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联信托行业计划总说明书於2001年12月之修订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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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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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书尊敬的投资者:感谢您对我们信托计划的关注与支持!本计划书旨在向您介绍我们的信托计划及其优势,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该计划,并希望您能做出明智的投资选择。

一、计划概述我们的信托计划是一种个人投资工具,旨在为投资者提供稳定收益和风险分散的投资机会。

该计划通过将投资资金委托给专业信托经理,并按照既定的投资策略进行配置,以获取最佳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策略我们的投资策略以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为目标,注重风险控制与收益优化。

我们会通过精选优质投资标的及分散投资风险,同时根据市场形势进行灵活的资产配置调整。

三、投资标的我们的投资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期货、基金等。

我们将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目标,选择具有潜力和价值的标的进行投资。

四、优势亮点1. 专业团队:我们的投资团队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具备深厚的市场研究和投资经验,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和服务。

2. 风控体系:我们拥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和风控体系,能够及时识别和处理潜在风险,并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3. 灵活配置:我们将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需求,灵活配置投资组合,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投资者的需求。

4. 收益稳定: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和资产配置,我们将争取实现稳定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收益来源。

五、投资风险规避1. 市场波动:投资具有风险,市场波动可能导致投资价值的波动和资金损失。

我们会通过科学的选股和资产配置策略来规避市场风险。

2. 政策风险: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变化可能对投资产生影响。

我们会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向,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3. 市场竞争:市场上的竞争者可能影响我们的投资回报。

我们会通过综合优势和投资策略来提升竞争优势。

六、收益分配与费用我们的收益分配将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比例进行,投资者可按照其持有份额获得相应的收益份额。

我们会尽力降低运作成本,以最大化投资收益。

七、风险提示投资者在参与本信托计划前需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决策。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共386件(目录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2月2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2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244号3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4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89号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5〕287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银发〔2006〕450号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集团信贷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34号16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发〔2007〕20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银发〔2007〕278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2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修改版)》的通知银办发〔2007〕72号2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公告有关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事宜)〔2008〕第22号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2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核对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8〕95号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善企业征信系统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方式的通知银办发〔2008〕154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通知银发〔2012〕100号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3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12〕66号3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报送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表)的通知银办发〔2012〕175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15〕336号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间连方式改为直连方式接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110号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3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5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46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银发〔2002〕26号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02〕280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226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20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公布2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公布2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关于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2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关于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2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0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29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银发〔2004〕247号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06号3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13号3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3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公布3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38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40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41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公布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银发〔2005〕89号(暂行)》的通知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62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银发〔2005〕225号的通知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5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5〕293号5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等管理工作)〔2006〕第3号5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公布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44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6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62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6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6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爱护人民币意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通知银发〔2006〕217号6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6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72号69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354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84号7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385号7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银办发〔2006〕24号7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7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7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279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80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公布8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8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公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和登记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8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8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8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8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8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8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销户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52号9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73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银发〔2007〕280号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9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5号9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FATF有关伊朗问题声明的通知银发〔2007〕436号9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9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银发〔2007〕452号的补充通知10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10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10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10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7号10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10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106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公告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10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1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10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1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08〕72号1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1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25号11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银发〔2008〕137号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1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1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1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50号1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1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1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1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银发〔2008〕291号知12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1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87号1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1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01号12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8〕102号1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同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12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公布128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1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9〕18号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13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1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1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银办发〔2009〕151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号1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167号1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1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13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1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14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银办发〔2009〕125号知14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14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1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14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88号1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181号14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147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银发〔2010〕211号。

信托计划说明书模板

信托计划说明书模板

信托计划说明书模板(正文开始)一、基本信息1. 信托计划名称:2. 信托计划成立日期:3. 信托计划初始总规模:4. 信托期限:5. 资金用途:6. 募集方式:7. 信托受益人权益保障措施:二、信托计划概述1. 信托计划背景及目的:信托计划的背景及成立目的,包括满足投资者需求、优化资产配置等方面的说明。

2. 信托财产及分类:对信托财产进行详细分类描述,包括资金、实物财产等。

3. 信托计划的风险评估:对信托计划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和分析,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4. 信托计划的收益预期:对信托计划的收益预期进行说明,并提供历史业绩以及预测。

五、信托计划管理团队1.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背景及资质介绍,包括公司规模、管理团队、投资策略等。

2. 投资顾问/基金经理:投资顾问或基金经理的背景及经验介绍,包括从业年限、投资风格、投资理念等。

六、信托计划费用1. 认购费:说明认购费的计算方式及标准。

2. 托管费:说明托管费的计算方式及收取标准。

3. 管理费:说明管理费的计算方式及收取标准。

4. 业绩报酬:说明业绩报酬的计算方式及收取标准。

七、信托计划运作流程1. 信托计划成立流程:详细描述信托计划成立的流程,包括募集资金、选定受益人、编制计划书等。

2. 信托计划运作流程:详细描述信托计划的运作流程,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操作、风险控制等。

3. 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流程:详细描述信托计划终止清算的流程,包括受益人权益分配、资产处置等。

八、重要风险提示1. 市场风险:说明由于市场波动带来的投资损失等风险。

2. 信用风险:说明由于债务人违约等情况带来的投资损失风险。

3. 流动性风险:说明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带来的风险。

4. 其他风险:根据具体情况,说明其他可能影响信托计划的风险。

九、其他事项1. 信托计划的委托银行:说明信托计划的委托银行及其职责。

2. 风险揭示书及协议:提供与信托计划相关的风险揭示书及其他协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信托【发文字号】银监发[2006]65号【失效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8.15【实施日期】2006.08.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65号2006年8月15日)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鼓励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创新,促进信托行业健康规范发展,银监会决定开展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以下简称创新试点)应在管理严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符合本通知规定和有关监管要求,充分体现审慎经营、自律和市场约束原则。

二、信托投资公司开展创新试点,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申请创新试点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具有规范的透明度要求和信息披露制度;(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结束的信托产品全部按合同约定履行,现有信托产品运行平稳;(四)最近年度提足各项损失准备后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五)最近连续两年监管评级优秀或者良好;(六)具有开办创新试点业务所需的机构、团队和专业人员;(七)具有相应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创新试点资格,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一)申请书(含创新试点可行性报告,创新产品设想及主要风险状况描述等);(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连续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三)公司已结束集合信托计划统计表(见附表);(四)公司全部存续集合信托计划运行状况说明;(五)公司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的评估报告;(六)负责创新试点的高管人员和主要专业人员名单、专业培训及从业履历;(七)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的详细说明;(八)董事会同意参与创新试点的决议或批准文件;(九)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对创新试点相关事项的真实、完整、合规和风险控制等负直接责任的自律承诺书;(十)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和邮编;(十一)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信托【发文字号】银监发[2006]53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6.29【实施日期】2006.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53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为促进信托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受益人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将信托财产交由第三方托管,以保证信托财产安全、相关或有利益正常行使,信托财产状况和价值得到客观公允反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交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一)托管人资质。

托管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具备信托专业知识的专职托管人员,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信托财产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或者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担任信托财产托管人。

托管人与信托投资公司应无关联关系。

“关联方”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通知》(财会字[1997]21号)及其附件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的有关规定确认。

(二)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信托投资公司和托管机构名称、住所;托管机构职责;信托财产保。

信托计划说明书16700字

信托计划说明书16700字

信托计划说明书16700字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不断迅速,社会资本需求增加,信托计划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财方式逐渐引起广泛关注。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信托计划说明书,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信托计划,达到更优的财务目标。

一、什么是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是一种由信托公司为不特定受益人设立,以有形或无形财产为财产池的信托计划,符合有关监管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信托合同和其他合同,投资人将自己积累的金融资产,包括货币资金、金融工具、不动产、股权及其他财产,委托信托公司运用各种投资策略进行投资,以达到资产增值或者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进而实现财富增值及风险控制。

因此,信托计划被广泛运用于企业投融资、家庭理财、退休金、公益事业等领域。

二、信托计划的类型信托计划因其不同的信托形态和运营方式分为如下几种类型:1. 金融类信托计划金融类信托计划是指以货币资金和金融工具为财产池的信托计划。

通常由投资人以现金或若干金融工具入信托,委托信托公司运用各种投资工具的资金类别较为广泛,除了股票、债券等传统的金融资产外,还包括货币市场工具、贵金属等。

2. 不动产类信托计划不动产类信托计划是指以不动产为财产池的信托计划,主要用于不动产租赁、开发、销售等业务。

在这类信托计划中,通常的财产池包括写字楼、商场、住宅等不动产资产。

3. 股权类信托计划股权类信托计划是指以股权为财产池的信托计划,主要运用于企业融资和企业并购等业务。

在这类信托计划中,通常的财产池包括上市公司、中小企业等。

4. 其他类信托计划除以上信托计划外,现今市场上还存在衍生品、收益凭证等多种信托产品。

三、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是信托公司向投资人提供的风险揭示性文件,其中包含了投资人投资的主要风险、定期或现金管理计划、业绩基准、收益分配、投资组合及相关收益等基本信息,是投资人了解和决策信托计划的重要依据。

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信托计划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投资组合和收益分配,二是基金规模和风险控制,三是业绩基准和管理费用。

信托计划说明书-终

信托计划说明书-终

陕国投·皇氏乳业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保管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提示信托公司、信托投资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信托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有关风险声明的条款。

二〇一一年七月特别提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受托人保证“陕国投·皇氏乳业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

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依据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信托公司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本说明书与信托合同有不一致的,应以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一、释义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信托计划:指“陕国投·皇氏乳业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项目学习资料

信托项目学习资料
随时开放,客户(一般级委托人)通过签署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加入信托计划, 通过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元进行独立操作、估值、核算。 • g) 与券商端系统要求:专线 • h) 预警线和止损线(参考):
• 1:1资金配比:预警线为;止损线为; • 1:资金配比:预警线为:;止损线为; • 1:2资金配比:预警线为;止损线为:; • 说明:上述预警线、止损线是以各个独立运作的信托单元的信托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考量的
➢ 证券类项目-----管理型证券产品
3. 信托费用
1) 信托管理费(信托报酬) 2) 保管费 3) 投顾费用 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固定费用;二是特定信托利益 4) 律师费 5) 印刷费:根据印刷合同份数确定,一般3000元-4000元; 6) 其他税费:或有;
➢ 证券类项目-----管理型证券产品
➢ 证券类项目-----结构化证券产品
6. 业务拓展
券商提供一般级委托人客户资源。 银行推荐一般级委托人客户资源。
私募机构。
➢ 证券类项目-----管理型证券产品
• 1. 产品背景 • 1) 普通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大多数普通投资者由于证券知识水平的限制和投资理
念的不正确,在市场上获益甚少甚至产生亏损情况。 • 2) 证券公司、投顾公司的专业优势:证券市场投资者中,以投资公司、证券公司
➢ 证券类项目-----定向增发证券投资产品
1. 定向增发简介及背景
•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目 前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个,投资者现金认购定向增发股份其发行价不得 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日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为36个 月)不得转让。
4.交易结构图
保管人

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一、信托计划概述。

本信托计划是由受托人(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信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设立并管理的一项信托计划。

本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为委托人及其指定的受益人(以下简称“受益人”)提供资产管理、财产保值增值、财产传承等信托服务。

二、信托财产。

1. 委托人向本公司委托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具体财产种类、数量及价值由委托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载入《信托财产清单》。

2. 本公司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委托人委托的财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投资、运作、管理。

三、信托目的。

本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为委托人及受益人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通过对信托财产的有效投资运作,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受益人提供资产收益,同时满足委托人的财富传承需求。

四、信托期限。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_______年,自信托财产交付本公司之日起计算。

五、信托管理。

1. 本公司作为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信托合同的约定,谨慎、勤勉地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2. 本公司应当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投资管理意见和建议。

六、信托收益分配。

1. 本公司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进行合理分配,并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收益份额。

2. 收益分配的具体方式、时间、比例等事项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分配义务。

七、信托风险提示。

1.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谨慎选择投资产品,本公司不对投资风险承担责任。

2. 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金融产品、资产等可能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

八、信托解除。

1. 信托期限届满,信托目的实现,信托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或被依法征收等情形出现时,信托计划解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
合作业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1.13
•【文号】银监发[2011]7号
•【施行日期】2011.01.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
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1〕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进一步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健康发展,结合《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

各商业银行应当在2011年1月31日前向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报送资产转表计划,原则上银信合作贷款余额应当按照每季至少25%的比例予以压缩。

二、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

三、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红,直至上述指标达到标准。

四、各银监局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督促商业银行资产转表、信托公司压缩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业务。

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按上述要求抓紧落实。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科目对照表(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科目对照表(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科目对照表(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4.12.03•【文号】•【施行日期】1994.12.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科目对照表(试行)》的通知(1994年12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为切实做好1994年度信托公司报表与中国银行报表的合并工作,现将《中国银行——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科目对照表(试行)》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银行——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科目对照表(试行)----------------------------------------------------|中国银行会计科目|信托公司会计科目||---------------|----------------------------------||代号|名称|代号|一级科目名称|代号|二级科目名称||701|现金|101|现金||||705|存放国外同业|108|存放境外||||712|贴现|114|贴现||||727|短期投资|151|短期投资||||||||1511|短期实业投资||||||1512|短期股票投资||||||1513|短期证券投资||||||1514|短期其他投资||||152|自营库存证券||||||||1521|人行融资债券||||||1522|国家发行债券||||||1523|企业发行债券||||||1524|企业发行股票||728|信托投资|162|房地产经营占款||||||||1621|短期房地产经营占款||||||1622|中长期房地产经营占款||||165|认购政府债券款项||||||166|拨付公司基金||||||186|代理投资业务||||729|信托贷款|131|信托贷款||||||||1311|短期信托贷款||||||1312|中长期信托贷款||||133|抵押贷款||||||||1331|短期抵押贷款||||||1332|中长期抵押贷款|----------------------------------------------------续表----------------------------------------------------|中国银行会计科目|信托公司会计科目||---------------|----------------------------------||||136|应收租赁款||||||||1361|应收直接租赁款||||||1362|应收回租租赁款||||137|未实现租赁收益||||||138|租赁资产||||||139|待转租赁资产||||||140|应收转租赁款||||||142|经营租赁资产||||||||1421|已出租资产||||||1422|未出租资产||||187|代理贷款业务||||730|催收款项|147|催收款项||||||||1471|催收短期信托贷款||||||1472|催收中长期信托贷款||||||1473|催收租赁款||||||1474|催收转租赁款||||||1475|催收担保垫款||737|长期投资|161|长期投资(含一年)||||||||1611|长期实业投资||||||1612|长期贷款性投资||||||1613|长期股票投资||||||1614|长期债券投资||||||1615|长期其他投资||738|拨付信托基金|301|实收资本||||||302|营运资金||||740|逾期贷款|146|逾期贷款||||||||1461|逾期短期信托贷款||||||1462|逾期中长期信托贷款||||||1463|逾期租赁款||||||1464|逾期转租赁款||741|应收及暂付款项|123|应收及暂付款项||||||124|存出保证金||||742|应收债券利息|118|应收证券利息|||----------------------------------------------------续表----------------------------------------------------|中国银行会计科目|信托公司会计科目||---------------|----------------------------------||743|应收利息|116|应收利息||||745|应收逾期利息|117|应收逾期利息||||||||1171|应收逾期短期信托贷款|||||||利息||||||1172|应收逾期中长期信托贷|||||||款利息||||||1173|应收逾期租赁利息||||||1174|应收逾期转贷款利息||||||1175|应收担保垫款利息||||||1176|应收逾期拆借利息||746|期收款项|121|期收款项||||748|期收远期外汇|122|期收远期外汇||||752|递延资产|178|递延资产||||753|房地产|171|房地产||||754|器具及设备|172|器具及设备||||||||1722|器具及设备||||||1724|融资租入器具及设备||762|缴存人民银行一般|106|缴存准备金|||||性存款||||||766|固定资产清理|174|固定资产清理||||767|在建工程|175|在建工程||||768|无形资产|177|无形资产||||785|应收各项保函款项|191|应收保函款项||||787|信托资产|134|应收转贷款||||||||1341|短期应收转贷款||||||1342|中长期应收转贷款||||153|代发行证券||||||154|代兑付证券||||||155|代售证券||||||156|代购证券||||||169|委托贷款||||||||1691|短期委托贷款||||||1692|中长期委托贷款||||170|委托投资|||----------------------------------------------------续表----------------------------------------------------|中国银行会计科目|信托公司会计科目||---------------|----------------------------------||||||1701|短期委托投资||||||1702|中长期委托投资||||192|承办委托性贷款资|||||||产||||||193|信托资产||||||194|代理业务资产||||||195|代理发行债券资产||||790|应收催收利息|196|应收催收利息||||806|借入国外同业款|208|境外借款||||||||2081|境外短期借款||||||2082|境外中长期贷款||829|信托存款|201|信托存款||||||||2011|短期信托存款||||||2012|中长期信托存款||||||2013|财政性存款||||203|委托存款||||837|应付工资|226|应付工资||||839|应付福利费|227|应付福利费||||840|存入保证金|202|存入保证金||||||||2021|租赁保证金||||||2022|预收有价证券保证金||||||2023|其他保证金||842|应付及暂收款项|223|应付及暂收款项||||||224|预收待付租赁费||||||228|应交税金||||||229|应付利润||||843|应付债券利息|218|应付债券利息||||844|应付利息|216|应付利息||||846|期付款项|221|期付款项||||848|期付远期外汇|222|期付远期外汇||||852|预提费用|230|预提费用||||857|长期应付款|232|长期应付款||||||240|应付转租赁租金|||----------------------------------------------------续表----------------------------------------------------|中国银行会计科目|信托公司会计科目||---------------|----------------------------------||||262|房地产开发经营资金||||859|发行债券|251|发行短期债券||||||||2511|短期债券面值||||||2512|短期债券溢价||||||2513|短期债券折价||||252|发行长期债券(含一|||||||年)||||||||2521|长期债券面值||||||2522|长期债券溢价||861|盈余公积|304|盈余公积||||||||3041|一般盈余公积金||||||3042|公益金||863|资本公积|303|资本公积||||867|累计折旧|143|经营租赁资产折旧||||||173|累计折旧||||868|贷款呆帐准备|149|贷款呆帐准备||||870|坏帐准备|120|坏帐准备||||872|投资风险准备|164|投资风险准备||||885|应付各项保函款项|291|应付保函款项||||887|信托负债|234|应付转贷款||||||||2341|短期应付转贷款||||||2342|中长期应付转贷款||||253|代发行证券款||||||254|代兑付证券款||||||255|代售证券款||||||256|代购证券款||||||269|委托贷款资金||||||270|委托投资资金||||||292|承办委托性贷款负债||||||293|信托负债||||||294|代理业务负债||||||295|代理发行债券负债|||----------------------------------------------------续表----------------------------------------------------|中国银行会计科目|信托公司会计科目||---------------|----------------------------------||890|未催收利息|296|未收催收利息||||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105|存放中央银行款项||||||205|向中央银行借款||||925|待处理财产损益|179|待处理财产损益||||||||1791|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792|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928|债券回售及回购|157|买入返售证券||||||257|卖出回购证券款||||931|兑换|183|外汇兑换||||9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107|存放中国银行款项||||||||1071|存放中国银行总行||||||1072|存放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109|拆放本系统公司||||||||1091|拆放本市本系统公司||||||1092|拆放外埠本系统公司||||110|拆放其他金融企业||||||||1101|拆放本市其他金融企业||||||1102|拆放外埠其他金融企业||||111|存放公司内部||||||112|存放其他金融企业||||||159|证券交易清算||||||188|代理其他业务||||||207|向中国银行借款||||||||2071|向中国银行总行借款||||||2072|向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借款||||209|本系统公司拆入||||||||2091|本市本系统公司拆入||||||2092|外埠本系统公司拆入||||210|其他金融企业拆入||||||||2101|本市其他金融企业拆入||||||2102|外埠其他金融企业拆入||||211|公司内部存入|||----------------------------------------------------续表----------------------------------------------------|中国银行会计科目|信托公司会计科目||---------------|----------------------------------||||231|长期贷款||||||286|代理中行业务资金||||951|利息收入|401|利息收入||||||405|租赁收益||||952|金融企业往来收入|410|金融企业往来收入||||953|手续费收入|402|手续费收入||||954|汇兑收益|406|汇兑收益||||955|其他营业收入|407|其他营业收入||||||408|证券收益||||||409|房地产经营开发收|||||||益||||956|投资收入|411|投资收益||||957|营业外收入|412|营业外收入||||960|利息支出|421|利息支出||||961|金融企业往来支出|428|金融企业往来支出||||962|手续费支出|422|手续费支出||||963|人事费用||||||964|业务费用|423|营业费用||||965|折旧||||||966|提取准备金||||||967|汇兑损失|425|汇兑损失||||968|营业税金及附加|424|营业税金及附加||||969|其他营业支出|426|其他营业支出||||||427|证券损失||||970|营业外支出|429|营业外支出||||990|本年利润|311|本年利润||||991|利润分配|312|利润分配||||||||3121|应交所得税||||||3122|盈余公积补亏||||||3123|提取盈余公积||||||3124|应付利润||||||3125|应交特种基金||||||3126|未分配利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4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2号)、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托投资公司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89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信托投资公司的重新登记工作,经国务院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小组研究同意,现就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新登记的基本要求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是信托整顿中的重要环节,对确保信托投资公司整顿成果,切实化解金融风险和今后信托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

重新登记工作总的要求是,公开公正、严格条件,规范运作、不留隐患。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一定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公司予以登记;对经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条件的公司,要责令其退出信托市场。

二、重新登记的主要条件申请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经人民银行总行核准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托投资公司整顿方案的要求,其重新登记申请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二)核销损失、充实资本。

公司经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所发生的损失均已冲销,弥补历年经营亏损;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吸收的个人债务已全部清偿,没有到期不能支付的境外债务,对境内法人机构债务没有支付缺口或经与债权人商定,得到妥善安排。

2024年银行信托计划保管协议范本

2024年银行信托计划保管协议范本

2024年银行信托计划保管协议范本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总则1.1 合同目的1.2 合同定义1.3 合同效力第二章:信托计划保管条款2.1 保管职责2.2 保管范围2.3 保管期限第三章:保管人权利与义务3.1 保管人权利3.2 保管人义务3.3 保管人责任限制第四章:信托财产的交付与保管4.1 信托财产的交付4.2 信托财产的保管4.3 信托财产的记录与报告第五章:保管费用5.1 保管费用的计算5.2 保管费用的支付5.3 保管费用的调整第六章:信息披露与报告6.1 信息披露6.2 定期报告6.3 临时报告第七章:合同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7.2 合同解除条件7.3 合同解除后果第八章:违约责任8.1 违约情形8.2 违约责任8.3 违约救济措施第九章: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适用法律9.3 管辖法院第十章:其他条款10.1 通知与送达10.2 保密条款10.3 不可抗力10.4 合同的解释10.5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第十一章:合同生效与附件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签字栏11.3 签订时间与地点11.4 合同附件11.5 合同的完整性11.6 合同的独立性11.7 合同的备案11.8 合同的语言11.9 合同的解释权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合同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保管人)与乙方(信托计划委托人)之间关于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信托计划的顺利执行。

1.2 合同定义本合同中所指的“信托计划”是指乙方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财产信托计划。

“保管”是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和管理的行为。

1.3 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章:信托计划保管条款2.1 保管职责甲方作为保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妥善保管信托财产;按照乙方的指示管理信托财产;定期向乙方报告信托财产的保管和管理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2.17•【文号】银发[2001]41号•【施行日期】2001.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信托与投资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宣布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1号2001年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第2号令发布,现就该《办法》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法》发布前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按国办发[1999]12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0]389号文件的要求进行整顿并经重新登记后方可依照《办法》开展新的业务。

在此之前,信托投资公司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且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可以继续办理。

与《办法》相配套的业务制度、管理办法及监管细则正在抓紧制订,在正式下达前,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会计、统计制度仍按原有办法执行。

二、在《办法》发布前信托投资公司办理的各项业务,要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加以清理、压缩、规范。

清理期限为2001年1月至2004年1月末。

各地经整顿拟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要根据公司原有业务的情况,制订清理、压缩和规范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规范完毕。

该计划要在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时报人民银行审查。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监督信托投资公司实施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按期考核。

对清理、压缩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信托投资公司,人民银行不再批准开办新的业务,并要督促其纠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09•【文号】•【施行日期】2006.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发布实施后,共35家信托投资公司披露了2004年年度报告。

《暂行办法》在统一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要求、规范披露行为,体现银监会“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发挥市场约束效能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社会反映良好。

为进一步做好2006年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价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稳步推进,分布实施”的原则,现将第二批对外披露信息的17家信托投资公司名单(见附件三)予以公布。

请相关银监局督促有关信托公司按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为避免重复披露信息,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按照《暂行办法》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本公司信息。

二、针对2005年信息披露中反映的会计口径、内容、格式方面的问题,我会对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局部调整(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请各银监局提示辖内信托投资公司按照调整后的要求做好2005年度的信息披露。

三、各银监局要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指导,做好对会计师事务所必要的资质审查,并在其开始审计前明确监管要求。

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对发现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要责令公司予以更换,并抄报银监会;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
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1.12.29
•【文号】国办发[2001]101号
•【施行日期】2001.12.29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1]101号二00一年十二月二
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已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加强对法人和自然人从事信托活动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信托法》第四条的规定,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信托机构管理条例》,对信托机构从事信托活动的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二、在国务院制定《信托机构管理条例》之前,按人民银行、证监会依据《信托法》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人民银行、证监会分别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的监督管理。

未经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任何法人机构一律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任何自
然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各种形式的营业性信托活动。

人民银行、证监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信托业规范发展。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5施行日期2010.08.05文号银监发[2010]72号主题类别银行业监督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2010年8月5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现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上述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包括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

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规范范围之内。

二、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三、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

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上述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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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聯信託行業計劃總說明書於2001年12月之修訂摘要修訂生效日期:即時生效,除特別列明外詳情請參考本計劃之總說明書1.新成份基金成立本計劃已增設三個成份基金,分別為:(i)銀聯行業環球債券基金(「環球債券基金」);(ii)銀聯行業環球股票基金(「環球股票基金」);及(iii) 銀聯行業香港股票基金(「香港股票基金」)。

新成份基金的投資政策如下:(i)環球債券基金環球債券基金旨在純粹透過投資於一個核准匯集投資基金「鄧普頓強積金環球債券基金」,而後者主要投資於由世界各國政府及政府機構發行的定息證券,為成員提供中至長期的總投資回報。

鄧普頓強積金環球債券基金並無既定的投資分佈於特定國家或貨幣。

由於鄧普頓強積金環球債券基金屬於債券基金,在正常情況下,投資顧問擬把基金的大部份資產投放於定息證券。

該基金將持有至少三成港元貨幣投資。

鄧普頓強積金環球債券基金實施積極管理,以盡可能達致高回報,同時保持風險在退休計劃投資者可承受的水平。

鄧普頓強積金環球債券基金不會從事證券借貸業務。

至於期貨及期權方面,將僅用作對沖。

(ii) 環球股票基金環球股票基金旨在純粹透過投資於一個核准匯集投資基金「鄧普頓強積金環球股票基金」,而後者主要投資於全球股市上市公司的證券,為成員提供中至長期的資本增值。

鄧普頓強積金環球股票基金並無既定的投資分佈於特定國家或貨幣。

由於鄧普頓強積金環球股票基金屬於股票基金,在正常情況下,投資顧問擬把基金的大部份資產投放於股本證券。

鄧普頓強積金環球股票基金將持有至少三成港元貨幣投資。

鄧普頓強積金環球股票基金實施積極管理,以盡可能達致高回報,同時保持風險在退休計劃投資者可承受的水平。

鄧普頓強積金環球股票基金不會從事證券借貸業務。

至於期貨及期權方面,將僅用作對沖。

(iii) 香港股票基金香港股票基金旨在純粹透過投資於一個核准匯集投資基金「萬國寶通香港股票基金」,而後者主要投資於香港股市,為成員提供長期的資本增值。

萬國寶通香港股票基金投資於股本證券,包括普通股、認股權證、上市期權、優先股或可轉換為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債券。

萬國寶通香港股票基金亦可投資於強積金條例允許的上市指數相連期貨合約和結構性產品,目的是追蹤一種或以上股本證券與股市指數的表現。

萬國寶通香港股票基金不會從事證券借貸業務,並至少把六成的淨資產投放於香港股票。

萬國寶通香港股票基金將維持實際港元比重不少於三成。

由於萬國寶通香港股票基金主要投資於香港股市,其潛在的風險及回報將與香港股市聯繫。

本計劃內所有成份基金(除保本基金外)均為投資於有關核准匯集投資基金的聯接基金,該等成份基金的資產不得用以購入任何金融期貨和期權合約。

富蘭克林鄧普頓投資(亞洲)有限公司獲委聘為環球債券基金及環球股票基金的投資經理,所羅門兄弟亞太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Citigroup Asset Management Group 的成員)獲委聘為香港股票基金的投資經理。

兩名投資經理的詳情如下:(i)富蘭克林鄧普頓投資(亞洲)有限公司香港港灣道6-8號瑞安中心2701室(ii)所羅門兄弟亞太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萬國寶通廣場萬國寶通中心39樓此外,在強積金管理局及證監會的批准下,受託人可隨時成立新的成份基金。

2.銀聯信託平穩基金、銀聯信託平衡基金及銀聯信託進取基金銀聯信託平穩基金、銀聯信託平衡基金及銀聯信託進取基金之下的核准匯集投資基金之名稱分別為景順集成投資基金-環球穩定基金、景順集成投資基金-環球平穩增長基金及景順集成投資基金-環球均衡基金。

3.第4.1節申請成為計劃成員除現行申請程序外,下列條款將適用:「倘若任何人士欲參加本計劃成為自僱人士、保留成員、臨時僱員成員或一般僱員成員,則必須(i)填妥受託人制訂的申請表格(適用於自僱人士或保留成員或臨時僱員成員)或登記表格(適用於一般僱員成員),或(ii)向受託人提供所需資料。

」此外,根據強積金條例,「除非僱員或自僱人士未滿18歲或超過65歲,又或已根據強積金條例獲得豁免,否則僱員及自僱人士均須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作出強制性供款。

然而,毋須作出強制性供款的人士仍可參加本計劃,並作出自願性供款。

」4. 第4.2節強制性供款4.2.1僱主及僱員成員「供款期」的涵義修訂如下:「每名僱員成員均獲支付或應支付收入的每個期間。

」就臨時僱員成員而言,供款日修訂如下:「僱主可以就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選擇於下述時限交付:(i)於支付臨時僱員有關供款期的有關收入後緊接下一個工作日(除星期六外)或之前;或(ii)於有關供款期的最後一日後的第10日(或規例於不時可指定的其他日期)或於該日之前。

僱主亦需於申請書上列明其有關上述之選擇。

」4.2.2自僱人士根據本計劃的修訂規則,自僱人士必須在有關供款期的最後一天或之前向受託人支付強制性供款。

5.第4.3節自願性供款4.3.1標準自願性供款根據本計劃的修訂規則,毋須按強積金條例作出強制性供款的僱主、僱員成員或自僱人士亦可參加本計劃,並僅作出自願性供款。

僱員成員或自僱人士一般定期向本計劃作出的自願性供款將視為「標準自願性供款」。

倘若僱主選擇代其一般僱員或臨時僱員作出標準自願性供款,必須根據受託人之規定訂明該筆金額。

倘若僱員成員選擇作出標準自願性供款,亦必須通知受託人並根據受託人之規定訂明該筆金額。

倘若自僱人士選擇作出標準自願性供款,則必須以書面通知受託人以固定金額或其收入的百分比作為該筆自願性供款的金額。

4.3.2一般僱員成員的特別自願性供款由2002年10月1日起,除標準自願性供款外,一般僱員成員亦可作出「額外」的自願性供款。

該等供款分類為一般僱員的「特別自願性供款」。

規管僱員特別自願性供款的規則如下:「如得到受託人預先批准,一般僱員成員可要求在其受僱於僱主的期間內,除標準自願性供款以外向本計劃作出「特別自願性供款」,但須以受託人制訂的表格,給予受託人至少一個月(或受託人不時同意之較短通知期限)預先書面通知。

一般僱員的特別自願性供款可從其本身的資金支付或在有關入息中扣除。

倘若從一般僱員成員的有關入息扣除該筆供款,則須提供僱主的書面同意,以辦理有關的行政手續,而扣除金額不得超過法律容許的金額。

一般僱員成員的特別自願性供款不得低於或超過受託人不時決定的有關限額。

然而,受託人保留隨時在預先書面通知一般僱員成員後不接受任何一般僱員成員的特別自願性供款的權利。

」6.第4.4節投資委託於本節指定就提交投資委託所需的一個月通知期,根據本計劃的修訂規則,受託人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同意較短的通知期。

7. 第4.5節轉移至本計劃任何一般僱員或自僱人士欲將其累算權益從前計劃轉移至本計劃,該名人士必須以保留成員身份參加本計劃並根據本計劃的修訂規則,提交轉移通知及受託人制訂的申請表格。

儘管有上述規定,倘若申請人並無提交已填妥的申請表格,受託人也可根據其要求的主要資料接受申請。

8. 第4.6節權益歸屬以下條文適用於僱主自願性供款的歸屬:「根據有關參與協議的條文,僱主的自願性供款在下列最先出現的情況下全數歸屬於每名僱員成員:(i)年滿65;(ii)因完全喪失行為能力而終止受僱,但以這個理由提出的申索須經受託人批准;以及(iii)死亡。

」9.第4.8節提取自願性供款僱員成員可提取其自願性供款(包括標準及特別自願性供款)的情況修訂如下:(i)當其停止受僱於僱主;或(ii)當其僱主在下列情況後6個月內,無法根據參與協議作出自願性供款:(a)倘若自願性供款額按僱員的入息釐定,在包括該入息的期間結束後;或(b)倘若自願性供款額按僱員的受僱期釐定,在有關受僱期結束後。

在兩個情況下,權益均在受託人收到並批准有關申索表格及任何其他必需的文件之日期後,在盡快合理及切實可行的交易日結算。

此外,由2002月10月1日起,一般僱員亦可根據下列規則提取特別自願性供款。

「如得到受託人的預先批准,以及根據有關參與協議的規定,一般僱員成員可隨時以受託人接納的表格,在給予受託人至少一個月預先書面通知後,贖回代表其向本計劃作出的特別自願性供款(或一般僱員成員在受僱於前僱主期間作出並轉移至本計劃的其他特別自願性供款)的任何或全部單位。

除非受託人另外同意,在計劃每個財政年度的贖回次數,以及每次提取的每個成份基金的每次贖回金額或單位數目,均不得超過受託人一般不時決定的限額。

受託人將就每次提取,根據第7.1節所載規定徵收提取費。

該項提取費將從贖回款項中扣除,並由受託人為其利益保留自用。

贖回將在受託人收到、核對及確認由一般僱員成員提交的書面贖回要求後,在盡快合理及切實可行的交易日生效。

任何提取要求必須以受託人不時制訂的表格提出。

」10.第4.10節權益的可調動性本節第二和第二段有關僱員成員及自僱人士的權益的可調動性之條文修訂如下:「倘若僱員成員停止受僱於其僱主,則僱員成員便可選擇將其在本計劃下的累算權益轉移至本計劃的保留賬戶、行業計劃或另一項註冊計劃內。

倘若僱員成員隨後受聘於新僱主,則可選擇將其在本計劃下的累算權益轉移至新僱主參與之註冊計劃內的供款賬戶內。

倘若為自僱人士,可隨時選擇將其在本計劃下供款帳戶的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個註冊計劃或行業計劃內。

倘若自僱人士隨後受聘於某僱主,該自僱人士亦可選擇將其累算權益轉移至該僱主參與之註冊計劃的供款賬戶內。

」11. 第4.11節終止參與本計劃根據本計劃的修訂規則,僱員成員或自僱人士終止參與的條文修訂如下:「僱主或成員(視乎情況而定)終止參與本計劃前的60日內給予書面同意,受託人方可終止僱員成員或自僱人士(只適用於年滿18歲或未滿65歲的人士)的參與。

就未滿18歲或年屆65歲或以上的成員,受託人保留隨時在給予該成員或該僱員成員的僱主即時通知後,終止該成員的參與。

」12.第4.12節不得轉讓權益新增第4.12節如下:「僱員成員須注意,任何試圖奪走衍生自歸屬於僱員部份的僱主自願性供款的權益,或使該權益應付予任何人士除本計劃下有權享有該權益的任何人士,該權益將被受託人沒收。

除非(i)有關參與協議另有規定;或(ii)根據本計劃條例下之有關權益用以償還僱員拖欠僱主的任何債項,因而作抵押;或(iii)受託人酌情決定在困難的情況下將權益付予僱員成員或其配偶或家屬。

成員亦須注意,除非(i)有關參與協議另有規定;或(ii)根據本計劃條例下之有關權益用以償還僱員拖欠僱主的任何債項,因而作抵押;或(iii)受託人酌情決定在困難的情況下將權益付予僱員成員或其配偶或家屬,否則,倘若成員被具司法管轄權的香港法院宣判破產,其衍生自僱主的自願性供款的權益將由破產令生效之日起被受託人沒收。

同時,如成員因欺詐、不誠實或行為粗鄙失當而遭僱主解僱,其衍生自僱主的自願性供款有可能被沒收。

」13.第6.3節更改投資指示就更改投資委託而言,以下新條文將適用:「倘若成員並無就新投資委託指定日期,受託人可單獨酌情決定視新投資委託為有效,並在收到新委託後,盡快在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執行,但受託人無義務在收到新委託14個營業日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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