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行为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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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参考模板)

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参考模板)

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谈到“串标”,最先联系到的往往是投标人。

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串标”的情况也或多或少地存在。

他们的“串标”行为该如何认定?近日,陕西省住建厅发文,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及认定处理方法,一一作出明确规定。

1、串通投标: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对招标投标事项采用串通、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三)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七)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八)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授权委托书)而不制止的;(九)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十)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十一)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十二)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十三)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串标行为,指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而进行的虚假购买、买卖交易等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明确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在我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串标行为。

一、主观故意认定串标行为首先需要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在进行虚假交易,且有意图获取不当利益。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明:1. 虚假交易的频率和程度:如果某个个体连续多次进行虚假交易,或者一次交易获利巨大,那么这就可以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

2. 收益情况:行为人从虚假交易中获得了不当利益,而且这种利益与正常交易差距较大,也可以作为认定主观故意的一个依据。

3. 行为人的借口和辩解:如果行为人在被查处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或辩解,如果其解释明显站不住脚或者与事实相悖,也可以用作认定主观故意的参考。

二、交易实质认定串标行为还需要审查交易的实质,也就是交易的真实目的和实际结果。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 虚假交易的特征:虚假交易通常具有以下特征,如过分追求低价、订货数量大而实际需求量小、货款支付方式怪异等,这些特征可以作为认定虚假交易的依据。

2. 市场价值:虚假交易的金额与市场价值差距较大,或者商品的真实价值难以与交易金额相符合,也可以用作认定虚假交易的依据。

3. 商品质量和交付情况:虚假交易往往伴随着商品质量不达标或者未能按时交付的问题,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可以进一步支持认定虚假交易。

三、相关证据为了准确认定串标行为,还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交易记录和数据:通过查阅交易记录和数据资料,可以分析交易的规模、频次和金额等信息,从而判断是否存在虚假交易的可能。

2. 监控跟踪:可以借助市场监管部门的监控系统,对涉嫌串标的交易进行跟踪,收集相关证据。

3. 相关当事人证言:可以听取涉案当事人的证言,以了解交易的真实情况。

综上所述,认定串标行为的标准主要包括主观故意、交易实质和相关证据三个方面。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串通投标是指依照招标人要求,由潜在投标者同意之前,将投标
文件由另一名单位代为投标,以便提高投标中标几率,从而获得巨量
财务收益的行为,也就是说,两个或更多的公司和人员在投标而涉及
到的技术结果、投标价格等方面,约定一致以提高其中某一方的投标
中标几率,这种行为就叫串通投标。

从参加投标者的角度出发,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既有可能获取财
务利益,也有可能失去竞争机会,更重要的是参与者也非常容易受到
行政处罚。

串通投标是按照招投标法规规定的,一经发现,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节的规定,有关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罚,公司还可能失去未来的投标机会。

因此,串通投标的行为是违法的,所以在参与投标前,必须尊重
法律法规、与其他投标者保持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合法经营。

只有
遵守法律,才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高投标质量,确保合法获得
财务利益。

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情形表

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情形表
要 ”等违规违纪问题, 不及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
一般不良
行为
47.向本单位干部职工行贿, 生效 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 政纪处分决定书认定的行贿数额
分别为:
不满 100 万元的
一般不良
行为
100 万元(含) 以上不满 500
万元的
较重不良
行为
500 万元及以上,或者向公司 多个单位、多名干部职工行贿
严重不良
行为
16.履约期间, 供应商资质等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 不及时告知
本单位或故意隐瞒;
一般不良
行为
项目
实施
合同执行
合同执行
17.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或存在延迟交付、
不完全履行、偷工减料等情形的;
18.未经本单位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投标、响应文件承诺的
货物、原材料、组部件,降低标的物标
较重不良
行为
日期为公布或通知后的第三
个自然年的
严重不良
行为
禁止期为永久的
特别严重
不良行为
异议
与投

虚假异议或
投诉
52.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异议的;
53.捏造事实或有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对本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侮
辱或恶意投诉的;
54.拒不配合进行有关调查, 情节严重的;
55.异议已答复或明知其异议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仍然向受理部
4.违反采购评审现场纪律或扰乱评审现场秩序且不听劝阻;
5.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评审现场撤销响应文件,影响采购
活动正常进行的。一般不良源自为6.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干扰其他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
较重不良行为
7.对本单位采购活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恐吓的。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串标行为是指在社交媒体或网络平台上,有意发布虚假、歪曲事实、欺骗他人或恶意中伤他人的言论。

认定串标行为的标准可能因不同平台和国家而有所不同,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认定标准:
1. 虚假信息:发布明显虚假或没有证据支持的言论,包括编造事实、伪造照片或视频等。

2. 歪曲事实:有意扭曲或曲解真实事件或事实,以达到误导他人的目的。

3. 违背实证研究:发布与科学、医学研究相悖的观点,无视专家权威意见和严谨研究的结果。

4. 恶意中伤:使用攻击性或侮辱性言语,针对某个个人或群体进行恶意中伤,威胁或恐吓他人。

5. 滥用权力:利用自身的社会地位或权威认证等来误导、欺骗或影响他人。

6. 情绪操纵:故意制造情绪或煽动不良情绪,以影响他人的判断力和决策。

7. 广告欺诈:发布虚假广告或营销宣传,以欺骗他人获取经济利益。

8. 违反社交媒体政策:违反社交媒体平台的使用政策,包括发布仇恨言论、色情内容、暴力或违法信息等。

值得注意的是,认定串标行为需要综合考虑言论的内容、意图、对他人的影响等因素。

同时,不同平台和国家对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具体的认定标准需要参考相应的规定和政策。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章节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第二条定义
第三条依法禁止
第四条串通投标认定原则
第二章串通投标认定的条件
第五条实质性一致行为
第六条影响投标活动
第三章串通投标认定的方式
第七条直接证据认定
第八条非直接证据认定
第四章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行政处罚
第十条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件
附件一:串通投标认定检查表
附件二:串通投标认定案例归类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 串通投标:指投标人之间共同研究、商定,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协作、协调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活动,旨在扰乱竞争秩序。

2. 实质性一致行为:指投标人之间在标书内容、报价、技术方案等重要事项上达成一致。

3. 影响投标活动:指投标人之间通过相互竞争、协作、合作等方式,旨在操纵投标结果。

4. 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串通投标行为的主体给予罚款、暂停资格等行政处罚。

5. 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串通投标行为的主体给予刑事追究,如拘留、罚金等刑罚。

本文档涉及附件:
附件一:串通投标认定检查表
- 该附件包含串通投标认定的相关检查事项和流程,用于辅助判断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附件二:串通投标认定案例归类
- 该附件了常见的串通投标案例,对案例进行归类和分析,为业务人员提供参考。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义乌市阳光大道与苏八公路连接线工程施工及施工监理
开评标时间:2015年7月22日
招标人名称:义乌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投标行为具体行为表现标段及投标人名称备注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
在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
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无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
标预备会
无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
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

无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无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确认
无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无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无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被
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其他情况虚假举报投诉、经
查不实的
无无正当理由拖延
合同签订的
无招标人认定的其
他情况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
报、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
良行为

投标人提供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
浙江交通网公开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的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
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

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

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填报人: 王金木审核人:。

招投标有关罪名表格(简明版)

招投标有关罪名表格(简明版)

招投标有关罪名表格(简明版) 招投标有关罪名表格(简明版)一:背景介绍1.1 罪名表格的编制目的1.2 罪名表格的适用范围1.3 表格的结构和组织方式二:常见招投标罪名及罪名解释2.1 假冒投标罪2.1.1 罪名解释2.1.2 判定条件2.1.3 相关法律2.2 贿赂罪2.2.1 罪名解释2.2.2 判定条件2.2.3 相关法律2.3 滥用职权罪2.3.1 罪名解释2.3.2 判定条件2.3.3 相关法律2.4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罪2.4.1 罪名解释2.4.2 判定条件2.4.3 相关法律2.5 泄露招标文件罪2.5.1 罪名解释2.5.2 判定条件2.5.3 相关法律2.6 恶意串标罪2.6.1 罪名解释2.6.2 判定条件2.6.3 相关法律2.7 不正当限制竞争罪2.7.1 罪名解释2.7.2 判定条件2.7.3 相关法律三:附件附件1:有关案例分析附件2:相关法律法规附件3: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假冒投标罪:指以虚假的身份或者虚假的条件参与投标活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涉及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等。

2. 贿赂罪:指行贿人以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向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国际组织的官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行贿人所得利益有关的人行贿的行为,涉及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等。

3. 滥用职权罪: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为他人谋取利益,使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及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等。

4.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罪:指主观故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欺骗、胁迫等手段,使他人或者相关机构产生误解,导致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涉及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等。

5. 泄露招标文件罪:指将招标文件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从而使第三方获得不正当利益,影响公正的招投标过程的行为,涉及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等。

围标串标、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行为排查表

围标串标、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行为排查表

罚款金 额
没收违法 所得金额
降低或取 消资质企 业数
限制或取 消市场准 入企业数
取消中标 合同项目 数
给予党政 记过处分 人数
移送司法 机关人数
பைடு நூலகம்
总计
负责人: (签字)
电话:
附件2
工程建设中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及出借资质问题排查清理汇总统计表
填报单 位(加 盖公 章):
排查情况
纠正、处理情况
2015年 月日
人员责任追究情况
序号
发现围标串 发现围标串
地区(单 位)名称
排查数目
排查企业 数
标、转包、 违法分包及 出借资质问
标、转包、 违法分包及 出借资质问
题的项目数 题的企业数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如下:
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例如: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中、低价位报价,通过调整价位间隔报价幅度相等。

或者,不直接参与投标的第三方事先约定投标报价的区间或者顺序,一旦确定中标者便向与其商定实施串标的另外两家投标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酬金或返利。

这些都属于串标的认定情形。

2.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例如: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记录交给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以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中标,采取给予其他投标人或个人以利益的方式等。

3. 投标人相互串通操纵国家招投标制度的行为。

4. 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

5.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 投标人故意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的行为。

7.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行为。

8. 投标人中标后,因图纸不全不负责现场踏勘和答疑引起的经济纠纷的。

9. 其他欺骗手段的行为。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机构获取具体信息。

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摘要:1.围标串标行为的定义与分类2.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3.围标串标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处罚4.围标串标行为的防范措施正文:一、围标串标行为的定义与分类围标串标行为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通过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以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分为两类: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和投标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二、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2.投标人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围标串标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围标串标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具体包括: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应予立案追诉。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围标串标行为的防范措施为防范围标串标行为,有关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投标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强化依法投标观念。

2.对投标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建立完善的招标投标制度,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3.增加投标保证金,提高串标行为的成本,从经济角度遏制围标串标行为。

4.建立诚信档案,对串通投标行为予以记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促进投标市场的诚信建设。

22827137_司法实践中“串通投标”的证明标准

22827137_司法实践中“串通投标”的证明标准

7司法实践中“串通投标”的证明标准串通投标行为,严重违反招标投标工作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被法律严格禁止。

但由于串通投标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除了参与串通投标的内部人掌握,外部人不易察觉且不易取证,导致取证难、认定难、查处难,核心就是证据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常见表现形式作了列举式规定,其中第四十条根据经验法则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情形根据客观表象容易认定,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如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等),要取得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串通的主观意图和意思联络,达到最低限度的证明标准相对难度更大。

对此,司法实践裁判观点是,串通投标的意思表示具有隐秘性,主观意图较难证明,故应依据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串通投标行为。

两则司法案例看串通投标的证明标准【案例一】[2013]东民初字第141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二、串通招投标的证明标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串通招投标”指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和招标人通过意思联络达成了排挤该投标人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共同意图,并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排挤该投标人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

“勾结”和“串通”必须以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为前提,这一前提条件的生成必须以一定的客观行为方式加以实现。

从哲学上讲,串通招投标是一个“客观(与对方进行意思联络)——主观(形成排挤该投标人竞争对手的共同意图)——客观(实施以不正当手段排挤该投标人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的过程。

考虑到意思联络一般具有隐秘性以及主观意图较难证明,本院认为,串通招投标的证明标准应为高度盖然性标准,即综合案件的全部证据,法官对涉案招投标过程中被诉投标人和招标人存在串通招投标行为是否能够达到内心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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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行为认定表
序号
评审内容
投标人1
投标人2
投标人3
投标人4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存在非正常一致;
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错漏之处一致;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是否多处出现异常且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
5.
不同投结论
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说明:本表为评标报告组成部分,请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如实填写,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若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经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复核确认后,依法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
评标专家签字: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相互混装;
7.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台电脑编制;
8.
不同投标人是否授权委托同一人投标;
9.
投标人是否替其他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10.
不同投标人是否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但招投标项目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11.
是否有其他串标、围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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