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与刑事推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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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40种推定“明知”的情形(2022版)

刑法中40种推定“明知”的情形(2022版)

刑法中40种推定“明知”的情形(2022版)明知是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刑法中的明知包括确知(确实知道)和应知(应当知道),前者是通过相关证据直接证明行为人的“明知”,而后者是在没有证据直接证明行为人“确知”的情况下,通过相关证据证明的其他事实来推定行为人的“应知”。

由于“应知”只是一种依经验法则进行的事实推定,因此一般认为允许当事人以反证进行推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大量采用了司法推定的方式。

为避免司法推定发生错误,司法推定的基础事实通常由司法解释加以确认,在此存在一个司法推定的基础事实的法定化问题。

在实现司法推定的基础事实法定化以后,司法者的任务只是查明基础事实的存在,至于推定过程,则已经由司法解释完成。

本文对现行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涉及“推定明知”的规定进行了汇总。

刑法中40种推定“明知”的情形(2022年版)序号内容来源依据1 第五条认定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的情况,以及行为人和犯罪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6号2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犯罪中明知的情形如何认定

犯罪中明知的情形如何认定

犯罪中明知的情形如何认定
刑法上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告⼈主观上是否“明知”会结合犯罪嫌疑⼈、被告⼈的认知能⼒、供述、所涉⾷品的质量、价格及进销渠道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如果⾏为⼈对所销售的⾷品是否有毒有害持有放任态度,不关⼼其是否对公众造成危害,可以从主观上认定⾏为⼈具有概括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明知”。

如果⾏为⼈长期从事该⾷品销售的⽣意,并且熟悉市场⾏情,知道该⾷品需要具备的相关的⾷品安全检验检疫证书,⽽该⾷品明显没有相关的安全证书,可以说明⾏为⼈可能知道所售⾷品有毒有害。

如果⾏为⼈销售的⾷品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法合理解释低价销售的原因的,可以推定⾏为⼈明知有毒有害。

当然,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如何评价⾏为⼈对其⾏为性质的认识,并不能仅仅依靠⾏为⼈的供述,也需要在考察⾏为⼈客观⾏为的基础上,依据⼀般社会⼈的认识标准,判断其对于⾃⾝⾏为所具有的社会意义的认识程度,从⽽判定其是否认识到⾃⾝的⾏为的违法性;⽽且这种法律禁⽌性的认识,也并不要求⾏为⼈对于法律规定有着具体明确的认识,⽽是⼀种观念上的盖然性认识,这种认识以未超过其依据⽇常⽣活经验所能获得的认知程度为限度;
⾏为⼈对其销售的⾷品是否安全不清楚,那就有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的情形,并且⾏为⼈对可能出现的导致危害他们⽣命健康的结果持有放任的态度,主观上存在概括的故意,那就可以认定⾏为⼈“明知”。

论推定对犯罪主观方面“明知”的证明意义

论推定对犯罪主观方面“明知”的证明意义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 , 在诉讼实践中 ,“ 明知”要素的证明给办案机关带来了很大困难。在
具体 的办 案实 践 中 ,主 观 “ 明知 ” 的证 明 困难 主要 体现 在 : 第一 ,“ 明知 ” 这种 心 理 因素 的特 征决 定 了其 证 明缺 乏科 学性 。因为 从证 明对 象上 看 , “ 明 知 ” 是一 种看 不见 、摸不 着 的主 观心 理 活 动 和认 知状 态 ,这种 特 性 决 定 了 它与 客 观 方 面等 其 他 构成 要素 的证 明上存 在最 大 的不 同 ,那 就 是可 以证 明行 为人 主观 “ 明知 ” 的直 接 证 据 的获 取 来 源极 其有 限 ,基 本上 只会 存在 于犯 罪嫌 疑人和 被告人 的 口供或 者能 够记述 其犯 罪时 主观状 态 的书 证和 视 听资料 中 ,否 则根 本无 法达 NJ, 明需要 的证 明标准 。并 且 即使 获得 了直 接证据 也很 容 o 罪证 易 以刑讯逼 供 的名义 进行 翻供 ,更 有 甚 者 还会 出现 毒 品 案件 中刑 讯 逼供 失 灵 无 法 获取 口供 的情 况 。此外 ,即使 是通 过客 观方 面推 断也 往往是 不现 实 的 ,心理 活动所 外化 的客 观行 为必须 是在 犯
广 东社 会科 学
21 0 1年 第 3期
论推定 对 犯罪主 观 方 面 “ 明知 ” 的证 明意义
刘 远 熙
[ 提 要 ]刑法中有关犯罪主观方面 “ 明知”的规定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表现,但在具体的诉讼
实践 中却 出现 了证 明 上 的 困难 ,一 方 面 导 致 刑 法 的 惩 戒 功 能 无 法 发 挥 而 放 纵 犯 罪 ,另 一 方 面 也 加 剧 了
后 来才 更多 的对 人主 观意 志进行 关注 ,从 而进一 步对 刑法 理论进行 发 展完善 ,尤 其是 目的行 为论

犯罪故意“明知”问题之考辨

犯罪故意“明知”问题之考辨

2017年第5期(总第42期)略糸滇师范太<f社会科考嗲根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No. 5, 2017Total No. 42犯罪故意“明知”问题之考辨徐子淳(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摘要]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故意“明知”与“应知”的理论纷争,兴起于排除说、替代说与包含说。

文章赞同排除说,认为“应知”属于行为人的“不知”,不能等价于刑法中的“明知”,替代说与包含 说各自有理论缺陷,难以实现理论自洽。

有关明知的概念阐释,应当排除行为人应知的心理状态,且明知 是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一种认识,采用刑事推定证明明知具有合理性。

应对明知内容进行规范确证,认为明知内容是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

不是对立的。

[关键词]犯罪故意;明知;应知;考辨 [中图分类号]D 920.0 [文献标志码]A“明知”作为表述人的心理状态的动词,在我国刑 法总则第14条中作为一个原则性的故意的认定规定,却 在刑法分则中引起了诸多争议,主要表现在:其一,明 知和应知的界分之争;其二,“明知”内容的规范确证; 其三,“明知”在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中的关系澄清。

问题的必要性溯源还是要回归立法表述本身,立法和司 法之术语的规范性便彰显于语言认知本身,‘‘明知”在 刑法语境中的功能是故意与过失的界分勾连,表达的是 行为人的知,是其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是活跃在灵活 性和规则性之间的变量,这种变量的空隙存在于刑法第 219条第2款以及部分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中,比如, 我国刑法第219条第2款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 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 商业秘密论”,以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 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 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的规定、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 犯罪的意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 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 “明知”对方是幼女”的规定等等。

刑法分则语境中“明知”的认定

刑法分则语境中“明知”的认定
( 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生 院 , 北 京, 1 0 0 0 8 8 )

要: 刑法分则条文 以及司法解释 中出现 多处“ 明知” , 此处“ 明知 ” 的含 义有别 于总则 中故 意犯 罪规 范中的“ 明知” 。 学 认 定方法各异。文章从规范分析入 手, 结合语义分析方法, 阐释 “ 明知” 的认定 , 首先应 3以证据证 ' - 明、 发现行 为人的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再次将分则中“ 明知” 的含义 、 认 定上 , 笔者认 为不 能全然 否 定 “ 应知” 和“ 或知 ” 的存 定等 问题 推人刑 法学研 究视 野 , 引发 学者 对这个 经 在 , 刑 法 对法 益 的保 护 程度 不 同 , 要 求行 为人 承 担 的注意义务大小也不同, 因此从长远来看 , 为了平 总则第 1 6条规定 的“ 明知 ” , 也有 分则条文 中规定 的 衡法 益保 护 、人 权 保障 以及证 明困难 之 间的矛 盾 , 应 知” 和“ 或知 ” 的存 在 。 明确 “ 明知 ” , 前 者被称 为一 般的 明知 , 后 者称 为特定 的明 会 在一 定范 围内允许 “ 知。 对 于一般 明知 的研究 , 大 多是在犯罪 故意 的认识 了“ 明知” 的内涵 , 统一法律表述 , 能够在一定程度 上 缓 解 “ 明 知 ” 认定 上 的困难 。对 如何 解 决 分 则 中 要素 部分进行 , 而对 于特定 明知 的研 究则较为特殊 , 这是 由于不仅故意犯罪中存在特定“ 明知” , 而且过 “ 明知 ” 的认定 目前 学界 争议 较大 , 且 主要 集 中在刑 有学者从证据学角度论证构成要件要素 失犯罪中也有特定“ 明知” 的规定 ; 不仅分则条文 中 事推定上。
成要件要素, 称为一般 的明知 。在分则特定条文中 食 品原 料 的 食 品 的” 即是 “ 明知 ” 下 的 积极 作 为 ; 第

对“明知犯罪所得赃物”的理解

对“明知犯罪所得赃物”的理解

对“明知犯罪所得赃物”的理解对“明知犯罪所得赃物”的理解(江苏省启东市⼈民检察院江苏?启东226200)摘要我国刑法第312条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犯罪构成和处罚原则作了规定。

然⽽,在司法实践中,⼈们对“明知”、“犯罪”、“赃物”的理解以及赃物犯罪的构成是否应以原罪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等问题仍然存在许多分岐意见。

在此,笔者结合理论与实践谈谈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先,赃物对⾏为具有或然性;其次,赃物犯罪中的明知应当是事前或事中明知,对于事后明知不构成本罪;对明知应理解为知道或是应当知道。

第三,对犯罪应作扩在理解,犯罪是指犯罪⾏为,⽽不是已经具备各犯罪构成要件的罪,赃物犯罪不以原罪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

关键词赃物明知犯罪我国现⾏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这⼀法律条⽂规定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规定,在主观⽅⾯要求⾏为⼈有故意,且⾏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然⽽,司法实践对“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理解与适⽤仍然存在较多分歧意见。

在此,笔者就结合理论与实践提出⼀点粗浅见解,以求教于同仁。

⼀、“赃物”对⾏为具有或然性本罪的构成要求⾏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为⼈对赃物犯罪既可以是希望发⽣其预期的结果,也可以是放任可能发⽣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明知”是赃物,应当包括明知肯定是赃物和明知可能是赃物。

明知肯定是赃物,是指⾏为⼈根据有关事项,判断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肯定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不会是其他性质的财物,在这种情况下,⾏为⼈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

明知可能是赃物,是指⾏为⼈根据有关事项,判断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但⼜不能充分肯定是赃物,如⾏为⼈根据财物的数量、种类、价值等,认识到财物的来源可能不正常,就属于⼀种可能是赃物的判断,这种情况下,⾏为⼈对危害结果是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犯罪。

刑法中的明知及其司法认定_札记

刑法中的明知及其司法认定_札记

《刑法中的明知及其司法认定》读书笔记目录一、内容概括 (3)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2. 文献综述 (4)3. 研究方法与框架 (6)二、明知的概念解析 (8)1. 明知的定义 (8)主体上的认识要素 (10)客体上的认知程度 (11)2. 明知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12)明知与误认 (13)明知与故意 (15)明知与过失 (16)三、刑法中明知的理论基础 (17)1. 认识论立场 (18)哲学认识论 (19)认识论在刑法中的应用 (21)2. 心理责任论 (22)心理责任论的基本观点 (23)心理责任论在刑法中的适用 (24)四、刑法中明知的司法认定 (26)1. 明知的证明标准 (27)客观标准 (28)主观标准 (29)2. 明知的推定规则 (30)推定明知的适用条件 (31)推定明知的效力分析 (32)3. 明知的例外情形 (33)不可抗力 (34)意外事件 (36)五、典型案例分析 (36)1. 案例选取与分析框架 (37)2. 案例一 (39)3. 案例二 (40)4. 案例三 (41)六、结论与展望 (42)1. 研究成果总结 (43)2. 研究不足与局限 (44)3. 未来研究方向与展望 (45)一、内容概括本书首先介绍了明知在刑法中的定义和重要性,分析了明知作为犯罪构成要素的关键地位。

详细阐述了明知的具体含义和判断标准,包括认知的对象、认知的程度以及认知的方式等。

书中深入探讨了明知在不同罪名中的应用,包括涉及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分,以及不同罪名中明知的特殊性问题。

本书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对如何认定明知进行了详细讲解,介绍了认定明知的方法和路径。

其中包括对相关证据的收集与分析、相关情节的考虑以及司法人员的判断等。

本书还讨论了明知认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与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总结了全书的主要观点,强调了明知在刑法中的重要性和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通过本书的学习,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中的明知概念,提高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能力。

论明知的推定

论明知的推定

Duigte u ia pat e h dme t f h nc uns ot fr f m e b c tai . e u g nt f h o si s r h dc rci ,te ug n ec so se f i es r t j t i t n Th d me e nc u— n j i l c j ot o i s e n o h o e su o n j ot C o n s i hlf lete ii l fak f v e c , hc nf r ci n e ol fr nlut e T u, t e e ess e u t s v fc t o c i e w i ib eif he g t ao i ajsc 、 h s ip ss S p lo o h d fu y l o e d s n hs e to a v i h g c mi i s tes nfa c r oigte u ia rfr t n h i icnei p ̄nt dc omai . g i n n hj l e l o K yw rsjd met o si se ;u ia S S e od : g n;cnc uns jd i n e u o s c e l
定 :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所需 具备的 明知、 “ 故意 或 目的等 要 素 , 以根据客观实 际情况予 以推定 。 可 ”
在美 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中 , 基于事实要 件 与主观要 件之
间的紧密联 系 , 确认 了明知的推定 。美 国刑法典 ( 9 2 第 也 16 )
明知的推定使 案件证 明 的主题发 生 了变更 , 是 , 但 并没 有改变举证责任 的分 配。推定使控方 只负责举证基础 事实 , 以基础 事实 的证 明代 替了待证 事实 的证 明 , 了举 证的难 降低 度 ; 疑人对 推定结论 负抗辩 责任 , 嫌 并不负举证 责任。在司 法 实践中 , 适用推定 的意义不仅在 于可 以消除对部分案件定 性上的 困难 , 轻控方 的证 明 责任 , 减 还有助 于实现刑 事 司法 的公众认同 , 助于实现刑事司法 的 目的 , 有 推进诉 讼的进程 ,

浅议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以刑事推定为视角

浅议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以刑事推定为视角

推定 作为一个 实体 问题主要 出现在 立法阶段 , 如“ 明知” 认定
要素 予 以认 定 , 那 么对于 “ 零 口供 ” 或无相 关证 据印证 的“ 孤证 ” 案 的途 径之 一推定 , 是一种 实体法上 的责任 标准与程 序法上 的证 明 件、 “ 一对 一” 案件 主观要 素如 何认 定即摆 在我们 面前 。 在 司法 实 规 则兼而 有之 的方法 。 推 定在 刑事 法中 的独特 作用 , 正在于 推 定
距离 。
二、 国外发 展现状 、 刑 法对 主观 明知 的规制 、 犯罪构 成要 件 英美法 系普通法 无制 定法意 义上 的立 法 , 其立 法推定 是对特 定词 汇“ c o n s t r u c t i v e ” 的诠释 , 用该词 汇表示 的涉及刑 事法 的推定
骗货, 确保交 易 安全 。 而后 三人 从 昆明一个 货运 部 内接 收 一麻袋
石头, 麻 袋上 写有 杨某 的姓名 和手机 号码 , 三人 随后 将石 头砸 开 取出 7 0 3 克 毒 品, 将 毒 品伪装放 置在 货运 卡车拖 挂车 厢篷 布 内,


刑 事推定 相关 理论
“ 主观 明知” 这 一犯罪 成立 的主 观要素 , 一 股意 义是指 : 人 在 意识 、 精神 上的 明 白, 明明 知道 , 明确理 解或 了解 。 刑事推 定 , 在刑事 法领域 是一 个兼容刑 法和刑事 诉讼法 的跨
◆ 法律 经 纬
{ I } I J 占 乎 ▲ 金
, 。 。 。 。 ’ 。 。 。。 。 。 。 。 ’。 。 。 。 一 主 观明知" 的认定
以刑 事推 定为视 角
李 鑫 ・
摘 要 我 国西北地区毒品犯罪案件逐年增长, 在司法实务中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主观明知” 的刑事推定问题 目 益突出; 近年来学术界对推定确认案件事实的特殊方法展开了初步研 究, 刑事推定制度及原则是诉讼证明的替代方法, 与无罪推定、

性侵幼女犯罪的主观认定及实践困境

性侵幼女犯罪的主观认定及实践困境

性侵幼女犯罪的主观认定及实践困境发布时间:2021-03-29T15:29:24.770Z 来源:《中国教工》2020年32期作者:李明珠[导读] 当前社会,性侵儿童犯罪率逐年上升,不仅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和权威,也使得民众朴素的道德观念一次次遭受冲击。

李明珠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00摘要当前社会,性侵儿童犯罪率逐年上升,不仅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和权威,也使得民众朴素的道德观念一次次遭受冲击。

本文旨在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进行论述,对性侵幼女犯罪中性同意年龄、主观“明知”的认定、司法实践疑难问题以及漏洞完善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使得性侵幼女犯罪能够得到更好地法律规制。

关键词:性侵幼女;性同意年龄;明知;实践困境;幼女保护一、性同意年龄的立法及修正我国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并从重处罚。

在实务中,幼女的年龄标准是不满14周岁,即只要行为人故意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

基于对幼女性权利的特殊保护,刑法在此采取家长主义,通过限制不满14周岁幼女的性自由来对幼女进行保护,所以不能抛开年龄单纯以是否发育成熟为判断。

当前世界各国有提高性同意年龄的趋势,因为研究表明,人到了18岁之后性心理才逐步地发育成熟,才能够正确认识两性关系。

当能够合理并主动控制自己的性冲动和性行为时,才可以基于此而获得性自由的权利。

因而许多国家也将性同意年龄予以提升,并将性侵犯罪的保护对象扩大到少女,并根据形势政策的需要将性同意年龄规定为几个幅度。

[[ []罗翔.刑法学讲义[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20:315-316.]]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及司法实践,我国的性同意年龄也分为几个不同幅度,例如将对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分为12岁、14岁两个年龄段,以此更好地科处犯罪和分级量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36条加重情节中新增了一条:“(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如此,对于不满十周岁幼女的性侵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适用加重的法定刑,从立法层面对低龄幼女的特殊保护得以体现,但性同意年龄红线在实践中仍面临着很多问题。

毒品犯罪中如何推定“明知”

毒品犯罪中如何推定“明知”

毒品犯罪中如何推定“明知”来源:刑事实务一、毒品犯罪中“明知”的判断刑法中的“明知”根据司法解释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者是知道一个明确的事实,后者是推定其知道,可以是知道一种概然性很高的可能性。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为标准进行判断,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具有贩卖毒品的经历,或者从事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等,应当以普通人的认知能力结合行为人自身实际水平为标准来判断。

二、毒品犯罪中“明知”的推定1、推定“明知”必须建立在一定基础事实上。

行为人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初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毒品犯罪的“明知”。

(1)故意选择没有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边境路段绕行出境,或者经过海关和边检查时以假报、隐匿等蒙骗手段逃避检查的。

(2)采用假冒、伪装等手段逃避检查的。

(3)采用将毒品吞服、捆绑或者非常隐蔽的方式携带的。

(4)受委托或者雇佣携带毒品,获利明显超过正常情况的。

(5)购置了制毒设备、工具、原料以及配置方案的。

(6)将制造毒品的设备进行伪装,隐藏在不易发现的地方。

(7)毒品包装物留下的指纹与行为人指纹鉴定一致的。

(8)在行为人身上、所有物、住宅院落里藏有毒品的。

2、可以让行为人对推定“明知”进行解释或者反驳。

在特定条件下,行为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些条件包括:(1)对犯罪的某些构成要件,控方无法用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只能通过间接证据证明的。

(2)对犯罪的某些构成要件而言,行为人具有证据上信息优势。

(3)对某些程序性事实和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事实,由行为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

毒品犯罪中“明知”的推定就属于第一种特殊情况,因为没有直接的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只能根据一定基础事实做出合理推定,合理推定只是一种高度的可能性,不是必然结果,所以应当让行为人进行合理解释或者提出反驳。

3、推定“明知”的适用范围必须严格控制。

如果没有一定的基础事实,是不允许适用推定明知的。

我国刑法中明知的含义和认定

我国刑法中明知的含义和认定

我国刑法中“明知”的含义和认定——基于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分析王新• 2013-06-06 16:22:00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1期【摘要】“明知”是我国刑事立法普遍运用的表述犯罪主观要素的术语,也是长期困扰刑事司法实践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明知”的内涵也存在重大的认识分歧。

在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明知”的规定存在着混搭使用、表述模式的级次混乱、含义不统一等问题,这不仅导致刑法用语在文理上的混乱,混淆了罪过的基本类型划分,而且影响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近期的司法解释在形式上搁置了“应当知道”术语的使用,确立了“可反驳的客观推定”的认定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关于“明知”立法技术的不断进步,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仍然需要在理论上讨论解决。

【关键词】明知;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应当知道;推定“明知”是我国《刑法》运用频次较高的一个术语,许多司法解释也对“明知”要素的内容和认定进行了阐释。

然而,我国刑事法律对“明知”的规定存在着混搭使用、级次混乱的现象,这导致了类型化的散乱和含义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打击相关犯罪的可操作性和司法实践效果。

同时,对于“明知”的内涵和认定标准在我国刑法学界也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尚有待于澄清分歧。

本文拟在考查我国《刑法》关于“明知”的立法类型之基础上,结合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明知”和“应当知道”的规定进行辨析,并且对刑法理论界关于“明知”和“应当知道”问题的代表性观点予以解析。

一、问题的提出:刑事立法的类型化考查根据笔者的统计,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有5个条文在6处涉及到“明知”的规定。

而在1997年《刑法》中,则大幅度增加到30条33处,其中1条完全延续了1979年《刑法》的方式,在总则第14条对故意犯的认识因素中进行规定;至于其余的29个条文,均规定在分则中。

后来,在《刑法修正案》(三)、(五)、(七)和(八)中,又用5个条文对分则的6处新增加了“明知”的内容。

浅议刑事推定理论

浅议刑事推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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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 刑 事 推定 理 论
熊艳萍
摘 要 所谓刑事推定,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 依照法律或某种法则, 基于某一确定事实而推知和确定另一不明事实的存 在, 本文对于刑事推定的特征 、 分类、 价值等理论问题进行 了分析与梳理。 关键词 刑事推定 民事推定 刑事理论
中图分 类号 : 941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9(090.8.1 10.5220)63 60
所谓刑事推定,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 依照法律或某种法则, 基 对犯罪主观故意尤其是犯罪 目的的认定 , 一般无法通过直接证据加 以
பைடு நூலகம்
于某一确定事实而推知和确定另一不明事实的存在。 其中, 已知的确 证明。因为犯罪行为人在一般情况下都不愿意承认 自己真实的犯罪 定事实成为基础事实, 明事实、 不 需要推定的事实称之 为推定事实。 意图, 或者避重就轻。如将杀人故意说成是伤害故意, 故将故意伤害
由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存在逻辑上的共存关系。 以只要基础事实 所 存在 , 就可以得出推定事实存在, 无须 以证据 定还有一些独特之处: 在刑事推定中, 对于基础事实真伪的辨 别有别 致人死亡说成是过失致死。因此 , 对犯罪意图的认定, 一般应通过行 为人的客观行 为去证 明 司法人员在此就必须运用推定规则, 既当某 定而唯一的 二是通过刑事推定 , 以减少控方一些不必要的举证 , 可
刑事推定除具有一般推定的特征外 , 和民事推定相比较, 刑事推 些客观行为确定时, 行为人实施这些客观行为的主观意图通常也是确
于 民事推定。最高人 民法院在《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第九 是刑事诉讼中证 明责任分配尽可能做到公平和公正 。有些犯罪构成 条指出, 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 要素, 控方无法用直接证据证明, 只能通过间接证据证明, 这就决定了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主观要件的法律分析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主观要件的法律分析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主观要件的法律分析作者:蒋睿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9期摘要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上对盗赃物“明知”的范围和程度有不同理解,但都认为既包括事实明知又包括推定明知。

我国《刑法》中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主观要件的“明知”应界定,以包含明知的必然性和可能性来体现明知内容和程度的要求,而对明知的时间,应针对不同的行为区别对待,不能整齐划一。

关键词刑法主观要件明知适用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25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关于《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的内容修订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此次修订的罪名由原来的“窝藏、收购、转移、销售赃物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对于此类法条在主观要件的认定,是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定性的关键所在,而对“明知”的主观要件的认定和适用由为必要,诸如此类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皆有不同见解。

一、外国刑法上的“明知”(一)大陆法系国家上的“明知”日本刑法只规定了故意赃物罪,因此无要求“明知”赃物,但日本刑事学界和实务都认为,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必须“明知”或“认识到”。

此外,日本检察机关在起诉赃物罪时,对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象的赃物性有证明义务。

《瑞士刑法》第144条就规定:“明知或应可推知其为因犯罪所得之物而收买、受赠、受质、隐匿或帮助出售者,处5年以下重惩役或轻惩役。

”瑞士刑法学理论对“明知”的解释主要包括事实明知与推定明知两种。

“明知可以通过事实的或者推定的明知直接予以证实,或者通过轻率地不予考虑或故意地无视来间接地予以证实。

”《奥地利刑法》第164规定了故意赃物罪,第165条规定了过失赃物罪。

在过失可以构成赃物罪的立法例之下,比容易认定赃物罪,因为司法机关通常能够确定行为人应否知道所窝藏、代为销售的是犯罪所的赃物。

浅谈刑事侦查程序中嫌疑人的举证责任

浅谈刑事侦查程序中嫌疑人的举证责任

浅谈刑事侦查程序中嫌疑人的举证责任[摘要]在我国的刑事侦查活动中,侦查活动是由侦查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古老法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直接体现即是专属于控诉方的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但是相对于检控方,犯罪嫌疑人在接触证据、提供证据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诉方搜集证据的难度比较大,甚至无法搜集,就会造成犯罪嫌疑人罪行得不到追究,法治社会得不到保障,这已然不符合当前的法治理念,也背离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证明责任;检控方;犯罪嫌疑人一、侦查程序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一)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一定的规则将真伪不明事实的证明义务及不利后果分由各证明责任主体承担的一项法律制度。

证明责任的分配体现了诉讼价值趋向的正当性及程序设置的合理性程度,是证明责任中最为重要的问题。

(二)我国现行诉讼体制下侦查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首先是控诉机关和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即公诉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只有他们才应依照法定程序承担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责任,这是证明责任理论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古老法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直接体现。

根据“否认者不负证明责任”的古老法则和现代无罪推定原则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这表明,从整体上看,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一个专属于控诉方的概念。

但是,当这种分配制度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社会的急剧变化,越来越无法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有效贯彻的时候,就产生了在特殊情形下适用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嫌疑人(被告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而面对侦查程序中所遇到的困境,也有一些理论试图从不同方面加以论证,即让嫌疑人承担一定证明责任的正当性,这些理论对我们的司法活动也有着深刻的启示。

二、为破解现实困境所尝试的解决方式(一)刑事推定刑事推定是指法官根据检控方证明的案件事实(前提事实)认定推定的事实存在。

浅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学位论文

浅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学位论文

中文摘要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各要素, 这些要素的认定, 对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的认定都具有直接的决定意义。

在刑事审判中, 要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必须首先对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认定。

但是, 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 仍然容易忽视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重要性。

本文通过论述分析, 指出我国司法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中仍存在诸多的不足。

针对这些不足, 提出有关完善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建议, 以期有效地引起司法人员对于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的关注。

关键字: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目的;动机AbstractCrim.subjectiv.aspects.i.mea.th.subjec.o.crim.b.th.psychologica.stat .abou.wha.th.implementatio.o.th.crimina.behavio.an.fo.thi.th.har.result. Crim.subjectiv.aspect.includin.intentio.o.negligence.motivatio.an.purpos e.Bot.th.cognizanc.o.th.fou.elements.ar.grea.importanc.t.al.th.crimina.l a.o.crimina.identification.I.crimina.justice.th.firs.poin.tha.judg.wheth e.th.defendan.i.guilt.of.i.judg.i.th.crim.subjectiv.aspect.However.th.judicia.servic.work.o.th.judicia.position.whic.i.eas.t.ignor. tha.th.judg.i.th.crim.subjectiv.aspec.i.importance.Throug.th.analyzing.t hi.articl.wil.pointe.ou.th.fac.tha.ou.countr.crimina.justic.o.th.Crim.su bjectiv.aspect.stil.ha.man.shortcomings.Aimin.a.thes.deficiencies.w.wil. giv.advice.o.th.judg.o.crim.subjectiv.aspec.t.attrac.th.judicia.service ’.attention.Key words: Crime subjective aspects , intention , negligence ,motivation , purpose浅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在我国刑法理论中, 犯罪主观方面被认为是行为人对其行为以及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所抱有的心理态度。

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刑事推定

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刑事推定
“ 知 ” 对 此 刑 法毋 需 特 意 说 明。 职是 之故 , 界 对 刑 明 . 学
的外 包 装及 光 鲜 亮 丽 的宣 传 册 误 导 下 .尤 其 是 在 某些 口若 悬 河 的职 业 骗 子 极 具煽 动力 的花 言 巧 语 坑 蒙 哄骗
法中的“ 明知 ” 的解 释 也 多 集 中在 分则 中 的“ 知 ” 明 。 刑法分则中的“ 明知 ” 为行 为人 主观 要 件 构 成 要 作
品 , 此其 对 商 品 质 量可 能 并 不 知 晓 。 商 品美 轮 美奂 因 在
种 “ 知 ” 体 现 为对 行 为性 质 、 为 客 体 、 为结 果 、 明 应 行 行 行 为 与结 果 之 间 的因 果 关 系 、其 他 法定 事 实 等 客 观 构 成 要 素 的 认 识 。 _由于 任 何 故 意 犯 罪 都 存 在 总 则 中的 4 _
素 . 犯 罪 成 立 与否 意 义 尤 为 明显 。 售 伪 劣产 品罪 中 对 销
{郑 州 大 学 法 学 院副 教 授 , 学博 士 [50 1 法 4 00 ]
下 . 售商 往 往 不 能 准确 辨 明商 品 之优 劣 真 伪 。 在 蓄 销 如
电池经 销 商 从 生 产 厂 家 购 进伪 劣 蓄 电池 时 ,厂 方 出具 了合 法 的企 业 注 册 登 记 . 家所 供 产 品均 包 装 完 整 . 厂 标
有 害食 品 . 符 合卫 生 标 准 的 医用 器 材 . 符 合 安 全标 不 不 准 的 产 品 , 劣农 药 、 药 、 肥 、 子 , 符 合 卫 生 标 伪 兽 化 种 不
准 的化 妆 品等 伪 劣 商 品 。 如果 不 具 备 这 种 “ 明知 ” 表 就
商是否“ 明知 ” 商 品 确 属 伪 劣 商 品 , 成 为 销 售 伪 劣 该 也 商 品罪 成 立 与 否 的关 键 所 在 。 助刑 事 推 定 . 具 体 个 借 在 案 中可 以对销 售 伪 劣 商 品 者 “ 当知 道 ” “ 知 ” 态 应 的 明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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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与刑事推定(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应该是行为中具有犯罪构成要件意义的具体事实,例如,盗窃罪的成立,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财物,然后有窃取的故意和不法所有目的;杀人罪的罪过,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人是有生命的人,并且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意思;妨害公务罪的行为人对公务执行的合法性必须具有明知。

因此,明知是否存在,是故意判断的起点。

在很多情况下,具体行为对象特殊,对其是否存在明知可能导致构成要件改变的,对该对象的认识当然就属于故意的内容,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知”。

对于明知,在哪些情况下需要通过推定的方式加以判断,在理论上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

我国学者认为,在刑事推定中,涉及主观构成要素的推定形式最为多见,其中对“明知”的推定,种类繁多,大致包括两种情况:(1)立法型推定。

在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中,行为人只要持有该特殊物品,就可以推定其明知。

(2)司法型推定:包括对走私故意的明知推定,对骗购外汇罪中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的明知推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犯罪所得财物的明知的推定,强奸罪、嫖宿幼女罪中对幼女的明知的推定。

1]但是,如此理解关于“明知”的推定,是否存在扩大刑事推定范围的问题?实体法上如此较为宽泛地理解“明知”的推定范围的依据在哪里?目前司法解释文本中关于“明知”的解释方法是否存在问题,是否有更好的表述方案?如此等等,颇值得研究。

一、分析前提:明知的种类(一)总则的明知与分则的明知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在为数较多的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明知”是确定犯罪故意的前提。

总则的明知和分则明知的关系表现在:(1)总则明知和分则明知的外延并不一致。

分则明知在很多情况下是要求行为人认识行为对象的特殊性,范围相对较窄;总则明知则要求认识行为对象、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因果关系等,范围较宽。

确定分则明知,为判断总则“明知”提供了条件。

例如,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成立条件。

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然后才能明知自己行为的可能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结果;如果不具有分则的明知,则不可能明知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质与危害结果,在具备分则明知的场合,总则的明知才能确定。

(2)对于所有故意犯罪,都必须具备总则的明知;在多数分则条文中,对是否明知并不做明文要求。

(3)分则关于“明知”的规定,大多属于可有可无的提示性、注意性规定。

即便没有关于分则明知的规定,对判断故意的标准、过程都不会产生影响,司法上仍然应根据总则关于故意的规定,确定必须明知的事实。

例如,刑法第227条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条文中并没有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而倒卖。

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这种明知。

立法上的考虑主要是行为人往往倒卖大量有价票证,其事实上明知是假币,所以没有必要特别提醒。

司法工作人员处理类似案件时,基本上也会本能地作出反应,去查明行为人在倒卖有价票证时,是否明知其属于伪造。

同理,即使刑法分则关于持有、使用假币罪没有注明“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但由于假币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假币,否则不成立犯罪故意。

总则中的明知是否具备,通常需要用司法认定的方法获得。

当然,如果分则的明知是可以推定,那么总则的明知也是可以推定的。

(二)对描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明知和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明知明知,包括对描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和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

描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对构成要件要素简单描述,不需要法官作价值判断,单纯根据生活常识经验甚至直觉就可以判断违法性的情形。

例如,故意伤害罪中的身体、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财物、劫持航空器罪中的航空器,都属于描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必须由法官在个案中结合价值理念加以判断,才能确定不法内涵的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猥亵,侮辱尸体罪中的侮辱,故意杀人罪中的他人,贩卖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等,都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对描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在认识到特定客观事实的同时,就能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进而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乃至刑事违法性,其是否具有明知,基本上可以直接认定。

在明知的对象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时,行为人对其是否具有明知,需要进行认定,并不能简单进行推定。

当然,此时,并不要求行为人的明知与法律规定的标准完全一致。

例如,盗窃罪,要求明知是“他人的”财物。

但如果要求每个盗窃犯都认识到,其所盗窃的物品的“他人性”在民法规定中的法律技术含义,那么,绝大多数盗窃罪犯都可能逃脱刑罚处罚。

“实际上,认定行为人对规范性因素的认识,采用世俗的标准,即用一般社会文化背景中普通人所持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看法,就足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只要盗窃者知道其偷的不是‘自己的东西’,就足以确认他对盗窃罪的规范性因素有清楚的认识”。

2](三)对危险的明知和对实害的明知刑法第14条将故意限定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那么,故意犯对于“结果”就是应当具有明知的。

实害属于当然的犯罪结果,对于实害要有明知是不言而喻的。

由于广义的结果,还包括对法益的危险,因此,原则上对于危险,行为人也应当具有明知。

但是,由于危险包括具体危险和抽象危险,危险的存在是否可以通过推定的方式确认?行为人是否必须对所有的危险有明知?就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具体危险犯,是指危险程度较高,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这种危险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

具体危险不是一般人的危险感觉,也不是一般人对当时情况所进行的大致判断。

由于具体危险犯将行为对于保护客体所形成的具体危险状态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规定在刑法条款中,法官必须就具体的个案,逐一斟酌、判断,而不能进行某种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

只有在认定构成要件所保护的行为客体确实存有具体危险时,才能成立具体的危险犯。

所以,具体危险是司法认定上的危险。

具体危险犯的特质要求行为人对于危险是否客观上、现实上存在必须具有明知,司法上必须对这种明知加以认定而非推定。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具体危险犯,拆卸一个车轮的行为人可能会认为其行为有危险,但是,其仅仅认识到这一点还很不够,因为并不是所有拆卸车轮的行为都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中所要求的具体危险。

要成立本罪,还要求行为人进一步明知:(1)该车辆在被拆掉一个车轮后仍能行驶(至于行驶距离远近,则在所不问);(2)这样的行驶会造成倾覆或者冲撞事故;(3)司机有可能在启动汽车前或开始正常运行时难以意识到车辆的这一缺陷;(4)该车辆正在使用期并实际投入了使用。

缺乏上述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认定行为人对于具体危险有明知。

否则,只能说行为人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明知。

抽象危险犯,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

抽象危险不属于构成要件,不以作为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的面目出现。

抽象危险是由立法者根据其生活经验的大量观察,推定某一类型的行为对于特定的保护客体带有一般性的危险,因此,预设该类型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行为只要符合不法构成要件所描述的事实,就可以推定其具有这种危险,不需要法官就个案审查是否有危险性出现,就可以认定犯罪的成立。

学者指出:与具体危险相比,在抽象危险犯中,行为的危险性并不是构成要件要素,而是制定该法条的理由。

3]由于抽象危险不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自然不要求行为人对于危险是否存在有明知。

既然司法上不必判断行为人明知,那就谈不上是否有必要对明知以及抽象危险进行推定、认定或者推断的问题。

有的学者将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放火等罪看作抽象危险犯,并认为,实施一定的行为,就可以推定危险发生,进而可以确定行为人的明知,1]24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理由是:一方面,处于通说地位的观点认为,放火罪是具体危险犯,只有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火力大小、与可燃物距离的远近等),客观地认定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能成立放火罪。

另一方面,即便可以将放火等罪看作抽象危险犯,在抽象危险是否产生本身并不需要行为人认识,行为人是否具有这种明知在司法上原本就不需要判断的场合,认为需要推定危险的存在、推定明知的存在,也是不合适的。

(四)认定的明知与推定的明知故意的判断,决定于客观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是故意的对象,依客观构成要件评断故意,乃是当然之理。

4]在很多关于明知的规定中,都涉及到行为人对于对象特殊性的认识。

由于行为对象是特定的,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对此必须有认识;如果不具有明知,就不可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就不会存在犯罪故意。

因此,对于明知,是在行为人具有这种认识的情况下,司法上去认定该明知是否存在,而不是在行为人不具有这种认识的情况下,去推定明知存在。

就此而言,对于明知,原则上,应当是认定的明知,或者至多是推论上的明知。

这种推论“主要是基于经验的推论,也就是适合逻辑的复杂化推论,这种推论使事实的确定成为可能”。

5]在极端个别的情况下,推定的明知也是存在的。

中国刑事立法上的适例是:刑法第219条第2款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的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由于这里使用了“应知”一词,对于其罪过的确定,在理论上就引起了争论。

明知是指行为人明确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确已认识到是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应知”,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是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在明知的情况下,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应当是故意犯罪,这是没有疑义的。

但在应知情况下实施侵犯行为,而对此没有明确认识的,通说认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心理状态。

6]但我认为,这一观点值得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罪本身不是重罪,对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通过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的途径加以解决即为已足,作为犯罪处理并不符合刑法谦抑原则。

7]所以,本罪中的“应知”属于立法上推定的明知,应当将其解释为结合案件中的各种证据,可以推定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知道他人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侵害结果发生,行为人主观上至少有间接故意,“应知”由此成为一种推定的明知。

8]在司法上,通过推定确定明知的情形也并不罕见。

例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成立要求被告人明知是赃物而加以窝藏的,才构成犯罪。

对明知是赃物的判断,在刑法解释上认为,可以采取推定的方法。

一般来说,应根据行为人窝藏物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品种、行为人与本犯的关系、了解程度等方面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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