)。

九年制义务教育应依据我省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地区、分步骤实施。

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地区在1990年实现,经济、文化中等发展程度的地区在1992年实现,少数经济、文化基础薄弱的地区可以到1995年实现。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的状况,制订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和具体步骤。

第五条义务教育的学制,在国家作出基本学制的规定以前,允许多种学制并存,即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六三”制;小学五年、初中四年的“五四”制;九年一贯制。

在一定时期内也可实行小学五年、初中三年的过渡学制。

未经县(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小学五年制不要向六年制过渡。

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97年修正)

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97年修正)

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15•【字号】•【施行日期】1997.11.15•【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4年4月29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4年7月18日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1997年11月15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成果,提高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和家庭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把实施、巩固、提高义务教育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调整学校规模和布局,把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作为对有关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坚持义务教育质量标准,提高办学效益。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6号——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6号——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6号——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6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6 号《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人文社会科学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传播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思想,传承文明,弘扬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资源共享的方针,坚持理论与实践、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第四条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伪科学、封建迷信和邪教学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其列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为社会科学普及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的渊源.doc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的渊源.doc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的渊源2018年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的渊源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教育法的渊源,就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和规定。

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法律的总章程,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法源。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

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制定,并为贯彻宪法服务,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否则归于无效。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这里的教育法律是指狭义上的作为一种教育法渊源的教育法律,是由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有权制定法律。

依据法律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

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教育法》就是我国教育基本法。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教育事业某一方面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

通常规定和调整的对象较窄、内容较具体。

《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包括《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原创]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原创]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原创]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以下简称“区县”),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

二、新生入学第四条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第五条全省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的起始年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等。

第七条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

由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样式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八条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

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随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与常住地址就读:?监护人中有现役军人(含武警);?监护人中有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单亲、离异、户口两地家庭、孤儿等。

政府或委托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十五天前向监护人发入学通知书,监护人带子女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七条 厂矿、企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集资办学。鼓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或兴办初等学校。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办学单位要努力改善初等学校的办学条件。
农村初等学校的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经费由所在乡(镇)、村统筹解决,上级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工作逐级进行考核。成绩优异者给予表彰、奖励;未能按期完成任务者给予批评,并限期完成。对严重失职者,予以严肃处理。
加强初等教育的各级管理机构。乡(镇)配备文教助理。初等学校校长应具有中等师范毕业(或相当于中等师范毕业)以上程度,有教学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初等学校的开办、停办或合并,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农村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全日制初等学校执行教育部颁发的全日制小学教学计划。其它形式学校的教学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初等学校推行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十一条 初等学校教师担负着培养儿童的光荣任务,他们的崇高劳动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各级人民政府和办学单位要鼓励教师终身从事初等教育事业,对长期从事初等教育的教师,在政治上给予关心,生活上优先照顾;对教学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1(级别)
第四条 家长或监护人负有使其抚养的学龄儿童受完初等教育的义务。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不履行此项义务者,当地人民政府有权处以罚款。
第五条 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龄儿童,学校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学杂费。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受完初等教育的少年儿童中招工或收学徒,违者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初等学校教师要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应具有中等师范毕业(或相当于中等师范毕业)以上程度,努力工作,为人师表。严禁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初等教育师资队伍的政治、文化素质,使所有教师都能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初等学校教师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任用民办教师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未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抽调初等学校教师改做其它工作。
第七条 初等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第八条 政府保障学校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秩序,不得损坏或侵占校产、校地,违者要严肃处理。造成损失者,必须赔偿损失。
第九条 初等学校的设置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办学形式,以全日制为主,办全日制学校有困难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举办多种形式的简易学校或教学班(组)。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合理的物质待遇。民办教师的报酬应相当于同类公办教师的工资水平,其经费来源除国家补助部分外,由乡(镇)或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民办教师不承包责任田,不承担义务工。
第十五条 政府保障教师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严禁辱骂、殴打、伤害教师,违者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者,依法从严惩处。 江苏省Fra bibliotek大(颁布单位)
19840627(颁布时间)
19850101(实施时间)
江苏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
(1984年6月27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初等教育是国民的基础教育。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前提。为在我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学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要发展特殊教育事业,逐步使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受到初等教育。
第三条 凡年满七周岁(或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必须按时入学。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入学的儿童,由家长或监护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
第十六条 初等教育事业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列入财政支出预算。初等教育事业经费每年增长的比例,要高于财政总支出增长的比例。此外,各级人民政府还应从地方财力中逐年增拨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初等教育事业。
县以上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地区和渔、船民比较集中地区的教育事业,在经费上要给予较多的支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和克扣教育经费,违者要予以追究,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