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公积金管理纳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住房消费性提取、生活保障性提取和销户性提取三种形式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严格按照上级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坚持以条件规范、程序严谨、操作简便、定向使用、方便职工为原则。
第二章提取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提取的对象:凡在大唐洛阳热电厂工作的正式职工(原全民职工),按规定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未在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办理过借款,且没有以本人住房公积金作质押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职工。
第五条提取条件:一、销户性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销户性提取(在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有借款且尚未还清者除外):1、已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手续审批完结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出境定居。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有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职工因故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则上不准予销户性提取。
调出河南省电力公司公积金管理所属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划入新调入单位指定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尚无工作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可暂时封存,待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后再行划转。
职工因故被除名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审定批准后,方可提取。
二、住房消费性提取:职工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消费性提取:1、购买、建造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三、生活保障性提取: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当年因公致残,鉴定为1—10级伤残等级的。
3、因病或非因工大部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解读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解读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解读《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争取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权利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备资金,职工和所在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属职工个人所有。
《条例》规定,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按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谁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我市制定的配套文件《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这些单位分别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外籍员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这里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今日起,我市职工可以查询住房公积金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当建立电话、计算机网络等方便群众查询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系统。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据介绍,自今日起,全市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都可申请公积金查询卡。
职工可持卡对个人公积金的缴存、支取、贷款、余额等情况进行查询。
职工可持卡直接到位于涧西区太原南路1号院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也可按照卡上注明的电话号码进行电话查询。
拨通查询电话95001691后,按照语音提示,输入自己的查询卡编号,即可查询到自己公积金存户内的各种数据。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
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023提取公积金政策最新
2023提取公积金政策最新2023提取公积金政策最新您好,2023提取公积金政策如下:2023年最新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出台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住建部,财政部,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这意味着,今后无房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的职工,只要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无需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法律分析:公积金可以一次性全部提取,职工已经退休了的,可以把公积金一次性全部提取出来。
职工出国定居和死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提取。
还有就是购买、自建、翻修、大修住房的可以全部提取公积金,但是提取额不可以超过消耗资金的总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符合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应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1.离退休文件复印件或离退休证。
2.身份证复印件3.提取申请书。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数字化意见要求,到2025年,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新模式基本确立,数据资源体系和平台支撑体系更加健全,数字化管理新机制、服务新模式、监管新局面、安全新防线等初步形成,数字化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智慧住房公积金发展取得新突破,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更加好办易办,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意见明确,健全共享利用的数据资源体系。
驻马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住房消费贷款。
一、贷款对象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或累计缴存18个月以上且目前仍正常缴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贷款条件(一)具有本市(含县区)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四)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已获得当地有权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关批准文书;(五)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凭证;所购住房已办理产权证的,须从发证之日起一年之内;(六)已支付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有不低于50%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有资金;(七)同意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房产抵押、公务员担保或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质押等);(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所购期房提供的按揭贷款担保证明;(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担保方式(一)质押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等权力凭证作质押取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是指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或其他第三人(质押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作借款担保的一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质押形式。
(三)公务员担保贷款是指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找两名以上公务员作为贷款保证人,为其偿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房屋抵押担保是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形式。
用房屋作抵押,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保险、公证手续,并向办理抵押、保险、公证部门缴纳费用。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定方案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定方案
一、缴存定额和缴存基数的定期调整
缴存定额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金额。
每年底,我们将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和通货膨胀的情况,进行缴存定额调整。
缴存基数是指缴存人员按其个人工资月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金额。
为适应不同职业、不同层次的缴存人群,我们将针对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调整。
这样可以在保障住房公积金基本利益的同时,也为缴存人员提供更为合适的缴存方案。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一窗通”服务
为了为缴存人员提供更为便利、高效的服务,我们将建立住房公积金“一窗通”服务。
通过此服务窗口,缴存人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相关服务。
我们将设立多个窗口,提高服务效率。
同时,我们还将重点加强促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缴存人员的住房条件。
三、公开公积金管理情况及进行阶段性评估
本“三定方案”将充分尊重市场经济的规律,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顺应民生之需,提高公积金管理的质量和效果,让广大市民和企业更加满意。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住房公积金是一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匡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更好地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公积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制定了本《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二、公积金缴存对象1. 所有在职员工,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3. 个人独资企业主;4. 无业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等。
三、公积金缴存比例1. 基本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0%;2. 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
四、公积金提取条件1. 购买首套自住房:职工在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首套自住房;2. 偿还住房贷款:职工在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3. 大病医疗:职工在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大病医疗费用;4. 退休或者失业:职工退休或者失业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作为生活保障。
五、公积金账户管理1. 职工公积金账户由单位开立并管理,单位需定期向职工提供公积金缴存明细;2. 职工可通过手机APP或者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公积金账户余额和明细;3. 职工可在异地就业时,将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
六、公积金使用监管1. 公积金使用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医疗费用发票等;2. 公积金使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保使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3. 对于违规使用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公积金账户维护1. 职工需定期缴存公积金,确保账户余额充足;2. 职工更换单位后,需将原单位的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3. 职工退休或者失业后,可选择继续缴存或者提取公积金。
八、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将处以罚款,并责令补缴;2. 对于虚报职工工资、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将取销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公积金资格。
九、监督和投诉1. 职工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督和投诉;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驻马店公积金离职提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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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
驻马店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指南一、提取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提取材料1. 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 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 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 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5. 单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有);6. 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有配偶提取)。
三、提取流程1. 职工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 单位审查通过后,通报公积金中心;3. 职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四、提取额度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费用。
五、注意事项1. 提取申请应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提出;2. 提取过程中需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如有虚假信息,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应及时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4.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如需再次提取,需间隔一年以上。
六、其他情况提取1.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2.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3. 职工出境定居、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总之,驻马店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是一项便利职工的福利政策,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及时了解提取条件和流程,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合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便更好地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版)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缴存单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提取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现乙方符合提取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提取条件1. 乙方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2. 乙方因离休、退休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3. 乙方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4. 乙方因出境定居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5. 乙方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6. 乙方因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7. 乙方因偿还购房贷款首付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8. 乙方因其他法定理由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1.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2.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离休、退休时账户余额;3.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账户余额;4.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出境定居时账户余额;5.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当期还款金额;6.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当期支出金额;7.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偿还购房贷款首付的金额;8. 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其他法定理由的提取金额。
三、提取程序1. 乙方符合提取条件后,应向甲方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取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乙方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3. 甲方审核通过后,应将乙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河南公积金第二次提取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河南公积金第二次提取的流程与注意事项河南公积金第二次提取:流程轻松走,注意事项不能丢咱河南的老少爷们儿、大姑娘小媳妇儿们,今儿个咱唠唠这河南公积金第二次提取那档子事儿。
这第一次提取咱都熟悉得差不多了,可这第二次提取,也得整明白不是?先来说说这流程哈。
嘿,其实也不复杂,就跟咱平时出门买菜一个道理,知道去哪儿买,该咋付钱就行。
首先呢,咱得把该准备的材料准备齐全喽,啥身份证、公积金卡那肯定少不了,就跟出门得带钥匙一个样。
然后呢,咱就奔着管理中心或者那个啥网上平台去,按照人家的要求一步一步来。
这就好比走迷宫,只要找对了路,那就能顺利到达终点,拿到咱那公积金。
不过啊,这一路上可别迷糊,万一走错一步,那可就麻烦咯。
再说说这注意事项,那可是相当重要啊!就好比做菜得放盐一样,少了它可不行。
其一呢,这提取的时间可得搞清楚,别大老远跑过去了,人家告诉你今天不办公,那多闹心啊。
咱得瞅准了时间,不然就跟去丈母娘家拜访,结果扑了个空一样尴尬。
其二呢,这材料可千万不能少,少个一样两样的,人家可不给你办。
就跟咱去参加婚礼,红包没带,那肯定不合适啊。
还有啊,提取公积金的时候可得想好用途。
咱总不能稀里糊涂地就把钱取出来,然后不知道干啥花了。
那可不行,得把钱花在刀刃上,要么买房,要么装修,总之得让这钱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咱河南人都实诚,这公积金提取也是为了咱自己的生活更美好。
所以啊,大家可别嫌麻烦,按照流程来,注意好事项,就能顺顺利利地把第二次公积金提出来。
到时候,咱可以拿着这笔钱去实现自己的小愿望,或者给家里添点啥,让生活更有滋有味儿。
总之呢,河南公积金第二次提取,只要咱用心,那就不是个事儿。
大家都加油,让咱的生活因公积金而更加精彩!。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3•【字号】驻政办〔2016〕149•【施行日期】201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驻政办〔2016〕149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1月23日附件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打通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房通道,满足不同群体对住房的多元化需求,盘活公共租赁住房资产,规范后期管理,实现建管并重和可持续运营,回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形成良性发展机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驻政办〔2014〕7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实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推行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租售并举,允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购买全部或部分产权,逐步实现保障房建设、运营、管理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市住房管理中心和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公安、规划、住建、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工商、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相关工作。
第二章出售房源第四条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报请市县区政府同意后可作为出售的房源。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07•【字号】驻政办〔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驻政办〔2014〕71号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7日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科学布局,配套完善;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管理中心主管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公安、规划、住建、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工商、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文(3篇)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文[提取细则范本]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消费和居民经济发展。
本细则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和单位,鼓励合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租赁和装修住房等。
提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房贷款、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等。
第三条提取条件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以下条件:1. 年满18周岁;2. 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3. 符合购房、租房、装修等相关要求。
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资质和合法经营资格;2. 工作人员享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益。
第二章提取细则第四条住房贷款提取个人在申请住房贷款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贷款首付款,具体操作规定为:1. 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效余额的50%;2. 提取期限不超过20年;3. 提取人应提供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和银行贷款审批意见。
单位申请住房贷款提取的具体操作规定为:1. 提取金额不超过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有效余额的50%;2. 提取期限不超过20年;3. 提取人应提供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和银行贷款审批意见。
第五条租房补贴提取个人在符合租房补贴条件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租房补贴,具体操作规定为:1. 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效余额的30%;2. 提取期限不超过12个月;3. 提取人应提供相关租房补贴申请材料。
单位申请租房补贴提取的具体操作规定为:1. 提取金额不超过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有效余额的30%;2. 提取期限不超过12个月;3. 提取人应提供相关租房补贴申请材料。
第六条购房补贴提取个人在符合购房补贴条件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补贴,具体操作规定为:1. 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效余额的70%;2. 提取期限不超过3个月;3. 提取人应提供相关购房补贴申请材料。
2024版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2024版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提取人):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乙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鉴于甲方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为规范甲乙双方的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与便捷,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提取条件(1)购买自住住房;(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4)租房自住;(5)离休、退休;(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7)出境定居;(8)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身份证明;(2)婚姻状况证明;(3)购房合同(协议)或者房产证;(4)购房贷款合同和贷款还款证明;(5)租房合同和租金支付证明;(6)离休、退休证明;(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8)出境定居证明;(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提取流程2.1 甲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甲方提取申请进行审核。
2.3 审核通过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提取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4 审核不通过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说明原因。
三、提取金额3.1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
3.2 甲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将提取款项划入甲方账户。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4.1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书面签署,并经双方确认。
4.2 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乙方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通知甲方。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17〕143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17〕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规范缴存,维护职工权益(一)明确缴存范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二)分类有序推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率先实现全员覆盖,要不分用工性质,为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含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缴存住房公积金。
积极引导并强力推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产、正常生产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均应按规定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对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制确有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可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先行建制,允许有1-2年的过渡期,逐步实现全员覆盖。
驻马店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办事指南
驻马店公积⾦贷款提前结清办事指南公积⾦贷款应该说利率⽔平不⾼,现在也不过5%多⼀点,如果公积⾦可以提出来每⽉还贷的话,应该还是能轻松不少的,如果今后有⾜够的资⾦,也可以申请提前还贷。
那驻马店公积⾦贷款提前结清办事指南是怎样的呢,店铺⼩编整理了如下的内容给⼤家做参考。
⼀、驻马店公积⾦贷款提前结清条件《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贷款变更:“7.1.2 当借款⼈办理贷款变更业务时,应提交本⼈⾝份证明、符合贷款变更条件的证明资料、住房公积⾦管理中⼼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且除还款账户变更外,贷款⽆拖⽋本息。
⼆、驻马店公积⾦贷款提前结清材料住房公积⾦贷款合同变更申请表;中华⼈民共和国居民⾝份证。
三、驻马店公积⾦贷款提前结清流程1.申请⼈通过窗⼝进⾏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作⼈员通过窗⼝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次性告知补正的⽂件、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可当场更正。
3.对提前还款进⾏审核、审批。
4.准予办理的,出具审批意见。
对不予受理的,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并退还申请资料。
四、驻马店公积⾦贷款提前结清法律规定《住房公积⾦管理条例》1999年4⽉3⽇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24⽇《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24⽇《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条住房公积⾦管理中⼼履⾏下列职责:(⼀)编制、执⾏住房公积⾦的归集、使⽤计划;(⼆)负责记载职⼯住房公积⾦的缴存、提取、使⽤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的提取、使⽤;(五)负责住房公积⾦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归集、使⽤计划执⾏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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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市第一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规范支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部门和所属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业务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支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第二章支取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及其组合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过家庭平均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九)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五年后未重新就业的;
(十)农民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职工在职期间考取全日制大学研究生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不能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房屋使用权或装修住房的;
(二)单位和职工本人停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且未办理缓缴审批手续的;
(三)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或变动工作并转移工资关系的。
第八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一)、(六)、(七)项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同时支取配偶或其他同户成员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九条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支取额度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支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户成员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购买自有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三个月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自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办理支取手续。
支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支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及同户成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按照《驻马店市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支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同户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每年办理一次。
支取金额为房租超过本人和配偶及同户成员平均工资15%(含)以上的部分。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八)、(九)、(十)、(十一)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支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消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四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六)项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采取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帐户或银行还贷帐户。
第十五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六)、(七)项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所支取帐户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存储余额。
第四章支取凭证
第十六条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单位签章的《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七条职工同时支取配偶或同户成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及复印件,配偶和同户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和同户成员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房管部门加盖登记备案章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契税完税证及复印件。
(二)购买单位集资房的,提供集资建房协议、交款凭证、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三)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改部门统一印制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合同》、发票(房改办付款通知书)。
(四)职工在本市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及复印件。
(五)职工建造自有住房的,提供县以上规划、土地管理、建设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和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及复印件。
(六)职工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和缴款凭证,县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危房大修鉴定报告和《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职工退休的,提供县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县以上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职工退休的文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驻马店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驻马店市《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护照或签证(原件)、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和组合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房租超过家庭平均工资的,提供本人、配偶和同住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及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税务机关印制的支付房租发票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五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失业保险手册》或职工档案关系管理部门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复印件。
农民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户口簿及复印件。
职工考取研究生的,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支取人的身份证、与被继承人的继承关系(继承或受遗赠)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五章支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职工凭支取证明,向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
第二十八条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领取《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和《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交职工填写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携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支取凭证和《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及《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理支取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管理部,应当自收到职工支取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支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支取的,办理支取手续。
不准予支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支取的原因。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所称同户成员是指支取人同一户籍一年以上的直系血亲,即支取人同一户口本且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父母或子女。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房租超过家庭平均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是指职工家庭在本市租赁的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租金超过其家庭平均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单位应当如实为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签署审核意见。
为职工出具虚假支取证明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