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招投标行为法律机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
招标方与投标方串通 招标方与投标方串通 2003年5月深圳工程公开招标。经评标,中标人的中 月深圳工程公开招标。 年 月深圳工程公开招标 经评标, 标价低于标底价33.6%,明显失常,被裁定为废标。6月 标价低于标底价 ,明显失常,被裁定为废标。 月 10日第二次评标评出的中标人的报价仍低于标底价 日第二次评标评出的中标人的报价仍低于标底价31%, 日第二次评标评出的中标人的报价仍低于标底价 , 受到业主质疑。 月 日组织第三次评标 日组织第三次评标, 受到业主质疑。6月27日组织第三次评标,发现中标单位 的投标文件和深圳市某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从封面到内 容大量雷同,有的投标材料出自同一台打印机, 容大量雷同,有的投标材料出自同一台打印机,串通投 标证据确凿。经调查取证后, 标证据确凿。经调查取证后,深圳市有关部门分别对串 通投标的两家公司处以十万元罚款, 通投标的两家公司处以十万元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 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一万元罚款。 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一万元罚款。同时取消了参与评 标的5名经济专家和 名技术专家的评标专家资格, 名经济专家和5名技术专家的评标专家资格 标的 名经济专家和 名技术专家的评标专家资格,今后 不再录用。 不再录用。
投标方与投标方串通: 2001年3月江苏某厂招标购买喷气纺机。甲公司、乙公司 参加投标,并且双方约定抬高标价,互不拆台,不管哪家中标, 利润分摊。同时通过劝说、利诱手段,与该厂负责招标的副厂 长王某疏通关系。王某透漏这种机器的行价在78万元左右,竞 标的价格不能超过88万元。三方谈定,竞标价与行价(78万元) 的差价,中标人得40%,王某、另一公司各得30%。最后甲公 司以88万元中标。之后甲公司分别将3万元送给王某和乙公司。 该厂四月初组织职工外出参观时,看到这种机器,得知该机器 的真实价格为78万元后,怀疑招标有问题,于是向工商局举报。 在当地纪委的介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清了上述事实真相, 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做了处理:认定 甲公司中标无效;对王某、甲公司、乙公司分别处以罚款5万 元。
总之,要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防范串通与勾结投标, 首先要加快制定《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有关部 门应该加快立法步伐,就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 审查、评标委员会组成以及合同的履行等招标投标的 具体操作规程作出明确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和责任意 识,不断研究和探索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招 标投标监督形式,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招标投标活动的广泛性、公开性、 公正性的特点,使招标者在众多的投标者总进行择优, 根据最低价格、最优技术、最优质量、最短工期、最 优服务的基本评判标准,确定中标企业,减少乃至杜 绝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串通或者勾结投标等违法现象。
3.串行通招标投标行为助长了行 贿受贿的腐败现象的蔓延,投标者与 招标者勾结,并向其行贿的行为,败 坏了社会风气,污染了社会环境。 4.从国际贸易的高度看,串通招 投标不利于我国的贸易体制与国际惯 例接轨,招标投标是国际上通用的竞 争方式。
串通招投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使招 投标中的公平竞争机制荡然无存。市场经 济呼唤公平竞争,公平竞争的机制是法律 调整和保障的机制。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 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 行,公平合理的。要建立和完善市场信用 体系,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规范招标投 标活动中的不规范操作,必须加强法律的 调整。
第三节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的法律规制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串通招标 投标行为,俗称“暗箱操作”、“黑白 合同”,不仅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 争的机会,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 租”的沃土,同时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 危害。
主要源自文库现为以下几点: 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违背了诚 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扭曲了公平竞 争,破坏了竞争秩序,扰乱了社会 经济秩序 2.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国家、集体利益遭到损害。
组员:
王胶胶 陈芯蕊 吴晓婧 谭娅婕 潘虹园 王建军 李瑞祥
叶远慧 于小会 张丹丹 田爱 田源 徐岩 赵海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投 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 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 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中标无效”具有双重性质: 1.从民事责任角度看,串通投标导致其行为 无效,即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从行政责任角度看,宣布“中标无效”是 消除行政违法行为后果的一种形式,对行 者处罚具有补救功能,故属于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一种具体 形式。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 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 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先 后颁布实施了一下一系列法律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 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 标准规定》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规 章。
我国有关招投标法律制度对串通招投标行为的 规制仍有不足之处。 《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主要是从 正反两方面规制招标者的行为。但是,现行法律 仅对单个的投标者资格进行审查,而从未提及投 标者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投标者之间的关系是 导致串通招投标的一个重要原因,应该对投标者 之间关系特别是关联关系进行审核。对于有关联 关系的单位同时投标的,招标单位应采取措施, 法律也应该对其作出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