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招投标行为法律机制
串标处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串标,又称围标、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在我国,串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法律法规对串标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串标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串标行为的认定1. 串标行为的定义串标行为,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以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招标人利益为目的,通过协商、约定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2. 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串标行为:(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并约定中标后按约定比例分配中标金额的;(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并约定中标后按约定比例承担投标风险的;(3)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并约定中标后按约定比例分摊投标费用的;(4)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并约定中标后按约定比例分享中标利润的;(5)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并约定中标后按约定比例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6)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并约定中标后按约定比例提供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的;(7)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三、串标处罚的法律规定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串标行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1)警告;(2)罚款;(3)取消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4)取消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资格;(5)取消其在一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6)取消其在一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资格;(7)依法吊销营业执照;(8)其他行政处罚。
招标文件审查围标串标
一、前言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竞争方式,是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围标串标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
为加强招标投标监管,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现就招标文件审查围标串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围标串标定义围标串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采取不正当手段,共同排斥其他投标人,以谋取中标的行为。
三、招标文件审查围标串标的主要内容1. 招标文件审查(1)审查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审查招标文件是否公平、公正、公开;(3)审查招标文件是否明确、具体、可操作;(4)审查招标文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因文件缺陷导致围标串标行为。
2. 围标串标审查(1)审查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行为;(3)审查投标人报价是否合理;(4)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真实、有效;(5)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虚假投标、恶意投标等违法行为。
四、招标文件审查围标串标的具体措施1. 加强招标文件审查(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2)对招标文件中的不明确、不具体、不可操作之处进行修改和完善;(3)加强对招标文件编制单位的监督,确保招标文件质量。
2. 加强围标串标审查(1)对投标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2)对投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立即终止招标;(3)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调查,依法进行处理;(4)建立健全围标串标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围标串标行为。
五、招标文件审查围标串标的法律责任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未按照规定审查招标文件,导致围标串标行为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 投标人围标串标,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 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违反评标规定,未按照规定审查投标文件,导致围标串标行为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围标串标行为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招标公司串通围标(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招投标市场在规范化和透明化的进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招标公司串通围标现象尤为突出。
这种现象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本文将对招标公司串通围标现象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招标公司串通围标现象的成因1. 利益驱动:招标公司串通围标的主要原因是利益驱动。
一些招标公司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与投标企业串通,抬高投标价格,从而在招标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2. 监管不到位:我国招投标市场虽然已逐步完善,但监管仍存在不到位的问题。
一些监管部门对招标公司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查处,导致串通围标现象屡禁不止。
3. 招标制度缺陷:我国招投标制度在制定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实际操作,导致一些制度缺陷为串通围标提供了可乘之机。
如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理等。
4. 投标企业道德缺失:一些投标企业为了中标,不惜与招标公司串通,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招标公司串通围标现象的表现形式1. 投标文件雷同:串通围标的投标企业,其投标文件内容高度相似,甚至完全一致,严重违背了招投标的公平竞争原则。
2. 投标价格异常:串通围标的投标企业,其投标价格往往低于正常市场价,以吸引招标公司关注。
3. 评标过程异常:在评标过程中,串通围标的投标企业可能通过暗箱操作,使自己的投标文件获得高分,从而提高中标概率。
4. 中标后价格异常上涨:中标企业中标后,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提高工程报价,从而获取高额利润。
四、对策建议1. 加强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招标公司的监管力度,对串通围标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提高违法成本。
2. 完善招标制度:对招投标制度进行改革,消除制度缺陷,提高招投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3. 提高评标委员会素质:选拔具备专业知识和道德素质的评标专家,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
4. 加强对投标企业的教育:提高投标企业的道德素质,使其自觉遵守招投标规则,抵制串通围标行为。
云南省招投标中串标行为云政办发修订稿
云南省招投标中串标行为云政办发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云政办发[2010]10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授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强化行政监督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技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及其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方式:(一)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二)评标委员会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程序可以依照利害关系当事入的投诉举报启动,或者由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评标委员会依照职责权限启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依法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告知授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三)招标八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入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客进行授意的;(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或者授意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的;(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授意评标委员会对中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为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咨询服务或者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七)投标人之问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八)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的;(九)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珈的;(十)属于同一防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积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十一)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答疑、交纳或者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十二)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十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注册在同一单位的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者代理服务的;(十四)2个以上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注册在同一单位的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的:(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一)
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一)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什么是围标串标行为?•围标串标是指在公开招标或竞标过程中,多家竞标方之间存在合谋或串通的行为,旨在垄断市场或提高利润。
•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其他竞标方的权益,也损害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判定围标串标行为的标准1.明确的竞标方关系–判断围标串标行为的首要标准是确定竞标方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亲属、业务合作关系等。
–如果竞标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关系,例如股东关系、高管关系等,那么他们之间的合作很可能属于围标串标行为。
2.相似的投标文件–同一竞标项目中出现多份相似的投标文件可能是围标串标行为的重要证据。
–投标文件中的提案、报价、技术方案等内容如果过于一致,可能表明竞标方之间存在协作。
3.不正当的交流和联络–不正当的交流和联络行为也是判定围标串标行为的重要参考。
–竞标方之间的会面、通话、邮件往来等如果有频繁的情况或无正当理由的合作,可能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嫌疑。
4.明显的投标顺序安排–如果多个竞标方的投标顺序呈现明显的安排或规律,那么很可能是为了达成围标串标的目的。
–投标顺序的安排有可能是通过竞标方之间的暗示、交流达成的。
5.价格垄断与利润分配–围标串标行为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垄断市场或提高利润。
–如果竞标方之间存在过多的价格一致性或高额利润分配,就需要警惕围标串标行为的存在。
如何打击围标串标行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和严厉的处罚。
•加强对公开招标和竞标过程的监管,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
•鼓励举报,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以增加打击围标串标行为的力度。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意识。
总结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可以通过确定竞标方关系、查看投标文件、监测交流和联络、分析投标顺序与利润分配等方面进行评估。
为了打击这种行为,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监管,鼓励公众举报,并加强行业自律。
只有确保公开招标和竞标的公正和透明,才能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发现串标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串标,即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相互勾结,通过协商、承诺、行贿等手段,达成某种协议,以排除其他投标人,实现中标目的的行为。
串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对串标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对发现串标的行为主体,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串标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串标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对串标者进行刑事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若发现串标行为,法院将依法对串标者进行刑事追究,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2.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串标行为,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行政责任,对串标者进行行政处罚。
具体包括:(1)中标无效:串标行为导致中标无效,招标人有权重新组织招标。
(2)罚款:对串标者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对串标者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4)取消投标资格:取消串标者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5)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串标者的营业执照。
3.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串标行为,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民事责任,对串标者进行民事追究。
围标串标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货物、服务采购等。
第三条本单位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二、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第四条围标串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2.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相互给予一定利益或者补偿;3.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不参加投标或者退出投标;4.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标底;5.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泄露标底、评标专家名单等信息;6. 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排挤其他投标人;7. 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围标串标行为。
第五条对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三、预防措施第六条建立围标串标预防机制,包括:1.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2. 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3. 加强评标专家管理,确保评标专家的独立性和专业性;4. 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5. 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6. 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围标串标行为。
四、责任追究第七条对围标串标行为的责任追究:1. 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等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2. 对围标串标行为涉及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3.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本单位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招投标违规问责管理办法
招投标违规问责管理办法一、前言招投标违规行为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各方利益,制定招投标违规问责管理办法,以便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
二、问责范围招投标违规问责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招投标活动中,凡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招投标活动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都将受到问责处理。
三、违规行为和问责措施1. 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对于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主体,将采取如下问责措施之一或多种:警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参与招投标活动;追究法律责任。
2. 恶意串通或行贿行为对于恶意串通或行贿的主体,将采取如下问责措施之一或多种: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并终身不得再参与招投标活动;追究连带责任,涉及行贿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3. 违反公示要求或擅自变更招投标文件对于违反公示要求或擅自变更招投标文件的主体,将采取如下问责措施之一或多种:警告,并限期改正;撤销此次招投标活动的结果;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参与招投标活动。
4. 价格欺诈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价格欺诈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将采取如下问责措施之一或多种:暂停合作关系,并进行调查处理;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参与招投标活动;追究法律责任。
四、问责程序和机构1. 举报和投诉任何发现招投标违规行为的人员,都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
可以通过招标人、投标人协会、政府监管部门等途径进行举报和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问责程序接到举报和投诉后,相关机构将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并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对初步处理意见不服的主体,可以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复核机构将重新审查相关证据,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最终处理意见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主体,并公示。
政府招投标违规纪律
政府招投标违规纪律一、背景政府招投标是政府与社会各界进行合作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支出渠道。
为了保证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投标过程,各级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规章。
然而,由于一些人员的违规行为,导致招投标活动存在一定的不合规现象。
二、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1.擅自干预某些政府官员利用职权干预招投标活动,泄露中标信息或者干扰招标结果,从而谋取私利。
2.内定中标有的政府部门在招标前就泄露中标结果,或者私下与特定企业达成协议,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3.虚假资格企业通过虚假资料申报,扰乱正常招投标秩序,甚至通过行贿等手段获取中标资格。
4.恶意串通政府与企业之间串通作假,虚高投标报价,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
三、违规行为的危害1.损害公平竞争违规行为导致了公平竞争的破坏,优秀企业无法获得应有的机会,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2.损害政府形象政府招投标的违规行为会影响政府形象,降低政府的公信力,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3.浪费社会资源违规行为导致招投标项目的执行效率降低,项目执行质量下降,浪费了政府和社会资源。
四、监督措施1.加强立法各级政府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政府招投标领域的监管力度,从立法上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2.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加强教育开展招投标违规行为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五、处理措施1.严惩违规者对涉嫌违规的行为严格查处,给予行政处罚或法律追究,绝不姑息。
2.追究责任对违规行为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明确责任人的责任范围,以示惩戒。
3.修复损失要求违规企业或个人对损害他人的进行赔偿,恢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结语政府招投标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利益。
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串通投标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项目,由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
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3年3月1日发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
在投标过程中,某市A建筑公司与B建筑公司串通投标,以不正当手段企图中标。
A公司和B公司均为某市建筑行业内的知名企业,A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B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两家公司在得知该项目招标信息后,便开始商议如何串通投标。
2023年3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发送了一份投标报价文件,内容为:A公司报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B公司报价为每平方米1400元。
两家公司约定,在投标过程中,A公司以每平方米1500元的价格投标,B公司以每平方米1400元的价格投标,并由B公司作为投标报价的最低价。
同时,两家公司还约定,在投标过程中,如遇到其他竞争对手,两家公司应相互配合,共同提高报价,以达到最终中标的目的。
2023年3月20日,投标截止。
A公司以每平方米1500元的价格投标,B公司以每平方米1400元的价格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A公司和B公司的投标报价异常接近,遂对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审查。
经审查,评标委员会确认A公司和B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二、调查取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采取了以下措施:1. 调取A公司和B公司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2. 对A公司和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进行询问;3. 对A公司和B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4. 调查A公司和B公司在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情况。
经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发现以下事实:1. A公司和B公司在投标过程中,通过相互约定投标报价、相互配合提高报价等手段,串通投标;2. A公司和B公司曾就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进行过类似串通行为;3. A公司和B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政府采购中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治理对策探析
政府采购中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治理对策探析摘要:我国有形建筑材料市场已经经历了30年的发展,建设工程在交易逐步从无序、分散、隐蔽的发展到当前的有序、公开的发展,并且逐步进行了完善。
在此过程中,有很多违法违规的情况都获得了解决,并且形成了现在比较完善的一套招投标管理模式,然而部分招投标主体为了让个人利益得到满足,不断对违法违规手段进行升级,串通投标就是一种方式,本文对串通投标的危害和表现进行分析,提出相关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政府采购;串通招投标行为;表现形式;危害;治理对策1招投标中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招投标主要指的是投标人和招标人进行串通,通过对标价进行压低或者提高等方式,对其他招标人和投标人利益进行损害或者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起来,造成其他投标人没有机会进行公平竞争,让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受到损失,招投标中串通投标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些投标人之间进行相互串通,具体体现在与投标人之间暗中对中标人进行约定,部分投标人主动进行放弃投标工作,或者通过降低或者提高投标价格的方式放弃投标,在同一组织或集团的人员进行协同投标,为了排斥其他投标人或者中标等行为,其次是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个人或单位进行招投标文件的编制或者文件形式相同、混装投标文件等,或者通过同一个人对投标文件进行管理,或者是不同投标人之间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个账户当中转出,第三,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进行串通的行为,具体体现在招标人提前将相关信息泄露给特定投标人,招标人通过某种特定方式对投标人进行示意,对投标价格进行降低或抬高,或者对投标内容进行更改,对投标公平等其他行为产生影响。
2招投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危害如果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进行串通,就会造成公开招标信息丧失竞争力,流于形式,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也与政府采购的初衷相违背,法律需要对这种行为进行严格禁止,主要源于首先串通行为不单单会对招标市场的自由竞争产生影响,还可能导致招标人和纳税人之间出现损失,通常条件下串通的结果会造成购买的价格上升给政府和采购方造成影响,受害人还是纳税人,其次,串通等行为造成的结果是企业质量产品好的企业无法胜出,质量效益差的企业反而中标,这样就会造成效益差的企业反而能够生存下去,影响市场效率,另外,如果供应商和采购人之间进行串通,秘密对交易价格和交易对象进行确认,势必会造成政府出现腐败,对公信力产生上影响,所以一定要排除制止,防止串通招标招投标等行为,这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而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采购活动非常复杂,具有环节多,资源丰富,涉及面广等诸多特点,另外在每个环节都可能会出现缺陷或者问题都有可能造成投标企业或者招标人员进行串通,然而串通招投标的出现也是有一定原因的,主观方面主要是利益驱使,主要包含了投标人为了牟取利润,或者招标责任人和评标人员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基于人情或人际关系的影响而出现了,客观方面来分析现行的招标制度出现漏洞和缺陷不完善,造成违法者有机可乘。
8、围标串标认定处理办法
围标串标认定处理办法一、总则围标串标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以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
围标串标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二、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一)围标行为1.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共同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2.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在投标文件中约定中标人;3.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在投标过程中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以其他方式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二)串标行为1.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在投标文件中约定中标人;2.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在投标过程中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3.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以其他方式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三、围标串标行为的处理(一)围标行为的处理1. 对于围标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2. 对于围标行为,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重新进行投标;3. 对于围标行为,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招标人损失、罚款等。
(二)串标行为的处理1. 对于串标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2. 对于串标行为,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重新进行投标;3. 对于串标行为,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招标人损失、罚款等。
四、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有关围标串标的规定同时废止。
围标串标认定处理办法一、总则围标串标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以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
围标串标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何应对招投标中的恶意串标行为
如何应对招投标中的恶意串标行为在招投标中,恶意串标行为是一种常见而严重的违规行为。
恶意串标是指投标单位故意与其他投标单位串通以提高中标机会,从而干扰市场竞争,损害公平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探讨如何应对招投标中的恶意串标行为。
一、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在招投标过程中,透明度和公开性是防范恶意串标的重要手段。
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要求招标文件中必须详细列明投标单位的资质、经验以及供货商的来源等信息,以便其他投标单位能够全面了解竞争对手的背景及实力。
同时,监管部门应严格审查招标文件,确保其准确、具体、合理,并对不符合规定的文件进行纠正和下架。
此外,监管部门还需要加强对投标单位的监管,对有恶意串标行为的单位进行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强现场监督和评审程序在招标过程中,加强现场监督和评审程序是防范恶意串标行为的重要环节。
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公正、客观、独立的评审,确保招标过程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投标单位的资质、价格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选择最具实力和合理价格的中标单位。
同时,加强现场监督,对招标现场进行视频监控和现场记录,当发现可疑情况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三、加强合作与交流,建立联合惩处机制联合惩处机制是防范恶意串标行为的重要手段。
招标单位、监管部门以及评审委员会应该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互通,及时发现和应对恶意串标行为。
若发现某个投标单位在多个项目中出现串标行为,联合惩处机制可以对其进行联合处罚,例如禁止其在一段时间内参与招投标活动,并将其列入拒标黑名单,以起到警示和防范的作用。
四、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是防范恶意串标行为的基础。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减少漏洞和可利用空间。
同时,建立健全投诉和举报制度,鼓励市民和企业对恶意串标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者进行保护,并加大对举报行为的奖励措施。
公司内部招标串标围标(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招标投标在各个行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招标投标制度旨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
本文将分析公司内部招标中串标围标的现象,探讨其成因及对策。
二、公司内部招标串标围标现象1. 串标行为串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统一报价,以排斥其他投标人,从而中标的行为。
在串标过程中,投标人往往通过私下协商、联合投标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共同抬高报价,使得其他投标人失去竞争力。
2. 围标行为围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斥其他投标人,确保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的行为。
围标过程中,投标人往往通过暗中操作,使其他投标人无法参与投标,从而实现围标目的。
三、公司内部招标串标围标现象的成因1. 招标制度不完善部分公司内部招标制度不完善,缺乏对投标人资格的严格审查,使得不合格的投标人有机可乘。
同时,招标流程不透明,缺乏对投标过程的监督,为串标围标提供了可乘之机。
2. 招标人员素质不高部分招标人员业务能力不足,对招标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不够熟悉,导致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漏洞,为串标围标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3. 利益驱动部分投标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串标围标等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中标机会。
同时,部分招标人员也可能因收受贿赂而故意放任串标围标行为。
4. 招标信息公开不及时部分公司在招标信息公开方面存在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使得其他投标人无法及时获取信息,从而失去了参与投标的机会。
四、公司内部招标串标围标现象的对策1. 完善招标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招标制度,明确招标流程、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等,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加强对招标制度的执行力度,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提高招标人员素质加强对招标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法律意识,确保招标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招标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判别标准是什么
投标⼈与招标⼈串通投标的判别标准是什么⼯程招投标价格控制的另⼀个特点是⼯程索赔管理。
索赔是法律和合同赋予的正当权利,我们应当树⽴起索赔意识,重视索赔、善于索赔,建⽴健全索赔管理机制。
法律咨询:投标⼈与招标⼈串通投标是指什么?律师回答:(1)招标⼈在开标前开启投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或者协助投标⼈撤换投标⽂件,更改报价;(2)招标⼈向投标⼈泄露标底;(3)招标⼈与投标⼈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或招标⼈额外补偿;(4)招标⼈预先内定中标⼈。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五条投标⼈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允许个⼈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适⽤本法有关投标⼈的规定。
第⼆⼗六条投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的能⼒;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资格条件或者招标⽂件对投标⼈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投标⼈应当按照招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件。
投标⽂件应当对招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属于建设施⼯的,投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负责⼈与主要技术⼈员的简历、业绩和拟⽤于完成招标项⽬的机械设备等。
第⼆⼗⼋条投标⼈应当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前,将投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收到投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少于三个的,招标⼈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后送达的投标⽂件,招标⼈应当拒收。
第⼆⼗九条投标⼈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件,并书⾯通知招标⼈。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投标⼈根据招标⽂件载明的项⽬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的部分⾮主体、⾮关键性⼯作进⾏分包的,应当在投标⽂件中载明。
第三⼗⼀条两个以上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个联合体,以⼀个投标⼈的⾝份共同投标。
串标及其法律责任
串标及其法律责任取中标的行为。
串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串标的,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并由此而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我国法律对串标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但是串标仍然屡禁不止,已成为业内路人皆知的行业潜规则,甚至常态。
与黑白合同、行贿一起成了招投标市场的三大顽症。
串标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破坏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伤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
(一)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1.投标者之间串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
在实践中,上述两种形式可能会出现多种隐蔽的形式。
比如,招投标市场中所常说的围标和陪标就存在各种各样的形式。
围标和陪标称谓本身也形象地揭示了串标的本质和特点。
关于串标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见本期的《招投标过程中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若干情形解读》中的二(三)。
(二)串标行为的法律责任1.刑事法律责任(1)具体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上述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招投标串通投标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不仅严重损害市场的公正竞争,而且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分配。
因此,在进行招投标过程中,我们必须认真防范和打击串通投标行为。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帮助广大投标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1.投标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但在价格、质量、技术方案等关键问题上完全一致,表现出高度一致的投标行为;2.相互勾结或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协商,协议或承诺在招标过程中进行有利于某一投标人的“部分放弃”或“放弃”行为;3.几家投标人之间往返竞争,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熟人关系;4.大幅度调整和改进技术方案、产品标准以及商业条款等相关内容,重新提交同一价格的投标文件;5.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投标人在发现其他投标人事先获得更多信息或新有关招标文件的情况下,不按照要求同时披露相关信息,使非机密信息被损坏或丧失。
二、招投标前的防范措施1.健全招投标监管机制:建设健全招投标监管体系,完善各种监管机制,强化对招投标过程中漏洞的监管;2.严格招投标规定:以国家法律和行业标准为依据,依法制定和修改招投标规定,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3.严格资格审查程序:严格实施投标人资格审查程序,拒绝那些有串通投标嫌疑的投标人;4.完善评标机制:加强评标过程中的监管,严格评标机制,防止评标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和透明问题;5.建立投标人信用评价制度:对参与招标的所有投标人建立信用评价制度,为参与者提供统一的诚信服务体系。
三、招投标中的防范措施1.加强招标文件的保密性:采取措施确保招标文件的保密性,防止招标信息泄露;2.招标公告的严格要求:招标方应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减少操纵招标过程的空间;3.避免集中开标和评标:尽可能避免多家投标人同时在同一地点进行开标和评标,以防止各方串通涉嫌串通投标;4.加强选拔和考核招标人员:加强对招标人员的选拔和考核,提高其自律意识和对合法招标的自觉意识,防止产生不正当行为;5.建立举报制度:建立招投标违法举报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态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和打击。
投标人串通投标罪的原因
投标人串通投标罪的原因投标人串通投标罪是指两个或多个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相互串通,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共同违规操作,以达到非正当竞争的目的,从而获得中标资格。
这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一、为什么会出现投标人串通投标罪?投标人串通投标罪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 利益诱惑:投标项目通常涉及巨额资金,中标后将获得可观的利润。
为了获取这些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不惜与其他竞争对手串通合作,共同违规操作,以增加中标概率。
2. 竞争压力:市场竞争激烈,投标人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常常采取串通投标的手段。
通过与竞争对手合谋,他们可以减少竞争对手的数量,增加自己中标的机会。
3. 信息不对称: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往往会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关于招标项目的内部信息。
当某些投标人掌握了重要的内部信息时,他们可以利用这些信息与其他投标人串通,共同违规操作,从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二、投标人串通投标罪的影响1. 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投标人串通投标罪的存在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导致市场竞争失去公正性和公平性。
这不仅损害了其他合法竞争者的利益,也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2. 浪费社会资源:投标人串通投标罪通常会导致资源的浪费。
当一些不法分子串通投标后,其他合法竞争者将无法获得公正的中标机会,导致投标过程中的资源被浪费。
3. 低质量工程:为了提高中标概率,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往往会采取不正当手段,如降低报价、减少工程质量等。
这样一来,中标的项目可能会面临质量问题,给项目的实施和后续运营带来风险。
4. 影响社会信任:投标人串通投标罪的存在削弱了公众对招标过程的信任。
当投标人不再相信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时,他们可能会对参与招标活动保持怀疑态度,这将进一步损害整个社会的信任度。
三、如何防止投标人串通投标罪的发生?为了防止投标人串通投标罪的发生,应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招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招标公司串通招投标(3篇)
第1篇一、引言招投标是我国市场经济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合适的承包商或供应商。
然而,近年来,招标公司串通招投标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深入剖析招标公司串通招投标的行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招标公司串通招投标的表现形式1. 内部勾结招标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之便,为特定投标人提供便利条件,如泄露招标信息、更改招标文件、限制投标者等。
2. 外部勾结招标公司与其他投标人或中介机构相互勾结,通过利益输送、暗箱操作等方式,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
3. 明招暗定招标公司表面上公开招标,实则通过暗箱操作,事先确定中标人,再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合法化”处理。
4. 投标围标多个投标人相互勾结,以共同利益为纽带,共同围标,排挤其他投标人,达到中标目的。
5. 贿赂行为招标公司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为特定投标人提供便利条件,使他们在招投标过程中获得不正当利益。
三、招标公司串通招投标的危害1. 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招标公司串通招投标,导致优质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2. 扰乱市场秩序招标公司串通招投标,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导致其他投标人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
3. 削弱政府公信力招标公司串通招投标,损害了政府形象,削弱了政府公信力。
4. 加剧腐败现象招标公司串通招投标,为腐败现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防范招标公司串通招投标的对策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强化监管力度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3. 优化招投标程序简化招投标程序,提高招投标透明度,减少人为干预,确保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4. 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招投标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人给予保护,提高举报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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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招标方与投标方串通 招标方与投标方串通 2003年5月深圳工程公开招标。经评标,中标人的中 月深圳工程公开招标。 年 月深圳工程公开招标 经评标, 标价低于标底价33.6%,明显失常,被裁定为废标。6月 标价低于标底价 ,明显失常,被裁定为废标。 月 10日第二次评标评出的中标人的报价仍低于标底价 日第二次评标评出的中标人的报价仍低于标底价31%, 日第二次评标评出的中标人的报价仍低于标底价 , 受到业主质疑。 月 日组织第三次评标 日组织第三次评标, 受到业主质疑。6月27日组织第三次评标,发现中标单位 的投标文件和深圳市某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从封面到内 容大量雷同,有的投标材料出自同一台打印机, 容大量雷同,有的投标材料出自同一台打印机,串通投 标证据确凿。经调查取证后, 标证据确凿。经调查取证后,深圳市有关部门分别对串 通投标的两家公司处以十万元罚款, 通投标的两家公司处以十万元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 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一万元罚款。 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一万元罚款。同时取消了参与评 标的5名经济专家和 名技术专家的评标专家资格, 名经济专家和5名技术专家的评标专家资格 标的 名经济专家和 名技术专家的评标专家资格,今后 不再录用。 不再录用。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 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 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先 后颁布实施了一下一系列法律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 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 标准规定》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规 章。
我国有关招投标法律制度对串通招投标行为的 规制仍有不足之处。 《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主要是从 正反两方面规制招标者的行为。但是,现行法律 仅对单个的投标者资格进行审查,而从未提及投 标者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投标者之间的关系是 导致串通招投标的一个重要原因,应该对投标者 之间关系特别是关联关系进行审核。对于有关联 关系的单位同时投标的,招标单位应采取措施, 法律也应该对其作出规制。
第三节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的法律规制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串通招标 投标行为,俗称“暗箱操作”、“黑白 合同”,不仅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 争的机会,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 租”的沃土,同时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 危害。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违背了诚 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扭曲了公平竞 争,破坏了竞争秩序,扰乱了社会 经济秩序 2.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国家、集体利益遭到损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投 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 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 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中标无效”具有双重性质: 1.从民事责任角度看,串通投标导致其行为 无效,即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从行政责任角度看,宣布“中标无效”是 消除行政违法行为后果的一种形式,对行 者处罚具有补救功能,故属于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一种具体 形式。
3.串行通招标投标行为助长了行 贿受贿的腐败现象的蔓延,投标者与 招标者勾结,并向其行贿的行为,败 坏了社会风气,污染了社会环境。 4.从国际贸易的高度看,串通招 投标不利于我国的贸易体制与国际惯 例接轨,招标投标是国际上通用的竞 争方式。
串通招投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使招 投标中的公平竞争机制荡然无存。市场经 济呼唤公平竞争,公平竞争的机制是法律 调整和保障的机制。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 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 行,公平合理的。要建立和完善市场信用 体系,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规范招标投 标活动中的不规范操作,必须加强法律的 调整。
总之,要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防范串通与勾结投标, 首先要加快制定《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有关部 门应该加快立法步伐,就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 审查、评标委员会组成以及合同的履行等招标投标的 具体操作规程作出明确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和责任意 识,不断研究和探索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招 标投标监督形式,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招标投标活动的广泛性、公开性、 公正性的特点,使招标者在众多的投标者总进行择优, 根据最低价格、最优技术、最优质量、最短工期、最 优服务的基本评判标准,确定中标企业,减少乃至杜 绝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串通或者勾结投标等违法现象。
投标方与投标方串通: 2001年3月江苏某厂招标购买喷气纺机。甲公司、乙公司 参加投标,并且双方约定抬高标价,互不拆台,不管哪家中标, 利润分摊。同时通过劝说、利诱手段,与该厂负责招标的副厂 长王某疏通关系。王某透漏这种机器的行价在78万元左右,竞 标的价格不能超过88万元。三方谈定,竞标价与行价(78万元) 的差价,中标人得40%,王某、另一公司各得30%。最后甲公 司以88万元中标。之后甲公司分别将3万元送给王某和乙公司。 该厂四月初组织职工外出参观时,看到这种机器,得知该机器 的真实价格为78万元后,怀疑招标有问题,于是向工商局举报。 在当地纪委的介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清了上述事实真相, 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做了处理:认定 甲公司中标无效;对王某、甲公司、婧 谭娅婕 潘虹园 王建军 李瑞祥
叶远慧 于小会 张丹丹 田爱 田源 徐岩 赵海龙