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法中的推定
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
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刑法中的刑事证据是指用于证明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各种材料、物证、证人证言等。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获取和运用是保证公正审判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以及证据推定的相关问题。
一、刑事证据的定义和类型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一切材料和信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这些证据可以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辩护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
二、证明事实查明的原则和方法刑事案件中,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查明事实,确保对被告人的公正审判。
证明事实查明具有以下原则和方法:1. 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可靠、具有真实性。
法院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应注重证据的来源、真实度、自相符合性等方面的问题。
2. 全面性原则:法院在查明事实时,应力求全面地收集证据。
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基础上,法院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
3. 法定证据原则:法律对于证明特定事实的证据有具体规定。
法院应依法采纳法定证据,如书证、物证等。
4. 严格审查原则: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运用要严格审查。
对于存在瑕疵、不完整或权威性不强的证据,法院应保持审慎态度。
三、证据推定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证据推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推定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实。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不能直接获取某些事实的证据,法院可以根据已知事实推定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实。
证据推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某一事实,但可以通过合理推论和推定来推定该事实存在。
法院可以根据间接证据进行事实推定。
2. 事实与案情的综合分析: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不仅要全面收集证据,还要对证据与案情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可能发生的事实。
3. 知识和经验的运用:法院可以根据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法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事实进行推定。
但是,推定的结论必须有事实依据,并且要遵循逻辑推理的原则。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要求法律认定一个人的犯罪行为时,应该以该人有罪的确凿证据来进行,而不能凭空指控和推定。
这个原则在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在中国的刑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宁可放过一千个有罪的人,也不冤枉一个无辜的人”。
这个原则的出发点在于保护人民的人权,尤其是对被刑事指控的人的权益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的权利侧重于阻止政府将无辜的嫌疑人逮捕、拘留、起诉或判罚。
这是因为政府的刑事控制权是非常大的,而个人的权利则相对脆弱。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立即的证据,政府却可以进行拘留或起诉无辜的人,会给被告带来巨大的不公平待遇。
无罪推定原则的引入,使司法程序更加公正,同时也增加了对被控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与正义有着紧密的联系。
法律的目标之一是实现公正,而无罪推定原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
无罪推定原则用证据确定是否有罪,从而确保了司法过程的公正性。
有罪推定原则则不同,它把证据的责任由控告人转嫁给被告人,即被告人需要证明自己的无罪。
这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正义,因为被告人很难拿出彻底的证据来否认自己的罪行。
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是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手段。
无罪推定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
法治的核心是以法律为依据来进行判断和裁决,无罪推定原则正是将法律作为判决的根据,确保了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无罪推定原则下,法官应该在考虑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判决,而不是凭空指控和猜测来判断嫌疑人的罪行。
这样才能保证司法机关的行为是符合法律和法治原则的。
无罪推定原则也体现了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每个人应该有权利在无罪推定前享受自由和人权。
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确保公民的人权不受侵犯。
这种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被普遍认为是一个民主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它保护了人民的人权,实现了司法的公正和正义,维护了法治的权威,尊重和保护了人权。
第十八章 推定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58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 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 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4、细化了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 包括:(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 定案的证据经法定程序调查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 对于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5、继续保留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修改将“可以”改成 “应当”。
2009年司法考试试卷一 79.经乙国同意,甲国派特别使团与乙国进行特定外交任 务谈判,甲国国民贝登和丙国国民奥马均为使团成员,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对奥马的任命需征得乙国同意,乙国一经同 意则不可撤销此项同意 B.甲国特别使团下榻的房舍遇到火灾而无法获得使 团团长明确答复时,乙国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进入房舍救 火 C.贝登在公务之外开车肇事被诉诸乙国法院,因贝 登有豁免权乙国法院无权管辖 D.特别使团也适用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的 制度
2011年司法考试试 卷 一 64.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 确的? A.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无滥用该地位的行为 者,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B.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只考虑经营者在 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C.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不影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D.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 二分之一的,推定为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推定的分类 1、确定性推定、可反驳的推定: 确定性推定是实体法的实际规则,是不可反驳的,因而对立的证据 是不可采用的。可反驳的推定是一种根据旁证做出的并且可以由其 他证据推翻的推断。 2、事实推定、法律推定: 事实推定是指法律没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习惯上运用的推定。 法律推定是指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 我国《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 另一事实; 3、结论性推定、说服性推定、证据性推定、临时性推定: 结论性推定是指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反驳的推定事实。说服性推定是 指运用足够的证据来说服凭盖然性的衡量,据以认定推定事实的存 在与否。证据性推定是指根据某种证据是否遭驳回,以使案件当事 人适用法律证明责任的有关规则。临时性推定是指从某种角度来考 虑采取反驳证据以促使法院认为某种推定事实的真实与否。
刑法中40种推定“明知”的情形(2022版)
刑法中40种推定“明知”的情形(2022版)明知是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刑法中的明知包括确知(确实知道)和应知(应当知道),前者是通过相关证据直接证明行为人的“明知”,而后者是在没有证据直接证明行为人“确知”的情况下,通过相关证据证明的其他事实来推定行为人的“应知”。
由于“应知”只是一种依经验法则进行的事实推定,因此一般认为允许当事人以反证进行推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大量采用了司法推定的方式。
为避免司法推定发生错误,司法推定的基础事实通常由司法解释加以确认,在此存在一个司法推定的基础事实的法定化问题。
在实现司法推定的基础事实法定化以后,司法者的任务只是查明基础事实的存在,至于推定过程,则已经由司法解释完成。
本文对现行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涉及“推定明知”的规定进行了汇总。
刑法中40种推定“明知”的情形(2022年版)序号内容来源依据1 第五条认定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的情况,以及行为人和犯罪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6号2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姜梦无罪推定,其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的人。
尽管世界各国立法和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
将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原则在宪法或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即为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
但是作为一种政治法律思想,最早从理论上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十八世纪意大利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2]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则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其中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未经判定有罪之前均应假定其无罪,即使认为非逮捕不可,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此后,无罪推定原则为欧洲大陆各国所纷纷仿效,并逐渐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承认,并相继写入宪法或刑事诉讼法典中,成为一种具有世界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律原则。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那么,无罪推定原则为何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所推崇呢?其本身又包含那些内容呢?无罪推定最初是由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司法的罪行擅断和有罪推定原则而提出来的。
有罪推定往往导致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虐杀无辜,这是封建社会在刑事司法制度上所体现出来的一种野蛮。
资产阶级为了保护其自身的利益,提倡其所谓的民主,认为无罪推定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人权的基本体现。
从客观上看,是一种进步、合理的思想,其产生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能够为大众所接受。
刑事法律系统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研究
刑事法律系统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研究刑事法律系统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研究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法律系统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的原则。
这个原则在西方国家已经被广泛应用,并且在中国的刑事法律系统中也有很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背景、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和实践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
在古希腊,有一种叫做“黑色球”的仪式,被用来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
当时,法官们会将一个白色球和一个黑色球放入一个罐子里,被告人需要从中抽取一个。
如果抽到的是白色球,那么就被认为是无罪的;如果抽到的是黑色球,那么就被认为是有罪的。
这种方法虽然不够科学,但是它体现了一种“无罪推定”的思想。
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了刑事法律系统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个原则最早出现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被称为“英国法系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美国,无罪推定原则被视为宪法中最重要的保障之一。
在中国,无罪推定原则也被写入了刑事诉讼法中,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二、理论基础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人权保障和证明责任。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人权保障机制。
这个原则确保了每个人在受到刑事指控时都能够享有公正审判和合理辩护的权利。
如果没有这个原则,那么被告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被错误地定罪,这将导致他们的人权受到侵犯。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还体现了证明责任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如果他们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那么被告人就应该被视为无罪。
这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适用范围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所有的阶段和程序。
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警方需要对他们进行调查和审讯。
如果他们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嫌疑人有罪,那么嫌疑人就应该被释放。
在审判阶段,公诉机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解读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解读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作为保障被告人权益的基石,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定义、适用范围、原则意义和实施方法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定义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罪责提出质疑时,法院应从无罪的角度出发,要求控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法院应持无罪推定,并判决被告人无罪。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刑法的各个环节,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等。
在所有这些阶段,都应当始终按照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进行处理。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原则意义1. 保护人权和自由: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自由的重要手段。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和执法机关应始终以无罪推定为基础,确保不无故剥夺被告人的自由。
2. 倒逼执法严谨:无罪推定原则迫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收集证据,确保其证据充分、严密、合法。
这有助于预防执法机关的滥用职权和非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3. 防止冤假错案: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能够尽可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法院会更加审慎地对待证据,避免错误的定罪。
四、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方法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控方举证责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控方负有举证责任,即控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只有在足够的证据面前,法院才能作出有罪判决。
2. 犯罪事实质证:法院在判断被告人有罪之前,要求控方提供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质证。
这意味着,控方不仅需要提供证据,还需要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平等保护原则:在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时,法院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不对被告人进行歧视或不公平待遇。
无论是被告人还是控方,都应获得平等的机会来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
四六、总结无罪推定原则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保障被告人权益、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石。
法律知识: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和有罪推定原则
法律知识: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和有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是指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在没有证明有罪的情况下,应当被视为无罪。
这个原则是保护被告人权利并维护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无罪推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表现为无罪,直到公诉机关证实其有罪。
这里的证实是指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以确立被告人的罪责。
如果检察机关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那么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就应当被认为是无罪的。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保护措施,它能够帮助我们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同时,这个原则也要求司法机关必须认真审查所有的证据,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合理和准确性。
然而,要想有效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罪推定原则必须和有罪推定原则相互配合。
有罪推定原则是刑法中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在有关犯罪事实已经证实的情况下,需要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的判决。
有罪推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在刑事审判中,如果公诉机关能够提供充分、确凿、没有矛盾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被告人应当被认定为有罪。
这里的证据必须是非常明确的,而且必须经过充分的审查和确认,否则就不能推断被告人有罪。
有罪推定原则也是保护法律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在刑事审判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被害人应有的补偿和赔偿。
同时,如果被告人的罪行已经被证实,那么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判决,确保公正和稳定。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和有罪推定原则都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则,它们为刑事审判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方向。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我们必须全面运用这些原则,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公正、法治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章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新《刑诉法》确定的一条重要原则,简称为“无罪推定”原则或“疑罪从无”原则。
新《刑诉法》在审判程序中进一步确认了这一原则。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可以说,确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必须深刻理解这一原则的立法精神,牢牢把握其本质特征,合理准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安全,维护稳定之作用。
一、“无罪推定” 原则的由来和立法原意无罪推定原则, 顾名思义是针对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原则提出来的。
①一般表述为:“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的人” 。
最早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 1764年出版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这一思想主张, 其主要含义是:“任何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 都不能叫做罪犯。
在尚未决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他应遵守的条件之前, 社会就不得不对他加以保护” 。
这一原则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与封建地主阶段斗争的一个重要产物。
在资产阶级革命浪潮席卷之下,这一先进思想理论被带到了整个欧美国家。
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这个思想理论原则先是被欧美一些国家载入宪法或刑事法律中,随着西方文化的传播,逐步被欧美以外的一些国家所融入, 使无罪推定的思想理论原则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共识。
《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也确立了这一原则。
无庸置疑,无罪推定较之封建专制下的有罪推定和通过刑讯拷问迫使受讯人自证其罪,无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彻底变革,是人类法制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
无罪推定原则可概括为四项基本规则: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
即定罪权归法院。
浅议刑事推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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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 刑 事 推定 理 论
熊艳萍
摘 要 所谓刑事推定,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 依照法律或某种法则, 基于某一确定事实而推知和确定另一不明事实的存 在, 本文对于刑事推定的特征 、 分类、 价值等理论问题进行 了分析与梳理。 关键词 刑事推定 民事推定 刑事理论
中图分 类号 : 941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9(090.8.1 10.5220)63 60
所谓刑事推定,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 依照法律或某种法则, 基 对犯罪主观故意尤其是犯罪 目的的认定 , 一般无法通过直接证据加 以
பைடு நூலகம்
于某一确定事实而推知和确定另一不明事实的存在。 其中, 已知的确 证明。因为犯罪行为人在一般情况下都不愿意承认 自己真实的犯罪 定事实成为基础事实, 明事实、 不 需要推定的事实称之 为推定事实。 意图, 或者避重就轻。如将杀人故意说成是伤害故意, 故将故意伤害
由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存在逻辑上的共存关系。 以只要基础事实 所 存在 , 就可以得出推定事实存在, 无须 以证据 定还有一些独特之处: 在刑事推定中, 对于基础事实真伪的辨 别有别 致人死亡说成是过失致死。因此 , 对犯罪意图的认定, 一般应通过行 为人的客观行 为去证 明 司法人员在此就必须运用推定规则, 既当某 定而唯一的 二是通过刑事推定 , 以减少控方一些不必要的举证 , 可
刑事推定除具有一般推定的特征外 , 和民事推定相比较, 刑事推 些客观行为确定时, 行为人实施这些客观行为的主观意图通常也是确
于 民事推定。最高人 民法院在《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第九 是刑事诉讼中证 明责任分配尽可能做到公平和公正 。有些犯罪构成 条指出, 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 要素, 控方无法用直接证据证明, 只能通过间接证据证明, 这就决定了
论刑法中的推定承诺
论刑法中的推定承诺作者:涂欣筠来源:《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03期[摘要] 推定承诺作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已为各国刑法理论和实践所普遍接受。
但因其与被害人承诺、紧急避险的相似性,使得学者们对其性质、正当化依据、成立条件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
推定承诺是基于被害人承诺延伸的独立正当化事由。
推定承诺的正当化依据是对被害人的法益保护,其成立需满足严格的条件,包括与被害人承诺相同的成立条件和特殊的成立条件:被害人对法益有权承诺、被害人具有承诺能力、被害人承诺的客观不能、被害人承诺的当然可能性,行为人具有推定承诺的认识、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
[关键词] 推定;被害人承诺;推定承诺;正当化依据[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3-5595(2014)03-0039-05一、推定承诺的概念及正当化依据推定承诺是指行为人在行为的时候,认为权利人已经同意或者认为如果权利人在场就应该同意的情况。
[1]由此可见,推定承诺是行为人在行为时对权利人主观心态的一种推定。
其前提是客观上无法获得权利人的权利处分意志,且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权利。
将推定承诺作为刑法上的正当化依据,最先是由德国刑法学者梅兹格提出的。
推定的同意是一种习惯法上的正当化依据。
但是,推定的同意并不是随便发展起来的,而是以对这种同意思想的一种最终思考为基础的,从其本身来说,这种思考应当是从宪法性保障的行为自由(《德国基本法》第2条第1款)中推导出来的。
[2] 534世界各国及地区的刑法理论虽普遍认可推定承诺是刑法上的正当化依据,但除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典》外,少有刑法对此有明文规定。
因而在这些国家及地区,基于推定承诺的行为是以超法规的正当化行为形式存在的。
[3] 397 同时,各国及地区对推定承诺作为超法规的正当化依据的理由不尽相同。
大陆法系一般将推定承诺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但对为何能阻却违法的解释却不相同。
“推定”在刑法中的适用探究——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例
作者简介:佟瑞婷(1995-),女,硕士在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推定”在刑法中的适用探究———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例佟瑞婷(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要:虽然我国刑法没有对“刑事推定”进行明文规定,但其作为刑事证明的一个重要补充方式,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反观学界,对于推定是否能够适用于刑法争议颇大。
本文将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切入点,对“刑事推定”的概念加以界定并就其在刑法领域适用之合理性加以讨论。
与此同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推定”毕竟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不利于被告人的后果,因此在适用时要适当地予以限制,谨防对推定的滥用。
关键词:推定;刑事推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罪推定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164(2020)38-0066-03第38期总第484期No.38vol.484大学(社会科学)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2020年10月Oct.2020推定,作为一种事实认定方式,一直引起学界的广泛讨论。
这不仅由于其适用过程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更是由于就推定一词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
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学者都曾经定义过推定,但是推定的内涵却始终没有得到统一,加之其适用过程需要法官基于已经证明的事实,运用自己的经验来推出推定事实,主观随意性较大。
对于推定能否适用于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过程,以及刑法领域对于推定之适用是否构成对无罪推定原则之违反,需要我们进一步来探究。
一、问题的提出(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推定有关刑事推定,在我国刑事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对于法律条文规定之事实认定的手段而存在。
例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获得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之前,应该被视为无罪的状态。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对被告人的定罪与刑罚上,要求法院必须严格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从充分证据的角度来判断被告人的罪与无罪,并在定罪时保持谨慎和慎重的态度。
无罪推定原则对刑事诉讼具有重要的意义。
无罪推定原则保护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面临着可能被剥夺自由或者受到刑罚的风险,如果没有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那么被告人的自由权利将受到不必要的侵害。
无罪推定原则确保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合法和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无罪推定原则保持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事制裁权的一种具体方式,法院作为判断案件真伪的机构,必须严守无罪推定原则,确保定罪的准确与公正。
只有按照充分的证据来进行判断,才能保证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无罪推定原则鼓励搜集更多的证据。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法院在判断被告人罪与无罪时,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定罪的结论。
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搜集证据,不能以运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来迫使被告人认罪。
无罪推定原则对于预防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的不当限制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无罪推定原则促进了法治的发展。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原则。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来进行审判,只有在充分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定罪,这确保了法治原则的深入贯彻和实施。
无罪推定原则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困难。
在某些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可能面临不同的解释和理解。
不同的证据、不同的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不同的定罪结果,这就需要法院在审判中进行细致的审查和权衡。
在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中,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无罪的结论,而法院却按照无罪推定原则来判决,那么将会导致罪犯逍遥法外,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极大的威胁。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具有保护个人权利、维护刑事司法公正和促进法治发展的作用。
浅论无罪推定原则
浅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法律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被称为推定无罪原则或推定清白原则。
其核心思想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前应被视为无罪的,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不应将其视为有罪。
这一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着个人的权益,促进了公正和公正的刑事审判。
无罪推定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的“推定清白”的概念。
该原则早在18世纪末就被引入法国法律体系中,并在法国大革命中确立为法治的基本原则。
随着时间的推移,无罪推定原则逐渐被其他法律体系所接受和采用。
无罪推定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免受不公正的刑事指控和战胜的愿望。
它强调刑事审判应以证据为基础,而不是根据猜测、主观推断或偏见。
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应该被视为没有犯罪行为,直到被证实有罪。
这种假定有助于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避免错误的判决和司法滥权。
它追求的是实际的正义,而不是简单的有关法律规则的应用。
无罪推定原则不仅对涉及刑事罪的个人具有重要意义,对整个社会的公正和公正性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个遵循无罪推定原则的司法系统中,人们可以对被指控者的定罪结果更有信心,因为判决是基于证据而不是基于主观猜测。
这确保了法治和行政正义的维护,从而对社会稳定和和谐产生积极影响。
然而,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意味着没有证据的推定无罪。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之所以被视为无罪,是因为法院尚未对其定罪。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根据已有的证据来评估被告人是否有罪。
因此,证据的充分性和公正性是无罪推定原则能否得以执行的关键。
如果法庭判断有充分且可靠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他将被视为有罪。
尽管无罪推定原则受到广泛的认可和接受,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譬如,在公众舆论的干扰下,法官和陪审团可能会受到潜意识的偏见和预设观念的影响。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司法体系可能存在有效保护被告权益和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不足。
总的来说,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保护了个人的权益和司法系统的公正性。
刑法中关于犯罪故意的认定和推定
刑法中关于犯罪故意的认定和推定法官认定犯罪故意,实际是对他人(犯罪人)心理的猜测、揣度(以法官之心度罪犯之腹)。
通常情况下根据常理、常识进行这种揣度,并且没有什么困难。
比如甲婚后另结新欢乙,与乙共谋在妻子丙的饮料中投毒,致丙中毒死亡。
有喜新厌旧杀妻的动机,有投毒致丙死亡的事实,有甲乙共谋的口供。
认定甲乙具有杀人故意没有问题。
但是,因为犯罪故意毕竟是犯罪人的心理,法官或其他司法人员不过是依据常理、事实推断,有时难免会发生分歧和困难。
为了方便司法操作、减少争议分歧,司法实践逐渐总结经验,根据一定的客观事实推定犯罪人的心理,并逐渐规则化。
除非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确属被蒙骗足以否定犯罪故意。
这种司法推定方式认定故意在实践中的例证逐渐增多,如:(1)《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①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②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③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④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⑤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⑥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⑦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2)关于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案件的处理问题: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
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 年12月22日起施行)第9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21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规定的“明知”:①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②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③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④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刑事司法中的推定[二次推定]
刑事司法中的推定[二次推定]一、前言为加强刑事法理论学习,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每月会集中推送一批精品论文,供律师学习讨论。
本周贾小玉律师推荐了陈瑞华教授的《论刑事法中的推定》。
学而时习之,方能内化为知识、经验。
刑事诉讼中,证明方式包括证据证明和推定。
推定往往用于被告人否认主观明知、具有某种特定犯罪目的的案件中,控方用基础事实推定犯罪事实成立,而辩方可以反推定。
辩护人在反驳推定和运用推定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比如能否二次推定?基础事实是否也需要构成犯罪,才能推定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推定时证明责任转移,是全部责任转移吗?二、推定的分类推定按其形式可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我们日常表达的推定,特指法律推定。
1、法律推定是指依照法律,当确认某一事实存在时,就应当据以认定另一事实的存在,而无需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
法律推定主要集中于以下三种要素:(1)巨额财产来源非法性的推定(2)明知要素的推定(如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盗抢机动车犯罪、盗伐或滥伐林木犯罪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的推定2、事实推定是指基于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由某一事实的存在而推定其它不明事实。
事实推定实质上就是推理。
它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并不涉及法律问题, 而属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
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无关, 而只涉及心证过程中对证明力的评价,它通常是指证据的一般情势, 有时也指基于生活经验而形成的表见证明。
因而, 正如德国学者所言,“事实推定”作为一个法律现象是多余的, 在司法实践中要避免使用该概念。
三、刑事推定的功能1、解决特定事实的证明困难;2、贯彻特定的刑事政策;3、提高认定事实的效率。
四、证明标准控方对基础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被告对推定事实的证伪或对相反事实的证明,仅需达到高度可能性。
(以上观点,来源于陈瑞华教授的《论刑事法中的推定》)五、推定与推理的区别推定本质上是法律问题, 涉及法律上的风险分配, 而推理则是事实问题, 属于裁判者自由心证的内容。
论拟制与推定——兼论《刑法》第267条第2款
法 中保 障犯 罪人 的合 法权 利 。对 于拟制犯 罪人 不 能反 驳 , 于推 定犯 罪人 可 以举证 反 驳 。纵 然是 不 可反 驳 对
的推 定 , 罪人 也 可 以对基 本 事 实或 推 定事 实是 否真 实举证反 驳 。 由此 可见 , 犯 若将 某一 法条界 定 为拟制 或推
定 的程 序性 后果 是截 然不 同的。而且 , 制和推 定 直接 影响具 体犯 罪构 成要件 的界 定 。 拟
器 抢夺 的构 成抢 劫罪 。随后 的 司法解 释为 了 明确 该
并 无不 同 , 采取 T 不 1的法 律 效果 亦用 于 T 的规定 2 方 式 。法律 拟制 : 系 T 1的一 种 事例 , 因为法 律并
不 在于 陈述 事实 , 毋 宁包 含适 用 规 定 , 其 因此 , 立法
者并 非 主 张 ,2事 实 上 与 T T 1相 同 , 或事 实 上 为 T 1 的一种 事例 , 宁乃是规 定 , 毋 对 应赋予 与 T l相 同
论 拟 制 与 推 定
兼 论《 法》 2 7条 第 2款 刑 第 6
申 敏
( 南公 安 高等 专科 学校 法律 系,河 南 郑 州 4 0 0 ) 河 502
摘
要 : 制 与推 定 虽 然有 时在 法律 效果 上是 相 同的 , 是严 格 区分 两者的界 限有 利 于在 实体 法和 程序 拟 但
关 键词 : 拟制 ; 定 ; 带 凶器抢 夺 推 携
中图分 类号 :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0 3 9 (0 0 0 0 7 —0 94 0 9— 12 2 1 )2— 0 1 4
《 刑法 》 27条 第 2款 规 定 :携 带 凶器 抢 夺 第 6 “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对《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审视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对《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审视王其生;徐兰英
【期刊名称】《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
【年(卷),期】2008(000)005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对个人权益的保障.在我国,无罪推定原则一直是法律界的争点.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认有罪''之规定虽然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尚未完全确立无罪推定的具体原则.
【总页数】2页(P40-41)
【作者】王其生;徐兰英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湖南长沙,410001;西南政法大学,湖南长沙,410001【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新《刑事诉讼法》下的无罪推定原则 [J], 步洋洋
2.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 [J], 王波
3.我国尚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对我国刑诉法第12条之理解 [J], 徐前权;刘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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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 [J], 刘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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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与证明责任
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与证明责任在刑事审判中,无罪推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它是指被告人在未被判定有罪之前,被认定为无罪的原则。
然而,无罪推定并不意味着无需证明责任。
本文将探讨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首先,无罪推定是刑事审判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任何人在未被法院判定有罪之前,应被视作无罪。
这个原则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以避免错误定罪。
无罪推定的意义在于,法庭应当谨慎对待证据以确保公正审判,并确保只有当证据明确指向罪责时才作出有罪判决。
然而,无罪推定并不意味着被告人无需展示证明责任。
在我国法律中,被告人仍然需要就其无罪提供证据和辩护。
尽管法庭应当自动推定被告人为无罪,但被告人需要积极参与审判程序,提供必要的证据来消除对其的指控。
这是因为法庭无法单凭无罪推定而作出判决,而是需要依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刑罚。
此外,无罪推定也并非绝对的。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推翻无罪推定并作出有罪判决。
例如,当辩护方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无罪时,法庭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这是因为法庭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并考虑到所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
因此,被告人仍然需要在审判中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审判中,公诉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公诉机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对被告人的指控。
然而,一旦公诉机关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被告人就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指控。
这种证据的交互持续直到法庭作出决定。
无罪推定和证明责任的关系是复杂而微妙的。
无罪推定确保了被告人在未被判有罪之前,被认定为无罪。
然而,被告人仍然需要积极提供证据证明其无罪,而法庭则需根据所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总之,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与证明责任有着密切而复杂的关系。
无罪推定是保障被告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但被告人仍然需要参与审判并提供证据证明无罪。
在刑事审判中,无罪推定和证明责任共同确保了公正和正当的判决。
我们应当认识到无罪推定并不是意味着无需证明责任,而是对被告人的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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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法中的推定当代社会随着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犯罪已出现高发态势,严重地危害着社会安定和可持续发展。
主观明知作为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证明难度很大,为了对犯罪更有效的打击,世界各国不论是制定法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判例法为主的英美国家都制定了一些关于罪过推定方面的规定。
英国刑法中《盗窃法》第22条规定了处罚被盗物品罪,该罪的犯意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或相信该物品是被盗窃的物品”。
公诉方经常无法证明行为人的这一犯意要件。
于是刑法修订委员会将“有意的轻率”概念纳入到明知中,指出以明显低的不合理的价格从一个他在酒店遇到身份不明的出售者手中购买物品的人,可能不知道该物品是被盗的事实,他可以采取不问任何问题的预备措施。
然而,可以推定他“相信该物品是被盗物品”。
1在大陆法系,德国在1874年的《帝国出版法》第20条第2款的出版法罪就是一个典型明知推定。
该条规定:如果出版物的内容具有可处罚性,则推定对负责出版物的编辑知晓由其处理的文稿具有可处罚的内容,也即认为负责的编辑具备故意,认定他为正犯并有责。
但同时这种推定允许被告人提出自己无罪过的反证来反驳。
2日本学者大塚仁认为日本刑法中的业主责任的依据即推定业主对从业人员的选任、监督义务上有懈怠过失。
3可见日本也存在罪过推定的制度。
在我国,虽然刑法条文中没有直接使用明知的推定这样的用语,但刑法学界普遍认为不论是在我国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明知推定都是大量存在的,特别是97刑法颁布后出台的众多司法解释都相当于直接确认了明知推定的方式。
劳东燕博士通过全面系统的梳理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和相关法理后总结和归纳了44个推定的事例。
其中包括26个立法型推定、11个司法性推定和7个法理型推定。
4例如刑法第348条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和352条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中,只要行为人现实中持有毒品或者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那么就推定其对于这些对象的性质具有明知,同时又允许其通过证据来反驳自己不具有明知,这就属于立法中强制性的推定。
此外司法解释也有众多的推定明知,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对基础事实情况进行明确列举,在司法中查明符合的具体事实存在即可推定行为人明知。
例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会谈纪要》中列举了七种情形,只要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符合情形之一即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种类型是不规定基础事实,仅规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允许司法人员依据行为时的各种客观情况并结合经验法则等来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
这样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中的明知是国家秘密的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对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事实的明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中对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明知,窝赃、销赃罪赃物的明知等。
由上述这些立法例可以看出用推定方法认定明知在国内外立法与司法实务中均已普遍存在,并且学界也多对此持赞同态度,不少理论著作也对罪过推定的适用规则、价值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明知推定正在更多的获得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认同,有进一步扩张的趋势,这也更符合风险社会来临和更重视保护社会的世界潮流。
二推定的概念界定推定是随着近代工业和社会高速发展,高危行业日益增多,危害公共安全及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高发,而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证明难度加大,为减轻控方证明负担和更好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而出现的。
对于推定含义,学界有着不同的认识,一些学者认为,推定仅指法律上的推定,即依据据法律规定,基于一定已知事实应当假设另一事实的存在。
5也有认为推定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由法官作出的带有假定性质的事实判断,必须依据一定事实为基础,再根据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规律而推导出另一事实存在。
6还有认为推定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7从上述定义方式可以看出,对推定内涵的认识要么认为推定仅指法律上的推定,要么则认为推定就是在已经确证基础事实上推断未知事实而不局限于法律规定,此外一个不同在于推定是否应包含允许反证的意思。
我认为:首先,推定是在一定已知事实之上推导出另一未知事实并假定该事实为真的过程,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方式或者说是一种证明规则,而不是一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
推定的根据来源于经验法则积累和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间的密切联系,实质就是主体依靠一定逻辑形式而对事实的进行判断的方式。
其次,推定应当是经过法律创设之后的一种标准化、规范化的证明方式,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能够不断地反复适用,规范化与反复使用性是其显著的特征。
再次,推定具有法律承认的效力,即只要能够通过一定证据证明符合推定的基础事实存在,那么法律就承认被推定的事实成立,除非行为人能够举出反证来证明推定事实的不存在。
最后,并非所有的推定都允许行为人举出反证,因为现实中客观存在着不允许反驳的推定。
综上所述,刑事法中的推定应该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基础实施和推定事实之间的紧密联系,在确认基础事实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推定事实成立的证明规则,在我国刑法中主要用于犯罪故意认识因素即明知的推定。
三推定的规则推定在我国刑法中已普遍存在并有其存在的合理必要性,但由于其在司法中的便利作用,存在有无限扩大适用的危险,有鉴于推定有对被告人权利保护不够的危险以及推定制度本身不够完善、缺乏必要限制。
因此有必要对罪过明知推定创设以及适用的规则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规定,在罪刑法定原则和平衡刑法保护和保障机能的视野中来规范明知推定的适用。
(一)推定的创设规则明知推定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其固有的两面性决定了消极影响的如影随形,因此有必要严格其创设规则,从立法角度充分限制其负面影响。
首先,明知推定创设的主体和形式应该是特定的。
通常来说推定一般有法律上的推定、司法上的推定以及学理上的推定,前两者具有法律效力而后者没有。
司法上的推定根据主体层级的不同又分为司法机关的推定和司法者即法官的推定,前者一般表现在两高出台的诸多司法解释中,而后者则是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中所使用的推定,前者性质属于立法创设而后者属于司法具体应用。
从明知推定创设的角度而言,我认为有权主体首先应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立法机关,其次考虑到我国司法实践中两高司法解释发挥了指导刑事审判的作用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两高也成为明知推定创设的有权主体,相应的明知推定的形式就应当表现为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形式,除此以外的明知推定创设都是无效的,而司法者也只能够根据有权机关创设的推定来应用于司法实践。
其次,明知推定创设的根据应当是特定的。
根据推定的原理,推定往往依据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所具备的高度盖然性的常态联系,两种事实间的常态联系一般表现为自然因果关系、相容关系以及排斥关系等逻辑法则,两者之间的关系越密切则推定结论准确的可靠度就越高,因此明知推定的创设要牢牢把握事物间的客观联系以及主客观相统一的规律,确保基础实施和推定事实间的高度相关性。
另外推定的设置反映着一定的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共价值取向,将一定事实赋予推定的法律效力显示着立法和政策的取向,并且明知推定事实往往存在于特定领域涉及一些规范价值评判,因此这些都要求明知推定应当结合法官积累的长期、大量的司法实践的经验来创设。
最后,明知推定创设要充分考虑被推定方反驳推定的权利需求。
明知推定事关刑事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劣势地位决定了其取证能力明显要弱于国家司法机关。
另一方面从认识论角度考虑,人的认识不可避免的会受到时空、环境、意识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推定的结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反映出事物真相,但也只是达到了并非精确的高度盖然性的程度,不能百分百保证推定符合客观真实,也不能排除明知推定错误的可能性。
因此为了避免明知推定得出错误结论,法律有必要对明知推定设置可以经由辩方的证据反驳明知推定的制度。
虽然现实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可辩驳的推定,但这些规定一般符合刑法的原理和一般大众社会观念,并为刑事实体法所确认并且具有了强制推定的效力。
(二)推定的适用规则解决了明知推定的创设问题,还应当从明知推定的具体适用中采取一些措施和限制,来严格规范其适用,有效消除其负面作用并使其价值跟功能得到最大发挥。
具体而言,明知的适用中应该坚持做到:首先,明知推定适用于通过证据无法证明或者难以证明主观明知,而不得不借助于已知客观事实进行推定的情况。
推定有别于证明,明知推定发生于证明不能的情况下,利用基础事实与主观明知在逻辑上或者经验法则上的紧密联系,从而对主观明知作出推定的假定性认定。
主观明知作为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原则是必须用证据来证明的,但毕竟明知作为人的心理活动有别于犯罪客观要件直接与外界发生联系并留下印记,因此故意的明知往往难以证明。
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允许适用明知推定方式来判断主观的明知,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能够适用明知推定,对于一些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案件,仍应当坚持证据证明的方式。
也就是说,刑事案件原则上要用直接证据来证明事实,要强调以证据事实说话,作为证明不能的例外情况下才能够适用明知推定作为证明的一种特殊补充方式,并且对于推定依据的基础事实,仍要坚持证据证明,而坚决不适用推定方式。
其次,适用时必须客观上行为人已实施了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或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即控方必须证明有确凿的基础事实存在。
明知推定的根据不能建立在假定或者有疑问的基础上。
当故意的明知成为某罪构成要件时,也就成为必须加以证明的要素。
而在具体司法办案过程中,明知推定的原理是以行为人实施的活动为基础,依据基础客观事实推定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显然,基础事实的真实性就成为了明知推定可靠的关键,只有保证基础事实发生并且证明为确凿无疑,才可以借此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再次,适用明知推定必须具备法律前提,即实体法中直接或间接规定了可以适用明知推定的方式来认定明知。
这是由明知推定的特殊性所要求的,由于明知推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控方的证明负担而转移了一定的证明责任,可能具有对侵犯公民权利的危险,因此要强调在适用明知推定时必须具有法律依据,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
这里所指的法律只能够包括刑事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如果允许司法人员根据自身掌握的经验法则对未知事实作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的推定,容易造成明知推定会在司法实践中泛滥化、扩大化,这必然会加剧明知推定的负面效果和侵权风险并有违刑法慎刑理念,。
这时罪过推定的负面作用就会被放大,从而使刑法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个双重价值目标中严重失衡,这也明显有违适用罪过推定的初衷。
最后,适用明知推定时要充分保障行为人运用反证否认明知的权利。
明知推定之所以设置可反驳的推定初衷是为了消弭明知推定制度的消极影响,平衡保障当事人权益和积极打击犯罪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