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推定应当澄清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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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是两个相互关联却又有所不同的法律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认定了在缺乏证据证明罪行之前,被告人应被认定为无罪;而疑罪从无原则则强调了在始终不能确定罪刑事案件中,法律上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保持怀疑的立场。

本文将着重探讨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内涵及意义。

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社会对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保护措施。

它具有很强的人权保护意义,即“无罪即推定”,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当法庭无法确凿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将其当作无罪对待。

无罪推定的实质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法正义的实现,并避免了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的可能。

无罪推定原则不仅仅意味着案件中对被告人负有证明责任的原则,还体现为公正审判的基本要求。

无罪推定使得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无需主动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而是由控方来承担这一责任。

这就要求审判机关在面对指控时,必须充分审查和证实控方的指控,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如果控方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事实,那么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判决应当是无罪的。

与无罪推定原则相对应的是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强调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怀疑立场。

它的实质是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律上应当保持对犯罪嫌疑人的怀疑,以防止可能的冤错案件的发生。

疑罪从无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证明被告人罪行的严谨态度,而非对被告人的有罪做出肯定性的判断。

疑罪从无原则的存在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不应偏向于控方或被告方,而是应以独立公正的立场来分析证据并作出判断。

即便有些证据支持了被告人的有罪,但如果法庭在证据链条中发现漏洞或推理不严谨的地方,那么法庭在裁决时应更加谨慎,以保证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和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双重保护机制是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的有力保证。

无罪推定确保了涉及个人自由和权益的关键时刻,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不激进地剥夺个人的自由;而疑罪从无原则则强调在缺乏充分证据时,不能随意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法的一种刑事原则,是为了确保公平对待被告,赋予被告有安全感的一种法律原则。

它要求政府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被告的“无罪”为前提,除非证据证明其有罪。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一、公平至上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建立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公平至上”之上的。

政府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坚持公平至上,不得对被告有片面偏见。

坚持公平至上,不同违法当事人一律平等,只要案件中存在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有罪,即认定其有罪;反之,若案件中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有罪,则认定其无罪。

政府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认真依法,收集和分析客观可靠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防犯错。

二、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特殊的原则,其本质是承认政府在审理案件时,应以被告无罪为基础,而不是以有罪为基础。

因此,政府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坚持无罪推定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其有罪,否则就认定其无罪。

只有证据充分有效,政府才有权假定被告有罪,否则政府就不得以假定被告有罪的态度来审理案件。

三、证据有效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只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有罪,才能认定被告有罪。

证据是审判案件中最重要的一环,政府在审判案件时,必须坚持证据有效原则,要求所有有关证据必须客观真实,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认定被告有罪的态度,被告才能被认定有罪。

如果证据不够有效,政府就不得假定被告有罪,只能认定其无罪。

四、严格审理原则审理案件时,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不能擅自变通和裁定,以免造成不公平。

此外,政府还必须以尊重人权为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被告自由行使正当权利,不得超越职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保障被告的正当权利,以免影响公正。

以上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具体的实施细节现交给政府有关部门来解决。

无罪推定原则是为被告设立的,是为了保障和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因此,政府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法,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维护每一个被告的权利,有效地落实实施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多年来,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在纠正冤、假、错案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随着法制建设的进步和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不足也逐渐突显。

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收集了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欢迎大家阅读。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一、关于刑事申诉的主体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包括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范围十分广泛。

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申诉的主体作了限制规定,局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笔者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范围基本是恰当的,但仍存在以下缺陷。

一、用“当事人”表述申诉主体不够科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而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被判有罪并处以刑罚的已不再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是称其为罪犯,如从字面理解,“当事人”似乎不包括罪犯,这样就把罪犯排除在了申诉主体之外。

但实际上,通常只是被判有罪的人才会申诉,所以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是不严谨的,容易造成误解,这方面可借鉴国外立法,如日本称为“受有罪宣告的人”,意大利称为“被判刑人”,法国称为“被判罪者”。

笔者认为,刑诉法不宜用“当事人” 来笼统表述申诉主体,而应分别规定,并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改为受有罪判决的人为妥。

二、对当事人近亲属申诉权的规定过于宽泛笔者认为,近亲属享有的申诉权相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诉权是居其次的,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才享有独立的申诉权,而且这种申诉权的行使只有专为当事人本人之利益时才是有效的。

第一,申诉权是一种诉讼权利,按一般诉讼理论,诉权只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之人享有,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的关系毕竟不是直接关系,在当事人健在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赋予其诉权缺乏理论根据。

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以及贯彻该原则的要求

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以及贯彻该原则的要求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它的含义是指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罪的情况下,应该将被告视为无罪。

这个原则可以说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它对于保护被告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无罪推定原则的根本含义在于,在诉讼过程中,控方需要证明被告有罪,而不是被告需要证明自己无罪。

这样的说法并不是说被告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而是说被告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因为无罪推定原则告诉我们,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罪的情况下,应该将被告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罪,而不能仅仅依靠推测或者猜测。

同时,在证明被告有罪的过程中,控方必须遵循证明的基本原则,即证明必须是符合逻辑和证据规则的。

无罪推定原则还要求在审判过程中,应该对被告公平公正,不能因为被告的身份、社会地位等因素而偏袒或者歧视被告。

因此,在审判过程中,应该遵循证据的公正原则,对被告进行公平评估。

另外,无罪推定原则还要求在审判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证据的损坏或者丢失。

因此,在证据采集和保存过程中,应该遵循严格的规则,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总之,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它对于保护被告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刑事证据法中的排除原则分析

刑事证据法中的排除原则分析

刑事证据法中的排除原则分析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因素。

刑事证据法是规范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和审查的法律法规,其中的排除原则是确保证据合法、真实的关键性原则之一。

本文将从排除原则的定义、运用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等角度进行分析。

一、排除原则的定义排除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或违反证据规则、规律获得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被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

二、排除原则的运用范围1. 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刑事审判过程中,为了确保诉讼公平、合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如果证据的获取过程违反了程序规定,例如无法出示合法搜查令而进行搜查,这些证据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应当被排除。

2. 违反证据规则获得的证据刑事诉讼中,有一系列证据规则和规律,如证据合法性、证据关连性等。

如果证据的获得过程中违反了这些规则,例如未能满足证据链规则、无法确保证人的真实陈述等,这些证据也应当被排除。

3. 违反调取证据程序获得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可能需要调取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证据。

如果在调取证据过程中违反了程序规定,例如不合法获取通话记录、未经谈话人同意录音等,那么这些证据也应当被排除。

三、排除原则的实践问题1. 证据排除的权衡在实际操作中,当一项证据被确认违反排除原则时,需要权衡证据的重要性和排除的影响。

有时候,排除一项重要证据可能会对案件的真实性和公平性产生较大的影响,此时需要权衡是否排除。

2. 排除原则与刑事辩护的关系排除原则是一项保护被告权益的法律规则,但也不应过度便宜被告,使得有罪行为得以逃脱。

因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运用排除原则,确保被告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3. 排除原则的监督和适用在寻求证据排除时,律师、法官和相关的司法人员应当对证据的获取和运用过程进行监督。

只有在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上,才能保障合法、公正的刑事审判。

四、推动刑事证据规范为了更好地推动刑事证据的规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 不断修订完善刑事证据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解读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解读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解读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作为保障被告人权益的基石,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定义、适用范围、原则意义和实施方法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定义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罪责提出质疑时,法院应从无罪的角度出发,要求控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法院应持无罪推定,并判决被告人无罪。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刑法的各个环节,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等。

在所有这些阶段,都应当始终按照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进行处理。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原则意义1. 保护人权和自由: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自由的重要手段。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和执法机关应始终以无罪推定为基础,确保不无故剥夺被告人的自由。

2. 倒逼执法严谨:无罪推定原则迫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收集证据,确保其证据充分、严密、合法。

这有助于预防执法机关的滥用职权和非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3. 防止冤假错案: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能够尽可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法院会更加审慎地对待证据,避免错误的定罪。

四、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方法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控方举证责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控方负有举证责任,即控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只有在足够的证据面前,法院才能作出有罪判决。

2. 犯罪事实质证:法院在判断被告人有罪之前,要求控方提供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质证。

这意味着,控方不仅需要提供证据,还需要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平等保护原则:在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时,法院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不对被告人进行歧视或不公平待遇。

无论是被告人还是控方,都应获得平等的机会来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

四六、总结无罪推定原则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保障被告人权益、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石。

刑事推定的若干基础问题界说

刑事推定的若干基础问题界说

刑事推定的若干基础问题界说[摘要]刑事推定是刑事证明的一个重要问题,但其被关注的程度并不高。

文章尝试对刑事推定的若干基础问题进行介绍、分析和总结。

文章从刑事推定的概念,刑事推定与刑事证明的关系,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关系,和刑事推定的根据与限制四个方面来对刑事推定进行论述。

[关键词]刑事推定;刑事证明;无罪推定一、刑事推定的概念(一)刑事推定的概念不少学者认为,所谓刑事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以某一已经查明的事实推断另一难以证明的事实的存在。

这里,已经查明的事实为“基础事实”,由基础事实推断出来的事实为“推定事实”。

刑事推定可以分为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前者是指由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依据一定规则进行的推定,即基于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由某一事实的存在而推定其它不明事实;后者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推定,即依照法律规定当确定某一事实存在时就应据以认定另一事实的存在,无需运用证据加以证明此事实。

以此为基础,推定包含三方面的要素:基础事实、推定事实和推定根据。

之所以可以从基础事实的存在认为推定事实的存在,关键就在于推定根据上,推定根据包括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两方面,前者是法律推定的根据,后者是事实推定的根据。

但是,不少学者对此见解持反对态度。

龙宗智就认为以上见解跟普通的推论证明难以区分,其认为:“通常对推定所作的概念办公室与要素分析似乎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没有说明或者没有清晰地说明推定的物质及至本质。

推定确定要在已知事实(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推定事实)之间创设一种逻辑联系和法律关系,然而,一般的非推定性事实判定过程即证明过程难道不也是意在创设由证据证明的已知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吗?”因此,要真正抓住推定与非推定性证明之间的区别,从本质上去理解推定,就要将推定与推论两个概念相区别。

(二)推定与推论的区别不少学者都认为区分推定与推论是必要的,但是大多都没有给出实质的标准。

龙宗智给出了推定与推论的五个区别:1.推定因其具有一定程度的“推测与假定性”而降低了证明要求,而推论则必须符合证明充分性的一般要求。

刑事案件被告人法庭最后陈述怎么说

刑事案件被告人法庭最后陈述怎么说

网友:被告人涉嫌犯罪,法庭最后陈述怎么说?苏义飞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如果认罪,就陈述我认罪、悔罪,原来是不懂法,现在知道错了,我一定改过自新,希望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如有被害人的案件,再加上对不起被害人之类的话。

2、如果不认罪,就陈述我是冤枉的,请判我无罪,还我清白等。

附:最给力的被告人最后陈述之王志刚法庭最后陈述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首先,感谢法庭给我最后陈述的机会,今天大家也了解了检察机关办理本案的每一个环节,其违法办案表明他们缺乏对法律和法庭起码的敬畏和尊重!他们使用刑讯逼供取得的所谓口供、证人证言和证据,从性质、主体、程序、情节、细节乃至数额都是在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获取的。

所以材料矛盾百出,完全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

同时,我对法庭取消证人出庭环节、拒绝调取我被刑讯逼供迫害的监控、拒绝排除大量的非法证据表示遗憾!足球吹黑哨,决定比赛结果的不公。

被权力机关控制的司法审判,法律被绑架,职业被侮辱,不依法办案,必将造成冤假错案。

被冤者最渴望的不是自由,而是公正的审判,百分之一的错判对被冤者就是百分之百的灾难。

今天我才发现司法在权力面前显得多么渺小和可怜,法律对被告来说就是上帝,走对一步就把被告送上天堂,走错一步则把被告打入地狱。

今天的审理再低能也会看出司法被胁迫了,眉山市检察院剥夺了青神县检察院的公诉权力,被拆穿后,立即伪造虚假证明,欲盖弥彰,日期又出错,像是演了一场玩弄法律的儿戏。

非典流行时,老军医蒋彦永第一个向外界披露真相,他说如果他不这样做,还要死许多人。

双规的办案人员张敏、袁俊、俆处长公然宣称:“反腐就是墙外扔砖,砸到谁谁就倒霉,十桃十烂,随便抓一个生产队长都是贪官,看见影子就开枪”。

如何应对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辩护策略

如何应对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辩护策略

如何应对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辩护策略在刑事案件中,无罪推定是律师辩护的重要策略之一。

无罪推定是指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在法庭无法就其罪行提供确凿的证据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需采取一系列策略来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并争取无罪判决。

本文将探讨如何应对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辩护策略。

I. 审视案件证据在应对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时,辩护律师需要仔细审视案件证据。

首先,律师应检视控方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同时,律师也应查找可能存在的瑕疵或不完整的证据,并注意检察官在提供证据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反等问题。

对于存在问题的证据,辩护律师可以提出质疑并要求法庭排除。

II. 质疑证据的可靠性接下来,辩护律师应质疑证据的可靠性。

这包括对控方证人证词的质疑,探究其可能存在的虚假陈述或记忆不准确。

律师可以利用交叉问询来揭示证人的动机或其他可能导致证词不准确的因素。

此外,辩护律师还可以通过引用专家意见或提供其他证据来反驳控方证据的可靠性。

III. 寻找证据支持无罪推定在无罪推定的辩护策略中,律师需要积极寻找证据来支持被告人的无罪主张。

这可能包括寻找目击证人、收集物证或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无罪。

律师可以与调查人员紧密合作,寻找可供使用的证据,并确保其合法性和可靠性。

IV. 引用法律原则与先例在辩词中,律师可以引用相关的法律原则与先例来支持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是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之一,律师可以引用关于无罪推定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判例,向法官和陪审团强调其重要性。

通过引用相关法律原则和先例,律师可以为被告人的无罪主张提供法律依据。

V. 争取辩护材料的保密性在刑事案件中,保密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辩护律师需要确保辩护材料和策略的保密性,以避免被控方利用或损害被告人的利益。

为了保护辩护材料的完整性,律师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文件、通信和相关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VI. 利用审判程序中的权利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有一系列的权利,而辩护律师应深入了解并灵活运用这些权利。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事实认定与量刑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事实认定与量刑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事实认定与量刑刑事诉讼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而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犯罪事实的认定和量刑是关键环节。

犯罪事实认定是刑事审判的前提,而量刑则是刑事审判的结果。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中犯罪事实认定与量刑的相关问题。

一、犯罪事实认定的重要性犯罪事实认定是刑事审判的核心环节,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与量刑。

犯罪事实认定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不能简单依靠猜测或主观臆断。

法律规定了证据的承认标准和证据的种类,但在实践中,犯罪事实认定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要求犯罪事实认定的充分性和确凿性,能够避免对无辜者的错误定罪,同时能够对真正的罪犯进行有效打击。

因此,犯罪事实认定需要综合运用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物证和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刑事犯罪事实认定的困难与特点在刑事诉讼中,犯罪事实认定常常面临多种困难与挑战。

首先,犯罪行为多发生在相对封闭或隐蔽的地点,证据收集较为困难。

再者,犯罪行为往往是短暂的瞬间,有时连证人都难以确定。

此外,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隐匿证据,对侦查工作造成困扰。

刑事犯罪事实认定的特点在于,要求司法机关能够通过一系列的证据推理确定相关事实的真伪。

此时,往往需要法院与检察机关共同协作,综合运用立案审查和庭审等方式,确保认定的准确性。

三、量刑的原则和方法犯罪事实认定之后,要进行量刑,即根据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刑罚的程度。

刑法对刑罚的量刑也有一定的规定,但具体的量刑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在量刑时,常常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二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与犯罪人的社会危险程度相适应;三是刑罚相对平衡原则,即对同类犯罪要在相同的行为上给予相近的刑罚。

量刑的方法多种多样,一般分为定性量刑和定量量刑。

定性量刑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等进行分析判断,确定刑罚的起始点。

而定量量刑则是根据刑法规定的罪名和相应的刑度范围进行量化,确定刑罚的具体数额。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无罪推定原则,即"以无罪视之"或"不假定有罪",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所在。

本文将从法理、实践和改进等方面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法律思考。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石之一、在法治社会中,由于司法权力的特殊性质,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确保对被告人的审判是公平的。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在审判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否则应当以无罪对待被告人。

这是对被告人权利和尊严的保护,也是司法公正的表现。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在实践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无罪推定原则的运用可以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让纯洁者不受诬陷,让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负责举证,被告人无需自证其清白。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得检察机关在起诉之前必须足够明确被告人的罪行,提高了起诉标准的水平。

同时,也意味着法官在判决时必须保证证据充分、证据确凿,否则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践,使得司法实践更加公正,杜绝了冤案的悲剧。

然而,无罪推定原则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需要我们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存在对无罪推定内容的理解和适用不一致的问题。

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涉及刑事案件审理时往往将"有罪"作为默认的状态,而不是以无罪为基本立场。

这容易导致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不力,增加了冤假错案的风险。

其次,证据收集和鉴定技术的不成熟也给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践带来了挑战。

有时,由于确定是否有罪所需的证据不足或者证据收集和鉴定程序存在问题,无罪推定原则无法有效发挥作用。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证据收集和鉴定的能力,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为了进一步完善无罪推定原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确保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关于刑事法律规范阐释的问题张绍谦

关于刑事法律规范阐释的问题张绍谦

关于刑事法律规范阐释的问题张绍谦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张绍谦游伟(主持人)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一场学术报告。

首先,请允许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在座的嘉宾。

报告主讲人张绍谦教授,张教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去年我们建校50周年时,他以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的身份来参加校庆活动,现在,张教授已经被作为高级人才引进到上海,在交通大学法学院从事刑法学教学和研究。

他今天给我们作报告的主题是关于刑事法律规范的阐释,也就是刑法的解释问题。

我们同时请来了两位嘉宾作为评议人,考虑到法律解释问题不仅是法理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司法实务问题,所以,第一位评议嘉宾是龚培华主任,龚主任也毕业于我们学校,硕士学位是在人民大学取得的,是我们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主任(现为研究室主任、刑法学博士生),同时也是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

论水平,他是完全应该当主任的,但因为是华政的司法研究中心,所以,只好让龚主任屈居副主任之职了。

第二位评议嘉宾是黄祥青庭长,他是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也是我主持的《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的副主编之一,上海的刑事审判活动,特别是经济犯罪审判工作,黄庭长的意见具有“准司法解释”的效力,比我们大学教授的学理解释厉害多了。

对于主报告人张绍谦教授和两位评议嘉宾龚培华主任、黄祥青庭长的到来,我们表示最热烈的欢迎。

下面,首先有请张绍谦教授做主报告,然后分别由两位嘉宾做评论。

张绍谦(报告人):首先很高兴,86年毕业至今18年了,现在可以回到母校和各位同学交流一下学习心得,确实很高兴。

我是79年作为华政复校的第一届学生考入华政的。

83年毕业后考取了华政刑法专业的研究生,导师是苏惠渔教授。

(游伟:今天在座的有我们非常尊敬的苏惠渔教授,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的会长,另外苏教授计划下个月也在这里给我们学生做报告)。

因此我很荣幸可以在华政师从著名的苏惠渔教授。

毕业后,回到老家河南,工作了17年。

93年又到武汉大学报考马克昌老师的博士研究生,96年毕业。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的认定与定性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的认定与定性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的认定与定性在刑事法律领域,犯罪事实的认定与定性是审判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准确地认定和定性犯罪事实,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也确保了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犯罪事实的认定与定性的要点和流程。

一、犯罪事实的认定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审判的基础,它要求法庭根据充分的证据来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

犯罪事实的认定主要依靠以下两个方面的证据: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直接揭示被告人在案发时的行为和状态的证据,例如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物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虽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可以通过推理和判断间接推定出被告人的罪行的证据。

比如,通过证据证明被告人与案件发生地、案发时间、作案手段等存在关联性,则可以推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在犯罪事实的认定过程中,法庭会依据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充分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保所作出的判断科学、准确。

同时,在认定犯罪事实时,法庭还应尽量避免错案,确保对被告人“有罪”的判断是有充分依据的。

二、犯罪事实的定性犯罪事实的定性是指对认定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和界定,确定其是否构成了某一刑事犯罪罪名。

犯罪事实的定性主要依据是刑法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解释。

在进行犯罪事实的定性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刑法条文:刑法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和界定的法律基础,法庭在进行定性时应严格按照刑法的相应条款进行,确保犯罪事实与刑法罪名相符。

2. 兼并犯罪:在某些情况下,一个行为可能涉及多个罪名,这就涉及到兼并犯罪的问题。

法庭在定性时需要进行兼并犯罪的分析,确定适用的罪名和刑罚。

3. 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关系:在犯罪事实定性过程中,需将犯罪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结合,确保定性结果能够正确反映事实和法律的关系。

总之,犯罪事实的认定与定性是刑事案件审判中的重要环节。

只有准确认定和定性犯罪事实,法庭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论刑事诉讼中实现疑罪从无的难题与对策

论刑事诉讼中实现疑罪从无的难题与对策

论刑事诉讼中实现疑罪从无的难题与对策论刑事诉讼中实现疑罪从无的难题与对策摘要:在刑事诉讼中,为平等的维护两造的合法权利,实现利益平衡和司法公正。

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专门作出了无罪推定的规定,要求疑罪从无。

然而受我国包括司法职权主义、有罪推定思想和立法司法制度实践不完善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疑罪从无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与实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权利没能得到全面的保障。

近年来一些诸如湖北佘祥林、台湾王国庆等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分别揭示了疑罪从无在实践中失语的不同原因。

本文作者继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实现疑罪从无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疑罪从无难题对策刑事诉讼辛普森杀妻案、03年湘潭黄静案、广州百万保险金谋杀亲夫案、王氏两兄弟涉嫌杀妻骗保案……这些刑事诉讼案件无论是从其社会危害还是犯罪情节等上分析都算不上什么大案,但却都希腊神话的特洛伊战争中有一位公主因埋葬她战死的哥哥被杀。

因为她违背了国王的命令(在当时,国王的命令就是法律)。

由此可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恶法亦法,即使正确的行为也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

因此谈疑罪从无的实现,我们首先应以相关法律为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是疑罪从无的直接法律依据和阐述。

它要求认定犯罪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如果证据不足,即既存在有罪证据又存在无罪证据,而有罪证据达不到足以认定犯罪,致使案件存疑的情况时,应当遵循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作出无罪判决。

这也与刑法第3条规【1】定和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款要求相吻合。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不应该将它与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无罪判决混淆,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该条强调的是在法院审判定罪之前,任何被指控的人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享有无罪公民拥有的一切权利,并且不负担自证其罪的义务,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

它和疑罪从无在适用前提、内涵等上都是不同的。

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与证明责任

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与证明责任

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与证明责任在刑事审判中,无罪推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它是指被告人在未被判定有罪之前,被认定为无罪的原则。

然而,无罪推定并不意味着无需证明责任。

本文将探讨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首先,无罪推定是刑事审判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任何人在未被法院判定有罪之前,应被视作无罪。

这个原则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以避免错误定罪。

无罪推定的意义在于,法庭应当谨慎对待证据以确保公正审判,并确保只有当证据明确指向罪责时才作出有罪判决。

然而,无罪推定并不意味着被告人无需展示证明责任。

在我国法律中,被告人仍然需要就其无罪提供证据和辩护。

尽管法庭应当自动推定被告人为无罪,但被告人需要积极参与审判程序,提供必要的证据来消除对其的指控。

这是因为法庭无法单凭无罪推定而作出判决,而是需要依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刑罚。

此外,无罪推定也并非绝对的。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推翻无罪推定并作出有罪判决。

例如,当辩护方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无罪时,法庭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这是因为法庭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并考虑到所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

因此,被告人仍然需要在审判中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审判中,公诉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公诉机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对被告人的指控。

然而,一旦公诉机关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被告人就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指控。

这种证据的交互持续直到法庭作出决定。

无罪推定和证明责任的关系是复杂而微妙的。

无罪推定确保了被告人在未被判有罪之前,被认定为无罪。

然而,被告人仍然需要积极提供证据证明其无罪,而法庭则需根据所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总之,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与证明责任有着密切而复杂的关系。

无罪推定是保障被告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但被告人仍然需要参与审判并提供证据证明无罪。

在刑事审判中,无罪推定和证明责任共同确保了公正和正当的判决。

我们应当认识到无罪推定并不是意味着无需证明责任,而是对被告人的权益的保障。

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合理怀疑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合理怀疑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无罪推定和合理怀疑原则是两个核心概念,旨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确保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和合理怀疑原则进行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之一,意味着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享有无罪的地位,直到经过合法程序证明其有罪。

这一原则的确立,反映了法治社会中对人权自由的尊重和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含义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不必自证清白,而是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必须通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责。

这是由于人权的尊重以及刑法中有罪推定的强制逻辑关系。

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为:首先,它保护了被告人的尊严和人权,使其不受无谓的指责和羞辱。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保护了司法公正和对证据的正确评估。

只有在充分证据面前,法官才能判断被告人的有罪与否。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防止司法机关的滥用职权和打击报复。

二、合理怀疑原则合理怀疑原则是刑事审判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需合理怀疑被告人的罪行,不能盲目推定其有罪。

这一原则的确立,体现了司法权力的限制和审慎使用的要求。

合理怀疑原则的具体涵义是: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和执法机构不能仅凭主观猜测或个人偏见就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而是需要基于客观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合理怀疑并不意味着对被告人完全无条件的信任,而是在一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上,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持怀疑态度。

合理怀疑原则的意义为:首先,它强调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原则,避免了滥用职权和执法不公。

其次,合理怀疑原则有助于促使执法机构更加审慎地开展调查工作,提高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最后,合理怀疑原则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确保了他们在刑事审判中的公正待遇。

三、无罪推定与合理怀疑的关系无罪推定原则和合理怀疑原则是相辅相成的,它们在刑事案件中起到了互为制约和平衡的作用。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在判决前确实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合理怀疑原则则要求在逮捕、审讯和调查过程中保持对被告人有所怀疑,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刑事推定规则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刑事推定规则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刑事推定规则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正文】在司法实践中,证明犯罪事实有两种主要的方法:一种是利用现有的证据直接进行证明;一种是通过推定间接进行证明。

近些年,无论是研究界还是实务界,都对推定这种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方式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各种建议稿中,几乎都有刑事推定规则的出现。

刑事推定直接关系到刑事犯罪的认定:诸如主观罪过、犯罪目的、对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的认知等,也关系到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问题,有必要对刑事推定的基本理论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现状进行全面论证。

一、刑事推定基本问题探讨推定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下可以做出不同的理解,主要的理解为:推定是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这种推定与证据问题息息相关,它可以免除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把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

推定的基础在于:经验表明,当出现一定事实时,通常会有相应事实出现,两种事实之间存在经常性的联系,以至于当出现一种事实时,即可预见到另一事实的出现。

刑事推定规则是指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或已证明的事实来推论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一种假设,是运用逻辑上的推论而形成的证明规则。

在推定规则中,已证明的事实被称为基础事实,待证事实被称为推定事实,两者基于某种因果上的常态联系,可由基础事实推断推定事实的存在。

刑事推定规则主要有以下特点:(1)它是由司法机关承担的一项证明活动,无须主张者举证证明而直接认定某一具有或然性的事实或结论为法律真实的一种事实认定过程。

(2)它是依据法律或已证明的事实进行推定,本质上与证据证明一样是一个事实认定过程,但对基础事实必须由司法机关承担证明责任。

(3)它是对待证事实’进行的一种推断,通常是可反驳的,因为推定本身具有或然性,只有在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时,推定事实才能认定为真实,从而将证明责任(反驳意见的权利)转移给推定对其不利的一方,但这种证明责任转移并非让其承担有罪或无罪的举证责任,而是只要提出该推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即可。

无罪推定的含义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建议

无罪推定的含义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建议

无罪推定的含义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建议无罪推定是一项法律原则,它要求法庭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有罪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为无罪。

这一原则是许多国家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则,它旨在保护被告的权利和公平审判的原则。

在很多刑事案件中,被告可能会被无端指控,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这时无罪推定原则就能够确保被告获得公正的审判,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尽管无罪推定原则在理论上是非常重要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些问题。

在一些国家,被告可能需要证明自己的无罪,而不是由控方证明其有罪。

一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无罪,但也不足以证明其有罪,这会造成被告陷入无法自证清白的尴尬境地。

为了完善刑事司法体系,保护被告的权利和确保公正的审判,有必要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完善被告的权利。

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补充,在刑事案件中,被告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法庭应当确保被告获得合理的辩护,包括足够的时间准备案件、适当的法律援助、以及与控方平等的对抗环境。

只有在被告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利的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才能够得以有效实施,确保公正审判的实现。

改善取证和审判程序。

在刑事案件中,取证和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对于保护被告的权利至关重要。

法庭应当确保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严格限制非法证据的使用,并确保证据的真实可靠。

审判程序应当公开透明,让社会公众对案件的审理过程有足够的了解和监督,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加强法官和律师的培训。

法官和律师是刑事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有必要加强法官和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他们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遵守程度,确保他们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客观公正地运用无罪推定原则,保护被告的权益。

深化司法改革,建立完善的刑事司法体系。

在实践中,刑事司法体系中可能存在一些制度性的弊端,例如审判程序不完善、司法腐败现象严重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无罪推定原则无法有效实施。

论证据法中的推定问题

论证据法中的推定问题

论证据法中的推定问题作者:吴倩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第12期摘要:推定是证据法上非常重要的制度。

推定的概念至今尚未有共识,其与推论、举证责任等概念的关系是近几年来法学中重要研究之一。

推定存在于证据法中并不偶然,它的价值在于实现诉讼经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避免因证据缺乏所产生的举证不能等,因此得到各国的广泛关注。

在采对抗制之立法例的英美法系与采纠问式之立法例的大陆法系,推定以不同的方式存在于证据法上。

推定在我国还并没有作为一种证明方式存在,但在我国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都有不同程度的民事推定与刑事推定的存在,如何完善我国证据法的推定也是我国法学家的重要研究课题。

关键词:推定;证据法;证明责任中图分类号:DF7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6-0099-03证据本属于实体法的范畴,但现今其作为证据法上的重要术语被人们广泛认识。

《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推定的定义是:“推定是一个立法或司法上的法律规则,是一种根据既定事实得出推定事实的法律规则……一种根据已知证据作出确定性推断的一种法律设计。

”这一定义的前半段是推定的实体法范畴,而后半段则表明推定在证据法上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明规则而存在的。

在本文中,试图明晰推定的概念,研究推定在国外证据法上的规定,旨在对我国证据法上的推定进行梳理和构建。

一、推定的概念与其价值(一)推定的概念辨析国内外对推定的概念规定的非常模糊与混乱,正如罗森贝克所言:“没有哪个学说会像推定学说一样,对推定的概念十分混乱。

”[1]为了界定推定的概念,我们应当明晰推定与以下概念的关系:1.推定与推论推定和推论之间是最难辨析的两个概念,其二者同为逻辑推理的范畴,因此二者之间的微妙关系常常让人混淆。

在笔者看来,推论的范围要远远大于推定的范围。

其二者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点:(1)推定依据基础事实,只要基础事实被证明是真实的,那推定必定要被认定;而推论是根据基础事实从逻辑上所做出的推导结论,这一结论即使在基础事实已被证明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也可斟酌是否认定;(2)推定与证明责任相联系,推定的首要特征就是转移了证明责任;而推论并没有转移证明责任;(3)推定一旦被证据法所接受,必然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明方式,而推论因其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往往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结果。

刑事讯问七要素

刑事讯问七要素

刑事讯问七要素刑事讯问七要素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对嫌疑人的讯问应当依据的七项基本原则。

这七要素不仅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必须尊重的基本权利,也是保障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一、告知权利在刑事讯问过程中,嫌疑人有权了解自己的权利,包括保持沉默、律师代表、自愿供述等权利。

询问人员应当在讯问前告知嫌疑人,使其充分了解权利,以便作出正确的选择并根据其意志做出讯问决策。

同时,注意告知权利的方式、内容要清晰明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二、保持沉默权保持沉默权是被讯问人基本的法律权利,其有权拒绝回答询问人员的问题或者停止回答已经开始的问题。

在被问及可能涉及自己的犯罪事实时,嫌疑人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保持沉默权,并根据自己的意志予以行使。

对于已经作出口供的情况,被讯问人也有权撤回供述,澄清事实真相。

三、律师代表权利律师代表权利是刑事讯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被讯问人作出口供前,其有权任选自己的辩护律师代表。

律师可以向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和保护。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代表可以参与调查取证、听取证人证言和法律诉讼等多个程序环节。

因此,律师代表的出现可以提高刑事讯问和审判的程序公正性和事实真相的客观性。

四、听取证人证言权刑事讯问中严格遵守证据的法定来源原则,对于直接参与案件的证人,需要采取正确的方法、程序进行证言的获取。

这也就说明了嫌疑人有权听取证人的证言,并且对证言的真实性有权对证人进行质疑和辩论。

在听取证人证言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五、合法取证在刑事讯问中,采用的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包括书面、口头、物证、证人证言等形式。

这就意味着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比如非法逼供、非法拘禁、非法窃听等行为。

否则,所有非法手段或不当取证都将成为不可采纳的证据,也会导致程序不公正和案件的本质难以得到真实的表现。

六、证据质证在刑事讯问的过程中,嫌疑人和律师代表有权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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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推定应当澄清的几个问题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长城推定是指从A事实(前提事实)推认B 事实(推定事实)。

B事实难以证实时,可以用比较容易证实的A事实推认B事实的存在。

推定分为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

前者是根据经验法则从前提事实合理地推认推定事实,后者分为允许反证的推定和不允许反证的推定。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关于刑事推定的主流理论存在关键性的错误,对司法实践也产生了不当影响,不利于实现“发现真实、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

因此,澄清刑事推定的几个关键问题,是急迫的需要,同时意义重大。

一、推定并不是证明责任倒置我国学者提出,“推定引发举证责任的转移,具有必然性,因为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由于前提事实的成立而无需再举证,举证责任就只能由不利一方来承担,并由其反证推翻被认定的事实或者使被推定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才能阻止审判机关认定被推定的事实,否则只能接受由推定带来的不利后果”;〔1〕“法律推定是证明责任倒置的实现方式,事实推定是引起证明责任转移的原因〔2〕。

”刑事推定是否如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的,就是意味着证明责任的转移(倒置)?我们知道,现代刑事诉讼奉行无罪推定原则,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被告并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在英美证据理论中,“证明责任”一词一般同时包含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裁判者的)责任,但就其本源意义看,实指“说服责任”。

从诉讼实务角度考察,法律上没有任何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往往必须提供一定的可信证据,才有现实的可能去避免遭受某种不当利益。

在刑事诉讼中,虽然说服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通常都是由控方承担,但是,称职的律师可能会在关键时刻发现,除非被告能够提供相应的反证,否则很可能受到有罪判决。

因此,从庭审的实际过程来看,“提供证据的责任”实际上转移到了被告人身上,丹宁勋爵称之为“临时责任”。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并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因此,如果被告人只是否认控方的指控事实,而没有提出独立于控方指控事实的“积极辩护”,则被告人不存在任何提供证据的责任。

但是,如果被告不是简单地否认犯罪事实,而是提出了超出否认范围的积极主张,则被告应当就这种“积极辩护”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3〕“积极辩护”除了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护以外,一般是指被告人承认实施了指控行为,但主张正当事由或免责事由的存在,即有“违法阻却事由”或“责任阻却、减轻事由”,既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只有被告人才知道的特殊事由,因而要求被告人提供证据符合公正原则。

被告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与控方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也不相同。

对于控方而言,提供证据是履行说服责任的前提。

对被告而言,提供责任只是使其主张获得事实裁判者考虑的必要条件,被告不提供证据,并不必然导致有罪判决。

在被告提出“积极辩护”的情况下,关于指控事实的说服责任仍由控方承担,而且控方因此也应首次履行提供证据的责任。

当被告主张某种积极辩护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之后,控方基于履行说服责任的需要,必须对被告的辩护主张进行反驳。

在这些例外情况下,被告需对某些事实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或说服责任。

进言之,被告的说服责任是关于“积极辩护”或“必要辩护”,控方的说服责任是关于指控事实,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控方的说服责任并没有转移给被告。

大陆法系已抛弃了罪责推定,类似“积极性抗辩”的制度设置也已被抛弃,理由是它更适合私法诉讼领域不适合公法诉讼领域。

大陆法系拒绝这种机制,因为它们有悖于无罪推定和罪疑唯轻原则。

我们必须注意在非对抗诉讼中证明责任有特殊的含义。

因为大陆法系法庭有积极发现真实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总是和法庭查明事实真相的义务“共存〔4〕。

”大陆法系的免责事由必须依职权查明。

对于被告利益有重大关系的事项,除非没有调查的可能性或必要性,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是否确实,否则可能构成“法院应于审判期日调查证据而未予调查”的违反。

而且,在大多数的大陆法司法辖区,说服责任并没有转移给被告,证明标准也维持不变。

由此可见,推定的基础是经验规则,但证明责任规则一旦形成就一般不再受到事实推定的影响,事实推定只转移提供证据责任。

实际上,早在20世纪初,罗森贝克就认为,推定改变的是证明主题,而不是改变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而与他同时代的德国诉讼法学界,却在传统上将推定视为证明责任规则,即当事人要否认某一事实推定,就要承担证明责任。

〔5〕美国联邦证据规则“301规则”也明确规定:一项推定赋予其针对一方当事人举证反驳或抵制该推定的举证负担,但不将未能说服即需风险之意义上的举证负担转移给该当事人。

除了案件中已证明的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一般关系确信无疑存在的情况,向被告人转移关于犯罪要件说明责任的推定也是违宪的。

事实上的推定是根据经验规则对事实进行的推断,与合理的事实认定是同一个意思。

证明责任向被告的转换不仅与“无罪推定”相矛盾,而且义务性地强制法官认定推定事实同自由心证也相冲突。

〔6〕推定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比在刑事诉讼中远为重要的角色,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也不及民事诉讼复杂。

有些推定在民诉中是确定性的,但是在刑案中则不是确定性的。

华尔兹指出,法律推定仅存在于非刑诉之中。

罗森贝克也特别强调,在刑事诉讼中不适用法律推定。

我国一些学者尚未能清楚区分“提出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因此对刑事推定的证明责任及有罪心证的门槛产生误解,甚至把刑事推定与民事推定混同。

同时,在刑事上沿用民事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而不用更科学的“证明责任”,不细分合理分担证明责任的具体情形,也会产生一定的混乱。

如有人就提出,举证责任是一个统一的概念,是不能分割的;所谓提证责任无非是指提出、证明(或反驳)某项事实的责任。

〔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也不是证明责任倒置,因为证明被告存在超出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是公诉人的固有责任,不存在转移;被告若要推翻这点,就必须提出适当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具有合法来源,这种“举证必要”即“提出证据”的责任,就是前面提到的“积极性抗辩”,并不是将公诉人的证明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

再如,司法实践中被告声称没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而是用于为单位拉关系了;证明这种特殊的辩护理由,被告方有较好的便利条件,而公诉方有特殊的证明上的困难,因此由被告来为这种特殊辩护提出证据是公平合理的,公诉方的证明责任当然也没有转移过去。

二、刑事推定的复杂性:语境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持有型犯罪主要包括: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上海市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嫌疑人随身携带的毒品达到法律规定的处罚数量,无法证明毒品来源、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笔者所在单位的学生到贵州省王武监狱进行法律援助活动时,一个六十多岁当地老头哭诉说,他和几个年青人一起乘公共汽车,途中警察突然上车检查,竟然在他的背包里发现毒品,由于他无法说清毒品的来源和用途,后来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他自己根本就没有贩毒,一定是车上的人为逃避检查而塞进他包里的,但是自己当场被押下车,其余的人也随车走了,自己根本没有证据,真是百口难辩、白白受冤!与此形成对比的是,美国纽约州的一项法定推定———一支在一辆汽车的存在是当时在该汽车内所有人共同持有该枪的推定性证据,除非该枪实际上属于车内某个特定人所有。

在车内的四个人当中,该女孩最不像是那两支沉重枪支的主人。

实际情况很可能是当汽车因超速而被停止时,另外三个人预测到会有搜查便企图把枪藏到那女孩的手提包中。

推断车中的四个人都知道那些枪的存在而且都具有控制它们的能力和意图是合理的。

在已经证明的基础事实和最后推定的事实之间存在着“合理联系”。

而且这个检验标准正是利里判例中所确立的“极有可能标准〔8〕。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大多数英美法系的刑法中所谓“罪责推定”实际上属于许可性推论,而不是必定性推论。

〔9〕被告人没有履行提出证据责任时,可能影响法院推定的效力。

义务推定说认为,法院有认定事实的义务。

但是,如果这样,可能与无罪推定原则发生矛盾,也可能违反自由心证原则。

允许推定说(许可性推定)认为,不履行提出证据责任行为的本身就是一种情况证据,即使证明了前提事实,法院也不一定有义务认定推定事实。

与法院通常认定事实一样,认定事实也需要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

允许推定说是妥当的。

首先,必须肯定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一般的合理的关系,才能支持允许的推定说。

其次,必须便利于被告人证实推定事实的不存在。

让被告人提出证据是强人所难时,不允许推定。

〔10〕我国学者认为“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由于前提事实的成立而无需再举证”,其错误之处就在于以“必定性”取代“可能性”。

我国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的规定实际上就是法律推定,在司法认定实践中更多地成为一种必定性推定(义务性推定),而不是一种可能性推定(许可性推定)。

应当注意到,我国的诉讼结构还不是典型的“三角结构”、刑事辩护还急待充实的现状,法官充分考虑到可能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况,是极其必要的。

认为“刑事推定的主要作用在于减轻控诉方的证明负担和降低证明的难度,扩大法律推定和证明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是目前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11〕”是极其错误和有害的。

因此,我国司法人员在运用推定时应当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案情的“语境”,推定应当符合经验和情理,具有可接受性,并允许推翻:换言之,将“必定性推定”转换为“可能性推定”。

以前述王武监狱里的老汉被认贩毒为例,与老汉同车的人也应当受到指纹等检查,看与毒品包装袋上的指纹是否一致,有没有正当职业,是否吸毒等。

如果根据案件中的证据,在已证明的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关系符合“比不可能更可能”的标准时,许可性推定是合宪的。

关于法律推定的旨趣,一种新的解释是,当前提事实被证明时,他方当事者不提出关于推定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就被作为一种状况证据,将此与其他证据综合考虑后可以认定推定事实的存在(许可性推定)。

〔12〕三、关于“幽灵”抗辩“幽灵”抗辩,指被告于案发后不愿据实供述实际行为人,或有其他顾虑,将其所犯行为推卸于已死亡的某人或不存在的人。

例如,缉私队发现某渔船上有大量走私的香烟,渔民辩解说,他们在海上航行时,一伙海盗强行登上他们的渔船,抢走他们的全部捕捞品,临走时把这些走私的香烟丢到他们船上。

这伙渔民口中描述的海盗,是否存在、现在何处,即如“幽灵”一般,困扰着司法人员对事实的认定。

2007年2月,在广州火车站,两名15岁的缅甸少女在腰间捆绑大量毒品被查获,她们辩解说,自己毫不知情(不知道是毒品),而是“一男子要求所为”。

以这名不知所踪的男子为托辞,同样是“幽灵”抗辩。

“幽灵”抗辩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积极辩护”,目的也是为了通过“正当和免责事由”的提出来达到“违法阻却”的目的。

但是这种抗辩由于无法找到证据方法———证人(即所谓“幽灵”)加以证实,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能否加以定罪的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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