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211275792_“视为串通投标”的立法、案例及治理
串通投标,又被称为“围标”“串标”,是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领域中一种比较典型的违法行为,亦因其对招标投标制度的破坏,以及对公共利益尤其是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还是诸多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中唯一一个被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确定为犯罪的违法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关于串通投标行为的禁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均有相应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串通投标行为本身,则面临着刑事、行政及民事三重的法律责任:刑事方面,《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行政方面,《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对串通投标行为设定了罚款(含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双罚)、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定年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之项目的投标资格或在一定年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等多种行政处罚措施。
民事方面,《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包括串通投标在内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视为串通投标的相关规定虽然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对串通投标行为都明令禁止,但在实践中,参与实施串通投标的主体尤其是不同投标人之间并不会对此主动承认。
24437102_招标采购中串通投标的处罚及治理
75招标采购中串通投标的处罚及治理□文/蒙建波 王光曦 袁鸿华串通投标,也简称串标、围标,是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时常出现的词汇和不良现象。
本文从基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串通投标的定义及围标现象的出现1.《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串通投标一词,最早出现在《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该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到,《招标投标法》定义的串通投标有两类。
一类是投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投标报价,重点是投标报价的串通行为。
这样的串通结果,是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最终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而第二类,则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其结果最终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串通投标的主体是投标人。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进一步细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上述两类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其中,对第一类,即投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分别进行细化。
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法》中的第一类,即投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行为,进行了扩充或者泛化,列举了包括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在内的共11种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不过,在对应的《刑法》表述中,只有《招标投标法》表述的第一类,即投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情形。
对第二类即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也给出了细化规定。
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对第二类即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表述不同,这里将串通投标的主体表述成了招标人。
3.《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法》中,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外,还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其他采购方式,故其对串通投标的表述与《招标投标法》略有不同,称为恶意串通。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串通投标是指依照招标人要求,由潜在投标者同意之前,将投标
文件由另一名单位代为投标,以便提高投标中标几率,从而获得巨量
财务收益的行为,也就是说,两个或更多的公司和人员在投标而涉及
到的技术结果、投标价格等方面,约定一致以提高其中某一方的投标
中标几率,这种行为就叫串通投标。
从参加投标者的角度出发,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既有可能获取财
务利益,也有可能失去竞争机会,更重要的是参与者也非常容易受到
行政处罚。
串通投标是按照招投标法规规定的,一经发现,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节的规定,有关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罚,公司还可能失去未来的投标机会。
因此,串通投标的行为是违法的,所以在参与投标前,必须尊重
法律法规、与其他投标者保持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合法经营。
只有
遵守法律,才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高投标质量,确保合法获得
财务利益。
串通投标罪案例
串通投标罪案例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利益,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其中串通投标就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串通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相互勾结,通过事先协商、分工合作等手段,以达到达成共识、影响投标结果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在我国,串通投标已经被列为违法行为,对于串通投标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关于串通投标的罪案例。
某年某月,某市政府组织了一次公开招标,要求对市区的一条道路进行改造工程。
在招标文件发布后不久,几家工程公司相继前来参与投标。
然而,最终的投标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一家规模较小的公司竟然以低价中标。
这引起了其他公司的怀疑,他们纷纷向市政府举报此事。
经过调查,最终发现了串通投标的行为。
原来,这家小公司和另一家大型公司之间存在着利益交换,他们事先商定好了投标的价格和条件,以确保小公司中标。
这样一来,大公司可以通过小公司获取到工程项目,而小公司则可以通过大公司获得更多的资源和利益。
这种串通投标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损害了政府和纳税人的利益。
在这起案件中,参与串通投标的公司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他们不仅被罚款,还被列入了失信黑名单,被限制参与未来的招投标活动。
此外,相关责任人员也被追究了法律责任,其中一些人甚至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成为了一起典型的串通投标的案例,也成为了其他企业的警示。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串通投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公平竞争的环境,也会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因此,我们呼吁所有企业要遵守市场规则,坚决抵制串通投标的行为。
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加大对串通投标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总之,串通投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我们要共同努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串通投标-你犯了哪些法
串通投标,你犯了哪些法1、串通投标行为的行政责任(1)对于参与串通行为的投标人,其中标无效,并对行为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在政府招标采购中,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对于串通的投标供应商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对于参与串通行为的招标人,根据不同的行为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如招标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报送标书内容或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于在政府招标采购中参与串通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于参与串通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4)对于参与串通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串通行为导致其中标无效的,应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在以上谈到的行政责任中,也提到了没收违法所得,这与民事责任中的收缴非法所得,属于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但应当只承担其中的一种即可。
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标题: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一、引言在市场经济的运作过程中,投标是一种常见的商务行为。
然而,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有些企业或个人会通过串通投标的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利益。
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我国法律对串通投标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刑事责任。
本文将对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进行系统解析。
二、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投标单位以合同、协议等方式,约定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投标报价,串通中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规定,当投标单位通过暗箱操作、非法垄断等手段,通过约定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投标价位并成功中标,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与串通投标罪相关的其他刑法规定此外,还有一些刑法规定与串通投标罪直接相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的规定:“经营者组织、引诱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投标活动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罪,对于通过串通投标进行欺诈行为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刑法处罚。
三、司法解释为了更好地适用刑事法律和维护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串通投标罪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串通投标、行贿贿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串通投标、行贿贿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具体的答疑和解释提供了参考。
司法解释中指出,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投标单位以合同、协议等方式,约定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投标报价;②投标单位之间明知对方的投标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异常差距,并能够互相影响投标结果;③成功达成串通中标的结果。
招投标中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无删减范文
招投标中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招投标中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引言招投标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在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对外公开发布采购需求,并通过竞争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承建方的过程。
然而,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一些不法行为,如串通招投标。
串通招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达成秘密协议,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操控招投标结果,用以牟取私利。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防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发生,法律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最为重要的涉及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其中对于串通招投标行为的规定明确而严格。
根据该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串通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招标人、采购人在招标和采购过程中,必须遵守招标投标的原则,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2. 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串通招投标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1 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串通招投标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
该法明确规定,竞争当事人不得达成垄断协议、限定竞争范围、操纵市场价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串通招投标行为,执法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2.2 刑法相关规定根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涉及招投标的串通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比如,串通招投标行为可能涉及到行贿犯罪、受贿犯罪、职务侵占犯罪等。
对于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涉案金额较大的,有可能面临刑事追究的处罚。
3. 处罚和监管措施为了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透明,防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发生,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处罚和监管措施:3.1 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对于招投标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对于发现的串通招投标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2 处以罚款当发现有招标人或投标人存在串通招投标行为时,依法可以规定处以相应的罚款。
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九小节法律责任制度
1、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规定:
②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
规定处罚。
2、项目责任划分: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3、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划分:
一、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
为,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三、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刑和附加刑两刑事责任
包括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法两类。
①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
任,以及虽没有过错,但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②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
③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法总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4、法律责任的特征为:
政法律责任和⑤国家赔偿责任。
6、折价主要两种方式:。
串通投标,你犯了哪些法
串通投标,你犯了哪些法招标投标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大宗商品买卖等通常采用的市场交易方式。
为了维护招标人的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利,市场竞争的秩序等,一直奉行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然而在实际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并不鲜见。
该行为本是典型的违法行为,那么其法律责任涉及哪些方面,具体分述如下:1、串通投标行为的行政责任(1)、对于参与串通行为的投标人,其中标无效,并对行为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在政府招标采购中,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对于串通的投标供应商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对于参与串通行为的招标人,根据不同的行为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如招标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报送标书内容或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于在政府招标采购中参与串通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于参与串通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串标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为某市建筑公司项目经理。
2015年,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某市政府投资的一座综合性办公楼建设项目。
张某和李某均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
在投标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且李某在投标过程中有串标行为。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因其串标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存在不正当关系?2. 李某是否在投标过程中实施了串标行为?3. 如果李某存在串标行为,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一)证据分析1. 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 李某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之间的通信记录;-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承认与李某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言;- 李某在投标文件中故意篡改项目技术参数的证据。
2. 李某辩称:- 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之间的通信记录系伪造;- 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不存在不正当关系;- 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篡改属于正常技术调整。
(二)法院认定1. 关于李某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通信记录及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的证言足以证明李某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
2. 关于李某是否在投标过程中实施了串标行为,法院认为,李某在投标文件中故意篡改项目技术参数,且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足以证明李某存在串标行为。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2. 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且李某在投标过程中实施了串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我国对串标行为的严厉打击。
六、启示1. 建筑市场参与者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实施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串标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串通投标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招投标是采购、工程承包、服务采购等领域中常见的交易方式。
然而,随着招投标活动的增多,一些企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串通投标的手段,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串通投标不仅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串通投标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二、串通投标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互串通,达成某种协议,共同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过程中不竞争、不报价或者报价一致,共同排斥其他投标人。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勾结,故意压低或者抬高投标价格,排斥其他投标人。
(3)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串通投标:投标人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使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给予其不公正待遇。
三、串通投标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的行为将受到以下行政处罚:(1)投标人以串通投标方式取得中标资格的,中标无效;(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3)招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取消其中标资格;(4)投标人以串通投标方式取得的合同,依法予以解除。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串通投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1)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串通投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民事责任串通投标行为给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返还中标所得款项;(2)赔偿其他投标人因此遭受的损失;(3)承担因串通投标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串标认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串标,即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相互串通,以损害公平竞争、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串标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本文将对串标认定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串标的法律概念串标,是指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为了达到损害公平竞争、公共利益的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相互勾结,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
三、串标的认定标准1. 行为表现(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通过协商、约定、口头或书面方式达成一致,共同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或者约定在投标过程中相互配合,共同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投标人谋取利益,损害公共利益。
2. 结果表现(1)损害公平竞争。
串标行为导致其他投标人无法公平参与投标,影响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
(2)损害公共利益。
串标行为可能导致招标项目质量不达标,增加社会成本,损害公共利益。
3. 证据表现(1)证人证言。
相关证人可以提供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证言。
(2)书证。
包括投标文件、合同、会议记录、短信、邮件等书面证据。
(3)物证。
包括录音、录像、电脑数据等。
四、串标的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串标的预防措施1.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制度。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2.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最新招投标围标串标罪
最新招投标围标串标罪最新招投标围标串标罪引言招投标是一种常见的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其目的是通过公平公正的竞争,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然而,招投标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法行为,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围标、串标行为。
围标、串标行为违反了公共资源的分配原则,损害了公正竞争的环境,对招投标制度的健康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重点探讨最新招投标围标串标罪。
1. 招投标围标罪的定义招投标围标罪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约定或协商通过抬高价格、限制竞争等方式,操纵竞争环境,形成不公平的竞争局面,并最终影响公共资源的分配结果的一种犯罪行为。
2. 招投标串标罪的定义招投标串标罪是指一家或多家投标人之间秘密协作,约定或协商通过串通竞争,欺骗招标人,达到排除竞争对手,获得招标合同的目的的一种犯罪行为。
3. 围标与串标的区别围标与串标虽然都是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但其表现形式和方式有所不同。
围标是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通过限制竞争等方式来操纵竞争环境,而串标则是投标人之间秘密协作,通过串通竞争来排除其他竞争对手。
围标是集体行为,参与的投标人多数,而串标则是少数投标人之间的勾结行为。
4. 最新招投标围标串标案例分析4.1 案例一:围标案例X建筑公司与YYY建筑公司参与竞标某政府工程项目,两家公司共同约定通过抬高价格的方式,操纵竞争环境,使其他投标人无法参与竞标。
最终,由于其他投标人放弃了参与,X建筑公司以高价中标。
4.2 案例二:串标案例ZZZ科技公司与AAA科技公司参与竞标某科技创新项目,两家公司秘密协作,通过串通竞争的方式,欺骗招标人,排除竞争对手,最终ZZZ科技公司获得了招标合同。
5. 招投标围标串标罪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招投标围标串标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一旦查明,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罚款、监禁等。
同时,相关公司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此外,由于围标、串标行为会对公共资源的分配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下降、成本增加等一系列问题,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串标围标行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串标围标行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串标围标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者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串标围标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串标围标行为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民事责任串标围标行为侵犯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他投标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招标投标资格限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损害信誉串标围标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还会给违法行为人的信誉造成严重损害。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之间相互信任至关重要。
一旦发生串标围标行为,违法行为人的信誉将受到严重影响,进而影响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合作机会。
最新招投标围标串标罪
最新招投标围标串标罪【招投标围标串标罪】一、前言旨在对招投标围标、串标及其罪行进行详细解析,以供参考。
将从何为招投标围标、串标开始,逐步细化其特征、危害及相应法律规定。
同时,还将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二、招投标围标1. 概念招投标围标指投标人在投标前与招标人及其它投标人勾结,通过商议确定中标人并达成协议分赃的行为。
该行为旨在打压正常竞争,导致竞争环境不公平,违背招投标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2. 特征(1)勾结关系:该行为需要投标人之间进行勾结并达成共同协议才干实现。
(2)非法性:该行为旨在通过非法手段来获取中标机会,无论是通过贿赂还是其他恶意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3)不公正:该行为会导致正常竞争失效,让中标机会只浮现在围标者之间,使得其他有实力的竞争者无法获得中标机会。
3.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前不得与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串通,不得有贿赂行为”。
3. 危害(1)竞争不公平:招标人采用围标方式中标,无形中断送给其他投标人奋斗的平等机会。
(2)资源浪费: 围标将迟延项目的开工时间,给招标人造成财务压力。
(3)投诉集中:对于围标行为,有可能会引起相关方面的投诉集中,增加案件处理的难度。
4. 解决方案(1)健全制度建设:包括加强对招标人的监管、完善法律法规以及严格执行。
(2)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大众对招投标违规行为的警惕性。
三、招投标串标1. 概念招投标串标指投标人采取串通、利益交换等手段,达到利用内部信息获取中标的行为。
该行为同样违背招投标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2. 特征(1)内部信息:招标人的内部信息为串标行为的前提条件,串标者能够在第一时间获知相关信息。
(2)勾结关系:串标行为需要投标人之间进行勾结并达成共同协议才干实现。
(3)非法性:该行为旨在通过非法手段来获取中标机会,无论是通过贿赂还是其他恶意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3.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前不得与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串通,不得有贿赂行为”。
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串标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串标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摘要: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是公有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招投标过程中的漏洞,采取串标、串通等非法手段,给招投标活动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隐患。
本文旨在探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串标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并提出防范措施数。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的串标现象分析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的串标现象是指投标单位在同一个项目的招标文件中,以不同的单位名义、信息内容相同或类似的方式参与报名或投标的行为。
串标既是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也是违背公平竞争的行为,严重有损项目招投标的公正性和诚信原则。
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串标行为多属于以下几种情况:1.同一单位以不同名义进行投标:一些投标单位在同一个招标项目中,使用不同或类似的单位名义投标,从而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投标原则。
2.同一人具备多家单位资质进行投标:一些个人为了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取得多份中标资格,利用其多个单位或企业的资质进行串标,从而扰乱了招标的秩序。
3.相同或类似的标书内容:一些投标单位抄袭或仿冒其他单位的招标文件,以非法手段参与投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串标的认定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为了准确认定是否存在串标行为,可以参考以下指标:1.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通过比对不同投标单位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查看是否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
2.投标文件内容:对比不同投标单位的文件内容,判断是否存在大量相同或类似的文字、图表、设计等。
3.投标人的业绩和信用状况:通过查询相关单位的业绩和信用状况,了解投标人的真实情况,排除可能存在的串标行为。
4.投标价格竞争异常:如果多个投标单位的报价存在极大相似性,可能存在串标嫌疑。
5.其他线索:如投标单位存在亲属、关系密切的情况等,也可能暗示串标行为。
三、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串标的法律后果对于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串标的行为,国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
串标及其法律责任
串标及其法律责任取中标的行为。
串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串标的,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并由此而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我国法律对串标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但是串标仍然屡禁不止,已成为业内路人皆知的行业潜规则,甚至常态。
与黑白合同、行贿一起成了招投标市场的三大顽症。
串标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破坏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伤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
(一)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1.投标者之间串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
在实践中,上述两种形式可能会出现多种隐蔽的形式。
比如,招投标市场中所常说的围标和陪标就存在各种各样的形式。
围标和陪标称谓本身也形象地揭示了串标的本质和特点。
关于串标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见本期的《招投标过程中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若干情形解读》中的二(三)。
(二)串标行为的法律责任1.刑事法律责任(1)具体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上述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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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重要方式,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大宗商品的买卖等通常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来进行。
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招标投标行为强调“公平、公正、公开”,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都是被法律禁止的。
串通投标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一、串通投标行为的含义及表现形式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故意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二类形式: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有: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约定给没有中标或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补偿费”。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有: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5、招标人在投标人作标书澄清事实说明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使其中标;6、招标实行差别对待;7、招标人故意让不合格的投标人中标;8、投标人贿赂招标人以获取招投标的信息。
在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时,是否投标报价高于标底就可认为没有造成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损失,就不构成串通投标?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为了争取中标并通过提供商品、工程实施或服务取得经济效益,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进行估价,并根据投标策略确定的价格。
标底是招标人的期望价格,是招标人预定的招标的底价。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其实,不论串通投标行为人中标报价高于标底还是低于标底,只要具有串通行为,都构成串通投标,都为法律所禁止。
因为这种行为实际上破坏了招标投标中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利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的秩序。
因此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与投标报价和标底的之间的高低无关。
二、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交易方式,法律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目前我国规范招标投标的法律文件主要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
案例一:2002年深圳市建设局查处了一起工程串通投标案件。
当年4月至6月期间,在深圳某综合楼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中,两家投标单位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标书从封面到内容大量雷同,其串通投标行为显而易见。
而负责评标的专家在此次招评标过程中虽然没有被发现有腐败行为,但由于他们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无视投标文件中出现大量、明显的雷同现象,使得这起串标事件没有被及时发现,甚至参与串标的单位还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最终,二家投标单位因相互串通投标分别被罚款10万元并予以公示,10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涉案评标专家被取消专家资格并清退出评标专家库,永不录用。
案例二:2002年6月,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市政工程第二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并采用最低造价中标评标办法。
经招标方的资格预审、实地考察及随机抽签等程序后,共有7家单位成为参加最后投标单位。
7家建筑公司的代表在得知被确定为投标单位后,多次进行密谋串通投标,并起草签订了投标报价协议书,约定长沙市某工程公司在中标后,需支付给其他参加投标公司各100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
正式开标前,由长沙市某工程公司代表与他人出资500万元人民币,分二次将“好处费”支付给各投标单位。
2002年8月,长沙市某工程公司顺利中标,其他公司获得了约定的“好处费”。
2003年7月、8月,温州市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三标段、第二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
有关单位采用相同的方法进行串通投标,由中标单位给予其他单位总计约716万元好处费。
2005年11月15日,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有关涉案人员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不等刑罚,并处罚金15万元至80万元。
从上述二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涉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方面,具体分述如下:1、串通投标行为的行政责任在上文案例一中,对涉及串通投标的单位,国家给予了罚款、取消资格等处罚,处罚依据的是《招标投标法》。
同时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的规定,串通投标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具体为:(1)、对于参与串通行为的投标人,其中标无效,并对行为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在政府招标采购中,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对于串通的投标供应商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对于参与串通行为的招标人,根据不同的行为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如招标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报送标书内容或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对于公正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串通投标行为人的串通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串通行为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有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串通投标行为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为:赔偿公正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费用(如编制投标文件的费用,交通费用等);重新参与投标而多支出的费用;其他实际损失。
对于间接损失,有人认为串通投标人也应赔偿。
但招投标是一种要约承诺行为,投标人并不必然会成为中标人;即使存在其他投标人有串通投标的行为,导致的结果是中标无效,应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所以公正投标人仍不会必然成为中标人。
因此不存在所谓的间接损失。
串通投标人对于招标人、公正投标人因调查行为人串通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应赔偿。
另外,由于串通投标人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行为,串通投标行为人因中标、串通行为等取得的额外收入为非法所得,应予以收缴。
(2)串通投标行为人是招标人与投标人时,受损害方为公正投标人。
串通投标行为人应承担合同无效、恶意串通、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首先,因串通投标而中标的,其中标无效,即因中标而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产生的合同关系无效。
其次,由于这种串通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因此串通投标的招标人、投标人因串通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包括有关价款、商品、原材料、设备等应予以收缴。
另外,串通投标的招标人、投标人对于公正投标人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即对于公正投标人因参与投标而支出的费用、重新参与投标而多支出的费用、其他实际损失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公正投标人有权要求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请求赔偿相关侵权行为的调查费用。
(3)、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概念中并不涉及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
作为招标人的代理人,如果他们接受招标人的授意进行串通行为,则与招标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串通行为导致的中标无效,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对于公正投标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如果串通行为不是招标人授意,而是其自行与投标人进行的,则根据其行为对中标情况的影响程度而定,如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其对招标人承担违反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对公正投标人承担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并收缴非法所得。
3、串通投标行为的刑事责任在上文案例二中,法院以串通投标罪予以判决处罚,其依据的是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认定本罪时,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串通投标罪的主体特征表现为特殊主体,即限于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时也是多数主体,因为二人以上方可构成串通;另外招标人、投标人一般情况下为法人单位,但也可以是个人(《招标投标法》第25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对于涉及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其与参与串通行为的招标人、投标人构成共同犯罪,也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对于在具体案件中是确定自然人犯罪主体,还是单位犯罪主体,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串通投标罪的主观特征表现为直接故意。
因为串通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明确的意思联络,以排挤他人为目的,并积极追求这一目的,所以这种主观状态只可能为直接故意。
(3)、串通投标罪的客体特征表现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利益,也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4)串通投标罪的客观特征表现为上文中所提到的串通投标行为的种种形式,具体情况不一而足。
根据刑法的规定,串通投标罪为情节犯,即达到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在实践中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处理,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在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可能会采取贿赂等手段,如贿赂等行为也达到犯罪的标准,则此时构成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它罪名的情况,可分为方法牵连犯与结果牵连犯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