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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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导入、适用供运部、项目工程部、项目管理部、项目技术装备部、设备部、销售公司、企管部、财务部、纪检审计室等相关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对财政性投融资工程招标项目的资金使用依法进行监督.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应组织稽察特派员,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必须履行下列程序:(一)确定招标方式;(二)采取公开招标的,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受理投标申请;(四)发出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五)开标、评标、定标;(六)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七条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应形成招标答疑纪要。

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公开透明、效率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名及资格预审第四条招标人在招标开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并要求投标人提交报名文件。

第五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确填写报名文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报名文件进行资格预审,确认其满足相关条件,并公示预审结果。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七条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说明、技术规范、投标函、标底、工程量清单、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送至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审查合格后,进行发布。

第四章标段划分及招标方式第十条招标人应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合理划分标段,并确定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大、竞争激烈的情况;邀请招标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具有特殊要求的情况;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工程设计或施工方案较为复杂、需要与投标人进行多轮谈判的情况。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第十三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包括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工期计划、资质证明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完成。

第六章开标与评标第十六条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开标工作。

第十七条开标应公开进行,投标人可以派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评标工作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评标。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法规体系解析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法规体系解析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法规体系解析引言福建省是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经济发展迅速,招投标活动频繁。

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福建省颁布了一系列招投标管理法规,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规体系。

本文将对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法规体系进行解析,分析其主要内容和作用。

1.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福建省招投标管理条例是福建省政府发布的最高行政法规,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该条例包括了招标主体的资格、招标程序、评标标准等各方面的规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2. 福建省财政支出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财政支出招投标管理办法是福建省财政厅制定的规章,针对福建省财政支出的招投标活动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操作指导。

该办法明确了财政支出招投标的程序、审查要求和报批程序,为财政支出项目的招标活动提供了具体的规范。

3. 福建省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是福建省国资委发布的指导性文件,主要针对福建省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招投标活动进行了规范。

该办法明确了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投标的程序、资格要求和审查标准,保障了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

4. 福建省招标投标电子化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电子化管理办法是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行业性规章,旨在推动招标投标业务的电子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该办法规定了电子招标投标的流程、系统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促进了招标投标活动的高效、便捷和透明。

5. 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是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地方性规章,针对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办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标书要求和评标标准,保障了工程质量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6. 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条例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条例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福建省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的采购活动。

该条例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程序、条件和限制,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和经济合理。

福建省招投标条例

福建省招投标条例

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合法权益,保障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等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福建省范围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争性、透明化的招投标程序,确保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需要和工程规模,制定招标方案,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发布和公告义务,向社会公开项目需求、标书要求、评标标准及其他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信息。

第二章招标方式第六条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

第七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广播媒体、网络平台等方式公告招标信息,接受泛博投标人的竞标。

第八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中选取并邀请有能力的投标人参预竞标。

第九条竞争性谈判是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由招标人直接与少数特定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进行谈判。

第十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类型、规模、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招标方式,并提交给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投标文件和评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招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公开、透明的评标,评选出中标人,并按照程序公开结果。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遵守评标标准,不得违法干预评标结果。

第四章合同签订和履约第十四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合同按照约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按照质量要求和工期计划,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闽建〔2017〕7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闽建〔2017〕7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 1 -责实施。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监督机关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一)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三)依法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信访并进行处理;(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操作规程

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操作规程

第1章总则1.1 为了规范本省工程建设项目旳招标代理业务作业,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程。

1.2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如下简称代理机构)应当执行本规程。

1.3 本规程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如下简称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旳委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旳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旳代理业务。

1.4 应当建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行为,严格履行招标代理协议。

1.5 在招标代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5.1 从事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旳招标代理和投标征询活动;1.5.2 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1.5.3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1.5.4 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予以其他不合法利益等手段,或违反物价部门规定。

低价恶意竞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1.5.5 转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1.5.6 泄露应当保密旳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旳状况和资料;1.5.7 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1.5.8 拒不执行招投标监管部门或机构依法责令改正旳告知;1.5.9 私自修改经招标人确认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成果文献;1.5.10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1.5.11 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献及成果文献;1.5.12 法律、法规和规章严禁旳其他行为。

1.6 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等监督执法机关旳监督检查。

第2章委托代理协议和招标项目组2.1 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协议,在协议约定旳范围内实行代理,未经签订书面协议旳,不得实行代理作业。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询、监理等 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fl 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 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第二章招标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 工招标资质 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 标工作: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 第七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 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二) 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 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部门确定。

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 设工程质量 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 术改造建设工 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 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监督大型建设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 公平竞争,确保建 本办法。

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 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 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审批咨(四) 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 经历。

第八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 3000至5000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4人以上; (二) 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 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 历; 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 1000至3000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3人以上; (二) 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 (三) 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 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 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 目的设计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项目而公开邀请各方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并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选择中标人的一种制度。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福建省范围内的招投标行为,保障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共财政的合理支出,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以及以政府资金支付、国家投资与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的招标和投标过程。

3. 招标程序3.1 招标公告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重要内容:- 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和招标人的名称;- 招标资格要求;-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和。

3.2 投标文件的准备和递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信封和内部文件,分别注明投标人的名称和投标内容;- 投标文件的各项材料,包括投标报价、投标技术要求和其他相关文件。

3.3 开标和评标开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及时进行,评标应当在开标后尽快展开。

开标和评标应当公开进行,确保过程的公正、公平。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进行综合评价,在评标报告中明确中标候选人和不合格标的投标人。

3.4 中标和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结果公布中标候选人,并与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并签订合同。

合同应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工期、价款支付方式和其他相关事项。

4. 监督管理福建省将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行为不正当、不合法的情况发生。

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5. 罚则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处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撤销资质等措施。

6.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此前的相关文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1.18•【字号】闽建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9]32号)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为依法履行我厅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能,规范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投标活动有序进行,服务项目建设,制定《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该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为依法履行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能,提高监管效率,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投标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厅职责,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省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称省管工程)的招投标(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货物招投标,下同)。

本制度所称省管工程,是指进入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称省交易中心)交易,并由省厅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项目,范围包括:省直部门、省直单位、省属企业和省级资金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中央在我省投资及中央委托我省投资的建设项目。

2、非省管工程原则上不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特殊情况需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招标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该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签注同意意见,由省交易中心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抄送相应监管机构),方可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并由该项目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二、监管职责分工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由设计处负责监管;工程施工和货物招投标由建筑业处负责监管,具体监管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工程监理招投标由工程处负责监管(以下统称设计处、建筑业处与造价总站、工程处为监管机构)。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导入、适用供运部、项目工程部、项目管理部、项目技术装备部、设备部、销售公司、企管部、财务部、纪检审计室等相关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对财政性投融资工程招标项目的资金使用依法进行监督。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应组织稽察特派员,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

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必须履行下列程序:(一)确定招标方式;(二)采取公开招标的,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受理投标申请;(四)发出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五)开标、评标、定标;(六)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七条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应形成招标答疑纪要。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福建省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的招标活动,包括有关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和中标等环节。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招标信息公开和保密等义务,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应当依法参加投标活动,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四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积极推广和使用电子招投标方式,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和效率。

第二章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基本义务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并在规定时间和方式内提供招标文件。

第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时限提供投标文件,并遵守相关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七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法、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提供和交流。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并组织评标工作,公开宣布中标结果。

第九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不得私自泄露、篡改和损毁。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等内容,并应当明确招标范围、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并根据需要在其他适当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提供免费获取,并不得限制或者收取高额费用。

第四章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的递交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法定资格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能力、财力条件、业绩等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方式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投标报价等内容。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福建省建设厅:出台《福建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福建省建设厅:出台《福建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城 市快 速 路 、 大 型 互 通 立 交 、跨 江 城 市 桥 梁 和 省 大 型 重 点 市 政基 础 设施 工 程 项 目, 鼓励 省 外 投 标 人 与 省 内 具有 承 担 招 标 项 目设 计 资 质 的 设 计 单位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投标 , 以满 足 方 案设 计 后续 阶 段 的设 计 和服 务 需要 。 同时还 配套 出台了 《 福建省市政工程设计标准招标文 件 ( 2 0 1 5年版 ) 》( 通用 本 、专 用本 )
《 办法 》 明确 ,采 购人 在 政府 采 购 过程 中应遵 循 严 格 编 制政 府 采购 预算 、发 挥 政府 采 购政 策 功 能 等原 则 。
还应按照 《 关 于 规 范政 府 采 购 评 审工 作 各 环 节 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 》( 新 财购 ( 2 0 1 4 )4 6号 )的要 求提 供 技术 参
邀 请 招 标 方 式 发 包 。 除 国有 或 国有 控 股 投 资 的 房 地 产 项 目外 , 其他 房地 产 项 目中 市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可 以 由 投 资企 业 自主 直 接 发 包 ,选 择勘 察 设计 单 位 。对 位 于 城 市 重要 地 段 、重 要 景观 地 区,标 志 性城 市 景 观 大道 、
公告 的监 督检 查 工作 。 据 悉 ,湖 北省 财 政 厅 此 前 还 下 发 了 《 关 于 省 级 政 府 采 购 项 目信 息 公 告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 明确 省 级 政
府 采购 项 目信 息包 括 采购 预 算 、采购 过 程 、采 购 结 果、 采 购 合 同 等 。委 托 集 中采 购 机 构 和 社会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议供 货 采购 程序 ;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和政府投资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所有潜在投标者在同等的条件下参加投标,确保投标结果的真实、有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造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包括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和工程设计等。

第五条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宣传、培训、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第六条采购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说明;(三)投标报名表;(四)投标保证金情况表;(五)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六)工程量清单;(七)合同范本;(八)其他必要的附件。

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公共采购网(以下简称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向福建省中心报送。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单位名称等基本信息;(二)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和标段划分;(三)投标人资格要求、技术要求和资格预审情况;(四)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五)投标保证金和付款方式;(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招标文件发布后,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接受投标人的咨询,并根据真实情况及时进行答复。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评审第九条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与其资格条件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采购单位应当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合格的投标人可以进入后续的投标环节。

福建省建筑工程招投标

福建省建筑工程招投标

福建省建筑工程招投标一、引言随着福建省建筑工程行业的快速发展,招投标成为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合理规范的招投标程序和规定能够确保公平竞争,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工程进展。

本文将介绍福建省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相关内容。

二、招投标概述招投标是指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工程建设的需求信息,通过竞争的方式选择适合的承包商或供应商的过程。

在福建省,招投标活动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管,旨在保证工程建设的公正、公开、公平。

三、福建省建筑工程招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发布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发布招标公告,并注明招标文件领取的时间、地点以及招标文件的售价。

2. 招标文件购买与提交投标文件准备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准备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通常包括工程说明、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合同草案等。

3. 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将准备好的投标文件提交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登记和存档。

4. 开标评标建设单位组织开标评标委员会进行开标评标工作。

开标评标过程中,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5. 中标公告建设单位根据评标结果发布中标公告,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四、福建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注意事项1. 公平竞争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必须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偏袒特定承包商或供应商。

2. 合规操作招投标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

违规操作可能会引发投标者的投诉或诉讼。

3. 技术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建设单位通常要求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技术规划和材料清单,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4. 合同签订中标后,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合同内容通常包括工程实施计划、工期、付款方式等。

五、结论福建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是建设工程进展的关键环节,合理规范的招投标程序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我们希望本文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福建省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流程和要求。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

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福建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规范福建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参与主体的权益,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活动第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公告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指定的媒介上进行公告。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主体、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评标办法等内容。

第四条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齐全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

第五条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结果的公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中标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第三章中标活动第六条中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及时签订中标合同,并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合同的要求,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规定时间内退还给中标人。

第八条违约责任和诉讼解决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出现违约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如有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通过行政、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九条监督机构的职责福建省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和不当行为,并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十条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合理、有效的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强制性法律规定的适用对于与本条例有关的招投标活动,如果有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当依照该法律规定执行。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8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的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外省代理机构在我省承接代理业务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招标人收取代理费用。

禁止代理机构以压价、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包括报名费)。

禁止以高出印刷和装订成本的价格出售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

代理机构未能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退回,部分履行的,应减收中介服务费,但因委托人过错造成招标代理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的除外。

第六条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业务时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其委托的范围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拟订招标方案和编制招标文件;(二)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三)发出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资格预审文件);(四)审查投标人资格;(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包括印发答疑会纪要);(六)组织开标、评标;(七)草拟合同;(八)招投标文件的管理。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精)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精)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精)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投标各方利益,促进招投标公正、透明、高效,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内各级行政机关、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建设、工程建设、采购、租赁等活动中的招标、投标及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办法,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提交投标文件,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招投标正常进行。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坚持以需求为主导,以质量为核心,以效益为导向,以市场化为手段,优先采购本地优秀产品和服务,通过政府采购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突出公共利益,维护税款和财产安全,重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障,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和效能。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应当坚持阳光招标,以信息无障碍为前提,倡导电子化招标,确保招标公开、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第七条招标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履行公告、公示、文件编制、评审、合同签订等程序和义务,确保招标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制定科学的招标文件,公开规定招标条件、评审标准、现场考核或现场谈判程序等内容,不得规定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经验、能力等条件,并采用多元化、人性化的考验方式,防止评审过程中出现人为干扰和收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评审标准,经公正公平评审后确定中标人,选定后应当及时签订合同,保障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有合法的经营资格,通过网络等方式获得信息并参与竞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投标文件,提供可信的资质证明、技术方案、物料配送、服务保障、价格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投标人不得采用虚假承诺、虚假陈述、串标、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中标资格。

第十四条投标人通过招标文件或其他形式获得的招投标信息,应当谨慎使用,不得泄露、篡改或回避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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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作为一项新生事物,随着在我国建设领域内的逐渐推行,正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特别是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已取得了实质性的成绩。

下文是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八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二)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概算已经批准;(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三)建设用地已获批准并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证已经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

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

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

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招标;(三)议标。

对不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的特殊工程,应报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单位;(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综合说明。

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三)工程量清单;(四)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五)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九)项目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要变更和补充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发出十天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投标单位召开答疑会,并制作答疑纪要。

答疑纪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天。

第十八条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收取招标代办费。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并由监理单位代理招标的,按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办理。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项标底。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以承担编制标底工作:(一)有固定的场所;(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造价工程师;(三)注册资金10万人民币以上;(四)注册标底编制人员3人以上。

第二十一条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福建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其他专业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标底的编审以发包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为依据。

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本省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地区单位估价表、价格指数和政策性调整文件。

第二十三条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和主要材料的实际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

第二十四条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第二十五条标底编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有资格的单位审核。

经审核确定后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漏。

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管理手册;(二)企业简历;(三)自有资金情况;(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七)省外施工企业还须出示经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批准的进闽参加投标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交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

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会。

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的要求,编制投标书。

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综合说明;(二)投标价格和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三)施工方案和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六)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

第二十九条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时,应当允许中标价格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和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等建议方案,并与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三十一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在开标时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内容和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投标书及补充函件、标底,经当众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宣布作废:(一)标函未密封的;(二)投标书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三)逾期送达投标书的;(四)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五)投标书未说明采取特殊有效措施,并超过许可幅度的。

前款所称许可幅度,是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和一般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3%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4%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报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5%的。

第三十四条评标工作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或代理招标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标底编制与审定单位、设计单位、资金提供单位等组成。

评标工作小组成员中应有工程师、经济师和会计师参加,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和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应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参加。

评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担任,组员人数为6人以上,其中建设单位的组员人数不得超过组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评标、定标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建设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六条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确定中标之日起五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未中标单位。

未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招标单位退还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领取股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

第三十八条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造成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单位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议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议标,并给予通报批评;工程已开工的,处以议标价的1%至3%罚款。

第四十条招标或建设单位和编制或审核标底单位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任单位2——5万元、直接责任人员1——2万元的罚款,并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编制标底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尚未中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处以2——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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